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U 服务器集群 采购项目
清华大学
GPU 服务器集群 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OITC-G240270061/清设招第 20230370 号
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1 月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8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12
一 说明 12
二 招标文件 13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14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五 开标及评标 20
六 确定中标 22
七 中标服务费 24
八 关于中小企业参加投标的特殊规定 24
九 询问和质疑 25
第四章 采购合同格式(货物类) 27
国内合同模板 27
附件 11——货物技术说明文件(产品制造商原厂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等) 71
附件 12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技术支持及服务方案与承诺 72
第六章 采购需求、商务要求与评分标准 78
项目概况
清华大学 GPU 服务器集群 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http://www.oitccas.com/获 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 13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OITC-G240270061/清设招第 20230370 号项目名称:清华大学 GPU 服务器集群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847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847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
1、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
包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01 | GPU 服务器集群—GPU 算 力服务器(8U) | 2 台 | 否 |
GPU 服务器集群—GPU 算 力服务器(6U) | 1 台 | 否 | |
GPU 服务器集群-计算网络 高速交换机 | 1 套 | 否 |
2、投标人可对其中一个包或多个包进行投标,须以包为单位对包中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拆分,评标、授标以包为单位。
3、技术要求详见公告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采购需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具有良好资金、财务状况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为某一包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包的其他采购活动;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按本投标邀请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
( 5 )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 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截止时点为投标截止时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 年 1 月 2 日 至 2024 年 1 月 9 日,每天上午 9:00 至 11:00,下午 13: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http://www.oitccas.com/
方式:登录东方招标平台 http://www.oitccas.com/注册并购买。售价:¥6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 年 1 月 24 日 13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1 号互联网金融中心 20 层科创厅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六、其它补充事宜
1、招标文件采用网上电子发售购买方式:
1)登陆“东方招标”平台(http://www.oitccas.com/)完成投标人注册手续(免费),然后登陆系统寻找有意向参与的项目,已注册的投标人无需重新注册。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 600 元。如决定购买招标文件,请完成标书款缴费及标书下载手续。
2)投标人可以电汇的形式支付标书款(应以公司名义汇款至下述指定账号)。开户名称: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西三环支行账 号:862081657710001
3)投标人应在平台上填写开票信息。在投标人足额缴纳标书款后,标书款电子发票将发送至投标人在平台上登记的电子邮箱,投标人自行下载打印。
2、以电汇方式购买招标文件和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招标编号及用途(如未标明招标编号,有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4)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4、本公告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清华大学设备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公开发布。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清华大学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邮编 100084
联系方式:010-6279955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1 号互联网金融中心 20 层联系方式:窦志超、王琪,010-6829052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窦志超、王琪电 话:010-68290523
本表是对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与招标文件各部分内容有差异,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 内 容 |
1.1 | 采购人:清华大学 采购代理机构: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
1.2 | 合格的投标人资格: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和良好的履行 合同的记录,具有良好资金、财务状况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 自然人; (2)为某一包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包的其他采购活动;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按本投标邀请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 (5)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截止时点为投标截止时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注 1) |
7.1 | 投标人须以包为单位对包中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拆分,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评标、授标以包为单位。 |
9.5 | 投标人须以“技术需求逐条应答表(格式见附件 5)”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相关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正负偏离。 |
条款号 | 内 容 |
★10.6 | 10.6.1 投标报价:清华大学项目现场交货价。 10.6.2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列明投标设备的名称、品牌型号和规格、产地和制造商名称等,标明投标货物和服务的单价和总价。 10.6.3 投标报价应包括货物和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和培训等费用。 10.6.4 国产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报价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他税金。 10.6.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进口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报价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金。 10.6.6 投标货币:人民币。 10.6.7 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0.6.8 投标人每个项目包只能有一个投标方案和报价,否则该包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
11.1 | 投标保证金金额:采购预算金额的 1.5%。 投标保证金形式:电汇、银行保函或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 (1) 投标保函有效期应同投标有效期;如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则必须采用本章所附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格式”中的条款及格式,否则投标被拒绝(“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格式”详见附件 9);投标人应承担投标保函开具、递交、退还、通知及核印等产生的一切相关银行费用。 (2) 使用电汇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境内银行账户转出,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汇到招标代理机构账户,否则投标被拒绝: 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期前将全额投标保证金转入下述指定账号, 并应将“投标保证金电汇凭证/投标保函”单独密封,在投标时与“ 开标一览表”同时递交。 开户名(全称):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西三环支行 帐号:862081657710001 注: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招标编号、包号及用途(如未标明招标编号,有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
12.1 | 投标有效期: 150 天 |
★13.1 | 投标文件:正本:1 份副本:5 份 开标一览表:1 份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1 份 电子版:1 份。(投标文件签字盖章后的正本 PDF 格式扫描件以及正本打印前的 word 版, U 盘或光盘形式单独密封提交) |
条款号 | 内 容 |
19.4 | 投标无效的情形: (1)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形式不符或金额不足的; (2)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3)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4) 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 (5) 未提供制造商授权书的(进口货物适用); (6) 投标人有违法违纪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或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7) 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8) 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9) 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报价的,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0)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不接受进口产品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提供进口产品的; (11)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号条款及实质性要求的。 |
19.5 | 19.5.1 投标人需就整个包进行响应,不完整的投标将被拒绝。 19.5.2 投标报价不得超出采购预算(设置最高限价的,以最高限价为准),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
21.3 | 评标方法:综合评价打分法具体评分标准详见第六章。 |
24.1 | 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原则为:按综合评价得分排名确定 |
28.1 | 如中标产品为国产产品,中标人即为国内合同卖方 |
29.1 |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
30.1 | 中标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5 日内,须向采购人代理支付中标服务费:中标服务费支付给采购人的招标采购代理,即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标准为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费暂行标准[2002]1980 号文件中规定的货物采购收费比率下浮 20%执行,按前述标准如招标项目代理服务费计算超过 10 万元时按 10 万元收取。 |
34.7 |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接收方式:电子邮件或邮寄 联系部门:招标部 联系电话:010-68290523 |
条款号 | 内 容 |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1 号互联网金融中心 20 层 |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 |
废标条款 | 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
注 1: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
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同投标截止期,即查询投标人截止到投标截止期的信用信息记录。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将以网站截图打印稿形式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如投标人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或为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
1.1 采购人:特指依法进行本次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的中国科学院机关及其下属各科研单位、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采购人为:清华大学。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为: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1.2 合格的投标人: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以下简称“资料表”)
1.3 凡受托为本次招标的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与投标,凡未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投标。
1.4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
1.5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视情况依法追究责任。
1.6 投标邀请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 除应符合本须知第 1.2 项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工作内容和义务;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资金来源
2.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所述的采购人已经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3.投标费用
3.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3.2 中标人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费用详见本须知第 30 条)。此项费用不应单独开列,但计入投标总价。
4.招标文件构成
4.1 要求提供的货物内容、技术需求、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共六章。
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 采购合同格式(货物类)第五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 采购需求
