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住宿条款
(适用范围)第 1 条
1. 本住宿设施与入住客人签订的入住合同及相关协定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应以法令等(法令或法规。 以下亦同 )或普遍习俗为准。
2. 本住宿设施在不违反法令及习惯的范围内遵守特约时,不受限于前项目之规定,该特约优先
适用。
(住宿契约之申请)第 2 条
1. 欲向本住宿设施申请住宿契约者,请向本住宿设施告知以下事项。
(1)住宿者姓名及联络电话号码
(2)住宿日期及预定抵达时间
(3)住宿费用(原则上依照附表 1 的基本住宿费用。)
(4)申请者姓名及联络电话号码
(5)其他本住宿设施认为必须之事项
2. 住宿旅客于住宿期间内超过第 2 款之住宿日期,申请继续住宿时,本住宿设施以其申请的时刻,作为住宿旅客申请了新的住宿契约处理。
(住宿契约之成立等)第 3 条
1. 住宿契约于本住宿设施接受前条之申请时成立。但若本住宿设施能证明未曾接受申请时,则不在此限。
2. 住宿契约依照前项规定成立时,以住宿期间的基本住宿费用为上限,需在本住宿设施指定的期限内,支付本住宿设施规定的申请费。
3. 申请费将优先抵扣住宿旅客最后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发生适用于第 6 条及第 18 条之规定的情况时,按照违约金、赔偿金的优先顺位依次抵扣,如尚有余额,厕按照第 12 条之规定,于支付费用时退管。
4. 住宿旅客未按照第 2 项之规定于本住宿设施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申请费时,其住宿契约则视
同无效。但仅限于指定申请费的支付日期时,本住宿设施曾告知住宿旅客该意旨。
(不需要支付申请费的特约)第 4 条
1. 尽管有前条第 2 项之规定,本住宿设施有时会根据特约,不需要在契约成立后该支付该项的申请费。
2. 在接受住宿契约之申请时,若本住宿设施没有要求支付第 2 项之申请费及没有指定该申请费
之支付日期时,则当作已接受前项之特约予以处理。
(要求配合住宿设施采取预防感染措施)第 4 条第 2 款
住宿设施可要求拟在该住宿设施入住的客人按照旅馆业法(昭和 23 年第 138 号法)第 4 条第 2
款第 1 项的规定予以配合。
(拒绝签订住宿契约)第 5 条
1 在下列情况下,住宿设施可拒绝签订入住合同。 但是,本款并不意味着住宿设施可以在旅馆业法第 5 条所列情况之外拒绝提供住宿。
(1)住宿之申请不符合本条款规定时。
(2)客满而没有空房时。
(3)欲住宿者在住宿方面,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之虞時。
(4)欲住宿者过去曾对本住宿设施发生延迟支付费用之事实时。
(5)欲住宿者符合以下①至③的情况时。
①“防止暴力团成员不法行为等的法律”(1991 年法律第 77 号)第 2 条规定的暴力团
(下称“暴力团”)、该条第 2 条第 6 款规定的暴力团成员(下称“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②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操纵的法人及其他团体
③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团成员条件的法人
(6)欲住宿者做出造成其他住宿旅客困扰的言行时。
(7)拟住宿者为旅馆业法第 4 条第 2 款第 1 项之 2 规定的特定传染病患者等(以下简称 "特定
传染病患者等")时。
(8)欲住宿者明显有身心不适的情况时。
(9)欲住宿者如为未成年者,欲单独入住且无法出示监护人的许可证明文书时 (10)欲住宿者由于酩酊大醉等,造成及可能造成其他住宿旅客困扰之时。 (11)本住宿设施判断其住宿的权力以让渡他人为目的而申请时。
(12)欲住宿者对于住宿设施,或住宿设施工作人员,有暴力性不当要求,或其要求超出合理负
担范围时[。拟住宿客人以残疾为由、据促进消除歧视相关法案(平成 25 年法律第 65 号)、
以下简称 "消除残疾人歧视法"第 7 条第 2 款或第 8 条第 2 款规定,要求消除社会性障碍的情况除外]。
(13)因天灾,设施故障,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导致无法住宿时。
