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金杰新能源及包頭金源(作為承租人)與北銀租賃(作為出租人)訂立該融資租賃協議,據此,北銀租賃將向金杰新能源及包頭金源購買租賃資產,總代價 為人民幣280,000,000元(租賃資產I為人民幣150,000,000元及租賃資產II為人民幣130,000,000元)。租賃資產其後分別出租予金杰新能源 及包頭金源,租期為8年。該融資租賃協議項下之租賃資產之擁有權將於租賃期內歸屬於北銀租賃。於租賃期末及待金杰新能源及包頭金源支付(i)該融資租賃協議項下所有應付...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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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xx新能源及包頭金源(作為承租人)與北銀租賃(作為出租人)訂立該融資租賃協議,據此,北銀租賃將xxx新能源及包頭金源購買租賃資產,總代價為人民幣280,000,000元(租賃資產I為人民幣150,000,000元及租賃資產II為人民幣130,000,000元)。租賃資產其後分別出租予xx新能源及包頭金源,租期為8年。該融資租賃協議項下之租賃資產之擁有權將於租賃期內歸屬於北銀租賃。於租賃期末及待xx新能源及包頭金源支付(i)該融資租賃協議項下所有應付金額;及(ii)租賃資產象徵式代價人民幣100元後,租賃資產之擁有權將分別歸屬於xx新能源及包頭金源。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該融資租賃協議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之一項載於上市規則第14.07條之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而所有適用百分比率均低於25%,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訂立該融資租賃協議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並因此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之通告及公告規定。
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xx新能源及包頭金源(作為承租人)與北銀租賃(作為出租人)訂立該融資租賃協議,據此,北銀租賃將xxx新能源及包頭金源購買租賃資產,總代價為人民幣280,000,000元(租賃資產I為人民幣150,000,000元及租賃資產II為人民幣130,000,000元)。租賃資產其後分別出租予xx新能源及包頭金源,租期為8年。該融資租賃協議項下之租賃資產之擁有權將於租賃期內歸屬於北銀租賃。於租賃期末及待xx新能源及包頭金源支付(i)該融資租賃協議項下所有應付金額;及(ii)租賃資產象徵式代價人民幣100元後,租賃資產之擁有權將分別歸屬於xx新能源及包頭金源。
日期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
訂約方
出租人: | 北銀租賃 |
承租人: | xx新能源及包頭金源 |
該融資租賃協議包括(i)北銀租賃xxx新能源及包頭金源購買租賃資產;及(ii)租賃安排,有關詳情於下文論述。
買賣安排
根據該融資租賃協議,北銀租賃將xxx新能源及包頭金源購買租賃資產,總代價為人民幣280,000,000元(租賃資產I為人民幣150,000,000元及租賃資產II為人民幣 130,000,000元)。北銀租賃將予支付之代價乃經該融資租賃協議訂約方按公平原則磋商,並經參考租賃資產之現行市價後釐定。
代價須待該融資租賃協議的若干條件獲達成後方會支付,包括(其中包括)北銀租賃已收到確認(i)租賃資產之擁有權;及(ii)已完成有關下文「租賃付款」項下第三段所述之若干抵押及擔保之適用登記手續已完成之相關證明文件。
租回安排
根據該融資租賃協議,北銀租賃同意將租賃資產分別出租予xx新能源及包頭金源,租期為8年。北銀租賃將書面通知融資租賃期之開始日期。
租賃付款
根據該融資租賃協議,xx新能源及包頭金源應付北銀租賃之估計合計租賃付款總額將為人民幣353,085,092元,即租賃成本本金人民幣280,000,000元,加上估計利息總額人民幣73,085,092元。
租賃成本本金及估計利息總額將分32期按季支付。利息乃按xxxx計算,並將參考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不時發佈之5年期以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加上溢價作出調整。
xx新能源及包頭金源於該融資租賃協議項下之責任將由(其中包括)以下各項作保證:(a)質押xx新能源及包頭金源持有之若干土地使用權及房產;(b)北清智慧提供之公司擔保;(c)質押租賃資產;及(d)質押xx新能源及包頭金源之應收電費。
租賃資產之擁有權
該融資租賃協議項下之租賃資產之擁有權將於租賃期內歸屬於北銀租賃。於租賃期末及待xx新能源及包頭金源支付(i)該融資租賃協議項下所有應付金額;及(ii)租賃資產象徵式代價人民幣100元後,租賃資產之擁有權將分別歸屬於xx新能源及包頭金源。
該融資租賃協議項下之估計租賃付款總額乃由該融資租賃協議之訂約方按公平原則磋商,並經參考租賃本金金額及可比較機器、設備及配套設施之融資租賃之現行市場利率後釐定。
融資租賃安排之理由及裨益
融資租賃協議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乃由有關訂約方按一般商業條款並經公平磋商後協定,其向本集團提供長期財務資源以供發展及運營風力發電站項目。因此,董事認為,融資租賃協議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之條款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有關租賃資產之資料
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租賃資產I及租賃資產II之未經審計賬面值(根據中國公認會計準則編製)分別約為人民幣176,000,000元及約為人民幣154,000,000元。截至二零一九年及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各年度,租賃資產I及租賃資產II並無錄得任何收益或淨溢利(除稅前及除稅後)。
預期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該融資租賃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將作為融資交易入賬,因此不會產生任何收益或虧損。
有關本公司、本集團及北清智慧之資料
x公司之主要業務活動為投資控股。本集團主要於中國從事投資、開發、建設、運營及管理光伏發電業務、風力發電業務及清潔供暖業務。
北清智慧為本公司之非全資附屬公司,其主要於中國從事投資及開發光伏發電業務及風力發電業務。
有關承租人之資料
xx新能源及包頭金源為本公司之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及北清智慧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其主要從事開發及運營風力發電站。
