I 服务定义
附设少数族裔 2 专属单位的家长/亲属资源中心
I 服务定义
1. 家长/亲属资源中心(「资源中心」)为有类似问题的残疾人士家长及亲属提供一个集中的地点, 让其交流经验并在中心职员的协助下互相帮助。资源中心为各类残疾人士的家长、亲属、家庭成员或照顾者提供服务。
2. 二零一八年施政报告的其中一项措施,就是在 5 个少数族裔人口较多的地区(即中西区、观塘、油尖旺、葵青及元朗)的资源中心, 设立少数族裔专属单位,为有需要的少数族裔家庭提供适切的服务。
目的及目标
3. 资源中心的目标是:
⚫ 促进有残疾成员的家庭可自我照顾及互相协助;
⚫ 提升家长及其他家庭成员/亲属对家中的残疾成员/亲属的了解及接纳;
2 少数族裔人士指非华裔人士( 不包括外籍家庭佣工和免遣返声请人) ,包括孟加拉、菲律宾、印度、印尼、尼泊尔、巴基斯坦、泰国及其他亚洲国家的人士。免遣返声请人指凡以适用的理由, 包括( i )《入境条例》( 第115 章) 第VIIC部所指的酷刑;( i i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 章)第8 条下的第3 条所指的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侮辱之待遇或惩罚; 以及( i i i ) 参照一九五一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33 条的免遣返原则所指的迫害等风险, 提出免遣返保护声请, 要求避免从香港被驱逐、遣返或移交至另一国家,而且自提出声请后一直没有离开香港的声请人。
⚫ 增强整个家庭的功能, 使家长/ 亲属能够应付他们在照顾残疾人士方面所面对的情绪压力及困难;以及
⚫ 在社区内提高公众对残疾人士及其家人的认识及接纳。
4. 在资源中心设立少数族裔专属单位的目的,是透过适切的计划及活动,加强对少数族裔残疾人士的家长及照顾者的支援。不过,少数族裔服务使用者仍可选择使用没有附设少数族裔专属单位的资源中心所提供的服务。
服务性质
5. 资源中心提供的服务包括:
(a) 为服务使用者提供场地, 让他们可以讨论共同关注的问 题,以及与其他有类似问题的人士聚会;
(b) 提供支援服务,包括为残疾人士的家长及亲属举办个别、小组及大型活动,以满足家庭的需要;
(c) 为残疾人士的家长及亲属提供资源资料, 例如书籍、杂志、教育设施或其他有用资讯, 让他们更了解家中的残疾成员/亲属,以作出更妥善的照顾;
(d) 开办社区教育/网络活动, 促进公众认识及接纳残疾人士;以及
(e) 提供深入辅导及治疗小组, 以提升家长照顾有特别需要儿童的能力。
6. 附设少数族裔专属单位的资源中心,亦会因应少数族裔服务使用者的语言障碍及文化差异,为他们提供适切的服务, 以协助和鼓励他们使用社区服务,满足他们的需要和促进社会共融。
服务对象
7. 服务使用者包括残疾人士的家长、亲属、家庭成员或照顾者。残疾人士 3 如与其家长、亲属、家庭成员或照顾者一起参加及
/或接受服务,也视作服务使用者。
8. 资源中心的少数族裔专属单位须按照服务规格所订明的服务地区范围为少数族裔服务使用者提供服务。少数族裔服务使用者若非居于附设少数族裔专属单位的资源中心的服务地区,亦可选择接受其服务。
转介手续
9. 残疾人士的家长、亲属、家庭成员或照顾者可直接向资源中心申请成为会员,以及参加各类活动。
II 服务表现标准
10.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
3 不论家庭成员的残疾类别、年龄及种族为何, 服务提供者均须为残疾人士提供服务。服务提供者应优先考虑21 岁以下残疾人士的家长或照顾者,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早期支援及介入服务, 但21 岁或以上残疾人士的家长或照顾者如有服务需求,服务提供者亦可扩大服务范围。
服务量 标准
服务量指标 议定水平
1 一年内每月平均的登记家庭会员数目 410
(当中包括最少 10%为少数族裔家庭会员)
2 一年内每季每节开放时段的平均出席人 23
次
3 一年内每季平均个人支援活动的次数 200
(当中包括 20 次少数族裔的个人支援活动)
4 一年内每季平均为支援活动而举行的小 210
组聚会的次数 (当中包括 21 次少数族裔的小组
活动)
5 一年内每季平均举办社区教育/网络活 8
动 4 的次数 (当中包括最少 1
次少数族裔的社区教育/网络活动)
6 每月平均辅导个案 5 数目 50
(当中包括最少 5个少数族裔的辅导个案)
7 一年内治疗小组 6 数目 8
4 社区教育/ 网络活动指与特殊学校、其他康复服务单位、社会企业、义工团体、自助组织及其他社区持份者合办的活动, 以提供快捷有效的支援服务, 并透过社区教育/网络活动, 促进社区共融,令公众更加了解残疾人士及其家庭成员/ 照顾者。
5 辅导个案指有需要接受深入辅导的个案。
6 治疗小组指为特定成果/目标而设立的深入辅导小组。每个小组宜有6 名或以上的参加者和最少举行4 节,每节应为时不少于1 小时。
服务量 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当中包括最少 1 | ||
个少数族裔的治 | ||
疗小组) |
服务成效
服务成效 标准 | 服务成效指标 | 议定水平(%) (每年) |
1 | 一年内服务使用者对整体服务表示满意的百分率 7 | 75(少数族裔服务使用者)和 |
75(非少数族裔 | ||
