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名称: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简称“深圳壹基金”(以下简称“壹基金”)。英文译名为:Shenzhen One Foundation,缩写为:SOF。
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章程
(深圳壹基金理事会2012年1月11日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简称“深圳壹基金”(以下简称“壹基金”)。英文译名为:Shenzhen One Foundation,缩写为:SOF。
第二条 壹基金的创始人为xxx,出资发起机构(按汉语拼音排序)为上海xxx壹基金公益基金会、老牛基金会、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万科公益基金会、北京万通公益基金会。
第三条 壹基金属于公募基金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独立法人,从事公益慈善活动。
第四条 宗旨:传播人人参与的公益文化,搭建公信透明的、可持续发展的公益平台;充分发挥公益组织救灾与防灾的积极作用,为各种自然灾难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推动中国公益事业专业化和规范化的发展。
第五条 壹基金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来源于上海xxxx基金公益基金会
(1000万人民币)、老牛基金会(1000万人民币)、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1000万人民币)、万科公益基金会(1000万人民币)、北京万通公益基金会(1000万人民币)。
第六条 壹基金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壹基金的住所: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33号万科中心。
第八条 壹基金管理原则:壹基金坚持公开透明、阳光管理的原则,按时向捐赠人和公众公开项目及财务运行情况。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业务范围:
(一) 资助慈善公益性项目;
(二) 资助慈善公益性论坛等形式的慈善推广活动;
(三) 向社会需救助人群提供捐助;
(四) 奖励对慈善事业有突出贡献者,包括组织、机构和个人。
第三章 理事和理事会
第十条 壹基金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壹基金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由9-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第十一条 理事的资格:
(一)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根据本章程行使理事权利和履行理事义务;
(二) 拥护壹基金的章程,认同壹基金的宗旨、使命、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热心壹基金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 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助财产的使用符合捐助人的意愿和壹基金的公益目的,保障壹基金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四) 乐于奉献并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第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登记管理机关、创始人、出资发起机构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创始人出任理事,出资发起的五家机构各提名一名理事,其他候选人由登记管理机关和理事会组织的选举委员会提名。上海壹基金注销以后,由创始人提名原上海壹基金派出到壹基金的理事;
(三)理事和秘书长的罢免须得到出席理事至少2/3同意,被动议罢免的理事须在表决中回避;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所有理事享有相同的表决权。增补和改选理事,须经原全体理事至少2/3同意,且出资发起机构在表决本机构派出的理事时须回避;非出资发起机构派出理事当选还须得到创始人和所有出资发起机构派出的理事的同意;秘书长经聘用后由理事会选举为理事。理事会议事规则如下:每位理事具有相同的投票权,会议以“多数决定”的表决形式来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理事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会议。理事在理事会议上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平等的表决权;
(二) 理事有权对会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执行理事长或秘书长或受委托起草该文件草案的起草者做出说明;
(三) 理事有权调阅壹基金的有关文件,询查壹基金的有关工作情况,并有权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四) 理事应当了解壹基金的宗旨和壹基金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的运作方式,熟悉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五) 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壹基金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壹基金及其理事会的利益;
(六) 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准备意见,积极提出相关动议或意见;
(七) 理事应当了解壹基金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员社会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壹基金及其各项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八) 理事应当支持壹基金的工作,与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壹基金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执行理事长;
(三) 通过聘任名誉职务的提议;
(四)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包括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重大支出及重大投资;
(五) 审定年度计划、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六) 审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临时决议案;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事项;
(八) 决定秘书长的聘用;
(九) 听取和审议执行理事长的年度工作报告,检查执行委员会的工作;
(十) 决定壹基金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每年必须在1-3月份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在理事长授权下由执行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秘书处应当提前7日将通知送达全体理事和监事。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至少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至少2/3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执行理事长;
(三)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支出和投资活动;
(四) 壹基金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由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审议、签名通过。理事会会议记录和纪要,应作为机构档案长期保存。壹基金理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证明没有参与决策或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纪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在壹基金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未在壹基金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壹基金获取报酬。
第十九条 壹基金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壹基金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壹基金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壹基金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执行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壹基金理事长、执行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能对壹基金业务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二) 理事长、执行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壹基金的理事长、执行理事长、秘书长:
(一)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三条 担任壹基金执行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四条 壹基金的理事长、执行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全票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五条 壹基金理事长为壹基金法定代表人。壹基金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壹基金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六条 壹基金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召集理事会讨论决定壹基金中长期战略;
(三) 召集理事会讨论决定壹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四)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 监督执行委员会工作。
