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398 号《关于核准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的核准,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680 万股。公司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21.88 元, 共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
证券代码:300200 证券简称:高盟新材 公告编号:2011-020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398 号《关于核准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的核准,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680 万股。公司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21.88 元, 共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
586,384,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2,318,905.34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534,065,094.66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31 日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11】第 3-0012 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公司已于 2011 年 4 月 16 日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源路支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三家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2011 年 4 月 27 日公告;2011 年 7 月
29 日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2011 年 7 月 30 日公告。
鉴于公司募投项目“年产 2.2 万吨复合聚氨酯胶粘剂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在江苏如东,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南通高盟”),为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方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2011 年 8 月 15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的议案》,同意注销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将此专户中的全部募集资金转存至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如东支行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并与中国银行如东支行签订了新的四方监管协议,原来与渤海银行广州分行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自动失效。本次调整不涉及资金用途的变更。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账户情况
南通高盟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479358649682,截止 2011 年 8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陆仟xx玖拾叁万肆仟贰佰贰拾肆元柒角叁分(¥65,934,224.73)。该专户仅用于南通高盟“年产
2.2 万吨复合聚氨酯胶粘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南通高盟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xx玖拾叁万肆仟贰佰贰拾肆元
柒角叁分(¥ 5,934,224.73 元), 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陆仟万元整
(¥60,000,000.00 元),定期存单明细如下:
1、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帐号 468958676057,编号 2013496,期限为六个月,金额肆仟xx万元整(¥45,000,000.00 元),开户日期为 2011 年 8
月 16 日。
2、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帐号 468958676057,编号 2013497,期限为三个月,金额壹仟万元整(¥10,000,000.00 元),开户日期为 2011 年 8 月 16日。
3、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帐号 468958676057,编号 2013498,期限为三个月,金额xx万元整(¥5,000,000.00 元),开户日期为 2011 年 8 月 16 日。
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
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存单不得质押。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南通高盟、专户银行与高盟新材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海通证券作为高盟新材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高盟新材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南通高盟、专户银行和高盟新材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
每季度对南通高盟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南通高盟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x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南通高盟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南通高盟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南通高盟和高盟新材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向南通高盟、高盟新材、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南通高盟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南通高盟、专户银行、海通证券、高盟新材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海通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