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银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09)锦律非(证)字第 82 号-4
敬启者: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下简称“锦天城”)已于 2009 年 7 月 23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银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8 月 27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090976 号文的有关要求,锦天城律师特对该反馈意见中发行人律师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
锦天城律师已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浙江银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银江电子”)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锦天城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除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被修改事项外均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第二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2007 年 11 月发行人以 2,165 万元购入控股股东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但相关协议签署日为 2008 年 8 月 20 日。该交易事项内部决策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资产评估报告和房产协议的真实性,以及该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是否独立xxx集团拥有的银江软件园内的其他房产及土地等问题的核查。
(一)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履行的合法性意见
2007 年11 月1 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银江科技集团签署了《资产收购协议》,受让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西园八路 2 号 1、2、4 幢的房产(产权证书编号:杭房权证西更字第 07049566 号、杭房权证西更字第 07049567 号、杭房权证西更字第
07049569 号)及其土地使用权,该房产建筑面积合计 15775.38 平方米,转让价
格为 4,259 万元。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经发行人一届二次董事会和 2007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08 年 8 月 10 日,发行人与银江科技集团签署了《资产收购协议补充议定
书》,约定对双方于 2007 年 11 月 1 日签署的《资产收购协议》进行变更,发行人将原受让房产由 1、2、4 幢调整为受让其中最大的一幢即西园八路 2 号 2 幢(房产证号为:杭房权证西更字第 07049567 号)。转让价格调整为 2,165 万元。2008
年 8 月 20 日,银江科技集团与发行人签署了经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的《杭州
市房屋转让合同》。上述事项经发行人一届六次董事会和 2008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对于本次关联交易出具了《独立董事关于资产收购之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函》和《独立董事关于资产收购之关联交易的意见》。
经过对上述关联交易行为所涉及的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通知、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表决票等相关资料的核查,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资产评估报告和房产协议真实合法性意见
x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为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2007 年 9 月 30 日出具的杭永房地估[2007]第 Z6199 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经核查,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具备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建房估证字 [2006]015 号),参与的估价人员均持有经注册的有效的估价人员资格证书,锦天城律师认为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经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银江科技集团于 2007 年 11 月 1 日签署《资产
收购协议》,于 2008 年 8 月 10 日签署《资产收购协议补充议定书》以及于 2008
年 8 月 20 日签署《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双方均依法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锦天城律师认为,上述房产协议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受让房产是否独立xxx集团拥有的银江软件园内的其他房产及土地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已经就所收购的房产和土地取得杭房权证xxxx 00000000 x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其杭西国用[2009]000048 号《土地使用权证》。
锦天城律师认为发行人从银江科技集团受让的房产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均独立xxx科技集团拥有的银江软件园内的其他房产及土地。
二、xx、xx夫妇共同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以及xx、xx夫妇共同拥有发行人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的核查:(1)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权和或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2)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3)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两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发行人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变更。
1、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xx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银江科技集团”)2220 万股,占银江科技集团股份总数的 44.4%;xx持有银江科技集团 300 万股,占银江科技集团股份总数的 6%。银江科技集团目前持有发行人 3097.1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51.6184%。
xx目前持有发行人股份 60.86 万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1.0143%。
锦天城律师认为:xx、xx的持股情况符合“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和或间接支配发行人股份的表决权”。
2、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积极履行职责,保障发行人的规范经营。
锦天城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3、经锦天城律师核查,xx和xx共同拥有所投资公司的控制权,是基于婚姻关系,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形成的法定共同共有,而非需要依赖于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锦天城律师认为,xx、xx对银江科技集团以及发行人股份的共同控制权在其婚姻存续期间将是稳定的、有效的。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xx、xx夫妇共同拥有发行人控制权是真实、合理、稳定的,在最近两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发行人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变更。