4.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5. 招标文件的澄清
5.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所有接到澄清通知的投标人在收到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6. 招标文件的修改
6.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 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修改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6.3 招标文件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
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7. 投标范围、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投标语言
7.1 投标范围详见 “资料表”。
7.2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3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为准。
8. 投标文件构成
8.1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格式见招标文件相关附件):
★附件 1——投标书(统一格式)
★附件 2——开标一览表(统一格式)
★附件 3-1——投标分项报价表(国内产品)(格式)
★附件 3-2——投标分项报价表(进口产品)(格式)
★附件 4——货物说明一览表(统一格式)
★附件 5——技术需求逐条应答表(统一格式,投标人必须提供)
★附件 6——商务条款偏离表(统一格式)附件 7——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
★7-1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人必须提供)
★7-2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统一格式,投标人必须提供)
7-3 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
7-4 投标人(作为制造厂家的经销代理)的资格声明
★7-5 制造厂家的授权书(统一格式,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则必须提供,进口货物适用)
★7-6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投标人必须提供,但由专业担保机构已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除外)
★7-7 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期之前 6 个月内任何一期纳税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个人所得税除外)(自行编写无效)(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7-8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期之前 6 个月内任何一期缴费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自行编写无效)(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7-9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7-10 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状况的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7-11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7-12 联合体协议书原件(接受联合体投标时适用)
★7-13 投标人提供“控股股东名称、控股企业的名称和存在管理、被管理关系的单位名称且不存在以上有关联关系单位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说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7-14 投标人提供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声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7-15 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原件(允许分包的投标时提供)
7-16 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如:质量认证、荣誉证书等)附件 8——业绩证明文件
附件 9——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或电汇凭证(统一格式)附件 10——中标服务费承诺书(统一格式)
附件 11——货物技术说明文件(产品制造商原厂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等)附件 12——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技术支持及服务方案与承诺
附件 13——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中小企业,应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
附件 1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按《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提供)
附件 15——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
8.2 除上述 8.1 条外,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 9 条的所有文件。
8.3 要求投标文件对于上述内容有具体位置的确切目录及索引。
9. 证明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9.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9.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9.2.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9.2.2 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9.2.3 分项报价表中所列的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说明,并出具装运货物时的原产地证书。
9.3 投标人应注意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评标委员会满意。
9.4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包括设备、软件、材料(和/或耗材)、技术资料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和版权。
9.5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的应答的其他要求,见 “资料表”。
10. 投标报价
10.1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0.2 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同时不接受有条件的优惠报价。
10.3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0.4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0.5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0.6 对投标人投标产品报价的要求如下:
10.6.1 投标报价:清华大学项目现场交货价。
10.6.2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列明投标设备的名称、品牌型号和规格、产地和制造商名称等,标明投标货物和服务的单价和总价。
10.6.3 投标报价应包括货物和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和培训等费用。
10.6.4 国产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报价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他税金。
10.6.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进口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报价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金。
10.6.6 投标货币:人民币。
10.6.7 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0.6.8 投标人每个项目包只能有一个投标方案和报价,否则该包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1. 投标保证金
11.1 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有效投标的一部分(具体金额、形式详见 “资料表”)。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1.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撤回投标的;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
(3)中标人不按本招标文件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中标人不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中标人不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的。
11.3 凡没有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1.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并提交中标服务费后无息退还中标人。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2. 投标有效期
12.1 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见 “资料表”)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2.2 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返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3. 投标文件的签署
13.1 投标人应按 “资料表”要求的形式和数量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3.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书、联合体协议需由联合体各方签字、盖章。
13.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3.4 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说明,投标文件的正本须为原件。
14.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 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电子版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字样。并清楚的标明所投项目招标编号、包
号及项目名称。
14.2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 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 开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 开标一览表”中报价应与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应价格相一致。
14.3 为方便核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以及投标保证金说明函单独密封,在投标时与“ 开标一览表”同时递交。
14.4 所有信封上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招标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号和“在(详见投标邀请书中的开标日期、 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4.5 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能原封退回。
14.6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4.7 所有投标文件应以胶装方式进行装订,编制目录,并有逐页页码。
15. 投标截止期
15.1 投标人应在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地址递交采购代理机构。
15.2 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5.3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16.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者,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
16.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 1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16.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16.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撤
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第 11 条规定不予退回。
17. 开标
17.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投标文件递交后,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7.2 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或公证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17.3 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但投标声明不得为选择性报价或多个方案说明或附加条件的报价。
17.4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评标时一律不予承认。
17.5 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17.6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将及时处理。
18.组建评标委员会
18.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采购内容的特点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组建,并负责评标工作。
19. 投标文件的初审
19.1 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9.2 不具备投标资格和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具备投标资格的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属于不具备投标资格或非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形式不符或金额不足的;
(2)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3)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4)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
(5)未提供制造商授权书的(进口货物适用);
(6)投标人有违法违纪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或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7)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8) 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9)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0)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不接受进口产品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提供进口产品的;
(11)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号条款及实质性要求的。
19.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9.4 其他规定见招标文件 “资料表”。
20. 投标文件的澄清
20.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 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 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2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1. 评标
21.1 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对其价格部分、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1.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考虑以下因素:
