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代码 ZK205401 全国银行业信息登记系统编码 Z7002120000013凭此编码可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上查询本产品信息 产品名称 宁银理财宁欣天天鎏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1号 产品类型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募集方式 公募 产品评级 PR1本评级为产品管理人内部评级,仅供参考。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目标投资者 风险评级为保...
宁银理财xx天天鎏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1号产品说明书
(202308 版/适用于现金管理类净值型理财产品)
一、重要说明
1、《宁银理财xx天天鎏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1号产品说明书》(下称“本说明书”
或《理财产品说明书》)与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
(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文件具体名称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下同)、《投资协议书》
、《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关于甲方所投资乙方理财产品的全部协议。若本说明书与上述其他文本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说明书为准。
2、宁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产品管理人”)代理投资者进行理财资金的投资和管理,并严格遵照本说明书所载的内容进行操作。
3、产品管理人对本说明书具有解释权。
二、产品要素
产品代码 | ZK205401 |
全国银行业信息登记系统编码 | Z7002120000013 凭此编码可在“中国理财网(xxx.xxxxxxxxxxx.xxx.xx)”上查询 本产品信息 |
产品名称 | 宁银理财xx天天鎏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1号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募集方式 | 公募 |
产品评级 | PR1 本评级为产品管理人内部评级,仅供参考。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 结果为准。 |
目标投资者 | 风险评级为保守型、稳健型、xx型、成长型、进取型的投资者,其中A份额(销售代码:ZK205401)面向宁波银行渠道客户、宁银理财直销客户、兴业银行渠道客户,B份额(销售代码:ZK205401B)面向交通银行、浦发银行渠道客户,C份额(销售代码: ZK205401C,招商银行销售代码:NB030101)面向招商银行渠道客户, D份额(销售代码:ZK205401D)面向宁波银行机构客户,E份额(销 售代码:ZK205401E)面向广东华兴银行渠道客户,F份额(销售代 码:ZK205401F)面向兴业银行新客户、宁银理财渠道预约客户,G份额(销售代码:ZK205401G)面向宁波银行新客户、宁波银行客户新增资金、宁波银行钻石卡(月日均资产达到300万)及以上个人客户、宁银银行潜力私钻个人客户、宁银理财渠道特邀客户。 (具体以销售机构的规则为准) |
本金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业绩比较基准 | / ,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本金的保证和收益的承诺,仅供投资者参考。 |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 / 。 本产品将采取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措施,并适时运用骑乘策略、杠杆策略和票息策略等投资策略,对投资组合进行收益增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者提供持续稳健的投资回报。 业绩比较基准可用于确定产品管理人是否收取超额业绩报酬,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管理人实际支付为准,业绩比较基准不作为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支付本产品本金或收益的承诺。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情况波动,具有不确定性。当监管政策、市场环境、产品性质等因素发生变化,导致理财产品 的业绩比较基准需要调整时,产品管理人将至少于调整日之前3个工作日通过机构官方渠道、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或与投资者约定的 其他渠道公布调整情况和调整原因。 | |
产品募集期 | 2020/08/27-2020/09/01 在本产品募集期内,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实际募集情况调整产 品募集结束日,调整前将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
产品成立日 | 本产品成立日为2020/09/02 1、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缩短或延长募集期并提前或推迟成立,届时产品管理人将调整相关日期并进行信息披露。 2、若产品认购份额未达到最低成立规模,或遇到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金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金融市场发生重大波动、不可抗力或产品管理人认为会影响产品成立的其他因素时,产品管理人可以宣布产品不成立,投资者认购资金将于产品募集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解冻 或返还至投资者指定账户,在途期间投资者投资本金不计息。 |
产品到期日 | 2050年9月2日 产品成立日至产品到期日期间为产品存续期。详见本说明书第七部分理财产品到期与终止。 |
产品开放日 | 2020/09/03-2020/09/09为产品受限开放期,受限开放期内,产品可以接受申购申请,但不接受赎回申请。产品受限开放期后的产品存续期内,每个工作日为产品开放日。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暂停或调整本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安排, 相关安排请以届时提前公告为准。 |
认购、申购、赎回及撤单时间 | 产品募集期第一日9:00至最后一日16:30投资者可以提交或撤销认购申请; 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可以提交申购和赎回申请,在产品管理人确认申购/赎回份额前,投资者可以对申购和赎回申请进行撤销。产品实际认购、申购、赎回及撤单时间具体以销售机构展示为准。具体 交易规则见后文四、产品交易相关规则。 |
每万份产品净收益 | 日每万份产品净收益=[当日理财产品净收益/当日产品份额总额] × 10,000 每万份产品净收益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至小数点后4位 (实际展示以销售机构为准)。 |
七日年化收益率 | 𝑅 365 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7 (1 + 𝑖 )] 7 ‒ 1} × 100% 𝑖 = 1 10000 其中,𝑅𝑖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的每万份产品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至小数点后4位(实际展示以销售机构为准)。 |
产品最低成立规 模 | 1亿元 |
产品规模上限 | 产品募集期规模上限为8亿元 若募集期产品认购金额达到产品规模上限,则产品管理人有权停止产品的认购交易。 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实际运作情况调整产品存续期间的规模上 限,具体以产品销售机构显示为准。 |
首次购买起点金额 | A、B、D、F、G份额:个人投资者1元起售,机构投资者10元起售 C、E份额:0.01元起售 (销售机构可以不低于上述标准设置起购金额,投资者购买本理财 产品时以该销售机构最终要求为准) |
追加购买金额 | A、B、D、F、G份额:追加金额以1元整数倍增加,追加购买金额中不足1元的部分,产品管理人有权不确认 C、E份额:追加金额以0.01元整数倍增加,追加购买金额中不足 0.01元的部分,产品管理人有权不确认 (销售机构可以不低于上述标准设置追加购买金额,投资者购买本 理财产品时以该销售机构最终要求为准) |
最低赎回起点份 额 | 0.01份(具体以销售机构的规则为准) |
追加赎回份额 | 0.01份(具体以销售机构的规则为准) |
单日单户申赎限额 | 1、单个投资者对本产品单个开放日的申购金额上限为:无上限;若单个投资者在单个开放日对本产品的申购金额达到上限的,产品管理人有权不再继续接受其申购; 2、单个投资者对本产品单个开放日的赎回份额上限为:A份额: 2500万份;B份额:个人投资者无上限,机构投资者5000万份; C、E、F份额:无上限;D份额:机构投资者2.5亿份;G份额:1亿份; 若单个投资者在单个开放日对本产品的赎回份额达到上限的,产品 管理人有权不再继续接受其赎回。 |
单户限额 | 1、单个投资者对本产品持有金额上限为:A份额:1亿元;B份额: 个人投资者5000万元,机构投资者2亿元;C、E、F份额:5000万元; D份额:机构投资者5亿元;G份额:2亿元;若单个投资者对本产品持有金额达到上限的,产品管理人有权不再继续接受其认(申)购; 若单个投资者对本产品持有金额达到上限以后仍有认 (申)购需求的,可咨询本产品销售机构各营业网点或通过电话方式咨询其客服热线,产品管理人将审慎分析评估其认 (申)购申请,当继续接受其认 (申)购可能对理财产品存量投资者利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或者基于 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需要,产品管理人有权不再继续接受其认 (申) 购。 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比例超过总份额 |
的50%(含)时,产品管理人将暂停接受其认(申)购申请。 2、单个投资者对本产品的每类份额最低持有金额为: A、B、D、F、G 份额:个人投资者 1 元,机构投资者 10 元;C、E 份额:0.01 元,若投资者持有不足该金额时,产品管理人可对投资者 持有的产品剩余金额进行强制赎回。 | |
销售区域 | 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 |
管理机构/产品管 理人 | 宁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销售机构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托管机构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投资合作机构 | 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 本理财产品投资合作机构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平安资产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 后续新增投资合作机构时,管理人将对合作机构的资质条件、专业 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等进行充分评价,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 |
产品费用及税收规定 | 本产品收取的费用包括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0.001% (年化)、强制赎回费(若有)等。其中,A、B、D、F、G份额固定管理费率0.40%(年化),C份额固定管理费率0.40%(年化)、销售服务费率0.40%(年化),E份额固定管理费率0.10%(年化)、销售服务费率0.10%(年化)。 详见本说明书第六部分产品费用、收益及税收说明。 |
其他 | 1、在本产品存续期内,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产品前述产品要素,调整前将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2、产品成立日和到期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本产品说明书中的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 4、其他:无 |
三、产品投资管理
(一)投资范围
本产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产品可直接或通过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
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以及其他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投资渠道和方式投资于上述资产。
本产品不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产品符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本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除外。
2、本产品投资于所有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2%;本款所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3、本产品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合计不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除外;本产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超过20%。
4、本产品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将经 本机构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事先告知托管机构,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各项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以及:
1、本产品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2、本产品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10%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3、本产品投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债券买入返售、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者交易的债券等由于法律法规、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4、本产品的杠杆水平不超过120%,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除外。
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第2、4项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第3项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不再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本产品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超过240天。