三、杭州银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电子”)设立时是否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是否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是否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核查。
杭州银江电子有限公司设立于 1992 年 11 月 13 日,当时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杭州市金融电子应用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金融研究所”)和钱江国际有限公
司(香港)(以下简称“钱江国际”)合资成立,注册地址位于杭州xx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公司工商资料登记注册于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成立过程详见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第四章“发行人的设立”之“银江电子的设立”。
经锦天城律师核查,银江电子在设立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包括:
(1)履行了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必要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① 项目建议书获得杭州xx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② 公司设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杭州xx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③ 公司合资合同、章程获得杭州xx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④ 公司的名称获得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⑤ 公司获得了浙江省人民政府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
⑥ 公司取得了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杭州xx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xx区”)建于 1990 年 3 月,1991
年 3 月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xx区。杭州xx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xx区内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因此具有审批xx区内中外合资企业设立的职能和权限。
(2)履行了国有银行系统企业内部的决策程序
① 公司设立的项目建议书经银江电子股东金融研究所上报其主管机构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分行审核同意后转报杭州xx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② 公司设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银江电子股东金融研究所上报其主管机构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分行审核同意后转报杭州xx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③ 公司设立的申请、合资合同、合资章程经银江电子股东金融研究所上报其主管机构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分行审核同意后转报杭州xx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对金融研究所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核查,金融研究所系由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分行全资设立,金融研究所的主管机构为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的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因此,锦天城律师认为,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分行是金融研究所对外投资行为的有权审批主体,金融研究所投资设立银江电子的行为已经获得了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分行的审批,其已经履行了金融系统企业内部的决策程序。
综上,锦天城律师认为,银江电子的设立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2003 年 5 月银江电子债务重组前后主要资产、业务情况、财务状况, 1800 万元债务偿还情况、三个股权受让方与银江电子的关系、担保情况以及债务重组、股权转让的有关协议、文件真实性的核查
(一)2003 年 5 月银江电子债务重组前后主要资产的变化
根据浙江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0 月 9 日出具的《杭州银江电子
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浙万评(2002)第 108 号】,银江电子
截止 2002 年 8 月 31 日的主要资产情况如下:
银江电子拥有位于西湖区文一路西斗门xx开发区工业园的一宗土地,用地面积 3666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杭西资国用(97)字第 6 号。
银江电子拥有房屋四幢。一号楼为总 8 层的办公写字楼,建筑面积合计
6089.75 平方米;二号楼为总 6 层的生产用房,建筑面积合计 4,588.04 平方米。
一号楼和二号楼属钢筋水泥结构,产权房建筑面积合计为 10738.91 平方米。
根据银江电子提供的土地房产证明,2003 年,银江电子清偿完毕全部 1800
万债务,还剩余如下资产:杭州市益乐路 223 号(原西湖区文一路西斗门xx开
发区工业园)的一宗土地,用地面积 1042.5 xxx;xxxxxxxx 0 x、0
xxxxxxx 0 x、0 x,xxxx合计 3099.68 平方米。
(二)债务重组前后,业务状况的变化
经对银江电子历年的营业执照核查,在债务和股权重组前,银江电子的经营范围为:“电子监控、商务电子机具、智能楼宇、计算机系统集成、综合布线、工业自控设备、音响灯光系统工程设计、安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
2003 年 5 月 20 日,股权重组完成后,银江电子取得了新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设计、安装:电子监控、商务电子机具、智能楼宇、计算机系统集成、综合布线、工业自控设备、音响灯光系统工程;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经锦天城律师核查,银江电子重组前后的实际经营业务符合当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的规定。
(三)债务重组前后财务状况的变化
根据浙江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0 月 9 日出具的《杭州银江电子
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浙万评(2002)第 108 号】,截止 2002
年 8 月 31 日,银江电子的财务指标情况为: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 调整后账面值 | 评估价值 | |
流动资产 | 1 | 4,095.67 | 3,914.90 |
长期投资 | 2 | ||
固定资产 | 3 | 1,970.94 | 1,814.35 |
其中:在建工程 | 4 | ||
建筑物 | 5 | 1,890.22 | 1,682.19 |
设备 | 6 | 80.72 | 132.16 |
无形资产 | 7 | ||
其中:土地使用权 | 8 |
其他资产 | 9 | ||
资产总计 | 10 | 6,066.61 | 5,729.24 |
流动负债 | 11 | 6,179.36 | 6,126.49 |
长期负债 | 12 | 456.64 | 300.00 |
负债总计 | 13 | 6,636.00 | 6,426.49 |
净资产 | 14 | -569.39 | -697.24 |
债务重组后银江电子的财务指标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 2003 年 12 月 31 日 | 2004 年 12 月 31 日 | |
流动资产 | 1 | 45,181,406.72 | 59,245,413.10 |
长期投资 | 2 | ||
固定资产 | 3 | 13,654,725.69 | 5,508,132.45 |
其中:在建工程 | 4 | ||
建筑物 | 5 | ||
设备 | 6 | ||
无形资产 | 7 | ||
其中:土地使用权 | 8 | ||
其他资产 | 9 | ||
资产总计 | 10 | 58,836,132.41 | 64,753,545.55 |
流动负债 | 11 | 54,738,098.96 | 40,998,211.00 |
长期负债 | 12 | 1,566,408.29 | 1,566,408.29 |
负债总计 | 13 | 56,304,507.25 | 42,564,619.29 |
净资产 | 14 | 2,531,625.16 | 22,188,926.26 |
