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terial Transfer Agreement)
案號
感染性生物材料移轉協議書
(Material Transfer Agreement)
甲方:(機構單位/計畫主持人) (以下簡稱甲方)乙方:(機構單位/計畫主持人)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同意將其所保存之生物材料(詳如「中央研究院感染性生物材料異動申請同意書」表格(以下簡稱本材料)移轉予乙方,雙方並議定本移轉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書),以茲共同遵循。
第一條 定義
一、本材料:指依本協議書由甲方移轉予乙方之生物材料,包括材料本身及相關衍生物。
二、感染危險:指乙方或不特定第三人因受有本材料之感染或傳染所導致之任何財物毀損滅失或人身傷亡。
第二條 x材料之交付
一、本材料一經甲方交寄或交付,乙方即應依本協議書之規定履行相關義務。二、本材料之感染危險,自本材料交付予乙方起,即由乙方承受。
第三條 使用限制
一、本材料僅供乙方作為非人體使用之教學或學術研究之合法正當用途。未經甲方書面事前同意,乙方不得將本材料贈與、販售或其他類似商業行為予任何國家、組織、人員、公司或其他法人團體,且乙方及其相關人員不得將本材料運用於任何商業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本材料之買賣、借貸及授權使用等情事。乙方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嚴格管制本材料之研究、使用、管理、保管或保存等事項。
二、乙方保證乙方及其相關人員具有足夠之相關專業智識及經驗為本材料之研究、使用、管理、保管或保存,乙方並保證其實驗室、容器器皿、相關試劑、隔離系統及相關硬體設備或儀器符合相關國際法令規章之標準及品質。
三、乙方簽署本協議書,即承諾將遵循生物科技之專業倫理及道德規範,不得將本材料提供或使用於危害人類健康或和平、違反動物實驗相關規範或迫害自然環境之用途。
四、乙方對於本材料之使用、管理、保管或保存,應遵守本國及國際相關醫療法律規章、生物材料安全使用法規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四條 責任歸屬
一、因本材料之研究、使用、管理、保管或保存不慎造成環境污染、任何財物毀損滅失或人身傷亡,乙方應賠償受損者之一切損失,並負擔民事或刑事相關法律責任,甲方不負擔任何乙方因本材料之研究、使用、管理、保管或保存所生之任何法律責任。
二、如因前項規定致甲方受有任何損害、受有刑事訴追或由甲方代償費用者,乙方應對甲方負完全賠償責任。
三、乙方同意並瞭解甲方對於本材料之屬性、性質或品質、本材料對於某特殊目的之效用或適用性、本材料之智慧財產權源等事項不提供任何保證、權利瑕疵或物之瑕疵擔保。乙方並不得據此向甲方請求任何形式之賠償。
第五條 智慧財產權
一、甲方相關人員於本協議書簽署後,仍保有公開發表本材料之權利。若以本材料之研究結果發表相關論文或著作時,乙方應於致謝處(acknowledgement)或文中其他合適段落加註材料來源為甲方。
二、本協議書之簽署,不影響甲方移轉本材料予其他商業或非商業團體之權利。
三、甲方並未對所有與本材料相關之專利權、著作權等相關智慧財產權作詳細研究調查,故甲方不對乙方日後發表與本材料相關之任何書面文件負擔任何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法律責任。
第六條 保密義務
一、甲乙雙方同意因履行本協議書所知悉或持有他方當事人之一切資料,除本協議書另有約定外,不論本協議書效力持續中、移轉使用期間屆滿、終止或撤銷後,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xx負保密義務。非經他方當事人之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之洩漏或交付予任何第三人。
二、甲方保留因履行本協議書而提供或交付予乙方之一切資料之所有權。
三、乙方瞭解任何未經甲方書面事前同意之資料公開、洩漏或交付予第三人將造成甲方之嚴重損害,乙方並同意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或損失。
四、乙方應於本協議書移轉使用期間屆滿、終止或撤銷之日起七天內,將所有由甲方提供之任何型態之一切資料(包括其原本及乙方重製之版本)完全銷毀,或經甲方之書面同意由乙方將上述資料返還予甲方。
五、乙方之職員、受雇人或相關人員違反本條之保密義務者,視同乙方違反保密義務。
第七條 協議期間
一、本協議書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材料之移轉使用期間:□限期使用: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交付乙方永久保存 。
三、任一方有暫停營業之全部或一部、受破產宣告、受重整之聲請或其他難以繼續履行其義務之虞之情形時,他方得不經催告逕行以書面終止本協議書。
四、如乙方違反本協議書之約定、未盡本協議書所定之義務或不當使用本材料,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以書面終止本協議書之全部或一部。
五、若為限期使用,乙方應於移轉使用期間屆滿、本協議書終止或撤銷之日起七天內將本材料完全銷毀,並以書面通知甲方其銷毀之記錄及結果,若需繼續使用本材料應於屆期前一個月內主動來函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始得為之;乙方對其所取得之材料負有使用、保管及生物安全管控之責任,任何衍生之生物安全問題概與本局無關。
六、若乙方移轉使用期間已屆滿且未提供材料銷毀紀錄及結果或向甲方申請展期,甲方得暫停乙方申請生物材料資格兩年。
七、乙方如因違反本協議書之規定,致甲方受有損害時,乙方應負完全之賠償責任。本協議書之終止,不影響損害賠償之請求。
第八條 其他約定
一、如因本協議書相關事項而發生爭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相關訴訟費用由乙方負擔。
二、本協議書及其相關附件如有未盡事宜,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解釋或補充之。
三、本協議書或其相關附件之增刪修改,非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並經雙方有權代表人簽署同意,不生效力。
四、除前項情形外,本協議書之條款及其附件構成本協議書雙方當事人之最後完整合意,並取代本協議書訂立前與本協議書內容相抵觸之所有明示或暗示、書面或口頭之相關協議。
五、除經雙方事前書面同意外,任一方不得將其因本協議書所生之權利或義務,全部或一部移轉予第三人。
六、依本協議書所為之所有書面通知,應依照下列之地址以傳真、電子郵件或掛號郵寄予他方當事人。並以發信日起三天後,視為通知到達日。
七、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完成簽署後,由甲方將本材料寄送予乙方。八、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正本一份為憑。
乙方已於合理期間內審閱本協議書全部條款內容,茲承諾並簽章如下:
甲 機 | 方 構 主 管 : | (簽章) |
分 地電 | x 者 : 址 : 話 : | (簽章) |
乙 | 方 : | (機關全銜及關防) | |
機 | 構 主 管 : | (簽章) | |
受 | x 者 : | (簽章) | |
地 | 址 : | ||
電 | 話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