本产品可接受的合格质押品包括但不限于央票、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同业存单、信用债、金融债等。
具体投向如下:
投资资产 | 计划配置比例 |
固定收益类资产 | 100% |
权益类资产 | 0% |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 0% |
1、本产品可以通过质押式和买断式债券正回购进行融资。
2、本产品存续期间的投资比例将按上述计划配置比例合理浮动,非因主观因素导致突
破上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之日的 15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前述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产品管理人将根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4、产品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若发生调整情况,将
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进行相关信息披露。上述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将可能开放赎回,具体以信息披露公告为准。投资者不同意公告内容的,可按公告约定全部赎回本产品。若投资者在公告执行后继续持有本产品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进行上述调整时,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产品管理人将事先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
(二)拟投资市场和资产的风险评估
1、产品拟投资资产类型以本说明书第三(一)条载明为准。
投资于上述市场和资产,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政策风险:理财产品在运作过程中,由于国家☑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导致产品的发行、投资、兑付等流程受到影响,进而影响产品的投资运作和收益的风险。
市场风险:理财产品在运作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造成产品所投资产价格波动、从而影响理财产品收益的风险。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变化及债券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投资股票面临的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面临的商品及衍生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等。
信用风险:理财产品所投资产的相关债务人或关联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等信用状况恶化、不能如期履约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在特定市场环境下,理财产品所投资的上述部分市场或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导致理财产品存在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对于有明确投资期限的理财产品,在存续期内如果您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此外,针对开放式产品,投资者只能在开放期的交易时间内进行申购、赎回,开放期内若发生巨额赎回,投资者将面临不能及时赎回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
提前终止风险: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遇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金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金融市场发生重大波动、不可抗力、产品存续规模低于产品最低成立规模或产品管理人认为影响产品运作需要提前终止产品的其他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产品,并至少于提前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进行公告,相关兑付安排规则将在公告中披露。(具体信息及相关规则见七、理财产品到期与终止。)
以上风险仅为列举性质,详见产品风险揭示书。
2、综合考虑本产品的投资组合、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拟投资市场和资产的风险评估等)等因素,本产品评级为PR1风险(本评级为公司内部评级,仅供参考,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四、产品交易相关规则
(一)认购和申购相关规则
1、产品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对本产品进行认购、追加、撤单,销售机构有权在投资者指定账户中对相应资金进行冻结或通过相关支付渠道(如有)划转,具体以销售机构实际处理为准,产品管理人将在产品成立日对募集期的认购及追加申请进行确认和划款。募集
期内管理人不向投资者认购款项计付利息,销售机构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机构为准。产品募集期单位净值为1元,募集期认购价格采用募集期单位净值。
2、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可以对本产品进行申购、追加、撤单,销售机构有权在投资者指定账户中对相应资金进行冻结或通过相关支付渠道(如有)划转,具体以销售机构实际处理为准,产品管理人将在申购确认日对上述申购及追加申请进行确认和划款。
产品存续期单位净值为1元,存续期申购、追加的价格采用存续期单位净值。
3、产品采用金额认(申)购规则,即认(申)购以金额确定投资者对应的产品份额。
4、产品募集期及存续期内,若出现以下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认(申)购或追加认(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机构无法接受投资者认(申)购或追加认(申)购申请;
(2)因金融市场发生重大波动等原因,继续接受认(申)购申请可能对产品存量投资者利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认定的其他情形,以及本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情形。
5、其他:
申购交易规则如下:
申购发起时间 | 申购受理日 | 申购确认日 |
每个工作日0:00-17:00(不 含) | 发起当日 | 受理日下一工作日 |
每个工作日17:00-24:00 | 发起日下一工作日 | 受理日下一工作日 |
非工作日0:00-24:00 | 发起日下一工作日 | 受理日下一工作日 |
具体申购确认时间以销售机构显示为准。
(二)赎回相关规则
1、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可以对本产品进行赎回,产品管理人将在赎回确认日对上述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投资者实际赎回份额以产品管理人确认的份额为准,投资者的赎回金额将在赎回确认日到账。
产品存续期单位净值为1元,存续期赎回价格采用存续期单位净值。
2、产品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该理财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具体以销售机构实际展示或处理为准。
3、产品采用份额赎回规则,即赎回以份额确定投资者对应的产品金额。
4、快速赎回增值服务:
(1)快速赎回增值服务是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的产品份额赎回款项快速到账的增值服务,非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法定义务,是否开通以销售机构设置为准,销售机构有权暂停或终止该服务。快速赎回增值服务的交易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时间、快速赎回限额、手续费等)以销售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约定为准。
(2)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快速赎回,快速赎回限额内的赎回申请通过后,销售机构可为投资者提供快速赎回增值服务。快速赎回限额:以销售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约定为准,但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渠道持有的单只产品单个自然日的赎回金额最高不得高于1万元。
(3)投资者快速赎回成功后,将不再享受自申请成功之日(含)起快速赎回理财产品
份额对应的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
5、产品到期日时,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份额将在产品到期日全部自动赎回,赎回价格采用到期时的产品净值。
6、产品存续期内,若出现以下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机构无法接受投资者赎回申请;
(2)产品所投资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
(3)触发巨额赎回情形(详见本节第五部分);
(4)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认定的其他情形。
7、单个产品投资者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份额超过本产品总份额10%的,产品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8、其他:
赎回交易规则如下:
赎回发起时间 | 赎回受理日 | 赎回确认日 |
每个工作日0:00-17:00(不 含) | 发起当日 | 受理日下一工作日 |
每个工作日17:00-24:00 | 发起日下一工作日 | 受理日下一工作日 |
非工作日0:00-24:00 | 发起日下一工作日 | 受理日下一工作日 |
具体赎回确认及到账时间以销售机构显示为准。
(三)产品净值公布方式
本产品单位净值每日归1,净值大于1的部分以红利再投的方式每日结转为份额,存续期内本产品的单位净值为每份1.00元。
产品存续期内每个产品开放日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该产品开放日的产品净值、申
购价格、赎回价格、每万份产品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如有其它特殊情况的,以产品管理人公告为准。
(四)投资者持有份额及金额计算规则
1、计算规则(不考虑强制赎回费)认购确认份额 = 认购金额 / 1.00元申购确认份额 = 申购金额 / 1.00元赎回确认金额 = 赎回份额 * 1.00元
计算得出的金额采取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或采取截位规则,计算得出的份额采取截位规则取小数点后2位。具体以产品管理人实际确认为准。
2、计算示例
情景1:假设投资者于募集期/产品存续期认购/申购本产品,投资本金为100,000.00元人民币,认购/申购价格为1.00元/份,则投资者持有份额为:
认购/申购确认份额=100,000.00÷1.00=100,000.00(份)
情景2:假设投资者某日赎回持有份额100,000.00 份,且投资者赎回份额不收取强制赎回费,若赎回确认金额采取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则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确认金额为:
赎回确认金额=100,000.00×1.00=100,000.00(元)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五)巨额赎回
1、在单个产品开放日,产品累计净赎回份额(累计赎回份额-累计申购份额)超过开放日前一个工作日日终份额的10%时,触发巨额赎回(快速赎回不同于普通赎回,暂不适用于巨额赎回的约定)。
2、产品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时,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当时的投资运作情况决定
采取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暂停赎回等措施。在运用部分赎回、暂停赎回等措施后,产品管理人将在巨额赎回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1)全额赎回:当产品管理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将在申请确认日按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执行正常赎回程序。
(2)部分赎回:产品管理人在申请确认日确认受理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产品总份额 10%的前提下,有权拒绝受理其余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对于当期确认受理的总赎回申请份额,产品管理人将在申请确认日按单个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期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受理该单个投资者当期的赎回份额。针对当日未确认受理的赎回申请份额,投资者可 在申请赎回时选择予以撤销,未选择撤销的赎回申请,产品管理人可以延迟至下一开放日 处理,延迟至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确认权。巨额赎回处理方式具体以销售机 构展示为准。
(3)暂停赎回:产品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如产品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产品的赎回申请;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产品管理人有权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其他:无
(六)分红规则
1、本产品的分红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申购费用。详见本说明书第六部分产品费用、收益及税收说明。
2、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实际运作情况,对本产品的分红规则进行调整,如有相应调整,公司将于调整前3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五、产品资产估值原则及方法
(一)估值日
本产品估值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
(二)估值原则
公司理财产品投资金融资产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1)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且持有到期。
