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合同编号: 签约双方的基本情况甲方(客户): 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应急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机构开户填写): 授权代理人(机构开户填写): 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开户填写): 营业执照注册号(机构开户填写): 联系地址: 邮编: 合同编号: 甲 方: 证件名称:□身份证件 或 □营业执照 或 □其他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应急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机构): 授权代理人(机构): 联系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dtsbc.rzrq.163.com...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修订对照表
原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合同编号: 签约双方的基本情况 甲方(客户): 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应急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机构开户填写): 授权代理人(机构开户填写): 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开户填写): 营业执照注册号(机构开户填写): 联系地址: 邮编: | 合同编号: 甲 方: 证件名称:□身份证件 或 □营业执照 或 □其他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应急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机构): 授权代理人(机构): 联系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xxxxx.xxxx.000.xxx 融资年利率: %,融券年费率: %(如利率调整,按照调整后的融资年利率、融券年费率执行。) |
电子邮箱: @xxxxx.xxxx.000.xxx | |
第一条 (三十三)证券集中度:指客户信用账户单一证券,单一板块等集中度指标的统称;证券集中度以乙方网站或营业机构营业场所公示为准; 单一证券集中度:是指甲方信用账户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担保物总值的比例; 单一板块集中度:是指甲方信用账户中单一板块(如科创板等)证券市值之和占其信用账户担保物总值的比例; 板块分组集中度:是指注册制创业板、科创板证券市值合计占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 | 第一条 (三十三)证券集中度:指客户信用账户单一证券,单一板块、板块分组等集中度指标的统称;证券集中度以乙方网站或营业机构营业场所公示为准; 单一证券集中度:是指甲方信用账户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担保物总值的比例; 单一板块集中度:是指甲方信用账户中单一板块(如科创板等)证券市值之和占其信用账户担保物总值的比例; 板块分组集中度: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板块市值合计(如注册制创业板、科创板证券市值合计)占信用账户担保物总值的比 例; |
新增 第一条 (四十)有权机关: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监察机 关、纪律检查委员会等有调查、查询、限制、冻结、扣划、财产保全及强制执行等权限的机构。 | |
第四条 (八)甲方声明:签订本合同时甲方不是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甲 | 第四条 (八)甲方承诺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如实向乙方申报以下信息: |
方承诺将立即通知乙方,并尽快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解除本合同;如乙方成为上市公司后,甲方承诺向乙方如实申报是否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乙方股票,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1、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 2、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情况; 3、甲方是否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指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特定股东(指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董监高(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是否为上述人员的一致行动人;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或者关联人或股东的关联方,甲方承诺将立即通知乙方,并尽快了结融资融券交易,解除本合同。 前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乙方 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5、甲方是否为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为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关联方,以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持有期限等情况; 6、其他乙方要求申报的信息。 本合同有效期间,前述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甲方应当主动、及时向乙方申报。甲方申报不实、拒绝申报或者未按乙方要求申 报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限制甲方交易权 |
限及解除本合同; | |
第四条 (九)甲方承诺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状态,及时接收乙方发出的通知,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始终承担注意义务; | 第四条 (九)甲方承诺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状态,及时接收乙方发出的通知,接受乙方的回访,关注乙方的公告,在融资融券过程中始终承担注意义务。甲方应随时关注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合同结束日或合约到期日、授信额度、融资融券利费率等变化情况,并保证本合同下约定的通讯方式畅通,具体业务数据以乙方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所保存的电子数据内容为准。甲方应随时关注乙方确定及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包括警 戒线、平仓线)、提取线、证券集中度公告; |
第四条 (十三)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进行绕标套现,且不进行以绕标套现为目的的融资融券交易。 | 第四条 (十三)甲方知晓并同意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被强制平仓,或出现违约、纠纷、投诉、诉讼/仲裁、绕标套现等情形,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降低或者收回授信额度、限制甲方融资融券交易、合约到期不再展期等,由此造成的 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
第十四条 甲方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 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在融资融券交易进行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担保物 | 第十四条 甲方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 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担保物存在权 |
