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章程是印刷於FSCTM 認可紙張,再造成分包括25% 用後廢料及含植物油油墨印刷。
德意志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DWS 環球
香港基金章程
2013 年3 月19 日
DWS 環球
DWS 環球神農
DWS 環球主題
此章程是印刷於FSCTM 認可紙張,再造成分包括25% 用後廢料及含植物油油墨印刷。
香港投資者補充資料 日期:2013 年3 月19 日
DWS 環球
• DWS 環球神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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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文件構成日期為2012 年11 月9 日的基金章程摘錄與管理規則(統稱為「基金章程」)之一部份,必須跟基金章程一併派發和閱讀。除在本文件另有界定外,本文件所用之詞彙及語句將與基金章程所定義者具有相同涵義。如閣下對本文件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尋求獨立的專業財務意見。
附註:投資決定是由閣下自行作出的。閣下如對本文件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DWS 環球(「本基金」)及其子基金DWS 環球神農及DWS 環球主題(統稱為「子基金」)已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認可發售。證監會認可並不代表其對本基金或其子基金作出推薦或背書,亦不代表其對本基金及其子基金的商業價值或其表現作出保證。概不表示該等子基金適合所有投資者,亦不保證該等子基金適用任何特定投資者或投資者類別。
警告:就基金章程摘錄所載的基金而言,只有DWS 環球神農及DWS 環球主題獲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 節獲得認可,因而可向香港公眾銷售。請注意,基金章程摘錄第2 頁中亦有提及若干未獲證監會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概不得向香港公眾提呈發售該等未獲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證監會僅就上述向香港公眾銷售的證監會認可基金批准發行基金章程摘錄。中介人應注意有關限制。
管理公司董事已採取所有合理的行動,以確保本文件所載內容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正確無誤,並且確保不會遺漏一些可能對在此刊載之資料或意見引致誤導成份之任何重要資料。所有董事將承擔相應責任。
衍生工具
子基金可為投資目的而廣泛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期權、金融期貨合約及掉期(例如信貸違約掉期、利率掉期、貨幣及股票)。子基金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為各子基金資產分別提供有效管理,同時可調控投資期限及風險。
在以名義方式的總數計算時,概不預期子基金的槓桿效應超出子基金資產淨值的 200%。然而,目標水平或會因市況及╱或倉盤的改變(包括對沖不利市場走勢等其他因素)而有所波動,故即使管理公司對其進行持續監控,但在該等時候仍可能會超出目標水平。在最差的情況下,投資於衍生工具或會導致各個子基金資產的全部虧損。
金融衍生工具的價值可能難以釐定。金融衍生工具的價值或會大幅波動,從而增加子基金價值的波動性。由於並無交易市場進行平倉,場外衍生工具的交易可能會涉及額外風險。可能影響金融衍生工具價格的因素包括利率、信貸、流通性、交易對手、匯率和波動性及政治上的風險。
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所涉及的風險詳載於基金章程中「一般資訊」項下標題為「一般風險警告」一節,及「特別資訊」的風險敍述項下。
香港代表
德意志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
九龍
柯士甸道西1 號 環球貿易廣場52 樓
電話:(000) 0000 0000
傳真:(000) 0000 0000
查詢及投訴
香港投資者如對本基金及其子基金有任何投訴或查詢,可與香港代表的投訴主管聯絡。視乎投訴或查詢的內容而定,該等投訴或查詢將直接由香港代表處理,或轉交予管理公司╱相關各方作進一步處理。香港代表將致力在收到投資者的投訴及查詢後5 個營業日內回應及解答。
香港發售情況
擔任本基金的管理公司及主要承銷商的DWS Investment S.A. 已委任德意志資產管理(亞洲)有限公司(「DeAM Asia」)為本基金的非獨家地區承銷商。而XxXX Xxxx將委任認可的香港承銷商負責在香港分銷股份。
對於希望透過認可的香港承銷商投資於子基金的投資者,該等承銷商可按照基金章程的相關條文擔任其代名人。在此情況下,代名人將以其名義為投資者並代表投資者持有股份。為釋疑x,投資者可毋須使用認可香港承銷商提供的代名人服務( 如有) 而投資於子基金。
DeAM Asia 目前並非股份的認可香港承銷商。此外,對於希望透過認可香港承銷商投資於子基金的投資者,DeAM Asia 不會擔任其代名人。
儘管基金章程已提及DeAM Asia 之地址,但DeAM Asia 之地址應為: One Raffles Quay
#15-00 South Tower
Singapore 048583 Singapore
股份類別及股份交易程序
只有下表所列之股份類別將發售予香港投資者。基金章程載列之其他類別及下文未有提及的類別將不會發售予香港投資者。
子基金 | 於香港可供認購的股份類別 |
DWS 環球神農 | A2、E2、FC(歐元)及LC(歐元) |
DWS 環球主題 | A2、E2、LC(歐元) |
子基金各股份類別的最低投資金額(管理公司可酌情決定豁免最低投資金額)如下:
股份類別 | 最低投資╱持股金額 |
A2 | 2,500 美元 |
LC(歐元) | 2,000 歐元 |
E2 | 500,000 美元 |
FC(歐元) | 500,000 歐元 |
認購、贖回及轉換指示可於香港任何一個銀行營業日下午四時前(香港時間)傳送給香港代表或其他認可香港承銷商。至於經由認可香港承銷商發出的申請,投資者應注意,該認可香港承銷商可能設定較早的截止申請時間。在相關交易時限前收到的指示會於相關估值日處理(已訂明於基金章程)。在相關交易時限後收到的指示,會於下一個相關估值日處理。
投資者請注意,如果透過傳真傳送指示或其他文件,須自行承擔該等指示或其他文件未能成功傳送的風險。對於因未有接收透過傳真遞交的任何申請而造成任何損失,管理公司、香港代表或任何相關方概不負責。
股份認購款
一般而言,認購股份的金額應於接受認購指示後的3 個香港銀行營業日內支付。如投資者未能於期限前送達交收金額,因而使子基金產生任何費用,該費用須由該投資者負責。認購金額通常以子基金或股份類別的貨幣支付。然而,若以其他貨幣支付,將會在申請購入股份前兌換為子基或股份類別的貨幣,而兌換貨幣之費用及其他開支均由投資者負責。
所有金額應在認購指示被接受後以電匯或銀行本票支付。支票及銀行本票應以子基金或股份類別之貨幣支付,並由本地持牌銀行發出,劃線註明「只限存入抬頭人賬戶,不得轉讓」,並連同申請表格一併寄出。以支票付款可能導致稍遲收到交收之金額。雖然管理公司可全權決定在未完成交收前發出股份,但在支票兌現前不會發出股份。把認購金額轉撥至相關子基金所產生的任何費用,將由投資者支付。以電匯付款可能須繳付某些銀行費用,扣除該等費用後的淨金額將投資於相關子基金。
不應支付任何費用予任何未獲發牌或註冊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 部分訂明的第一類(證券買賣)受規管活動之香港中介人機構。
管理公司及香港代表有權拒絕任何申請,而有關之申請款項將不帶利息退回申請者,惟申請者自行承擔風險。
贖回股份
在收到贖回股份的適當申請文件後的7 個香港銀行營業日內(且在任何情況下不會超過一個公曆月),一般以支票或電匯(扣除送達該電匯的費用)方式,以該子基金或股份類別的貨幣,將贖回所得款項支付給要求贖回的股東。贖回所得款項將只付給申請贖回的股東,至於要求把款項支付給申請贖回的股東所指定的第三方,有關請求概不受理。
股份轉讓
出讓人及受讓人簽署通用格式的書面文據(若是公司,則由其代表簽署並蓋章)後,可將股份轉讓,轉讓手續通常在一個公曆月內完成。
費用
DWS 環球神農及DWS 環球主題應付費用如下:
費用種類 | 子基金資產淨值應佔個別股份類別的百分比 |
管理公司管理費 • A2 及LC(歐元) • E2 及FC(歐元) | 每年1.50% 每年0.75% |
託管人、行政人、登記處兼過戶代理及 | |
香港代表的費用總額及其他相關費用* | |
• A2 及LC(歐元) | 最高為管理公司每年管理費的30%,即每年最高為0.45%。 |
• E2 及FC(歐元) | 最高為管理公司每年管理費的30%,即每年最高為0.225%。 |
* 有關此等費用的詳情,請參考管理規則 — 特別資訊第21 條:費用及已獲服務。
上述費用可予提高,惟須向股東發出不少於一個月(或證監會批准的其他通知期)的通知。
任何與子基金有關的廣告或宣傳活動,均不會由子基金的資產支付。
稅項
投資者應向其專業顧問查詢,根據其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其認購、持有、贖回、轉讓或出售股份所引致之後果,包括稅務及任何外匯管制的規定。由於投資者擁有公民權、居住、原籍或成立公司所在的國家的法律與慣例以及其個人情況之不同,其須承擔之後果(包括投資者可獲寬免的稅項及稅值)將有差異。以下有關稅務之說明,乃根據管理公司所收到有關香港於本文件編製日期實施的法律與慣例的意見。投資者應明白稅收水平及稅基可以改變,且任何課稅寬免的價值將取決於納稅人的個別情況。
只要獲得證監會的認可,本基金及╱或其子基金毋須為其任何認可活動而繳付香港稅項。
香港股東毋須就子基金的股息或其他分派、或因出售、贖回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股份所產生的資本增值繳付稅項,除非該等交易構成在香港從事貿易、專業或業務的一部份,則須要繳付香港利得稅。
證券借出
就證券借出交易(包括合成證劵借出交易)而言,從借出證券賺取的任何遞增收入至少50%,將累計入相關子基金,餘下收入應付予安排有關交易的相關方。管理公司可從以基金資產訂立的借出證券交易中收取最多一半收益作為固定費用。借出證券交易的交易對手一般須最少具有由標準普爾發出的A- 評級或管理公司認為同等的評級。
公佈價格
各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將每天刊載於南華早報及信報。如公佈之價格出現任何錯誤或遺漏,而該等錯誤或遺漏並非管理公司、香港代表或任何有關人士所能合理控制,管理公司、香港代表或任何有關人士概不負責。
財政年度及年度財務報告
x基金及子基金的財政年度於每年之12 月31 日結束。經審核的年度報告(英文版本)將於財政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向股東提供,而未經審核的半年度報告(英文版本)將於報告期間結束後兩個月向股東提供。在準備好向股東提供年度及半年度報告後,股東將獲知會取得該等報告的方式,及在任何情況下,該等報告的印刷本將可應股東要求在香港代表的辦事處提供。
管理公司日後可決定改變向股東提供年度及半年度報告的形式(印刷本或以電子形式)。在該情況下,管理公司須向記名股份的股東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通知。
託管人
託管人應根據託管協議,在履行職責時行使合理措施,並應承擔其因疏忽或故意的不當行為所引起的損失。託管人可以自負全責地委託其他銀行或證券結算所管理基金的證券及資產,然而在託管人不遵守與挑選及監察代理人有關的盧森堡法律及所有適用的CSSF 通訊以履行其職責的前提下,託管人應承擔因其代理人破產、無力償債或被接管而引起的任何損失。
與關連人士之交易
構成基金財產一部份的現金,可以存款方式存放在託管人、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或該等公司的任何關連人士(為認可接受存款的持牌機構),惟該等機構須支付的利率不應低於按一般銀行慣例就有關存款數額經公平磋商釐定的商業利率。
託管人、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或任何彼等的關連人士(為銀行)可借出資金,惟該等機構所徵收之利息,以及就安排或終止貸款而收取的任何費用,不應高於按一般銀行慣例就有關貸款的性質及金額經公平磋商釐定的商業利率。
本基金與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或任何彼等的關連人士之間,以當事人身份進行之任何交易,必須事前獲得託管人的書面同意。
本基金或代表本基金進行的所有交易,必須經公平磋商釐定,並按可能獲得的最佳條款執行。與管理公司或基金經理的關連經紀或交易商或任何彼等的關連人士進行交易時,管理公司須確保遵守如下:
(a) 該等交易乃按公平基準磋商;
(b) 與管理公司或基金經理有關連的該等經紀或交易商,乃經謹慎挑選,並具備合適資格;
(c) 交易之執行符合適用的最佳執行標準;
(d) 就某項交易向任何該等經紀或交易商支付的費用或佣金,必須不大於按該規模及性質的交易適用的現行市場費率支付的金額;
(e) 管理公司將監察該等交易以確保遵守其責任;及
(f) 該等交易之性質及由該等經紀或交易商收取的佣金及其他可數利益總額須在基金的年度報告內披露。
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或任何彼等的關連人士,將不會收到現金或其他回扣,惟就將本基金的交易交給經紀或交易商進行而獲該等經紀或交易商支付軟佣金除外。
終止
x基金(DWS 環球)不設年期,而現有子基金亦不設期限。然而,根據盧森堡法例,本基金及╱或其子基金可在下列情況下清盤:
• 基金章程可能訂定的任何期限屆滿時
• 管理公司或託管人根據2002 年12 月20 日的盧森堡法律終止職責時
• 若基金的資產淨值有6 個月以上時間低於法定最低金額的四分之一
• 若基金的資產淨值低於法定最低金額的三分之二,CSSF 可強迫管理公司將基金清盤
• 若基於任何理由,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少於管理公司董事局為了確保有效地管理投資組合而全權決定的某金額,或與子基金相關的經濟或政治情況發生改變時,管理公司可根據情況作出其認為必要或符合股東利益的決定以解散子基金。
與金融衍生工具有關的風險管理綱領摘要
子基金可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作為投資用途。與該等金融衍生工具相關的風險,詳載於基金章程。以下部份概述有關子基金投資於衍生工具的風險管理綱領摘要。有關該綱領的資訊可於香港代表位於香港九龍柯士甸道西1 號環球貿易廣場52 樓的辦事處索取。
風險管理程序
管理公司已制定風險管理程序,讓本身及其業務分部可監控及評估持倉風險及該等風險對各子基金之整體風險情況的影響。基本原則是,衍生工具產生的整體風險承擔,不可超過子基金的總淨值。管理公司已設定較低的內部指標,以確保不會抵觸法定限制及合約限制。
管理公司已制定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以監控投資管理、行政、分銷及託管職能。每日對子基金進行自動測試,輔以人手核實。設有嚴格的程序進行評估、批准及監察經紀及其他對手方,並已就所有對手方設定最低信貸水平。
管理公司所採用的衍生工具政策,對利用衍生工具設定限制,並採用多種工具來確保在程序中的不同階段進行查核,確保衍生工具交易不會抵觸法律及合約責任。採用不同的方法及工具來監控風險,包括內部專屬及外部軟件數據庫及工具。所有衍生工具及投資技巧,必須符合各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限制。
管理公司已成立獨立部門,專責日常監控風險事務,確保遵守內部指引及法例要求的責任。
授權全權管理投資
管理公司已與Global Thematic Partners, LLC(「GTP」)訂立投資管理協議,授權 GTP 全權管理子基金的投資。GTP 乃於2009 年12 月17 日在美國特拉華州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當時稱為Deutsche Investment Advisor II, LLC,2010 年3 月2 日易名為Global Thematic Partners, LLC。2010 年1 月21 日,GTP 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為投資顧問,從而(i) 向客戶提供全權委託及非全權委託形式的投資及諮詢服務;及(ii) 提供投資產品及投資方式,涵蓋多類資產,包括但不限於環球主題股票及農業業務。
備查文件
投資者可於一般營業時間,在香港代表位於香港九龍柯士甸道西1 號環球貿易廣場 52 樓之辦事處查閱下列文件,並可以合理價格(由香港代表釐定)購買:
(a) 最新版本的基金章程 ﹔
(b) DWS Investment S.A. 與Global Thematic Partners, LLC 訂立之投資管理協議;
(c) DWS Investment S.A. 與State Street Bank Luxembourg S.A. 訂立之託管人協議;
(d) DWS Investment S.A. 與State Street Bank Luxembourg S.A. 訂立之副行政代理協議;
(e) DWS Investment S.A. 與德意志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訂立之香港代表協議;
(f) 本基金的最新年度╱半年度報告;及
(g) 載有關於所採用的風險管理政策的主要資訊文件。
DWS Investment S.A.