服务使用者) | ||
2 | 服务使用者接受资源中心服务 7 后表示 | 75(少数族裔 |
有助提高应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百分 | 服务使用者)和 | |
率 | 75(非少数族裔 | |
服务使用者) | ||
3 | 服务使用者接受资源中心服务 7 后表示 | 75(少数族裔 |
对其的社区支援有所改善的百分率 | 服务使用者)和 | |
75(非少数族裔 | ||
服务使用者) |
基本服务规定
11. 资源中心每周须开放最少 48 小时(11 节或以上),其中不少于 2 节须为晚上/周末时段。
7 服务使用者接受资源中心服务后满意整体服务/ 表示有助提高应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表示社区支援有所改善的百分率显示的服务成效, 是指服务营办者透过调查/问卷收集服务使用者对其服务/活动的意见所得的结果。
12. 注册社工 8 是服务的必要人员。
质素
13.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会福利署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14.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 《协议》) 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所胪列的职责。
IV 资助基准
15.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拨款
16. 在指定时限内,服务营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整笔拨款已计及个人薪酬(包括聘用注册社工和支援人员涉及的公积金),以及适用于营办有关项目的其他费用(涵盖所有其他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及认可收费
( 如有的话)。获社署认可提供资助活动的处所的租金及差饷,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
17.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指引。有关指引载列于最新的《整笔拨款手册》、《整笔拨款通告》和社署发出关于资助政策及程序的有效管理信函。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物价
8 就注册社工而言,其定义受《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 第505 章) 所规限。
调整因素( 现为综合消费物价指数)而调整其他费用。因服务引致的负债或财政影响一旦超出核准津贴额,政府概不承担。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18. 服务营办者接纳《协议》后,每月将会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19. 服务营办者有责任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和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服务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20.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订明的规定,提交经
《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审核的整间机构年度财务报表,而有关报告和报表须经机构授权的两名代表签署,即董事会主席/机构主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V 有效期
21. 本《协议》在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本《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和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以终止本《协议》。
22.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23.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政策指引、服务需要和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编配服务的权利。
VI 其他参考资料
24.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的服务计划及补充资料(如有的话)所载列的规定/承诺。如这些文件内容互相抵触, 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