(2)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现金管理类产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金融资产估值核算的相关规定,确认和计量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净值。可在确保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投资组合价值的前提下,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由于按摊余成本法计量可能会出现被计量对象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和摊余成本之间的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背离导致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产品管理人和托管机构将采用估值技术,对理财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产品管理人将暂停接受认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产品管理人将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产品管理人将采取相应措施,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产品管理人将采用公允价值估
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产品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若采取上述处理方式,产品管理人将于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对估值原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估值对象
本产品所持有的所有资产。
(四)资产估值方法
1、 权益类证券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估值日有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价格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2、 固定收益类证券
理财产品直接持有的在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以交易为目的的, 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对本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估值,
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在符合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按摊余成本法计量。因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主体发生重大事件等,导致债券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导致债券发行主体无法履行应尽的偿债义务的,经管理人合理判断后,参考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市场价格及债券发行主体实际状况等,对该债券的价值进行重估,并合理确定随后该债券遵循的估值方法。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支持票据原则上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但若因其交易不活跃或未来现金流难以确认等客观原因,导致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无法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经管理人和托管行合理判断后,可采用其他估值技术对其进行估值。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估值技术的适当性,并在此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3、存款类资产
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存放同业、大额存单等。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4、非上市基金
理财产品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5、上市证券投资基金
理财产品投资的ETF 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未公布净值的,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6、净值型资管产品
净值型资管产品包括基金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资产管理人提供的资管产品份额净值估值,净值频率以管理人发布为准。
7、衍生品
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衍生品,若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若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当采用第三方估值或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对非上市交易的衍生品,且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或中债)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8、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可以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可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其余采用公允价值法计量。
9、其他
各类资产具体估值方法的确认,可参考《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监管政策的规定。
10、若产品管理人或产品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方法不能真实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资产价值的确定方式。国家或相关监管机构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1、在任何情况下,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所共同认可的估值方式均视为客观、公允的估值方法。该产品估值均以产品公布的估值结果为准。
12、以上估值方法所涉及的资产类型仅为条款完备性而列举,不代表本产品实际投向 该类型资产。本产品的投资范围以说明书“三、产品投资管理(一)投资范围”载明为准。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产品管理人和托管机构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产品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产品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本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出现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产品管理人和托管机构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资产估值错误,产品管理人和托管机构不承担责任。但产品管理 人和托管机构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
当本产品资产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的,当本产品在前一估值日内,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或当本产品存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导致无法准确估值的其它情形的,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产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申请等措施,同时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本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由此造成的损失,产品管理人和托管机构不承担责任。
六、产品费用、收益及税收说明
(一)产品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产品收取的费用包括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强制赎回费(若有)等,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1、销售服务费:本产品销售服务费按当日产品存续总份额的0.40%年费率(适用于C份额)/0.10%年费率(适用于E份额)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J=Y×销售服务费率(年化)÷365
J为产品各份额每一自然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Y为当日产品各份额存续总份额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或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产品资产中支付。
2、固定管理费:本产品固定管理费按当日产品存续总份额的0.40%年费率(适用于 A、B、C、D、F、G份额)/0.10%年费率(适用于E份额)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Y×固定管理费率(年化)÷365
H为产品各份额每一自然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Y为当日产品各份额存续总份额
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或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产品资产中支付。
3、浮动管理费:无
4、托管费:本产品托管费按当日产品存续总份额的0.001%年费率(适用于 A、B、C、D、E、F、G份额)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T=Y×托管费率(年化)÷365
T为产品各份额每一自然日应计提的产品托管费 Y为当日产品各份额存续总份额
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或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产品资产中支付。
5、手续费:无
6、强制赎回费:
本产品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收取强制赎回费用,并在赎回时将上述费用直接从兑付资金中扣除。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产品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产品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产品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超过本产品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产品财产。产品管理人与托管机构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产品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产品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该产品总份额50%的,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产品管理人将对投资者超过该产品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计算方法如下:
强制赎回费=(当日单个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本产品上一工作日总份额*1%)*本产品当日单位净值*强制赎回费费率
7、其他费用:无
8、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等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情况从产品中列支。
9、上述费用将按相关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给收款方。
10、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上述各项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并至少于调整日之前3个工作日进行公告。上述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将可能开放赎
回,具体以信息披露公告为准。投资者不同意公告内容的,可按公告约定全部赎回本产品。若投资者在公告执行后继续持有本产品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
(二)产品收益分配
1、本产品每份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产品收益分配方式为每日分配、按日结转。本理财产品根据每日产品收益情况,以每万份产品净收益为基准,每日为投资者计算上一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结转。
3、投资者自认购/申购份额确认当日开始享有产品的收益分配权益;自赎回确认当日开始不再享有产品的收益分配权益。
4、计算示例:
示例1:假设投资者于募集期/产品存续期认购/申购,本金为50000元,则投资者持有份额为50000份。假设投资者持有期内,每日红利再投,计划全部赎回时持有份额为51000份,且投资者赎回份额不收取强制赎回费,则赎回金额为51000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在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甚至可能损失全部本金。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示例:如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本金为10,000.00元,在理财产品资产组合项下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理财产品10,000.00元本金将全部损失
(三)税收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税收监管政策的规定,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为增值税纳税主体,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产品管理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的税费,并从本产品财产中扣除。
2、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费由投资者自行缴纳,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3、后续国家法律法规如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税收政策相应调整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计算及缴纳方式。
七、理财产品到期与终止
1、正常兑付
