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汇丰晋信龙腾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汇丰晋信龙腾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6 年 8 月 16 日证监基金字【2006】157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6 年 9 月 2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2 年 3 月 2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2 年 3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1
九、基金的转换 50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51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52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53
十三、基金的投资 54
十四、基金的业绩 66
十五、基金的财产 68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 70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8
十八、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80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2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83
二十一、风险揭示 8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90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2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9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5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128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0
二十八、备查文件 131
一、绪言
x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汇丰晋信龙腾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汇丰晋信龙腾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 指汇丰晋信龙腾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汇丰晋信龙腾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汇丰晋信龙腾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汇丰晋信龙腾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即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汇丰晋信龙腾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发售公告: 指《汇丰晋信龙腾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人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
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
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转移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费用类别: 指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依据其选择以
前端或后端收费方式缴纳认购/申购费用所划分成的不同份额级别类型;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理财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财产净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 00 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时间:2005 年 11 月 16 日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的股权,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持有 49%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xxxxx,董事长,硕士学历。曾任山西省委组织部正处级干部、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山西光信实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现任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党委书记、xxxx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xxx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地市信托部经理、太原资产管理公司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现任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Mr. XXXX XXXXX,董事。曾任汇丰集团财务主管、汇丰集团集团司库、环球资本市场副主管及环球资本市场之欧洲、中东及非洲主管、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行政总裁。现任汇丰集团幕僚长、汇丰集团策略主管。
Ms. XXXXXX XXXXX, 董事。曾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全球投资总监、多元基金
经理行政总裁、环球投资产品部主管。现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董事、亚太行政总裁。
xxx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副所长、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教授和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教授和博士研究生导师。
xx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和博士研究生导师。
Mr. Xxxx Xxxxxx XXXXX, 独立董事,本科学历。曾xxx控股有限公司董事、董事总经理和董事长、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副董事长。现任金威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任宏伟先生,监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现任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兼计划财务部经理。
xxx女士,监事,本科学历。曾任汇丰集团银团贷款经理、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大中华地区债务发行部主管、环球银行部香港区常务总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副行政总裁。现任汇丰集团总经理、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兼行政总裁,同时担任汇丰中国董事会执行董事。
xx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xxx保险有限公司招聘经理、永乐中国培训部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xxx先生,总经理,硕士学历。曾xxx证券(台湾)有限公司董事长特别助理、怡富集团(台湾)台湾区负责人特别助理、电子商务部经理、怡富基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及项目发展部经理、业务拓展总监和汇丰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兼亚太区企业拓展及中国事业主管。
xxxxx,副总经理,本科学历。曾任匈牙利金鸥国际贸易公司董事、山西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处长、国际金融部经理。
xx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
xxxxx,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安信、基金安久、基金安顺、基金安瑞的基金经理,投资部总监助理兼基金安信基金经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并担任汇丰晋信龙腾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xxx,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xxxx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创新业务部总监;上海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
古韵女士,督察长,硕士学历。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总部副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xxx先生,硕士学历。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高级研究员,基金安信、基金安久、基金安顺、基金安瑞的基金经理,投资部总监助理兼基金安信基金经理、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本基金基金经理。
xxxxx,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曾任上海国禾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员,2005 年 10 月至今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汇丰晋信中小盘基金基金经理、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xxx,总经理;xxx,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xx,研究总监;xxx,股票投资部总监兼汇丰晋信动态策略基金基金经理、汇丰晋信低碳先锋基金基金经理和汇丰晋信科技先锋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或更换相关人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19)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财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财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财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 10%;
15)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
