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11010922210200000879-XM001
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采购2022 年度警用装备项目
(第三包)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11010922210200000879-XM001
采购人: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
二○二二年六月
目 录
1
附件 11 项目实施、供货方案、售后服务等相关承诺及方案等 55
第一章 投标邀请
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采购 2022 年度警用装备项目(第三包)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2 年 07 月 28 日上午 09: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采购 2022 年度警用装备项目(第三包)项目编号:11010922210200000879-XM001
预算金额:6420041.2 元最高限价:6420041.2 元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采购需求:
包号 | 预算金额 (元) | 数量 | 简要技术需求 |
第一包 | 1227913 | 一批 |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技术需求及相关要求 |
第二包 | 1793550 | 一批 | |
第三包 | 1960180 | 一批 | |
第四包 | 1438398.2 | 一批 | |
合计 | 6420041.2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等采购人能够正常使
用前的一切工作。质保期 3 年,自卖方交付的货物经买方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适用第一包至第四包)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即:
a)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d)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e)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第一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第二包: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第三包: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第四包: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投标人不能是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等系统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2 年07 月08 日至2022 年07 月14 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9:00-11:30,
下午 13:30-16:00 时(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2)地点: 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报名下载招标文件。
(3)方式:网上报名。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2022 年 07 月 28 日上午 09:00(北京时间)。
2、地点:xxxxxxxxxxx 00 xxx 6#小白楼二层。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1、报名须知
(1)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共同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2)投标人必须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线上报名,并向招标代理机构现场登记备案,本项目采用电子化与线下流程相结合的招标方式,未向招标代理机构现
场登记备案将影响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后续投标。 2、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相关操作如下:
(1)办理 CA 认证证书 ,详见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用户指南”
-“操作指南”-“市场主体 CA 办理操作流程指引”,按照程序要求办理。
(2)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
(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供应商按照规定办理 CA 数字认证证书后,自招标公告发布之 日起持供应商自身 CA 数字证书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
(4)证书驱动下载:于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
CA 认证证书服务热线 010-58511086。 技术支持服务热线 010-86483801。 3、电子版招标文件下载时间:2022 年 07 月 08 日至 2022 年 07 月 14 日。
4、投标人须按照上述获取方式和期限下载招标文件。
5、凡有意参加的投标人,需携带以下资料进行现场登记备案(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须包含本项目的授权)、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亲自购买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xx);
(0)xxx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报名成功网页截图加盖单位公章。备案地点:xxxxxxxxxxx 00 xxx 6#小白楼二层
以上材料仅用于资料存档,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注意:
(1)请各投标人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认真核实数字认证证书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投标要求,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技术人员。
(2)凡是未在线上关注并下载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3)本项目采用电子化与线下流程相结合的招标方式(线上免费下载招标文件,线下递交纸质投标文件)。
6、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京财采购【2022】 1143 号);
(4)《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 号);
(5)《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6)《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 125 号);
(7)《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 x财采购【2020】195)号);
(8)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通知(财库【2020】29 号);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策。 7、招标公告公示网站
x项目的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平台上同时发布。
8、疫情防控措施
x次开评标将采取全部人员防护上岗措施,并在开评标场所入口处进行体温检测和人员信息登记。对有发烧、发热、咳嗽等症状、不符合防控管理要求的人员拒绝进入开评标场所参与招投标活动。
1.参加招投标活动的各交易主体,请自觉做好个人防护,必须佩戴口罩,听从工作人员引导,主动配合体温检测和人员信息登记。
2.如出现不配合工作人员、不按要求佩戴口罩、不主动出示身份证原件的投标人员,一律拒绝进入开标场所参与投标活动。
3.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4.投标供应商送达响应文件时须出示:
(1)被授权人投标需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被授权
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法定代表人投标需出示:法定代表人声明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同一供应商代表进入现场人员最多不得超过一人。
5.如出现不配合工作人员、不按要求佩戴口罩、不主动出示身份证原件的投标人员,一律拒绝进入开标场所参与投标活动。
开标当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须出示手机健康宝 72 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文件方可进入开标现场。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
采购人地址:xxxxxxxxxxx 00 x
采购人联系方式:王警官 010-698423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 00 xxx 0#xxxxxxxxx:000000
联系人: xxx
电 话:010-69854200传 真:010-6985420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电话:000-00000000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条款号 | 内容 |
1.1 | 委托方: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买方”、“甲方”、 “招标人”) |
1.3 | 供应商:乙方、投标人、响应人、应答人 |
2.1 |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
3.4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否 |
3.5 |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是 对于非预留份额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为: 0 %。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监狱、戒毒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声明函《中 小企业声明函》、《监狱、戒毒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3.6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
3.7 |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 |
5.1 | 招标文件构成: ⚫ 第一章 投标邀请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 第四章 项目技术需求及相关要求 ⚫ 第五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 ⚫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 第七章 合同文本 |
8.1 | 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价格部分 |
x表是关于本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 开标一览表 ⚫ 投标分项报价表商务部分 ⚫ 投标函 ⚫ 投标保证金凭单(银行电子汇款凭单/凭证)(须单独密封装) ⚫ 本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附件 4、5、6、8、9、10、12、15、 16 要求的文件和资料 ⚫ 评分细则提及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资料技术部分 ⚫ 本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附件 7、11 要求的文件和资料 ⚫ 本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技术需求及相关要求”的文件和资料投标人自行编写的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对本项目服务的整体实施方案及规划及保障措施; ⚫ 服务承诺指标; ⚫ 其它需补充的文件资料。 | |