存在权利瑕疵或其他法律上争议,或被采取查封、冻结、划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乙方有权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时,扣除该种担保物价值,并及时通知甲方。其中,被采取查封、冻结、划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乙方还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甲方应当关注信用账户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的 变化,及时补充合格担保物。 | 利瑕疵或其他法律上争议,或被采取查封、冻结、划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乙方有权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时,扣除该种担保物价值。其中,被采取查封、冻结、划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直接强制平仓处分担保物,优先实现因向甲方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有权机关执行; |
第十六条 甲方持有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期间,乙方有权对该证券折算率进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连续停牌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乙方有权于下一个交易日将该证券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并通过乙方网站进行公告。 | 第十六条 甲方持有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期间,乙方有权对该证券折算率进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连续停牌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乙方有权于下一个交易日将该证券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并通过乙方网站进行公告。 当发生以上情形时,乙方在计算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时,有权视该证券暂停交易的情况调整其市值,市值的计算方式 以网站公告为准。 |
第十七条 当发生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情形的,乙方在计算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时,有权视该证券暂停交易的情况调整其市值,市值的计算方式以网站公告为准。 | 第十七条 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担保证券触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应当披露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或终止上市标准的,或出现上市公司转板、自愿解散、公司合并、回购股份及要约收购等可能导致证券主动终止上市情形的,或担保证券被乙方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或经乙 方认定担保证券存在重大风险的,乙方有权调整该证券的公允价 |
值,最低可调整为 0,具体调整方式以乙方公告为准,甲方对此无异议。 乙方将该证券公允价值调整为 0 后,如甲方维持担保比例快速下跌,达到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强制平仓条件,乙方有 权启动强制平仓程序。 | |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约定融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融资年利率为 %。 融资利息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资金的自然日天数计收,计头不计尾,利随本清(因合约展期操作造成的合约利息提前归还除外),即交易了结日为结息日。融资利息按当日融资利率计算。未扣收成功的融资利息,将转成逾期负债,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本合同约定融资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融资利息=应收融资款 × (融资年利率/360) × 距离上次计算天数 + 已有的预计利息 应收融资款=∑(每笔融资买入成交价格×每笔融资数量+交易佣金+过户费) 对于甲方当天融资开仓且在当天归还部分或全部该笔融资负债的,乙方收取 T+0 偿还部分利息。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约定融券年费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 | 第二十一条 乙方确定的融资年利率、融券年费率水平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当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时,乙方有权对融资年利率、融券年费率及计收方式进行调整或不调整。 乙方向甲方收取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利息和费用分别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的自然日天数按日计算,计头不计尾,利随本清(因合约展期操作造成的合约利息提前归还或转为其他负债除外),即交易了结日为结息日。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分别按当日融资利率、融券费率计算。未扣收成功的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将转成逾期负债,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融资利息=应收融资款 × (融资年利率/360) × 距离上次计算天数 + 已有的预计利息。其中,应收融资款=∑(每笔 融资买入成交价格×每笔融资数量+交易佣金+过户费) |
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融券年费率为 %。融券费用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证券的自然日天数计收,计头 不计尾,利随本清(因合约展期操作造成的合约利息提前归还除外),即交易了结日为结息日。融券费用按当日的融券费率计算。未扣收成功的融券费用,将转成逾期负债,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融券费用=融券所占用证券金额×(融券年费率/360)×距离上次计算天数+已有的融券费用。其中,融券所占用证券的金额=∑(每笔融券卖出成交价格×每笔融券数量)。 对于甲方当天融券开仓且在当天归还部分或全部该笔融券 负债的,乙方收取 T+0 偿还部分费用。 | 融券费用=融券所占用证券金额×(融券年费率/360)×距离上次计算天数+已有的融券费用。其中,融券所占用证券的金额=∑(每笔融券卖出成交价格×每笔融券数量)。 对于甲方当天融资、融券开仓且在当天归还部分或全部该笔融资、融券负债的,乙方收取 T+0 偿还部分利息、费用。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 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身财务安排、市场利率水平、证券同业息费水平等因素确定、调整融资年利率、融券年费率及计收方式。乙方通过本合同约定的通 知方式告知甲方,甲乙双方按新的利率、费率、计收方式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约定融券年费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融券年费率为 %。 |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随时留意乙方的相关公告,如甲方对乙方确定的融资年利率、融券年费率及收取方式有异议,应自行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解除本合同;甲方提出上述异议又不自行提前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的,乙方有权采取 强制平仓措施了结融资融券合约,并解除本合同。 |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约定融资融券额度管理费率为 %。 额度管理费分融资额度管理费和融券额度管理费。 (一)融资额度管理费。融资额度管理费是指乙方为保障 |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均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各自承担因签订及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有关税费。 乙方有权按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向 甲方收取证券划转、投票等相关费用。 |
融资授信额度的合理分配,对甲方长期占用且未使用的融资授信额度收取的管理费用。 (二)融券额度管理费。融券额度管理费是指乙方为保障融券授信额度的合理分配,对甲方长期占用且未使用的融券授信额度收取的管理费用。 融资额度管理费和融券额度管理费的基准管理费率均为年利率 5%,乙方以基准管理费率为基础,根据业务需要上下浮 动比例为 0—100%。 | |
第二十六条 甲方在乙方进行证券交易的佣金及其他税费不因融资融券本息及费用的收取而免除,佣金费率最高不超过 千分之三。 | 第二十六条 乙方不因为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及罚息的收取而免除甲方的交易费用(佣金、印花税等),交易费用的收取按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