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
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xxxxxxxx 000 x
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00000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618.85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
发钞行之一。交通银行先后于 2005 年 6 月和 2007 年 5 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
挂牌上市,是中国 2010 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财资》杂志(The Asset)“2010 年全球最佳交易银行评选”中,交通银行荣膺 “最佳次托管银行”大奖。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1 年公布的全球 1000 家银行排名,
交通银行以 343.21 亿美元的一级资本连续第三年跻身全球商业银行 50 强。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 4.61 万亿元,实现净利润人
民币 502.16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xxx先生,交通银行行长,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2009 年 12 月起担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xxx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 年 10月起任交通银行副行长,2007 年 8 月起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
xxx女士,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学历,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主任科员、交通银行信托部代理业务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规划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内控巡查处处长; 2001 年 1 月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02 年 5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7 年 12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2 年一季度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1 只,包括博时现金收益货币、博时新兴成长股票、长城久富股票(LOF)、富国汉兴封闭、富国天益价值股票、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国泰金鹰增长股票、海富通精选混合、华安安顺封闭、华安宝利配置混合、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华安创新股票、华夏蓝筹混合(LOF)、华夏债券、汇丰晋信 2016 周期混合、汇丰晋信龙腾股票、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汇丰晋信大盘股票、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汇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建信优势封闭、金鹰红利价值混合、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大摩货币、农银恒久增利债券、农银行业成长股票、农银xx双利混合、鹏华普惠封闭、鹏华普天收益混合、鹏华普天债券、鹏华中国 50 混合、鹏华信用增利、融通行业景气混合、泰达宏利成长股票、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泰达宏利稳定股票、泰达宏利周期股票、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天治核心成长股票 (LOF)、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LOF)、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科瑞封闭、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易方达科讯股票、银河银富货币、银华货币、中海优
质成长混合、兴全磐稳增利债券、xxx证 100 指数、工银瑞信双利债券、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华夏亚债中国指数、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ETF、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ETF 联接、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富安达优势成长股票、工银主题策略股票、汇丰晋信货币、农银汇理中证 500 指数、建信深证 100 指数。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 12 类产品,托管资产规模超过九千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
业务资料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xx
(x)xxxxxxxx
(0)xxxx
xx:xxx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35 楼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6888089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00-00000000
汇丰晋信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6659
(2)代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0 x
xx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58408483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555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 x
xxxx: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33传真:010-6621888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6107914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88网址:xxx.xxxx.xxx.xx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传真:(010)85109219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xxx.xxxxxxx.xxx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0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66109144
联系人:刑然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1)00000000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xxx、xxx客户服务热线:95528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xxxxx (Xxxxx X. Xxx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xxxx X x法定代表人: xx
客服电话:95558联系人:丰靖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xxxx.xxxxxx.xxx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
xxxx:xxx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xxx
xx服务电话:9556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77网址:xxx.xxx.xxx.xx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xxxx
xxxx:xxxxxxxxxxxx 0 xxxxx法定代表人: 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xxx.xxxxxxx.xxx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755)00000000,82090060传真:(0755)83195049,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联系人:xx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电话:(0577)00000000传真:(0577)00000000
客服电话:(0577)96699网址:xxx.xxxxxx.xx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
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地区 962528)网址:xxx.xxxx.xxx.xx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000 x
xxxx:xxxxxxxxx 00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络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xxxxxxx 0 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西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
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xxxxxxxxx
xxxx:xxxxxxxxx 00 xxxxxxxxxxxxxxx:xx
联系人:张治国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000- 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00 x
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联系人:xxx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 xxx
联系人: xxx
电话: 000-00000000
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xxxxxxxXx00-00xxxxx:xxxxxxxxxxx大厦A座38-45层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0000-00000000客服电话: 000-0000-000、9556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 0 xx
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000-000xxxxxx00x(0000-0000x)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和42楼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xx