投资者持有产品至产品到期日,投资者的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如有)和收益(如有)在产品到期后一次性支付。投资者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如有)和收益(如有)将于产品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顺延。产品到期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息。
2、提前终止
本产品单一份额如遇存续规模大幅下降、存续份额低于1000万等情况,或产品管理人认为影响份额运作需要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况,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实际运作情况对该份额进行终止,不晚于终止日当日以投资者可接收的方式对终止运作的份额持有人下发终止告知函,并在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以投资者可接收的方式对终止运作的份额持有人下发终止公告,相关兑付安排规则将在终止公告中披露,前述份额终止情形不影响本文件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遇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金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金融市场发生重大波动、不可抗力、产品存续规模低于产品最低成立规模或产品管理人认为影响产品运作需要提前终止产品的其他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产品,并至少于提前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进行公告,相关兑付安排规则将在公告中披露。
3、其他情况
如果发生国家金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流动性紧张、市场环境变化或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造成本产品持有的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产品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投资者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于发生上述情形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兑付方案。
八、托管机构和销售机构
(一)托管机构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95574
官方网站:www.nbcb.com.cn托管机构主要职责:
1、安全托管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或保管代表资产的权益凭证或财产清单;
2、为本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产品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产品管理人的资金用途说明;
5、负责本产品财产的会计核算;
6、建立与产品管理人的对账机制,核对本产品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资产净值等数据;
7、监督本产品投资运作;
8、办理与本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将本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15年以上;
10、对本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11、每季度向产品管理人出具本产品的托管业务报告;
12、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销售机构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95574
2、机构名称:宁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客服热线:400-099-5574
3、机构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95559
4、机构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95528
5、机构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95555
6、机构名称: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95091
7、机构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561
官方网站:www.cib.com.cn销售机构主要职责:
1、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规定,办理本产品销售业务,勤勉、尽责地履行销售机构的职责;
2、应保证在履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过程中占有、控制的理财产品资产或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资产与销售机构自身资产相互独立,分别建账,分别管理;
3、对投资者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4、对非机构投资者严谨客观实施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持续跟进,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理财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
5、向投资者提供持续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及时向投资者告知申赎理财产品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定期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基本信息;及时向投资者告知对其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6、充分了解面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信息,收集、核验投资者金融资产证明、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等材料;
7、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识别客户身份;
8、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办理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归集、划转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确保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划付。通过投资者指定账户办理理财产品认(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收付,并将赎回、分红及认(申)购不成功的相应款项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制作、留存款项收付的有效凭证;
9、完整记录和保存销售业务活动信息,确保记录信息全面、准确和不可篡改;
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要求,及时、充分披露本产品的相关信息;
11、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投资者理财产品销售相关资料,保管年限不得低于法规规定的年限;
12、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
九、投资合作机构
投资合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产品管理人与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
十、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内容
产品管理人将于产品募集期间、存续期间和终止时,通过宁银理财官网
(www.wmbnb.com)、宁银理财直销app、宁银理财相关产品代理销售机构官方渠道或其他适当的方式披露以下产品信息:
1、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协议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有关文件,以及对以上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2、发行公告,包括本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产品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发行公告;
3、定期报告,包括本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
种类、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以及在半年和年度报告中产品前10名投资者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产品存续期间,如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达到或者超过该产品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产品管理人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比、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风险等信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披露本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如果本理财产 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可以不编制产品 当期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4、到期公告,包括本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产品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到期公告;
5、重大事项公告;
6、临时性信息披露;
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8、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投资者同意,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通过上述方式及频率进行信息披露,视为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非产品管理人原因的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致使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
(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一、特别提示
1、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作为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支付本产品本金或收益的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产品实际情况为准。
2、投资者在投资前,请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并作出独立的投资决策。
3、产品管理人将恪守勤勉尽责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组合,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
4、投资者应密切关注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发布的与本产品有关的信息披露公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在本产品的实际运作管理过程中,若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6、其他:无
十二、其他
1、除产品管理人同意外,本产品不允许投资者办理提前赎回。
2、其他:无
以下内容由投资者确认并签字(机构投资者需盖章),如通过线上渠道购买,认(申)购确认即视为投资者同意并确认下述内容:
声明:本人/本机构充分阅读本说明书及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已全面、准确地理解本产品,充分认识到投资本产品需要承担的风险,并自愿承担此风险。
投资者签字(或盖章) 日期
宁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产品投资协议书
(202305 版)
宁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其发行理财产品的购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经平等友好协商,本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投资乙方发行管理的本理财产品、接受乙方提供的本理财产品相关的投资服务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重要提示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理财产品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等风险,详见本理财产品的
《理财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甲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的详细条款并充分理解理财投资可能发生的风险。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公布的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仅供甲方参考,不代表甲方可获得的实际收益,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亦不构成乙方保证甲方获得业绩比较基准反映的收益率的承诺,甲方是在充分认识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凭借自身判断,独立、自愿购买理财产品,谨慎投资。
本协议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销售(代理
销售)协议书》(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文件具体名称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下同)、《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
的、关于甲方所投资乙方理财产品的全部协议,前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等相关事项,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具体约定为准。本协议与《理财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第二条 甲方声明
