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1. 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是家長在一系列為殘疾幼兒或存在危機變為殘疾的幼兒而設的學前康復服務的第一站。中心為幼兒提供早期教育及訓練,並特別著重協助家長/監護人/家庭成員去負起照顧及訓練這些幼兒的職責。
目的及目標
2. 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旨在給予家長/監護人/家庭成員支援及鼓勵,讓他們接納、了解、照顧和培育他們的殘疾子女,從而充分提升殘疾幼兒的發展能力。
服務性質
3. 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為家長/監護人/家庭成員提供一系列服務,透過共同合作,協助他們學習接納和照顧殘疾子女。這些服務包括下列各項:
(a) 發展性評估及個人化教育活動
每名幼兒在加入中心時及往後的日子,都會接受定期評估。發展性評估的結果將用作設計個人化的訓練項目,以便為家長及幼兒釐定學習目標。
(b) 在中心進行的個別及小組訓練及/或治療
家長/監護人/家庭成員及子女每星期最少可一起出席中心的個別或小組活動一次,然後在日常生活中加以練習。中心亦會按需要提供言語治療、職業治療及物理治療服務,並備有玩具供家長借用,以方便他們在家中訓練子女。
(c) 家長/監護人/家庭成員支援及教育
中心會為家長/監護人/家庭成員提供指引、輔導及支援,提高他們對殘疾幼兒的接納及了解程度,促進殘疾幼兒的整體發展。此外,中
心亦會組織教育活動,為他們傳授促進子女言語及語言發展的知識及技巧。
部分中心亦提供以下服務:
(d) 外展服務
x家長/監護人/家庭成員在接送子女往返中心方面遇到困難,中心可以外展形式,在幼兒的家中提供上述服務。
服務對象
4. 主要的服務對象是:
• 初生至 2 歲的殘疾幼兒
• 年齡介乎 2 至 6 歲,符合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服務收納資格的殘疾幼兒
5. 如有空缺,中心亦會為下列殘疾幼兒提供服務:
• 年齡介乎 2 至 6 歲並正在輪候特殊幼兒中心的殘疾幼兒申請資格
6. 符合申請轉介資格的初生至 2 歲幼兒,須被評定為:
• 肢體傷殘(包括腦麻痺)
• 智障
• 視覺受損
• 其他先天性異常
• 發展遲緩
• 存在危機變為殘疾,即早產或體重不足的嬰兒
7. 符合只申請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服務轉介資格的2 至6 歲幼兒,須被評定為:
• 整體發展遲緩(包括言語遲緩)
• 輕微智力遲緩
• 肢體傷殘及行為上出現問題
• 家長/監護人/家庭成員未能提供足夠的指導及訓練
8. 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服務可經由醫務社會服務單位或家庭服務中心轉介,又或由母嬰健康院、兒童體能智力測驗中心或私人執業醫生診所,經醫務社會服務單位或家庭服務中心轉介至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
II. 服務表現標準
9.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服務量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六個月內為每名幼兒完成發展性評估的比率 | 95% |
2 | 一年內為每名幼兒提供的平均訓練時數(包括在中心進行的訓練、家居訓練及外展服務)(備註1) | 50小時 |
3 | 一年內以個別或小組形式為每名家長提供指導及輔導的平均時數(備註2) | 10.5小時 |
4 | 六個月內的計劃達成率(備註3) | 95% |
5 | 一年內言語治療師為每名幼兒提供直接言語/語言訓練的時數(備註4) | 18小時 |
6 | 一年內言語治療師為員工及/或家長/監護人 /家庭成員提供訓練及教育活動的次數(備註 5) | 每名言語治 療師安排24項活動(備註 6) |
(備註及定義載於本協議附件)基本服務規定
10. 服務營辦者須遵守以下基本服務規定:
• 提供並保存玩具(作為訓練殘疾幼兒的輔助工具)
• 中心每周提供合共 44 小時的服務,而核心服務時數至少每周 40 小時
• 註冊社工、專業治療師(例如職業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言語治療師及特殊幼兒工作員是服務的必要人員
質素
11.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12.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13. 此外,社署會符合下列特定服務的表現標準。社署履行本責任的實際表現,預期會影響服務營辦者符合本身所規定表現標準的能力。
⚫ 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在接獲服務營辦者書面通知有空缺後,如有具備最新及完整的資料的轉介,會於 28 天內提供轉介予服務營辦者。如無適合的轉介,社署將於適當情況下與服務營辦者進行磋商。
IV. 資助基準 2
津貼
14.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機構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15. 在指定時限內(只適用於有時限的項目),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幼兒工作員、註冊社工、合資格專業人士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服務單位營運的「其他費用」
(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公眾責任保險及訓練津貼)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處所的管理費用及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
16.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政府整體物價調整因素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承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2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下稱「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有些協議就段落 IV、V、VI 有較短的版本。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17.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18.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9.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表。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特殊或主要資本開支項目如在管理委員已作充分討論、且理據充足及備存妥善記錄的情況下,方可列入周年財務報告內。
V. 有效期(只適用於有時限的項目)
20. 本《協議》於指定時間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21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22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VI. 其他資料
23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
註釋
1. 訓練時數包括個別及小組訓練時數,但不包括預備及交通時間。
在小組訓練中,如由一名以上合資格人員(不包括言語治療師)為幼兒提供訓練,則訓練時數應按幼兒接受訓練的實際時數計算,不論有關訓練是由多少名人員提供)。
2. 指導及輔導時數指社工提供指導及輔導的有書面記錄時數。
3. 達成計劃指完成計劃。制訂計劃指服務質素標準 12 所述的程序。
4. 直接言語/語言治療訓練指言語治療師純粹就溝通、言語及語言發展等範疇為殘疾幼兒提供的臨床訓練。直接言語/語言治療訓練時數包括個別及小組訓練時數,但不包括預備及交通時間。
5. 言語治療教育活動指言語治療師向員工及/或家長/監護人/家庭成員傳授知識及技巧。僅為家長/監護人/家庭成員而設的教育活動必須至少有兩個家庭參與。
6. 如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僅提供部分言語治療師,則所需的教育活動總次數應調高為最接近的 0.5 或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