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高雄市三民區東光國民小學教師會 章程
103.5.27 第二十屆教師會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5.5.24 第二十一屆第 1 次教師會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x會定名為「高雄市三民區東光國民小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 x會宗旨為實現教育專業,改善教育品質、善盡教師義務及保障
教師權益。
第三條 x會之任務如下:
一、 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內容。
二、 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教師有闗之法定組織。三、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四、 改善學校教學及輔導環境。
五、 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六、 舉辦教師進修。
七、 舉辦其他對教師之服務活動。 八、 促進教師與家長之協調、聯繫。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本校教師向本會提出申請入會,經過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始為本會會員,代理教師及本校退休教師得申請為贊助會員。
第五條 會員有以下狀況者,可由會員大會議決取消會籍:一、 與本校終止聘約關係。
二、 拒繳會費達二個月。
三、 提出書面,主動聲明退出本會。
四、 不遵守章程,不履行本會決議及團體協議者。五、 有妨害本會名譽之行為。
會員有前項情形,經理監事調查屬實者,理監事聯席會得決議予以勸告,警告,停權半年內等處分。
除依第 1 項第 1 款外,經取消會籍者,一年內不得申請入會。 情節嚴重者,提報會員大會,經出席大會人員三分之二同意,得予除名處分,被除名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入會,除名資料併送至市教師會備查。會員被停權、取消會籍或除名之日起,應繳回教師會會員卡,並停止會員之一切權利與義務,會員如繼續享用各項福利,或會員卡無法收
回,必要時得登報催繳或聲明作廢。
第六條 會員經取消會籍後,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含預繳費用)不予退還。第七條 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一、 參與會員大會及發言之權利。
二、 大會之表決權與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三、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 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
五、 贊助會員享有除上列第二款外之各項權利。第八條 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履行本會決議及團體協約。二、 參加本會活動。
三、 繳納會費。第三章 組織及會議
第九條 x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條 會員大會有修訂章程、選罷理監事、議決會務、議決會費、及財產處分之權。大會於每年 5~6 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大會。
第十一條 x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設理事十一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會設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理事名額分配比例為一~六年級、兼任行政、自然科任與幼稚園、英語及藝文與其他科任、社會及電腦與健體、特教與輔導教師,各年級或科群至少保障一人,倘該級科群會員人數不足五名時,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x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主席。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 1 次,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之責任。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監事會召集人由監事互選。監事會有監察理事會工作執行及經費運用之職權。監事會每學期召開 2 次,原則上與理事會合併召開,必要時得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 理事、監事及理事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 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十七條 x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費:每年的會費依據xxxxxxxxxxxxx,xxxx 0x6 月的理監事聯席會議決,酌予加收至多 200 元。加收之費用留存本校教師會會務運作經費,其餘經費上繳高雄市教師會。
二、 捐贈。
三、 其他收入。
四、 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十八條 x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x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二十條 x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