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SHXM-17-20220110-1098(内部项目编号:SJJCCS2022001)
松江区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监管平台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
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目 录
第一章 采购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主要政策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方法第六章 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第七章 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附 件 采购需求
第一章 采购邀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受委托,对松江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管平台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HXM-17-20220110-1098(内部项目编号:SJJCCS2022001)
项目名称:松江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管平台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1705600.00 元
最高限价(元):包 1-1705600.00 元采购需求:
包名称:松江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管平台项目数量:1
预算金额(元):1705600.00 元
简要规格描述:一是建立基础支撑平台,涵盖流程引擎,通过流程引擎实现审批流程的可视化、自主化编排,满足各类项目申报审批流程变动多、及时调整需要;引入智能化手段,通过智能化技术手段实现项目重复申请的识别、企业扶持政策的精准推送等能力。二是建设业务应用板块,实现申报项目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申报、审批、立项、验收各环节的智能化管理;建设智能分析模块,实现对系统数据、企业画像的多元分析,满足用户多维度报表统计需要;同时,构建 PC 端、移动端门户,打造统一的门户服务入口,构建集中的后台管理模块,实现各类配置数据、业务功能的后台管控配置。三是基于业务需要,实现平台与多方系统之间的数据交互,打通市级、区级委办、数据库数据,实现相关数据的有效结合与整合,进一步服务业务管理需要。四是松江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管平台供注册在松江区管辖区内企业、区级产业部门、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及经济园区、财政局等使用,同时,需要提供该平台的部署、测试、调试、数据迁移、培训、上线应用、系统升级等实施服务。
合同履约期限: 自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六个月内完成(包括安装、调试及验收)。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响应。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4、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响应。5、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 年 1 月 11 日至 2022 年 1 月 19 日,每天上午 00:00:00-12:00:00,下午 12:00:00-23:59: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方式: 网上获取
售价(元): 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 年 1 月 30 日 13:30(北京时间)
递 交 地 点 : 上 海 市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的 门 户 网 站 上 海 政 府 采 购 网
(xxxx://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2 年 1 月 30 日 13:30(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xx 000-000 x 0 xx 0 x会议室。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和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参加磋商。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 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供应商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响应文件,电话通知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集中采购机构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响应截止时间上传造成集中采购机构无法在响应截止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响应未完成。
2、对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请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上午 10:00 前以书面
(传真)形式告知采购方,采购方将主动或依据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并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
3、磋商通知
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所有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均参加磋商。请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于于 2022 年 1 月 30 日 13:30 在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出席磋商会议。出席磋商会议应当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政府采购专用 CA 认证证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还有一次最后报价的机会。最后的磋商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最后的磋商报价应包括响应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而提供服务的一切费用,包括响应供应商的各种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等。
4、本项目无磋商保证金及其他任何费用。
5、制作电子响应文件咨询电话:0000000000。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
地 址:xxxxxxxxx 00 x联系方式:021-3761236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xxxxxxxxxx 000-000 x 0 xx 0000 x联系方式:021-3355202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
电 话:021-3355202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一、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松江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管平台项目项目编号: 详见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地址:详见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内容:详见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二、采购人采购人:
名称: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
地址:xxxxxxxxx 00 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37612364
集中采购机构:
名称: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xxxxxxxxxx 000-000 x 0 xx 0000 x联系人:xx
电话: 000-00000000
传真: 021-67743657
三、合格供应商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3.1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
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3.2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响应;
3.3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四、磋商有关事项
1、磋商答疑会:不组织。
2、踏勘现场:不组织。
3、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不少于 90 天
4、磋商保证金:不收取
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详见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
6、递交响应文件方式和网址
响应文件提交方式:由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响应文件提交xxxx://xxx.xxxx.xx.xxx.xx
7、解密时间和解密地点网址:
解密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解密地点网址: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8、磋商时间和磋商地点:
磋商时间:详见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地点:详见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
9、磋商小组的组建与竞争性磋商要求:
评审方法:详见第五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
成交供应商推荐办法:详见第五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五、其它事项
1、付款方式: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商务要求》
2、质量保证期: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商务要求》
3、履约保证金: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商务要求》
4、质量保证金: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商务要求》六、说明: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 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预留参加磋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手机号码。如因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中预留手机号码,导致集中采购机构无法联系供应商参加磋商的,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
承担,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供应商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响应文件,电话通知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集中采购机构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响应截止时间上传造成集中采购机构无法在响应截止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响应未完成。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概述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
1.2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采购。
1.3 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
1.4 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 5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 号) 的规定, 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 网址: 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
2.定义
2.1 “采购项目”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
2.2 “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2.3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
2.4 “供应商”系指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处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并按照磋商文件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5 “成交供应商”系指成交的供应商。
2.6 “甲方”系指采购人。
2.7 “乙方”系指成交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供应商。
2.8 磋商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
2. 9 “电子采购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
3.合格的供应商
3.1 符合《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
3. 2 《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3.1 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合同份额;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
购活动。
4.合格的服务
4.1 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4.2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5.磋商费用
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 信息发布
x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文件澄清或更正公告、成交公告以及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 xxxx.xx.xxx.xx)公开发布。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7.询问与质疑
7. 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 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其中,对磋商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下载磋商文件之日(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 3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7. 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质 疑 函 应 当 按 照 财 政 部 制 定 的 范 本 填 写 , 范 本 格 式 可 通 过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
7. 5 供应商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集中采购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要补正的事项,供应商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质疑联系部门: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
000-00000000,地址:xxxxxxxxxx 000-000 x 0 xx 0 x 0000 x。