DWS 環球
基金章程摘錄及管理規則
2012 年11 月9 日
DWS Investment S.A. 現時乃根據2010 年12 月17 日的法律管理下列以互惠投資基金(fonds commun de placement(FCP)) 的法定形式成立的投資基金(截至2012 年6 月1 日):
AL DWS GlobalAktiv+; ARERO – Der Weltfonds; Breisgau-Rent; DB Advisors Emerging Markets Equities –Passive; DB Advisors Invest*; DB Advisors Strategy Fund*; DB Opportunity; DB Portfolio*; db PrivatMandat Fit*; db PrivatMandat Invest*; Bethmann Vermögensverwaltung Ausgewogen; Bethmann Vermögensverwaltung Ertrag; Bethmann Vermögensverwaltung Wachstum; DWS AgriX Garant 2013; DWS Alpha Fonds; DWS BestSelect Branchen; DWS Bond Flexible; DWS Brazil; DWS BRIC Garant; DWS BRIC Garant 2012; DWS Cashback Garant 2014; DWS Corporate Bond Basket 2013; DWS Deutschland Garant 2013; DWS DifferenzChance 2013; DWS Diskont Basket; DWS Dividende Deutschland Direkt 2014; DWS Dividende Direkt 2014; DWS Divi- dende Emerging Markets Direkt 2015; DWS Dividende Garant 2016; DWS Dividende USA Direkt 2014; DWS Emerging Asia; DWS Emerging Corporate Bond Master Fund; DWS Emerging Markets Bonds 2014; DWS Emerging Markets Corporates 2015; DWS Emerging Sovereign Bond Fund AUD; DWS Emerging Sovereign Bond Fund USD; DWS Emerging Sovereign Bond Fund USD (AUD); DWS Etoile; DWS Euro Reserve; DWS Euro-Bonds (Long); DWS Euro-Bonds (Medium); DWS Euro-Corp High Yield; DWS Europa Garant 2012; DWS Europe Convergence Bonds; DWS Eurorenta; DWS Flexible Invest 100; DWS FlexPension I; DWS Floating Rate Notes; DWS Garant 80 FPI; DWS Global*; DWS Global Equity Focus Fund; DWS Global Value; DWS Gold plus; DWS India; DWS Lateinamerika; DWS Megatrend Performance 2016; DWS Osteuropa; DWS Performance Rainbow 2015; DWS Performance Select 2014; DWS Rendite*; DWS Rendite 2012; DWS Rendite Extra Garant; DWS Rendite Garant 2015; DWS Rendite Garant 2015 II; DWS Rendite Optima; DWS Rendite Optima Four Seasons; DWS Rendite Plus Garant; DWS Rent- en Direkt 2013; DWS Renten Direkt 2014; DWS Renten Direkt 2014 II; DWS Renten Direkt Select 2016; DWS Russia; DWS Sa- chwertStrategie Protekt Plus; DWS Shift 2017; DWS Short Duration Emerging Markets FX; DWS Top Balance; DWS Top DivideX Bonus 2012; DWS Top Dynamic; DWS Türkei; DWS (US Dollar) Reserve; DWS Unternehmensanleihen Direkt 2014; DWS Vermö- gensbildungsfonds I (Lux); DWS Vermögensmandat*; DWS Vola Strategy; DWS Vorsorge*; DWS World Funds*; DWS Zeitwert Protect; EM Equities; FI ALPHA*; GIS High Conviction Equity (USD); Global Emerging Markets Balance Portfolio; Global Fund; Multi Opportunities; Multi Opportunities II; Multi Opportunities III; Multi Style – Mars; NOVETHOS Invest*; PAM Fixed Income Opportunities (USD); PAM International Fund Selection Portfolio*; PWM Mandat – DWS*; RAM Dynamisch; RAM Konservativ; RAM Wachstum; Rendite Short Plus; SFC Global Markets; SK Invest*; Südwestbank Vermögensmandat*; thallos Global Trend;
Zurich*; Zurich Vorsorge Dachfonds II
以及十九間依據2010 年12 月17 日之法律以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able (SICAV) 為法定形式的投資公司,以及另外二十七個依據2007 年2 月13 日之法律以SICAV-SIF 或FCP-SIF 的形式設立的專門投資基金。
* FCP 傘子基金
目錄
A. 基金章程 6
B. 管理規則 20
稅務規例摘要 2
一般資訊 20
DWS 環球之概述 15
DWS 環球神農 16
DWS 環球主題 18
特別資訊
DWS 環球 25
法定結構:
FCP 傘子基金乃根據2010 年12 月17 日的法律有關集體投資企業的規定第一部份成立。
一般資料
x基金章程中描述的法定獨立基金為根據2010 年12 月17 日之盧森堡法律對集體投資企業之規定(「2010 年 12 月17 日法例」)的第一部分, 遵循歐洲國會指令2009/65/EC 及議會於 2009 年7 月13 日頒佈之條文(取代歐洲議會指令85/611/EEC (UCITS)),以及2008 年2 月8 日的盧森堡大公國條例有關2002 年12 月20 日關於集體投資企業的經修訂法例1 的若干釋義的條文「( 2008 年2 月8 日xxxxx 」() xxxxx,0000/16/EC 指令(2 「2007/16/EC 指令」)在盧森堡法例實施), 以傘子基金的形式成立的盧森堡投資基金 (fonds commun de placement)。
就2007/16/EC 指 令 及2008 年2 月 8 日大公國條例所載條文而言, 歐洲證券監管機構委員會(CESR) 載於
「CESR 有關UCITS 可投資的合資格資產的指引」文件中的指引(經修訂)就符合指令2009/65/EC3 的UCITS 所適用的金融工具提供一套額外闡釋,而該等闡釋須予以遵守。
嚴禁提供或傳送未刊載於本基金章程和管理規則的任何資料或聲明。該等資料或解釋如有差異,DWS Investment S.A. 概不負責。
1 由2010 年12 月17 日法例取代
2 為實施有關就特別定義之闡釋協調若干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企業(UCTIS) 的法律、規例及行政規定的理事會指令 85/611/EEC, 委員會會於2007 年3 月 19 日採納2007/16/EC 指 令(「2007/16/ EC 指令」)。
3 請參閱CSSF 通函08-339(經 修訂 ): CESR 有 關UCITS 可 投 資 的 合 資 格資 產 的 指 引 – 0000 x0 x, x x: CESR/07-044 ﹔CESR 有關UCITS 可投資的合資格資產的指引 – 對沖基金指數分類為金融指數 – 0000 x0 x,xx: CESR/07-434。
稅務規例摘要
根據盧森堡法律組成的投資基金
一般事項
此有關稅務規例的xx僅適用於需要(但不限於)繳納德國稅務的投資者。茲建議, 外國投資者在購買本基金章程所述投資基金之單位前, 應個別就購入單位而在其居住國可能引致的稅務影響與其稅務顧問商討。
此項外國投資基金一般毋須繳納德國企業所得稅或貿易稅。然而,對個人投資者來說, 當投資基金的應課稅收入與任何其他資本增益合計後超過每年儲蓄者的劃一免稅額 801 歐元(適用於單身人士或分開評稅的夫婦納稅人)或每年1,602 歐 元(適用於合併評稅的夫婦納稅人)時, 該項收入將作為一項來自資本資產的收入(須繳納所得稅)課稅。
來自資本資產的收入一般須課
25% 的預扣稅(另加團結附加稅及
(如適用)宗教稅)。來自資本資產的收入亦包括投資基金分派的收入、等同分派的收入、中期利潤, 以及來自銷售或購買基金單位(若該等基金單位為2008 年12 月31 日後購買)的任何收益。
對個人投資者來說, 預扣稅一般當作一項最終付款(所謂的「最終預扣稅」), 因此不須在收入報稅表中列明來自資本資產的收入。就個人投資者而言, 維持託管賬戶的國內機構, 通常將須課預扣稅的收入與虧損及可扣減的外國預扣稅抵銷。
當投資者的個人稅率低於25% 的最終預扣稅率時, 預扣稅並不作為一項最終付款。在此情況下, 可在收入報稅表中註明來自資本資產的收入。稅務辦事處然後採用較低個人稅率, 並以預扣的稅項來抵銷個人稅務負擔(所謂的「已降低稅率測試」)。
若來自資本資產的收入毋須作出任何扣稅(例如由於來自銷售基金單位的資本增益於外國託管賬戶累積),該項收入將於報稅表中申報。在評稅範圍內, 任何來自資本資產的收入亦須繳納25% 的最終預扣稅或按較低的個人稅率繳稅。
儘管會預扣稅項及採用較高個人稅率, 若然在收入報稅表中提出就非經常成本或特殊開支(如慈善捐款)作出扣減,仍可能要在報稅表中申報來自資本資產的收入。
倘若單位乃持作業務資產, 有關收入將被視作營運收入而需課稅。在此情況下, 預扣稅並不作為一項最終付款 ﹔維持託管賬戶的機構不會就任何虧損進行抵銷。根據稅務規例, 在釐定應課稅收入及應課投資所得稅的收入時, 須就收入組成作出一定區分。
I 持作個人資產的單位(德國稅務居民)
1. 利息及等同利息的收入、國內外股息
對投資者而言, 利息、等同利息的收入及國內外股息一般須課稅,不論該收入是否經再投資或經分派。
已分派利息及等同利息的收入,以及投資基金的國內外股息, 一般須課25% 的預扣稅(另加團結附加稅及(如適用)宗教稅)。
根據稅法, 如屬再投資的投資基金,25% 預扣稅(另加團結附加稅)並不適用於進行再投資之時。 然而, 應課預扣稅的收入會以累計計算, 並由維持託管賬戶的國內機構在贖回或出售投資基金單位時按所謂的「等同分派的累算收入」總額作出預扣。
2. 來自銷售證券的收益、來自遠期交易的收益, 以及賣出期權的期權金收入
在投資基金層面變現來自銷售股票、 類似股票的股息權及投資基金單位的收益、 來自遠期交易的收益, 以及賣出期權的期權金收入如不作出分派, 則不對投資者 構 成 影 響。 來 自 銷 售《投 資 稅法 》(Investmentsteuergesetz; InvStG)第1(3) 條第3 句第1(a) 至(f)號所列債務工具的任何收益如不作出分派,亦不對投資者構成影響。
上述的債務工具包括以下項目:
a) 具有發行孳息率的債務工具、
b) 具有固定或浮動票息的債務工具, 而其本金償付乃按協定或按當時發行的金額進行(例如一般債券、浮動利率債券、反向浮動利率債券或被調低評級的債券)、
c) 代表個別股票或依據1:1 比率由多隻股票組成的公佈指數的風險證明、
d) 反向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及可轉換債券、
e) 平價收入債券及債券股息權,即是沒有分開記錄的累算利息, 以及
f) 附帶認股權證的債券。
倘若來自銷售上述證券及債務工具的收益、來自遠期交易的收益,以及賣出期權的期權金收入被分派, 一般須課稅, 而且通常須按 25% 繳付預扣稅(另加團結附加稅及(如適用)宗教稅)。然而,倘若證券乃在2009 年1 月1 日前在投資基金層面購買,或遠期交易乃在2009年1 月1 日前執行, 則經分派的來自銷售證券的收益及來自遠期交易的收益可獲稅務豁免。2008 年12月31 日後購入投資基金單位的投資者, 在釐定資本增益時將名義上獲分配該等未課稅的已分派收益(見下文I5)。
來自銷售上文並無包括在內的債務工具的收益, 將就稅務目的被視作利息處理(見下文I 1)。
3. 就稅務而言的負數收入
如果在投資基金的層面, 抵銷相類正數收入後如仍有負數收入, 該負數收入將基於稅務目的而在投資基金層面上結轉, 並可在投資基金層面上用以抵銷往後年度的類似未來正數應課稅收入。負數應課稅收入並不能直接分配予投資者此等負數收入只會在投資基金的財政年度結束所屬或在投資基金進行財政年度分派所屬的課稅年度就所得稅而言對投資者構成影響, 而負數應課稅收入亦會在投資基金層面上被抵銷。投資者的所得稅並不會獲得提前考慮。
4. 非收入資產之分派
來自非收入資產的分派毋須課稅。然而, 投資者於其持有期間收到的非收入資產分派, 必須加進銷售基金單位的應課稅收益之內, 因而應課稅收益總額會有所增加。
5. 在投資者層面的資本增益
如個人投資者銷售於2008 年12月31 日後購買的投資基金單位,所得的資本增益須繳納25% 的最終預扣稅(另加團結附加稅及(如適用)宗教稅)。
如屬個人投資者, 就出售該等於 2009 年1 月1 日 前 購 買 的 單 位 而言,有關收益毋須課稅。
當就最終預扣稅目的釐定資本增益時, 在購買單位之時的中期利潤必須從購買單位的成本中減除, 而在出售單位之時的中期利潤及銷售所得款項則必須從銷售價格中減除, 以免就中期利潤雙重徵收所得稅(見下文)。此外, 銷售所得款項
必須進一步扣減投資者已報稅的再投資收入金額, 以避免在此情況下出現雙重課稅。銷售所得款項將加上已支付的《投資稅法》第4(2) 條所界定的外國稅(減除所申索的任何抵免),以及已支付的《投資稅法》第7
(3) 及(4) 條所界定的投資所得稅(惟該等稅項須與在持有期內產生的再投資收入有關),以及在持有期之前的財政年度產生及於持有期內分派的等同分派的收入。倘若投資者於 2008 年12 月31 日後購入投資基金的單位, 來自於2009 年1 月1 日後的遠期交易的未課稅收益分派, 以及來自銷售證券的收益, 必須加進銷售所得收益。
來自出售於2008 年12 月31 日後購入的基金單位的收益, 只要是基金於持有期間產生但並未在投資者層面確認且根據雙重課稅公約(DTC)屬於被視為免稅的收入(所謂的「按比例房地產收益」), 則可免課稅。其先決條件為資本投資公司將房地產利潤以投資單位於每一估值日的價值百分比的形式公佈。
倘若參與基金(或就參與特定單位類別而言, 指某單位類別)規定最低投資金額100,000 歐元或以上,或倘若自然人的參與乃依賴投資者的知識, 則下文適用於出售或贖回在2007 年11 月9 日後但在2009 年 1 月1 日前購入的單位: 來自出售或贖回該等單位的收益, 一般須課 25% 的最終預扣稅。然而,在此情況下, 來自出售或贖回單位的應課稅資本增益, 以在基金層面再投資的來自出售於2008 年12 月31 日後購入的證券之收益, 以及在基金層面再投資的來自2008 年12 月31 日後執行的遠期交易的收益為限。該等應課稅資本增益的相應金額需要記錄在案。
根據德國聯邦財政部(2008 年10月22 日的財政部函件)的意見, 就其實際投資額至少達100,000 歐元之投資者而言, 可假定最低投資額 100,000 歐元為先決條件。當投資基金的大部份資產乃由少數[ 最多 10 名] 投資者持有時, 所涉及之投資者需具備知識。
II 持作業務資產的單位
(德國稅務居民)
1. 利息收入、等同利息的收入
對投資者而言, 利息及等同利息的收入一般須課稅, 不論該收入 是 否 經 再 投 資 或 經 分 派。 根
據《投 資 稅 法 》第2 (2a) 條, 應 課稅 利 息 不 得 超 越 以《所 得 稅 法 》
(Einkommensteuergesetz; EStG)第4h 條所述的利息扣減上限。
已分派利息及等同利息的收入,一般須課25% 的預扣稅(另加團結附加稅)。
根據稅法, 如屬再投資的投資基金,25% 預扣稅(另加團結附加稅)並不適用於進行再投資之時。 然而, 應課預扣稅的收入會以累計計算, 並由維持託管賬戶的國內機構在贖回或出售投資基金單位時按所謂的「等同分派的累算收入」總額進行預扣。
2. 來自銷售證券的收益、來自遠期交易的收益, 以及賣出期權的期權金收入
