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期限:XX 期
青岛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或“您”)正在申请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青岛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为充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合同各条款全部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您责任的条款,尤其是加黑加粗的形式重点提示内容。
您向青岛银行提交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申请,即表示本人已详细阅读、全部知晓、充分理解并自愿接受《青岛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合同及产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并愿意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
以下为您使用本服务的基本信息要素,请您予以核对。该信息在经您确认后即形成了您在本合同项下的分期订单。为了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我们已为您隐去了部分字段:
借款人:姓*
证件号码:12345**********852证件类型:身份证
手机号:137****5679
现金分期金额:600.00(大写:xxx整)币种:人民币
分期期限:XX 期
分期年化利率:XXX%每期还款本金:
每期还款利息:每期还款总额:
分期申请时间:XXXX 年 XX 月 XX 日收款账户:XXXX 银行尾号 7518
借款用途:日常消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经合同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以下为本产品协议的相关条款细则,请您仔细阅读并遵循:
第一条 声明事项
1. 现金分期是本行信用卡部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预借现金交易的分期还款服务,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可在其经本行核定的人民币预借现金额度内将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分期偿还人民币本金,同时持卡人须根据约定支付一定的分期利息。目前仅支持人民币账户的现金分期。
2. 现金分期额度是本行信用卡部依据持卡人资信状况及用卡情况核定授予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可申请现金分期的额度,由循环额度中的可取现部分(即额度内取现额度),及根据持卡人资质额外授予的专项现金分期额度组成。现金分期办理成功即表明持卡人接受该额度,并对已发生的欠款承担清偿责任。具体额度和期数以实际测评结果为准。如根据持卡人资质已额外授予专项现金分期额度,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业务将优先使用专项现金分期额度。专项现金分期额度与客户已额外授予的专项消费分期额度共享,如客户已使用专项现金分期额度,专项消费分期可用额度将自动核减,具体可用额度可通过本行手机银行 APP、小程序等查询。
3. 本业务限本行信用状况良好的个人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申请,仅持有本行公务卡的持卡人无法申请。
4. 持卡人可通过本行手机银行 APP、客服热线、小程序及银行认可的合作方等渠道申请现金分期业务。
5. 基于现金分期服务目的,我行在持卡人办理现金分期业务中将收集本人的收款账号,用于现金分期转账交易发起,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视为其同意我行收集并使用其收款账号等信息。
6. 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视为其已同意并授权本行在审核其业务申请(包括资格审核、授信审批等)、进行后续风险管理、异议核查等相关业务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
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个人信用信息;同意并授权青岛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本人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同意并授权青岛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xxx信有限公司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青岛银行的关联企业、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通信运营商、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金保信社保卡科技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查询、使用本人财产信息、信用信息等个人信息、提供本人信用信息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上述相关资料。持卡人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本行已应其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本行依法对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的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并承诺将要求接收本行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持卡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条 申请与划款
1. 持卡人可在现金分期额度范围内,申请并经本行核准后,授权本行将额度以现金形式转入持卡人本人名下的借记卡中。持卡人承诺该账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果因持卡人提供的借记卡账户信息有误或该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等导致款项划拨失败或错误(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转入持卡人提供的账户、转入他人账户等),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2. 办理现金分期,每次申请的金额最低不低于人民币 1000 元,最高不超过 50000 元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3. 申请现金分期时持卡人需确认所申请款项的用途,不通过非法手段套取现金。并严格遵守现金分期所申请的资金仅可用于本人合理的日常生活消费,不得违反国家相关部门及本行的规定,用于任何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等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股票、有价证券、期货、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购房等)。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从事非法集资等其他非法活动,不可出现虚假交易等非正常消费行为,也不得将资金转入他行后用于上述投资领域和非消费用途,不用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限制领域。持卡人违反本条款规定导致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4. 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一经审核通过,则不能撤销,不能对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且不可对各期本金及利息再次申请分期。
5. 现金分期的申请是否通过,以本行信用卡部综合评定结果为准。持卡人可通过本行手机银行 APP、客服热线、小程序及银行认可的合作方等渠道查询已申请现金分期业务的详细情况。
6. 为了确保资金安全,持卡人承诺保管好信用卡、身份证件、借记卡信息与信用卡信息
(包括卡号、有效期、密码、验证码等),以及用以绑定信用卡的移动电话或其他电子设备等,否则由此导致持卡人个人及卡片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7. 持卡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信息并在相关信息变更后及时通知本行,因持卡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前述通知义务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8. 持卡人承诺上述转账账户未开通第三方存管功能(即该账户未开通用于股票、基金、期权、期货等资金往来结算功能)。