7. 6 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 7 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磋商文件变更或者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供应商,并在原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8.1 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响应等。
8.2 如果有证据表明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其提交响应文件,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8.3 采购人、 集中采购机构将在 解密后至评审结束前 , 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
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打印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9. 其他
x《供应商须知》的条款如与《采购邀请》、《采购需求》和《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采购邀请》、《采购需求》和《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采购邀请
(2)供应商须知
(3)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4)采购需求
(5)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
(6)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7)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8)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
10.2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其响应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3 供应商应认真了解本次采购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响应报价的资料。一经成交,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10.4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采购有关活动。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 5 天以前,按《采购邀请》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通知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
11.2 对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 5 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的任何时候,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更正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发送至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且澄清或更正公告发布时间距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足 5 天的,则相应延
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更正公告中的规定为准。
11.3 澄清或更正公告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与澄清或更正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11.4 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集中采购机构以澄清或更正公告形式发布和通知,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响应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1.5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召开答疑会的,所有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2.踏勘现场
12.1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组织踏勘现场的,供应商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踏勘现场,供应商需要踏勘现场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为供应商踏勘现场提供一定方便,供应商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服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安排。
12.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
12. 3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
12.4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三、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3.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就有关采购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
13.2 响应文件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4.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
14.1 响应文件应从解密之日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有效。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比磋商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4.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可书面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磋商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需要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14.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成交供应商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15. 响应文件构成
15.1 响应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二部分构成。
15. 2 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具体包含的内容,以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为准。
16. 商务响应文件
16.1 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磋商响应函》;
(2)《报价一览表》(在电子采购平台填写);
(3)《报价分类明细表》等相关报价表格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4)《资格审查要求表》;
(5)《符合性要求表》
(6)《商务响应表》;
(7)《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8)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内容;
(9)相关证明文件(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所规定的内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响应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17. 磋商响应函
17.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磋商响应函》。
17.2 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磋商响应函》,或者填写不完整的,评审时将按照第五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
17.3 响应文件中未提供《磋商响应函》的,为无效响应。
18. 报价一览表
18.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18.2 《报价一览表》是为了便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解密。
18.3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或者未提供《报价一览表》,导致其解密不成功的,其责任和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9.报价
19.1 供应商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行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服务水平和承受能力进行报价。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报价应当是供应商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包括人工(含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加班工资、工作餐、相
关福利、关于人员聘用的费用等)、设备、国家规定检测、管理、税费及利润等。经通知参加磋商
的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还有一次最终报价的机会。
19.2 报价依据:
(1)本磋商文件所要求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作范围和要求。
(2)本磋商文件明确的服务标准及审核方式。
(3)其他供应商认为应考虑的因素。
19.3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供应商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19.4 除《采购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每一种单项服务的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响应文件中包含任何有选择的报价,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对于其响应均将予以拒绝。
19.5 报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报价,采
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将予以拒绝。
19. 6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各类报价分类明细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交付时间、价格构成等。
19.7 应以人民币报价。
20. 资格审查及符合性要求表
20.1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以证明其响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供应商资格审查及符合性要求。
20.2 响应文件中未提供《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的,为无效响应。
21.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21.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21.2 《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是为了便于评审。《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与响应文件其他部分就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不一致时按照《供应商须知》第 30 条“响应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修正”规定处理。
22.技术响应文件
22.1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响应文件,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技术需求全面完整地做出响应并编制服务方案,以证明其响应的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22.2 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表格、图纸和数据等各项资料,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
23.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23.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23.2 响应文件中凡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显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
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及供应商的公章。供应商名称及公章应显示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响应文件,则应当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供应商自拟授权书格式,则其授权书内容应当实质性符合磋商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内容)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在修改错漏之处同样显示出供应商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字样。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其中对《磋商响应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供应商未按照上述要求显示公章的,其响应无效。
23.3 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目前,少数供应商制作的响应文件存在编写繁琐、内容重复的问题,既增加了制作成本,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增加了评审成本,影响了评审效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请供应商在制作响应文件时注意下列事项:
(1)磋商小组主要是依据响应文件中技术、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等指标来进行评定。因此,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xx明了,编排合理有序,与磋商文件内容无关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料不要编入响应文件。
(2)响应文件应规范,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规范填写,扫描文件应清晰xx、上传文件应规范。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4. 响应文件的递交
24.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参考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响应内容。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24.2 响应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磋商响应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否则供应商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审结果,并且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对该供应商进行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4.3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提交响应文件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供应商响应内容缺漏、不一致或响应失败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2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5.1 供应商必须在《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网上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上传并正式提交。