注:上述财务数据来源于杭州万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04 年 2 月 25
日出具的万龙审【2004】字 0036 号《审计报告》、杭州万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 2005 年 3 月 12 日出具的万龙审【2005】字 0034 号《审计报告》。
(四)银江电子欠华融杭州办 1800 万元债务的偿还情况
银江电子债务重组之后,由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经营方向的改变,开始盈利,同时银江电子股东于 2004 年 9 月对发行人增资 1300 万元增加了企业的偿债能力。通过对发行人提供的银行支付凭证、华融杭州办事处的收款证明以及华融杭州办事处对债务清偿情况的说明,锦天城律师认为,截止 2005 年 3 月,发
行人已用自有资金分期偿还完毕了其应承担的 1800 万元债务,其对华融杭州办事处应付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五)三个股权受让方与银江电子的关系
2003 年股权重组中,股权受让方分别为:xx、xx和xxx。依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和发行人出具的任职情况说明:
xx当时xxx电子法定代表人,董事长。xx当时xxx电子副董事长、总经理
xxxxx在银江电子担任副总经理。
(六)发行人为浙江银江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和杭州锦盛贸易公司提供的债务担保的核查
2003 年 4 月 11 日银江电子与中国华融资产有限公司杭州办事处签署的《协议》第三条约定“在银江电子按协议约定如期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清偿债务完毕以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同意放弃追索银江电子为浙江银江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和杭州锦盛贸易公司债务担保的责任。”
经中国华融资产有限公司杭州办事处确认,银江电子已经清偿完毕了 1800
万元的债务,2003 年 4 月 11 日《协议》所约定的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
锦天城律师认为华融杭州办已经放弃了银江电子对浙江银江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和杭州锦盛贸易公司担保所产生的追索权。发行人的利益在过去没有,且在未来也不会因为改制时对两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受到损害。
(七)关于 2003 年 5 月债务重组、股权转让的有关协议、文件的核查
通过向发行人及其高管进行访谈、查阅相关资料及工商档案、函证等方式进行核查,就 2003 年 5 月银江电子的债务重组、股权转让,锦天城律师对以下文
件的真实性进行了核查:
1、2003 年 4 月 8 日的《杭州银江电子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2、2003 年 4 月 12 日,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金融电子应用技术研究所与xx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金融电子应用技术研究所与xx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钱江国际有限公司与xxx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3、浙江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浙万评报字(2002)第 108 号《杭州银江电子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4、2003 年 1 月 28 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工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xx、xx以及银江电子四方签署的《协议》;
5、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审查委员会出具的华融资审【2003】44
号《关于对杭州银江电子有限公司等 5 户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方案的批复》;
6、2003 年 4 月 11 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工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xx、xx以及银江电子四方签署的《协议》;
7、2003 年 5 月 12 日,杭州xx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杭xx
【2003】236 号《关于同意杭州银江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变更公司性质的批复》。
经核查,锦天城律师认为上述文件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五、关于英特尔产品(成都)有限公司、浙江蓝山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与发行人股东、发行人或发行人高管签署涉及发行人经营业绩、发行上市或发行人股份变动的有关协议安排的核查。
经锦天城律师通过向上述单位及发行人、高管进行访谈、查阅相关资料、走访相关部门、函证等方式及手段进行核查,确认英特尔产品(成都)有限公司、浙江蓝山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
不存在与发行人股东、发行人或发行人高管签署涉及发行人经营业绩、发行上市或发行人股份变动的有关协议安排。
六、关于英特尔所作的限售承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英特尔所持股份是否稳定的核查。
英特尔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于 2009 年 9 月 3 日重新出具了《股份锁定承诺书》: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的股份。
锦天城律师认为,英特尔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是稳定的。
七、关于银江科技集团的历史沿革,包括设立时间、出资情况、股东结构、主要资产和业务以及演变情况等的核查。
(一)银江科技集团的历史沿革
经核查,银江科技集团目前持有发行人 3097.1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51.6184%。
银江科技集团的历次出资情况、股权和业务的演变情况如下:
1、设立时间、出资情况、股权变更情况
详见锦天城于 2009 年 7 月 23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银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工作报》第六章“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第(一)点“发行人的发起人情况”之“1、银江科技集团”。
2、业务和名称变更情况
(1)第一次名称变更和经营范围变更
2006 年 9 月 14 日,浙江省工商管理局出具了《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
核准通知书》[(浙工商)名称变核内[2006]第 022383 号],核准浙江银江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06 年 9 月 13 日,浙江银江科技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了:
① 公司名称修改为浙江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②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计算机技术的研究及软件开发;xx技术研究开发、咨询服务;高科技产业投资开发、咨询服务;高科技产业投资开发;生物电子、生物制药投资开发;信息咨询服务(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银江科技集团已于 2006 年 10 月 18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的全部法定程序已经履行完毕,因此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合法有效。
(2)第二次名称变更
2007 年 3 月 14 日,浙江省工商管理局出具了《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国)名称变核内字[2007]第 149 号),核准浙江银江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07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公司名称修改为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银江科技集团已于 2007 年 4 月 17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名称变更的全部法定程序已经履行完毕,因此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公司名称变更合法有效。