第四章 执行理事长与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壹基金设执行理事长。壹基金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执行理事长负责。执行委员会在过渡期内是壹基金的最高执行机构,过渡期从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成立起为期2年。
第二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由执行理事长负责最终决策,由执行理事长、秘书长、五家出资发起机构的派出代表及执行理事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
第二十九条 壹基金理事会具有对执行理事长进行任免的权利。壹基金监事会具有对执行委员会监督的权利。
第三十条 执行理事长任免程序如下:
(一) 执行理事长是壹基金理事;
(二) 该候选人应表示愿意担任执行理事长;
(三) 理事会就执行理事长任命进行讨论表决,2/3以上(含2/3)理事表决同意,可以决定任命。
任何一名理事如对已任命的执行理事长工作不满意,在有一名监事附议的情况下,可以向理事会提出免除该执行理事长的动议。理事长在收到动议的30天内必须召开理事会,对要求免除该执行理事长的动议进行讨论表决。2/3以上(含)理事同意,可以决定免除该执行理事长职务。
第三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在充分协商讨论的基础上,由执行理事长决定。第三十二条 受壹基金理事会委托,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经理事会批准过的中长期战略、年度计划和预算内的重大业务活动;
(二) 审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临时决议案;
(三) 决定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的薪酬福利;
(四)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事项;
(五) 决定由秘书长提议的副秘书长任免;
(六) 听取秘书长的年度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听取一次执行委员会工作汇报,对执行委员会工作进行评估。 第三十四条 理事、监事有权随时检查执行委员会的工作,并有权提出批评和工作建议。
第五章 监事及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壹基金设立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由出资发起机构、壹基金登记管理机关选派及壹基金理事会推选的监事组成。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除壹基金登记管理机关派出的监事外,理事会推选的监事连任不能超过两届。
第三十六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壹基金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三十七条 全体监事协商决定监事长人选。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壹基金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 监事列席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或执行委员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壹基金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指定一名监事担任审计师,负责对执行委员会和秘书处的财务及项目工作进行监督和审计,将监督和审计结果报告监事会并送理事会。审计师的任免由监事会决定。
第四十条 每年财年结束时,监事会要委托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壹基金财务和项目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向理事会提出审计报告。相关审计费用由壹基金承担。
第六章 秘书长
第四十一条 壹基金设秘书长一名,负责壹基金日常管理。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的选举和罢免由理事提名和动议,经出席理事至少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具有以下职权:
(一) 向执行委员会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的建议案,由执行委员会审议后向理事会提交审议;
(二) 向执行委员会提出机构设置及内部管理的计划、规定的建议,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三) 根据理事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制定实施方案并负责执行;
(四) 向执行委员会提出副秘书长任免的建议,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五) 根据执行委员会批准的人力资源及薪酬制度规定,决定各部主管及员工的人选任免及薪酬福利。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壹基金为公募基金会,壹基金的收入来源于:
(一) 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 投资收益;
(四) 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五条 壹基金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六条 壹基金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壹基金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四十七条 壹基金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八条 壹基金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壹基金宗旨的用途时,壹基金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九条 壹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一) 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支出;
(二) 必要的工作、筹资成本。第五十条 壹基金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 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募捐活动;
(二) 预计募捐额超过500万元的募捐;
(三) 同一对象的募捐行为的年度累计额将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四) 其他理事会认为重大的募捐活动。
重大支出行为是指单笔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支出行为。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 年度投资计划;
(二) 单笔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投资行为;
(三) 其他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投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壹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二条 壹基金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壹基金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五十三条 壹基金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五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壹基金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壹基金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壹基金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壹基金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十五条 壹基金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壹基金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壹基金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六条 壹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壹基金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七条 壹基金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由财务总监负责管理,财务总监对秘书长负责。财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壹基金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由执行委员会汇报,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九条 壹基金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六十条 壹基金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十一条 壹基金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壹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壹基金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壹基金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四条 壹基金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壹基金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壹基金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 通过向中国境内合法设立之慈善或福利组织进行捐赠;
(二) 用于在壹基金注销前已经开展的捐赠活动的后续捐赠。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壹基金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六条 x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x章程经壹基金理事会0000x0x00xxx,0000x7月15日理事会第一次修改, 2012年1月11日理事会第二次修改。
第六十八条 x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x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