25.2 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按《供应商须知》规定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的情况下,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受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
时间。
25.3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响应文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将拒绝接收。
26.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以对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五、解密
27. 解密
27.1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按《采购邀请》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中规定的时间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组织公开解密。
27.2 解密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参加解密。解密主要流程为签到和解密,每一步骤均应按照电子采购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
27.3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解密后,供应商进行签到操作,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半小时,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供应商,其响应将作无效响应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
如电子采购平台解密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六、评审
28. 磋商小组
28.1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8.2 磋商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9. 响应文件的初审
29.1 解密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协助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检查响应文件内容是否完整、编排是否有序、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磋商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规范以及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等。
29.2 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要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核并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9.3 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不参加进一步的磋商及评审,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文件。
29.4 解密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拒绝供应商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
29.5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接受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的内容。
30.响应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修正
30.1 响应文件内容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其它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内容为准;
(2)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总价与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结果为准,并修正总价;
(4)对响应文件中不同文字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响应文件中如果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则根据以上排序,按照序号在先的方法进行修正。
30.2 响应文件中如果有其他与评审有关的因素前后不一致的,将按不利于出错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对于不一致的内容,评审时按照对出错供应商不利的情形进行评分;如出错供应商成交,签订合同时按照对出错供应商不利、对采购人有利的条件签约。
30.3 上述修正或处理结果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
31.响应文件的澄清
31.1 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分别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磋商小组作出说明或答复。
31.2 供应商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1.3 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1.4 供应商的澄清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在评审中更加有利。
32.磋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
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3.响应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33.1 磋商小组只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33.2 磋商小组根据《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4. 评审的有关要求
34.1 磋商小组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磋商小组成员及参与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
34.2 评审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所有知情人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34.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评审活动的正常进行。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采购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
34.4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磋商小组均无义务向供应商做出有关评审的任何解释。七、定标
35.确认成交供应商
除了《供应商须知》第 38 条规定的采购失败情况之外,采购人将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36.成交公告及成交和未成交通知
36.1 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36.2 成交公告发布后同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及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通知成交,向其他未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7.响应文件的处理
所有在解密会上被接受的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不退回响应文件。
38.采购失败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或者在评审时,发现符合资格条件
的供应商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作项目)符合资格条件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2 家;或者在最后报价时,提交最
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
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 2 家,磋商小组确定为采购
失败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失败公告。八、授予合同
39. 合同授予
除了成交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把合同授予根据《供应商须知》第 35 条规定所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40. 签订合同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1.其他
电子采购平台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考电子采购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中的“在线服务”专栏。
第三章 政府采购主要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按规定实行优先采购。
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预留份额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按照规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述见附件
二、项目需求及目标要求见附件
说明:
(1)为保证采购的合法性、公平性,供应商认为上述项目技术需求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的,可在收到或下载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及时进行调查或组织论证,如情况属实,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对上述相关技术需求做相应修改;
(2)如有设备供货,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附件中指出的标准以及参照的规格、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在报价中可以选用其他替代标准、规格或型号,但这些修改和替代要实质上优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附件中要求及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规格、型号的要求。
三、项目工作范围与工作要求
1.工作范围
1.1 成交单位应按照本项目现场实际条件、系统运行工作流程与工作要求及本项目采购文件附件所明确的需求目标提供软件开发、安装、系统运行测试、调校、试运行、对采购人相关人员的培训及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期间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配合、质量保证期内免费运维技术支持等全部工作。
1.2 依据本项目的工作内容与范围:成交单位应包设计开发、包设备材料与成品软件供货及软件集成实施、包人工、包质量、包安全的方式实施本项目系统软件开发承包并确保本项目最终验收顺利通过。
1.3 成交单位应具备上海市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在上海市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资质(包括国家和本市各类专业工种持证上岗要求)、资格和一切手续(如有的话),由此引起的所有有关事宜及费用由成交单位自行负责。
2.工作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2.1 根据采购人的需求(要求)在采购人的指导下,负责完成系统软件开发方案,负责编制项目实施开发组织设计、质量控制和技术方案(含数据结构、数据流程图、模块功能说明)等技术文件,
交采购人审核后执行。
2.2 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和保障措施,确保按期完成。若有变更,应及时调整进度计划。
2.3 按审核后的技术方案执行各子系统开发工作,项目各环节应按照方案实施并进行质量自验,保证项目质量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要求。
2.4 根据采购人的变更要求及实施现场的实际情况,负责完成系统方案的变更与调整,并经采购人及其委托监理单位(如有)审核后实施。
2.5 负责系统全部(包括子系统)软件开发、安装、测试,并按合同范围、交付期限、质量标准等,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项目系统(包括子系统)的测试、调校、系统开通、试运行等全部工作。
2.6 负责实施方案向有关部门的报批工作,以及项目完成后向有关部门、单位申报测试与验收工作,并确保可以满足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安全测评等)。
2.7 协助采购人和主管部门完成项目验收工作。验收按本项目合同以及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进行。
2.8 负责完成和提供项目技术文档和操作、培训手册的编制工作,并在项目完成并交付使用前负责采购人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保证采购人达到独立操作与日常维护的水平。
2.9 负责项目售后服务(系统免费维保期和服务响应时间不低于采购文件要求)。
四、项目管理要求
1.在项目实施期间,成交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本项目业务管理和安全作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并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成交单位因违反规定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成交单位自行承担。
2.成交单位在报价书中承诺并经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认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障金)和该项目实施现场的实际操作者,应具有类似本项目的实施经验,并应在软件应用调研、安装、试运行等期间常驻项目现场。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单位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如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成交单位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
3.成交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应按项目实际进度与环节落实所对应项目整体及各环节管理工作,按照规范做好项目实施期间相关管理与实施记录。
4.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循采购人的安全制度,保障采购人资料和设备的安全。成交单位如需进入采购人机房工作,只能在采购人规定的工作区域内对项目涉及的设备进行操作,严禁触动与项目无关的任何设备(包括任何操作行为),如需跨区操作必须得到采购人项目联系人确认。 5.成交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必须遵守采购人的规章制度并提供实施人员名单。
6.各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中要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上述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在报价中列支相应的费用清单,供应商报价中未列支上述费用清单的,上述费用视为已包含在供应商的报价总报价中。
7.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不得分包。
8.本项目软件开发及调试将纳入采购人的管理范围,成交单位在此过程中须服从上述单位的管理协调。
五、其他要求及xx
1.供应商在进行系统设计时要考虑各系统的实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兼容性、灵活性、先进性、开放性、扩展性、便捷性、高效节能、环保等各项因素。
2.成交单位应保证开发出来的软件完全符合本采购文件的要求,不能与采购人原有的软件体系有冲突,如发生冲突成交单位必须负责完全解决。