(1)投标报价:报价货币均为人民币;
(2)技术性能及货物质量:对招标文件应答情况,技术规格有无偏离,产品的性能、互换性及标准,产品的先进性、可靠性、稳定性及质量保证等;
(3)投标人的资质、业绩等;
(4)货物的交货期、付款条件等;
(5)售后服务、培训: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所能提供的培训、售后服务、技术支持机构的情况、售后服务承诺及售后服务人员情况等;
21.3 评标方法:
综合评价打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根据招标文件 中规定的各项因素及权重,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通过初审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
22.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
22.1 开标之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与本次招标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2.2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试图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需向监管部门上报的情形
23.1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将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23.2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将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24.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标准
24.1 采用综合评分法,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每包推荐两名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并列。
25.确定中标人
25.1 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每包确认 1 名中标人。出现第一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情形,以技术部分得分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技术部分得分还相同的,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25.2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依法确定新的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者重新进行公开招标。
26. 进口代理公司
26.1 中标人所投产品若包含进口产品,采购人有权确定并自行委托进口代理公司代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外贸合同等)。
27.中标通知书
27.1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规定的发布信息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投标人可通过相关发布媒体查询评标结果。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质疑,但需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及后果,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27.2 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7.3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7.4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其他投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28. 签订合同
28.1 采购人、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中标人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
28.2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8.3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 28.1 条与采购人签约,采购人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将标授予下一个最高综合评分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
28.4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
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9. 履约保证金
29.1 中标人应按 “资料表”中的规定的时间、金额、有效期,并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买方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29.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 28 条或 29.1 条的规定执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取消该中标决定,该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同时将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0. 中标服务费
30.1 中标人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5 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具体标准和计算办法见 “资料表”。此项费用无须单列,但计入投标总价。
30.2 中标服务费将以采购代理机构可接受的方式进行收取。中标人如未按上述规定交纳,采购代理机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0.3 在投标时,投标人须提供中标服务费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八 关于中小企业参加投标的特殊规定(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适用)
31.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31.1 投标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投标担保函、履约担保函和融资担保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履约融资。
31.2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由财政部指定为试点专业担保机构,联系电话:
010-88822573,传真:010-68437040/68472315
32. 关于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政策的规定
32.1 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政策(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投标人所投产品为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投标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后参与价格分数计算。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承诺,认定其是否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并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投标人对其承诺的企业规模真实性自行负责。投标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承诺如有虚假,其中标资格将被取消。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4%的价格扣除。
32.2 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规定划分);
2)提供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
32.3 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2.4 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2.5 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2.6 依据财库〔2020〕46 号文件,小型、微型企业参加联合体投标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其在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4%的价格扣除。
33. 询问
33.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询问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信函、电子邮件。
34. 质疑
34.1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4.2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按要求购买获取招标文件之日;
(二)对招标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4.3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按要求购买招标文件的,可以按规定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供应商应
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期外提出的质疑及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非“一次性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34.5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必备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4.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的质疑函不符合本须知 34.5 条规定的,将一次性书面告知质疑供应商进行补正。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质疑函。未按照法定质疑期限内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质疑不予受理。
34.7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详见 “资料表”
34.8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招标编号:
甲方合同编号:清〔设备〕审 202
货物类采购合同(用于合同额 50 万元以上)
甲方(盖章):清华大学(二级单位)
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 开户银行: | 工行海淀西区支行 |
税号: | 12100000400000624D | 银行账号: | 0200004509089131550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 | ||
传真: | 电子邮箱: | ||
签字地点: | 清华大学 | 签字日期: |
乙方(盖章):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开户银行: |
被授权人( 联系 人): | 银行账号: |
联系方式(座机): | 电子邮箱: |
传真: | 签字日期: |
清华大学于 年 月 日就 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经评定乙方为中标/中选/成交单位。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货物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以下货物:
货物品名 | 制造商 | 型号 | 单价(元) | 数量 | 总价(元) |
合同货物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应与开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保持一致,合同其他内容应与中标文件、磋商或谈判成交记录保持一致。有关货物的配置、技术指标或者
技术协议详见附件(如有)。
第二条 货物质量
2.1 乙方应交付全新的并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节能、环保标准和规范要求的货物。国家、行业、企业的标准代号、编号、名称如下:
(1)国家标准: ;
(2)行业标准: ;
(3)企业标准: ;
2.2 乙方提供样品的,样品应封存保管。乙方提供的样品质量说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2.3 乙方提供的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货物与样品相同,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三条 合同价款
3.1 合同价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
3.2 该合同价款包括货物的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前及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维护、备品备件的所有含税费用,即乙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乙方的合理利润。
第四条 合同价款的支付
甲方采用下列第 条的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4.1 一次性支付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货物,完成安装、调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 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① 乙方出具的交货清单原件一份;
② 甲方签署的收货清单复印件一份;
③ 货物验收记录复印件一份;
④ 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原件一份;
⑤ 合同价格 100%金额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原件一份。
4.2 分期支付(或者:在甲方支付尾款前,乙方开具与总合同金额对等的发票)
( 1 ) 合同生效后, 甲方在 日内, 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 ,即
¥ 元 (大写:人民币 元)作为预付款;
(2)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货物,完成安装、调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与第一笔付款之和为合同价款的 90%),即¥ (大写:人民币 )。
① 乙方出具的交货清单原件一份;
② 甲方签署的收货清单复印件一份;
③ 货物验收记录复印件一份;
④ 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原件一份;
⑤ 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原件一份(与第一笔付款之和为合同价款的 90%)。
(3)在货物验收合格并稳定运行 3 个月后,在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原件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10%,即¥ (大写:人民币 )。
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乙方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减甲方应得之补偿。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
第五条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5.1 监造
1、在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中,甲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货物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货物制造、检验等情况。乙方应免费为甲方监造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证件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监造人员未现场监造,不影响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且甲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3、甲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货物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造成的延误由乙方负责。
4、甲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货物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货物质量的确认,不影响乙方交货后甲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2 交货前检验