9.1 | 投标报价要求: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元”体现,且总价中包括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产品及服务的相关费用。 |
9.2 |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等采购人能够正常使用前的一切工作。 质保期:3 年,自卖方交付的货物经买方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10.1 | ★投标人提交如下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包括但不限于: 1) 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须提供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4)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内任意一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资信证明(须提供原件); 5) 参加投标前最近半年内任意一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6) 参加投标前最近半年内任意一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复印件; 7) 参加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8) 满足 10.2 款对投标人的基本要求及相关要求; 9) 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 |
10.2 | 对投标人的其他相关要求(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投标人不能是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等系统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自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查询结果打印并加盖公章。 ★ 投标人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和残疾企业视同小型、微型 企业。 |
12.1 | 投标保证金: ⚫ 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 递交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向代理机构交纳保证金(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 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期之日起 90 天。 ⚫ 交纳保证金采用以下方式: 电汇(采用电汇必须保证在规定时间前汇到代理机构账户,注明项目名称、用途和包号。以代理机构银行通知确认到账为准;如至规定递交截止时间仍未得到代理机构的银行确认,将被视为投标人未提供保证金);不接受以现金形式作为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须单独密封, 加盖投标人公章;(银行电子汇款凭单/凭证)。 ⚫ 代理机构账户见第二章 13.1。 |
12.1 | 投标保证金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
收款单位: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丰岳支行 银行账号:1105 0165 5300 0000 0040 | |
12.4 | 投标有效期: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 |
13.1 | 投标文件(含资格证明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4 份;投标文件电子版(加盖公章的正本彩色扫描)(U 盘)1 份和 word 电子版 1 份;开标一览表 1 份、投 标保证金汇款凭单/凭证 1 份。 |
14.6 | 是否允许提供备选方案:否。 |
15.2 | ★ 开标一览表:为方便统计开标信息,投标人应另提供“开标一览表”一份并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 注意:①未单独密封开标一览表或开标一览表中(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未签字、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视为无效投标。 ②单独提供的“开标一览表”如与正本中所附内容不一致,以单独提供开标 一览表为准。 |
18.4 | 投标文件若出现下列情况将视为无效投标:(本文件中“★”符号的要求和条件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与条件,如若出现偏离将被判定为无效投标) ★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 投标文件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 投标文件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或未按照规定填写的,且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前述情况导致投标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 ★ 投标保证金汇款凭单/凭证未单独密封的; ★ 不满足“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的; ★ 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 投标文件没有加盖单位公章的; ★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 投标报价超过项目预算和招标人支付能力的; ★ 投标文件中对同一货物和包件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 |
★ 非固定价格投标的; ★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投标人需就整个包进行响应,不完整的投标将被拒绝; ★ 在任何时候,如果发现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恶意竞争时,将导致废标; ★ 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比较和推选的过程中,有不正当地对招标人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或行为,或不正当地企图影响评标委员会正常工作的; ★ 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 投标人为该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 投标中有不为评委会所接受的其它重大偏离、先决条件或其它情况,则该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 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但未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 ★ 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它商务条款。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 |
18.5 | ★信用记录查询: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系统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的供应商,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
20.2 |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详见第五章) |
注意:1、参加投标的授权代表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2、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 公章)。 | ||
21.3 | 核心产品为: ●防弹防刺服(单警) | |
26.4 | 中标单位应向代理机构按照中标金额,以差额定率累进法支付中标服务费, 费率如下: | |
中标金额(万元) | 费率 | |
100 以下 | 1.5% | |
100-500 | 1.1% | |
500-1000 | 0.8% | |
30.1 | 是否需要提交履约保函:否。 |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1.1 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买方”、“甲方”或“招标人”)。
1.2 招标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为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
1.3 投标人指响应采购要求,并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资金来源
2.1 财政资金。 3.合格的投标人
3.1 投标人须符合第一章投标邀请中“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规定的内容;
3.2 投标人必须向代理机构报名领取招标文件,未向代理机构报名领取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3.3 如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将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但投标人应保证所报产品已在中国关境内并已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投标人以进口产品参与报价的,其报价将被拒绝。
3.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 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3.6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3.6。
3.7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
3.8 若采购人所采购产品或服务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但未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3.9 凡受托为本次招标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与投标。
3.10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
3.11 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其投标资格将被取消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视情况依法追究责任。
3.12 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不得认定为合格投标人的情况。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5.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产品及服务、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包括: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5.1。
5.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为无效投标。
6.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6.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7.1 投标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8.投标文件的构成
8.1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包含但不仅限于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8.1 中所列明的内容。 9.投标