3.在质量保证期内,成交单位有义务负责软件的后期维护,对所有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予以修正、根据采购人的需求变更,在合同界定的功能范围内适时进行软件的修改、升级工作(功能重大增加调整或安全防御体系系统终验时发生改变的情况除外)并持续跟进系统运行情况,及时解决运行中的问题。所有这类工作在保障期内都是免费的。
4.除上述要求外,供应商还应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附件)之各项内容。六、报价依据与要求
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9 条“报价”的要求外,供应商还应综合考虑以下各项要求,审慎进行报价。
1.报价依据:
采购需求、采购文件其他规定与要求、现场实际条件与应用要求、项目有关标准、规范、资料、验收标准、市场实际价格和其他供应商认为应考虑的因素,以及行业和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收费标准(如有)等。各报价单位应根据本采购项目要求,结合自身能力诚信报价。
2.报价要求:
2.1 为准确报价,各供应商应详细了解项目实际应用要求、现状与各种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后制定项目技术和实施方案。各供应商在报价时要充分考虑在项目实施期限内各项工作所必须发生的各类费用及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后进行报价。
2.2 本项目报价总价应是供应商根据项目实际应用要求达到采购需求目标、完成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其中包括了项目开发设计、前期工作准备、设备供货(如有)、设备及软件安装测试等所需劳
务及各类成本,以及前述的人员开支、系统测试、调校、试运转、培训等服务、有关保险费用、实施相关的措施费、资料整理编制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无论此等义务和风险是否在合同文件中详细指出。
2.3 本项目所有报价应以子项为单位,需列出每个子项单独的报价并汇总出相应的总价。不得将几个子项混和报价。其中软件开发报价应根据软件工程要求,按功能模块报该项工作量(人·月)、单价、总价。所有子项的测试与验收费用应包括在报价总价中。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要求供应商按照上述要求分类报价,其目的是为了便于采购人对报价书进行比较,但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
2.4 合同价格以成交价为基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采购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经采购人与成交单位协商一致,可就变更合同价格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协商变更合同时,工作量可按实调整,单价及费率的取定均以报价书为准。变更后合同总价不得超过成交价的 10%,且不得超过本项目预算价。供应商不得以工作量变更为理由要求增加单价及费率。
2.5 报价中若发生类似知识产权归属、软件、专利费等费用,请一并报在报价总价中。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采购人不再承担报价总价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2.6 供应商报价中人工工资、社会保障、福利、社会管理、税金等各类费用计费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并包括在总价中。
七、商务要求:
类别 | 要求 |
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 | 自开标之日起 90 天 |
质量保证期 |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12 个月 |
交货日期 | 自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六个月内完成(包括安装、调试及验收)。 |
付款方式 | (1)系统部署上线,乙方向甲方提交请款单、发票原件和履约保证金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20%的合同款; (2)系统正常试运行 1 个月,且无故障问题的情况下,乙方向甲方提 交请款单、发票原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50% 的合同款; (3)系统完成验收,乙方向甲方提交所有技术文档、验收单、请款单、发票原件和质量保证金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30%的合同款。 |
转让与分包 | x项目合同不得转让与分包。 |
履约保证金 | 金额相当于合同总价百分之三(3%);履约保证金应在项目按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前保持有效;履约保证金由成交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出具。 |
质量保证金 | 金额相当于合同总价百分之三(3%);质量保证金应在货物按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壹年内保持有效;质量保证金由成交单位在买方最后一次付 款前支付出具。 |
八、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三、响应文件”中的相关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磋商响应函》
(2)《报价一览表》(在电子采购平台填写)
(3)《报价分类明细表》
(4)《资格审查要求表》
(5)《符合性要求表》
(6)《商务响应表》
(7)《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9)供应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若为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
(10)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
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截止至解密日成立不足 3 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1)供应商基本情况简介
(12)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
供应商为法人的,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账户的银行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13)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声明函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技术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
(2)项目经理情况
(3)项目组人员情况
(4)综合能力自述
(5)需求分析及理解
(6)方案设计
(7)实施方案
(8)售后服务方案
(9)按照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3、按照《项目采购需求》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以上各类响应文件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格式自拟除外)。
第五章 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
一、响应无效情形
1、 磋商小组将按照《供应商须知》以及《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初审,响应文件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响应的,相关响应均无效。
3、除上述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外,响应文件有其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审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响应无效。
二、竞争性磋商程序
1、成立磋商小组。本项目评审工作由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 3 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一名,其余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代表不参加评审的,则磋商小组均由评审专家组成。集中采购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2、拟定磋商提纲并上传。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供应商自报企业性质,拟定磋商提纲并上传至电子招投标系统中。
3、企业性质认定。磋商小组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供应商自报企业类型及供应商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数量情况,对供应商的企业性质进行认定。
4、响应文件初审。初审包括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首先,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审查、确定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是否具备响应资格。其次,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了响应。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5、磋商通知。集中采购机构将通知所有通过初审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未按通知要求参加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本项目磋商,并不再接受其最后报价。
6、磋商准备。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事先做好时间安排和磋商准备,根据通知的安排,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政府采购专用 CA 认证证书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准时参加磋商,根据磋商小组拟定的磋商提纲进行准备。
7、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
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8、提交最终响应文件。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响应文件(包括最终报价,磋商文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仅需提供最终报价及根据磋商情况作出的相关承诺),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9、综合评分。所有磋商和最后报价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按照项目《评分细则》对提交最终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综合、科学、客观评分。
10、推荐成交候选人。各评委按照评审办法对每个供应商进行独立评分,再计算平均分值,从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只有 2 家的,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方案优劣/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根据规定,采购人按照成交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总分为 100 分。
1、价格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价格评分:磋商报价得分=价格分值×(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0
(2)磋商基准价:是经初审合格(技术、商务基本符合要求,无重大缺、漏项)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价格最低的报价。
(3)最后磋商报价:最终报价无缺漏项的,最终报价即最后磋商报价;最终报价有缺漏项的,按照其他供应商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其缺漏项价格,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不超过其最终报价 10%的,其最终报价也即最后磋商报价,缺漏项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最终报价中,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超过其最终报价 10%的,其响应无效。
(4)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包件,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响应或者允许分包的项目或包件,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供应商,给予其报价 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
扣除优惠政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
响应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5)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响应文件其他评分因素及分值设置等详见《评分细则》。
评分细则(100 分)
序号 | 评审内容 | 类别 | 评审标准 | 分值 |
1 | 报价得分 | 客观分 | 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5%×100 | 15 分 |
2 | 需求理解 | 主观分 | (1)对现状及现有环境的梳理是否完整、深刻;(0-3分) (2)针对本项目的调研方法是否合理、可行;(0-3分) (3)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是否准确、到位;(0-3分) (4)结合松江区政务服务及一网通办现状,对市级政务服务(重点是一网通办)考核标准的对照理解分析是否准确、到位;(0-3 分) (5)拟建系统与现有系统之间的关系分析是否到位。 (0-3 分) | 15 分 |
3 | 技术方案 | 主观分 | (1)细化架构图是否合理、清晰;(0-4 分) (2)架构理解是否到位;(0-4 分) (3)技术路线是否具备前瞻性;(0-4 分) (4)技术路线是否符合松江实际;(0-4 分) (5)业务分析是否能响应和满足松江政务服务实际需求;(0-3 分) (6)业务流程图是否清晰、合理;(0-3 分) (7)松江区一网通办方案合理化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0-3 分) | 25 分 |
4 | 无缝对接 | 客观分 | 承诺与已有业务系统或平台进行无缝对接,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得 5 分,未提供不得分。 | 5 分 |
5 | 实施方案 | 主观分 | (1)根据项目建设工期要求设计的项目关键工期节点是否合理;(0-3 分) (2)组织管理措施是否到位;(0-3 分) (3)安全管理措施和保密措施是否到位;(0-3 分) (4)部署调试方案是否周密;(0-3 分) (5)人员配置是否科学、是否满足驻场人员要求。(0-3分) | 15 分 |
6 | 项目团队 | 客观分 | (1)项目经理应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认证证书,提供得 3 分,未提供不得分。 (2)项目团队成员具备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或网络工程师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或程序员类的专业证书。每提供一份证书得 1 分,最高得 3 分 。 上述人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需提供开标日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收据等缴款凭证或《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 表》(缴费状态应为“正常缴费”)为准,未提供不得分。 | 6 分 |
7 | 售后服务 | 主观分 | (1)售后服务体系是否完备;(0-3 分) (2)服务承诺是否明确、可行;(0-3 分) (3)应急措施是否及时、有效 ;(0-3 分) (4)系统升级方案是否可行、安全;(0-3 分) (5)技术培训方案是否细致、完善 。(0-3 分) | 15 分 |
8 | 业绩 | 客观分 | 供应商近 3 年以来承接的信息化系统开发类项目业绩。供应商需提供类似项目的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交付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不算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有一个有效业绩得 1 分,最高得分为 4 分。 | 4 分 |
第六章 响应文件有关格式一、商务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1、磋商响应函格式