1、合同货物交货前,乙方应会同甲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免费为甲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证件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甲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甲方;如甲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货物的检验。若乙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甲方而自行检验,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乙方负责。
3、甲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货物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乙方负责。
4、甲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货物质量的确认,不影响乙方交货后甲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六条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6.1 包装
1、乙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及在甲方指定地点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2、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乙方未提供相关资料的,甲方有权拒收。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乙方。
6.2 标记
1、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货物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2、根据合同货物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如合同货物为超大超重件,乙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货物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6.3 运输
1、乙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货物运输。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经甲方书面同意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货物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3、乙方在合同货物预计起运 日前,将合同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货物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甲方,并在合同货物起运后及时通知甲方。
4、如果合同货物属于超大超重包装,则乙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甲方;如果发运合同货物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甲方。
6.4 交付
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日内。交货地点:清华大学用户指定地点。甲方对乙方交付的合同货物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签发收货清单,甲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货物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2、合同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乙方转移至甲方,合同货物交付给甲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3、甲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 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
4、乙方应对合同中提供的货物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还应对其在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保险。
第七条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7.1 开箱检验
1、合同货物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货物数量及外观检验。如果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货物交付时进行,甲方应在开箱检验前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乙方。
2、开箱检验应由双方共同进行,乙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3、开箱检验中,双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缺陷、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4、如果乙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甲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甲方有权在乙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乙方已接受。
5、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货物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乙方负责,乙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6、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货物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对甲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货物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7.2 安装、调试
1、开箱检验完成后,由乙方负责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中所需各种工具、仪器仪表及易损件,由乙方自备。
2、双方应对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7.3 培训
免费提供原厂技术人员对采购人的操作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资料,培训时间不少于天。
7.4 考核
1、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货物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2、如由于乙方原因合同货物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乙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货物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3、由于乙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乙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由于乙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货物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7.5 验收
1、如合同货物在考核中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 7 日内签署验收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为合同货物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2、甲方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签署验收证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3、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货物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第八条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货物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 个月。如果对合同货物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可以在补充条款中约定。供货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对设备进行定期巡检。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合同货物出现故障,乙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量保证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货物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货物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第九条 质量保证期服务
9.1 乙方应为质量保证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作出响应,如需乙方到合同货物现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48 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 7 日内解决合同货物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乙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货物的故障,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乙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货物现场进行质量保证期服务,则乙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技术人员应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甲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乙方的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4 乙方在就合同货物现场进行质量保证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货物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甲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甲方。
第十条 履约保证金(非必选项)
10.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乙方以支票、汇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不超过 10%且不低于 5%),即¥ 元的履约保证金。
10.2 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划扣甲方应得之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甲方之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
10.3 合同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满 月(一般不少于 3 个月),甲方把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十一条 保证
11.1 乙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货物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乙方保证其对合同货物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乙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货物主张权利。
11.4 乙方保证合同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货物(包含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
11.5 乙方保证,乙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乙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货物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货物正常运
行的,乙方应免费提供。
11.7 如果在合同货物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乙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货物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
(2)免费提供可供甲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产品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甲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货物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乙方保证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甲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乙方保证,在合同货物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乙方发现合同货物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1.9 乙方同意甲方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合同。在本合同签订前,经乙方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审核确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廉洁条款
乙方保证并承诺,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未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甲方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
13.1 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乙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用于本合同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且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披露。
13.2 如合同货物涉及知识产权,则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合同货物的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损失。
13.3 如果甲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乙方应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甲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如果乙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甲方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保密
14.1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14.2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
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5.2 乙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货物(包含仅延迟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货物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乙方按照每逾期一日合同价款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15.3 乙方提供的合同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价款
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5.4 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转包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15.5 乙方擅自将合同转包或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甲方在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保留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等相关权利。