传真:020-87555305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5转各营业网点网址:xxx.xx.xxx.xx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xx电话: 000-00000000
传真: 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000000、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网址:xxx.xxxxx.xxx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 00 x
xxxx:xxxxx路 689 号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xx、xxx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电话网址:xxx.xxxxx.xxx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xx
xxxx: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97网址:xxx.xxxx.xxx.xx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0 xxxxxxxx 0 xx 00 x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xxx、谢高得电话:021-00000000
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6网址:xxx.xxxxxx.xxx.xx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xxxx 0000 xxxxxxxx X xxxxx:北京市朝阳xxx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基金业务联系人:xx超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95578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法定代表人:xxx
公司总机:010-65051166(北京);021-58796226(上海)联系人:xxx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15.1 亿元人民币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000000000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法定代表人:xx相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318号2号楼21-29楼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318号2号楼21-29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络人:x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0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6、16、17 楼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6598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35 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建外 SOHU A 座 31 层负责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58785599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经办律师:xxx、xxx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 0000
传真电话:000-0000 0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xxx、xx联系人:xxx
x、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x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 2006 年 8 月 1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6】第 157 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募集方式
x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期限
x基金于2006年8月28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止2006年9月22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六)募集对象
x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募集场所
x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x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九)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 元人民币
(3)认购费用
x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投资人可选择在认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认购时缴纳的称为前端认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赎回时缴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用。
① 前端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万元) | 前端认购费率 |
A <50 | 1.2% |
50 ≤ A <100 | 1.0% |
100 ≤A <500 | 0.6% |
A ≥500 | 每笔 1000 元 |
② 后端认购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 后端认购费率 |
T<1 年 | 1.5% |
1 年≤T<2 年 | 1.2% |
2 年≤T<4 年 | 0.5% |
T ≥4 年 | 0 |
注:上表中,1 年以 365 天计算。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人选取前端费用方式认购的,前端费用类别下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投资人选取后端费用方式认购的,后端费用类别下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3 元。如果其选择缴纳前端认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前端认购费用=10,000×1.2%=12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20=9,880 元
认购份额=(9,880+3)/1.00=9,88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缴纳前端认购费用,可得到
9,883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3 元。如果其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认购份额=(10,000+3)/1.00=10,00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可得到
10,003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缴纳后端认购费用。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x基金募集期为 2006 年 8 月 28 日至 2006 年 9 月 22 日,共 26 天。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具体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首次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开立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 T+2 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对于本基金同一费用类别,投资人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2,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1,000 元。
(5)超比例的处理方式
x基金募集期间内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4,287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1,436,170,384.95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218,330.94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1,436,388,715.89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9 月 27 日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x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x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x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开始办
理时间在本基金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本基金已于 2006 年 10 月 10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
x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开始办
理赎回时间在本基金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本基金已于 2006 年 12 月 27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4)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对于其持有的同一费用类别下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处理,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同一费用类别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赎回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x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
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对于本基金同一费用类别,投资人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2,000 元(已