致: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名称)
根据贵方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采购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及采购邀请,
(姓名和职务)被正式授权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按照网上采购系统规定向贵方提交响应文件 1 份。
据此函,供应商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我方的报价为 (大写)元人民币。
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3.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解密之日起 日。
4.如我方成交,响应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5.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
7.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响应或其他任何响应。
8.我方已充分考虑到响应文件提交期间网上操作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并对因网上操作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响应文件内容缺漏、不一致或响应文件提交失败的,承担全部责任。
9. 我方同意解密内容以电子采购平台解密时的《报价一览表》内容为准。我方授权代表将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报价一览表》中与我方有关的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授权代表未进行确认的,视为我方对解密内容无异议。
10.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其报价货物和相关服务,我方就本次响应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地址: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2、报价一览表格式
项目名称 | 质量保证期 | 交货日期 | 响应总价(总价、元) |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说明:(1) “金额(元)”指每一包件响应报价,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位数。
(2)交付日期是指合同生效后多少天完成送货上门、就位、安装、调试、培训直至验收
合格。
(3)质量保证期是指自货物按合同规定验收合格之日起多少个月。
(4)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和《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报价。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3、报价分类表格式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序号 | 分类名称 | 报价费用 | 说明 | 备注 |
1 | ||||
2 | ||||
报价合计 |
说明:(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位数。
(2)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和《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报价。
(3)如果不是标准配置,应附报价说明。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4、报价分类明细表格式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1)各子系统报价汇总表
序号 | 子系统名称 | 各子系统设备供货、 安装报价 | 各子系统软件 开发报价 | 响应价格(元)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合计响应总价(元) |
系统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品牌 | 产地 | 设备、材料单价 (含运输、服务保险等) | 数量 | 响应合价(人民 币元) |
设备 | |||||
小计: | |||||
材料 | |||||
(2)其中:各子系统设备供货、安装报价明细表系统 1 系统 2………(各系统分别列出)
小计: | |||||
软件 | |||||
小计: | |||||
系统集成费 | |||||
安装调试费 | |||||
措施费用及其 他 | |||||
小计: | |||||
培训 | |||||
小计: | |||||
设计 | |||||
管理费 | |||||
利润 | |||||
税金 | |||||
小计: | |||||
总价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5、应用软件开发说明一览表格式
序号 | 模块名称 | 单价(人/月) | 数量 | 合计 | 备注 |
总价 |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注:以上为基本要求,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方案自行增加模块。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6、资格审查要求表
项目内容 |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 响 应 检 查项(响应 内 容 说明(是 /否)) | 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响应文件名称与页次 | 备注 |
法定基本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若为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 商。 | |||
联合体响应 |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响应。 | |||
大中小微 企业 | x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中 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7、符合性要求表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项目内容 |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 响 应 检 查项(响应 内 容 说明(是 /否)) | 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响应文件名称与 页次 | 备注 |
法定代 表人授权 | 1、在响应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应按磋商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 | |||
响应文件 内容、密封、签署等要 求 |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1、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磋商响应函》、《报价一览表》、 《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 2、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适用于纸质采购项目),电子响应文件须经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成功后,系统即自动加密)。 | |||
报价 | 1、不得进行选择性报价(报价应是唯一的,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 2、报价不得超出磋商文件标明的采购预算金额或项目最高限价; 3、不得低于成本报价; 4、报价有缺漏项的,缺漏项部分的报价按照其他供应商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计算出的缺漏项部分报价不得超过总报价的 10%。 | |||
商务要求 | 1.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交付日期、交付地址、质量保证期、付款方式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2.合同不得转让与分包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3.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 |||
“★”要求 | 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采购需求》质量标准,或者符合磋商文件中标“★”的技术、性能及其它要求的; | |||
响应文件内容 |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未出现磋商小组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即响应文件与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存在内容连续 20 行(含)以上相同或者 5 处(含)以上相同差错的)。 2.供应商接受采购方按磋商文件规定对其响应文件中错误所进行的修正的;响应文件无采购方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
其它无效响应 情形 | 响应文件无政府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它无效响应情形的。 |
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 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8、商务响应表格式
类别 |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是否响应 | 供应商的承诺或说明 |
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 | |||
质保期 | |||
交付期 | |||
付款方式 | |||
转让与分包 | |||
履约保证金 | |||
质量保证金 |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9、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序号 | 响应项目 | 主要内容概述 | 详细内容所在响应文件 页次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说明:上述具体内容要求可以参照本项目评审方法与程序及评分细则。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10、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致: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我 (姓名)系注册于 (地址)的 (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我方)的法定代表人,现代表我方授权委托我方在职职工
(姓名,职务)以我方的名义参加贵中心 项目的采购活动,由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响应文件提交、解密、磋商、响应文件澄清、报价、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贵中心收到我方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反面)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反面)
供应商(公章): 受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日期:
11、供应商基本情况简介格式
(一)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
2、地址:
3:邮编:
4、电话/传真:
5、成立日期或注册日期:
6、行业类型:
(二)基本经济指标(到上年度 12 月 31 日止):
1、实收资本:
2、资产总额:
3、负债总额:
4、营业收入:
5、净利润:
6、上交税收:
7、从业人数:
(三)其他情况:
1、专业人员分类及人数:
2、企业资质证书情况: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我方同意根据采购人进一步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予以证实。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12、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x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 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 期:
说明:(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
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本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是指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否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为准。
(5)投标人未按照上述格式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注:行业划型标准: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安置残疾人 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比例 %,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日 期 :
说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如供应商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
1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声 明
我方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公章):
日期:
二、技术响应文件有关表格格式
1、项目经理情况表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姓名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毕业时间 | ||||
毕业院校和专业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 | 联系方式 | |||||
职业资格 | 技术职称 | 聘任时间 | |||||
主要工作经历: 主要管理项目: 主要工作特点: 主要工作业绩: 胜任本项目经理的理由: 本项目经理管理思路和工作安排: 本项目经理每周现场工作时间: | |||||||
更换项目经理的方案 | |||||||
更换项目经理的前提和客观原因: 更换项目经理的原则: 替代项目经理应达到的能力和资格: |
2、投入项目的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资质汇总表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项目组成员姓名 | 年龄 | 在项目组中的岗位 | 学历和毕业时间 | 职称及资质 | 进入本单位时间 | 相关工作经历 | 联系方式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3、项目实施方案及服务承诺
(1) 项目实施方案及供应商建议的安装、调试、验收方法或方案;
(2)质量保证方案、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的内容、措施等承诺。
第七章 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
合同双方:
买方(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卖方(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 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应用软件和服务项目:
1.1 乙方所提供的松江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管平台应用软件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应用软件的模块配置、功能、版本、数量、价格、交付日期和实施内容等详见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
1.2 本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完成松江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管平台项目软件开发、部署、测试、
调试、数据迁移、培训、上线应用、系统升级等工作,并配合完成项目验收。
2. 合同价格、交付地点和交付日期
2.1 合同价格
x合同价格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本合同项下所涉价格均为含税价,乙方应当在要求甲方付款前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停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亦无权以此停止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和工作。