(3)第二次经营范围变更
2007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计算机技术的研究及软件开发;xx技术研究开发、咨询服务;高科技产业投资开发;生物电子技术与生物制药技术的开发;信息咨询服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除外),计算机软件、硬件、机电设备、自动化设备销售,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除外)。
银江科技集团已于 2007 年 7 月 30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涉及公司住所和经营范围变更的全部法定程序已经履行完毕,因此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合法有效。
(4)第三次经营范围变更
2008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xx技术产业投资,资产管理,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成果转让,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除外)。
银江科技集团已于 2008 年 4 月 3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涉及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全部法定程序已经履行完毕,因此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合法有效。
(二)银江科技集团拥有的主要资产
1、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银江科技集团所拥有的房产如下:
所有权证号 | 所在地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用途 |
杭房权证西更字第 08059371 号 | 西园八路 2 号 6 幢 | 4704.67 | 非住宅 |
杭房权证西更字第 08059372 号 | 西园八路 2 号 5 幢 | 4704.67 | 非住宅 |
杭房权证西更字第 08059373 号 | 西园八路 2 号 7 幢 | 8238.27 | 非住宅 |
杭房权证西更字第 08059374 号 | 西园八路 2 号 3 幢 | 4704.67 | 非住宅 |
杭房权证西更字第 08059376 号 | 西园八路 2 号 4 幢 | 4704.67 | 非住宅 |
杭房权证西更字第 08059377 号 | 西园八路 2 号 1 幢 | 3052.73 | 非住宅 |
杭房权证西更字第 08059378 号 | 西园八路 2 号 8 幢 | 5078.55 | 非住宅 |
2、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银江科技集团所拥有的主要土地使用权如下:
土地使用权证号 | 坐 落 | 面 积 (平方米) | 用途 | 终止日期 |
杭西国用(2008) 第 000201 号 | 西湖区西园八路 2 号 1、3-8 幢 | 20247 | 工业 用地 | 2053 年 12 月 22 日 |
八、发行人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的核查。
锦天城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在杭州市xx产业开发区(滨江)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的缴费记录以及在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缴费记录,并核查了发行人在职人员情况。
经核查后,锦天城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
九、报告期内发行人受让又转让杭州银江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软件”)全部股权交易价格公允性和决策程序合法性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受让、转让银江软件股权的过程如下:
(一)发行人受让银江软件的股权
为了开发新业务,发行人于 2006 年 8 月从 9 名自然人手中按注册资本 1:1
的价格受让银江软件 100%的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2006 年 8 月 4 日,发行人与xx、xxx、xxx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xx、xxx、xxx分别将持有的银江软件 10 万元、5 万元、11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发行人,转让价分别为 10 万元、5 万元、11 万元。
2006 年 8 月 12 日,发行人与xxx、xx、xxx、xxx、xx、xx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xxx、xx、xxx、xxx、xx、xxxx将持有的杭州银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1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14 万元、5万元、1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发行人,转让价格分别为 1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14 万元、5 万元、15 万元。
2006 年 8 月 12 日,银江软件召开股东会,同意了上述股权转让。2006 年 8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股东会,同意受让杭州银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100 万元、占注册资本 100%的出资额。2006 年 8 月 17 日,银江软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在本次股权转让中,出让人xx、xxx、xxxx为发行人股东,因此发行人受让xx、xxx、xxx所持有的银江软件的股权系属关联交易。
依据银江软件截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银江软件实收资本 100
万元,账面净资产为 422,622.74 元。上述转让价格以该账面净资产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发行人收购银江软件是基于发行人拟拓展软件开发业务,发行人以高于账面净资产收购银江软件股权系双方协商确定,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定价公允。
(二)发行人出让银江软件的股权
发行人收购银江软件 100%的股权后,银江软件处于持续亏损状态,为了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发行人通过下述两次股权转让将银江软件 100%股权出售。
1、第一次出让
2007 年 1 月 28 日,银江电子与xx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银江电
子将其持有的银江软件 15%的 15 万股股权转让给xx,转让价格为 10 万元。
2007 年 1 月 29 日,银江电子与xxx、xxx、章笠中分别签署了《股权
转让协议》,约定银江电子将其持有的银江软件 10%的 10 万股股权以 66667 元
转让给何国平、10%的 10 万股股权以 66667 元转让给x擒豹、10%的 10 万股股
份以 66667 元转让给章笠中。
2007 年 1 月 29 日,银江软件召开股东会,通过了上述四份股权转让协议。
2007 年 2 月 28 日,银江软件完成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xx、xxx、xxx、xxx在交易当时与银江电子均无关联关系。
依据杭州银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截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公司
实收资本为 100 万元,公司账面净资产为 364,944.84 元。因此,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市场谈判价格,且高xxx软件账面每股净资产,定价公允,并未损害发行人的利益。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人xx、xxx、xxx、xxx在交易时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发行人与其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属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次股权转让已依法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
2、第二次出让
2007 年 7 月 28 日,银江电子与章笠中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银江电子
将其持有的银江软件的 35%的股权转让给章笠中,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 35 万元。转让时,章笠中与银江电子无关联关系。