在投資基金層面變現來自銷售股票、 類似股票的股息權及投資基金單位的收益、 來自遠期交易的收益, 以及賣出期權的期權金收入如不作出分派, 則不對投資者 構 成 影 響。 來 自 銷 售《投 資 稅法 》(Investmentsteuergesetz; InvStG)第1(3) 條第3 句第1(a) 至(f)號所列債務工具的任何收益如不作出分派,亦不對投資者構成影響。
上述的債務工具包括以下項目:
a) 具有發行孳息率的債務工具、
b) 具有固定或浮動票息的債務工具, 而其本金償付乃按協定或按當時發行的金額進行(例如一般債券、浮動利率債券、反向浮動利率債券或被調低評級的債券)、
c) 代表個別股票或依據1:1 比率由多隻股票組成的公佈指數的風險證明、
d) 反向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及可轉換債券、
e) 平價收入債券及債券股息權,即是沒有分開記錄的累算利息, 以及
f) 附帶認股權證的債券。
如果此等收益被分派, 則在投資者層面上須納入稅務考慮。對公司實體投資者而言, 股票的資本增益一般獲稅務豁免, 但當中的5% 將會構成不可扣稅的營運開支。其他商業投資者(例如, 獨資經營), 股票資本增益的40% 會獲稅務豁免
(部份收入程序)。但另一方面, 來自債券及債務工具的資本增益、及來自遠期交易的收益, 以及賣出期權的期權金收入則須全額課稅。
來自銷售上文並無包括在內的債務工具的收益, 將就稅務目的被視作利息處理(見上文II 1)。
3. 國內外股息
除為德國受房地產投資基金法 (German REIT Act) 所規管的情況外, 如所獲之國內外企業股息乃就持作業務資產的單位分派, 或被再投資於持作商業資產的單位, 有關公司實體一般會獲稅務豁免(然而, 此等股息的5% 構成不可扣稅的營運開支)。就其他商業投資者
(例如, 獨資經營)而言, 此項收入的40% 會獲稅務豁免(部份收入程序)。
國內外股息一般須課25% 的預扣稅(另加團結附加稅)。
根據稅法, 如屬再投資的投資基金,25% 預扣稅(另加團結附加稅)並不適用於進行再投資之時。 然而, 應課預扣稅的收入會以累計計算, 並由維持託管賬戶的國內機構在贖回或出售投資基金單位時按所謂的「等同分派的累算收入」總額進行預扣。
對須繳付貿易稅的投資者來說,此獲豁免部分[ 企業] 所得稅的股息收入須在為貿易稅目的而釐定收入時計入在內, 而非作再次扣減。根據稅務機關的意見, 如投資者屬相關的雙重課稅公約所界定的(資本)公司, 且已證實投資者具備足夠高的(企業間)持股量, 則外國企業股息僅可以以所謂的企業間股息
(intercorporate dividends)獲得最大程度的稅務豁免。
4. 就稅務而言的負數收入
如果在投資基金的層面, 抵銷相類正數收入後如仍有負數收入, 該負數收入將基於稅務目的而在投資基金層面上結轉, 並可在投資基金層面上用以抵銷往後年度的類似未來正數應課稅收入。將負數應課稅收入並不能直接分配予投資者。此等負數收入只會在投資基金的財政年度結束所屬或在投資基金進行財政年度分派所屬的課稅年度就﹝企業 ﹞所 得稅而言對投資者構成影響, 而負數應課稅收入會因此在投資基金層面上被抵銷。提前考慮投資者的(企業)所得稅並不能夠獲得提前考慮。
5. 非收入資產之分派
來自非收入資產的分派毋須課稅。 對持有稅務賬戶的投資者來說, 有關非收入資產的分派將被視為其商業資產負債表中的收入, 而在稅務結餘表, 此將在負債方面成為一項有關開支的調整項目, 因此, 在技術上, 歷史收購成本將以稅務中立方式減少。此外, 已攤銷成本亦可因非收入資產的按比例分派金額而減少。
6. 在投資者層面的資本增益
對業務投資者而言, 來自銷售持作業務資產的單位之收益, 只要是基金於持有期間產生但並未在投資者層面確認且根據雙重課稅公約
(DTC)屬於被視為免稅的收入(所謂的「按比例房地產收益」),可獲稅務豁免。其先決條件為資本投資公司須將房地產利潤以投資單位於每一估值日的價值百分比的形式公佈。
對公司實體而言, 來自銷售持作業務資產的單位之收益亦可獲稅務豁免, 惟該等收益須源自未累算或視為未累算的股息, 以及投資基金從國內外股票獲得的已變現和未變現的資本增益(所謂的股票收益)。然而, 此股票收益的5% 構成不可扣稅的營運開支。對其他商業投資者(例如, 獨資經營)而言, 此項收入的40% 會獲稅務豁免(部份收入程序)。其先決條件為資本投資公司將股票收益以投資單位於每一估值日的價值百分比的形式公佈。
III 豁免預扣稅及退回預扣的投資所得稅
1. 德國稅務居民
倘若個人居民投資者持有的投資基金單位乃由投資公司或另一信貸機構以國內託管方式持有(託管安排),以及倘若個人投資者在充足時間內, 提交一份遵照官方範本文件的豁免表格並涵蓋足夠金額, 或提交一份無評稅證明書,則以下適用:
– 就(部份)分派投資基金而言,維持託管賬戶的信貸機構(作為付款代理)毋須扣除預扣稅及退回由投資公司預扣的任何投資所得稅。在此情況,投資者將獲存入全數分派金額。
– 維持託管賬戶的信貸機構將毋須就中期利潤、等同分派的累算收入,以及包含於銷售所得款項╱贖回價格中來自出售投資基金單位的收益扣除預扣稅。
倘若居民投資者持作業務資產的投資基金單位, 乃由投資公司或另一信貸機構以國內託管方式持有(託管安排),則維持託管賬戶的信貸機構(作為付款代理)在以下情況下毋須扣除預扣稅及退回由投資公司預扣的任何投資所得稅。
– 倘投資者在足夠時間內提交合適的無評稅證明書(預扣稅之全數或部份豁免╱預扣稅之退回,將視乎有關無評稅證明書的類別而定),
– 如投資者為需(但不限於)繳納德國稅項的公司實體,或倘若投資收入構成國內業務的營運收入,而存款者已就此使用官方表格通知付款代理,那即使投資者沒有提交無評稅證明書,其來自證券的利益,來自遠期交易的利益,賣出期權的期權金收入,外國股息,以及來自出售投資基金單位的收益亦無須被扣除預扣稅。
倘若投資者沒有提交豁免表格或無評稅表格, 或未有及時提交該等表格, 可要求維持託管賬戶的機構提供一份報稅表, 當中列明投資者將會被預扣團結附加稅, 且有關稅項不獲退回。投資者可在其(企業)所得稅評稅時將已預扣的稅項與其個人╱企業稅務抵銷。
2. 非居民納稅人
如果非居民納稅人持有的分派投資基金單位是由國內信貸機構以託管方式持 有(託 管安排 ), 將毋須就利息及等同利息的收入、來自銷售證券的收益、來自遠期交易的收益、外國股息, 以中期利潤及包含於銷售所得款項╱贖回價格內的來自銷售投資基金單位的收益繳付預扣稅項, 惟納稅人須提交非居民身份的核實證明。
如果外國投資者持有的再投資投資基金單位是由國內信貸機構以託管方式持有, 將毋須就包含於銷售所得款項╱ 贖回價格內的中期利潤、等同分派的累算收入, 以及來自銷售投資基金單位的收益繳付稅項, 惟納稅人須提交非居民身份的核實證明。
如果維持託管賬戶的機構並不知悉投資者的非居民身份, 或如果並未及時核實該身份, 則該外國投資者必須採用《德國財務守則》
(Abgabenordnung;AO) 第37(2)
條中所界定的退稅程序, 申請退回
預扣的稅項。對維持託管賬戶的機構的業務運作具有司法管轄權的稅務辦事處, 將負責處理該等退稅申請。
IV 團結附加稅
在分派或再投資的情況, 預扣稅金額將被額外徵收5.5% 的團結附加稅。團結附加稅可抵銷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
若無預扣稅項, 例如: 如果有充份的豁免表格、已提交無評稅證明書或非居民身份證明, 則不須預扣團結附加稅, 或如屬再投資, 則應記入貸方。
V 宗教稅
如維持託管賬戶的國內機構(預扣稅代理)已預扣所得稅,預扣稅代理將會按宗教稅納稅人所屬的宗教團體的適用宗教稅率, 向該宗教稅納稅人預扣應繳宗教稅, 作為預扣稅項以外的一項附加稅。就此而言,宗教稅納稅人可向預扣稅代理提交書面申請, 表明其宗教信仰。其配偶亦必須在申請中表明每名配偶佔總投資收入的投資收入比例, 從而可據此攤分、預扣及支付宗教稅。倘並無申報有關比例, 將會按人均攤分。
宗教稅可作為一項特別開支予以扣減,並用作減少預扣稅。
VI 外國預扣稅
海外產生的投資基金收入在某些情況下須繳付本地預扣稅。
投資公司可在投資基金的層面上扣減該可抵免預扣稅作為與收入相關的開支。在該情況下, 外國預扣稅不可再在投資者層面作抵銷或扣減。
如果投資公司選擇不在基金層面行使其扣減外國預扣稅的選擇權,則可抵免的預扣稅將用於減少預扣稅。
VII 提供稅基的證明
如 果 聯 邦 稅 務 辦 事 處 (Bundeszentralamt für Steuern) 有此要求, 外國投資公司必須在收到要求後三個月內向聯邦稅務辦事處提供有關(部份)分派或再投資的稅基資料, 以及有關視作已累算但並未就其作出預扣的收入之文件。
若此舉需要修正在收益表中的款額, 經修正款額須載於接獲披露要求的財政年度的有關公告內。 因此, 有關更改會對該等在作出更改時投資於投資基金的投資者構成財務影響。該等稅務影響可能為正面或負面。
VIII 中期利潤的課稅
中期利潤包括來自已收取或已累算利息的收入,以及來自出售《投資稅法》第1(3) 條第3 句第1(a) 至(f) 號所列以外的債務工具之收益, 該等收益已包括在銷售價或贖回價內但卻未經基金分派或再投資, 因此對投資者而言尚未須課稅(某程度上與定息證券的累算利息相似)。如單位乃由德國稅務居民贖回或出售, 則從投資基金賺取的中期利潤須課所得稅。中期利潤的預扣稅率為25%
(另加團結附加稅及(如適用)宗教
稅)。
就所得稅而言, 如有進行收入調整, 且有關調整已在中期利潤中公佈並在將由專業人士核實的稅務數據的範圍內, 則在購買單位時所支付的中期利潤可由個人投資者在有關付款年度以負數收入扣減。在減少個人投資者的預扣稅時也將中期利潤考慮在內。倘若並無公布實際的中期利潤, 則每年必須按就贖回或出售投資基金單位而支付的金額之6%(按時間比例)作為中期利潤。就業務投資者而言, 已支付的中期利潤為購入成本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份(其將不會作出修正)。在贖回或出售投資基金單位後, 所得的中期利潤構成銷售所得款項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份。概不得作出任何修正。
IX 投資基金之間合併的結果
如果投資基金在《投資稅法》第17a條及第14 條所界定的稅務中立轉移範圍內被轉移至另一投資基金, 則分派投資基金在其合併之前的最後一個財政年度, 就稅務而言將被視作如同再投資的投資基金一樣。對投資者來說, 合併不會導致須就已轉移投資基金單位剩餘的未變現收益作出披露並就此課稅。原則上,訂約式互惠基金 ( 例如盧森堡FCP)及公司法律形式的互惠基金 ( 例如盧森堡 SICAV) 皆可以稅務中立的方式合併。稅務中立的跨境合併並不可行。就稅務目的而言, 如投資基金以非稅務中立的方式合併, 則其可被視為為已轉移投資基金贖回╱出售單位及為接收投資基金購入單位。
X 透明、半透明及不透明的課稅
上述課稅原則(稱為透明課稅)只在按《投資稅法》第5(1) 條所界定揭露稅基的情況下方會適用(稱為稅務具報要求),亦適用於投資基金購入其他國內投資基金單位、歐盟投資基金單位及不屬於歐盟投資基金單位的外國投資基金單位(《投資稅法》第10 條所界定的目標基金), 此等均履行其稅務具報責任。
如果不提供《投資稅法》第5(1) 條第1(c) 或(f) 號規定的資料, 則所有收入須全部課稅(所謂的半透明課稅)。
如果違反《投資稅法》第5(1) 條規定的具報規定, 且並無半透明課稅的情況, 則所有分派、中期利潤,另加在公曆年內所釐定的投資基金單位最初及最後贖回價之間的正數差額的70%,應在投資者層面予以評稅; 在公曆年內所釐定的最後贖回價中至少6% 應予評稅(稱為不透明課稅)。倘若目標基金並無遵守
《投資稅法》第5(1) 條規定的稅務具報責任, 則必須根據前文所述的原則釐定的應課稅收入金額, 在投資基金層面就有關目標基金予以評稅。
XI 歐盟儲蓄稅指令(EU Savings Tax Directive) ╱ 利 息 資 料規 定(Interest Information Regulation)
利息資料規定(縮寫為IIR)(2003年6 月3 日理事會指令2003/48/EC, Official Journal EU No.L 157 第38頁通過該法例執行),擬確保就向在歐盟境內的自然人支付的利息有效地進行跨境徵稅。歐盟與若干第三方國家(特別是瑞士、列支敦士登、海峽羣島、摩納哥及安道爾)已訂立協議, 其內容大致與歐盟儲蓄稅指令的內容相符。
一般程序是: 德國信貸機構向聯邦稅務辦事處報告有關由德國信貸機構(擔任此方面的付款代理)向另一歐盟國家或若干第三方國家的自然人居民存入之利息付款, 而且最後由該辦事處向收款人的居住國的相關外國稅務辦事處報告。
反之, 由另一歐盟國家或若干第三方國家的外國信貸機構向德國的自然人居民存入的利息付款, 最後須由該外國信貸機構向收款人的德國居住地之稅務辦事處報告。 或者, 部份外國國家保留可在德國抵免的預扣稅。
因此, 如居住於歐盟及在相關第三方國家的個人投資者在另一歐盟國持有現金或證券賬戶並賺取利息,則會特別受到影響。
盧森堡及瑞士已承諾將利息付款的20%(由2011 年7 月1 日 起, 為 35%)保留作預扣稅。作為稅務文件的一部份, 投資者會收到一份稅項證明, 從而可在其收入報稅表中記入該項預扣稅。
或者, 個人投資者可透過授權外國銀行作出有關其利息付款的自願性披露, 讓該機構不進行預扣, 但向相關國家指定的稅務機關申報有關付款,從而可避免外國預扣稅。
倘若基金的資產包含不多於IIR 所界定的申索之15%,最終運用投資公司所披露數據的付款代理毋需向聯邦稅務辦事處申報。如超過15%水平, 付款代理有責任向聯邦稅務辦事處申報該項分派中所包含的歐盟利息部份。
倘若超過40% 水 平(由2011 年1月1 日起,為25% 水平),銷售所得款項必須在贖回或銷售基金單位時申報。在分派基金的情況, 在任何分派中包含的歐盟利息部份必須額外向聯邦稅務辦事處申報。至於再投資基金, 則只在贖回或銷售基金單位時申報。
附註:
包括在此處的資料乃以我們對現行稅法的理解作為基礎。此等資料乃提供給需要(但不限於)繳納德國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的人士。然而,我們概不就因立法、法庭決定或稅務機構的命令而對稅務結構作出的潛在更改承擔任何責任。
法律及稅務風險
在對稅務後果作出將對投資者帶來重大不利後果的修正時, 因基金以往財政年度所作的稅務基準被發現不正確(例如因聯邦稅務辦事處 (Bundeszentralamt für Steuern)相應要求而發現)而對該等基準作出的更改, 可能導致投資者須承受因就以往財政年度的修正而產生的稅務負擔, 即使其當時可能並無投資於該投資基金。反之, 如果投資者在作出修正之前已贖回或出售單位, 其亦可能未能因對其在持有投資基金期間(現時或以往財政年度)所作的重大有利修正而受惠。
此外, 修正稅務數據或會導致應課稅收入或稅項利益在不同的評稅期間內作實際評稅, 而這對個別投資者有負面影響。
A. 基金章程
發起人
管理及行政
DWS Investment S.A.
2, Boulevard Xxxxxx Xxxxxxxx 1115 Luxembourg, Luxembourg
Xxxxx Xxxx
管理層成員 —
DWS Investment S.A., Luxembourg
Xxxx Xxxxx
管理層成員 —
DWS Investment S.A., Luxembourg
Xxxxxx Xxxxxxxxxx(截至2012 年4 月1 日)管理層成員 —
DWS Investment S.A., Luxembourg
管理公司及中央行政代理
DWS Investment S.A.
董事局
2, Boulevard Xxxxxx Xxxxxxxx 1115 Luxembourg, Luxembourg
Xxxxxxxx Xxxxx
主席
董事總經理 — DWS Investment GmbH Frankfurt/Main, Germany
Xxxxx Xxxxxxx Contzen
董事局行政成員 —
Deutsche Bank Luxembourg S.A., Luxembourg
Xxxxx-Xxxxxxx Xxxxxx
董事局成員 —
DWS Investment S.A., Luxembourg
Xxxxx Xxxxxx
董事局成員 —
DWS Investment S.A., Luxembourg
Xxxxx-Xxxxxxx Xxxxx
董事局行政成員 —
DWS Investment S.A., Luxembourg;
董事局行政成員 —
Deutsche Bank Luxembourg S.A., Luxembourg
Dorothee Wetzel
董事局成員 —
DWS Investment S.A., Luxembourg
Xxxxxx Xxxxxxxx
管理層
董事總經理 — DWS Finanz-Service GmbH Frankfurt/Main, Germany
Xxxxx-Xxxxxxx Xxxxx
董事局行政成員 —
DWS Investment S.A., Luxembourg;
董事局行政成員 —
Deutsche Bank Luxembourg S.A., Luxembourg
Xxxxxxx Xxxxx
管理層成員 —
DWS Investment S.A., Luxembourg
Xxxxxx Xxxxxxxxxx
管理層成員 —
DWS Investment S.A., Luxembourg
基金經理
就子基金DWS 環球神農及DWS 環球主題而言:
Global Thematic Partners, LLC
681 Fifth Avenue New York, NY 10022 United States
託管人及行政人
State Street Bank Luxembourg S.A. 49, Avenue J.F. Kennedy
1855 Luxembourg, Luxembourg
核數師
KPMG Luxembourg S.à.rl. 9, Allée Scheffer
2520 Luxembourg, Luxembourg
銷售、資訊及付款代理人
盧森堡
Deutsche Bank Luxembourg S.A.