2.2 交付地点
x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和服务项目交付地点: 采购方指定地点 。
2.3 交付日期
x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和服务项目的交付日期:乙方应当最迟不晚于本合同签署后 6 个月内完成
约定系统平台的开发并向甲方交付安装使用。
3. 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交付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造厂家企业标准,以及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标准,上述标准同时存在且有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上述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以及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软件开发规定。
3.3 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甲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4. 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其交付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漏洞、后门等安全隐患。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信息系统应用软件遭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索赔、禁令、限制等权利主张的,乙方应当负责处理,并对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5. 验收
5.1 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开发完成、上线运行并达到验收条件后,甲方应及时进行信息系统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信息系统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延长试运行期,直至系统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 甲方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规定,对信息系统应用软件模块和功能等进行验收,在对信息系统应用软件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在《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 保密
6.1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接触、获得、知晓到的甲方信息,以及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本合同项下的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系统的源代码、运行逻辑规则、网络连接属性等)均应视为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均应当承担保密义务,除非该等信息已经被权利人向社会公众披露。
6.2 双方都有责任保守所知晓的对方的保密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未经对方同意,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合同及其相关附件的内容。任何一方未征得对方的同意,不得为其它任何目的而自行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从对方处获得的信息(信息包括所有的报告、摘录、纪要、文件、计划、报表、复印件以及对方的业务数据等)。
6.3 双方应对参加项目工作人员严格要求,遵守保密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此协议或本条款下的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须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实际损失,赔偿额以合同金额为限。
6.4 本条款不因合同变更、修改、解除或终止而失效。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密范围内的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
7. 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1)系统部署上线,乙方向甲方提交请款单、发票原件和履约保证金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20%的合同款;
(2)系统正常试运行 1 个月,且无故障问题的情况下,乙方向甲方提交请款单、发票原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50%的合同款;
(3)系统完成验收,乙方向甲方提交所有技术文档、验收单、请款单、发票原件和质量保证金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30%的合同款。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合同价格百分之三(3%)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质量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质量保证期为验收合格后 12 个月,乙方受托开发的系统在质量保证期间正常运行、无阻断、无失效、
符合交付标准的,则在质量保证期满后 15 天内,甲方应一次性将质量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退的,甲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直接损失。
8. 甲方的权利义务
8.1 甲方权利
8.1.1 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各项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软件开发及相关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1.2 如果乙方无法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或者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工作质量或标准的,造成其所开发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软件开发等相关服务,其支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1.3 由于乙方交付信息系统质量不符合法定或约定要求或延误交付的原因,使甲方相关工作无法按原计划开展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方的损失包括甲方因采取其他措施替代乙方应交付的系统而增加支出的费用,如重新采购发生的费用、增加的人力资源成本等。
8.1.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服务工作中,全力维护甲方应有的名誉及形象。
8.1.5 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的服务态度及服务质量,有权不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并对乙方的服务态度提出改进意见。
8.1.6 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询问系统开发实施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8.1.7 甲方有权对系统开发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8.1.8 当甲方认定乙方专业人员不按本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方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他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1.9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记录、电话记录、外出服务记录等进行考核。如乙方的开发实施工作评估不合格,甲方有权拖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直至乙方整改到位。
8.1.10 本合同项下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而受托开发的信息系统及软件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且有权要求乙方提交开发的软件源代码,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自行或再授权任何其他人使用。
8.1.11 甲方有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测机构进行验收和测试,对此乙方应当全力配合。
8.1.1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做好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工作。
8.2 甲方义务
8.2.1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2.2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开发实施工作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约定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8.2.3 甲方应安排熟悉本项目需求的人员负责联系和配合乙方技术人员进行项目的开发实施;并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第三方的协调工作,为乙方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8.2.4 甲方应依据信息系统项目工程的条件和性质,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信息系统的部署、安装和调试环境。如甲方未能在该时间内提供部署和安装环境,乙方可相应顺延交付日期。
8.2.5 甲方在领受交付项目后,应当对所交付项目进行检验,向乙方出具书面文件,以确认其符合本合同所约定信息系统设备及应用软件的模块、需求和功能、使用手册、维护手册。如有缺陷,应向乙方出具书面报告,xx需要改进的缺陷。乙方应立即改进此项缺陷,并再次进行检测和评估,甲方应当再次检验并向乙方出具书面领受文件或递交缺陷报告。
8.2.6 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方提供相关资料时,甲方可以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8.2.7 甲方应以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合同的禁止性约定的方式使用本信息系统软件。
8.2.8 甲方操作人员应在乙方的协助下,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工作。
8.2.9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甲方应及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9.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权利
9.1.1 乙方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软件开发和实施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约定范围外增加或扩大工作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双方应另行协商另外支付的费用并达成一致书面意见。
9.1.2 乙方为了更好地满足甲方对软件开发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1.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软件开发和实施工作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9.1.4 在系统开发与实施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清楚列明需要甲方补充提供的资料。
9.1.5 在系统开发与实施过程中,乙方有权对服务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9.1.6 乙方若发现系统资源不足时,可向甲方提出系统资源升级、改造、新购的建议。乙方不承担因系统资源不足而引发的系统问题责任。
9.1.7 乙方有权拒绝未经甲方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允许的服务工作要求。
9.1.8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常驻工作人员提供固定的、必要的工作场所及工作环境。
9.2 乙方义务
9.2.1 乙方应保证开发的系统能够正常操作并保证甲方数据和信息(文档)的安全性、稳定性、保密性;乙方声明并保证其为甲方安装、使用的软件和程序均为合法有效获得而不存在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同时,乙方应确保甲方不会因其所交付的信息系统而遭受来自其他方的索赔、侵权控告及其他权利主张,否则,乙方应就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基于本合同开发的计算机系统和软件的相关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9.2.2 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信息系统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乙方所交付的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9.2.3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开发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
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且乙方应就该第三方的服务质量和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9.2.4 乙方应保证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2.5 如果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乙方应及时排除该故障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9.2.6 乙方应根据项目实施的计划、进度和需要与甲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安排对甲方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协助甲方进行数据备份。
9.2.7 乙方向甲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包括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服务工作计划、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等,并按合同约定的事项实施服务工作。
9.2.8 乙方在提交阶段性工作成果前,须进行自我测试、评价,并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强化研发的配置管理、工具管理和版本管理。
9.2.9 乙方作为本合同中甲方约定的服务单位,对外必须维护甲方的名誉和形象。
9.2.10 乙方应严格遵守松江区财政局工作制度以及相关计算机信息管理制度,并规范本公司内部工作制度。
9.2.11 乙方不得利用后台进行非法操作以及通过后台技术手段解决用户提出的疑问、难点。
9.2.12 乙方应加强数据保密工作,不得泄露系统内相关企业、财务等信息;开发实施人员与乙方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协议中有明确的保密条款及赔偿条款。
9.2.13 乙方不得以系统内相关企业、财务等信息进行非法牟利、犯罪行为。
9.2.14 乙方应保证项目建设期间人员的稳定,不得随意变动项目小组相关人员,如有人员变动,须经得甲方同意。
9.2.15 乙方负责本系统正常运行,在验收通过后的质量保证期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免费维护服务,质量保证期为验收通过后一年期内。质量保证期满后,如果甲方需要乙方继续提供维护,则双方另行协商维护费用。
9.2.16 在实际工作中,发生的交通工具及相关交通费用等,以及相关事故责任,由xx自行承担。
10. 知识产权
10.1 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并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