新增 第二十八条 (十一)甲方信用资质状况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发生违约,风险承受能力等不符合乙方适当性管理要求,乙方有权采取限制甲方交易权限、降低授信额度、拒绝展期申请、暂停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要求甲方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启动强制平仓程序等措施,甲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 切后果及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 | 第三十一条 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 |
股份,或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如下约定: (一)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乙方不得接受其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 (二)个人投资者不得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提交为担保物;机构投资者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卖出 (仅包含担保品卖出、卖券还款卖出和强制平仓卖出)、普通证券账户卖出和使用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直接还券三部分合并计算,应当符合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乙方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相关股份转让符合要求; (三)乙方不得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提交作为融券券源;乙方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向甲方融出和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合并计算,应当符合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 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 | 律法规的规定及如下约定: (一)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且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提交为担保物; (二)如甲方为个人投资者且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不得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提交为担保物;如甲方为机构投资者且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乙方有权不接受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提交为担保物; (三)如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含)的股东,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且乙方有权不接受甲方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提交为担保物。如甲方持有股票市值超过该股票总市值 5%(含),乙方有权随时(包括盘中)限制甲方信用账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该股票; (四)如甲方为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其关联方,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持有期限内,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 让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内,甲方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 |
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甲方为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持有期限内,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上市公司股票;甲方及其关联方在获得前述规定的相关股份前,如有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如甲方违反本条款约定,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并由甲方承担相关损失。如证券监管部门修订相关规定,以乙方公告 为准。 |
第三十七条 甲方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逾期负债、罚息、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融券权益补偿、证券交易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乙方为追索债务所付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 第三十七条 甲方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逾期负债、罚息、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融券权益补偿、证券交易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 费、保全保费、公告费、调查费、鉴定费、评估费、执行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
第四十三条 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司法机关依法对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乙方将了结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甲方的债权,并将剩余资金划转到甲方三方存管银行对应银行账户,将剩余证券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证券账户,并按照现行规定协助执行。 | 第四十三条 有权机关依法对甲方信用账户及信用账户内资产采取限制、冻结、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如甲方仍有未偿还债务的,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实行强制平仓,收回对甲方的全部债权, 并将剩余资金划转到甲方三方存管银行对应银行账户,将剩余证券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证券账户,并按照现行规定协助执行。在此种情形下,乙方无须提 前通知甲方。 |
第四十六条 强制平仓条件 本合同约定,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即符合乙方对甲方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的条件: (二)甲方有下述违约行为之一的: 1、在单笔融资交易中,合约到期,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融资款及融资利息; 2、在xxx券交易中,合约到期,甲方未按时足额归还证券(含权益证券)、融券权益补偿款及融券费用; 3、融券卖出的证券终止上市、要约收购、吸收合并的,甲方未在证券发行人发布正式公告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融券交易; 4、本合同终止且甲方在乙方仍有未偿还债务; 5、违反本合同(第四章)的声明与保证事项,可能对乙方债权形成不利影响; 6、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可能对乙方债权形成不利影响。 (三)甲方出现下述非正常状态之一的: 1、甲方账户、资产或受益权被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划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 2、甲方被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立案调查,涉及较大金额 | 第四十六条 强制平仓条件 本合同约定,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即符合乙方对甲方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的条件: (二)甲方有下述违约行为之一的: 1、在单笔融资交易中,合约到期,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融资款及融资利息; 2、在xxx券交易中,合约到期,甲方未按时足额归还证券(含权益证券)、融券权益补偿款及融券费用; 3、融券卖出的证券终止上市、要约收购、吸收合并的,甲方未在证券发行人发布正式公告日起一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融券交易; 4、本合同终止且甲方在乙方仍有未偿还债务; 5、甲方资信状况发生重大负面变化,或甲方不再符合作为乙方融资融券客户的标准的; 6、违反本合同声明与保证事项,可能对乙方债权形成不利影响; 7、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可能对乙方债权形成不利影响。 (三)甲方出现下述非正常状态之一的: 1、有权机关依法对甲方信用账户或其信用账户内的资产采 |