1、甲方保证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机构投资者”);或为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甲方为资产管理产品的,甲方投资本理财产品不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多层嵌套、规避投资范
围、杠杆约束等违规行为。
2、甲方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基于甲方的真实意愿,且不会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机构投资者及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者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甲方就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已经取得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甲方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签订及履行本协议以及以其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有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3、甲方接受并签署《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对有关条
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甲方已清楚知悉并同意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等行为由乙方负责实施,完全知晓产品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愿意并能够承担风险。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市场分析和测算仅供参考,甲方据此做出的任何决策均出于甲方自身的判断,并自愿承担所购买(或赎回、撤单等其他行为)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全部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形。甲方承诺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甲方将配合乙方及代理销售机构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的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信息。
第三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依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获得投资收益,在约定的投资期内,投资本金不另计存款利息。
2、甲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到其购买本产品的所有销售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若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甲方指定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账户变更或异常,甲方应及时到其购买本产品的所有销售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其购买本产品的销售机构无法向甲方进行正常收
益分配和资金清算分配的,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4、甲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乙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甲方签署本协议,即同意授权乙方及代理销售机构从甲方指定账户冻结或划转等额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交认购或申购的交易金额的资金,或进行币种转换于境外投资,乙方及代理销售机构在冻结或划款时均无须再通知甲方。在产品认(申)购期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甲方指定账户足额划转导致甲方对相关理财产品的购买不成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6、如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投资的理财产品为《理财产品说明书》声明的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甲方承诺其符合监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条件。
7、甲方保证熟悉理财产品类型特征及不同销售渠道的相关规定,了解理财产品直销与代销的相关区别。对于甲方通过乙方或代理销售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销售渠道方式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受限于本产品),甲方确认其在乙方或代理销售机构渠道系统点击确认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合法有效性,与纸质签署具有同等效力,并确认相关记录构成对甲方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等业务)的证据,并且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8、甲方认可乙方按《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方式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修改及补充、发行公告、定期报告、到期公告、重要事项公告等。
9、如甲方投资的理财产品为私募理财产品,则募集期最后一日为产品冷静期,冷静期具体设置规则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在冷静期内,如甲方改变投资决定,应立即撤销认(申)购的申请或通过其购买本产品的所有销售机构向乙方提出解除相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乙方应当遵从甲方意愿,解除已签订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并由其购买本产品的销售机构及时退还甲方的全部投资款项。
10、若甲方为非机构投资者,则对于乙方发行的、被乙方或代理销售机构
认定风险评级为四级及以上(即中高风险和高风险)的理财产品,甲方需前往乙方或代理销售机构认可的营业网点进行购买,但已与乙方或代理销售机构当面书面约定过的情况除外。甲方与乙方或代理销售机构已有当面书面约定的,即视为同意乙方及代理销售机构后续通过线上渠道向其推介和销售乙方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评级为四级及以上的中高风险和高风险的理财产品),知晓并确认通过线上渠道办理,均是基于其对产品的特点、期限、流动性及相关风险的充分理解和评估下所作出的独立判断,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甲方自行独立承担。
11、甲方承诺在产品存续期内,除非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行权终止理财产品,否则不得要求乙方在产品到期日或开放日前退还已扣划款项或以任何形式清算其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且不得将甲方指定账户销户。代理销售机构即为甲方指定账户开户银行的,代理销售机构有权拒绝甲方的销户请求并及时告知乙方。
12、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对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其他在本产品所对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根据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的需要,独立对理财产品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乙方也可选任或委托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其他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对产品资金进行投资管理。
2、乙方有权以产品管理人名义,全权负责本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例如代表理财产品及其全部投资人参加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相关的所有会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代表投资者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委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法
律后果由理财产品承担。在理财产品投资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乙方有权以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理财产品进行维权,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等权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法律后果由理财产品承担。甲方对此充分理解并同意该等授权安排。乙方采取上述行动所产生的费用,若乙方进行垫付的,乙方有权直接从理财产品财产中优先受偿。
3、乙方有权依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收取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等理财产品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条件、方式和标准详见《理
财产品说明书》。乙方亦有权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但须在调整前通过《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
披露。
4、乙方有权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向甲方分配收益。
5、乙方有权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相关信息披露内容构成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后签署本协议,并在签署本协议后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持续关注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内容。
6、基于乙方履行本协议、进行服务管理和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投资者资质审核和销售适当性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义务的需要,乙方有权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直接或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间接获取并报送甲方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及其持有理财产品等信息;在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乙方有权向乙方集团成员、服务机构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接收信息的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使用甲方信息。乙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
护甲方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7、乙方有义务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在理财产品资金清算日将应支付甲方的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如有)及收益(如有)划入到甲方指定账户。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和/或收益无法入账的,由此导致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投资乙方理财产品时,
乙方将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如有)及收益(如有)划入代理销售机构指定账户后,即视为完成乙方的支付义务。如因甲方或代理销售机构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本金或收益无法划入甲方指定账户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从到期日至资金清算日的期间不计付利息。
8、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负责代扣代缴甲方应缴纳的税款。
9、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10、乙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乙方向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咨询涉及的披露以及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11、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其他在本产品所对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违约责任
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同时负有过错,则应由双方各自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免责条款
1、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监管部门政策变化、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协议终止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乙方无过错且无法避免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3、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遗失本协议、甲方协议被盗用、甲方指定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4、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将在条件允许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尽力保护甲方利益,以减少甲方损失。
第五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及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各条款的履行,前述条款应继续履行。因处理争议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除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由败诉方承担。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协议生效
