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宿舍租賃契約書
條文修正內容對照表
條文 | 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明 |
第一條本約標的及租金數額 | 新增承租身份以及每月應繳租金包含應業稅。 | ||
第五條提前終止租約 | 除本約另有規定外,如乙方擬於本約租賃期間屆滿前提前終止本約,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甲方。於該一個月通知期限內,無論乙方是否已遷出本約宿舍,均應繼續給付租金。 甲方收受該書面通知及完成點交 後發生效力,但若點交時,仍發現未騰空並恢復原狀,則至騰空並恢復原狀前,乙方均應繼續給付租 金。 甲方得因法令之修改或政府政策 之變更,而隨時於兩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約。 | 除本約另有規定外,如乙方擬於本約租賃期間屆滿前提前終止本約,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甲方。於該一個月通知期限內,無論乙方是否已遷出本約宿舍,均應繼續給付租金。甲方得因法令之修改或政府政策之變更,而隨時於兩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約。 | 新增甲方進行宿舍點交時乙方未將宿舍恢復原狀之處理方式。 |
第六條租金給付及調整 | 乙方應自本約租賃期間開始之日起,依第一條所約定之每月應繳租金數額,按月依甲方所定之繳租程序及繳納期限繳付甲方租金,並應另行加計給付營業稅,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 甲方得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及本約宿舍所座落基地之公告地價或行政院核定國有土地租金率之調 整,隨時調整本約宿舍之租金數 | 乙方應自本約租賃期間開始之日起,依第一條所約定之每月應繳租金數額,按月繳交,依甲方所定之繳納方式繳付甲 方,並應另行加計給付營業稅。甲方得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及本約宿舍所座落基地之公告地價或行政院核定國有土地租金率之調整,隨時調整本約宿舍之租金數額,並自調整確定之次 | 1. 新增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繳納每月租金。 2. 增列房屋之一滅失處理方式。 |
額,並自調整確定之次月份起生效,乙方不得異議。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房屋之一部滅失者,乙方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 月份起生效。 | ||
第七條衍生費用之負擔 | x約宿舍於租賃期間內所生之 水、電、瓦斯及電話等衍生之相關費用,概由乙方負擔。 電費計價標準依台灣電力公司計費 方式進行計價;水費計算標準依本園區民生用水收費標準進行計價。 | 本約宿舍於租賃期間之水、 電、瓦斯及電話等衍生之相關費用,概由乙方負擔。 | 新增水費及電費計價方式說明。 |
第八條違約金之約定 | 乙方未依約定期限繳納租金,應按下列規定繳付違約金: 一、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按應繳總額加收百分之二違約金,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免予繳付違約金。 二、逾期一個月未滿二個月者,按應繳總額加收百分之五違約金。 三、逾期二個月以上者,按應繳總 額加收百分之十違約金。 | 乙方未依約定期限繳納租金,應按下列規定繳付違約金: 一、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按應繳總額加收百分之二違約金。 二、逾期一個月未滿二個月者,按應繳總額加收百分之五違約金。 三、逾期二個月以上者,按應繳總額加收百分之十違約金。 | 租金逾期 2 日內違 約 x 處 理 方式。 |
第九條租賃保證金 | 乙方應按首次簽約當時二個月之未稅應繳租金總額,向甲方繳納租賃保證金,以擔保乙方履行本約之各項約定。本租賃保證金由乙方於簽約時一次繳付,並由甲方掣給收據,如遇租金調整或本約辦理續約 或延展時,保證金數額不另行調 | 乙方應按簽約當時三個月之應繳租金總額,向甲方繳納租賃保證金,以擔保乙方履行本約之各項約定。本租賃保證金由乙方於簽約時一次繳付,並由甲方掣給收據,如遇租金調整或本約辦理 續約或延展時,保證金數額不另 | 修正續租之租賃保證金事宜以及租賃終止後保證金退還之要點。 |
整。 本約租賃期限屆滿後,如有辦理續約,甲乙雙方同意以前項保證金作為續約後之保證金,乙方不需另行繳納。 若乙方首次簽約所繳納之租賃保證金為三個月應繳租金總額者,於租約期滿辦理續約,乙方可選擇以前開保證金作為續約後之保證金,或退還前開之租賃保證金後,重新繳納續約時二個月之未稅應繳租金總額。 本約經終止或租賃期間屆滿,經乙方依約交還本約宿舍且無欠繳租金(含營業稅)、逾期違約金、水費及電費等各項費用或其他任何違約情事時,且需將遷入之戶籍辦竣遷出後,甲方應無息退還乙方所繳租賃保證金。 乙方不得主張以租賃保證金抵償 租金。 | 行調整。 本約經終止或租賃期間屆滿,經乙方依約交還本約宿舍且無欠繳租金、逾期違約金、水費及電費等各項費用或其他任何違約情事時,甲方應無息退還乙方所繳租賃保證金。 乙方不得主張以租賃保證金抵償租金。 | ||
第十條 使用限 制(一) | 乙方租用本約宿舍之用途,限供乙方所屬員工及其眷屬使用,不得將其全部或部分轉租、分租、借與他人使用或以其他變相方式交由他 人使用,或供違反法令之使用。 | 乙方租用本約宿舍之用途,限供乙方所屬員工及其眷屬使用,不得轉租、分租、借與他人使用或以其他變相方式交由他人使 用,或供違反法令之使用。 | 文字部分修正。 |