9.1 投标报价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9.1。
9.2 交货地点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9.2。
9.3 交货时间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9.2。
9.4 质保期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9.2。
10.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需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0.1 中要求。
10.2 对投标人的其它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0.2。
11.1 证明产品、服务、项目成果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和电子资料,并需逐条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进行响应。
11.2 证明货物和服务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但不限于:
1) 对照招标文件,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人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xx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如对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响应有偏离,需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注明);
2) 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描述以及详细的配置说明;
3) 技术支持方案(可包括相关的案例、交货、安装、培训、调试、验收、集成方案等);
4) 投标人认为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1.3 投标人提供的软件产品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和版权,最终用户应拥有合法的软件使用权和版权。
11.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投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投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12.1 在送达投标文件时一同递交,并单独密封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保证金的有效期
应不少于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2.1 中的规定的天数,金额不得少于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2.1 中的金额,保证金的形式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2.1 中的规定。
12.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擅自撤回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中标手续费;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
12.3 未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日历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的保证金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 5 个日历日内,并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已交纳中标服务费后,无息退还。
12.4 投标有效期应不短于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2.4 的要求,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而予以拒绝。
12.5 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可以拒绝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保证金将不会不予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3.1 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和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3.1 中规定的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3.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招标文件要求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3.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
13.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投标文字须为中文,如必须用英文时应附中文译文,中文与英文如有冲突,以中文为准,并须采用国际统一单位及通用图形。
13.5 本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单位公章是指投标人的行政公章。加盖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非行政公章的投标文件无效。
13.6 投标文件的装订应牢固可靠,不易散落,不应采用活页式装订。对因装订不牢造成的文件散失而造成的投标无效,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4.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4.2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产品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4.3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格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4.4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14.5 对于投标报价不全,应当提交的报价而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交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将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4.6 投标人只允许一个投标总报价,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或多种投标方案。
14.7 投标报价中,如投标内容超出招标文件要求,该部分内容在评标时将不予以核减。
14.8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符合本要求的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14.9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 号)规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14.10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15.1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投标文件电子版、开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汇款凭单/凭证分开单独密封,且在封面标明“正本”、“副本”、“投标文件电子版”、“开标一览表”、 “投标保证金汇款凭单/凭证”字样。所有信封上均应:
(1)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在(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在信封的封装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5.2 开标一览表的递交采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5.2 中的规定。
15.3 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5.4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
投标人应在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指定地点。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15.5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5.5.1 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代理机构者,招标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
15.5.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
递交。
15.5.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15.5.4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或修改其投标,否则其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五、开标及评标
16.1 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的规定,在开标时间和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开标活动,并邀请投标人代表参加。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6.2 开标时,由公证人(如有)、监标人及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16.3 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投标保证金等信息。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但投标
声明不得为选择性报价或多个方案说明或附加条件的报价。
16.4 招标代理机构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由公证人(如有)、监标人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16.5 投标人因故不能派代表出席开标活动,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6.6 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回避申请,开标会后将不接受任何对开标过程的质疑。
17.1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和招标采购服务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由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如有)组成,成员为 5 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随机产生且不得少于 2/3。
18.1 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3)只有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才属于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18.2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若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8.3 在详细评审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指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款,例如适用法律、缴税等内容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