2, Boulevard Xxxxxx Xxxxxxxx 1115 Luxembourg, Luxembourg
德國
Deutsche Bank AG
Taunusanlage 12 60325Frankfurt/Main, Germany及其分行
Deutsche Bank Privat-und Geschäftskunden AG Xxxxxxx-Xxxxx-Allee 72
60486 Frankfurt/Main, Germany
及其分行
新加坡
新加坡代表
Deutsche Asset Management(Asia)Limited
One Raffles Quay #17-10
Singapore 048583, Singapore
香港
香港代表
德意志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
九龍柯士甸道西1 號環球貿易廣場52 樓
一般規則
x基金章程附載基金的管理規則。基金章程和管理規則合組成一套資料, 為某個或同一個題目的內容作出闡釋,並互相補充。
基金章程的管理規則再分為一般資訊和特別資訊。一般資訊載述一般的法律原則, 特別資訊載述與基金相關的資訊和投資政策。
基金章程、重要投資者文件、管理規則及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可向管理公司及付款代理人免費索取。管理公司將以恰當形式通知股東其他重要資訊。
管理公司
該基金將由DWS Investment S.A., Luxembourg(「管理公司」)管理。管 理 公 司 合 符2010 年12 月17 日之法律的第15 章的條款, 以及歐洲國會及歐洲議會於2009 年7 月 13 日為規管管理公司而頒佈之指令
2009/65/EC 的條文。
管 理 公 司 成 立 於1987 年4 月15日, 隨 後 於 1987 年5 月4 日 在 Mémorial C 公告。其已認購和實繳資本為30,677,400 歐元。投資基金的管理事務包括但並不只限於2010年12 月17 日之法律附錄二所述的該等工作。
管理公司可根據2010 年12 月17 日之盧森堡法律及Commission de Surveillance du Secteur Financier規則第10-04 號的規定, 以及相關通函(如適用), 委任第三方在其監督及控制下負責一項或多項工作。
(i) 投資管理
管理公司在自行負責、 控制及承擔開銷的情況下, 就各子基金與 Global Thematic Partners, LLC 簽訂一份基金管理協議。任何簽約方均可以三個月通知期終止該協議。
在這方面, 基金管理人員將負責日常執行投資政策及作出直接投資決定。被委任的基金經理可在自行監督、控制, 及自行承擔責任及開銷的情況下, 將基金管理服務全部或部份轉授第三方負責。
(ii) 行 政 人、 登 記 處 及 過 戶 代 理管理公司已與State Street Bank Luxembourg S.A. 簽訂行政協議。根 據 該 協 議,State Street Bank
Luxembourg S.A. 將 負 責 中 央 行政職責, 即處理基金賬務及計算資 產 淨 值。State Street Bank Luxembourg S.A. 自1990 年成立以來, 一直專注於銀行業務。任何簽約方均可以三個月通知期終止該協議。
DWS Investment S.A. 負 責 其 他中央行政職責, 尤其是包括追溯監控投資限額與限制, 以及擔當註冊地代理人、 登記處、 過戶代理之職能。 登記處及過戶代理之職責而 言,DWS Investment S.A. 已與 盧 森 堡 的RBC Dexia Investor Services Bank S.A. 簽訂副過戶代理協議,並與慕尼黑的State Street Bank GmbH 簽訂另一份協議。在與 RBC Dexia Investor Services Bank
S.A. 簽訂的協議範圍內, 後者將特別負責擔任登記處及過戶代理, 並透過NSCC 系統履行投資者所下達的指示。State Street Bank GmbH負責管理存放於法蘭克福╱ 美茵 Clearstream Banking AG 的全球證書(後來的投資者除外)。
(iii) 承銷
DWS Investment S.A. 擔任主要承銷商。
管理公司可與有責任核實股東身份的機構(即盧森堡金融體系之專業人員及╱或其他國家的法律下的相當實體)簽訂代名人協議。代名人協議賦予各機構出售股份及以代名人名義載於該基金的股份登記冊的權力。代名人的姓名可隨時向管理公司索取。代名人接受其負責的投資者的購買、出售及轉換指示, 並安排於股份登記冊作所需改動。在這方面, 代名人尤其需要考慮規管購買現有股份類別的特殊先決條件。若在實質或法律考慮上並無沖突,則經由代名人購入股份的投資者,可向管理公司或過戶代理提交聲明書及必需的身份證明文件, 要求以其作為股東的身份於股份登記冊中登記。
特別通知
管理公司謹請投資者注意, 如任何投資者以其本身名義親自認購基金單位, 則投資者僅可直接向基金捍衛其整體投資者權利。如投資者乃透過中介機構(即以其本身的名義代表投資者對基金作出投資)投資於基金, 投資者可能無法直接向基金捍衛其所有投資者權利。建議投資者了解其權利。
託管人
託 管 人 為State Street Bank Luxembourg S.A。託管人將保管基金的資產, 並根據盧森堡法例履行託管人之所有其他職責。
一般風險警告
投資股份涉及風險。其中可包含或涉及股票或債券市場風險、利率、信貸、違約、流通性、交易對手、滙率和波動性或政治上的風險。任何此等風險皆可能與其他風險同時出現。以下將扼要說明部份此等風險因素。有意投資者應具有投資於所建議投資政策範圍內運用之投資工具的經驗。在作出投資決定前,應充分諮詢其法律、稅務及財務顧問、核數師或其他顧問有關(i) 根據個人財務及稅務狀況及其他情況投資股份的適切性,(ii) 本基金章程刊載之資料,及(iii) 基金的投資政策,以清楚了解投資於股份所涉及的風險。
務須注意, 投資基金作出的投資除享有價格上升的機會之外, 亦須承擔風險。基金的成股份為證券, 而基金其價值取決於基金所會受到其持有的資產價格變的波動所影響。因此, 基金股份的價值相對於購入價亦會有所升可跌。
因此不能保證投資目標將會達到。
市場風險
金融產品的價格或巿場表現, 尤其取決於資本巿場的表現, 而資本巿場的表現則會受整體經濟形勢以及個別國家的整體經濟及政治框架所影響。非理性因素(如市場情緒、意見及傳言)會對整體價格表現 ﹐尤其是外匯有所影響。
信貸風險
由基金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的發行人的信貸質素(付款的能力及意願)或會隨後下降。信貸質素下降一般會導致個別證券價格的下滑幅度大於一般市場波動。
國家或匯兌風險
當一海外借款人(儘管有還款能力)因其常居國家無法或不願意行使兌換而無法繳款或無法按時繳款, 就會出現國家風險。換言之, 基金可能會因貨幣兌換的限制, 而未能收到應得的款項或收到無法再兌換的貨幣。
交收風險
在投資於非上巿證券時, 如付款或交付並未在限期前或如期進行, 則可能會出現無法通過過戶系統進行結算的風險。
法律及稅務風險
基金的法律及稅務待遇可能會以不能預測或受到影響的方式轉變。在修正基本上對投資者不利的稅務後果的情況下, 因基金以往財政年度所作的稅務基準被發現不正確而對該等基準作出的更改, 可能導致投資者須承受因以往財政年度的修正而產生的稅務負擔, 即使其當時可能並無投資於該投資基金。另一方面, 如果投資者在作出修正之前贖回或出售股份, 其亦未必可受惠於對其曾投資於投資基金的當時或以往財政年度所作必要的有利修正。
此外, 修正稅務數據可能引致以下情況, 即應課稅收入或稅項利益實際上在有別於適用評稅期的評稅期內被評稅, 而這對個別投資者有負面影響。
貨幣風險
在基金資產投資於相關子基金貨幣以外的貨幣時, 相關子基金將會以該等其他貨幣收取收益、償還款項及投資所得款項。若此貨幣的價值相對子基金貨幣的價值下跌時,子基金的資產價值亦會下跌。
提供非基準貨幣股份類別的子基金, 可能因必需的指示處理及入賬步驟涉及的時滯情況而受到正面或負面的貨幣影響。
保管風險
保管風險指當託管人或任何分託管人無力償債、違反資產審核或出現不當行為而使存託的投資有可能被全部或部份移走, 以免基金需承擔有關虧損。
集中風險
集中投資於某些資產或巿場可能會導致額外風險。基金的資產會變得非常倚賴此等資產的表現。
利率改變的風險
投資者應了解投資股份可能涉及利率風險。此等風險可能會在證券或基金計值貨幣之利率波動時出現。
政治風險╱規管風險
基金的資產可以投資於海外。這會涉及國際政治發展、 政府政策改變、稅務及其他法律地位改變等不利風險。
通脹風險
所有資產均會因通貨膨脹而承受貨幣貶值的風險。
主要個別人員風險
若干基金於某期間出現突出的表現, 亦歸因於該基金資產的個別代理的能力, 故亦視乎基金各自的基金管理人員能否作出正確的決定。然而, 基金管理人員可以變更。惟新的決策人未必同樣成功。
投資政策改變
與基金資產相關的風險可能因基金資產根據准許投資範圍所訂立的投資政策改變而改變。
管理規則改變 ﹔清盤或合併
根據基金的管理規則, 管理公司保留更改管理規則的權利。此外, 管理公司可根據管理規則的條文, 將基金全部清盤或將之與其他基金資產合併。因此, 對投資者來說, 投資者或不能落實其計劃的持有期。
信貸風險
投資者應完全了解此類投資可能涉及信貸風險。債券或債務工具涉及發行商之信貸風險, 故發行商的信貸評級可作為參考基準。與較高評級的發行商發行的債券或債務工具比較, 較低評級的發行商所發行的工具一般被視為信貸風險較高或該發行商違約的風險較大的證券。若債券或債務工具發行商出現財政或經濟困難, 可能會降低影響債券或債務工具之價值(此價值可以跌至零),且會影響以此等債券或債務工具為基礎之付款額(此等付款額可以跌至零)。
違約風險
除了資本市場的一般走勢外, 每一個別發行商的某些表現亦會影響投資的價格。例如即使非常謹慎地挑選證券, 亦不能排除發行商資產下跌之風險。
衍生工具交易的相關風險
買入及賣出期權, 以及訂立期貨合約或掉期涉及以下風險:
– 相關金融工具的價格變化可導致期權或期貨合約的價值下跌, 甚至全部損失。掉期涉及的資產的價值改變亦會導致基金資產產生損失。
– 任何所需的背對背交易(平倉)所產生的費用。
– 利用期權的槓桿效應可能較直接購買資產更能改變基金資產的價值。
– 購買期權涉及風險 ﹕期權因相關金融工具的價格並未如預期改變而不獲行使, 換言之, 基金資產損失了期權金。若出售期權, 亦會冒上基金資產可能須以高於現行巿價的價格買入資產, 或以低於現行巿價的價格交付資產的風險。在此情況下, 該基金的資產將蒙受損失, 損失價值為價差減去已收期權金。
– 期貨合約亦會蒙受基金資產可能因到期時的巿價未達預期水平而產生損失的風險。
收購投資基金股份的相關風險
在投資於基金的股份時, 必須考慮個別成分基金的基金經理皆獨立行動, 因此多隻成分基金可能會依循相同或相反的投資政策。這會導致現有風險多重出現, 抵銷了任何機會。
流通性風險
當某一證券難以出售時, 便會出現流通性風險。原則上, 在為基金購買證券時, 該等證券必須為可於任何時候轉售的證券。不過, 某些證券可能難以在若干階段或某些交易領域的理想時間內出售。此外, 在較狹窄的市場領域中交易的證券亦會承受較大的價格波動風險。
投資於俄羅斯
某一特定子基金的相關產品附件如有訂定, 各子基金可在其各自的投資政策範圍內, 投資於在俄羅斯交易系統證券交易所(RTS) 或莫斯科銀行同業貨幣交易所(MICEX) 買賣的證券。此兩個交易所為2002 年12月20 日之盧森堡法律第41(1) 條所
定義的獲認可及受規管市場。有關額外詳情可參閱相關產品附件。
俄羅斯的保管及註冊風險
– 即使俄羅斯股本市場的風險承擔已透過利用環球預託證券(GDR)及 美 國 預 託 證 券(ADR) 進 行 抵補, 個別子基金仍可根據其投資政策, 投資於可能需要利用當地存管處及╱或保管服務的證券。目前, 在俄羅斯的股票法定擁有權的證明可以帳面記錄方式提交。
– 在保管及註冊過程中, 股東登記冊具有決定性的重要性。登記冊不受任何實質的政府監督, 而子基金可因欺詐、疏忽或失察而失去其註冊資格。此外, 根據俄羅斯的規例,多於1,000 名股東的公司必須僱用其符合法定訂明準則的獨立登記處, 然而實際上, 該等公司在過往及現在均沒有嚴格遵守該規例。由於該等公司的登記處缺乏獨立性, 公司的管理層或會對公司股東的計算產生較大的影響。
– 對登記冊的任何曲解或破壞或會對子基金在公司相關股份中所持的利益有重大不利影響, 或在某些情況下, 甚至會完全消除該等持股。子基金、基金經理、保管人、管理公司、董事局及任何銷售代理概不就登記冊的行為或服務作出任何xx、保證或擔保。此風險須由子基金承擔。
目前的俄羅前法律並無西方法例中
「真誠買方」的概念, 因此, 根據俄羅斯法律, 證券買方(現金工具及不記名工具買方除外)可接納該等證券, 唯須受限於該等證券就賣方或前度擁有人而可能存在的申索權及擁有權限制。 Russian Federal Commission for Securities and Capital Markets 現正為提供「真誠
買方」的概念而草擬法例。然而,概不保證該法例將追溯地適用於由子基金先前執行買入的股份。因此,在這情況下, 子基金的股票權有權可能會被該股票的前度擁有人競爭; 該情況或會對該子基金的資產有負面影響。
交易對手風險
當基金進行場外交易時, 其可能須承受交易對手的信貸狀況及其履行合約條件能力的風險。基金最終可能簽訂期貨、期權及掉期交易, 或使用其他衍生工具。該些衍生工具
均可能使基金蒙受交易對手不履行特定合約的風險。
投資政策
基金資產將遵守分散風險原則、依據「概述」一節所載投資政策原則,以及依照管理規則之一般資訊部份第4 條中訂明的投資選擇及限制投資。
利用衍生工具
基金可能(如有適當的風險管理系統)投資於任何一種衍生自可能為基金而購買的資產、認可的金融指數、 利率、 匯率或貨幣的衍生工具。尤其是包括期權、金融期貨合約及掉期, 以及混合以上工具。其使用目的不限於對沖基金的資產,亦可為投資策略的一部份。
買賣衍生工具須受到投資限制之約束, 並可為基金資產提供有效管理,同時可調控投資期限及風險。
掉期交易
管理公司可在投資原則的規範內,為基金進行以下掉期交易 ﹕
– 利率
– 貨幣掉期
– 股權互換
– 信貸違約掉期。
掉期交易是雙方將有關交易的相關資產或風險互換的轉換合約。
掉期期權
掉期期權是掉期的期權。掉期期權是可於某時間或某期間進行掉期交易的權利(而非義務), 其條款必須有明確指定。
信貸違約掉期
信貸違約掉期為可以將一定潛在信貸違約轉讓予其他方的信貸衍生工具。 作為接納信貸違約風險的賠償, 風險賣方(保障買方)向其交易對手方支付溢價。
在所有其他方面, 掉期的資料均適用。
以證券為證明的金融工具
如上述金融工具乃以證券為證明,管理公司亦可買入該等金融工具。金融工具的相關交易亦可部份包
含於該等證券之內(如權證掛鈎債券)。因此,關於機會及風險的載述適用於該等有證明金融工具, 至於虧損風險方面, 在有證明金融工具的情況,限於證券的價值。
場外衍生工具交易
管理公司可進行獲准在交易所買賣或獲納入另一受規管市場的該等衍生工具交易或場外交易。其應包括對場外交易(OTC) 衍生工具價值的準確及獨立評估程序。
風險管理
基金及各子基金將分別附帶風險管理程序, 讓管理公司可隨時監控及評估持倉風險及該等風險對投資組合整體風險情況的影響。
管理公司將根據Commission de Surveillance du Secteur Financier
(「CSSF」)條 例 第10-04 號 及 特別 是 日 期 為2011 年5 月30 日 的 CSSF 通 函11-512 及 歐 洲 證 券 監管機構委員會發出 的「Guidelines on Risk Measurement and the
Calculation of Global Exposure and Counterparty Risk for UCITS」 (CESR/10-788) 的規定監控每一子基金。基金公司會就每一子基金作出保證, 與衍生金融工具有關的整體
風險將遵循2010 年12 月17 日法例第42(3) 條的規定。各子基金的市場風險將不會超過不包含衍生工具的參考投資組合的市場風險的200%。
為各子基金而採用的風險管理方針載於有關子基金的「概述」一節。
管理公司一般會盡力確保子基金透過運用衍生工具作出的投資水平不會超出投資子基金資產價值的兩倍
(以下簡稱為「槓桿效應」),惟若「概述」一節另有說明,則屬例外。槓桿效應乃以名義方式(即以每一衍生工具倉盤的絕對(名義)金額除以投資組合的現有淨值)的總數計算。槓桿效應計算會將投資組合的衍生工具納入考慮。現時, 任何抵押品將不會再作投資,故將不會被納入考慮。
謹請注意, 此槓桿效應會因市況及
╱或倉盤的改變(包括對沖不利市場走勢等其他因素)而有所波動,故即使管理公司對其進行持續監控, 但仍可能會超出目標水平。
概無意將已披露的預期槓桿水平設為子基金的額外風險承擔限額。
此外, 子基金可選擇借入淨資產的 10%, 前提是有關借貸屬暫時性,且借款不得用作投資用途。
因此而增加的整體風險承擔可以使某項投資的機會及風險大增(請參閱
「衍生工具交易的相關風險」一節的風險警告。
潛在利益衝突
在適用的衝突管理程序及措施的範圍內及遵守有關程序及措施的情況下, 管理公司、管理公司董事局、管理層、基金經理、獲授權進行銷售活動的指定銷售代理及人士、託管人、 投資顧 問(如 適用 )、 行政人、股東, 以及前述實體及人士的所有附屬公司、聯繫公司、代表或代理人(「相聯人士」):
a) 在彼此之間或為基金進行財務和銀行交易或其他交易,或訂立相應合約,包括目標為投資於證券或由相聯人士投資於某公司或業務的合約,而該等投資本身構成相關子基金資產的組成部份,或者可能牽涉入該等合約或交易;及╱或
b) 為其本身的賬戶或為第三方的賬戶而投資於類型與相關子基金資產的組合成份相同的股份、證券或資產,並且買賣該等股份、證券或資產;及╱或
c) 以其本身的名義或以第三方名義,透過或聯同基金經理、獲委任進行銷售活動的指定銷售代理及人士、託管人、投資顧問,或前述各方的附屬公司、聯繫公司、代表或代理人參與向投資公司購買或銷售證券或其他投資。
