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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金牌保镖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目录
第十四条 释义 9
附加金牌保镖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1.1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必须附加于我们提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投保人(以下简称“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订立本附加合同。
1.2 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承保范围
2.1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 30 天至 55 周岁的人士(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第三条 保险责任
3.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的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3.1.1 重大疾病保险金
x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35 项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该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在本附加合同生效 90 天后或最后一次恢复效力(复效)90 天后
(以较迟者为准),首次发病并经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35 项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该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1.2 身故保险金
x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2 本附加合同终止、解除或效力中止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4.1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或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事故,我们不负保险责任:
4.1.1 您、受益人故意杀害或者伤害被保险人;
4.1.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犯罪、拒捕、吸毒;
4.1.3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恢复效力(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以两者较迟者为准;
4.1.4 本附加合同投保前或效力中止期间或本附加合同生效 90 天内(含第 90 天)或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次恢复效力
(复效)90 天内(含第 90 天)已存在或出现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但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确诊的疾病;
4.1.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4.1.6 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4.1.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4.1.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因此导致的疾病。
4.2 若发生 4.1.3 的情况,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4.3 若因上述其他责任免除条款造成保险事故,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您没有交足两年保险费,我们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
5.1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5.2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开始,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第六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6.1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且在不违反保险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及相应保险费的权利,该保险费率及相应保险费的调整适用于此类保险产品项下的所有被保险人。
6.2 在我们调整保险费率后,您应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交付按新的保险费率所计算的保险费。
6.3 若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调整引起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变化的,则我们将书面通知您。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7.1 本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与主合同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相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8.1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和下列材料的原件一并提供给我们: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
(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诊断证明文件;
(4) 被保险人完整的病史或就诊记录;
(5)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材料。
8.2 身故保险金申请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和下列材料的原件一并提供给我们: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申请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3) 被保险人的居民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遗体火化证明;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材料。
8.3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材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天内会支付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8.4 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材料之日起 60 天内,如果我们认为属于保险责任,但不能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我们会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在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我们给付剩余金额。
8.5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天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
8.6 在申请索赔期内,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8.7 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起五年内未向我们申请保险金,则不再有申请保险金的权利。
第九条 x附加合同的解除
9.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您要求解除合同的申请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我们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9.2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1)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
(4)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