认购本基金同一费用类别的基金份额,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限制);追加申购每次最低金额 1,000 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50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以上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并于调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① 前端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万元) | 前端申购费率 |
申购金额(万元) | 前端申购费率 |
A <50 | 1.5% |
50 ≤ A <100 | 1.2% |
100 ≤A <500 | 0.8% |
A ≥500 | 每笔 1000 元 |
② 后端申购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 后端申购费率 |
T<1 年 | 1.8% |
1 年≤T<2 年 | 1.5% |
2 年≤T<4 年 | 0.5% |
T ≥4 年 | 0% |
注:上表中,1 年以 365 天计算。 2)赎回费率
x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3%;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人选取前端费用方式申购的,前端费用类别下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投资人选取后端费用方式申购的,后端费用类别下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计算结果(包括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10,000 元,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 元。如投资人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每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前端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20=8210.18 份
例四,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10,000 元,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 元。如投资人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投资人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申购份额=10,000/1.1=9,090.91 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
1)投资人在认购/申购本基金时选择前端费用方式的,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投资人在认购/申购本基金时选择后端费用方式的,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加上后端认购/申购费用之和之后的余额。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后端认购/申购费用 = 赎回份额×认购/申购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该部份额对应的后端认购/申购费率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后端认购/申购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五,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其持有的前端费用类别下的基金份额 10,000
份,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 元,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赎回总额=10,000×1.2=12,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3%=36 元赎回金额=12,000-36=11,964 元
例六,假定某投资人选择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请申购,经确认,获得后端费用类别下的基金份额 20,000 份,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 元。1 年后
该投资人申请赎回 10,000 份,赎回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值为 1.5 元,该笔赎回扣除的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5=15,000 元赎回费用=15,000×0.3%=45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2×1.5%=180 元赎回金额=15,000-00-000=14,775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日予以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
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及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 1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 2 天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5 月 8 日在汇丰晋信基金直销中心和汇丰晋信基金电子交易系统开通旗下基金的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2 月 9 日在交通银行开通旗下基金的转换业务。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投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二)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x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和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已于2006年10月25日起正式推出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x基金通过精选受益于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而呈现出可持续竞争优势、未来良好成长性以及盈利持续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追求超越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和中长期稳定的资产增值。
(二)投资范围
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主要包括:股票(A 股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种类和其他市场的股票)、债券(包括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与可转换债等)、短期金融工具(包括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短期融资券等)、现金资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60%-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国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同时,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基金可投资于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如期权、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相关的衍生工具。
股票投资主要集中于具有独特且可持续竞争优势,未来有良好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辅助投资于资产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xx,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三)投资理念
注重成长、精选个股、长期投资。具体来说,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追求高成长性
中国经济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都将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作为支撑经济增长的三大“支柱”——投资、消费、出口贸易所涵盖的行业或公司必然更多的体现为高成长性,投资于这些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将最大程度地分享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财富增长。
从企业盈利的高增长性和可持续成长性两方面寻找投资机会是本基金的根本投资理念。同时,本基金坚持成长投资并不意味着摒弃价值投资。价值源于成长,成长成就价值,只有持续的增长才是股价增长的源动力。
(2)研究创造价值
中国证券市场仍属新兴市场,其特点是市场的非完全有效性,股票价格并未完全反映所有信息。本基金认为,通过专业的研究可以获得信息的优势,挖掘上市公司内在投资价值,并规避上市公司的道德及信用风险。
同时,本基金将避开股票价格波动的表象,按照“成长特征→具备核心竞争力、内生增长型→持续的成长特性”的选股步骤,专注于具有核心竞争力、良好公司治理、有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通过积极的主动管理努力为投资者获取超越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3)长期投资
公司价值(即未来净现金流的净现值)的长期稳定增长不仅可以规避市场的短期波动,长期因业绩持续增长而带来的复利效应也是股价上涨的推动力。
因此,本基金通过借鉴汇丰集团 CFROI 模型和上市公司评分体系的运用方法,在合理控制非系统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的基础上,致力于保持投资的长期一贯性。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本基金所奉行的“注重成长、精选个股、长期投资”的投资理念和“自下而上”的股票精选策略,在投资决策中,本基金仅根据精选的各类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度的调整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预期收益分析
相关法规与政策分析
确定或修改资产配置比例
流动性分析
x基金资产配置的决策流程如下图所示:
宏观分析
经济形势分析
资本市场分析
投资对象分析
预期风险分析
x基金采用指标筛选和个股精选确定的股票组合,完全是以自下而上方式构建而成的。这样的组合可能在单一行业集中度较高,造成组合的非系统风险较高。因此,本基金将通过对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竞争格局的分析和预测,确定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并据此对组合成份股的行业分布加以适当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初选库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和目标客户的特征,本基金的股票初选库需经过成长性指标筛选。在排除 ST 类和 PT 类的所有上市公司后,本基金按照一定换手率标准对上市公司进行初步筛选,大于此换手率标准的股票进入基金初步选择范围,小于此换手率标准的股票予以剔除;并根据目标选择数量标准加以调整。在此基础上,本基金采用成长性指标对股票进行筛选:根据过往 3 年年报数据,统计其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的表现,并经研究员定性分析后,符合本基金成长性指标标准的股票进入基金股票初选库范围,每季度核对个股的成长性指标,根据个股成长性指标的变化对股票初选库加以调整。