10.2 本合同项下的松江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管平台系统、控件及软件的知识产权归属于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复制。
10.3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下交付的信息系统或支持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商业秘密及其他权属权利。乙方交付甲方使用的软件,如有第三方提出异议或产生纠纷,相关处理事项以及所导致的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10.4 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不因合同乙方发生收购、兼并、重组、分立而发生变化。如果发生上述情形,则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随之转移至收购、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分立后成立的企业共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11. 补救措施和索赔
11.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1.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软件系统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开发软件款项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并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组织有经验和能力的人员对所开发软件有缺陷的部分进行缺陷修补和处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3 除以上索赔外,因为乙方开发软件缺陷或质量问题等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检验鉴定费、保全费、诉讼费、律师费,以及自发生乙方服务缺陷或质量问题之日起至缺陷和问题解决之日为止的服务费等),由乙方承担。
12. 履约延误
12.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付信息系统和提供服务。
12.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付和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2.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付信息系统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交付信息系统和提供服务,在甲方以书面方式回复同意延期之前,均应视为不同意延期。
13. 误期赔偿
13.1 除合同第 14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交付信息系统和提供服务,
甲方可以在返还履约保证金或者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延期一天赔偿合同价格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付或恢复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超过 3 天的,甲方将有权单方解除和终止合同,要求乙方返还已收取的所有款项并向乙方主张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4. 不可抗力
14.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4.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4.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14.4 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合同各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5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除。
15. 履约保证金
15.1 在本合同签署后 1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 合同价格百分之三(3%)
的履约保证金,以保证乙方如期向甲方交付符合约定标准的信息系统。在没有发生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赔偿或违约金的情况下,甲方应在乙方交付的信息系统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5.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5.3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6. 争端的解决
16.1 甲乙双方如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应向合同履行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17. 违约责任及终止合同
17.1 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乙方单方面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
方向甲方进行赔偿。
17.2 乙方对甲方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合理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17.3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及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7.4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 17.3 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相同功能的替代软件,甲方因购买替代软件所增加支出的成本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但是,甲方仅行权终止部分合同的情况下,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7.5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8. 破产终止合同
18.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9.合同转让和分包
19.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0. 合同生效
20.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0.2 本合同一式叁份,以中文书就,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20.3 鉴于本合同基于乙方系甲方就本合同项下标的开展的招标活动的中标单位而签署,本合同签署生效后,招投标文件仍然是确定和调整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有效法律文件,并且甲乙双方应按照优先级排序依次适用:(1)本合同;(2)成交通知书;(3)采购补充文件(如有);(4)采购文件; (5)投标文件。
21. 合同附件
21.1 本合同附件包括: 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服务承诺。
21.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1.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2. 合同修改
22.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23.其他
23.1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在此确认,合同中联系人和地址为各方的有效收件方式,任何文件(包
括在发生诉讼情况下的法律文书)只要是被寄往该等收件地址,则无论是否被签收或者是否被当事人亲自签收,均视为在寄出日的翌日为有效送达。
23.2 任何一方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均须在变更前提前 10 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合同当事人,否则不对合同其他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网上签约
项目名称 | 松江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管平台项目 |
采购内容 | 一是建立基础支撑平台,涵盖流程引擎,通过流程引擎实现审批流程的可视化、自主化编排,满足各类项目申报审批流程变动多、及时调整需要;引入智能化手段,通过智能化技术手段实现项目重复申请的识别、企业扶持政策的精准推送等能力。二是建设业务应用板块,实现申报项目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申报、审批、立项、验收各环节的智能化管理;建设智能分析模块,实现对系统数据、企业画像的多元分析,满足用户多维度报表统计需要;同时,构建 PC 端、移动端门户,打造统一的门户服务入口,构建集中的后台管理模块,实现各类配置数据、业务功能的后台管控配置。三是基于业务需要,实现平台与多方系统之间的数据交互,打通市级、区级委办、数据库数据,实现相关数据的有效结合与整合,进一步服务业务管理需要。四是松江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管平台供注册在松江区管辖区内企业、区级产业部门、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及经济园区、财政局等使用,同时,需要提供该平台的部署、测试、调试、数据迁移、培训、上线应用、系统升级等实施服务。 |
交货日期 | 自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六个月内完成(包括安装、调试及验收)。 |
项目预算 | x项目预算金额 170.56 万元,超过预算的报价按无效报价处理。 |
附件:采购需求一、项目概述
1、建设背景
2021 年 4 月 1 日,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长三角 G60 科创走廊建设方案》,以持续有序推进 G60 科创走廊建设。方案中提到到 2022 年,科创走廊建设初显成效。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走在全国前列,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一体化布局达到较高水平,区域政策制度协同实施机制基本建立,一批改革创新举措集中落地,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掌握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企业显著增加。
在此背景下,松江区积极响应国家及上海市政府号召,持续推出各项产业扶持政策,积极推出各项专项资金,鼓励松江区内各类企业积极申报各类项目,鼓励产业发展。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的引导促进作用,按照政策产业资金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科委、大数据中心等部门,对原松江区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平台进行升级改造,通过信息技术手段,精准施策,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建设目标
建立全新的松江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管平台,在现有项目资金申报、管理统一标准和流程的基础上,实现平台与多方位系统之间的数据交互,以期满足如下建设目标:
(1)建立全新的监管平台,解决原有平台的功能痛点,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产业项目申报的工作效率,提升政府为企业服务的能力。
(2)建立统一的基础支撑平台,引入智能化手段,通过智能化技术手段实现项目重复申请的识别、企业扶持政策的精准推送等能力,实现共性能力一次建设多次复用。
(3)结合企业、项目和专家等多源数据,对接工商法人库、市/区级专家库、大数据中心、财政等系统,逐步形成企业画像、项目趋势分析、专家模型等能力,为核心业务平台提供数据支撑。
(4)提升移动端的使用体验,提供政策发布、通知公告,项目公示、专家评审等功能,为各类系统用户提供便捷的触达方式。
3、建设周期
项目建设周期:6 个月内完成验收。
4、建设内容
结合业务需要,本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如下:
(1)建立审批流基础支撑平台,涵盖流程引擎。通过流程引擎实现审批流程的可视化、自主化编排,满足各类项目申报审批流程变动多、及时调整需要,并引入智能化手段;通过智能化技术手段实现项目重复申请的识别、企业扶持政策的精准推送等能力。
(2)建设业务应用板块,实现申报项目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申报、审批、立项、验收各环节的智能化管理;建设智能分析模块,实现对系统数据、企业画像的多元分析,满足用户多维度报表统计需要;构建 PC 端、移动端门户,打造统一的门户服务入口;构建集中的后台管理模块,实现各类配置数据、业务功能的后台管控配置。
(3)基于业务需要,打通市级、区级委办等各系统数据库数据,实现相关数据的有效结合与整合,实现平台与多方系统之间的数据交互。
二、项目建设需求
1、业务需求
(1)结合《松江区产业扶持资金申请管理办法》要求,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出发点,围绕城市数字化转型建设有松江特色的申报平台,同时为宏观决策层面提供数据依据。
(2)充分利用其他系统、平台、数据,做好与其他系统的对接,包括: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一网通办、随申办、区大数据平台等。
(3)注重管理细节,提供政策精准推送、项目信息查重、管理项目全生命周期等功能;围绕专家评审环节,建立规避机制,体现公正公平。
(4)强化资金管理,提升使用效率,能够进行项目查重,梳理易被重复申报政策,进行预警。
(5)宏观决策层面,加强报表功能的实用性。同时建立企业画像,并将企业画像与补贴情况结合进行综合判断。
(6)操作体验上,企业操作要便捷简单,同时减少管理部门的工作量,注重申报必须的核心材料,基础资料自动获取。
(7)系统至少要由四大板块组成:数据支撑层、基础支撑层、业务应用层和门户接入层,平台
建设遵循相关业务和技术要求、制度和规范。
2、技术需求
(1)应支持主流厂商的硬件和操作平台,如 Linux、WINDOWS 等;支持主流的网络协议。
(2)具有多机集群系统的扩展功能,在扩展过程中应用与业务系统能实现无损失移植;具备高可扩展性,满足业务数据量增大时的系统扩展要求。
(3)具备集群无中心化节点模式,动态选举产生主节点;支持在线增删节点服务器而不影响应用系统持续运行;数据不需要重新分布,应用程序也不需要改动。
(4)内置且支持主流的数据接口标准,能够提供与现有系统进行对接的接口功能。
(5)系统建设过程中,同时还需满足国产化替代标准要求以及部门信息系统整合要求,便于后期上信创云。
3、功能性需求
松江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管平台,在现有项目资金申报、管理统一标准和流程的基础上,实现平台与多方位系统之间的数据交互,具体如下:
3.1 建设审批流基础支撑平台,至少包括以下具体功能:
(1)可视化审批流编辑
平台需提供图形化的审批流编辑功能,建设实现常规审批、会签审批、条件分支、多人并发审批等常用的审批形式,创建和修改流程无需编码。
(2)可视化表单编辑
平台需提供图形化的表单编辑功能,包含常用的表单组件,并支持定制化组件,以拖拽和参数配置的方式创建和修改表单,无需通过编写程序。
(3)审批流配置管理
平台需提供审批流配置管理功能,针对审批流可进行参数化的配置,修改流程环节的配置和审批走向无需修改程序。
(4)平台标准接口管理
平台需提供标准的对外服务接口,拥有完善的安全和控制体系,对于不同的外部系统能够做到权限隔离,访问控制,过程监控;有完善的接口交互日志,便于联调测试和故障排查。
(5)移动端访问
平台实现审批用户及专家在移动端访问登录和操作,能够进行项目审批、项目评分、公告发布等操作,操作界面适应移动操作的体验和模式等。
3.2 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至少包括以下具体功能:
(1)项目申报
企业登录一网通办门户后,可以查询和发起扶持资金项目申报,企业在发起申报时能够实现基础资料自动获取,减少企业自行填写的内容,提高申报效率;
(2)申报项目审批
项目审批过程包括科室预审、街镇推荐、科室初审、专家评审、会签联审、项目公示、项目立项和项目结项环节,涵盖整个项目生命周期,预审环节需要结合智能化的辅助手段,能够进行项目
查重,判断拦截重复申报补贴行为;审批过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3)项目信息管理
统计平台内项目的数量、项目状态等,建设查看详情列表功能,实现按资金名、项目大类等参数进行搜索,实现模糊查询和分类筛选,实现对项目的申报表单进行个性化字段导出,可以选择任意字段组合,并保存为导出模板,通过模板快速导出项目数据。
(4)财政扶持资金管理
由经济园区用户通过 excel 模板的方式,将财政扶持资金数据批量导入系统,审核通过后将资金信息通过接口发送给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等进行财政拨付操作。
(5)政策性融资担保管理
企业通过平台发起政策性融资担保申请,上传相关资料,由相关部门初审后,以线下形式提交至各贷款银行,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实现政策性融资担保实时管理。
(6)项目备案管理
提供市级项目备案功能,可以创建、修改和删除备案信息,实现附件的上传和下载功能。
(7)项目审批流管理
能够对项目的审批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能够对审批流程进行撤转和委派,审批过程留痕,对每一步审批都可以查看审批内容和责任人。