(14) 符合本住宿设施所在的都道府县施行之条例规定时。
(15) 拟住宿者向住宿设施提出过分要求、致使可能严重妨碍向其他住宿者提供住宿相关服务,反复触及旅馆业法第 5 条第 6 款规定时。
(拒绝签订入住合同的说明)第 5 条第 2 款
拟住宿者当本住宿设施基于前款规定拒绝签订入住合同时,可要求说明其拒签理由。
(住宿旅客的契约解除权)第 6 条
1. 住宿旅客可向本住宿设施提出解除住宿契约。
2. 本住宿设施依应归责于住宿旅客之是由,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约时(本住宿设施)依据第3 条第 2 项之规定,指定申请费之支付日期,并要求支付的请款下,住宿旅客在该支付前解除了住宿契约的情况除外。),依据附表 2 所示之相关内容收取违约金。但如本住宿设施接受第 4 条第 1项特约,则为因应该特约,住宿旅客只有在已被本住宿设施事前告知的情形下,需承担支付解除时的违约金义务。
3. 如住宿旅客没有联络,且在住宿日当天下午 8 点仍未抵达时(若已事先说明预定抵达时间,则以超过该时间 2 小时以上计算),本住宿设施可能视为住宿旅客迳自解除该住宿契约而做处理。
(本住宿设施的契约解除权)第 7 条
1. 本住宿设施在以下的情况下,有权解除住宿契约。但是,本款并不意味着住宿设施可以在旅
馆业法第 5 条所列情况以外拒绝提供住宿。
(1)住宿旅客在住宿方面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之虞,或经确认已有
该当行为时。
(2)住宿旅客符合以下①至③的情况时。
①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构成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②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操纵的法人及其他团体
③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团成员条件的法人
(3)入住客人是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时。
(4)对于住宿设施,或住宿设施工作人员,有暴力性不当要求,或其要求超出合理负担范围时。(入住客人根据消除残疾人歧视法第 7 条第 2 款或第 8 条第 2 款的规定,要求消除社会性障碍时除外)。
(5)因天灾等不可抗力之事由,导致无法提供住宿时。
(6)欲住宿着已酩酊大醉,对于其他住宿旅客明显造成或可能造成困扰言行之虞时。
(7)在寝室床铺上抽烟(包括电子烟)、使用消防设备等恶作剧,以其不遵从其他本住宿设施
规定的使用规则时(仅限于预防火灾之必要事项)。
(8)符合本住宿设施所在的都道府县政府施行之违反条例规定时。
(9) 入住客人向住宿设施提出过分要求、并可能严重妨碍向其他入住客人提供与住宿相关的服务,反复触及旅馆业法实施规则第 5 条第 6 款的规定时。
2. 本住宿设施依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契约时,将不收取尚未提供住宿旅客之住宿服务等费用。
(解除入住合同的说明)第 7 条第 2 款
住宿设施根据前条规定解除入住合同时,入住客人可要求住宿设施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
(住宿登记)第 8 条
1. 住宿旅客于住宿日当天,在本住宿设施的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住宿旅客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联络电话号码及职业
(2)如非居住于日本国内之外国人,则需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为确
认登记事项无误,本住宿设施需复印住宿旅客之护照)
(3)退房日及预定退房时间
(4)其他本住宿设施认为必须之事项
2. 住宿旅客欲以住宿劵、信用卡等能够代替现金支付第 12 条之费用时,请事先于前项登记时出示。
(客房的使用时间)第 9 条
1. 住宿旅客能够使用本住宿设施的客房之时间请参考有关住宿设施之相关介绍讯息。但连续住宿的情况下,除了抵达日及退房日之外,可全天使用。
2. 尽管有前项之规定,本住宿设施可能接受该项规定之时间外的客房使用。届时将收取追加费用。