相關子基金以流動資產或證券形式的資產可按照管限託管人的法律條文存放於相聯人士。相關子基金的流動資產可投資於由相聯人士所發行的存款證或由相聯人士提供的銀行存款。銀行或類似交易亦可與或透過相聯人士進行。德意志銀行集團的公司及╱或德意志銀行集團旗下公司的僱員、代表、聯繫公司或公司附屬公 司(「德 意志集團成員 」)可 成為投資公司的衍生工具交易或衍生工具合約中的對手 方(「對 手方 」)。 此外, 在某些情況下,對手方可能需要就該等衍生工具交易或衍生工具合約估值。該等估值可能構成計算相關子基金個
別資產價值的基準。投資公司的董事局知悉,如果德意志集團成員擔任對手方及╱或提供此類資料,可能會涉及利益衝突。估值將會以可核實的方式予以調整及進行。然而,投資公司的董事局相信。 該等衝突可得到適當處理,並假設對手方具備履行該等估值的才能及能力。
按照相關的約定條款, 德意志集團成員可擔任董事、銷售代理和副代理、 託管人、 基金經理或投資顧問, 並且可向管理公司要約提供財務和銀行交易。投資公司的董事局知悉, 利益衝突可能會基於德意志集團成員就投資公司履行的職能而產生。 就該等可能發生的事項而言, 每一德意志集團成員已承諾在合理範圍內(在顧及各成員的相關職責及責任下)盡力公平地解決該等利益衝突, 並且確保投資公司及股東的利益不會受到不利影響。投資公司董事局相信, 德意志集團成員具有履行該等職責所需的才能及能力。
投資公司董事局相信, 投資公司的利益與上文所述實體的利益可能會有衝突。投資公司已採取合理措施避免發生利益衝突。若無可避免地產生利益衝突, 投資公司的管理公司將盡力為子基金的利益解決該等衝突。
就每一子基金而言, 涉及相關子基金資產的交易可以與相聯人士或在相聯人士之間進行, 但該等交易須符合投資者的最佳利益。
防止洗黑錢
過戶代理可在其認為需要時索取身份證明文件, 以符合適用於盧森堡的防止洗黑錢法例。若對投資者身份存有懷疑, 或若過戶代理未取得足夠資料確認其身份時, 過戶代理可要求提交進一步資料及╱ 或文件, 以明確確認投資者身份。若投資者拒絕或不能提交所要求的資料及╱或文件, 過戶代理可拒絕或延遲將該投資者的資料轉載於本公司的股東名冊。提交給過戶代理的資料僅為遵守防止洗黑錢法例之用。
此外, 過戶代理須負責查核來自金融機構的款項之來源, 除非該金融機構本身已有進行強制身份證明程序, 而該程序相當於根據盧森堡法例規定進行之身份證明程序。在過戶代理妥為確認資金來源之前, 可暫停處理認購申請。
首次或後續股份認購申請亦可以間接方式進行, 即透過銷售代理提出。就此而言, 在以下情況或根據盧森堡適用之防止洗黑錢法例被視為適當的情況下, 過戶代理可放棄上述的所需身份證明文件:
– 若該認購申請是經由銷售代理辦理,而該銷售代理乃受到設有等同盧森堡防止洗黑錢法例客戶身份證明程序的客戶身份證明程序的規管機構所監管,以及銷售代理受此等法例規管;
– 若該認購申請是經由銷售代理辦理,而該銷售代理的母公司乃受到設有等同盧森堡防止洗黑錢法例客戶身份證明程序的客戶身份證明程序的規管機構所監管,以及若母公司的公司政策或其適用之法例亦將同等的義務加諸於其附屬公司或分部;
在認可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 組 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FATF))建議的國家, 已假設其相關負責監管機構已對個人投資者或經營金融業的法律實體實施客戶身份證明程序, 而此等法例相當於盧森堡法例規定的身份證明程序。
銷售代理可為透過其辦理認購股份的投資者提供代名人服務。投資者可全權決定是否採用此服務。此服務涉及由代名人以其名義並代表投資者持有股份, 投資者有權隨時要求直接持有股份。儘管有上述規定, 投資者可自由選擇直接與管理公司進行投資而毋須採用代名人服務。
資料保障
在申請表格中所提供的投資者個人資料, 以及在與管理公司建立的業務關係範圍內所收集的其他資 料 均 由 管 理 公 司 及 ╱ 或DWS Investments 的其他業務機構、託管人及投資者的財務中介人加以記錄、儲存、比較、傳送及以其他方式處理及使 用(「處 理 」)。 該等資料乃為賬目管理、審查清洗黑錢活動、依據歐盟指令2003/48/EC 釐定就利息付款課稅的稅款及發展業務關係等目的而使用。
為此等目的而言, 該等資料亦可轉交至管理公司所委任的業務機構,以支援管理公司的活動(例如:客戶傳訊代理人及付款代理人)。
投資者的合法地位
在分散風險的原則下, 相關子基金以管理公司自身名義為投資者(「股東」)的共同賬戶投資於證券、貨幣市場工具及其他許可的資產。投資於基金的款項及以該款項購買的資產, 組成相關子基金的資產, 並獨立於管理公司的自身資產。
聯席擁有股份的股東按所持股份數目的比例享有基金資產的權益。所有基金股份擁有相同的權利。
股份性質(記名股份、不記名股份)
股份可以記名股份或不記名股份形式發行。無權發行實際股份。
股份只能在認購申請被接受及支付每股價格後發行。 根據隨後之條文, 認購者即時收到其持股確認通知。
記名股份
x股份以記名股份形式發行, 股份登記冊將成為擁有此等股份的實證。股份登記冊由登記處兼過戶代理保存。除非就個別子基金╱股份類別另有規定, 否則根據商業慣例, 記名股份之碎股將四捨五入至最接近的萬分之一。上述四捨五入方式符合相關股東或基金其中一方之利益。
發行記名股份不附股份證明書。雖然沒有股份證明書, 但股東將收到一份持股確認通知。
向持有記名股份的股東分派的款項, 將採用支票郵寄至股份登記冊
(「股份登記冊」)所示地址或另行書面通知登記處兼過戶代理的地址,股東須自行承擔郵遞風險, 否則可透過資金轉賬方式支付。股東可要求定期將派息金額再投資。
基金之所有記名股份必須記錄在股份登記冊中, 該登記冊由登記處兼過戶代理或由登記處兼過戶代理為此目的而委託的一個或多個機構保存, 股東名冊載有記名股份之每位持有人的姓名、地址及所選定的居住地(如屬聯名擁有記名股份,只載有第一位聯名擁有人的地址),登記處兼過戶代理已獲悉該等資料及持有基金股份數目。記名股份每次易手, 在管理公司就有關股份擁有權
在登記處兼過戶代理收到必要的文件, 以及登記處兼過戶代理就轉讓規定的所有其他預設條件獲得履行後, 登記處兼過戶代理會把該項轉讓記錄在股份登記冊上, 記名股份之轉讓即告完成。
股份登記冊上所示的每位股東必須向登記處兼過戶代理提供一個地址, 讓基金之管理公司可向他們郵寄所有有關通告及公佈。此地址亦記錄在股份登記冊上。若是聯名擁有股份(最多只限四人聯名擁有),則只有一個地址的登記記錄, 所有通知將只寄往該地址。
若股東不提供地址, 登記處兼過戶代理可在股份登記冊上標記備註,在此情況下, 登記處兼過戶代理之註冊辦事處地址, 或另一個由登記處兼過戶代理在個別案例登記之地址, 將被視為是該股東之地址, 直至該股東向登記處兼過戶代理提供另一個地址為止。股東可隨時以書面通知方式更改登記在股份登記冊上的地址, 更改通知必須郵寄給登記處兼過戶代理, 或另一個由登記處兼過戶代理就個別情況指明的另一個地址。
不記名股份以全球證書方式發行
管理公司可發行以一種或多種全球證書代表的不記名股份。
該等全球證書是以管理公司之名義發行, 並在結算機構存管。不記名股份之轉讓以全球證書形式進行,須符合相關適用法例及進行轉讓的結算代理之規則及程序。投資者被列入其財務中介機構的證券賬戶時, 會收到以全球證書代表的不記名股份, 而該等股份則由結算代理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等以全球證書形式發行的不記名股份, 可以根據及在符合本基金章程所載條文、適用於相關交易所之規定及╱或相關結算代理機構之規定之情況下轉讓。不參與該系統的股東只可經由參與相關結算代理機構之結算系統之財務中介機構進行轉讓以全球證書代表的不記名股份。
就以全球證書方式代表的不記名股份分派的款項, 將以入賬方式存入該股東於財務中介機構之有關結算代理機構開設的賬戶。
每股資產淨值之計算為計算每股資
銀行營業日(「估值日」)相關基金的資產值減去相關債務, 然後將結果除以股份數目。
每股資產淨值的計算和資產估值詳情已於「管理規則」中列明。
若估值日當天是公眾假期而其中一個與基金估值相關的國家卻是銀行營業日,以及在每年的12 月24 日和 31 日,管理公司和託管人可能拒絕在上述日子計算基金價格。任何與此規定相違的每股資產淨值計算將在相關報刊上公告。
股份發行
基金股份在每個估值日以每股資產淨值發行。 購入者必須向管理公司支付投資金額的最高5% 的認購費。中介機構可保留全部或部份認購費作為推銷服務的酬金。若在發行股份的國家需要支付印花稅或其他費用, 則相關投資金額會相應降低。在認購股份的情況, 將於股份發行後三個銀行營業日扣取等值之認購款項。
基金股份亦可以碎股形式發行, 最多可取至小數點後四位數。
管理公司獲授權繼續發行新股份。但管理公司保留暫停或永久終止股份發行的權利。若出現此種情況,將立即退還已支付的款項。有關暫停和恢復發行股份的通知將會立即通知股東。
股份可向作為登記處兼過戶代理的管理公司購買, 亦可透過付款代理人購買股份。如果管理公司不再發行新股份, 則只能向現有的持股人購買股份。
以下為計算將予發行的股份數目連同按投資金額最高5% 的認購費例子1 ﹕
基金的資產淨值 歐元 1,000,000.00
÷ 於參考日已發行股份數目 10,000.00
每股資產淨值╱發行價 歐元 100.00認購費,例如按50,000 歐元投
資金額的5% 計算
(例如 ﹕50,000 歐元 x 5%) 歐元 2,500.00淨投資額(50,000 歐元 — 2,500
歐元) 歐元 47,500.00
將予發行股份數目(47,500 歐元
╱ 100 歐元) 股份 475
或具有關效力之文件批准的登記費 產淨值(NAV), 於盧森堡 及「DWS
用獲支付後, 方記錄在股份登記冊上。
環球之概述」一節就各子基金所指的其他地區(視乎情況而定)之每一個
1 附註:此計算範例只用作參考,不可因
此降低基金每股資產淨值的表現。
股份贖回
基金股份在每個估值日贖回。償還款項為贖回股份之資產淨值。購買者必須向管理公司支付投資金額的最高2.5% 的贖回費。現時並不設贖回費。若在贖回股份的國家需要支付印花稅或其他費用, 償還款項的等值將相應地減少。相等價值會在贖回股份後的三個銀行營業日入賬。如果出現大規模的贖回請求, 經託管人事前同意, 管理公司保留權利, 只在能夠迅速出售相關資產後,以合適的贖回價格(經扣減贖回費)贖回股份,而其行事須符合股東的最佳利益。
可將股份退回管理公司及銷售與付款代理人。任何發給股東之款項亦透過此等辦事處辦理。
以下為就贖回股份計算贖回款項的例子1 ﹕
基金的資產淨值 歐元 1,000,000.00
÷ 於參考日已發行股份數目 10,000.00
每股資產淨值╱發行價 歐元 100.00
— 贖回費(例如 2.5%) 歐元 2.50
贖回金額 歐元 97.50
贖回數量
股東可提出贖回其持有的所有股份類別之全部或部份股份。
管理公司並無義務執行提出贖回之股份超過子基金資產淨值10% 之贖回要求。董事局有權在考慮公平對待所有股東的原則下, 採用最低贖回金額(如有訂定)。
贖回價值超過子基金資產淨值之
10% 的特別處理程序
x在估值日(「首個估值日」)收到贖回要求, 而所收到的個別要求或與其他要求合計之價值, 超過子基金資產淨值之10%,董事局有權酌情決定(且經考慮其餘股東的利益)就此首個估值日, 按比例降低每項個別贖回要求的股份數目, 以使在此首個估值日贖回或轉換的股份不超過有關子基金資產淨值之10%。若在此首個估值日行使按比例降低贖回股份數量的權利後, 不能全數執行贖回要求, 該等要求必須被視為未執行的部份, 猶如該股東於下一個估值日(如有需要,可最多為七個後續估值日)提交其他贖回要求。所收到的首個估值日贖回要求將較其他其後收到並在後續估值日贖回的
要求優先處理。然而, 在此保留條件下, 其後收到的贖回指示將按上述條文訂定之程序處理。
根據此等預定條件, 轉換要求將按贖回要求的程序處理。
接受指示
所有指示均按一個未知的每股資產淨值作出。各子基金的認購詳情列於下面的「概述」部份。
逾時交易
在相關估值日期接受認購時限(如下所述)結束後接受認購指示(或贖回指示或轉換指示), 但仍根據同一天資產淨值定價的價格執行, 即屬逾時交易。禁止出現逾時交易情況的原因是其違反基金章程摘錄的條件, 根據該等條件, 在接受指示時限後下達的指示的執行價格須按下一個有效的每股資產淨值計算。
市場時機
管理公司積極禁止所有採用揣測市場最佳時機方式(包括頻密買賣基金股份)進行的投資,此等做法會損害所有股東的利益。
– 登記處兼過戶代理有權集合共同擁有或共同控制的股份,以裁決可否懷疑個人或一組個人是否參與揣測市場最佳時機做法。同樣地,投資公司董事保留權利,指示登記處兼過戶代理拒絕全部被登記處兼過戶代理視為揣測最佳時機者或頻密交易者的投資者所發出的收購及╱ 或轉換股份指示。
– 若子基金主要投資的市場乃在該子基金估值時間收市,則在市場波動時期, 儘管上述「資產淨值計算」的說明, 投資公司董事局可促使基金經理批准調整每股資產淨值,以反映子基金投資於估值時的合理市值。
實際上, 投資在非歐洲市場的子基金證券, 一般根據計算每股資產淨值時所能獲得的最新價格來估值。子基金進行投資的市場的收市時間差異及估值時間都很重要。因此,相關子基金的資產淨值, 通常不會計及一些發生於收市後但估值時間前並影響證券價值的發展。
若投資公司董事局裁定某子基金投資的市場收市後至估值前發生重大事件, 而該事件將大大影響到子基金的價值, 投資公司董事局可促使基金經理調整每股資產淨值, 以反映該子基金於估值時的合理市值。
調整幅度將根據某選定替代工具直至估值時的表現, 但該等表現必須超過管理公司董事局設定的限額。替代工具一般是期權指數, 但亦可以包含一籃子證券, 而管理公司董事局相信該等證券與子基金表現互相關聯,並且具代表性。
若執行以上所述的調整時, 相同子基金的所有股份類別將一致予以調整。
資產淨值之公告
股東可隨時向管理公司及所有付款代理人取得每股資產淨值及所有其他股東資料。該等資料可能刊於各承銷國家的恰當媒體上(諸如互聯網、電子資訊系統、報章等)。管理公司及付款代理人概不就與價格公告有關的錯誤和疏漏負責。為了向投資者提供更佳的資訊及符合不同市場的慣例做法, 管理公司亦可公告計及首次認購費及贖回費的發行/ 贖回價格。當每日公告有關資料後, 可向投資公司、管理公司、過戶代理或銷售代理索取該等資料。
費用
基金將支付給管理公司一筆費用,確切金額於管理規則的特別資訊部份第21 條內說明。此費用特別用作該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及承銷基金之報酬。
各子基金或股份類別所支付的費用列於「概述」摘要部份。
根據「管理規則」特別資訊部份第21條規定, 管理人、託管人兼過戶代理亦將依市場慣例收取費用, 以及獲得不包括在該等費用中的成本與開支的補償。此費用之金額將於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公佈。
此外,基金須繳付其他開支(例如交易費用), 而該等開支亦訂明於「管理規則」特別資訊部份第21 條。
以上特定費用均載於年度財務報告中。
管理公司通常會把其部份管理費轉給中介機構, 作為該等中介機構以代理形式提供銷售服務的酬金, 為數可能重大。年報載有這方面的附加資料。管理公司並無收取任何償還之費用及從基金中償還予託管人及第三者的開支。管理公司本著投資者的利益而使用經紀商及交易商所提供的有價值利益, 不會受到影響(請參閱「證券及財務工具的買賣指示」及「佣金分享」)。
對某些投資者退回已收取之管理費用
管理公司可自行決定與個別投資者達成協議, 同意退回部份已收取的管理費用。特別是當機構直接作長期大額投資時, 可考慮採用此方法。DWS Investment S.A. 的「機構性銷售業務」部門負責此等事項。
總開支比率
總開支比率(TER) 是指相關子基金開支佔該基金平均資產的比率, 不包括應計交易成本。實際總開支比率每年計算一次, 並於年度財務報告內公佈。
證券及財務工具的買賣指示
管理公司將就基金直接向經紀及交易商提交證券及財務工具的買賣指示。管理公司應在一般市場條件下與經紀及交易商訂立符合最佳執行標準的協議。當挑選經紀或交易商時, 管理公司應考慮所有相關因素, 例如: 經紀或交易商的信用狀況, 以及所提供的市場情報、分析及執行能力的質素。
此外, 管理公司現時接受及訂立安排, 而根據該等安排, 管理公司可接受並且使用由經紀及交易商提供的有價值利益。管理公司有權使用的此等服務(請參閱「管理規則 — 特別資訊」,涉及收費及償還開支)包括由經紀及交易商本身直接提供的服務, 例如: 有關買賣股份的合適性的特別諮詢服務、評估、研究及顧問服務、經濟及政治分析、投資組合分析(包括估值及表現衡量)、市場分析; 以及間接服務, 例如:市場及價格資料系統、資料服務、電腦硬件及軟件或任何其他資訊設施, 但以該等服務乃用以支援作出投資決策的程序、給予意見或進行研究或分析, 以及與投資基金的股份有關的託管人服務為限。這意味着, 在若干情況下, 經紀服務未必只限於一般分析, 亦包括特別服
務, 例如路透社或xx資訊服務。與經紀及交易商訂立的安排可包含以下條文, 即交易商及經紀會即時或在稍後時間, 將就購買或銷售資產而獲支付的佣金轉交予向管理公司提供前述服務的第三方。
管理公司在收取該等利益(或可稱作非金錢利益)方面, 將遵守所有適用的監管及行業標準。特別是, 管理公司不應接受或訂立其可藉以收取任何上述利益的安排, 除非該等安排將合理地有助於管理公司的投資決策程序, 而前提是管理公司應在任何時間確保, 在考慮有關種類及規模交易之相關市場及相關時間後, 該等交易按可能獲得的最佳條款執行, 並且不得為獲得該等利益而訂立不必要的交易。
根據非金錢利益安排所收到的貨品及服務不應包括旅遊、 住宿、 娛樂、一般行政貨品及服務、一般辦公室設備或場所、會籍費、僱員薪金或直接現金付款。
佣金分享
管理公司可與所選定的經紀訂立協議, 而根據該等協議, 相關經紀可將其根據相關協議收到由管理公司為收購或出售資產而支付的部份款項直接或在較後時間轉交予第三方, 有關第三方繼而向管理公司提供研究或分析服務, 而管理公司乃為管理投資基金而使用該等服務
(「佣金分享協議」)。為釋疑x, 管理公司只將根據及符合「證券及財務工具的買賣指示」一節列載的條件使用該等服務。
解散基金╱更改管理規則
管理公司可隨時解散相關子基金或更改管理規則。管理規則已詳細訂明有關細節。
稅項
根 據2010 年12 月17 日 訂 立 之 法律 第174-176 條, 基 金 之 資 產 須繳 納 盧 森 堡 大 公 國 稅 項( 「taxe d’abonnement」), 目前稅率為年率0.05% 或0.01%, 每季依當年季末申報之相關子基金淨資產繳付應付之稅款。在基金概要中已說明適用於各情況之稅率。
