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江门市校方责任保险项目采购合同书
甲方:开平市教育局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甲乙根据 2022 年江门市校方责任保险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440701-2022-02751)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遵守本合同如下。
合同金额为(大写):叁佰贰拾xxx仟捌佰肆拾元整(¥3,269,840.00元)人民币。
甲方聘请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2.实施方式
(1)承保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含民办)校园方责任险的必须同时承保无过失险;
(2)承保非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含幼儿园)校园方责任险的必须同时承保无过失险。
序号 | 包组名称 | 标段内容 | 标段人数 |
4 | 采购包 4 | 开平市 | x 128544 人 |
3.保费及赔付标准
序号 | 校园方责任保险内容 | 保费 (每生每年) | 理赔限额 |
1 |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 (含民办) | 5 元 | 1.每人每年赔偿限额:人民币 30 万元; 2.每所学校(含幼儿园)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500 万元; 3.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 1500 万元; 4.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人民币 2 万元; 5.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人民币 100 万元; 6.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人民币 10 万元; 7.免赔额为零; 8.鉴定费。 |
2 | 非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含幼儿园) | 7 元 | |
3 | 无过失险 | 3 元 | 每人责任限额 15 万元,其中每人每次事故医 疗费责任限额 2 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100 万元,每所学校年度累计责任限额 200 万元。 |
备注:保费标准按照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 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教保〔2009〕19 号)文件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国家或省有调整则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4.理赔服务要求
4.1 乙方应当成立以负责人为主的校方责任保险理赔服务团队,由有经验的专业理赔人员负责具体的理赔服务工作。理赔人员要保证工作时间内在岗,不
能因为主要理赔人员的缺勤而影响到正常的理赔工作;若乙方需要更换负责人或主要理赔人员的,应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于更换前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告知新负责人或主要理赔人员的联系方式。
4.2 乙方应当设立专门的服务热线电话,负责受理校方责任保险的事故报案、咨询、疑难问题解答和投诉处理,对于事故报案和客户投诉,乙方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就咨询事项作出明确答复;
4.3 对收到的索赔材料进行审核,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反馈是否立案以及是否需 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对需要补齐的材料应一次性告知投保人对决定拒赔或者不予立案的,出具正式的书面意见。对索赔材料齐全的 校责险案件,小案(赔付金额 3000 元以内)5 个工作日、中案(赔付金额 3000 元至 2万元)7 个工作日、大案(赔付金额 2 万元至 10 万元)10 个工作日内,重大案件(赔付金额 10 万元以 上)15 个工作日内开具赔款通知书。否则每超过 1 个工作日,乙方应按赔付金额的 3%支付违约金给投保人。
5.其他服务项目
5.1 为各区(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进行安全教育和风险管理以及防灾防损培训。
5.2 为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举办体育比赛、运动会、汇报演出等大型活动时的安全防范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并为活动安排保险方案。
6.特色服务要求
为了能够体现校方责任保险统筹优势,乙方应充分了解“校园安全”的现状及风险状况,并在基础服务项目上增加以下服务内容:
6.1 法律援助服务
(1)乙方应当成立专门的法律服务小组,在发生校内人身伤害事故时,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为学校提供法律和保险服务。
(2)学校和家长就校内人身伤害事故赔偿产生纠纷时,乙方应指派执业律师负责协调,并无偿为学校提供诉讼代理服务,若教育部门或学校自行聘请律师,乙方应承担相应的律师费用和认可调解及判决结果。
6.2 人性化赔付
(1)对难以快速界定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但具有特殊社会意义的索赔案件,或者对解决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纠纷具有重要作用的索赔案件,乙方应制定出专门针对此类索赔案件的解决方案。方案要切实可行,充分考虑教育行业风险的特殊性和索赔案件的个性;
个性化赔付方案
对难以快速界定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但具有特殊社会意义的索赔案件,或者对解决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纠纷具有重要作用的索赔案件,我公司制定专门针对此类索赔案件的解决方案。具体个性化方案如下:
①成立特殊疑难案件处理小组
我公司对于上述类型赔案,成立以黄xx副总经理作为组长的特殊疑难案件处理小组,小组成员包括理赔中心主任、副主任以及各支公司负责人。乙方小组成员需要更换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新小组成员的详细信息,若甲方对人员提出异议的,乙方应根据异议进行人员的更换。该小组联合教育部门人员和学校人员,一旦发现问题,可以及时沟通,起到快速处理的作用。
特殊疑难案件处理小组 | ||
我公司小组成员 | 三方会商 | |
人员 | 备注 | |
黄xx | 组长 | |
龙雪海 | 组员 | |
xxx | 组员 | |
xxx | 组员 | |
xxx | 组员 | |
xx | 组员 | |
xxx | 组员 | |
xxx | 组员 | |
陆国良 | 组员 | |
xxx | 组员 | |
xxx | 组员 |
②案件会商机制
特殊疑难案件处理小组在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后,联合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进行会商,对难以快速界定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但具有特殊社会意义的索赔案件,或者对解决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纠纷具有重要作用的索赔案件,小组需提供对应的方案和建议,听取各方意见后做出最终的定责、赔偿方案。
③设立校方责任保险专项赔款准备金
为使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获得赔款资金,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我公司将在内部赔款账户中设立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赔款的专项准备金,作为支付赔款的专用资金,专项用于赔款支付准备,专款专用。
④提供预付赔款服务
赔案经会商后,保险责任未明确,赔偿金额已核定,一时难以结案或社会影
响较大的案件,被保险人提出预付赔款需求,我公司在赔偿限额内,对核定赔偿金额提供 50%预付赔款。
⑤人伤全流程导航服务
从客户报案到住院探视、调解谈判等提供一条龙的服务,全程协助指引校方处理事故,并为伤者提供一系列的便捷理赔服务,如自主评残、费用垫付、上门调解等等,力求尽快达成调解协议,降低诉讼风险。
(2)乙方建有校方责任保险快速理赔机制和绿色理赔通道。