经济纠纷或经济、法律责任,可能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 3、出现其他可能严重影响甲方偿债能力的情形。 | 取限制、冻结、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2、甲方被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立案调查,涉及较大金额经济纠纷或经济、法律责任,可能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 3、出现其他可能严重影响甲方偿债能力的情形。 |
第四十七条 当甲方信用账户满足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强制平仓条件时,乙方可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禁止甲方所有委托买卖行为,禁止直接还款、直接还券、卖券 还款及买券还券等。 | 第四十七条 当甲方信用账户满足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强制平仓条件时,乙方可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限制其担保物买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担保物卖出、卖券还款、 买券还券、直接还款、直接还券、担保物转出等。 |
第六十七条 上述联络方式的真实、准确与甲方利益密切相关,甲方承诺已如实提供。甲方上述联络方式中的任何一项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如因甲方预留联络方式错误或者联络方式变更后未到乙方营业网点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导致乙方未能及时将重要信息送达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向甲方通知的,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对甲方的通知义务。 | 第六十七条 上述联络方式的真实、准确与甲方利益密切相关,甲方承诺已如实提供。甲方上述联络方式中的任何一项发生变更,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完成前乙方仍按原联络方式通知甲方,如因甲方预留联络方式错误或者联络方式未及时变更等导致其未能及时接收通知,或乙方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络的,导致乙方未能及时将重要信息送达甲方,由此造成的甲方被强制平仓及其他一切后果、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甲方应当随时关注乙方通知,乙方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向甲 方通知的,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对甲方的通知义务。 |
第七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 第七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
(一)合同到期且不再顺延; (二)甲方全部了结在乙方的融资融券交易并且办理完毕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销户手续; (三)本合同发生法定或约定情形已解除; (四)甲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甲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六)乙方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七)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八)融资融券业务整体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停止; (九)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发生本条第(四)项事由的,按本合同第四十二条的约定进行处理; 发生本条第(五)项事由的,按本合同第四十三条的约定进行处理; 发生本条第(六)、(七)项事由的,除有权机构另有规定外,已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如根据有权机构规定,已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须提前到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 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按照原定融资融券 | (一)甲方书面申请终止本合同,并经乙方审核同意的; (二)甲方不再符合乙方融资融券客户选择标准的; (三)甲方出现违约情况,或甲方资信状况、资产负债情况等出现重大变化,乙方认为甲方不再适合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 (四)若因甲乙双方对本合同重要条款约定有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的; (五)甲方被宣告失踪、完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被宣告死亡; (六)甲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七)乙方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八)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九)融资融券业务整体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停止; (十)其他法定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发生本条第(一)、(二)、(三)项事由的,乙方应通知甲方,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偿还所有负债后终止本合同。甲方未按乙方要求终止合同的,乙方有权限制甲方交易,执行强制平仓,收回所有负债,终止本合同。 发生本条上述第(四)项事由的,甲方需了结所有融资融券 |
交易到期日的相关证券收市价计算的甲方可得利益与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提前到期所获实际利益之间的差额为上限。 发生本条第(八)项事由的,除有权机构另有规定外,已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如根据有权机构的规定,已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须提前到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对尚未了结的交易或甲方尚未清偿债务的处理,本合同中相关条款对双方继续具有法律约束力。 | 交易,偿还所有负债后,向乙方提交书面合同终止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本合同方可终止。 发生本条第(五)项事由的,按本合同第四十二条的约定进行处理; 发生本条第(六)项事由的,按本合同第四十三条的约定进行处理; 发生本条第(七)、(八)项事由的,除有权机构另有规定外,已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如根据有权机构规定,已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须提前到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按照原定融资融券交易到期日的相关证券收市价计算的甲方可得利益与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提前到期所获实际利益之间的差额为上限。 发生本条第(九)项事由的,除有权机构另有规定外,已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如根据有权机构的规定,已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须提前到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对尚未了结的交易或甲方尚未清偿债 务的处理,本合同中相关条款对双方继续具有法律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