第十六条 合同的解除、终止
16.1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乙方迟延交付合同货物超过 30 日;
(2)合同货物由于乙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3)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担保;
(4)乙方提供的合同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
(5)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转包给第三方。
16.2 乙方分批交付货物,其中一批货物不交付或者交付后由于乙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6.3 本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6.4 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的,乙方应退回甲方所有交付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7.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流行性疾病,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8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7.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7.3 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协商继续履行或终止合同。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诉讼至北京市海淀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所有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九条 补充条款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与其他
20.1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如有)、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供货要求、报价表、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量保证期服务计划等均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20.3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20.4 本合同有效期: 年(应大于或者等于质保期限)。
双方已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合同项下全部条款、权利、义务以及风险,且不存在任何其他不明条款,故签订本合同。
以下无正文。
第五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 1——投标书(统一格式)
★附件 2——开标一览表(统一格式)
★附件 3-1——投标分项报价表(国内产品)(格式)
★附件 3-2——投标分项报价表(进口产品)(格式)
★附件 4——货物说明一览表(统一格式)
★附件 5——技术需求逐条应答表(统一格式,投标人必须提供)
★附件 6——商务条款偏离表(统一格式)附件 7——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
★7-1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人必须提供)
★7-2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统一格式,投标人必须提供)
7-3 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
7-4 投标人(作为制造厂家的经销代理)的资格声明
★7-5 制造厂家的授权书(统一格式,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则必须提供,进口货物适用)
★7-6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投标人必须提供,但由专业担保机构已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除外)
★7-7 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期之前 6 个月内任何一期纳税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个人所得税除外)(自行编写无效)(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7-8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期之前 6 个月内任何一期缴费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自行编写无效)(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7-9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7-10 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状况的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7-11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7-12 联合体协议书原件(接受联合体投标时适用)
★7-13 投标人提供“控股股东名称、控股企业的名称和存在管理、被管理关系的单位名称且不存在以上有关联关系单位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说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7-14 投标人提供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声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7-15 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原件(允许分包的投标时提供)
7-16 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如:质量认证、荣誉证书等)附件 8——业绩证明文件
附件 9——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或电汇凭证(统一格式)附件 10——中标服务费承诺书(统一格式)
附件 11——货物技术说明文件(产品制造商原厂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等)附件 12——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技术支持及服务方案与承诺
附件 13——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中小企业,应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
附件 1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按《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提供)
附件 15——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
附件1 投标书(格式)
致: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项目的投标邀请(招标编号),我方的签字代表(姓名、 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含以下内容:
1.开标一览表
2.投标分项报价表
3.货物说明一览表
4.技术需求逐条应答表
5.商务条款偏离表
6.资格证明文件
7.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和技术规格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
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投标总价为 见开标一览表。
2.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含采购人发出的澄清内容等)。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 150 个日历日。
5.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我方未曾为投标包号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也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贵方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进行查询,我方完全接受查询的结果。
6.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7.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
本公司为 (请填写: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8.本公司为 (请填写:内资、外商投资) 企业。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类型为 (请填写外商单独投资、外商部分投资)。
9.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注册地址 传真
固定电话 电子函件 手机号码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全称) 投标人开户银行(全称) 投标人银行帐号 投标人公章 日期
附件2 开标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项目编号:
投标货币:人民币元
包号 | 名 称 | 核心产品品牌 | 质保期 | 交货期 | 投标总价 (交货至清华大学) |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人代表联系方式(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 投标单位盖章:
注:此表应按“投标人须知表”的规定密封标记提交。注: 本表按包填写,每包报 1 个总价。
临时特别条款:
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如果原产于美国,投标报价中还必须包括加征关税。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及税率以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发布的最新有效公告为准。投标人应当在“附件 2 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总价”栏内和“附件 3-2 投标分项报价表(关境外产品)”中“其他”栏内,清晰注明商品编码、加征税率、加征税率的出处等必要信息。
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加征关税而未包含,或者应当提供而未提供以上要求信息,是投标人的风险,可能会影响价格得分,甚至导致投标无效。
附件 3-1 投标分项报价表(关境内产品)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包号:
投标货币:人民币元
序号 | 名称 | 品牌、型号和规格 | 数量 | 产地和 制造商名称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主机和标准附件 | ||||||
2. | …… | ||||||
3. | …… | ||||||
4. | 安装、调试、检验 | ||||||
5. | 培训 | ||||||
6. | 技术服务 | ||||||
7. | 至最终目的地运保费 | ||||||
8. | 其他 | ||||||
总价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盖章):
注:1.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2.上述各项的详细分项报价,可另页描述。
3.此表应和附件 1、附件 2 放在一起按照投标人须知的相关规定进行封装。
附件 3-2 投标分项报价表(关境外产品)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商品编码: 包号: 进口税率 : 投标货币:人民币元
序号 | 名称 | 品牌、型号和规格 | 数量 | 原产地和 制造商名称 | 单价 (CIP 用户指定地) | 总价注① (CIP 用户指定地) | 备注 |
1. | 主机和标准附件 | ||||||
2. | …… | ||||||
…… | |||||||
安装、调试、检验 | |||||||
培训 | |||||||
技术服务 | |||||||
外贸相关费用 | 此处不可填写!!! 1、“外贸相关费用”必须包含进口代理服务费、内陆运保费、银行费和通关服务费等,按《清华大学免税合同“外贸相关费用”比例统计表》中列明的固定比例估算,其中进口代理费按固定比例收取(见“清华大学进口代理服务费收取比例表”),最高不超过 4 万元人民币;其他费用(内陆运保费、银行费、通关服务费及杂费等)按实际发生费用为准,不须填写。未包含或未完整包含前述各项费用的投标报价,应为投标人的风险,可能导致投 标无效。 2、“外贸相关费用”不包括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征关税等;如包括相关税额,必须在以下“其他”中明确列明。 3、进口代理公司由清华大学确定。 | ||||||
其他 | |||||||
投标总报价注②(一般由进口产品到岸价与“外贸相关费用”组成)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盖章):
注①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注②投标总报价应为货物至最终用户所在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一般由进口产品到岸价与“外贸相关费用”组成,详见“第三章 10 投标 报价”。符合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货物,投标总报价中可以不包含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交纳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清华大学免税合同“外贸相关费用”比例统计表
(2016 年 1 月 1 日~2018 年 10 月 1 日)
到岸价合同金额人民币(万) | “外贸相关费用”收取比例 |
50﹤合同金额≤100 | 1.41% |
100﹤合同金额≤200 | 1.32% |
200﹤合同金额≤500 | 1.26% |
500 万以上 | 0.74% |
进口代理服务费收取根据合同金额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后按照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计算。
清华大学进口代理服务费收取比例表
合同金额人民币(万) | 进口代理服务费收取比例 |
0﹤合同金额≤10 | 1%,最低 800 元人民币 |
10﹤合同金额≤100 | 0.8% |
100﹤合同金额≤500 | 0.6% |
合同金额≥500 | 0.4% 但累计代理服务费金额不超过 4 万元人民币 |
附件4 货物说明一览表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包号:
序号 | 名称 | 生产厂家 | 主要规格 | 数量 | 配置说明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期:
注:
1、本表按包填写
2、若投标人所投货物为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应在备注栏标明,同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5 技术需求逐条应答表招标编号:
投标人名称:
所投包号:
招标文件技术需求条目编号及所要求内容 | 投标文件应答内容 | 相关技术证明文件中的描述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 页码 | 偏离说明(无偏离,正/负偏离及偏离情况)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期:
注:
★1、投标人必须逐条响应招标文件中第六章第二条技术规格的相关条款,否则视为负偏离。
2、所应答的技术条款应有具体内容,不能简单复制招标文件内容,或全部响应仅以“符合、满足”应答。
3、投标人应提供技术证明文件,技术证明文件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彩页或制造商盖章的Datasheet)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凡不提供技术证明文件或技术证明文件无法支持技术响应情况时,评标委员会有权视为负偏离。
附件6 商务条款偏离表招标编号:
投标人名称:
所投包号:
序号 | 招标文件内 容条目号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响应 | 偏离说明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期:
★注:投标人必须逐条响应招标文件中第六章商务要求的相关条款,否则视为负偏离。
附件7 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7-1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人必须提供)
★7-2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统一格式,投标人必须提供)
7-3 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
7-4 投标人(作为制造厂家的经销代理)的资格声明
★7-5 制造厂家的授权书(统一格式,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则必须提供,进口货物适用)
★7-6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投标人必须提供,但由专业担保机构已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除外)