1、甲方通过乙方或代理销售机构营业网点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本协议于甲方签署(甲方为自然人的,应签字;甲方为机构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甲方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且乙方确认甲方成功认(申)购并收到甲方缴付的全部投资款项本金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 2 份,其中甲方执有 1 份。
2、甲方通过乙方或代理销售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方式购
买本理财产品的,本协议经甲方点击同意本协议且乙方确认甲方成功认(申)购并收到甲方缴付的全部投资本金款项之日起生效。双方认可线上点击同意具有与书面签署同等的法律效力。
通过线上渠道认(申)购时,甲方使用的身份认证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账号、网银登录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密码、数字证书、USBKey、动态密码等)或其他交易安全措施所完成的一切交易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上述操作所产生的业务指令均为处理业务的合法有效凭证,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甲方应对此产生的后果负责。甲方同意不因电子合同单方保存在乙方或代理销售机构系统而提出异议。
3、甲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对于理财产品项下甲方认(申)购份额的确认即视为乙方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和认可,受本协议约束,甲方不得以乙方不在本协议中签名或签章为由主张本协议不成立或不生效。
4、甲方通过乙方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交的有效理财产品认(申)购/撤单申请,并不意味着理财产品认(申)购/撤单一定成功,具体认(申)购/撤单的受理结果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执行。
5、甲方通过代理销售机构购买乙方理财产品时,甲方若需针对产品相关事项进行咨询或投诉,可与乙方或代理销售机构联系,乙方或代理销售机构将及时接听、记录甲方的意见或建议,并与甲方协商共同解决。
6、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在乙方认(申)购或赎回本产品的任何行为均适用本协议,但本协议不作为甲方认(申)购或持有乙方管理的特定理财产品的凭证。
7、乙方有权不定期对本协议进行更新,通过乙方官网(www.wmbnb.com)、相关理财代理销售机构官方渠道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产品的
信息披露方式、频率等规则见《理财产品说明书》)。乙方更新本协议并进行披露后,如甲方购买、或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则视为甲方完全接受最新版本协议的所有内容。
(二)协议终止
1、除《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外,甲方发生违反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违约行为或交易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保全措施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开展尽职调查,或者乙方发现有关甲方交易存在违法违规,或者乙方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欺诈、侵权、贩毒、恐怖融资、逃税、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甲方或其交 易等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乙方有权 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宣布本理财产品设立失败、乙方或投资者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全部赎回理财产品份额)或者理财产品到期并完成清算分配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4、甲方通过乙方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交的有效理财产品赎回/撤单申请,并不意味着理财产品赎回/撤单一定成功,具体赎回/撤单的受理结果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执行。
5、本协议及《理财产品说明书》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七条 本协议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销售
(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关于甲方所投资乙方发行管理的本理财产品的全部协议。本协议与《理财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如果因任何原因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协议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声明: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自愿投资本理财产品,接受乙方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甲方确认已完整阅读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本协议,并知晓清楚全部条款,签署本协议视为对前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签署与确认,甲方对本协议相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
甲方签字
(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
日期
宁银理财宁欣天天鎏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1 号产品风险揭示书
(202307 版)
尊敬的投资者: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本产品系宁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宁银理财”或“本公司”)发行运作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在本产品下,您委托本公司对理财产品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本公司将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您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
请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文件具体名称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下同)、《投资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确保您已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理财产品具体信息及风险后,谨慎投资。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更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购买本理财产品,您将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理财产品在运作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造成产品所投资产价格波动、从而影响理财产品收益的风险。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变化及债券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投资股票面临的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面临的商品及衍生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等。
2、信用风险:理财产品所投资产的相关债务人或关联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等信用状况恶化、不能如期履约的风险。
3、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发生本理财产品难以成立的情况,宁银理财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4、流动性风险:在特定市场环境下,理财产品所投资的上述部分市场或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导致理财产品存在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
的风险。对于有明确投资期限的理财产品,在存续期内如果您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此外,针对开 放式产品,投资者只能在开放期的交易时间内进行申购、赎回,开放期内若发 生巨额赎回,投资者将面临不能及时赎回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
宁银理财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综合运用各项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一)认购风险应对措施,包括: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金额上限、设定理
财产品单日净认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认购、暂停认购,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赎回风险应对措施,包括: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摆动定价,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措施。
上述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可能导致无法满足投资者对产品的部分或全部认(申)购或赎回需求,进而影响投资者的资金流动性安排。当产品管理人根据产品说明书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相关措施的处理方法和程序接受投资者的认(申)购申请时,可能会造成理财产品投资收益摊薄、后续发生巨额赎回可能性增加等潜在影响。
5、提前终止风险: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宁银理财有权在特定情况下提
前终止理财产品,一旦产品被提前终止,您可能面临不能继续持有产品的风险。
6、延期风险:理财产品到期或您决定赎回本产品时,若出现所投资产无法顺利变现、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其他宁银理财认为需要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本产品将面临无法按时支付相关款项的风险。
7、政策风险:理财产品在运作过程中,由于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导致产品的发行、投资、兑付等流程受到影响,进而影响产品的投资运作和收益的风险。
8、信息传递风险:
宁银理财将于理财产品募集期间、存续期间和终止时,通过本公司官网
(www.wmbnb.com)、相关理财代理销售机构官方渠道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产品的信息披露方式、频率等规则见《理财产品说明书》)。宁银理财或代理销售机构通过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方式披露信息后,视为本公司已向您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您可依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及时登录本公司/代理销售机构网站或致电本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热线(宁银理财:400-099-5574;代理销售机构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查询。如因您未及时查询,或因通讯、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致使您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将由您自行承担。
您预留在公司或代理销售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若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或代理销售机构,如因您未及时告知,导致公司或代理销售机构无法及时联系您,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将由您自行承担。
9、汇率风险:当理财产品的投资涉及非本国货币时,存在汇率波动带来
的风险。
10、不可抗力风险及意外事件风险: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或非宁银理财原因的系统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可能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影响理财产品投资业绩。
上述风险发生时,您的本金及收益可能遭受损失,在最不利情况下,您将损失全部的本金及收益,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理财产品的分类,您还需要了解以下信息:
1、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是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理财产品是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一)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
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 80%;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3、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在开放日和相应场所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对于在本公司直销渠道购买的产品,产品评级以本公司的评级结果为准。对于在代理销售机构购买的产品,代理销售机构应当独立、审慎地对本理财产