6.3 简易定责服务:对于校方责任不明确的案件,应当向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并在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后做出最终定责意见。
6.4 重大事故协调处理机制:为减少校内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校方的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乙方应当协助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组建“重大事故临时处理小组”,负责协调重大事故的赔偿解决方案。对于案情经过及校方责任基本明确,且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与乙方就赔偿金额初步达成一致意见的,乙方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预付该金额的 50%,用以协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尽快平息纠纷。
7.保险责任
7.1 基本保险责任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注册学生人身损害的意外伤害事故,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没有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或停止使用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对校园内存在的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管理不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 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 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或措施不当,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
(10)学校教职工不遵守工作纪律,擅离工作岗位,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1)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
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 者制止的;
(12)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3)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以及学生在校内和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
7.2 扩展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雷击、校内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质等所造成的意外伤害;
(2)恐怖袭击或校园内暴力犯罪事件;
(3)学生在校或集体活动期间,出现可能面临危险的情况,但学校没有采取足够的相应措施,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4)学生在校或集体活动期间因疾病、意外事故导致的猝死或伤残,学校依法不承担责任,但给予的道义性补偿;
(5)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学校为缩小和减少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诉讼费用和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
7.3 关于校方责任保险赔偿范围与标准:涉及校方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如下: 医疗费、特需费用、整形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监护人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 伤残用具费、残疾等级鉴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具体释义如下:
(1)医疗费: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治疗
外伤的器具费等费用。有必要外购药品的,需医院开具相关处方或说明。
(2)特需费用:挂号、检查、手术、住院等过程中发生的特需费用(仅针对在定点医院发生的)。
(3)整形费用:对外伤及疤痕进行修复的费用(仅针对在定点医院发生的)。
(4)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于支付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每天伙食补助金额。
(5)营养费:以医生处方、医嘱为准,指按医生要求购买以促进伤者痊愈为目的的营养品所发生的费用。
(6)监护人误工费:误工费指单一监护人因照顾学生而遭受的误工损失。误工时间依据医院开具的正式假条、医生建议的休假期限、监护人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等进行认定。误工费的赔偿标准,以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为准,月薪收入等于或少于 2000 元,无正式劳动合同或个体商户等没有工作单位的
按 2000 元支付。有正式劳动合同且月薪超过 2000 元的在提供收入证明、完税证明的基础上按照实际收入作为支付赔偿的标准。
(7)护理费:伤者在治疗期间或治疗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设专人护理的,可赔偿护理费。监护人自行护理的,只予以赔付误工费,若申请赔偿护理费需提供护理费专门发票。
(8)交通费:包括出租车费、救护车费、过路过桥费等,以发票上具体乘车时间经与就诊当日相关票据核对时间后,报销就诊当日的交通费用。
(9)伤残用具费:包括因外伤(如骨折)和残疾需要购买辅助器具所产生的费用。
(10)残疾等级鉴定费:伤者到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残疾等级的费用。
(11)残疾生活补助费:确定残疾等级后,一次性支付的残疾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赔偿限额*残疾等级对应比例。
(12)丧葬费:包括尸检费、火化费及其他安葬费用。
(13)死亡补偿费:按照学校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死亡补偿费=赔偿限额*责任例。
8.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
8.1 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保险。
8.2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了相应的附加保险费,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虽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是根据法院的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县级以上政府及县级 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书或者调解证明等材料,仍需对受伤害学生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指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 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灾害;
(2)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导致猝死或人身伤害;
(3)来自校内外的突发性侵害。指来自校外的车辆、校内及外来人员或其它侵害主体在本保险单列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实施的突发性、不可预见的伤害事件;
(4)学生自身原因。学生由于疏忽大意或过失行为造成自身的人身损害后
果。