★7-7 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期之前 6 个月内任何一期纳税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个人所得税除外)(自行编写无效)(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7-8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期之前 6 个月内任何一期缴费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自行编写无效)(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7-9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7-10 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状况的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7-11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7-12 联合体协议书原件(接受联合体投标时适用)
★7-13 投标人提供“控股股东名称、控股企业的名称和存在管理、被管理关系的单位名称且不存在以上有关联关系单位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说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7-14 投标人提供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声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7-15 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原件(允许分包的投标时提供)
7-16 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如:质量认证、荣誉证书等)
附件 7-1 法人营业执照
说明: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事业单位投标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投标提供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附件7-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公司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 人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的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被授权人签字 公司盖章:
附:
被授权人姓名: 职 务: 详细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传 真: 电 话:
附件 7-3 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
1、名称及概况:
(1)制造厂家名称: (2)地址及邮编:
(3)成立和注册日期:
(4)主管部门: (5)企业性质:
(6)法人代表: (7)职员人数: 一般工人:
技术人员:
(8)近期资产负债表(到 年月 日止) (1)固定资产:
原值: 净值:
(2)流动资金: (3)长期负债: (4)短期负债: (5)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6)资金类型: 生产资金: 非生产资金:
2、(1)关于制造投标货物的设施及其它情况:
工厂名称地址 生产的项目 年生产能力 职工人数
(2)本制造厂不生产,而须从其它制造厂购买的主要零部件 制造厂家名称和地址 主要零部件名称
3、制造厂家生产此投标货物的历史(年数):
4、近三年投标货物(相同型号)销售业绩(包括国内外)清单:
( 年 月- 年 月)
包括产品型号、销售时间、用户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5、近三年的年营业额:
年份 国内 出口 总额
6、易损件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部件名称 供应商
7、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8、其他情况: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日期: 年 月 日制造商名称: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授权代表的职务: 制造商盖章:
电话号: 传真号:
附件 7-4 投标人的资格声明
(投标人为经销商时,除了填写附件 7-5 外,还要填写附件 7-4)
1、名称及概况:
(1)投标人名称: (2)地址及邮编: (3)成立和注册日期: (4)主管部门: (5)公司性质: (6)法人代表: (7)职员人数: (8)近期资产负债表(到_ 年 月 日止)
〈1〉固定资产:
原值: 净值:
〈2〉流动资金:
〈3〉长期负债:
〈4〉短期负债:
〈5〉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6〉资金类型:
商业性: 非商业性:
2、最近三年的年度总营业额:( 年 月- 年 月)
年份 国内 出口 总额
3、最近三年投标货物主要销售给国内及国外用户名称及地址:( 年 月- 年 月)名称和地址 销售的项目和数量
(1)出口销售:
(2)国内销售:
4、同意为投标人制造投标货物的制造厂并附有制造厂的资格声明: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制造项目和数量
5、须由其它制造厂家供应和制造的部件(如果有的话):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制造项目
6、最近三年中与各经销商成交的此种投标货物(如果有的话):合同号:
签字日期: 产品名称: 数量: 合同金额
7、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8、投标人认为需要声明的其他情况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日期: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授权代表的职务: 电话号:
传真号: 公章:
附件 7-5 制造厂家的授权书致: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制造商名称)是按(国家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制造商地址)。兹指派按(国家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经销 商地址)的(经销商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1) 代表我方办理贵方第 (招标编号) 号投标邀请第 (包号)号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我方兹授予 (经销商名称) 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销的全权。兹确认 (经销商名称) 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4) 我方于 年 月 日签署本文件, (经销商名称) 于
年 月 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制造商名称(盖章)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名
附件 7-6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由专业担保机构已出具投标担保函的投标人无需提供)
说明:
1、投标人要求提供银行资信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银行资信证明可提供原件,也可提供开户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的复印件。若提供的是复印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保留审核原件的权利。
2、银行资信证明应能说明该投标人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企业信誉良好等。
附件 7-7 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
(提供投标截止日期之前 6 个月内任何一期纳税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个人所得税除外)(自行编写无效)(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附件 7-8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提供投标截止日期之前 6 个月内任何一期缴费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自行编写无效)(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附件 7-9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说明:由投标人自行提供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投标人在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附件 7-10 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状况的承诺
(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附件 7-11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
(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附件 7-12 联合体协议书
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 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成员单位名称及职责分工)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 | (盖单位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成员一名称: | (盖单位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成员二名称: | (盖单位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 年 月 日 |
附件 7-13 投标人提供“控股股东名称、控股企业的名称和存在管理、被管理关系的单位名称且不存在以上有关联关系单位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说明”
(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附件 7-14 投标人提供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声明
(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附件 7-15 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
拟分包情况说明(类型一)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参加贵单位组织采购的项目编号为 的 项目(填写采购项目名称)中 包(填写包号)的投标。拟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位情况如下表所示,我单位承诺一旦在该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下表所列情况进行分包,同时承诺分包承担主体不再次分包。
序号 | 分包承担主体名称 | 分包承担主体类型 (勾选) | 资质等级 | 拟分包合同内容 | 拟分包 合同金额 (人民币元) | 占该采购包 预算金额的比例(%) |
1 | □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 | |||||
2 | □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 | |||||
… | ||||||
合计: |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仅在投标人“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而向中小企业分包时填写,非因“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而进行的分包请按照《拟分包情况说明(类型二)》要求填写。
(2)如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本项目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则投标人须在本表中列明分包承担主体的资质等级,并后附资质证书复印件,否则投标无效。
(3)投标人与上述拟分包承担主体签署的《分包意向协议》后附。
附:分包意向协议
甲方(投标人):
乙方(拟分包单位):
甲方承诺,一旦在 (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为: )招标采购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照下述约定将合同项下部分内容分包给乙方:
1.分包内容: 。
2.分包金额: ,该金额占该采购包预算总金额的比例为 %。乙方承诺将在上述情况下与甲方签订分包合同。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如甲方未在该项目(采购包)中标,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投标人须与所有拟分包单位分别签订《分包意向协议》,每单位签订一份,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全部协议原件,否则投标无效。
拟分包情况说明(类型二)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参加贵单位组织采购的项目编号为 的 项目(填写采购项目名称)中 包(填写包号)的投标。拟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位情况如下表所示,我单位承诺一旦在该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下表所列情况进行分包,同时承诺分包承担主体不再次分包。
序号 | 分包承担主体名称 | 分包承担主体类型 (勾选) | 资质等级 | 拟分包合同内容 | 拟分包 合同金额 (人民币元) | 占投标报价的比例(%) |
1 | □小微企业 □其他类型 | |||||
2 | □小微企业 □其他类型 | |||||
… | ||||||
合计: |
注:
1.本表仅在投标人非因“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而分包时填写;投标人“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而向中小企业分包时请按照《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类型一)要求填写。
2.如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本项目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则投标人须在本表中列明分包承担主体的资质等级,并后附资质证书复印件,否则投标无效。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7-16 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如:质量认证、荣誉证书等)
附件 8 业绩证明文件
请投标人自行设计表格填写,对同类产品近 3 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的业绩作出说明,并附合同复印件。
附件 9 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或电汇凭证
(供应商采用电汇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只需提供汇款凭证)致: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本保函作为 (投标人名称、地址)(以下简称投标人)对东方国际 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第 号(招标编号)投标邀请,关于提供 (货物名称)的投标保证金。
(银行名称)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并约束本行及其后继者,一旦收到贵方提出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书面通知后不管投标人如何反对,立即无追索权地向贵方支付总额 元人民币(或美元):
(1) 投标人在开标后至投标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投标;或
(2) 投标人不接受贵方遵照招标文件要求, 对该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中投标报价的错误所进行的调整或更正; 或
(3)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30 天内,未能和买方签订合同;或
(4)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5 天内或签订合同后 5 天内,未能向贵方支付服务费
(如果招标文件中有此项要求)。
除贵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外,本保函自开标之日起到投标有效期期满有效,以及贵方和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并通知本行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开证行名称:
正式授权代表本行的代表的姓名和职务(打印和签字)公 章:
出具日期:
附件10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致: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招标中若获中标(招标文件编号: ),我们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5 日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支票、汇票或现金,向贵公司一次性支付应该交纳的中标服务费用。
特此承诺!
