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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银行保函/备用证申请书(2020年版)
非额度内
额度内 合同名称:离岸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合同编号:
致:平安银行
本公司根据 公司合同/标书的要求,特向贵行申请开立壹份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 保函 备用证,请予审查及批准。
开立方式:信开 电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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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址 (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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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名址 (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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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行名址 (英文)(仅供贵行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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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备用证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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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备用证币种及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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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备用证生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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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备用证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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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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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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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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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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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合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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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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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货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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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同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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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证人基本情况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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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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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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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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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单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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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行费用请记我司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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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外汇管理局批文 外商资信报告 合同/标书副本 保函/备用证格式 项目可行性报告批文 项目可行性报告 境外用款承诺函 境外企业注册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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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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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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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相关担保人(如有)特作如下声明及不可撤销地承诺:
1、在贵行开立保函/备用证之前,本公司及相关担保人(如有)须向贵行提供如下担保(在选择项前打“√”):
由 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与贵行签妥相关担保合同。
由 作为抵押人/出质人,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 (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并与贵行签妥相关担保合同,办妥相应的担保手续。
由本公司向贵行交付保函/备用证金额 %的保证金作质押担保。保证金扣款账号为 ,保证金账号为 ,保证金按 利率计息且孳息一并作为保证金质押。保证金划转至保证金账户之日起视同质物交付。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本申请书及本申请书所隶属的离岸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及相关保函/备用证涉及的业务总合同(连同其修订或更新,前述文件以下共同合称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保管质物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主合同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解除情形下债务人应向贵行偿付的全部债务。本条款不因主合同及本申请书其他条款的无效而无效。办理业务过程中我公司追加保证金的,则我公司特此授权贵行从上述扣款账号或我公司在贵行开立的任意账户中直接扣划相应款项至保证金账户,进入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均为保证金质押担保项下的质物。保证金质押时,我公司追加、补充保证金和经贵行同意减少保证金的行为视为双方对双方约定的保证金数额的变更,不需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保证金数额变化以及是否就此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不影响保证金(包括依据本款追加或者补充的保证金)的质押担保效力。保证金计息的,本款质押权的效力及于相应利息。
我公司承诺:保证金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我司自主支配。如保证金定存到期日早于单笔融资到期,保证金须继续保持质押状态,直至该笔融资结清为止。
本申请书项下保函/备用证垫款的罚息按照 计收。
2、对于是否开立保函/备用证及是否承担保函/备用证项下义务,贵行拥有完全决定权而无需提出任何理由。在应我公司请求并经贵行和受益人同意对保函/备用证进行修改及/或展期时,我公司在本申请书中所作的承诺继续有效,并对我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3、贵行对保函/备用证因邮电传递或我公司自带过程中发生的遗失、延误、错漏等概不负责。
4、贵行对保函/备用证项下索赔书及其它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准确性概不负责。
5、本公司同意贵行按国际惯例和贵行有关规定受理本保函/备用证业务,贵行对保函/备用证的赔付与否拥有决定权。
6、本公司保证贵行免遭法律诉讼、索赔、损失、费用(包括贵行及国外转开行的担保费、通知费,邮电费等)及利息损失。贵行因本保函/备用证引起的一切法律诉讼、索赔,损失、费用及其利息损失均由我公司无条件全部承担。贵行无需征求我公司同意,即可从我公司保证金账户(账号: )中直接扣款/从我公司在贵行开立的账户(账号: )中冲销上述款项/按反担保规定办理/执行抵押协议。我公司保证不对贵行采取的上述措施提出任何异议,并放弃一切抗辨和追索的权利。
7、本公司在此不可撤销的承诺为延续性担保。如出现我公司破产、清盘、无力支付,或由于任何原因使我公司承诺无效、撤销、被命令放弃或减少等情况,贵行将有权随后强制执行本申请书中的承诺以使上述债务获得完全支付。
8、贵行延期/或部分执行本公司的承诺并不意味着贵行对本公司在申请书中所作承诺项下的权利的放弃,不排除贵行进一步行使本承诺项下的权利。
9、贵行所开立保函/备用证到期后,本公司负责索回保函/备用证正本退回贵行。如有必要,根据贵行要求协调保函/备用证受益人出具有关贵行担保责任已终止的确认(书面或电文),以明确贵行责任。因未履行前述义务(包括未按要求退回正本保函/备用证等)而引起的贵行任何损失和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10、公司预留贵行之财务印鉴与公司之公章具有同等效力,贵行可凭其中之一开立信用证及受理与该信用证有关的一切业务
11、本承诺书未尽事宜,以双方签署的《离岸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编号: )及《离岸贸易融资业务总合同》(合同编号: 号)约定为准。
申请单位签章:
有权签字人签署:
日期:
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署:
日期:
此 栏 银 行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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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行 意 见 |
验印: |
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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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行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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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Bv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