基金資產投資所在的國家可能會對基金之收益徵收預扣所得稅。在此情況下, 託管人及管理公司均毋須領取課稅證明。
在投資者層面上的基金收益稅務待遇取決於對投資者適用的個人稅務規例。有關在投資者層面上的個人課稅資料(特別是非居民投資者),應諮詢稅務顧問的意見。
歐盟利息付款之課稅(歐盟預扣所得稅)
根據於2005 年7 月1 日開始生效之歐盟指令 2003/48/EC 有關歐盟範圍內之利息付款稅務(「指令」)條文,若盧森堡付款代理人實行派息或贖回股份, 而此等款項之收受者是另一歐盟成員國居民, 則不排除於某些情況下徵收預扣稅之可能性。由 2011 年7 月1 日起, 該等付款與贖回之預扣稅率為35%。
然而, 受影響人士可明確授權盧森堡付款代理人, 依照該指令規定的資料轉換制度, 向相關居住地的稅務機關披露必需的稅務資料。
此外, 其亦可以向盧森堡付款代理人出示由相關稅區稅務機關發出的豁免上述預扣稅之證明文件。
銷售限制
除非管理公司或其授權之第三方已向當地監管機構呈報或取得許可外, 本基金章程所載資料之分發及本基金章程所述之投資基金股份之發行, 在許多國家尚未獲得許可,若未經呈報或取得許可, 則下列不可視為購買投資基金股份之要約的xx。關於這方面如有任何意見,我們建議投資者聯絡其當地之德意志銀行集團銷售代理或任何一位付款代理人。此文件所載之資料及基金並不旨在美國或向美國人士發售。
「美國人士」是指根據1933 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證券法」)S 條例第 902 規則所定義的「美國人士」。
a) 在美國居住的任何自然人;
b) 根據美國法律組成或成立的任何夥伴關係或企業;
c)任何美國人士之遺產的執行人或管理人;
d) 任何美國人士之信託的信託人;
e) 位於美國的非美資實體的任何代理機構或分行;f) 由經紀或其他受託人為美國人士利益或賬戶而持有的非全權委託賬戶或同類賬戶(除遺產或信託之外);
g) 由經紀或其他在美國組織、成立或(若個人)居住的受託人持有的非全權委託賬戶或同類賬戶(除遺產或信託外);及
h) 符合以下情況的任何夥伴關係或企業:
i) 根據任何外國司法管轄權法律組織或成立;及
ii) 由美國人士組成,其主要目的為投資於未依證券法註冊的證券, 除非其由認可投資者
(按證券法D 條例第501(a) 規則)組織或成立及擁有,且該認可投資者並非自然人、遺產或信託。
儘管如上所述,「美 國人士 」不 包括:(i) 由經紀或其他在美國組織、成立或(若個人)居住的專業受託人為非美國人士利益或賬戶持有的全權委託賬戶或同類賬戶(除遺產或信託外);(ii) 由任何遺產為美國人士之專業受託人擔任執行人或管理人,並符合以下情況:(A) 非美國人士的遺產之執行人或管理人對相關遺產的資產擁有全部或部份投資決定權; 及(B) 該遺產受到非美國法律的管制;(iii) 由任何專業受託人擔任信託人的任何信託為美國人士,
且若受託人並非美國人士, 對相關信託資產擁有全部或部份投資決定權;及該信託沒有受益人(若該信託為可撤銷信託則沒有創立人)為美國人士;(iv) 設有根據美國以外的國家法律及該國慣例及文件成立及管理的僱員福利計劃;(v) 美國人士在美國以外設立的任何代理機構或分行,且(A) 該代理機構或分行以合理商業理由經營;及(B) 該代理機構或分行參與保險或銀行業務, 並受所在司法管轄區的主要保險或銀行法例管制;及(vi) 依證券法S 條例之第 902(k)(2)(vi) 條規則訂明之某些國際機構。
商品交易法案第4.7 條規則的相關部份說明以下人士被視為「非美國人士」﹕
a) 不是美國居民的自然人;
b) 根據非美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成立及其主要經營地點並非位於美國司法管轄區的夥伴關係、企業或實體(主要業務為被動投資的實體除外);
c) 不論來源均毋須繳付美國收入稅的遺產或信託;
d) 主要成立目的為從事被動投資的實體,如匯集資金、投資公司或其他類似實體,惟美國人士在該實體持有的股權數量,合計少於該實體實益權益的10%, 且該等實體之主要成立目的並非為方便美國人士投資於經營者因其參與者並非美國人士而獲豁免 CFTC 條例第4 部份的某些規定的匯集資金內;及
e) 在美國以外地方組成並進行主要業務的實體為僱員、高級職員或主管設立的退休計劃。
根據美國聯邦收入稅法例, 按照S條例或第4.7 規則不屬於美國人士的投資者仍可能被視為「美國納稅人」。
語言
管理公司可代表其本身及基金, 就售予在基金股份可向公眾人士要約出售的國家內的投資者的基金股份, 聲明某種語文的譯本為具法律約束力的版本, 而該聲明應在向投資者提供有關在若干國家分銷的國家特定資料中提述。否則, 基金章程的英文版本與任何譯本如有抵觸,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投資者特性
「迴避風險」
投資者特性:此基金適合不願承受風險且安全至上的投資者,其投資目標為在較低的利息收益下確保穩定價格表現。短期溫和波動可能存在,但預期在中期至長期有任何資本損失。
「收益主導」
投資者特性:此基金適合以收益為主導的投資者尋求較高利息回報及資本增值回報。回報期望僅為溫和的股本、利率及貨幣風險,以及輕
微失責風險。因此, 在中期至長期不大可能有資本損失。
「增長主導」
投資者特性: 此基金適合以增長為主導, 尋求較資本市場利息回報更高的投資回報, 且主要透過股票及貨幣市場的機會獲取資本增長的投資者。相比於潛在高回報, 安全性及流動性的考慮較為次要。這涉及較高的股本、利率及貨幣風險, 以及失責風險, 各種風險都可能招致資本損失。
「可承擔風險」
投資者特性:此基金適合可承擔風險,在尋求可提供最高回報目標機會的投資時可承擔無可避免且有時相當大額的投機性投資價值波動的投資者。高波動性風險及高信貸風險有可能使基金價值不時有所損失,而對於高投資回報的期望及風險的承擔,亦會被投資資本招致重大損失的可能性抵銷。
可跌, 投資者必須考慮到有可能無法收回原來投資的金額。
基金以往業績表現並非對未來業績的保證。投資回報及本金價值可升
表現
DWS 環球之概述
根據2010 年12 月17 日訂定有關集體投資企業的法律第181 條款的定義,DWS 環球基金為一個所謂的傘子基金。管理公司可全權決定提供投資者一個或多個子基金。子基金集合而成傘子基金。每位股東透過投資於子基金而在基金中擁有權益。
至於股東之間的法律關係, 各子基金被視為獨立實體。至於第三方,子基金的資產只對涉及該子基金的債務及付款義務負責。管理規則一般資訊部份所列出的投資限制,分別適用於各子基金; 然而, 第4條文第B(k) 段第2 款訂定之投資限制, 必須完全應用於該基金。可隨時成立其他子基金及╱或解散或合併一個或多個現有子基金。如若適用, 基金章程須作適當更新, 以反映該等變更。
各子基金內可提供一個或多個股份類 別(多 股份類別組合 )。 各股份類別可有多項不同特性, 例如認購費、費用、收益分配、貨幣或目標投資者類型。管理公司採用多程序制度。目前已發行的再投資股份類別如下:A2、A2(新加坡元)、LC
(歐元)、E2 及 FC(歐元)。A2 及E2股份類別以美元計算,LC(歐元)及 FC(歐元)股份類別以歐元計算,而 A2(新加坡元)股份類別則以新加坡元計算。
A2、A2(新加坡元)及LC(歐元)股須徵收認購費。E2 及FC(歐元)股以其資產淨值發行。
匯率波動並非由相關子基金有系統地對沖, 而該等波動對非基準貨幣股份類別的表現(與各子基金投資的表現分開)有所影響。
提供非基準貨幣股份類別的子基金–
可能的貨幣影響 ﹕
提供非基準貨幣股份類別(例如提供美元計值股份類別的歐元計值子基金)的投資者,應注意因非基準貨幣股份類別指示的處理及入賬, 以及因不同必需步驟所涉及的相關時滯
情況(可能引致匯率波動)而可能對每股資產淨值造成的貨幣影響, 並無作出有系統對沖。尤其就贖回指示而言情況確是如此。此等可能對每股資產淨值造成的影響, 可能是正面或負面性質, 並不限於受影響的非基準貨幣股份類別, 即是該等影響可能由相關子基金及其所有股份類別承擔。
就購入E2 股而言, 各子基金的最低 投 資 金 額 為500,000.00 美 元,就 購 入FC(歐 元 )股 而 言, 則 為 500,000.00 歐元。管理公司保留權利在合理的個別情況下不遵照此等規定行事。後續認購可為任何金額。
DWS 環球傘子基金目前包含以下子基金:
DWS 環球神農 DWS 環球主題
A. 在若干限制的範圍內,股東可隨時將其股份的部份或全部轉換為其他子基金或其他股份類別之股份,但須支付以投資於新子基金之金額計算的轉換佣金。此項佣金歸主要承銷商所有,主要承銷商繼而可自行決定是否分配利益。主要承銷商可豁免收取此佣金。
B. 以不同貨幣計值的股份類別之間不能進行轉換。
C. 記名股份與由全球證書代表的不記名股份之間不可交換。
D. 下文適用於歐元股份類別內的轉換:
轉換佣金相等於認購費減0.5 個百分點,另加任何適用的發行稅項及徵費,此規定不適用於不附有認購費的股份類別或子基金被轉換為附有認購費的股份類別或子基金。在該情況下,轉換佣金可能相當於全額認購費。若投資者將其股份交由金融機構保管,該機構可能收取超過轉換佣金之額外費用及成本。
在必要時, 因轉換產生的剩餘款額將兌換為美元, 且當該款額超過
10.00 美元或超過轉換價值的1%
時,則需支付予股東。
E. 在美元股份類別內的轉換只在有著相同貨幣的A 及K 類別內方可進行。轉換佣金的金額可能多達目標股份價值的1%。
在新加坡元股份類別內的轉換只在有著相同貨幣的A 類別內方可進行。轉換佣金的金額可能多達目標股份價值的1%。
F. 在轉換中所發行的股份數目,乃基於執行轉換指示的估值日當日兩個相關子基金股份的相關資產淨值,並計及任何適用轉換費後計算如下:
A = B × C ×(1-D)
E
在上述公式中:
A = 股東將有權享有的新子基金的股份數目;
B = 股東要求轉換的原子基金的股份數目;
C = 將予轉換股份的每股資產淨值;
D = 以%(百分比)計的適用轉換佣金;
E = 因轉換而將予發行的股份的每股資產淨值。
DWS 環球神農
投資政策 | DWS 環球神農投資政策的目標,是要獲得可能範圍內的最大投資回報。 本子基金的資產(扣除流動資產後)至少會投資 70% 於經營農業或賺取農業收益的外國和本地發行商所發行的股票上。相關公司在多層食物鏈中經營業務,包括從事農產品的灌溉、收割、規劃、生產、加工、服務及經銷的公司(林業及農業公司、工具及農業機器製造商、食品業如酒、家畜及肉食製造商及加工商、超級市場及化學公司)。此外,本子基金的資產亦可能投資於任何其他獲准投資的資產。 本子基金的總資產(扣除流動資產後)最高可投 資30% 於不符合以上段落所述條件的外國和本地發行商所發行的股票上。 此外,本子基金的資產亦可能投資在任何其他 獲准投資的資產上。 |
股份性質 | 記名股份或以全球證書代表的不記名股份 |
股份類別 A2 A2(新加坡元) LC(歐元) E2 FC(歐元) | 證券代碼 國際證券號碼 A0KERB LU0264451831 DWS0DX LU0289847823 A0KERD LU0264453456 A0KERA LU0264451757 A0KERC LU0264452722 |
子基金貨幣 | 美元 |
發行及首次認購日期 | A2、LC(歐元) E2、FC(歐元) 0000 x0 x00 x X0(xxx元) 2007 年3 月15 日 |
發行價格 A2 100 美元(不包括首次認購費) A2(新加坡元) 1 新加坡元(不包括首次認購費) LC(歐元) 100 歐元(不包括首次認購費) E2 100 美元 FC(歐元) 100 歐元 | |
每股資產淨值的計算 | 盧森堡的每個銀行營業日,亦是紐約證券交易 所之交易日。 |
首次認購費 A2、A2(新加坡元)及 LC(歐元) (由投資者支付) 投資金額之最高5%1 E2 及FC(歐元) 0% | |
贖回費 現時0% (由投資者支付) |
收益分配 | 再投資 |
管理公司管理費 (由子基金支付) | A2, A2(新加坡元)及 LC(歐元) 每年1.50% E2 及FC(歐元) 每年0.75% |
接受指示 | 所有認購、贖回及轉換指令是以未知的每股資 |
產淨值為根據。管理公司或付款代理人於估值 | |
日CET 時間下午四時或之前收到的指示,會根 | |
據該估值日的每股資產淨值處理。於CET 時間 | |
下午四時之後收到的指示,會根據下一個估值 | |
日的每股資產淨值處理。 | |
結束期限 | 開放式 |
認購稅 | 每年0.05%(由基金支付) |
投資者特性 | 可承擔風險 |
由於子基金的特定組成方式及╱或基金經理所用的特別策略,子基金可能會有 顯著的大幅波動,即使在短時間內每股股價也可能會有重大的上下波動。 |
風險警告: 由於本子基金集中投資在特定範圍,因而可能帶來較大回報,同時也提高了風險。 |
交易所及市場
管理公司並未知悉不知道基金股份將在某交易所或受規管市場買賣。
管理公司可能使基金股份獲准在某交易所上市或在受規管市場買賣 ﹔目前,管理公司並無採用此項選擇。
風險管理
相對風險值(VaR) 會用以限制子基金的市場風險。
除基金章程摘錄的條文外,子基金的潛在市場風險乃以不包含衍生工具的參考投資組合量度。
參考投資組合為不包含任何因運用衍生工具而產生的槓桿效應的投資組合。
子基金DWS 環球神農的相應參考投資組合包含MSCI THE WORLD INDEX Constituents。概不預期槓桿效應超出投資子基金資產價值的兩倍。然而,概無意將已披露的預期槓桿水平設為子基金的額外風險承擔限制。
管理規則
管理規則刊於Mémorial 的日期
一般資訊 2011 年10 月31 日
特別資訊 2012 年7 月24 日
管理規則生效日期
一般資訊 2011 年10 月1 日
特別資訊 2012 年6 月30 日
DWS 環球主題
投資政策 DWS 環球主題的投資政策之目標是要在可能範圍內使資產價值獲得最大升值,方法是投資在一些基金經理評估為將從目前或將來全球政治、社會及經濟趨勢及主題中獲利的公司。 本子基金的資產(扣除流動資產後)至少會投資 70% 於經營依市場情況選擇的焦點主題的業務相關,且該些業務可從所選擇的趨勢中獲利或活躍於可直接或間接屬於其中一個主題或趨勢的行業之分支業務的外國和本地發行商所發行的股票上。 該些趨勢及主題由基金經理選擇,性質可以完 全不同,而且趨勢及主題的可能範圍非常廣泛。所針對的趨勢及主題毋須與個別行業、國家或地區有關。趨勢與主題的內容因時而異,可包括「不成比例的人口老化」、「技術發展」、「資源缺乏」、行業趨勢、全球化或新興市場的某方面發展等。由於範圍甚廣,故會因應地區性或全球性政治、社會、經濟及技術發展來調整趨勢與主題,以補充投資組合內的成份或取代其他主題。 基金經理可絕對自由地決定每一個案須監察及 採用多少趨勢或主題。因此,該等趨勢或主題的數量可以少於五個,但也可以超過四十個。基金經理在定義、監察和採用主題與趨勢方面具有極大靈活性,亦意味著採用個別主題與趨勢的密度與時期可以有極大差異。因此只能短時間或較長時間採用主題與趨勢。子基金資產的較小部份或較大部份亦可應用主題與趨勢。規管挑選、採納和經營主題與趨勢的明確規定已被審慎地刪除。不過,目標是透過投資於不同主題與趨勢有關的股票而達到多元化投資,而規則上主題與趨勢受到與整體股票市場升跌或實質無變化的市場表現等各種依存關係所影響。 在各種情況下, 子基金的資產(不包括流動資 產)可投資最多30% 於不符合目前主導性的全球策略主題的公司股票或其他證券上。 此外,本子基金的資產亦可能投資在任何其他 獲准投資的資產上。 |
股份性質 記名股份或以全球證書代表的不記名股份 |
股份類別 證券代碼 國際證券號碼 A2 A0KERF LU0264452219 LC(歐元) A0KERH LU0264454009 E2 A0KERE LU0264451914 FC(歐元) A0KERG LU0264453613 |
子基金貨幣 美元 |
發行及首次認購日期 A2、LC(歐元)、E2、FC(歐元)2006 年9 月15 日 |
發行價格 A2 100 美元(不包括首次認購費) LC(歐元) 100 歐元(不包括首次認購費) E2 100 美元 FC(歐元) 100 歐元 |
每股資產淨值的計算 盧森堡的每個銀行營業日,亦是紐約證券交易 所之交易日。 |
首次認購費 A2、A2(新加坡元)及LC(歐元) (由投資者支付) 最高可達投資金額的5%1 E2 及FC(歐元) 0% |
贖回費 現時0% (由投資者支付) |
收益分配 再投資 |
管理公司管理費 A2、A2(新加坡元)及 (由子基金支付) LC(歐元) 每年1.50% E2 及FC(歐元) 每年0.75% |
接受指示 所有認購、贖回及轉換的指令是以未知的每股資產淨值為根據。管理公司或付款代理人於估值日CET 時間下午四時或之前收到的指令,會根據該估值日的每股資產淨值處理。於CET 時間下午四時之後收到的指令,會根據下一個估 值日的每股資產淨值處理。 |
結束期限 開放式 |
認購稅 每年0.05% (由基金支付) |
投資者特性 可承擔風險 |
由於子基金的特定組成方式及╱或基金經理所用的特別策略,子基金可能會有 顯著的大幅波動,即使在短時間內每股股價也可能會有重大的上下波動。 |
風險警告: 由於本子基金集中投資在特定範圍,因而可能帶來較大回報,同時也提高了風險。 |
交易所及市場
管理公司並未知悉基金股份將在某交易所或受規管市場買賣。
管理公司可能使基金股份獲准在某交易所上市或在受規管市場買賣 ﹔目前,管理公司並無採用此項選擇。
風險管理
相對風險值(VaR) 會用以限制子基金的市場風險。
除基金章程摘錄的條文外,子基金的潛在市場風險乃以不包含衍生工具的參考投資組合量度。
參考投資組合為不包含任何因運用衍生工具而產生的槓桿效應的投資組合。子基金DWS 環球神農的相應參考投資組合包含MSCI THE WORLD INDEX Constituents。概不預期槓桿效應超出投資子基金資產價值的兩倍。然而,概無意將已披露的預期槓桿水平設為子基金的額外風險承擔限制。
B. 管理規則 — 一般資訊
管理公司、託管人及股東有關基金之契約權利和責任皆以下列管理規則為依據。
第1 條:該基金
1. 該基金在法律上是附屬的信託基金(fonds commun de place- ment),由證券和其他資產(「基金資產」)組成,並根據風險分散原則為投資者(「股東」)的集體賬戶管理。股東在基金資產中的權益與其持有的股份數量成比例。構成基金資產的資產原則上由託管人持有。