承诺方法定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传: 邮编:
承诺方授权代表签字: (承诺方盖章)承诺日期:
附件11——货物技术说明文件(产品制造商原厂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等)
附件12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技术支持及服务方案与承诺
(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项目实施方案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提供关于进度控制,交货、付款、安装、调试、验收方案等内容的项目实施方案。
二、售后服务方案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提供关于质保期、故障响应时间等内容的售后服务方案。
1、 售后服务机构简介;
2、 故障响应时间安排;
3、 软硬件维修技术人员情况。三、培训方案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提供关于培训内容、时间计划安排等的培训方案。四、兼容性与后续成本
投标人应提供本项目涉及的全生命周期成本报价方案如必要耗材或配件费用、兼容性成本、使用期间能源费、废弃处置费等。
1、 软硬件维修服务收费标准(质保期外);
2、 主要零配件价格(质保期外)。
五、其他招标要求提供的方案或承诺(如有)
如招标文件要求的需求分析文档、定制设计方案、项目团队配置情况等。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 单位 盖章:
附件13 中小企业声明函
(如为中小企业,应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 ( 标 的 名 称 ),属 于( 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 标 的 名 称 ),属 于( 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4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按《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提供)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日 期:
附件15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
依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的规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在评审时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一、如采购的产品属于强制采购的,投标人必须为投标产品出具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二、如采购的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投标人可以为投标产品出具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在评审时作加分因素。
三、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及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投标人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关栏目中查询。
一.需求一览表
包号 | 名称 | 数量 |
01 | GPU 服务器集群—GPU 算力服务器(8U) | 2 台 |
GPU 服务器集群—GPU 算力服务器(6U) | 1 台 | |
GPU 服务器集群-计算网络高速交换机 | 1 套 |
1.1 非单一货物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 GPU 算力服务器 。
二.技术规格
1.用途
可支持多种类型人工智能算法的加速卡,应对人工智能不同场景下对异构计算算力的需求。具有计算性能高、存储容量大、扩展性强和可靠性高等特点,易于管理和部署,可应用于深度学习模型训练、高性能计算、数据分析等多种应用场景。
2.工作条件
2.1 工作温度和湿度:10°C 到 35°C 20%到 80%非凝结
2.2 电力要求:220-240V AC, 50/60Hz ;最大功率支持 5kW 电器
2.3 机房已配备无间断电源。
2.4 抗干扰:应符合 IEC 61000 标准
3.配置要求
3.1 GPU 算力服务器(8U) 2 台
3.2 GPU 算力服务器(6U) 1 台
3.3 计算网络高速交换机 1 套
4.技术要求
GPU 算力服务器(8U):
4.1:类型:机架式 8U GPU 服务器
★4.2:CPU:配置 2 个可扩展处理器,单颗可达 48 核心,基本频率≥2.1GHz,最大功率 350W(可升级至 60 核,支持 PCIe5.0)
4.3:内存:配置 32 个 DDR5 ECC RDIMM 内存,内存总量≥2048GB,单条≥64GB;
4.4:硬盘:配置≥4 块 3.8TB NVMe 硬盘;
▲4.5:网卡:配置≥8 个 PCIe 接口,8 个 HDR 200G IB 端口(4 个双口网卡),4个 QSFP28 100G 端口(2 个双口网卡),2 个 LAN 25G 端口
▲4.6:GPU 卡:单模块 8 卡,单卡双精度算力 FP64≥30TFLOPS,Tensor Core FP64≥60TFLOPS,单精度算力 FP32≥60TFLOPS,Tensor Float 32≥980TFLOPS,Tensor Core FP16≥1970TFLOPS 显存 80GB,带宽 3TB/s,互联带宽≥400GB/s,PCle5.0:128GB/s,
最大热设计功耗(TDP):700W 4.7:电源:支持 1 个 3+3 3000W(PSU)
▲4.8:管理集成:2*10GbE BaseT with Intel® X710-AT2 + 2*25GbE SFP28 with Broadcom® BCM57414
4.9:System BIOS:AMI 32MB SPI Flash EEPROM
4.10:芯片组:Intel® C741
4.11:Expansion Slots : 配置 8 个 PCIe 5.0 x16 LP slot(s) 4 个 PCIe 5.0 x16 FHHL slot(s)
GPU 算力服务器(6U):
4.12:类型::机架式 6U GPU 服务器
★4.13:CPU:配置 2 个至强处理器,单颗可达 32 核心,基本频率≥2.6GHz,最大功率 250W
4.14:内存:配置 16 个 DDR4 ECC 内存,内存总量≥1024GB,单条≥64GB
4.15:硬盘:配置≥2 块 480GB M.2 硬盘 配置≥2 块 3.84TB NVMe 硬盘
4.16:RAID 卡:配置≥1 块独立 RAID 卡,支持 RAID 0、1、5 等
▲4.17:网卡:配置≥8 个 PCIe 接口,4 个 HDR 200G IB 端口,2 个 QSFP28 100G 端口,2 个 LAN 1G 端口
▲4.18:GPU 卡:单模组 8 卡,单卡双精度算力 FP64≥9TFLOPS,Tensor Core FP64≥19TFLOPS,单精度算力 FP32≥19TFLOPS,Tensor Float 32≥310TFLOPS,Tensor Core FP16≥620TFLOPS 显存 80GB,带宽 2TB/s,互联带宽≥400GB/s,PCle5.0:64GB/s,最大热设计功耗(TDP):400W
4.19:电源:支持 4 个 3000W+2 个 2400W/2000W 白金电源,支持 N+N 冗余
4.20:管理软件:HDM 无代理管理工具 (带独立管理端口) 和 FIST 管理软件
4.21:接口:2 个 USB 3.0+1 个 VGA+1 个 TypeC Debug 口(前面板),2 个 USB 3.0
(内部),2 个 USB 3.0+1 个 VGA+1 个串口+1 个 HDM 管理网口(后面板)
4.22:风扇:10 个高性能风扇,支持 N+1 冗余
计算网络高速交换机:
▲4.23:IB 交换机:类型:1U 机架式; 接口≥40 QSFP56 HDR 200G IB 端口,可
拆分为≥80 HDR 100G IB 端口;处理器:x86 双核ComEx Broadwell;控制端口:100/1000 RJ45 以太网端口 RS232 控制台端口
4.24:IB 线:配置≥20 根 200Gb/s IB HDR, QSFP56, 10m
三.商务要求
条款 | 内容 |
付款方式 | 国内合同: (1)合同生效后,甲方在 15 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50 %,作为预付款; (2)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货物,完成安装、调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40 %。 ① 乙方出具的交货清单原件一份; ② 甲方签署的收货清单复印件一份; ③ 货物验收记录复印件一份; ④ 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原件一份; ⑤ 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原件一份。 (3)在货物验收合格并稳定运行 3 个月后,在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原件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14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10 %。 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乙方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减甲方应得之补偿。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 (4)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
交付时间及地点 | 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 2、交货地点:清华大学用户指定地点 |
验收时间 | 🗹一次性验收时间 □分期验收时间 |
验收方式 (可采用一种验收方式或多种验收方式相结合) | 🗹采购人自行验收 □组织专家参与验收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 □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 □邀请未中标供应商验收 |
□其他方式: | |||
验收内容及验收标准 | 序号 | 验收内容 | 验收标准 |
1 | 硬件完整性和完好性 | 所有服务器应按照规格完好无损地到达,不应有物理损伤。 | |
2 | 系统配置和性能 | 服务器应按照规定的配置安装,并达到或超过预定的性能指标。 | |
3 | 软件安装和兼容性 | 所需的操作系统、驱动和其他软件应正确安装,且与其他 IT 系统完 全兼容。 | |
4 | 网络连接和带宽 | 服务器应能顺利连接到局域网/互联网,并达到预定的网络带宽。 | |
5 | 安全性测试 | 服务器不应存在已知的安全漏洞,并应通过初步的安全性测试。 | |
6 | 冷却和电源系统 | 服务器的冷却系统应正常运行,电源供应应稳定且无中断。 | |
7 | 备件和配件 | 所有订单中的备件、配件和手册应齐全并与订单匹配。 | |
8 | 文档和培训资料 | 应提供完整的产品文档、用户手册 和可能的培训资料。 | |