18.4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具有投标人须知资
料表 18.4 中的情况将被视为是非实质性响应。
18.5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将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并根据财政部国库司下发的《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 125 号)通过第三方信用平台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将视其为无效投标,不能进入下一评审环节。
19.1 在评审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必要时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授权代表的签章,并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投标人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但答复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9.2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0.评审方法
20.1 经过初审后评标委员会只将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同时考虑以下因素:环保标志产品、节能产品(须附证明材料);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或服务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供应商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20.2 评审将采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0.2 中规定的方式进行评比 。
20.3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1.1 送达投标文件之后,直到授予投标人合同止,凡与本次评标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
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1.2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试图影响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3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采购人确定本项目的核心产品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1.3。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22.1 除第 24 条规定外,评标委员会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者为中标候选人。
22.2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后,根据总得分情况,由高到低排序,向采购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22.3 当每包合格投标人多于预入围数量时,推荐平均得分排名前相应数量的单位中标入围。
22.4 若总得分有相同者,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总得分相同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项目实施方案及进度计划优劣顺序排序。
23.1 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供应商。
23.2
23.3 预投标人应在中标之后提供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原件以备查。 24.复核
24.1 必要时,采购人可对推荐的投标人进行复核。复核的内容是对投标人及其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进行核实,并在必要时可对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24.2 投标人必须如实回答采购人的询问并按采购人要求接受考察,并提供采购人所需的协助和资料。
24.3 如果复核通过,则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复核没通过,采购人将把审查结果通知评标委员会,并根据上述评审程序重新审定评比结果。
25.1 除本须知第 20.1 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接触。
25.2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 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权意见等,参与评标人员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任何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6.1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投标人可通过相关发布媒体查询评标结果。投标人可以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评标结果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质疑问题须一次性提出,但需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公告期外提出的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将不予以受理。
26.2 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6.3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投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4 投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6.4 中规定的比例向投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若投标人不能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支付中标服务费,代理机构有权取消投标人的中标资格并没收其保证金。 27.签订合同
27.1 投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否则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保证金,同时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按评审时的排序,另行确
定投标人。
27.2 招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8.保密条款
28.1 在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投标人不得将本项目的非公开资料(包括书面、
磁介质资料等)透露给第三方。否则,投标人必须承担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相关损失,采购人保留追究投标人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
29.1 询问
1)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如询问的内容涉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不在答复范围之内。
2) 投标人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投标人可向采购人提出。
29.2.质疑
1)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备注:投标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①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②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③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如质疑答复的内容涉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不在答复范围之内。
3) 投标人质疑实行实名制,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4) 投标人进行质疑时,应当书面提交质疑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及电子版(加盖公章并且签字人签字后的正本的扫描件(PDF 格式)及电子版(Word 格式)各 1 份)。
5)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质疑供应商和被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②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③具体的质疑事项和事实依据,质疑问题须一次性提出;
④提起质疑的日期应为送达我公司项目负责人的日期。
6) 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备注: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除按上述要求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人的具体权限和委托事项) 。
7) 投标人质疑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①质疑投标人已经购买了招标文件,参与了所质疑项目的采购活动;
②质疑书内容符合本文件的规定;
③在法定的质疑期内提交;
④属于我公司负责的项目;
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8) 投标人撤销质疑的,需要提交有效签署的书面撤销材料。
9) 质疑投标人进行虚假、恶意质疑的,我公司将向财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报。 30.履约保函
30.1 履约保函: 在合同签订后,中标商应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提供买方能够接受的保证格式向买方提交履约保函。(本项目不适用)
第四章 项目技术需求及相关要求
第三包核心产品为: ●防弹防刺服(单警)
序 号 | 产品名称 | 技术需求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1 | 防暴盾牌 | 高强 PC 材料经抗紫外线处理后,专用模具热压成型,形成局部凸面,凸台的加强结构xx加装镶钢片橡胶嵌条,具有很好的抗老化性能,和极大提升后的抗击打性能。投影宽度:490mm 外形尺寸:900mm×500mm透光率:≥89% 厚度:≥4.0mm重量:≤3.35kg 执行标准《GA422-2019 防暴盾牌》 ★提供公安部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 55 | 面 |
2 | 防暴盔甲服 | 1、防暴服由护胸、护背、护肩、护腹、护裆、护四肢(含脚背)、护胯等部分组成。 2、防暴服穿着灵活、易于穿脱,穿着后,两臂的自由运动及人体跪、跳、蹲、跑、俯仰、转体等动作不受到明显限制。 3、防护面积:前胸及裆部≥0.10 ㎡;后背≥0.10 ㎡;上肢(按双肢计)≥0.18 ㎡;下肢(按双肢计,含脚背) ≥0.30 ㎡。 4、防刺性能:对前胸、后背、前裆部位用 GA68 规定的标准实验刀具,以 20J 动能,垂直刺入防刺层,刀尖不能穿透防护层。 5、耐冲击性能:防暴服任意防护部件置于刚性平面上,以 20J 能量冲击,部件不出现破损、开裂。 6、★击打能量吸收性能:防暴服的前胸、后背部件分别平放于标准胶泥上,以 100J 的能量冲击,胶泥压痕深度≤10mm。 7、★重量:<6.8kg。 8、★阻燃性能:防护部件表面燃烧后的续燃时间≤3.5s 9、★结构件连接强度:插口强力≥1600N。 10、执行标准:《GA 420-2008 警用防暴服》 11、★防暴服外套面料耐光色牢度达 4 级或以上。(具 有 2017 年以来省级或检测报告)。 12、★提供公安部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中体 现了★项中所列要求并实质性满足采购要求。 | 74 | 套 |