8.3 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每人责任限额(含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8.4 赔偿处理:发生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自行对事故赔偿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8.5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法院的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县级以上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书或者调解证明等材料。
8.6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计算赔偿,但对每名学生的赔偿不超过保险xxx的每人责任限额,对一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8.7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8.8 本保险合同所使用的下列名词,其释义如下:
(1)保险期间:主险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起始日至保险终止日的时间区间;
(2)人身伤亡: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学生身体的死亡或伤残;
(3)暴风:根据气象部门制定的风力级表规定,暴风是指风速在 28.3 米/
秒以上,即相当于风力等级表中的 11 级以上的风力;
(4)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到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
达到 30 毫米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到 50 毫米以上;
(5)每人责任限额:在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承担的每人最高赔偿金额;
(6)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因同一致害原因导致多人人身损害后果,保险人在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的该次事故最高赔偿金额;
(7)累计责任限额: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限内,若发生多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累计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三、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作为采购人,有权根据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对乙方的保险方案和服务进行要求和监督,确保按中标方案执行。不按照市局统筹规则(指脱离统一投保平台,跨区域承保业务)开展工作的承保公司(中标人),甲方有权取消中标资格和承保资格。中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和校方责任险服务资格后,甲方有权从替补候选人中依次增补,替补候选人的服务期限为延续原政府采购合同的剩余年限。
2.甲方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以推动校方责任险在辖区内全覆盖的开展和运行。
3.甲方建立的管理机构每年对乙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评价不及格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1.乙方按照中标的保险方案和服务承诺开展校方责任保险的承保理赔工作。
2.乙方提供校方责任险服务手册,并做好相关保险知识宣传引导工作。
3.乙方应提供校方责任保险理赔服务团队,明确负责人,由有经验的专业理赔人员负责具体的理赔服务工作。设立专门的服务热线电话、配备专用的车辆及相关的服务用具,以满足理赔服务的要求。
4.乙方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成立专门的法律服务小组,在发生校内人身伤害事故时,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对学校提供法律和保险方面的援助,减少学校的经济损失和社会纠纷。
5.诉讼服务。对于法院判决中未提及的由学校支出的与所诉讼案件有关合理费用,乙方应予赔付,同时负责在约定限额内支付相关法律费用。
6.简易定责服务。对于校方责任不明确的案件,乙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做出最终定责,及时进行赔付。
7.重大事故协调处理服务。乙方应当配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和教育风险管理顾问,组建重大事故临时处理小组,妥善处理纠纷,缓解社会矛盾。 四、服务期间(项目完成期限)
委托服务期间自从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2022 年 9 月 1 日一 2025 年 8
月 31 日)。五、付款方式
学校(幼儿园)和乙方应当在确定中标后的 30 日内签订校(园)方责任保
险合同,保费由学校(幼儿园)支付,每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11 月 10 日前学校(幼儿园)直接和乙方结算。12 月 31 日前,由乙方将投保单、保险结算数据报送属地教育局和江门市教育局。
六、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1. 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
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 5%的违约金。
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
3‰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 15 天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对于因乙方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该合同的,乙方应对甲方的损失或额外支出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 5%的违约金。
4.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接受服务,到期拒付服务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的 5%的违约金。甲方人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 3‰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5.对于因甲方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甲方应当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6.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七、争议的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双方都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 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九、税费
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其它
1.本合同所有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全部的损失赔偿责任。
4.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5.本合同与学校(幼儿园)和乙方签订的校(园)方责任保险合同,同时履行;若本合同与校(园)方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有不一致或有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十一、合同生效
1.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一式七份。甲乙各执两份,其中一份原件上报江门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两份原件送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江门经营部归档。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2022 年 8 月 31 日 日期:2022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