品进行销售评级,代理销售机构对产品的评级与本公司产品评级结果不一致的,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理财产品评 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本产品为公募固定收益类开放式理财,收益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投资期限为无固定期限,本公司对本产品的产品风险评级为 PR1,适合被本公司评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投资者购买。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购买的,产品风险评级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以代理销售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
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最不利情况下,您将损失全部本金及收益。
示例:如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本金为 10,000.00 元,在理财产品资产组合项下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理财产品 10,000.00 元本金将全部损失。
特别提示:
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以代理销售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
以下内容由投资者填写(如通过线上渠道购买,认(申)购确认即视为您同意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并确认风险揭示内容,愿意承担投资风险,该等确认与书面签署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文件):
1、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为(机构投资者无需填写):
(1) (通过宁银理财直销渠道购买的非机构投资者填写),可购买与本人风险级别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具体匹配情况见《投资者权益须知》。
(2) (通过代理销售机构购买的非机构投资者填写),可购买与本人风险级别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具体匹配情况从代理销售机构对理财产品风险水平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2、本人/本机构已经阅读风险揭示书,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在下方横线处抄写本句内容)。
投资者签字
(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
日期
宁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
(202303 版)
尊敬的投资者:
购买宁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宁银理财”或“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有机会获取投资收益,同时也存在一定投资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购买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理财产品办理流程
投资者可通过宁银理财或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客服电话、电子渠道等途径了解本公司理财产品购买方式、收费标准及方式等,通过《理财产品说明书》了解产品要素。
非机构投资者在宁银理财直销渠道购买理财产品时,需填写《宁银理财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非机构投资者在代理销售机构购买理财产品时,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由代理销售机构负责,应按照代理销售机构的要求进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在决定购买前,投资者还需阅读并签署具体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通过代
理销售机构销售的,文件具体名称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下同)、《投资协议书》、
《投资者权益须知》,并抄录风险确认语句。
二、非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非机构投资者在宁银理财或代理销售机构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需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投资者,再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应当在宁银理财或代理销售机构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产品风险等级 | 产品风险评级说明 | 目标投资者 |
低风险产品 | 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很低,宁银理财不 | 经宁银理财非机构投资者风险承 |
对于通过《宁银理财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可分为 5 级,由低至高分别为保守型(可以承担低风 险而作风谨慎类型的投资者)、稳健型(可以承担低至中低风险类型的投资者)、平衡型(可以承担中等风险类型的投资者)、成长型(可以承担中等至中高风险类型的投资者)、进取型(可以承受高风险类型的投资者)。投资者应购买与本 人风险级别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匹配情况见下表:
(PR1) | 承诺本金的完全保障,净值波动很小。宁银理财对于产品本金的正常兑付有较为充分的 把握。 | 受能力评估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投资 者 |
中低风险产品 (PR2) | 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较低,宁银理财不 承诺本金保障,净值波动较小。虽然存在一 些可能对产品本金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但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小。 | 经宁银理财非机构投资者风险承 受能力评估为为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投资者 |
中风险产品 (PR3) | 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适中,宁银理财不承诺本金保障,净值随投资的市场表现波动较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 视。 | 经宁银理财非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投资者 |
中高风险产品 (PR4) | 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较高,宁银理财不 承诺本金保障,净值随投资的市场表现波动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高。 | 经宁银理财非机构投资者风险承 受能力评估为成长型、进取型的投资者 |
高风险产品 (PR5) | 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高,宁银理财不承诺本金保障,净值随投资的市场表现波动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很高,产品 本金蒙受全部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 经宁银理财非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进取型的投资者 |
对于通过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以代理销售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
三、信息披露
宁银理财将于理财产品募集期间、存续期间和终止时,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wmbnb.com)、相关产品代理销售机构官方渠道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信 息披露(具体产品的信息披露方式、频率等规则见《理财产品说明书》)。宁银 理财或代理销售机构通过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方式披露信息后,视为宁银理 财已向投资者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应依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及时通过宁银理财网站、客服热线或相关产品代理销售机构官方渠道进行查询。
四、投资者信息管理
基于宁银理财履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所载明的各项义务、进行服务管理和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投资者资质审核和销售适当性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义务的需要,宁银理财有权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直接或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间接获取
并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及其持有理财产品等信息;在宁银理财办理 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授权宁银理财向宁银理财集团成员、服 务机构及其他宁银理财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机构)提供宁银理财获取的投资者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身份信息、账户 信息等,授权使用时限与提供前述服务及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义务的 必要时限一致。接收信息的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 按照宁银理财的业务需要使用投资者信息。宁银理财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 其保护投资者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宁银理财将妥善保 管投资者理财产品销售相关资料,保管年限不低于法规规定的年限;超出必要 保管期限后,宁银理财、销售机构及其他第三方合作机构(如有)将及时删除 投资者的档案(包括以电子化形式以及纸质文本形式保管的投资者个人信息)。
五、投诉及建议
若您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投诉或建议,请拨打宁银理财客服热线、拨打代理销售机构客服热线或反馈至代理销售机构营业网点,宁银理财或代理销售机构将对您所反映的情况和建议作及时的处理和反馈。
六、宁银理财联络方式
客服热线:400-099-5574
七、代理销售机构联络方式
代理销售机构联系方式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
宁银理财宁欣天天鎏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1 号产品
代理销售协议书
(202201 版)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其代理销售的理财产
品的购买方(以下简称“甲方”)经平等友好协商,本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销售理财产品及提供理财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
称“本协议”):
第一条 释义
甲方与乙方约定,本协议及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所涉以下名词均具有以下含义:
(一) 理财计划/理财产品/产品:指宁银理财宁欣天天鎏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1 号产品。
(二) 管理机构/产品管理人:指宁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三)投资者指定账户/甲方指定账户:指甲方开立的用于本产品资金划转的银行账户,资金划转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认(申)购时的本金扣划,赎回/到期时的本金(如有)及收益(如有)划付等。
(四)募集期:是指产品管理人确定的可接受投资者对于理财产品认购申请的时间区间。
(五)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
(六)交易所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七)产品成立日:指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起始日。
(八)开放日:产品管理人发行的开放式理财产品成立后,可供投资者进行申购、赎回等交易的日期。
(九)申购开放日:产品管理人发行的开放式理财产品成立后,可供投资者进行申购交易的日期。
(十)认购:甲方在募集期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十一)申购:甲方在开放期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十二)赎回:甲方在开放期申请赎回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十三)到期日:指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终止日。
(十四)资金清算日:理财产品的本金(若有)和收益(若有)划向甲方指定账户的日期。
(十五)单位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一份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或其他币种计价的价格。
(十六)累计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与产品成立后历次累计单位收益分配的总和。
(十七)提前赎回权: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甲方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的权利,甲方具体是否享有理财产品的提前赎回权及行使权利的条件和内容,依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十八)提前终止权: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产品管理人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权利,产品管理人具体是否享有理财产品的提前终止权及行使权利的条件和内容,依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十九)代理销售机构:指根据产品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理财产品的机构。
(二十)销售机构:指根据产品管理人委托,可以销售本理财产品的机构,包括产品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
(二十一)线下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等具有实体营销场所的销售渠道。