3 | 防暴头盔 | 1、面罩:材质 PC 且经防雾处理,透光率≥88.5%;光畸变≤3';在水温 50±5℃容器上沿 15s 以上不结雾;系带连接件抗拉力:90KG±1Kg; 2、结构组成:由壳体、缓冲层、衬垫、佩戴装置(系带、 | 47 | 顶 |
下颏托、佩戴扣和盔顶悬挂系统)、面罩、护颈组成; ★3、佩戴装置:防暴头盔的系带与壳体固定连接,系带宽度为 20.2mm,佩戴扣的开启闭合功能方便可靠,能有效调节系带松紧程度,系带能承受 900N 的拉伸负载,加载过程中不出现撕裂、撕断、连接件脱落,佩戴扣松脱的现象,系带伸长量为≤16.0mm,卸载后佩戴扣能正常使用,盔顶悬挂系统通风透气,便于调节。 4、护颈:使用软质材料制成,可拆卸式,与壳体连接可靠,沿中矢面延伸出警用防暴头盔壳体外的有效部分长度为≤122.0mm。 5、抗撞击防护性能:能承受对面罩 4.9J 动能冲击。 6、抗冲击强度:能承受 1g 铅弹以 150m/s±10m/s 速度冲击。 7、吸能碰撞能量性能:能承受 49J 能量的冲击。 ★8、侧向刚性:最大变形量≤20mm,剩余变形量≤5mm;阻燃性能:外表面续燃时间≤2.5s 9、气候环境使用性:-20℃-+55℃ ★10、防弹性能:10 米的距离用 12 号猎枪弹对头盔和面罩进行射击,头盔没有破裂和穿透。 ★11、重量:≤1.55kg; 12、执行标准:《GA294-2012 警用防暴头盔》 ★提供公安部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中体现了 ★项中所列要求并实质性满足采购要求。 | ||||
4 | 防爆毯 | 1、防爆毯由一条盖毯和内经大、小不同的两个围栏组成。 ★2、盖毯的外形尺寸≥1600mm×1600mm,盖毯结构由内至外依次为:不少于 2 层涂胶织物+8 层高性能聚乙烯纤维机织布+50 层高性能聚乙烯纤维无纬布组成,盖毯质量 ≤9.5kg。外围栏的高度≥200mm,内径≥700mm,围栏结构由内至外依次为:不少于 70 层高性能聚乙烯纤维无纬布 +1 层高性能聚乙烯纤维层压板+1 层浸胶织物。外围栏质量为≤4.5kg。内围栏的高度≥310mm,内径≥500mm,围栏结构由内至外依次为:不少于 150 层高性能聚乙烯纤维无纬布+1 层高性能聚乙烯纤维层压板+1 层浸胶织物。内围栏质量为≤11.0kg。 ★3、整套质量:≤25.0kg 4、外观:盖毯和围栏应由内胆、外套等制成。盖毯、围栏外表应平整、无抽丝、破损、撕裂和腐蚀污垢,缝制线迹应顺直、规整、松紧适宜、均匀、无跳线、断线,缝制应牢固。盖毯和围栏均应有清晰牢固的产品标志。 ★5、外套材料:盖毯和围栏外套材料抗渗水性能:耐静水压>12kpa。 盖毯和围栏外套材料的断裂强力:经向为:≥4000N;纬向为:≥4000N 盖毯和围栏外套材料的断裂强撕破强力:经向为:≥ | 5 | 块 |
535N;纬向为:≥387N 面料燃烧性能:阴燃时间≤1s,续燃时间≤1s,损毁长度经向和纬向≤32mm。 6、防爆性能:以爆炸源为中心,用 5mm 厚的瓦楞纸板贴地围城一个圆形模拟靶标,其半径 3000mm、高度 1700mm。当 82-2 制式手榴弹引爆后,在模拟靶标上不应有穿透孔。 7、执行标准:《GA 69-2007 防爆毯》 ★提供公安部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中体现了 ★项中所列要求并实质性满足采购要求。 | ||||
5 | 防刺服 | 1、 符合 GA68-2019《警用防刺服》要求。 2、防刺层由≥19 层芳纶浸胶机织布和 1 层 6mm 厚防刺专用泡沫构成; 3、有效防护面积:≥0.30 ㎡; 4、★防刺内芯重量≤ 1.86kg(含内芯保护套) 5、★防刺内芯厚度为≤12.8mm(含内芯保护套) 6、防刺服重量≤2.5kg。 7、防刺性能:防刺服用标准试验刀具加配重组成测试体,测试体以 24J±0.5J 撞击能量对防刺服进行穿刺,在有效穿刺情况下,防刺服不出现穿透。 8、防刺服穿着灵活,易于穿脱。穿着后不使两臂的自由运动及人体跪、跳、蹲、俯仰、转体等动作受到限制。 9、防刺层保护套为黑色,保护套四边密封且封边均匀一致;抗静水压性能达到 GB/T 4744-2013 中规定的 5 级或以上。 10、★防刺服外套阴燃时间:经向和纬向均为 0 秒,续然时间:经向和纬向均为≤1 秒,损毁长度:经向和纬向均为≤32mm。 面料耐磨擦色牢度:干摩≥3-4 级,湿摩 ≥4 级。耐光色牢度:≥5 级,断裂强力:经向和纬向≥ 4100N。面料撕破强力:经向≥530N,纬向≥360N ★提供公安部检测中心检测报告,“★”标注指标须在 检测报告中体现。 | 43 | 件 |
6 | 防弹盾牌 | 1.功能:防护局部或全部人体,阻止弹丸或破片穿透的手持式板式装具。 2.外观:防弹盾牌内外面应无划伤、缺角、裂纹、气泡和尖锐凸起,盾牌外缘圆滑无毛刺。 3.防护性能:达到三级(79 式 7.62mm 冲锋枪发射的 7.62mm 铅心弹)或以上防护等级。 4.结构:为半弧形结构,由盾体、观察窗组成。盾体外沿用内衬钢片的橡胶包边。 ★5.防护面积:手持式防弹盾牌的有效防护面积≥0.46 ㎡。 6.规格尺寸:≥900mm×500mm。 ★7.防弹层厚度≤6mm 8.防弹材料:盾体主要采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压制 | 2 | 面 |
而成。 9.观察窗透光率:≥80% 10.重量:≤5.6 kg。 ★11.能承受 147J 动能穿刺或 342J 击打能量不破碎或者出现裂纹 12.执行标准:《GA423-2015 警用防弹盾牌》 ★提供公安部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中体现了 ★项中所列要求并实质性满足采购要求。 | ||||
7 | ●防弹防刺服(单 警)核心产品 | 1、★防护面积:≥0.31 ㎡。(以公安部检测报告体现为准) 2、★防护层厚度:≤18mm。(以公安部检测报告体现为准) 3、★防护层重量:≤2.9kg。(以公安部检测报告体现为准) 4、★防护等级:2 级(以公安部检测报告体现为准) 5、防弹性能:《GA141-2010 警用防弹衣》标准中的三级,防 79 式 7.62mm 微型冲锋枪发射的 51 式 7.62mm 手枪弹。 6、防刺性能:《GA68-2008 警用防刺服》标准规定,用标准规定的 P1 试验刀具配重 2.4kg,以 24J±0.5J 的能量穿刺产品,刀尖不能穿透产品。 7、★材质:4 层芳纶浸胶机织布+25 层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无纬布+11 层芳纶浸胶机织布+1 层 2mm 厚泡沫+1 层 6mm 厚泡沫。(以公安部检测报告体现为准) 8、★外套采用 1680D 布制作。(以公安部检测报告体现为准) 9、★在常温、高低温及浸水、湿热老化环境中,使用 1979式 7.62mm 轻型冲锋枪和 1951 年式 7.62mm 手枪弹(铅芯)进行射击试验,产品能阻断弹头,且背衬最大凹陷深度 ≤3.0mm 10、提供产品责任险保单,保险年限为五年,保险金额为 200 x 11、执行标准《GA141-2010 警用防弹衣》,《GA68-2008警用防刺服》、公装财【2010】990 号《关于开展防弹防刺服第二批送检工作的通知》。 12、★需提供 2018 年 11 月份以来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合格的检测报告,开标现场提供检测报告原件备查 13、★产品制造商为公装财传发【2012】2 号文中 1 级和 2 级同时入围企业(提供证明材料)、且制造商同时是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和 2018 年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防弹头盔头盔协议供货目录企业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开标现场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备查)。 14、★提供生产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 15、★供应商所投产品有五年 200 万元产品责任保险, | 490 | 件 |
且保险单上型号与检测报告上体现的型号一致,开标时 候提供原件备查。 | ||||
8 | 防弹头盔 | 1、★防弹头盔由盔壳和悬挂缓冲系统组成,盔壳由芳纶浸胶机织布层压成型。 2、★盔壳包边初始粘结牢度试验后,包边无开粘现象;热老化粘结牢度试验后,包边被揭开的长度≤3.5mm。 3、尺寸:L:245mm±1mm;B:225mm±1mm;H:171mm± 1mm 4、质量:≤1.41kg 5、★盔壳侧向刚性:盔壳最大变形量≤3.6mm;残余变形量≤1.8mm 6、阻燃性能:盔壳的外表面续燃时间≤5s 7 、★防弹性能: 7.1:常温试验:使用 1954 式 7.62mm 手枪,1951式 7.62mm 手枪弹(铅心)在 5m 距离对防弹头盔进行射击试验,在 5 发有效命中情况下,头盔应阻断弹头,盔壳弹痕高度≤7.5mm,且测试后悬挂缓冲系统无零件脱落。 7.2: 耐浸水性能:常温下防弹头盔在水中浸泡 24h后,盔壳表面不应出现裂缝、起泡、分层的现象。在 2发有效命中情况下,防弹头盔应阻断弹头,首发弹着点的盔壳弹痕高度≤6.5mm。 7.3:在高温试验(+55℃±2℃,恒温 3h)条件下,盔壳表面不应出现裂缝、起泡、分层的现象,在 2 发有效命中情况下,防弹头盔应阻断弹头,首发弹着点的盔壳弹痕高度≤6mm 7.4:在低温试验(-25℃±2℃,恒温 3h)条件下,盔壳表面不应出现裂缝、起泡、分层的现象,在 2 发有效命中情况下,防弹头盔应阻断弹头,首发弹着点的盔壳弹痕高度≤7.2mm 8、★防弹头盔 V50 值:≥715m/s 9、执行标准:GA 293-2012 警用防弹头盔及面罩 ★具有公安部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中体现了 ★项中所列要求并实质性满足采购要求。 ★具有国家纺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防弹头盔的原材料芳纶纱线及芳纶机织布的断裂强力、断裂伸长率检测报告。 ★具有漆面湿热、霉菌、盐雾试验合格的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封面具有 CMA、CNAS 标志。 ★生产厂家应是公安部颁发的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 业监督(警用防弹头盔)抽查合格企业,提供证明材料 | 218 | 顶 |
第五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
一、资格性审查
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按照下列指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审查的为无效标,不参与评审。
序号 | 资格审查因素 | 投标人 名称 | 投标人 名称 | 投标人 名称 |
1 | 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 |||
2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时提供),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书。 | |||
3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 印件)。 | |||
4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内任意一年财务审计报 告复印件或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资信证明(须提供原件)。 | |||
5 | 参加投标前最近半年内任意一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 明材料。 | |||
6 | 参加投标前最近半年内任意一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 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复印件。 | |||
7 | 参加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 法记录的声明。 | |||
8 | 投标人不能是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等系统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自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查询 结果打印并加盖公章。 | |||
9 | 投标人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和残疾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
结论 |
二、符合性审查
序号 | 符合性审查因素 | 投标人 名称 | 投标人 名称 | 投标人 名称 |
1 | 投标报价是否超预算 | |||
2 | 文件密封、签署、盖章 | |||
3 | 文件完整性、有效性 |
4 | 投标有效期 | |||
5 | 投标保证金 | |||
6 | 是否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实质性响应 | |||
7 | 其他商务条款 | |||
结论 |
三、评标办法
1、本项目的评标,由专家根据投标方案的合理性,投标人的资信程度,项目实施能力,售后服务等因素进行评分,总分为 100 分,各分项评分标准如下:(注:招标单位将对所有投标单位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核查,一旦发现有虚假资料将导致直接废标并追究相关投标单位的法律责任)。
2、计分方法:将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取平均值(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即为该投标单位的最终得分。