(使用规则之遵守)第 10 条
住宿旅客于本住宿设施内,需遵守本住宿设施规定并公告于住宿设施内的使用规则。
(营业时间)第 11 条
1. 关于本住宿设施的主要设施等之营业时间,请参考住宿设施的目录、住宿设施内各处的公告、以及有关住宿设施之介绍讯息。
2. 前项的时间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有可能会临时变更。届时会议适当的方式通知公告。
(费用的支付)第 12 条
1. 住宿者该支付的住宿费用等明细,依照附表 1 所揭示的内容。
2. 前项住宿费用等的支付方法,以现金或本住宿设施认同的住宿劵、信用卡等能够代替的方法支付,在住宿旅客抵达时或本住宿设施请求付款时,在前台支付前项的住宿费用。
3. 本住宿设施提供住宿旅客住宿客房,并使其客房在可使用的情况下,即使住宿旅客无端未进住该房,仍将收取住宿费用。
(本住宿设施之责任)第 13 条
1. 本住宿设施在履行住宿契约及相关的契约,或因不履行这些契约而造成住宿旅客的损害时,将予以赔偿。若该事由不应归责于本住宿设施时,则不在此限。
2. 本住宿设施为因应火灾等以外灾害发生,已投保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无法按照契约提供客房时的应对方法)第 14 条
1. 本住宿设施无法依契约提供住宿旅客客房时,经住宿旅客的同意,经可能按照同样的条件,和其他住宿设施交涉。
2. 尽管有前项之规定,本住宿设施无法和其他住宿设施交涉时,将支付住宿旅客相当于违约金金额的补偿费用,以该补偿费用充当损害赔偿额。但若无法提供客房之事由,不应归责于本住宿设施时,则不予支付补偿费用。
(寄托物品等的处理方式)第 15 条
1. 住宿旅客寄放于前台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产生遗失、毁损等损害时,除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外,本住宿设施将赔偿其损失。但若为现金及贵重物品,住宿旅客事先未明确告知其种类及价值时,若非因本住宿设施之故意或重大过失,本住宿设施仅提供最高 10 万日元之赔偿。
2. 住宿旅客带进本住宿设施,未交付前台保管之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若非因本住宿设施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本住宿设施仅提供最高 10 万日元之赔偿。
(住宿旅客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之保管)第 16 条
1. 住宿旅客的随身行李在住宿之前抵达本住宿设施时,只有事先取得本住宿设施同意的行李,本住宿设施才有责任对其进行保管,并于住宿旅客在前台办理住房手续时交付。
2. 房客退房后,若房客的手提行李或随身物品(不包括贵重物品)遗留在本住宿设施内,则视为该物品的占有转移至本住宿设施,原则上,本住宿设施将等待物主联系并向其请示处理方法,但如在一个月内未收到任何指示,将由本店代为处理。惟,食物、饮料、香烟、杂志等将不留过夜直接销毁。对于贵重物品,若失主没有任何指示,则将其视为遗失物依据遗失物法送交警察局。
3. 如前 2 项所述,有关住宿旅客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之保管责任,符合第 1 项之规定为准,
符合前项时,则以同条第 2 项之规定为准。
4. 本住宿设施对于被住宿旅客遗忘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因需依据物品的性质进行适当的处理,本住宿设施将会独自判断检查方法,再按照需要,退还给持有者或依据前项之规定进行处分,住宿旅客对此不可以有任何异议。
(停车的责任)第 17 条
住宿旅客使用本住宿设施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寄放保管车辆钥匙,本住宿设施仅提供车位,恕不负责车辆管理之责。但在管理停车场之时,若因本住宿设施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时,将予以赔偿。另外,关于本住宿设施合作之停车场,则依据合作停车场之规定处理。
(住宿旅客的责任)第 18 条
1. 因住宿旅客的故意或过失,使本住宿设施蒙受损害时,本住宿设施将对住宿旅客要求赔偿该损失。