2. 股東、管理公司及託管人的對等權利及義務,皆於本管理規則中有所規定,該條例的最新版本以及任何另行修訂,皆存檔於盧森堡地方法院的書記員辦公室,它們的存檔備忘錄皆在盧森堡大公國公報之備忘錄(簡稱Mémorial)中公佈。若股東購買股份,即代表接受該管理規則及其後所有經批准的變更。
第2 條:管理公司
1. 該 基 金 的 管 理 公 司 為DWS Investment S.A. ,是一間根據盧森堡法例成立並在盧森堡設立註冊辦事處的公眾有限公司。管理公司的成立日期為1987 年4 月 15 日,由其董事局代表。董事局可以將日常管理委托給管理公司的一位或多位董事及╱或僱員負責。
2. 管理公司以其名義管理基金,但完全只為股東的集體賬戶謀求利益。其管理權力尤其包括購買、銷售、認購、轉換及收受證券及其他資產,以及行使與基金資產直接或間接相關的所有權利。
3. 管理公司可以自負全責、自行管理及自費聘用基金經理。
4. 管理公司可以自負全責地自費聘用投資顧問及投資諮詢委員會的服務。
第3 條:託管人
1. 管理公司應當委任託管人。託管人的權力及職責受2010 年12 月 17 日法例、本管理規則及託管人協議規管。託管人專責妥善保管基金的資產,並以股東的利益行事。
2. 基金的所有證券及其他資產皆將由託管人以獨立的賬戶妥善地保管,並只有在符合本管理規則所包含的規定條款時才能獲授權執行有關資產的處理。託管人可以自負全責地委託其他銀行或證券結算所管理基金的證券及資產。
3. 託管人及管理公司均可隨時發出三個月書面通知終止託管人協議。但只有在管理公司獲相關監管局授權任命其他銀行為託管人、而該其他銀行並承擔起作為託管人的責任及職能之後,終止方為有效;否則先前的託管人應繼續盡全力履行其作為託管人的責任及職能,以保障股東的權益。
4. 託管人必須跟從管理公司的指示,除非該指示與法律、管理規則或基金章程有所抵觸。
第4 條:一般投資政策指引
A. 投資
a) 基金可投資於在受規管市場上市或交易的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b) 基金可投資於在歐盟成員國的另一市場交易的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而等該市場須有規律地運作、被認可、受管制及公開。
c) 基金可投資於准許在非歐盟成員國之國家的交易所進行正式買賣或在該國家的另一個受規管市場買賣的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而該等市場須有規律地運作、被認可、受管制及公開,並應主要位於歐洲、亞洲、美洲或非洲的市場。
d) 基金可投資於新發行的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惟
– 發行條件必須包括負責申請在有規律地運作、被認可及公開的交易所或另一受規管市場進行買賣,並主要位於歐洲、亞洲、美洲或非洲,及
– 必須在發行後一年內獲准買賣。
e) 基金可投資於歐盟指令2009/65/ EC 所界定的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公司企業, 及╱ 或歐盟指令 2009/65/EC 第一(2) 條的第一及第二項界定之其他集體投資企業的股份,無論該等企業是否設在歐盟成員國,惟
– 該等其他集體投資企業須已依法獲授權, 且法律規定該等企業所受之監管是金融業監 管 委 員 會(Commission de Surveillance du Secteur Financier)認為相等於歐洲共同體法例
(目前美國、瑞士、日本、香港及加拿大 )所 定之監察法規,且監管機關之間的合作已獲充份肯定;
– 其他集體投資企業對股東的保障程度與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企業對股東的保障相同,尤其是有關基金資產區分、借入、借出及沽空可轉讓證券與貨幣市場工具的規則,均與歐盟指令 2009/65/EC 的要求相同;
– 其他集體投資企業於半年度及年度報告中公佈業務情況,以評估報告期間之資產及負債、收益及交易;
– 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企業或擬取得之其他集體投資企業,根據其合約條款或公司內部章程細則規定,可投資於其他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企業或其他集體投資企業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其資產之10%。
f) 基金可投資於存放於信貸機構之即期存款或有權提取,並於十二個月內或少於十二個月到期之存款,惟該信貸機構須在歐盟成員國中設立註冊辦事處, 或若其註冊辦事處並非設於歐盟成員國內,則其須遵守的嚴謹法規須被金融業監管委員會(Commission de Surveillance du Secteur
Financier) 認為相當於歐洲共同體法例訂立之規定。
g) 基金可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衍生工具」), 包括在(a)、(b) 及(c)提及的市場上買賣的同等現金結算工具,及╱或並非在交易所買賣的金融衍生工具(「場外交易衍生工具」,惟:
– 相關工具是本段所指的工具或基金可以根據其投資政策投資的金融指數、利率、匯率或貨幣;
– 場外交易衍生工具之交易對手為受嚴謹監督之機構, 並且 屬 於 金 融 業 監 管 委 員 會 (Commission de Surveillance du Secteur Financier) 核准之類別;及
– 該等場外交易衍生工具須每日以可信且可驗證之方法估價,且基金可隨時按其公平市值以抵銷交易將之出售、變現或結束。
h) 基金可投資於並非在受規管市場買賣,但通常在貨幣市場買賣、具流通性及隨時可準確地確定價值的貨幣市場工具,惟該等工具之發行或其發行人需自律規管,以保護投資者及存款,且此等工具須:
– 由下列機構發行或擔保:歐盟成員國之中央、地區或地方機關或中央銀行、歐洲中央銀行、歐盟或歐洲投資銀行、非歐盟成員國之國家、或若是聯邦國家, 由聯邦政府成員之一、或由擁有一個或多個會員為歐盟成員國之公開國際機構;或
– 由其證券在前述(a)、(b) 或(c)分段所指之受規管市場上買賣的企業發行;或
– 由根據歐洲共同體法例定義之標準進行嚴謹監管之機構所發行或擔保,或由遵守且符合金融業監管委員會(Commission de Surveillance du Secteur Financier) 認為至少與歐盟共同體法同等嚴格之嚴謹規定的機構所發行或擔保;或
– 由其他屬於金融業監管委員會 (Commission de Surveillance du Secteur Financier) 核 准類別之其他機構所發行, 但投資於該等工具須遵守等同前述第一、第二及第三款所規定的投資者保護, 且發行商須為一間至少具有一千萬
歐元資本及儲備、按第四理事 會 指 令(Fourth Council Directive)78/660/EEC 之規定提呈及公佈其年度財政報告之公司,且屬於一個包含一間或多間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公司集團旗下,從事為該集團提供融資之實體,或為一家從事證券化工具融資(該工具透過信貸安排確保其流通性)之實體。
i) 雖有分散風險原則,基金可投資不超過其資產的100% 於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該等投資工具須由歐盟成員國、其地方機關、經合組織成員國、或其中包含一個或多個歐盟成員國為成員的公開
國際機構所發行或擔保,惟該基金需持有源自至少六種不同發行之證券,且持有任何一種發行之證券總額不得超過該子基金資產之30%。
j) 該基金不得投資貴金屬或貴金屬證。
B. 投資限制
a) 投資於任何一間發行商發行的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之總額,不可超過基金淨資產的10%。
b) 投資於任何一間機構的存款總額不可超過基金淨資產的20%。
c) 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中,若交易對手是上述A.(f) 項定義的信貸機構, 則投資於該交易對手的風險承擔不應超過基金淨資產之 10%。其他情況則不應超過相關該基金淨資產之5%。
d) 子基金持有發行機構的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超逾子基金淨資產 5% 者, 該子基金不可投資淨資產逾40% 在此等發行機構的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此限制不適用於受嚴格監管之金融機構所從進行之存款及場外交易衍生工具交易。
除上述B(a)、(b) 及(c) 項之個別上限規定外,基金可合共投資基金淨資產之最多20% 於單一機構發行之:
– 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的投資,及╱或
– 存款;及╱或
– 場外交易衍生工具交易之風險承擔。
e) B.(a) 設 定 之10% 限 額 提 高 至 35%,而B(d) 設定之限額不適用於下列機構發行或擔保之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 歐盟成員國或其地方機關;或
– 非歐盟成員國之國家;或
– 其中包含一個或多個歐盟成員國為成員的公開國際機構。
f) B.(a) 設 定 之10% 限 額 提 高 至 25%,而B.(d) 設定之限制不適用於符合下列條件之債券:
– 由一間信貸機構發行,惟該信貸機構須在歐盟成員國設立註冊辦事處,且須受合法之特殊公開監管以保障該等債券持有人;及
– 該等債券發行所得資金投資於符合法律規定的資產,而該等資產在整個債券有效期間,可彌補與債券相關之申索;及
– 若發行商違約,該等資產可優先用作償還本金及支付應計利息。
若基金投資於由任何一位發行商所發行的此類債券超過其資產之 5%, 該等投資總值不可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80%。
g) B.(a)、(b)、(c)、(d)、(e) 及(f) 項規定之限額可能無法合併計算,因此對任何一間機構發行之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之投資,或在該機構之存款、或對該機構之衍生工具之投資,在任何情況下合共不可超過該基金淨資產之 35%。
基金於任何一家集團公司之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的累計投資,最高不得超過其資產之20%。
根據第七理事會指令(Seventh Council Directive)83/349/EEC 之定義或獲認可的國際會計準則之定義,為綜合財務報告之目的而歸納於同一集團名下之公司,於計算本條所載之限額時,應視為單一發行商。
h) 除了A 項規定者外, 基金投資於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不得超過其淨資產之10%。
i) 基金投資於A.(e) 項定義的其他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企業及╱或其他集體投資企業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淨資產之10%。
若為投資其他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企業及╱或其他集體投資企業之股份,則該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企業及╱ 或其他集體投資企業所持有之投資不計入 B.(a)、 (b)、(c)、(d)、(e) 及(f) 所規定之限額。
j) 若在一年限期內未取得A.(a)、(b)或(c) 所定義之市場之准許,則該項新發行將被視為未上市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並計入該項所列之投資限額內。
k) 管理公司不得就在其管理之下並受2010 年12 月17 日法例第一部份或歐盟指令2009/65/EC 監管的任何投資基金,購買足以使本公司對相關發行商的管理政策產生重大影響之投票權之股票。
基金不可購入超過
– 任何一個發行商之無投票權股份之10%;
– 任 何 一 個 發 行 商 之 債 券 之
10%;
– 任何一個基金之股份之25%;
– 任何一個發行商之貨幣市場工具之10%;
若債券或貨幣市場工具之總額,或已發行基金股份之淨額在購入之時無法計算,則第二、第三及第四款設定之限額在購入之時將不予以應用。
l) (k) 項所指之投資限額將不適用於:
– 歐盟成員國或其地方機關發行或擔保之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 非歐盟成員國之國家發行或擔保之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 其中包含一個或多個歐盟成員國為成員的公開國際機構發行的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 基金持有之資本內的股份是由在非歐盟成員國國家成立的公司所發行,其資產主要投資於在該國設立註冊辦事處的發行機構之證券,根據該國法例,該項持有是該基金投資於該國發行商之證券之唯一方法。然而,本項只適用於在非歐盟成員國之國家成立並符合B.(a)、 (b)、(c)、(d)、(e)、(f) 及(g)、
(i) 及(k) 所訂之限額之公司。
當超過此等限額時, 2010 年 12 月17 日法例第49 條對集體投資公司之規定應適用;
– 由一間或多間投資公司持有的附屬公司資本內的股份,而該等附屬公司專門代表該等投資公司,只在其所在國家應股份持有人要求從事與回購股份有關的管理、顧問或推廣業務。
m) 雖有B.(k) 及(l) 規定之限額,當投資政策之目標是複製某指數組合成 份 時,B.(a)、(b)、(c)、(d)、
(e) 及(f) 規定對投資於任何發行商之股份及╱或債務證券之最高限額為20%。惟須符合以下條件
– 指數成份須充份多元化;
– 指數為該指數所代表之市場的適當基準;
– 指數以適當方式公佈。
在特定市場條件下,特別是以某些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為主要交易工具之受規管市場,最高限額為35%。僅准許對單一發行商實施此投資限額。
n) 基金與衍生工具有關的全球風險承擔不可超過其投資組合的總淨值。計算該風險承擔時,已考慮相關資產的現值、對手風險、未來市場走勢及可平倉的時間。
基金可在B.(g) 所訂的限制範圍內投資於衍生工具作為其投資策略之一部份,惟對相關資產的全球風險承擔不可超過B.(a)、(b)、 (c)、(d)、(e) 及(f) 規定之投資限額總和。
若基金投資於指數型衍生工具,此等投資毋須被納入B.(a)、(b)、 (c)、(d)、(e) 及(f) 項規定之投資限額內考慮。
當一項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包含一項衍生工具時,在考慮是否符合投資限制的條件時,衍生工具必須納入考慮之內。
o) 此外,子基金可將其資產之最高 49% 投資於流動資產。在特別例外情況下,若符合股東利益,可暫時投資超過49% 於流動資產。
C. 投資限制之例外情況
a) 基金在行使其資產中之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附帶之認購權時,毋須符合投資限額的規定。
b) 在確保遵守分散風險的原則下,
子基金自授權日期起的六個月內,可不遵守特定的投資限額。
D. 信用限制
管理公司及託管人均不可為基金賬戶進行借款。然而,基金可透過「對銷貸款」方式取得外幣。
基金毋須遵守前段之規定借入最高不超過基金資產之10% 的借款,但該項借款必須是暫時性借款;
管理公司及託管人皆不可為基金賬戶貸出款項賬,亦不可代表第三方擔任擔保人。
此規定不應限制基金購入證券、貨幣市場工具或其他未繳足金額的金融工具。
E. 沽空
管理公司及任何託管人均不可代表投資基金參與證券、貨幣市場工具或A(e)、(g) 及(h) 所指的其他金融工具之沽空交易。
F. 產權負擔
基金只可因交易所或受規管市場之規定,或根據合約或其他條款之要求, 將其資產質押為抵押品、轉讓、出轉或以其他方式使之負有產權負擔。
G. 證券借出及回購協議
a) 在標準證券借出系統中,最高達子基金證券的50% 可借出最多30 日。證券借出系統必須由認可結算組織或專門從事該等交易的頂級財務機構所組織。
證券借出系統可包含超過50%
由子基金所持的證券或超過30日期限的貸款,該子基金須有權隨時終止證券貸款合約,並且要求交還以貸款形式被轉讓借出的證券。
當借出證券時,基金一般必須在訂立合約時取得抵押品,款額至少為借出的證券總值。此抵押品可包含流動資產或由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成員國、其地方機構或國際組織所發行或擔保的證券。此等流動資產或證券必須在證券貸款期間內,為基金的利益而受到限制。
b) 個別基金可根據回購協議不時買賣證券。交易對手必須是專門從事此類交易的頂級財務機構。在證券回購協議期間,子基金不可以出售所涉及的證券。證券回購交易的範圍將一直確保子基金可隨時履行其贖回義務。
第5 條:每股資產淨值之計算
1. 每股的價值皆以基金所指定的貨幣(「基金貨幣」)計價。於盧森堡及「DWS 環球之概述」一節就各子基金所指的其他地區(視乎情況而定)的每個銀行營業日(「估值日期」)計算基金的每股價值。
每股資產淨值按基金淨資產除以於估值日基金已發行股份數目計算。基金之資產淨值按下列原則計算:
a) 在交易所上市的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以最近可得之可出售價格計價;
b) 非在交易所上市但在其他有組織的證券市場買賣的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於估值時以不低於買價但不高於賣價,且為管理公司認為合適市價的價格計價;