3、若总得分有相同者,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总得分相同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项目实施方案及进度计划优劣顺序排序。
4、评标委员会依据评审程序和办法以及最终投标结果,将投标人评审结果按综合评审最终平均得分高低排序,将前 3 名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推荐给采购人。
5、采购人将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投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投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投标人。
6、评标过程的未尽事宜,由采购人解释决定。四、评分标准
第三包
1、评分因素及分值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备注 |
1 | 价格部分 | 30 分 | |
2 | 技术部分 | 57 分 | |
3 | 商务部分 | 13 分 | |
合计 | 100 分 |
2、评分标准
序 号 | 评审 项目 | 评审内容 及得分 | 评分标准 |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 | |||
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 | |||
价格 | 为满分 30 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 ||
1 | 部分 (30 | 投标报价 (30 分) |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参与政府采购活 |
分) | 动的中小微企业、监狱、戒毒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 | ||
供本办法规定的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戒毒企业 | |||
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完全响应全部产品技术指标,得 42 分。每出现一项负偏离: | |||
一般条款一项不符合的扣 3 分,扣完为止。漏报技术条款视为 | |||
响应程度 (42 分) | 该条不满足。 注:投标人在响应技术规格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机 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如果投标人不提供检测报告;或无法体现投标人技术规格响应的情况时,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以认 | ||
可。核心产品技术参数必须逐条响应说明偏离情况并提供证明 | |||
材料。直接复制粘贴技术参数要求的以未响应处理。 | |||
对项目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完整性、合理性。(内容包括但不 | |||
2 | 技术部分 (57分) | 项目实施方案内容结构合理性 (5 分) | 限于项目的人员安排、验收方案、实施流程、供货方案等) 进行综合评定。 项目实施方案内容结构完整,合理性高得 5 分; 项目实施方案内容结构基本完整,合理性基本合理得 3 分; 项目实施方案内容结构不完整,方案不合理得 1 分; 未提供实施方案得 0 分。 |
售后服务方案内容详细、全面并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得 5 分; | |||
售后服务方案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 4 分; | |||
售后服务方案内容一般得 3 分; | |||
售后服务方案内容较差得 2 分; | |||
售后 | 售后服务方案内容差得 1 分; | ||
服务 | 不提供不得分。 | ||
及培训 | 技术培训方案的合理、可行能有效完善并优化项目实施情况的 | ||
(10 分) | 得 5 分; | ||
技术培训方案合理、可行得 4 分; | |||
技术培训方案较合理、可行得 3 分; | |||
技术培训方案较差得 1 分; | |||
不提供不得分。 | |||
3 | 商务部分 (13分) | 投标文件的编制 (2 分)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全面响应、内容齐全、编制规范、结构清晰、装订齐全、文字、签字、图章、复印件清晰,投标文件装订良好、投标文件目录页码对应准确。 投标文件装订较好,得 2 分。 投标文件装订一般,得 1 分。 |
节能、环保产品(2 分) | 投标产品中每有一项节能(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除外)、产品(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加 0.5 分,最多加 1 分,否则不加分。 | ||
投标产品中每有一项环境标志产品(且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认可的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相应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均需加盖 x单位公章)加 0.5 分,最多加 1 分,否则不加分。 | |||
履约能力 (4 分) | 综合考虑投标人信誉、经营状况、技术状况等履约能力情况综合评价:优得 4 分;一般得 3 分;差得 1 分。 | ||
案例 (5 分) | 投标人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同类项目业绩证 明材料。每提供 1 个合格有效的业绩得 1 分,最多得 5 分。 须附合同关键页(合同首页、条款页、双方签章页)或中标通 知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致: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单位全称)授权 (投标人代表姓名) (职务、职称)为投标人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的有关活动。为此提供投标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4 份,投标文件电子版 1 份,开标一览表 1 份,投标保证金汇款凭单/凭证 1 份。
1、我公司承诺如下:
(1)保证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完全真实有效。
(2)保证遵守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3)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
(4)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和技术需求提供的有关文件。
2、保证遵守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有效期(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及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起 90 天)的相关规定。
3、我方已详细阅读全部招标文件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已经完全理解了招标文件中的各项内容和采购人、投标人的各项权利义务的真实含义,并承诺在发生争议时不会以对招标文件存在误解、不明白招标文件中的条款为由,对贵单位行使任何法律上的抗辩权。
4、保证忠实地执行买卖双方所签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
5、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该项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
6、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投标人xx(公章):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日 期: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 | 投标总报价(元) (小写) | 投标保证金 (有/无) | 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 | 质保期 | 备注 |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 | 年,自卖方交付的货 | ||||||
物经买方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
投标总报价(大写): ,含税。 |
附件2 开标一览表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xx(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日 期:
注: 1.此表应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密封标记并单独递交一份,供唱标时使用。 2.请分别填写投标总价的阿拉伯数字及汉字大写,并保持两者一致。
3.请确认该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总报价与投标分项报价表合计总价保持一致。
37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产品名称 | 品牌 | 型号 | 参数规格 | 原产地和 制造商名称 | 数量 | 单价 (元)含税 | 总 价 (元)含税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 | |||||||||
总计 (元) | 含税 |
注:1.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本投标分项报价表的投标总价应和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报价一致。
3.投标分项报价表内容须以第四章项目技术需求及相关要求明细一致。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xx(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序号 | 货物名称 | 参数与规格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含税 | 总价 (元) 含税 | 交货期 | 交货地点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 |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xx(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附件5 业绩案例一览表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服务内容 | 合同日期 | 合同金额 (含税) | 用户联系人 | 用户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
2 | |||||||
3 | |||||||
… |
注:格式可根据招标文件实际要求进行调整。所附材料如不能证明其满足评标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不予考虑。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xx(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序号 | 招标文件条款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 款 |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 款 | 偏差说明 |
1 | ||||
2 | ||||
3 | ||||
4 | ||||
… |
1. 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中对项目需求文档中的主要要求进行应答。 2.用“满足/不满足/”响应来表明该要求是否被满足。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xx(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序号 | 招标文件条款号 | 招标文件的服务条款 | 投标文件的服务条款 | 偏差说明 |
1 | ||||
2 | ||||
3 | ||||
4 | ||||
… |
注意:
1. 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中对项目需求文档中的主要要求进行应答。
2.详细描述技术方案如何满足该需求。如果该响应在技术方案其它部分有详述,可在该处简单应答,但必须给出确切的位置索引。