2007 年 7 月 28 日,银江电子与杭州银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银江电子将其持有的银江软件的 20%的股权转让给杭州银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 20 万元。本次转让时,杭州银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发行人股东银江科技集团控股的公司,发行人出让股权给杭州银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属于关联交易。
2007 年 7 月 28 日,银江软件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了两次上述股权转让。2007
年 9 月 20 日,银江软件完成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出让的定价也是依据银江软件截止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面净资产,但由于本次出让涉及银江软件控股权的转让,因此本次出让定价高于第一次出让,发行人以 1:1 的价格将银江软件的股权转让给杭州银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xx中高于公司帐面净资产,并未损害发行人的利益。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银江软件及其股东与发行人已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上述三次股权变动的交易价格均系交易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交易价格公允,交易双方双方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签署了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并及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十、发行人及其控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以及以上述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明确的核查。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核查经核查:
1、2005 年 7 月,发行人取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的《xx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编号:9333001A0090),有效期为二年。2007 年 11 月,发行人取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的《xx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编号:9333001A0090),有效
期为二年。
2005 年 12 月,发行人子公司浙江银江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取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的《xx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编号:0533001A1979),有效期为二年。 2007 年 12 月,发行人子公司浙江银江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取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的《xx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编号:0533001A1979),有效期为二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 年 30 号),发行人所在的杭州市xx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国务院批准为xx技术产业开发区。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 001 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作为国务院批准的xx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已认定为xx技术企业的,可合法享受减按 15%的优惠所得税率。
2、依据 2008 年 10 月 13 日浙江省科技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认定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 242 家企业为 2008 年第一批xx技术企业的通知》(浙科发高[2008]250
号),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浙江银江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于 2008 年 9 月 19 日取得了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批准的《xx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0833000002),有效期为三年。
依据 2008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以享受减按 15%的优惠所得税率。
锦天城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系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的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详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银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六部分“发行人的税务”第(二)点。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利安达审字【2009】第 1200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09 年 1-6 月份、
2008 年、2007 年、2006 年所享受的地方财政补贴分别为 1,237,100.00 元、
1,279,612.55 元、310,000.00 元,100,000.00 元。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均依据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确认文件合法取得,且有权机关确认文件所依据的均为当时有效的政策、法规或地方性规定,因此,锦天城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上述财政补贴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
十一、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经有权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如下:
1、城市快速公交运营系统(BRT)优先信号控制项目。该项目拟建地址为杭州市西湖科技经济园西园八路 2 号 2 幢,发行人拟就该项目投入募集资金 1502万元。
根据《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xx(滨江)发改备[2009]10 号),该项目已于 2009 年 3 月 9 日在杭州xx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备案。
2、城市智能交通全集成控制系统开发及产业化项目。该项目拟建地址为杭州市西湖科技经济园西园八路 2 号 2 幢,发行人拟就该项目投入募集资金 3500万元。
根据《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xx(滨江)发改备[2009]11 号),该项目已于 2009 年 3 月 9 日在杭州xx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备案。
3、数字化医疗关键技术开发及产业化项目。该项目拟建地址为杭州市西湖科技经济园西园八路 2 号 2 幢,发行人拟就该项目投入募集资金 4000 万元。
根据《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xx(滨江)发改备[2009]9 号),该项目已于 2009 年 3 月 9 日在杭州xx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备案。
4、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和扩大公司智能化系统工程总包业务
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城市交通智能化、医疗信息化和建筑智能化业务,公司各项业务主要通过参加投标模式运作,许多项目需要前期资金垫资,致使对流动
资金需求较大。因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和扩大公司智能化系统工程总包业务项目需要投入募集资金 8000 万元。
发行人于 2009 年 7 月 21 日召开的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募集资金投向。