c) 若該等價格與市場條件不一致, 或非上述(a) 及(b) 內所提及之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且無固定價格者,該等證券、貨幣市場工具以及其他資產將由管理公司依誠信原則,根據可由核數師查核的普遍獲接納的估值原則,按當時市值計價。
d) 流動資產按其名義值加上利息計價。
e) 如管理公司與託管人之間存在合約,並規定定期存款可隨時提取及其收益價值相等於已實現價值者,則該等定期存款可按其收益價值計價。
f) 所有以非基金貨幣計價的所有資產,將按最近期平均匯率轉換為基金貨幣計價。
g) 基金採用的衍生產品之價格將按慣常方 式(可 由核數師核證, 並進行系統性檢視)設定。而為衍生產品定價所使用的準則,須於各個別衍生產品的年期內仍然有效。
h) 信用違約掉期是根據標準市場慣例以未來現金流的現值定價,而現金流已考慮違約風險而作出調整。利率掉期以其市值定價,而其市值則根據每項掉期的利率曲線而釐定。其他掉期以適用的市值定價,由管理公司根據其指明的認可估值方法按照誠信原則決定,並由相關基金的核數師審核。
i) 基金所包括的目標基金股份,以最近釐定之贖回價格計價。
2. 為基金保持一個收益平均賬戶。
3. 對於無法以流動資產及許可之信貸方式支付的大量贖回指示,管理公司可根據其出售必要證券之估值日之價格,決定有關的每股資產淨值;此價格亦適用於在同一時間提交的認購申請。
第6 條:暫停計算每股資產淨值
在有必要暫停辦理之情況下, 以及在考慮到股東的利益後認為暫停屬合理的情況時, 管理公司有權暫停計算每股資產淨值, 特別在以下情況:
– 當某基金的絕大部份證券買賣所在的交易所或其他受規管市場閉市(除了正常週末或假期外)時或在該交易所買賣被暫停或受到限制時;
– 在緊急情況下,若管理公司無法接觸其投資或無法自由轉換子基金的買賣交易價值或無法妥當計算每股資產淨值時。
管理公司將會從速通知已申請贖回股份的投資者有關暫停計算的決定, 且一旦恢復計算每股資產淨值, 將立即通知該投資者。在恢復計算後, 投資者將會取得收到最新的贖回價格(扣除贖回費用)。
盧森堡監管機構將獲通知有關暫停計算期的起訖日期。此外, 基金已根據有關規例註冊所在的所有外國監管機構, 同樣會獲得知會該暫停計算期。有關暫停計算每股資產淨值計算之通告, 將刊登於盧森堡日報, 並且如有必要則刊於准許該等股份公開發售的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官方刊物上。
第7 條:基金股份之發行與贖回
1. 所有基金股份皆擁有相等權益。股份可以記名股份或不記名股份形式發行。無權發行實際股份。
2. 股份的發行及贖回由管理公司及登記處兼過戶代理,以及通過所有付款代理人執行。
3. 如果在符合全體股東利益或為了保障管理公司或基金的必要情況下,管理公司可單方面要求以贖回價(扣除贖回費用)回購股份。
第8 條:股份發行的限制
1. 如果在符合股東或公眾利益或為了保障基金或股東的必要情況下,管理公司有權隨時拒絕認購申請、暫時限制或暫停或永久終止股份的發行,或者以贖回價(扣除贖回費)回購股份。
在此情況下,管理公司或付款代理人將即時退還尚未被執行的認購申請款項。
2. 暫停股份發行之通告將刊登於盧森堡日報。如有需要,也會在承銷國家公布。
第9 條:贖回股份之限制
1. 若在特殊情況下就股東利益而言認為有必要而且合理時,管理公司有權暫停贖回股份。
2. 僅在基金已及時(即沒有延遲)出售相關資產時,管理公司才有權進行大量贖回。
3. 只有在法律允許下—包括例如外匯條例或非管理公司或付款代理人所能控制的其他情況,管理公司或付款代理人才必須將扣除贖回費後之贖回款項轉賬至申請人所在國家。
4. 暫停贖回股份之通告將刊登於盧森堡日報。如有需要,也會在承銷國家公布。
第10 條:審計
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由管理公司所委任之核數師審計。
第11 條:收益分配
董事局決定是否將收益分派或再投資。若分派, 董事局亦決定是否將要進行分派以及分派金額。定期淨收入及已實現資本收益均可被分派。另外, 只要基金的淨資產未有跌至低於2010 年12 月17 日法律第 23 條所規定之最低水平,上一財政年的未實現及保留資本收益可予以分派。分派會在分派日根據已發行股份數目支付。可以用紅股的形式全部或部份支付分派。剩餘的任何碎股可用現金支付或記入貸方。未在第16 條規定的期限內申領的分派,會被沒收並撥歸基金所有。
2. 董事局可以根據法例決定是否就每隻基金派付中期股息。
第12 條:管理規則之變更
1. 在託管人同意下,管理公司在任何時候可以變更全部或部份管理規則。
2. 除非另有規定,管理規則的變更一經提交存檔,即告生效。
第13 條:公告
1. 可向管理公司及所有付款代理人索取每股資產淨值資料。此外,亦會在各承銷國家的適當媒體(例如,互聯網、電子資訊系統、報刊等)公佈資產淨值。
2. 管理公司根據盧森堡大公國之法律提供經審核的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
3. 股東可在管理公司及所有付款代理人的註冊辦事處免費索取基金章程、重要投資者文件及管理規則,以及年報及中期報告
第14 條:基金之解散
1. 基金的條款已在管理規則的特別資訊部份中載明。
2. 然而,除非管理規則之特別資訊部份另有規定者外,儘管有前述內容, 管理公司可隨時解散基金。在考慮到股東的利益、為保障管理公司的利益,或在對投資政策有利的情況下,若解散基金屬必要或合宜之舉措,則管理公司可決定解散基金。
3. 基金按法例的規定必須解散。
4. 管理公司須在Mémorial 中刊登有關基金解散的公告,並應按照有關承銷國家的各自法規及規例,在至少兩份有充足流通量的日報,且至少有一份報紙必須為盧森堡的日報公佈解散通知。
5. 當基金被解散時,股份的發行將會停止。單位可在清盤日前予以贖回,確保所有清盤成本已被計入,從而令清盤決定生效時所有持有基金股份的投資者都承擔該筆費用。
6. 依管理公司或被管理公司或託管人任命並經監管機構同意之清算人之指示,託管人將把扣除清盤所需成本及費用後的清盤款項,按基金股東的持股比例分配給各股東。若股東在清盤程序完成後仍未領取淨清盤款項,託管人會把該等股東應得之款項存入盧森堡Caisse des Consignations,若股東在法律規定之期限後仍未申索該等款項,該等款項將被沒收。
7. 股東及其後嗣或合法繼承人皆不可申請將基金解散或分拆。
第15 條:合併
1. 董事局作出同意合併的決定之後,基金可以被整合入至另一隻基金中(合併)。
2. 該決定應根據每個承銷國家的法規在盧森堡的日報上公佈。
3. 合併執行的形式是以先解散被併基金,而由接收基金同步接管其所有資產。與基金解散(第14 條)不同,就是被併基金之投資者收取接管基金的股份,而有關數目乃依據吸收當時涉及的基金的每股淨資產的比率, 且在有需要時,可以碎股交付。
4. 在實際合併前,基金股東可於管理公司公佈合併決定之一個內,選擇以扣除贖回費用的贖回價格贖回其股份,以拒絕基金合併。
5. 合併的執行應由基金的核數師進行監察。
第16 條:申索限制及提取息票之最終期限
1. 若股東對管理公司或託管人的申索自申索產生之日起計已超過五年,該申索將不再具有效力。第 14(6) 條款所定規則將不受本規定之影響。
2. 提取息票之期限為五年。
第17 條:契約之適用法、司法管轄權及語言
1. 基金的管理規則受盧森堡法例所規管。同樣適用於股東及管理公司之間的合法關係。管理規則已被提交給盧森堡地區法院歸檔。股東、管理公司以及託管人之間的任何法律爭議,均須受盧森堡大公國盧森堡司法權區之法院管轄。關於相關國家居民的投資者之申索以及與基金相關的任何事務,管理公司及託管人可以選擇受約於任何承銷國家的司法管轄及法律。
2. 本管理規則的德語版具有法律約束力。若在其他國家向投資者公開發售基金股份,管理公司可代表其自身及基金宣佈特定語言之譯文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版本。
管理規則 — 特別資訊
根據2010 年12 月17 日訂定有關集體投資企業的法律第181 條款的定義,DWS 環球基金為一個所謂的傘子基金。管理公司可全權決定提供投資者一個或多個子基金。子基金集合而成傘子基金。每位股東透過投資於子基金而在基金中擁有權益。
至於股東之間的法律關係, 各子基金被視為獨立實體。至於第三方,子基金的資產只對涉及該子基金的債務及付款義務負責。管理規則一般資訊部份所列出的投資限制,分別適用於各子基金; 然而, 第4條文第B(k) 段第2 款訂定之投資限制, 必須完全應用於該基金。可隨時成立其他子基金及╱或解散或合併一個或多個現有子基金。如若適用, 基金章程須作適當更新, 以反映該等變更。
各子基金內可提供一個或多個股份類 別(多 股份類別組合 )。 各股份類別可有多項不同特性, 例如認購費、費用、收益分配、貨幣或目標投資者類型。管理公司採用多程序制度。目前已發行的再投資股份類別如下:A2、A2(新加坡元)、LC
(歐 元 )、E2、K2 及 FC(歐 元 )。 A2、K2 及E2 股 份 類 別 以 美 元 計算, 而LC(歐元)及FC(歐元)股份類別以歐元計算, 以及A2(新加坡元)股份類別以新加坡元計算。
A2、A2(新加坡元)、K2 及 LC(歐元)股須徵收認購費。E2 及 FC(歐元)股以其資產淨值發行。
對於個別子基金, 除了管理規則之一般資訊所列明的條款及基金章程於「DWS 環球概述」部份所述細則外,以下規定亦適用。
第18 條:投資政策
DWS 環球傘子基金內的個別子基金的資產, 乃依照分散風險原則及根據基金章程為各子基金訂明的投資政策原則, 並符合管理規則第4 條訂明的投資政策的一般指引而進行投資。
個別子基金的投資目標、 投資政策、年期(固定或開放式)及發行貨幣可能有不同。
管理公司將訂定個別子基金的投資政策, 並負責訂定及執行該投資政策。
除了第4 G a) 有關借出證券的規定外, 亦可按合成形式安排證券貸款
(「合 成證券貸款 」)。 當相關子基金的證券是以現行市價售予對手方時, 即構成合成證券貸款。此項出售須符合的條件是此子基在該項出售中, 同時在不作槓桿借貸下向對手方購入證券化期權, 該期權使子基金有權在較後日期要求對手方交付種類、質量及數量與已出售證券相同的證券。期權價格(「期權價」)相當於出售證券的現行市價減去(a)證券貸款費、(b) 可再申索的來自證券所得收益(例如股息、利息付款、公司行動)及(c) 與期權相關的行使價。
期權在其有效期內按行使價行使。在期權有效期內, 如果合成證券貸款所依據的證券為執行投資策略而被出售, 這亦可透過按當時現行市價減去行使價出售期權而進行。
第19 條:投資限制
除第4 B(n) 條說明之有關使用衍生產品方面之投資限制外, 以下投資限制應適用於各承銷國家現行有效之投資限制: 構成短倉的衍生產品必須持續有足夠備兌且僅可為對沖目的所用。對沖不可超過該用於備兌衍生產品之主要資產之100%。但基金用於投資可構成長倉而沒有相關備兌的衍生產品, 不可超過基金之資產淨值之15%。
第20 條:基金及子基金貨幣、每股資產淨值、收益分配
1. 該基金貨幣為美元;
2. 每股資產淨值之計算及個別子基金及╱或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之計算及公告 ﹐將以相關子基金及╱或股份類別推出時的計價貨幣計算。各子基金及╱或股份類別之計價貨幣已列於本基金章程的「概述」部份。
3. 股份以其資產淨值發行。管理公司將按投資金額徵收認購費,費用歸管理公司所有。相關子基金或股份類別之認購費金額,已列於本基金章程的「概述」部份。管理公司可將認購費轉給中介機構作為提供銷售服務的報酬。相關投資金額可能因各承銷國家收取之費用或其他成本而減少。在發行股份後的五個銀行營業日將扣除等值款項。基金股份亦可以碎股形式發行,最多可取至小數點後四位數。
4. 股份將以其資產淨值贖回。管理公司將按每股資產淨值之最高 2.5% 收取贖回費用, 費用歸管理公司所有。本基金章程的「概述」部份載明相關子基金及╱或股份類別是否徵收贖回費及相應的費率。贖回價格可能因承銷國家收取之費用或其他成本而降低。在贖回股份後的五個銀行營業日將入賬等值款項。
5. 管理公司決定是否將各子基金及
╱或股份類別的收益分派或再投資。基金章程的「概述」部份已載明各子基金的詳細規定。
6. 即使管理規則之一般資訊部份第 5 條已有說明, 以下規定亦適用於訂定基金之估值日:盧森堡及
「DWS 環球之概述」一節就各子基金所指的其他地區(視乎情況而定)的每個銀行營業日將為該基金之估值日。
第21 條:費用及已獲服務
a) 相關基金將向管理公司支付費用, 該費用從子基金資產中支付,並根據於估值日計算之每股資產淨值計算,每年最高為該基金淨資產之1.5%, 在各情況下須與歸屬於相關個別股份類別之子基金資產百分比成比例。
就於2008 年12 月1 日後發行的子基金╱股份類別而言,管理公司管理費可高達每年1.75%。
此費用尤其作為管理公司管理及承銷該基金之報酬。本基金章程的「概述」部份已載明相關子基金及╱或股份類別之管理費金額。
管理公司可從相關子基金資產中額外收取個別或所有股份類別的表現費,費率水平載於基金章程
「DWS 環球之概述」一節之相關產品附件中。若表現費適用,則該費用會以相關股份類別之水平計算。本部分只適用於2008 年6月1 日後發行的子基金╱股份類別。
管理公司通常會把其部份管理費轉給中介機構,作為該等中介機構以代理形式提供銷售服務的酬金,為數可能重大。
此外,管理公司可從以基金資產訂立的借出證券交易(包括合成證券借出交易)中收取最多一半收益作為固定費用。
就投資基金的交易活動而言, 管理公司有權基於股東的利益而使用由經紀及交易商提供的有價值利益,以支持作出投資決定。該等服務包括由經紀及交易商本身直接提供的服務(如研究及財務分析), 以及間接服務(如市場及價格資訊系統)。
b) 除支付給管理公司上述費用外,該基金亦可能需要支付以下費用:
– 行政費,其金額通常取決於基金之淨資產。管理公司及行政人應根據盧森堡市場慣例在行政協議中設定行政費之金額。每種股份類別之費用可能不同。此費用之金額將於基金年度報告中公佈。除行政費外,行政人亦可為行政管理活動中產生,但不包括在該費用中的成本與開支獲得補償。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所有會計賬務,以及法例與補充規例就盧森堡基金的中央行政管理規定的其他行政職能。
– 登記處兼過戶代理費用,以及可能獲委任的副過戶代理的費用。該等費用作為其維持股東名冊及買賣與轉換股份交易之結算工作之報酬。此費用金額取決於維持股份登記冊的數目。每種股份類別之費用可能不同。此費用之金額將於基金年度報告中公佈。除此費用外,登記處兼過戶代理亦可為其執行職能之活動中產生,但不包括在該費用中的成本與開支獲得補償。
– 託管費, 作為保管資產的費用。該費用之金額一般取決於所持有之資產。管理公司及託管人應根據盧森堡市場慣例在託管協議中設定託管費之特定金額。此費用之金額將於基金年度報告中公佈。除此費用外,託管人亦可╱將為其執行職能之活動中產生,但不包括在該費用中的成本與開支獲得補償。
– 董事酬金,由董事局訂定;
– 核數師、代表機構及稅務代表之費用;
– 編印、郵寄及翻譯所有法定銷售文件所產生之費用,以及根據有關當局發佈之適用法律及規例而編印及分發之所有其他必要報告及文件之費用;
– 在國內或外國市場可能上市或註冊所產生之費用;
– 投資及管理個別子基金資產的其他費用。成立費用及其他相關成本可自相關子基金之資產中扣除。該等費用須在五年內攤銷。成立費用預計不超過 10,000.00 歐元;
– 因編備、存檔及刊發與該基金有關之管理規則及其他文件,包括有關該基金或發售基金股份而必需進行的註冊申請、基金章程或呈交所有註冊機關及交易所(包括本地證券交易員協會)之書面解釋;
– 擬為股東刊發之印刷品之費用;
– 保險費、郵費、電話費及傳真費;
– 由國際認可評級機構為子基金進行評級而產生之費用;
– 解散股份類別或子基金之費用;
– 協會會員費;
– 為取得並維持有權直接投資於某國家之資產或在某國家市場藉簽訂合約而直接參與該國市場所產生的費用;
– 與使用指數名稱有關的費用,特別是特許使用費。
在(b) 項提及之累計費用不應超過管理公司費用之30%。
c) 除了前述之費用外,該基金亦可能需要支付以下費用:
– 所有向該基金資產及該基金本身徵收之稅項(特別是認購稅), 以及與行政及託管費用有關的任何稅項。
– 管理公司、 行政人、 基金經理、託管人或過戶代理、或管理公司委任之第三方為股東利益行事而產生之法律費用;
– 因收購及出售資產所產生的費用;
– 任何與子基金資產有關的抵押品管理費用(例如為減少場外衍生工具的對手風險所引致的成本)﹔
– 該些費用可能為保障該基金股東利益而產生的非經常費用
(例如法庭費用)。董事局應視個別情況決定是否承擔該等費用,並將在年度報告中個別匯報。
d) 各項費用於月底支付。所有費用應首先從當前收益中扣除,然後到資本增益,最後為子基金資產。
特定費用列載於年度報告中。
第22 條:財政年度、年度財務報告
該基金及子基金的財政年度於每年之12 月31 日結束,首個財政年度於 2007 年12 月31 日結束。
首份未經審核年度報告已就截至 2006 年12 月31 日編製, 而首份未經審核的半年度報告已就截至2007年6 月30 日編製。首份經審核年度報告已就截至2007 年12 月31 日編製。
第23 條:基金與子基金之年期
該基金不設期限。子基金亦可設立固定年期。基金章程的「概述」部份已詳細載明各子基金的年期。
第24 條:託管人
託管人為State Street Bank Lux- embourg S.A., Luxembourg。
第25 條:語言
儘管管理規則之一般資訊部份第17條的規定, 該等管理規則之英文版具有法定約束力。管理規則的英文版本與任何譯本如有抵觸, 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DWS Investment S.A.
2, Boulevard Xxxxxx Xxxxxxxx 1115 Luxembourg, Luxembourg
電話 ﹕x000 0 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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