2. 本住宿设施除指定吸烟区外一律禁烟。因此、如果我们确定客人在客房或设施里其他非吸烟区域内吸烟时,如附表第三条所示,向客人征收清扫客房及客房停止出售所带来的损失费用。
(免责声明)第 19 条
关于住宿旅客在使用本住宿设施的电脑通信系统时,使用者本人将承受其所有责任。如使用电脑通信系统时发生系统故障或因其他原因而导致断线时,其结果无论使用者蒙受任何损失,本住宿设施将不负责任何责任。并且,使用电脑通信系统时如本住宿设施因发现使用者之不适当行为,对本住宿设施或第三者造成损失时,本住宿设施将对使用者要求赔偿该损失。
(原文为准)第 20 条
本条款备有日文、英文、中文及xx 4 种版本,若其条款在各版本之间发生内容不一致或错误时,其内容的全部将以日文的原文为准。
(住宿条款的改定)第 21 条
本条款可因应实际需要而随时进行改定。本条款改定时,改定后之内容鸡生效日期将以本住宿设施的网页或本住宿设施内公告的内容及生效日期为准。
2020 年 4 月 1 日修改
2022 年 2 月 1 日修改
2022 年 4 月 1 日修改
2024 年3月 1 日修改
2024 年 7 月 1 日修改
2024 年 10 月 1 日修改
附表1 住宿费用等的细目( 第 2 条第 1 项及第 12 条第 1 项)
细 目 | ||
住宿旅客应付总额 | 住宿费用 | 基本住宿费用(房间费用+用餐等费用) |
追加费用 | 其他使用的费用 | |
税 金 | 依法令及条例而规定之消费税及其他诸税 |
收到解除契约的 通知日 契约申请室数 | 不入住 | 当天 | 1 天前 | 3~2 天前 | 7~4 天前 | 20~8 天前 |
7 室为止 | 100% | 80% | 50% | 20% | ― | ― |
8 室以上 | 100% | 80% | 80% | 50% | 30% | 20% |
备注:基本住宿费用为住宿契约成立时的费用。附表 2 违约金( 第 6 条第 2 项)
【备注】
1. 百分比(%)为相对于基本住宿费用的违约金比率。
2. 契约日数缩短时,住宿设施将针对因缩短而不入住的第一天的住宿费用,从接到缩短通知日算起,按天数收取违约金。
3. 针对“要解除契约申请数 8 室以上的住宿契约”的情况,在住宿 8 天前(此后住宿设施接受申请时则从住宿设施接受申请日算起),不收取相当于总住宿人数 10%(小数点进位)的人数的违约金。
4. 对于其他合作公司或本住宿设施出售的特别住宿套餐及特定团体等,可能会规定不同于上述规定的取消费用。
附表 3 在本設施内由於吸烟造成的損失賠償(第 18 條第 2 項)
因客房内等吸烟所需進行客房清潔及消毒作業而產生的費用 | 一間3萬日元(含稅) |
因客房内吸烟而導致的客房暫停銷售費用 | 各酒店自行决定的金额 |
备注:客房停止出售所带来的损失是指由于客房需要清洁和消臭,期间无法出售本客房造成的损失。
酒店使用规则
为确保安全舒适的住宿,本住宿设施请所有客人遵守以下规则。若您不遵守这些规则,我们可能会拒绝您使用本住宿设施。
此外,如发生事故时,也有可能让客人承担其损害的责任,敬请多加注意。
1. 有关客房以及酒店内的使用
(1) 在各客房的房门内侧均备有从客房逃生用的“避难经路图”(避难逃生路线图),
请住客自行确认。
(2) 请勿于客房以及走廊使用取暖用或煮食用的生火器具以及蜡烛等用品。
(3) 客房内一律禁烟。为了防止火灾的发生,请勿在酒店内指定的地点以外吸烟(包括加热式烟草产品)。另外,如客人在客房内进行吸烟(包括加热式烟草产品),其寝具,窗帘,墙纸等清洁的费用,以及其他需要修护的物品,所需之实际费用将由客人负担。
(4) 未经本住宿设施许可,客房不可用作住宿用途之外的目的。
(5) 嚴禁住宿登記者以外的人士住宿。
(6) 请勿邀请其他外来客人到客房。如有来客,请在酒店大堂进行会面。
(7) 客人若在客房内,尤其在就寝时请扣上内锁和门上的安全锁。
(8) 请勿在大堂或餐厅穿着睡衣或拖鞋。
(9) 请勿把个人物品放置在客房以外的地方。
(10) 请勿把有损酒店形象或外观的物品摆放于窗边。
(11) 使用客房和酒店内的设施或用品时,请勿擅自在非指定的地点或用途之外使用。使用时请保持原好的状态。
(12) 住宿旅客若故意或疏忽而造成损坏酒店的建筑物、家具、固定装置或损坏其他物品,或使其需要特殊清洁时,住客需要支付相应之金额。
(13) 若住客从客房拨打外线电话时,将会另外收取外线电话费。
2. 有关住客房钥匙的管理
(1) 当住客外出时,请确认是否已经锁门。
(2) 退房本住宿设施时,请归还将客房钥匙。如未归还,将收取实际费用作为损失丢失费。
3. 有关贵重物品以及失物的处理