有關出租人之資料
北銀租賃為一間於中國成立之融資租賃公司。於本公告日期,北銀租賃由(i)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銀行」)擁有約64.52%權益;(ii)力勤投資有限公司(「力勤」)擁有約17.74%權益;及(iii)北京新月聯合汽車有限公司(「北京新月」)擁有約17.74%權益。
北京銀行為一間於中國成立之持牌銀行,其股份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股份代號: 000000.XX )上市。根據公開可得資料,持有北京銀行5%或以上權益之主要股東分別為(i) ING Bank N.V(. 「ING銀行」),持有當中約13.03%權益;(ii)北京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北京資產」),持有當中約8.63%權益;及(iii)北京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能源」),持有當中約8.59%權益。ING銀行由ING Group N.V.擁有,而ING Group N.V.之股份於阿姆斯特丹泛歐交易所及布魯塞爾泛歐交易所上市及其美國預託證券於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北京資產及北京能源均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間接全資擁有。
力勤之最終實益擁有人為聞健明(一名個人)。北京新月之最終實益擁有人為xxx
(一名個人)。
就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北銀租賃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第三方。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該融資租賃協議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之一項載於上市規則第14.07條之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而所有適用百分比率均低於25%,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訂立該融資租賃協議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並因此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之通告及公告規定。
釋義
於本公告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北清智慧」 | 指 | 天津北清電力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成立之有限公司及於本公告日期為本公司之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 |
「董事會」 | 指 | 董事會 |
「北銀租賃」 | 指 | 北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成立之有限公司 |
「包頭金源」 | 指 | 包頭市金源新能源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一間於中國成立之有限公司及於本公告日期為本公司之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 |
「本公司」 | 指 | 北控清潔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 01250 ) |
「關連人士」 | 指 | 具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該融資租賃協議」 | 指 | xx新能源及包頭金源(作為承租人)與北銀租賃(作為出租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就租賃資產訂立之融資租賃協議,總代價人民幣280,000,000元(租賃資產I為人民幣150,000,000元及租賃資產II為人民幣 130,000,000元),有關詳情載於本公告「該融資租賃協議」一節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香港」 | 指 |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獨立第三方」 | 指 | 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根據上市規則,並非本公司關連人士且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任何人士或公司及彼等各自之最終實益擁有人 |
「xx新能源」 | 指 | xx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成立之有限公司及於本公告日期為本公司之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 |
「租賃資產」 | 指 | 租賃資產I及租賃資產II,即該融資租賃協議之標的事宜 |
「租賃資產I 」 | 指 | 由xx新能源持有有關位於中國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兩個19.5兆瓦之風力發電站之若干風力發電設備及配套設施 |
「租賃資產II 」 | 指 | 由包頭金源持有有關位於中國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一個30兆瓦之風力發電站之若干風力發電設備及配套設施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兆瓦」 | 指 | 兆瓦,相當於1,000,000瓦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
「股東」 | 指 | 股份持有人 |
「股份」 | 指 | x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港元之普通股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 」 | 指 | 百分比 |
承董事會命
北控清潔能源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
xxx
xx,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由九名董事組成,即執行董事xxxxx、xxxxx、xxxx、xxx先生、譚再興先生及xxx女士;及獨立非執行董事xxxxx、xxxxx及xxx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