(8)项目模板管理
能够高效的管理资金申报项目的模板,包括创建、修改、复制模板等功能,通过图形化、可配置的方式建立模板,减少相关职能岗位的工作量,提高资金政策执行效率。
(9)现有项目数据迁移
表总数量不少于 100 xx,数据总条数不少于 200 万条,库表占用不小于 5GB。
3.3 建设智能化分析平台,至少包括以下具体功能:
(1)企业画像
建立企业画像,对企业的类型、规模、经营情况等进行分析,并将企业画像与扶持政策相结合进行综合判断。
(2)扶持政策精准推送
通过企业画像和政策分类进行分析,向企业精准推送与其相关的扶持政策,帮助企业提高对政策的理解,更方便的选择针对企业自身特点的政策。
(3)专家画像
建立专家画像,对专家的专业领域、职能等级、评分倾向等进行分析,并将专家画像和资金项目相结合,进行综合判断。
(4)专家智能推荐
专家评审阶段,需要能够针对资金的类型和特点,结合专家画像,智能化的推荐匹配度高的专家进行评审,提高专家筛选的效率,体现专家评审的公平公正。
(5)统计报表
报表功能需要做到准确有效,注重实用性,分别从企业、资金项目、所属委办局等不同的维度,进行统计分析,为决策分析提供数据支持。
3.4 完善的基础数据及后台管理功能,至少包括以下具体功能:
(1)基础数据管理
平台需包含数据管理功能,对系统运行过程中所需的基础数据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维护,包括企业基础数据、专家基础数据、街/镇/开发区数据、专家评分指标、数据字典等。
(2)系统后台管理
平台需包含完善的后台管理功能,可对系统运行环境进行参数化配置,而无需修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功能:账号管理、角色管理、权限管理、运行参数管理。
(3)内容发布功能
系统需提供通知、消息、公告等内容的管理和发布功能,满足财政局和各委办局发布公共信息的需求,内容编辑功能必须满足高效易用,所见即所得的要求。
3.5 建立与第三方系统的对接,打通不同平台之间数据共享交互,至少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一网通办接入
需要和一网通办对接,让企业用户能够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系统,并且将产业资金项目信息,通知公告信息等内容在一网通办网站中进行展示,从一网通办门户进行资金申报的发起。
(2)财政系统接入
需要和财政系统对接,企业申报资金项目能够自动导入财政拨付系统,并且及时返回拨付结果,实现信息透明,高效管理。
(3)区大数据中心接入
满足与区大数据中心对接,保证业务关键数据的准确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数据:企业信息、法人信息、财务信息、税务信息、区专家信息等。
4、非功能需求
4.1 精度
系统中所有资金金额对计算结果要求精确到分(报表舍位xx除外),计算过程中要求精确到
0.01 分。
对于日期或时间型数据,要求精确到秒。
4.2 性能
系统性能的保障是系统稳定运行的基础。根据业务处理类型的不同,分别给出响应时间要求的参考值。在 100 以上用户并发操作情况下,系统性能要求如下:
(1)事务性交易平均小于 3 秒,最长不超过 5 秒。
(2)普通应用查询平均小于 5 秒,最长不超过 8 秒。
(3)统计分析类查询平均小于 8 秒,最长不超过 15 秒。
吞吐量(每月交易量和数据量、高峰期每日交易量和数据量)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系统涉及能够满足未来五年交易高峰量。
4.3 可扩展性
在设计上必须具有适应业务变化的能力,如系统用户数量及业务量的增长、增加新的预算单位、增加新的审批业务、规则或代码的变化、其它业务的变更、业务流程重组等,应尽可能地保证业务变化造成的影响局部化。
4.4 易用性
所有的业务功能界面风格和操作流程一致。需要提供流程导航功能;
突出用户的中心地位,在满足系统交互要求的同时考虑降低用户劳动强度,保证用户使用习惯;按个人或组织进行信息组合,以提供快速准确的信息服务;
业务表单尽量做到所见即所得,录入能够完全通过键盘完成;操作错误的提示信息是用业务用语描述;
详细完整的用户使用指南。
4.5 可靠性
在系统设计和开发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系统当前和将来可能承受的工作量,使系统的处理能力和响应时间能够满足用户对信息处理的需求。在硬件和系统软件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系统可以持续高效运行。
软件应具有稳定性、可靠性、容错性、健壮性。
提高应用系统的开发质量,优化软件,减少软件缺陷。
整个系统要有一套完善的错误处理机制,应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和极端情况下业务逻辑的正确性。
4.6 可用性
系统自动失效转移,避免单点故障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制定应急预演计划和灾难恢复计划。
高效的备份/恢复流程和技术,缩短由于数据库、硬件和应用升级等所带来的停止服务时间。
4.7 可维护性
采用面向服务架构(SOA)、模块化、组件化和松耦合系统设计。软件能够被简单方便地修改和升级,包含可读性、可修改性、可测试性等。
基于标准的 HTTPS 协议通讯,减少对防火墙以及服务递送机制的维护工作。
基于工作流和规则库。系统应采用参数化设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功能进行灵活调整而无需修改程序。
4.8 可管理性
每个层次、每个构件都提供标准的管理接口。实现统一的、一致的日志功能。提供实时系统健康检查手段,准确易用的监控、错误定位功能。
4.9 安全性
系统设计符合《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统一用户身份认证和权限管理,实现单点登录机制。
必须在设计上保护用户身份的安全,实现功能权限和数据权限控制,保证客户端与服务器以及
服务器之间的数据传输安全、关键数据的存储安全。对于关键业务操作必须提供安全审计功能。
提供数据完整性保证及行为的不可抵赖性保障。
三、设计约束
1、架构约束
应用架构设计、数据架构设计、基础设施架构设计、安全架构设计必须遵循财政部制订的相关规定,同时要体现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范标准和要求。
系统采用 B/S 模式的三层结构(表现层、应用层和数据层)设计,表现层负责展示(使用浏览器),应用层处理业务逻辑,数据层保存业务数据。系统具有完善的安全机制以及执行权限控制等功能,严格区分每个角色的使用权限。
通过系统日志记录,为事件追查和责任认定提供有效支持。为系统错误的排除提供保障。系统实现国产化电脑和非国产化电脑相关浏览器访问。
2、标准和规范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国家财政部金财工程的技术标准体系,包括《基于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开发规范(试行)》、《基于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数据交换规范(试行)》等标准规范,以及《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金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统一基础数据规范实施方案》、《基于应用支撑平台服务总线接口规范》、
《财政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财政应用系统安全开发规范》、《财政业务基础数据规范(3.0版)》、《沪松府〔2018〕142 号》等文件的规定。
基础数据须做到统一管理,已有基础数据须与目前已有系统共享,扩展基础数据须遵循《上海市基础数据规范》要求进行扩展维护。
以上技术标准随财政部金财工程技术标准体系的变化而相应变化。
四、项目文档交付要求
松江区财政局将从软件系统的实际操作、项目过程控制文档、分析设计文档、分析设计模型、阅读源代码等方面入手对软件进行过程控制和审核。除提交可运行的系统外,根据松江区财政局金财工程的管理要求和规范,要求提交的成果包括但不仅限于:
1)系统实施总体方案
2)需求分析说明书
3)概要设计说明书
4)详细设计说明书
5)数据库设计说明书
6)测试计划、测试方案、测试报告
7)培训教材、培训总结、培训计划
8)源代码和执行码
9)系统安装手册
10)系统部署手册
11)系统维护手册(包括常见问题解答)
12)用户操作手册
13)项目总结报告
14) 数据资源目录
15)软件系统使用的全部软件工具的列表
五、项目实施及售后服务要求
1、保密要求
(1)成交单位对本项目中涉及的松江区财政局信息有保密义务、未经松江区财政局书面认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也不得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因成交单位(或其员工)原因引起信息泄露,其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技术人员需签署保密协议后方可上岗工作,并必须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或删除相关信息。
(3)成交单位的业务经营信息、内部管理办法、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其他与企业经营相关的信息,松江区财政局也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不得将前述信息用于任何商业目的。
2、总体实施要求
项目交付地点在上海松江,开发环境及开发设备由成交单位承担并搭建,开发人员的开发场地、食宿,由成交单位负责。
在系统上线前,成交单位开发、测试人员至少保证 7 人,其中项目经理 1 人、专职需求分析及
系统设计至少 1 人、开发人员至少 4 人、测试人员至少 1 人。在实施阶段及后期运维阶段,成交单
位人员至少 3 人,其中项目经理 1 人、运维开发至少 2 人。
成交单位必须提供人员名单,包括身份证号码、学历、联系方式、项目实施经历、在本项目中的职务及任务。
成交单位应确保项目服务人员的稳定性,服务人员的更换不得影响项目开发实施的进度、质量和费用等。因更换服务人员而导致项目延期、质量下降或费用增加的,采购方有权要求成交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弥补或消除影响并赔偿相关损失。
实施人员具体要求:1)本项目开发、运维实施人员熟悉区级以上产业资金申报系统及产业资金管理业务,并具备类似系统开发、运维实施经验(至少两年xx);0)xxxxxxxx;0)项目组长具有至少两年类似系统开发、运维管理经验。
成交单位需要提供完整、切实可行的开发计划与方案,包含使用的需求分析工具、需求变更与
需求管理流程、设计工具、需求与设计评审机制、软件原型工具、开发进度、风险分析与控制等,
以及提出项目实施管理的完整方案;同时,需解决与其他应用系统的接口问题,以保证各系统的正常运行。
成交单位需提供平台系统软件开发工具,如:数据库、中间件、操作系统等;开发时优先考虑能适配信创环境,后续在区一网通办支持信创环境时,成交单位配合松江区财政局实现本项目系统适配信创环境工作。
松江区财政局负责与区政务服务办公室(一网通办)、区大数据中心等部门的联系和协调,成交单位负责在技术层面上实现本平台与第三方系统的数据对接与交互等。另外,本项目系统部署在区政务云上,成交单位完成系统云上部署工作。
松江区财政局具有软件的全部版权,包括所有源码和文档,成交单位应保证松江区财政局使用该软件时免受第三方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
3、实施服务范围、内容和方式
(1)本项目实施服务对象包括注册在松江区管辖区内企业、区级产业部门、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及经济园区、财政局等。
(2)本项目的实施服务内容为松江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管平台的部署、测试、调试、数据迁移、培训、上线应用、系统升级等实施服务。
(3)成交单位应提供多种技术支持方式,包括:驻场服务、特殊时期值守服务、热线电话服务、网站技术支持服务、远程诊断服务、上门服务、故障排除服务等。服务响应时间一般为 1 小时,需要到达现场的,则要求在 4 小时内到达现场,1 个工作日内给出解决方案。对的确无法迅速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由采购方与成交单位协商安排时间进度。
4、实施其他要求
(1)成交单位成立项目组全面负责整个项目的建设管理,指定项目经理,负责与松江区财政局项目负责人协调,全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根据松江区财政局招标需求制定项目开发及实施计划,管理项目进度、需求变更、协调成交单位资源等多方面工作。
(2)确定项目组下设的软件开发及实施人员。项目组成员需能胜任本项目相应岗位的工作要求,如不能胜任,成交单位需根据松江区财政局要求及时调换人员安排,充实能胜任工作要求的人员数量。项目组人员变化需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松江区财政局,在征得松江区财政局同意后方能进行人员调整。
(3)在松江区财政局主导下,根据本合同要求完成软件的需求分析、设计、开发、测试、数据转换、试点实施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软件问题,不断完善达到软件需求和验收标准的规定。
(4)实施过程由成交单位制定详细规划和工作规范。根据松江区财政局工作开展要求制定详细的每阶段和每周工作计划,明确双方责任和任务,并监督、考核各个工作小组的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圆满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
(5)按进度要求向松江区财政局提交完整的软件相关文档资料。
(6)系统正式运行后,定期回访用户,并根据松江区财政局的要求提供现场服务。
(7)工作现场严格遵守松江区财政局的规定。
(8)成交单位有义务对松江区财政局聘请的第三方工作予以配合,配合内容包括:监理的过程、质量控制、设计方案的协调、软件接口、文档、编程规范以及成交单位提交的最终的评测。
(9)在发生重大工程延误时或计划变更,成交单位有责任作出书面分析,分析延误的原因、计划变更的理由,并由其公司副总以上领导审核后交松江区财政局认可,必要的话松江区财政局有权聘请外部专家对目前的开发状况作出评估。
(10)按照投标书,成交单位必须要承担项目所有成员真实性的法律责任,未经松江区财政局同意成交单位不能进行人员调动;人员组成结构、人员简历必须真实有效(必须是成交单位的正式员工),如果发现有误差,松江区财政局将追究成交单位的法律责任。
(11)成交单位与松江区财政局相关业务与技术人员以及监理方,每周进行例会,回顾已做的工作、协调出现的问题和对下周的工作做出计划。双方的项目负责人,每周进行工作协商,对上周的工作进行评估,确定下周的工作内容。
5、测试要求
系统上线前必需通过软件测评和安全测评。
成交单位需要提供完整、切实可行的项目测试方案,包含测试内容、测试计划以及提供测试经理及关键测试人员的教育与项目经历。
验收通过后,配合松江区财政局完成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测评工作,满足二级等级保护要求;系统等级保护测评费用由松江区财政局承担。
6、培训要求
成交单位应负责为采购方和相关信息技术人员提供培训,保证用户培训后能够独立使用、维护各应用系统,并确保系统稳定、安全运行。
成交单位应在标书中列出培训方案,包括培训计划、专业讲师、教材、培训方式、培训人次等内容。
培训讲师:应选派经验丰富的专业讲师承担培训工作,讲师应熟悉本项目所涉及到的应用系统、采购货物等,能够针对普通用户、系统管理员及运维人员分层次进行操作使用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所采购及定制开发的应用系统使用和维护,以及系统结构、性能、使用、维护、定制和升级等各个方面,并提供全套培训教材和培训课程计划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成交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修改。
7、项目验收
7.1 验收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和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相关标准和文件等。
(2)项目的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
(3)经松江区财政局认可的方案、设备和软件技术说明书。
7.2 验收条件
(1)项目确定的建设内容,已按合同全部建成,能满足系统运行的需要。
(2)项目确定的应用系统等,都通过一定时期试运行,期间产生的所有问题都已得到解决,且
各使用单位反响良好。
(3)项目投入使用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能适应项目正常运行的需要。
(4)项目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相关规定。
(5)项目确定的应用系统需第三方机构进行功能、性能、压力和安全测评,该机构须为经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测评机构,测评报告作为验收依据之一。
(6)成交单位须协助松江区财政局进行软件测评和安全测评,并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工作,评测报告作为验收依据之一。涉及的软件测评和安全评测费用计入投标总价,费用由成交单位承担。 8、售后服务要求
成交单位需提供全年 7×24 小时技术支持服务,1 小时内做出实质性响应,4 小时内做出故障诊断报告;对重大问题提供现场技术支持,要求 4 小时内到达指定现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免费升级、故障排除、性能调优、技术咨询等服务内容;并处理和协调好与各相关系统软件、硬件等供应商的关系。成交单位必须提供详细的技术支持和服务方案。
在项目进入维护期后,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常驻、电话、远程、定期巡查等方式的系统支持服务,以保证系统正常、稳定运行。
自软件系统验收通过之日起,由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在成交单位开发组人员中选定 1 人以上,被选定的人员必须留驻上海松江工作,负责一年的软件免费跟踪运行维护以及涉及模板新增、修改和第三方系统对接等软件升级工作;要求维护人员建立 AB 岗工作制。
在开发和维护期间的成交单位人员变化必须经过采购方本项目的负责人同意,否则松江区财政局方面可以无条件地按每人 5 万元的标准在项目费用中扣除。成交单位若发生人员变动,其变动数不得超过合同总人数的 30%,否则松江区财政局方面可以无条件地按合同总金额 50%扣除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