第十一條 使用限 制(二) | 乙方應於訂約後立即詳細檢查本約宿舍之各項設施,如發現有先前業已存在之任何瑕疵,應即通知甲方,並由甲方負責修復。於乙方接管本約宿舍一個月後,乙方不得再主張本約宿舍之瑕疵及請求減少租金。 租賃期間,乙方應自行維修之項目詳如附件一之「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宿舍自行維修事項表」。 甲方為提供各項生活機能,得於本 | 乙方應於訂約後立即詳細檢查本約宿舍之各項設施,如發現有先前業已存在之任何瑕疵,應即通知甲方,並由甲方負責修復。於訂約一個月後,乙方不得再主張本約宿舍之瑕疵及請求減少租金。 甲方為提供各項生活機能,得於本約宿舍之公共設施部分空間,依法經營或委託經營各項供 應服務。 | 修正租賃期間,承租者應自行維修事項。 |
約宿舍之公共設施部分空間,依法經營或委託經營各項供應服務。 | |||
第十一 條之一 使用限 制(二) | 乙方應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維護本約宿舍及其公共設施,並負責維護其環境衛生。 乙方或其所屬員工或其眷屬不得於本約宿舍所在之建築物公共區域堆置物品或有其他妨害公共安全之行為。如有堆置情形,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應自行負責清除,逾期仍未改善者,由甲方代為清除,費用由乙方負擔。 乙方或其所屬員工或其眷屬不得於本約宿舍所在之建築物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影響公共安全。亦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如有棄置、排放等情形,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由甲方代為清除,費用由乙方負擔。 本約宿舍或其公共設施如有毀損、滅失之情事,經查證為乙方所致,乙方應負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責任,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之毀損、滅失,不在此 限。 | (無) | 增列維護宿舍及公共設施環境衛生,以及代為清除之費用結算方式。 |
第十四條 使用限 制(五) | 乙方得於本約宿舍內安裝電話或其他視訊設施,惟不得影響或改變原有房屋之建築安全結構。 乙方不得對本約宿舍之建築物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其他公共空間等,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 乙方得於本約宿舍內安裝電話或其他視訊設施,惟不得影響或改變房屋結構。 | 條列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宿舍之事項。 |
第十七條 終止租約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租約,收回宿舍,已繳租金不予退還: 一、 乙方喪失本約前言之資格條件,或經甲方依法令其遷出園區。 二、 乙方違反本約第十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經甲方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租約: 一、 房屋損害而有修繕之必要時,其應由甲方負責修繕者,經乙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未修繕完畢,而影響租賃目的效用時;但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造成房屋損害,乙方不得要求終止租約。 二、 有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減少租金無法議定,或房屋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目的。 三、 房屋有危及乙方及其同居人 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時。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租約,收回宿舍,已繳租金不予退還: 一、 乙方喪失本約前言之資格條件,或經甲方依法令其遷出園區。 二、 乙方違反本約第十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經甲方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 | 增列乙方可終止租約之事項。 |
第二十一條 連帶保證人責任 | 乙方應履行本約各條款應盡義務,並應自行覓尋連帶保證人乙人且協助其於詳閱本約內容後,於本約連帶保證人欄位辦理簽名、用印及留存身分證影本乙份作為本約附件;該影本由該身分證正本影印而得,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保證其與正本有完全同一形式外觀,並無虛偽或不實之情形。 | 乙方應履行本約各條款應盡義務,並應自行覓尋連帶保證人乙人且協助其於詳閱本約內容後,於本約連帶保證人欄位辦理簽名、用印。 | 修訂連帶保證人應備妥之文件及應確認之事項。 |
第二十四條 租約份 | x租約乙式四份,由甲方執三份,乙執一份為憑。 本契約相關附件均視為本契約之一 部分。 | 本租約乙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 修 正 租 約 之 份數。 | |
數 | ||||
第二十五條 | x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日經乙方攜回審閱十日。 | (無) | 增列乙方審閱日數。 | |
租約審 | ||||
閱 | ||||
四 宿舍租 | 每月租金總額包 含營業稅。 | |||
賃要點_ | ||||
租金費 | ||||
用 | ||||
六 | 租賃期間以三年為原則,期滿得續 | 租賃期間以一年為原則,期滿得 | 修改租賃期限。 | |
宿舍租賃要點_ | 訂租約。經本處通知核配本宿舍起 15 日以內應與本處簽訂租賃契約,逾期視為棄權,須再重提申 | 續訂租約。經本處通知核配本宿 舍起 15 日以內應與本處簽訂租賃契約,逾期視為棄權,須再重 | ||
租賃期 | 請。 | 提申請。 | ||
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