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股票代码:603799 股票简称:华友钴业 公告编号:2021-014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04 号)核准,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友钴业”或“公司”)向实际控制人之一xxx和 14 名投资者非
公开发行 71,642,857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84.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017,999,988.00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 62,996,333.86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955,003,654.14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50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桐乡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桐乡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桐乡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桐乡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桐乡支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杭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桐乡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以下简称
“华夏银行桐乡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桐乡支行”)上述 10 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于近日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工商银行桐乡支行、建设银行桐乡支行、交通银行桐乡支行、浦发银行桐乡支行、招商银行桐乡支行、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民生银行杭州分行、中国银行桐乡支行、华夏银行桐乡支行、中信银行桐乡支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衢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衢江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衢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于近日与xxx能源科技(衢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能源”)、北京银行衢州分行、工商银行衢江支行、交通银行衢州分行、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情况如下(以下简称“专户”):
1 、 公 司 已 在 工 商 银 行 桐 乡 支 行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 账 号 为
1204075029200152902,截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600,000,000.00 元。
2 、 公 司 已 在 建 设 银 行 桐 乡 支 行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 账 号 为
33050163722700001462,截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300,000,000.00 元。
3 、 公 司 已 在 交 通 银 行 桐 乡 支 行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 账 号 为
563899991013000019984,截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300,000,000.00 元。
4 、 公 司 已 在 浦 发 银 行 桐 乡 支 行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 账 号 为
86040078801500000687,截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500,000,000.00 元。
5、公司已在招商银行桐乡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573900005110666,截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1,618,000,000.00 元。
6 、公司已在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2080000100000861531,截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1,040,791,987.56 元。
7、公司已在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632658779,截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600,000,000.00 元。
8、公司已在中国银行桐乡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392279050951,截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200,000,000.00 元。
9 、 公 司 已 在 华 夏 银 行 桐 乡 支 行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 账 号 为
16354000000122583,截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200,000,000.00 元。
10 、 公 司 已 在 中 信 银 行 桐 乡 支 行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 账 号 为
8110801011602139399,截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600,000,000.00 元。
11 、 公 司 已 在 北 京 银 行 衢 州 分 行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 账 号 为
20000041098200039108546,截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
12 、 公 司 已 在 工 商 银 行 衢 x 支 行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 账 号 为
1209280029200238647,截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
13 、 公 司 已 在 交 通 银 行 衢 州 分 行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 账 号 为
338000600013000053701,截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甲方:华友钴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工商银行桐乡支行、建设银行桐乡支行、交通银行桐乡支行、浦发银行桐乡支行、招商银行桐乡支行、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民生银行杭州分行、中国银行桐乡支行、华夏银行桐乡支行、中信银行桐乡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4.5 万吨镍金属量xxx项目、年产 5 万吨高镍型动力电池用三元前驱体材料项目、华友总部研究院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甲方一:华友钴业(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xxx能源(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北京银行衢州分行、工商银行衢江支行、交通银行衢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甲方一和甲方二,以下亦合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
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 5 万吨高镍型动力电池三元前驱体新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
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