3. 服务方案与招标需求全部满足,在偏差说明栏中标明“无偏离”。
4.服务方案与招标需求之间有偏差时必须确切的描述解释偏差内容,并在偏差说明栏中标明”正偏离”或”负偏离”。
5. 投标人可根据其投标内容进一步细化上述表格,并可增添其它表格或说明以便进一步明确投标内容。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xx(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附件8 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附件 8-1 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附件 8-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时提供)
(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 (姓名)授权
(授权代表姓名)为授权代表,参加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投标活动,全权处理投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宜。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xx(公章):
日 期:
附:
授权代表签字:职 务:
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传 真:
电 话: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 8-3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附件8-4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内任意一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资信证明(须提供原件)
(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附件 8-5 参加投标前最近半年内任意一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附件 8-6 参加投标前最近半年内任意一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复印件
(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附件 8-7 参加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
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特此声明。
投标人xx(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附件 8-8 投标人不能是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等系统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信用记 录查询自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查询结果打印并加盖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 8-9 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加盖单位公章)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内容 | 响应情况 | 对应投标文件页码 |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xx(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格式自拟)
(格式自拟)
(加盖单位公章)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
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
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中
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
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x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 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 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 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
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
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
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
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监狱企业适用)
本公司xxxx,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监狱企业。
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填写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
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和服务。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若产品出自符合国家规定的监狱企业,则该产品制造企业必须出具上述声明函,且供应商必须提供对应货物/服务的报价,否则在评审时将不考虑对该监狱企业的相关优惠。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
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
我公司在贵公司组织的_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的招标中若中标,我公司保证在领
取中标通知书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支票、汇票、电汇形式向贵公司即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中标服务费。如我公司未按上述承诺支付中标服务费,贵公司有权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并没收我方保证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xx(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1、投标保证金凭单。
2、须注明银行行号。
(加盖单位公章)
包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正本、副本、开标一览表、投标文件电子
版、投标保证金汇款凭单/凭证)
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
兹报送项目投标文件。
其中投标文件正本
份或副本
份或投标文件电子版
份
或开标一览表 份或投标保证金汇款凭单/凭证
份。
投标人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地址:
在 2022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时间) 前不得启封
第七章 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
合同书
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
项目名称:
货物名称:
买方:
卖方:
签署日期:
合同书
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买方) (项目名称)中所需
(货物名称)经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以 包号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
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并经采购人确认 (卖方)为中标人。买、卖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为便于解释,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1)本合同书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补充协议
(4)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
(5)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 2.货物和数量
x合同货物:数 量:
3.合同总价
x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含税),除上述费用外买方无需再向卖方支付任何费用。
分项价格:
4.付款方式
x合同的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30个日历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预付款,到货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的第二笔款,设备完成安装、调试、全部完成并经买方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的第三笔款,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买方向卖方结清5%余款。
每次买方付款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合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买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发票
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因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消除影响等)。
注:鉴于本项目的资金由财政统一集中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将根据北京市门头沟区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及相关付款手续的办理情况而定。具体支付时,如遇财政国库结算等特殊时期,最终付款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卖方应予以理解和配合,此时,不视为甲方违约。
5.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及质保期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质保期:
6.合同的生效
x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买方: 卖方:
名称:(印章) 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开户行号:
合同一般条款
1.定义
x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设立、变更、终止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1.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
1.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1.5“买方”系指与中标人签署供货合同的单位(含最终用户)。
1.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中标人。
1.7“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2.技术规范
2.1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知识产权
3.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4.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装运标志
5.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收货人: 合同号: 装运xx:
xxxxx:xxx:
xxxx、xxxxxx:xx/xx:
