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借款履约保证保险(2016 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协议、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本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个人借款人与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人。
第三条 凡具有中国公民身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公民身份)、年满18周岁,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有稳定收入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与投保人签署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的贷款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的,则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含罚息、违约金、逾期利息,下同)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等待期”是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及其程度,在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前需等待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手段进行催收,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失。等待期自被保险人指定的应还款日后一日开始起算,具体天数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变更借款协议的;
(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采用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借款协议的;
(三)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偿还借款协议的借款达成和解协议,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四)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行政行为;
(五) 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六) 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七) 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赔偿金额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1-免赔率)。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具体起期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清借款,则保险期间至提前还款日结束。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
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当在六十内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投保人故意不履行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在解除保险合同前,需取得被保险人同意,否则不得以上述原因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借款债权存在担保权利或还款保障资产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或/和被保险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撤销、放弃、转让相应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和还款保障资产,也不得以任何积极或消极的方式
影响上述权利的效力。如投保人或/和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责任的代位追偿期间内,保险人可以要求被保险人将上述担保权利或还款保障资产转让给保险人。
第十六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借款人违约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在不影响被保险人的权利的前提下,有权要求投保人提前还款或增加保费,但不能主张合同解除或拒绝履约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 如被保险人为金融机构的,被保险人应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不能因投保了本保险而降低贷款发放的标准,放松贷款质量以及对放贷风险的管控。对于按差异化标准发放的贷款,如投保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与债务人就借款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当事先与保险人进行协商并取得书面确认。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借款合同及借贷双方的身份证明资料;
(四)借款人的资信调查记录、还款记录及凭证;
(五)被保险人的催收记录、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律师函或其他法律文书;
(六)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七)已执行借款合同下抵押、担保或其他权益的书面证明;
(八)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在扣除按保险xxx的绝对免赔率计算出的免赔额后计算赔偿。
第二十一条 如保险标的有重复投保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
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行使向借款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借款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借款人、担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借款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借款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或执行抵押、担保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借款人、担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受理案件、参与诉讼、仲裁等争议的解决,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或确认。
第二十五条 代位求偿的范围包括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及行使代位求偿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行使相关担保权利的费用、律师费等)。
第二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投保人故意不履行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被保险人不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在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后有权向投保人、借款人行使请求赔偿责任。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应以友好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处理。
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保险合同内容,但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以不损害被保险人的保障范围为前提,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发批单,或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保险合同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一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在取得被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在取得被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
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