2009 年 5 月 13 日杭州市环境保护局xx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滨江区分局出具环评批[2009]51 号《关于“浙江银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快速公交运营系统(BRT)优先控制系统等三个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同意发行人在杭州市西湖科技经济园西园八路 2 号银江软件园内建设城市快速公交运营系统(BRT)优先信号控制系统、城市智能交通全集成控制系统开发及产业化、数字化医疗关键技术开发及产业化等三个项目。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得到了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授权并已完成了在政府有权部门的备案,已履行了所需的全部法定程序。
十二、对 2009 年 7 月 23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银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中不规范的声明和用语的补充意见。
经锦天城律师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全面核查,对上述文件中不规范的声明和用语做如下修改:
一、关于律师声明的修改
《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律师应声明的事项”第六点修改为:
“六、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锦天城律师依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理由。”
在《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锦天城律师暂无需要发表保留意见的事项。
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表述修改为“招股说明书”
1、《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正文”第二十一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修改为:
“经审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的部分,锦天城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的部分与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锦天城对发行人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无任何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2、《法律意见书》第三部分“总体结论性意见”修改为: “综合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有效,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具备,募股资金运用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的关联交易问题、重大债权债务问题、税务问题和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问题、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及程序性条件。发行人的申报材料内容合法、完整、准确,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法律障碍和重大法律风险。
二、关于“适当核查”的表述修改为“核查”的表述
锦天城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的“适当核查”是指锦天城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进行核查与验证,核查与验证的方法包括采用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用“适当核查”来表达律师所进行的核查与验证工作仅系律师个人用词的选择,并不代表对所阐述的内容持有保留意见。为避免引起混淆,特对相关不规范用语作如下修改:
1、《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正文”第一章“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第 1
点修改为:
“1、根据发行人所作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及锦天城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09 年 7 月 21 日召开的 200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2、《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正文”第五章“发行人的独立性”第(二)、(三)点修改为: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锦天城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与日常经营所需土地、房产及商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锦天城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三)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招股说明书》、公司提供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锦天城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全部专职。锦天城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3、《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正文”第五章“发行人的独立性”第(六)点修改为:
“(六)经核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4、《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正文”第六章“发起人和股东”第(一)点修改为: “(一)经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为 11 名,其中 1 名为法人股东,10
名为自然人股东。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法人股东系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0 名自然人发起人股东系中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均拥有合法住所。
发行人的非发起人股东为 11 名,其中 5 名法人股东,6 名自然人股东,经锦天城律师核查,11 名非发起人股东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具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公司股东的资格。”
5、《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正文”第十一章“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第(一)、(二)、(三)点修改为:
“(一)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锦天城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且可能对日常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主要包括借款合同、供货及施工合同等重大合同。发行人正在履行、将要履行以及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不存在目前可预见的潜在纠纷或风险。
(二)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前述合同均为发行人在日常经营中产生,不存在须变更合同主体的问题。锦天城律师认为,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未发现上述重大合同的履行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
(三)根据发行人说明、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及锦天城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不存在由于担保、诉讼等事项引起的或有负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锦天城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其在册员工缴纳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2008 年 12 月 29 日,杭州xx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出具《参加杭州市社会保险证明》“参保单位浙江银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已参加杭州市社会保险险种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