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展能中心暨宿舍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展能中心暨宿舍為無法從職業訓練中受惠或未能參與庇護工作,並在起居及護理方面均需要協助的嚴重/中度智障人士,提供日間照顧、日常生活和簡單工作技能的訓練,以及家居式住宿服務。
目的及目標
日間訓練的目標是:
• 訓練服務使用者學習基本自我照顧、社交及簡單工作技巧;
• 透過提供日間照顧及舉辦有意義的活動,滿足服務使用者的生理、社交及情緒需要;
• 幫助服務使用者在日常生活及社會功能方面更加獨立,讓他們盡可能獨立生活;及
• 協助服務使用者作好準備,以便他們過渡至其他形式的服務或照顧,包括在可行的情況下逐步參與庇護工作,或在需要加強照顧時,接受另一種照顧服務。
住宿服務的目標是:
• 提供住宿照顧及設施;
• 提升服務使用者的生活質素,並透過營造關懷及鼓勵的環境,盡量發揮他們的潛能;及
• 保持服務使用者的健康,並在各種個人照顧需要及起居活動方面為他們提供協助。
1 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服務性質
展能中心提供的服務包括:
(a) 為每名服務使用者進行首次及定期評估,以識別他們的殘疾程度及能力;
(b) 針對個人需要,為每名服務使用者制訂個別計劃及訓練課程;
(c) 提供個人或小組形式的訓練課程,涉及範圍包括肌肉活動能力、自我照顧能力、溝通技巧、家居技能、社區生活技巧、簡單工作技能、社交及人際關係技巧,以及消閒和康樂活動;
(d) 舉辦社交及康樂活動,包括參與社區節目及活動;
(e) 提供照顧服務,包括:
• 提供個人護理及起居照顧; 及
• 在有需要及資源許可的情況下,負責接送或陪同服務使用者往返中心;及
(f) 透過服務營辦者或集中由社會福利署(社署)提供支援服務,例如物理治療、職業治療及臨床心理服務
宿舍提供的服務包括:
(a) 提供住宿及膳食;
(b) 提供護理服務,包括服用藥物和監管;
(c) 提供基本自我照顧方面的個人協助;
(d) 提供物理治療,維持或改善服務使用者的身體機能;
(e) 安排不同種類的活動,讓他們有機會培養日常生活、社交及溝通技巧;及
(f) 定期安排活動,以滿足服務使用者的社交及康樂需要,並讓他們保持與社區和家人的接觸。
服務對象
展能中心暨宿舍的服務對象為 15 歲或以上的嚴重/中度弱智人士。各展能中心接收患有輕度智障人士的最高比例不得超過 10%。
申請資格
符合展能中心服務的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 患有智障;
⚫ 毋須長期臥床或接受療養照顧;
⚫ 不會作出危害自己或他人的嚴重攻擊性行為;及
⚫ 無傳染病
符合宿舍服務的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 現正接受或已獲編配日間服務;
⚫ 體格及精神上適合群體生活;及
⚫ 無傳染病
所有申請將由社署運作的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轉介。
II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服務量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展能中心一年內的平均使用率 | 95% |
2 | 宿舍一年內的平均入住率 | 95% |
3 | 展能中心一年內的個人計劃達成率 | 95% |
4 | 宿舍一年內的個人計劃達成率 | 95% |
5 | 展能中心一年內每個月提供的平均訓練時數 | 70 小時 |
6 | 展能中心一年內每個月舉辦的平均社交/康樂活 動時數 | 20 小時 |
(備註及定義載於本協議附件)基本服務規定
(a) 宿舍員工須輪班工作,以提供 24 小時服務;
(b) 展能中心的核心服務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三十分;
(c) 宿舍每日定時提供種類多元化的食物;
(d) 須聘用註冊社工*及合資格護士;
(e) 提供物理治療服務。服務營辦者可聘用合資格專業機構的服務;及
(f) 所有服務須遵守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的最新指引及程序。質素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社署會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此外,社署會符合以下特定服務的表現標準。社署履行本責任的實際表現,預期會影響服務營辦者符合其規定表現標準的能力。
⚫ 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在接獲服務營辦者書面通知有空缺後,如有具備最新及完整的資料的轉介,會於28天內提供轉介予服務營辦者。如無適合的轉介,社署將於適當情況下與服務營辦者進行磋商。
* 註冊社工指《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規定的定義。
IV 資助基準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V 津貼
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合資格專業人士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服務單位營運的「其他費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政府整體物價調整因素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承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VI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表。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特殊或主要資本開支項目如在管理委員會已作充分討論、且理據充足及備存妥善記錄的情況下,方可列入周年財務報告內。
VII 有效期(只適用於有時限的項目)
本《協議》於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
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VIII 其他資料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
附件
備註及定義
1. 使用/入住指截至每月月底的使用/入住總人數。
2. 平均使用/入住率 | = | 12 個月的月底使用/入住總和÷12 | × 100% |
名額 |
3. 個人計劃指展能中心/宿舍實施的規劃,以滿足個別服務使用者的需要,其中包括目標、具體目標、提供服務的過程、計劃內容及實現或檢討目標的期限。對於展能中心,同一時間為每名服務使用者實行兩項培訓計劃屬切實可行。至於宿舍,個人計劃設定為每名個別服務使用者每年制訂兩項個人計劃。這些個人計劃應構成定期個案檢討的基礎,而每名服務使用者應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定期個案檢討。達成個人計劃指展能中心/宿舍完成個人計劃。
4. 個人計劃達成率
對於展能中心,有關比率 | = | 完成的計劃數目 | × 100% |
需要完成的計劃總𢿙𢿙 |
至於宿舍,有關比率 | = | 完成的計劃數目 1 | × 100% |
需要完成的計劃的總𢿙𢿙2 |
宿舍期內需要完成計劃總數的計算方程式
服務使用者於計算時的入住期 | 0 至 3 個月 | > 3至6個月 | > 6至9個月 | > 9個月 |
服務使用者人數 (a) | a1 | a2 | a3 | a4 |
待計入的計劃比例(b) | 0 (不計入) | a2 × 1 P 3 | a2 × 2 P 3 | a4 × P |
1 = 一年內為所有服務使用者完成的計劃總數。
2 = 一年內將計入的所有服務使用者計劃總和,即(b)的總和。
P = 2(一年內須為每名服務使用者制訂的最少計劃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