xx(长×宽×高以厘米计):
5.2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交货方式
6.1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6.1.1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2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3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 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陆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3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装运通知
7.1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
7.2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8.付款条件
付款条件见 “合同特殊条款”
9. 技术资料
9.1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合同生效后 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9.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9.3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0.质量保证
10.1卖方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10.2卖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0.3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
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0.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
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0.5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 36 个月。
11.检验和验收
11.1在交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1.2 货物运抵现场并由卖方完成安装调试后,买方应在 日内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1.3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员监造的权利,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
11.4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卖方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12.索赔
12.1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0.5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
12.2在根据合同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2.2.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2.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12.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0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2.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
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 12.2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合同款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3 延迟交货
13.1卖方应按照本合同“合同书”中约定以及“技术规格及相关要求”中买方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3.2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3.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4.违约赔偿
14.1除合同第15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如果延迟交货超过【】日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当补足。 14.2卖方若分包/转包给第三方的,所得收益归买方所有,且卖方还应向买方支
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同时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当补足。 14.3除另有约定外,卖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元。如经买方催告后【】日内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则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
14.4合同所约定的买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买方直接经济利益的减损、可得利益损 失、买方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审计费、诉讼费、仲裁 x、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或保全担保保险费、律师代理费、咨询费、执行费、差 旅费以及买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款、向行政机关缴纳的罚款等全部损失及费用。 15.不可抗力
15.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15.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
15.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6.税费
16.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17.合同争议的解决
17.1 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争议:
一、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仲裁机构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3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除仲裁机构或法院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8.违约解除合同
18.1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卖方追诉的权利。
18.1.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按合同第14.1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
18.1.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18.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8.1.3.1“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
18.1.3.1.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买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
18.1.3.1.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以谎报事实的方法,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
18.2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8.1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部或部分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
未解除的部分。 19.破产终止合同
19.1如果卖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买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单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但买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 施的权利。
20.转让和分包
20.1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
20.2经买方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卖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卖方共同对买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1.合同修改
21.1买方和卖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2.通知
22.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3.计量单位
23.1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4.适用法律
24.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5.合同生效和其它
25.1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合同将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开始生效。
25.2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和 各执 份。北京市
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1 份,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存档 1 份。
合同特殊条款
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特殊条款为准。合同特殊条款的序号将与合同一般条款序号相对应。
1.定义
1.5 买方:本合同买方系指: 。
1.6 卖方:本合同卖方系指: 。
1.7 现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安装和运行地点位于:买方指定地点。
6.交货方式
6.1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交货方式为: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并支付运输费及其他的相关费用。
8.付款条件:
9.技术资料: 。
10.质量保证:
10.3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3 个日历日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0.4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7 个日历日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0.5 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买方最终验收起 个月(如招标文件第四章 “项目技术需求及相关要求”部分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内保修,终身免费维修。
11.检验和验收:
12.索赔:
12.3 索赔通知期限:15 个日历日。
15 不可抗力:
15.2 不可抗力通知送达时间: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