第十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10.1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提出投保申请时其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
10.2 您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写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若因疏忽发生错误,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0.2.1 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属于本附加合同的承保范围,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自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
10.2.2 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在发生保险事故前,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已经过保单年度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之间的差额及利息;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我们扣除应补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给付保险金;
10.2.3 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无息退还已经过保单年度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之间的差额。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11.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附加合同另行约定外,经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加合同的终止
12.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1) 您于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 主合同效力解除、终止效力;
(3) 主合同转换成减额交清保险;
(4) 本附加合同期满;
(5) 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
(6) 本附加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十三条 重大疾病的释义
13.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生长和扩散并且浸润和破坏正常组织,经肿瘤科医生依据病理组织学检验结果来确诊符合国际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疾病和死因分类(ICD-10)”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临床诊断之癌症不完全适用本定义标准。以下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
(1) 第一期xxx(XXXXXXX)氏病;
(2)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 原位癌或病理学描述为癌前病变的肿瘤;
(4) 各种皮肤癌(恶性黑色素瘤除外);
(5) 早期前列腺癌(TNM分级为T1 级,包括T1a及T1b);
(6) 未发生转移的、未侵犯临近组织的或手术后未复发的甲状腺癌或膀胱癌。
13.2 重度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指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并持续性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 180 天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 肽测定或尿C 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相关科室医生确诊。同时须满足下述条件之一者:
(1) 出现视网膜增殖性病变;
(2) 因坏疽需切除一只或以上脚趾;
(3) 肾透析。
13.3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急性、机械性阻塞所导致的持久而严重的心肌缺血坏死,但因微小梗塞所致的、无心电图异常的急性心肌梗塞(NSTEMI)除外。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五项条件中的任意三项:
(1) 典型的胸痛症状;
(2) 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急性心肌坏死;
(3) 有诊断意义的心肌酶升高;
(4) 有诊断意义的肌钙蛋白升高;
(5) 发病 90 天以后左室射血分数仍然<50%。
13.4 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开胸实施的冠状动脉搭桥术。不包含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等其它非开胸手术。
13.5 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病而用人工瓣膜置换异常的心脏瓣膜,不包括瓣膜切开术、瓣膜修复术、瓣膜成形术、动脉内手术或其他类似手术治疗。
13.6 主动脉手术
指实际为修补或矫正主动脉瘤、主动脉阻塞或主动脉缩窄而进行的手术。主动脉仅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13.7 脑中风
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性病变引起脑梗塞、脑出血致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于发病 180 天后经神经内科医生证实,并且须提交确实的影像学检查报告(如:脑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扫描(MRI))。所谓永久神经机能障碍,是指发病 180 天后,经神经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而无法复原者:
(1) 植物人状态;
(2) 一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 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独立进行所有日常必须活动;
(4) 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13.8 良性脑肿瘤
由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医生确诊为脑内非恶性的肿瘤,引起典型的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的临床表现,如视神经乳头水肿、意识障碍、癫痫发作和感觉功能障碍等症状体征。肿瘤必须经影像学检查如颅脑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是核磁共振(MRI)检查证实,但颅内囊肿、肉芽肿、脑血管瘤或动静脉畸形、血肿、垂体肿瘤、脑膜瘤和脊髓肿瘤等不在此保障范围内。
13.9 尿毒症
指肾脏功能呈现慢性、不可逆性的衰竭,经肾脏内科医生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致使患者必须接受长期的定期腹膜或血液透析治疗或必须接受肾脏移植,且透析治疗已持续 90 天以上。
13.10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指被保险人由于器官功能丧失,作为受体接受肾脏、肝脏、心脏、肺、小肠、胰脏(不包括胰岛移植)、骨髓的移植。其他器官、部分器官、组织或细胞移植除外。
13.11 植物人
持续性植物状态。所谓植物生存状态常常是因颅脑外伤或其他原因,如溺水、中风、窒息等大脑缺血缺氧、神经元退行性改变等导致的长期意识障碍,表现为病人对环境毫无反应,完全丧失对自身和周围的认知能力;病人虽能吞咽食物、入睡和觉醒,但无黑夜白天之分,不能随意移动肢体,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持续昏迷超过 1 年以上;能保留躯体生存的基本功能,如新陈代谢、生长发育。
13.12 细菌性脑膜炎后遗症
诊断为细菌感染所致的脑膜炎造成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导致被保险人持续超过 90 天无法独立进行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日常必须活动。
上述疾病状态必须由神经内科医生确诊,并且需要提供能够支持诊断的临床、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查报告,脑脊液检查结果必须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13.13 脊髓灰质炎
经由神经内科医生确诊的,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一肢及以上的瘫痪性后遗症,其他病因所致的瘫痪不在此保障范围内。