(1) 在住宿期间,请顾客把贵重物品寄放于柜台的金库中保管(免费)。此外,若客房内备有金库(保险箱),请使用客房内的保险箱(保险箱)存放贵重物品和现金等。
另外,保险箱(保险箱)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确认由客人个人负责,饭店不对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灭失或遗失等进行赔偿,敬请知悉。
(2) 存放于前台、衣帽间等的物品的保管期间,在没有特别指定的时候通常只限7天。
(3) 若客人遗留手提行李或随身物品(不包括贵重物品)而离开本住宿设施,则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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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物品的占有转移至本住宿设施,原则上,本住宿设施将等待物主联系并向其请示处理方法,但如在一个月内未收到任何指示,将由本店代为处理。惟,食物、饮料、香烟、杂志
等将不留过夜直接销毁。对于贵重物品,若失主没有任何指示,则将其视为遗失物依据遗失物法送交警察局。
4. 有关费用的支付
(1)支付费用时请以现金或本住宿设施认同的住宿劵、信用卡等于前台支付。此外,本住宿设施将不接受支票付款(包括旅行支票)。
(2)有关费用的支付,请于抵达本住宿设施时或前台要求付款时,于前台支付。
(3)若费用由住客以 外的人士支付时,必须在所定日期内缴交。逾期将直接向住客征收。
(4) 若需更改预定住宿的天数时,请提前联系前台员工。如需延长住宿期间,请先支付所需费用。
(5)在住宿期间,若收到前台的出示的账单,请住客先支付其账单的费用。
(6)在酒店内以签名等方式在餐厅用餐等时,请出示房间钥匙和印有房间号的您的住宿卡。 *部分设施可能无法使用。
(7)本住宿设施将不会垫付住客因购物、购买机票、火车票、巴士票、打车费、或邮寄物件等的费用。
5. 有关其他的禁止事项
(1) 请勿把客房内和本住宿设施的备用品带走(牙刷等洗浴用品可随意带走)。
(2) 请勿在客房内和本住宿设施内染发。若浴室和洗手盘,家具, 大浴场等被弄脏时,住客需承担清洁费用以及其他修理所需的实际费用。
(3) 请勿携带类似以下的物品进入酒店内
① 包括宠物在内的动物
② 发生恶臭和难闻气味的物品
③ 大量的商品
④ 火药,挥发性油等容易点燃或爆炸物的物品
⑤ 违法的刀枪剑类
⑥ 其他日本法律禁止拥有的物品
(4) 拒绝以下该当组织,个人使用本住宿设施内的各个设施
①暴力团、暴力团员、暴力团相关人士以及暴力团相关团体的人士
② 暴力团或暴力团员操纵的法人及其他团体的相关人士
③ 反社会的团体,反社会的团体人士以及相关人士
④ 被认有行暴力、伤害、恐吓、勒索行为、及威胁性无理要求和类似行为之时
⑤ 因心智不全、服用药物等原因而失去自制能力等,难以确保自己的安全,甚至可能对其他住客造成危险或恐惧,引致他人感到不安的人士
⑥ 违反本住宿设施的利用规则,或收到本住宿设施的警告后仍未能改正/ 停止其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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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士
(5)请勿在酒店内进行赌博或扰乱风纪的行为。
(6) 请勿在酒店内高声喧哗、放声歌唱、吵闹等骚扰其他住客的行为。
(7) 请勿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入或强行进入酒店内的营业设施以外的员工专用场
所。
(8) 在本住宿设施内,未经许可请勿分发宣传广告,张贴或销售商品等行为。
(9) 若无家长的承认许可,本住宿设施将拒绝未成年顾客单独的住宿。
(10) 严禁在本住宿设施内进行影响其他住客的摄影活动。此外,在本住宿设施内拍摄
的照片等映像凡未经许可而公开用作商业用途时,将可能成为依法处罚的对象。
(11)使用本住宿设施内的辅助设施、设备时,请遵守各辅助设施、设备的规定。
(12)此外,发生类似上述事项的行为时,我们会拒绝您使用本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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