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猝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或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保险合同为准。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猝死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猝死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或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但涉及本附加险合同所指的猝死责任除外),也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之前罹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病症;
(三)被保险人罹患特定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心理疾病;
(四)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系受托申请,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公安机关的鉴定证明或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猝死证明;
(五)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包括公安部门等)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被保险人如在境外身故,需要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或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释义
1、猝死:是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2、特定传染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传染病甲类和乙类发生暴发流行疫情的情况,相关法律发生调整,则本定义做相应调整。
甲类: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甲型 H1N1 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