9 | 技术支持和保修 | 确保供应商提供了适当的技术支 持渠道,并确认保修期和内容。 | |
10 | 环境要求和稳定性 | 服务器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例如温度、湿度)应稳定运行。 | |
售后服务 | 1、合同货物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 36 个月。如果对合同货物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可以在补充条款中约 定。 2、免费提供原厂技术人员对采购人的操作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资料。培训时间不少于 5 天。 3、供货方应为质量保证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 |
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供货方应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 24 小时内作出响应,如需供货方到合同货物现场,供货方应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 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 7 日内解决合同货物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供货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采购人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货物的故障,供货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4、供货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对设备进行定期巡检。 5、提供商应提供 24/7 远程技术支持,并在质保期内提供原厂部件更换及必要维修服务。 6、验收应按照制造商和/或国家标准进行,确保合同货物性能和安全性 能符合规范。 | |
违约责任 | 1、乙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货物(包含仅延迟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货物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乙方按照每逾期一日合同价款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3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2、乙方提供的合同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价款 3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转包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3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 的,乙方应继续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
四.评审标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每个评委按包分别对每个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进行独立打分,所有评委对同一投标人同一包号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该包的最终得分。计算结果保留到 2 位小数,第 3 位四舍五入。具体如下:
评分因素 | 评分说明 | 分值 |
投标报价 | 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投标报价为基准价,基准价得满分 30 分,其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该投标人的投标价格)×30。 在政府采购中,按照国家政策,给予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 10%的投标价格扣除。 | 30 |
技术性能 | 综合考虑投标文件对货物/系统的质量性能、技术指标、提供的证明材料等的响应情况(指采购需求技术规格中的技术要求): (1)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的,得 41 分; (2)带“★”号标记的条款为强制要求,若不满足则投标无效; (3)带“▲”号标记的条款为重要指标,每有一项“▲”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负偏离标记,扣 5.5 分;共 6 条; (4)无标记条款为一般指标,每有一个无标记条款不满足要求的视为负偏离,扣 0.5 分,共 16 条; 注: 1)凡标有最低一级序号的指标项即为一项技术条款,无论是否隶属于上一级编号。 2)投标人需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对技术要求的所有内容进行点对点应答,应在引用本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逐条逐项答复、说明或解释。 漏报技术条款视为不满足。 | 41 |
系统方案 | 系统方案是否完整、是否清楚。应对采购人的业务需求准确理解,投标产品技术先进,整体设计成熟合理,升级扩展性强,实际性能强。 1)系统方案完整清晰,投标产品技术先进,成熟合理,扩展性强,实际性能强,满足采购人需求,整体合理完善并可行的得 5 分; 2)方案基本完整清晰,与采购人需求基本匹配,投标产品符合项目特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拓展性,基本可行的得 3 分; 3)方案相对合理,全面但不够细致,存在少数内容缺项、不完善,经调试后整体相对可行的得 1 分; 4)未提供方案或方案不完整、不清楚得 0 分。 | 5 |
项目实施 |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提供关于进度控制,交货、付款、安装、调试、验收方案等内容的项目实施方案。 1)方案内容全面、明确重点,详细合理、针对性强、贴近项目需求,为该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重点、难点分析全面;技术措施可靠、有保障,得 5 分; 2)方案内容较全面,但存在部分非核心工作表述不清晰,针对性一般,有重难点分析,技术措施较可行,得 3 分; 3)方案内容简单、无针对性,无重难点分析,技术措施较一般得 1 分; 4)未提供的得 0 分。 | 5 |
售后服务 |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提供关于质保期、故障响应时间等内容的售后服务方案。 1)售后服务方案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内容针对性强得 5 分; 2)售后服务方案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服务体系基本完善(略有不足),承诺服务内容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得 3 分; 3)售后服务方案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服务体系不完善,承诺服务内容针对性欠佳,得 1 分; 4)售后服务方案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服务体系不完善、 承诺服务内容针对性较差或未提供的,得 0 分。 | 5 |
培训方案 |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提供关于培训内容、时间计划安排等的培训方案。 1)培训方案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培训内容针对性强得 3 分; 2)培训方案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培训内容针对性欠佳,得 1 分; 3)培训方案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培训内容针对性较差或 无方案的,得 0 分。 | 3 |
类似业绩 | 考虑投标人近 3 年( 2020 年 12 月 31 日至今)具有与本项目同类的项目业绩(需提供项目业绩的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合同关键页包含合同的甲乙双方,合同详细标的和双方签章及生效时间),供应商每提供一份有效的业绩得 1 分,最高为 8分。 | 8 |
资质审查 | 考虑投标人的资质认证条件,每项 1 分,最高为 3 分。 提供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证书。每个证书 1 分,最多 3 分。 注:需提供有效(证书有效性以《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查询结果为准) 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 3 |
注:
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及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规定,如投标产品被认定为小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产品(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可在上述第 1 项价格评分中,对该包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并用扣除后的价格计算价格评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同一项目包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排列,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技术得分最高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3、对非单一产品采购的项目包,在各包中确定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4、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4.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财库〔2019〕9 号)。
4.3 如采购人所采购的设备涉及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必须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4.4 如采购人所采购的设备不涉及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中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的,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