第三条 使用、收费及还款
1. 本行根据持卡人个人资信情况提供可申请的分期期数及利率,实际期数及利率以分期成功时系统测评结果为准,持卡人可通过申请界面获悉实时测评结果,申请页面所展示的年化利率采用单利方式计算仅供参考,实际年化利率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还款方式等不同情况而略有差异,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其公式为:
其中 n 为年内还款频率(例如,每月还款一次则 n 为 12,每 3 个月还款一次则 n 为 4,每年还款一次则 n 为 1),由此计算出的 IRR 即为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如持卡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前述年化利率。若持卡人有疑问,可咨询青岛银行客服电话 000- 00-00000。
2. 持卡人成功申请本业务后,不可对本业务下已生成分期交易的分期金额和指定期数进行更改,也不能对各期记账的应摊还的分期本金再次申请分期。持卡人可致电卡片背面所示 24 小时客服热线申请提前还款已申请成功的分期付款业务,但必须一次性支付剩余的所有各期本金,并按剩余未还本金金额的 3%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3.分期每期应还本金和每期利息均计入持卡人信用卡人民币账户,分期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本金总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分)逐月计入持卡人信用卡人民币账户,如本金无法除尽,余数计入最后一期。分期每期利息=分期本金总额×每期利率。分期利息一经收取,不予退还。若持卡人有疑问,可咨询青岛银行客服电话 000-00-00000。
4. 分期金额将从分期后最近一期账单起列入信用卡账单,每期利息与每期分期金额同时入账,并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中。如办理成功后持卡人未按时全部偿还当期剩余账单金额,将视为未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不享受消费交易的免息还款期待遇,且本行将依照信用卡领用合约计收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如有)。
5. 已成功办理现金分期业务的持卡人,若按期偿还信用卡当期所有的应还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计付利息,不会提前清偿下期现金分期应还本金和利息,也不属于提前终止分期还款的情形。
6. 现金分期业务的每期应还本金和分期利息均不计算积分。
7. 若持卡人需在还款期内整户注销信用卡,则已成功办理的现金分期业务中尚未偿还的分期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须一次性清偿,清偿完毕后方可提出注销请求。
8. 本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如同一信用卡账户项下同时存在多笔现金分期的,按照各笔现金分期办理的先后顺序偿还。
9.现金分期定价利率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在定价标准利率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实际定价利率以本行最终评定结果和出账账单为准。
第四条 资金用途条款
1.持卡人对现金分期业务中获得的信用卡资金只能用于合理的个人或家庭消费领域,不得用于投资领域以及其他禁止性领域,包含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一)不得通过非正常渠道提取现金,或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套取现金;
(二)不得用于房地产领域,如购买房产、支付购房首付款、购买车位、缴纳房地产税费等房地产相关领域;
(三)不得用于投资领域,如购买股票、基金、期货、理财产品、投资性贵金属等证券及其它权益性投资等;
(四)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或信用卡欠款;
(五)不得用于生产经营等相关领域;
(六)不得用于购买彩票或赌博等;
(七)不得用于其他禁止或限制性领域;
2. 持卡人将资金用于以上非消费领域,则可能导致交易失败。
3.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留因办理本业务而获得的现金款项的相关有效消费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凭证、合同、发票等),且本行拥有随时调阅消费凭证的权利。持卡人应于本行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该消费凭证,且承诺本行有权通过查询持卡人本人名下同名借记卡人民币结算账户交易记录、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检查款项是否用于约定用途。若持卡人未按照承诺使用现金款项或未能按时提供有效消费凭证证明现金款项用于承诺用途,或本行认为存在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风险发生,本行有权提前终止持卡人办理的现金分期业务,届时持卡人须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本金,持卡人已支付的利息(如有)、转账手续费不予退回。同时,本行有权降低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和/或有权拒绝持卡人再次办理本业务。
第五条 合同形式及生效
1. 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并认同其效力。
2. 本合同经乙方提出业务办理申请并经本行审核通过后将资金向本合同首部约定的收款账户划出时,本合同始在合同双方之间生效。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行因具备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缴款延滞;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持卡人违反了本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或本行相关规定等)并符合监管要求前提下,在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APP 等通知方式(本行有权视情况选择以上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持卡人后确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现金分期业务时,持卡人的未付剩余分期金额及其他相应费用与利息全部视为到期,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剩余全部分期金额及其他相应费用与利息,已收取的分期利息等费用与利息不予退还。
第七条 其他
1. 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理解并在此基础上承诺遵守本协议条款及细则。
2. 本业务条款及细则未尽事项依据《青岛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青岛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处理。
3. 本行将提前公告或通知(本行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xxx.xxxxx.xxx)、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 知、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持卡人下述修改事项:本业务细则的修改或者本业务服务内容的修改等。该等修改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修改,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本业务,并按照规定办理提前还款等手
续。持卡人既不执行公告或通知内容,又不申请终止或更换为本行其他服务
的,本行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4.若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青岛银行服务热线 000-00-00000。
客户签名(电子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