13.14 多发性硬化症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神经科医生提供明确诊断,并有 CT 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所谓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诊断为功能障碍持续 180 天以上。
13.15 末期肝脏衰竭
肝病末期是指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脏功能衰竭,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临床表现:
(1) 持久性黄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继发于酒精、药物滥用或误用所致的继发性肝病除外。
13.16 暴发性病毒性肝炎
因肝炎病毒感染造成部分或大部分的肝坏死导致肝功能衰竭,必须符合所有下列标准:
(1) 肝脏急速萎缩;
(2) 肝叶坏死,整个肝网状支架萎缩;
(3) 肝功能急速恶化;
(4) 严重的黄疸;
(5) 有肝性脑病的客观临床表现。
直接或间接因自杀、中毒、药物过量、酒精过量等所导致的肝脏疾病除外。
13.17 严重头部创伤
指因头部意外伤害导致神经系统功能缺失而造成显著的神经功能障碍,且须由神经外科医生确诊。神经系统功能缺失导致的神经功能障碍指被保险人持续超过 180 天无法独立进行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日常必须活动。
13.18 听力丧失
指由于急性疾病或外伤导致的双耳听力完全及永久性丧失。听力丧失必须由纯音测听和听觉脑干诱发电位检查报告证实,被保险人存在 90 分贝以上的双耳听力丧失并且持续至少 1 年。但能利用助听器、助听设备或植入的听觉器官使听力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的情况除外。
13.19 丧失语言能力
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累及声带而导致言语能力永久完全丧失且持续超过 1 年,必须同时提供由耳鼻喉科医生确认的声带损伤的医学证据。先天性语言能力障碍和精神因素所致的语言机能丧失不属于保障范围。
13.20 严重烧伤
指由于热、电或化学物质引起的超过 20%的体表面积的三度皮肤烧伤。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13.21 系统性硬化病
指一种以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出现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系统性结缔组织病。须经呼吸科医生确诊且需提供下列一项或一项以上内脏器官受累的证据:
(1) 肺脏;
(2) 心脏;
(3) 肾脏。
13.22 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双目视力永久性完全丧失,经积极治疗后视力不可恢复,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失明的诊断是指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力半径小于 5 度,并由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13.23 去皮质综合症
脑皮质广泛坏死,仅存脑干无损。诊断必须由神经科医生确定,临床情况必须有至少 30 天的书面记载。
13.24 老年痴呆或早老性痴呆(xxx海默病)
指于 60 周岁前,根据临床状态和标准问卷或检查确认的智能衰退或丧失及行为异常,导致精神和社会能力显著
下降,且持续 90 天需要他人长期照顾的痴呆病症,必须由神经内科医生确认。诊断需有客观检查证实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经脑计算机断层扫描( 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确认有广泛的大脑皮质萎缩;
(2) 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持续超过 180 天无法独立进行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日常必须活动。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除外。
13.25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导致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机能永久完全丧失,但不包括自致的损害和植物人状态。
13.26 溶血性链球菌坏疽
由于溶血性链球菌导致的躯干或一个肢体的软组织或肌肉的严重感染,呈暴发性进展。须由外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 接受手术清创;
(2) 细菌培养链球菌阳性。
13.27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根据包括心导管检查在内的临床检查证实的原发性肺动脉高压,其诊断显示平均的肺动脉血压最少达到 20 mmHg 且伴有持续 90 天以上显著右心室扩大和右心功能衰竭的症状和体征。因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先天性心脏病、心瓣膜疾病等继发原因导致的肺动脉高压除外。
13.28 进行性肌萎缩
须由神经科医生确诊,表现为肌萎缩及肌痉挛增加,诊断必须有诸如肌电图(EMG)在内的神经肌肉测试来确定诊断。
13.29 进行性球麻痹
由神经科医生诊断的包括延髓神经支配的肌肉在内的肌肉变性及消耗,诊断必须有诸如肌电图(EMG)在内的神经肌肉测试来确定诊断。
13.30 帕金森氏病
指原发性的帕金森氏病,因药物、炎症、肿瘤、血管病变或是中毒所引起的继发性帕金氏综合症除外。帕金森氏病的诊断须经神经内科医生确诊,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 有进行性的机能障碍的临床表现;
(3) 被保险人持续超过 90 天无法独立进行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日常必须活动。
13.31 肌萎缩性侧索硬化
须由神经科专家认定有脊髓及脑运动神经核持久损害伴肢体肌肉麻痹性无力及萎缩,必须由肌电图等神经肌检查
(EMG)来确诊。
13.32 重症肌无力(全身型)
指由于神经肌肉接头信号传递障碍导致的疾病,临床表现为活动后肌肉容易疲劳无力。被保险人有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且证实有效,须由神经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经药物或胸腺切除治疗 1 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被保险人无法独立进行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日常必须活动;
(2) 因呼吸肌无力导致呼吸困难而需要辅助呼吸。
13.33 肢体缺失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或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13.34 重度脑炎后遗症
病毒或细菌感染引起的脑部(大脑、小脑、脑干)炎症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包括智力低下、失明、失聪、语言障碍、偏瘫或瘫痪,且持续 180 天以上。上述疾病状态必须由神经内科医生确诊,并且提供医院出具的支持诊断的临床、放射线检查、病理检查和实验室检查报告。
13.35 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慢性持续性的衰竭而导致的贫血、中性白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经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及血液科医生确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且必须接受下列至少一项的治疗:
(1) 定期输血(历时 90 天以上);
(2) 骨髓刺激性药物(历时 90 天以上);
(3) 免疫抑制剂(历时 90 天以上);
(4) 骨髓移植。
因药物或放射线所导致者除外。
第十四条 释义
14.1 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认可的二级甲等和三级公立医院。
14.2 医生: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且级别为相关临床科室主治医生或以上级别,医生不能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
14.3 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
14.4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如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
14.5 战争:是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14.6 恐怖活动:指为达到政治、宗教和意识形态的目的,非法使用爆炸、杀人、放火、绑架等手段伤害人身或者损坏财产,恐吓和威胁政府、普通民众的行为。
14.7 日常必须活动,指包括以下日常行为:
(1) 洗浴,指独立完成洗浴的能力;
(2) 穿衣,指独立穿衣、脱衣的能力;
(3) 起居,指独立上下床、独立站起或坐下的能力;
(4) 步行,指独立在平面上移动的能力;
(5) 如厕,指独立完成大便和小便的能力;
(6) 进食,指独立摄入食物或液体的能力。
以 下 空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