(二十二)线上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机构的网上销售平台、手机销售平台等不具有实体营销场所的销售渠道。
(二十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
《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协议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有关文件,以及对以上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二十四)《理财产品说明书》:指《宁银理财宁欣天天鎏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1 号产品说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二十五)《风险揭示书》:指《宁银理财宁欣天天鎏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1 号产品风险揭示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二十六)《销售协议书》:指本理财产品由产品管理人直销情况下,由投资者和产品管理人签署的《宁银理财宁欣天天鎏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1 号产品销售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二十七)《代理销售协议书》:指本理财产品由乙方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代销情况下,由投资者和代理销售机构签署的《宁银理财宁欣天天鎏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1 号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二十八)《投资协议书》:指《宁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产品投资协议书》,
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二十九)《投资者权益须知》:指《宁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第二条 本理财产品非乙方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乙方仅作为本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非本产品的发行机构与管理机构,对本产品的业绩不承担任何保证或其他经济责任,不承担本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乙方受理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业务申请,以产品管理人的最终确认结果为准。
第三条 本协议所称理财产品是指产品管理人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甲方认(申)购本理财产品,投资风险由甲方承担。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具体详见《风险揭示书》。
第四条 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风险收益特点、流动性等不同因素,乙方 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分为五个风险等级,与甲方在乙方评估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五个等级一一对应。甲方需根据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选择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非机构投资者在乙方销售渠道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需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投资者,再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应当在乙方销售渠道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五条 理财产品的认(申)购及赎回相关规则,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乙方将甲方认(申)购投资本金划付至产品管理人前,对应投资本金的划付和 计息方式以乙方规则为准。在产品约定的投资期内,投资本金不另计存款利息。
第六条 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甲方是否可办理赎回,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
未经产品管理人同意,甲方不得以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的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为甲方或任何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担保或其他权益。未经产品管理人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转让、赠与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的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
第七条 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因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甲方的理财产品份额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扣划或处置的,由此产生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和产品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乙方及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应的费用,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载明。乙方及产品管理人根据业务发展和
投资管理情况,可以对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产品要素进行调整,但应在调整前通过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方式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甲方披露。上述情况下本产品将可能开放赎回,具体以信息披露公告为准。甲方不同意公告内容的,可在公告执行前按公告约定全部赎回本产品。若甲方在公告执行后继续持有本产品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
第九条 甲方通过乙方认(申)购理财产品的,对于公募理财产品,除理财产品账单由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外,其余信息披露义务由乙方和产品管理人共同承担;对于私募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义务由乙方承担。因乙方信息披露错误或不及时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方式、频率等规则见《理财产品说明书》。
第十条 根据监管规定,公募理财产品是指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是指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募集期最后一天为产品冷静期,冷静期具体设置规则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在冷静期内,如甲方改变投资决定,应立即撤销认购的申请或通过乙方向乙方和产品管理人提出解除相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乙方和产品管理人应当遵从甲方意愿,解除已签订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甲方的全部
投资款项。
第十一条 甲方通过乙方认(申)购理财产品的,如因乙方交易系统故障、销售误导、未尽销售适当性匹配义务等错误或过失,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募集期结束,理财产品未被足额认购的,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资金清算日,通过乙方认(申)购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人仅负责将清算金额统一划付至乙方,由乙方负责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从到期日到资金清算日的期间不计付利息。
第十四条 本协议终止前,甲方不得将指定账户销户。若发生因甲方注销账户造成资金无法入账,乙方和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免责条款
(一)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罢工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禁止等任何风险及损失,乙方和产品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更或因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而导
致的相关风险及损失,乙方和产品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三)如无特别约定,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日期如遇非工作日,则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由此导致的风险,乙方和产品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承诺
(一)甲方承诺,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其合法所有,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二)甲方承诺,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形。
(三)甲方承诺,甲方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有效,且同意配合乙方及产品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规定,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工作。
甲方同意,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及产品管理人需联系甲方时,乙方及产品管理人仅按照甲方进行交易时在乙方留存的方式联系甲方,甲方联系信息
如有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及产品管理人按照变更后的方式联系甲方。对于甲方变更联系信息但并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通知乙方而造成的损失,由甲 方自行承担。
(四)基于产品管理人履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所载明的各项义务、进行服务管理和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投资者资质审核和销售适当性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义务的需要,甲方授权产品管理人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直接或通过乙方间接获取并报送甲方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及其持有理财产品等信息;在产品管理人办理本产品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产品管理人向其集团成员、服务机构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其获取的甲方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授权使用时限与提供前述服务及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义务的必要时限一致。接收信息的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产品管理人的业务需要使用甲方信息。产品管理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基于乙方履行本协议、报送监管信息需要,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和投资者资质审核和销售适当性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义务,甲方授权乙方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获取并报送甲方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及其持有理财产品等信息;在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乙方集团成员、服务机构、产品管理人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信息,范围包括但不
限于甲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接收信息的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使用甲方信息。乙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五)乙方通过电子渠道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甲方同意乙方进行上述记录行为。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及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各条款的履行,前述条款应继续履行。因处理争议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除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八条 协议的生效
甲方通过乙方营业网点购买本理财产品,本协议于甲方签署(甲方为自然人的,应签字;甲方为机构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甲方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且产品管理人确认甲方成功认(申)购并收到甲方缴付的全部投资款项之日起生效。
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购买理财产品,本协议经甲方点击同意本协议且产品管理人确认甲方成功认(申)购并收到甲方缴付的全部投资款项之日起生效。双方认可线上点击同意具有与书面签署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甲方对所购买的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乙方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95091)咨询与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