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设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1-038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设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48 号)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84,545,147 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29.5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499,999,996.79 元,扣除
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6,918,053.1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83,081,943.69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 月 7 日全部到位,德勤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1)第 00008号《验资报告》。上述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公司已在董事会同意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年产 75 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二期募集项目实施主体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福玻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新增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进行监管。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其子公司安福玻璃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 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存储金额(元) | 用途 |
安徽福莱特 光伏玻璃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 33050163803509168168 | 100,000,000.00 | 年产 75 万吨光 伏组件盖板玻璃二期项目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安福玻璃(以下合称“甲方”)与国泰君安(以下简称“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除约定上述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和对应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75 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的支付,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外,其他主要内容如下:
1.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3.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 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称简“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 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8.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