本基金拟选取 300 家公司构成本基金股票初选库。 2)以成长指标为核心的个股精选体系
x基金在明确的成长性评估体系基础上,对初选股票给予全面的成长性分析,成长性指标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市盈率(P/E)、净资产收益率(ROE)等,优选出具有可持续竞争优势,未来有良好成长性和盈利持续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各项指标的标准设置原则如下:
◼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以 GDP 的增长率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处在持续增长阶段的上市公司,考察其过往 3 年增长率,并预测今后 2 年的增长率。处在增长启动阶段的上市公司,
考察其未来 3 年的增长趋势及可能实现的概率水平。
◼ 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以 GDP 的增长率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处在持续增长阶段的上市公司,考察其过往 3 年增长率,并预测今后 2 年的增长率。处在增长启动阶段的上市公司,
考察其未来 3 年的增长趋势及可能实现的概率水平。
◼ 市盈率(P/E)
以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的倒数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根据市场平均市盈率(P/E)水平和上市公司的整体业绩增长情况,确定市盈率(P/E)的上限。
◼ 净资产收益率(ROE)
以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根据 GDP 的增长速度和上市公司整体的净资产收益率情况,确定净资产收益率(ROE)的下限。
3)以 CFROI(投资现金回报率)指标为核心的财务分析和估值体系
x基金借鉴股东汇丰投资集团的全球化投资经验,建立了以 Cash Flow Return on Investment (CFROI), 即投资现金回报率为核心指标的上市公司财务分析和估值体系。 本基金将集中分析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和盈利的持续能力、将利润转换成现金流的能力、产生现金流所需的资本等,也就是重点分析投资现金回报率,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投资价值形成判断, 重点如下:
◼ 企业的价值即是其全部资产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净现值,因此对上市公司估值的重点在于预测公司未来的现金流并确定适当的贴现率;
◼ 一个赢利的公司如果没有足够的现金流量满足其流动性需求,公司仍然会有倒闭的可能,因此稳定的现金流远比会计利润更能反映公司的真实运营状况;
◼ 不同公司间会计政策的不一致导致了他们各自的会计利润不具有可比性,而给予现金流的分析可以调整对会计利润的扭曲。
现金流的基本驱动因素在于投资资本、经济回报、再投资比率、行业竞争力、公司经营和治理水平,因此以投资现金回报率(CFROI)分析为基础的上市公司估值公式如下:
Pr ice = ∑ +
n Net Cash Re ceiptst
(1+ Discount Rate )t
Realizable Value of Non-Operating Assets
t =1 t
此外,本基金的财务分析体系还包括:相对估值指标分析、财务约束分析、现金分红分析。根据公司的不同特征,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予以其它财务指标的分析,以构建一个完善的财务分析体系。
4)公司治理评估与实地调研
通过借鉴汇丰投资关于上市公司评分体系的运用方法,本基金建立了全面的公司治理评估体系,对公司的治理水平进行全面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公司坚决予以规避。同时,本基金通过实地调研对综合评估结果做出实际验证,确保最大程度规避投资风险。
公司治理结构的评估是指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组织和制度上的灵活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的全面考察,包括对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对股东利益的保护、经营管理的自主性、政府及母公司对公司内部的干预程度,管理决策的执行和传达的有效性,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实际执行情况,企业改制彻底性、企业内部控制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等。公司治理结构是决定公司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公司盈利能力能否持续的重要因素。在国内上市公司较普遍存在治
理结构缺陷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对个股的选择将尤为注重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评估,以期为投资者挑选出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股票。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通过以下五个方面对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进行评估:
◼ 产业结构;
◼ 行业展望;
◼ 股东价值创造力;
◼ 公司战略及管理质量;
◼ 公司治理。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债券类资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控制投资风险,同时保持必要的灵活性和运作空间。当股票市场风险显著增大时,本基金将降低股票投资的仓位,增加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在保证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 利率走势分析
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运行状况、以及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因素的变化,把握利率走向。
◼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率曲线反映了债券的期限与收益率之间的关系,投资部门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据此调整债券投资组合长短期品种的比例。
◼ 收益率利差分析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品种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不同市场的同一品种、不同市场的不同品种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投资部门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
◼ 公司基本面分析
对发行债券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运营能力、管理层信用度、所处行业竞争状况等因素进行“质”和“量”的综合分析,并结合实际调研结果,在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准确评价债券的信用程度。
(4)权证投资策略
x基金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权证进行主动投资。基金的权证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综合衡量权证标的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运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等对权证进行定价。
2)根据权证的合理内在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以及权证合理内在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内在价值的考量,决策
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3)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x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秉持稳健投资原则,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 75%×富时中国A600 成长指数收益率+25%×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构建流程以及市场上各个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历史情况后,我们选定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与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基准。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 60%-95%。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预计基金的平均股票仓位约为 75%。所以,业绩基准中的这一资产配置比例可以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基金产品。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 60-95%;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权证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38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
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x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2年 4月20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报告期为2012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本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0.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1,381,379,923.16 | 86.57 |
其中:股票 | 1,381,379,923.16 | 86.57 |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3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4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 - | |
5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208,720,788.80 | 13.08 |
6 | 其他各项资产 | 5,608,045.46 | 0.35 |
7 | 合计 | 1,595,708,757.42 | 100.00 |
10.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掘业 | 72,065,816.06 | 4.55 |
C | 制造业 | 589,414,416.10 | 37.23 |
C0 | 食品、饮料 | 170,990,399.66 | 10.80 |
C1 | 纺织、服装、皮 毛 | - | - |
C2 | 木材、家具 | - | - |
C3 | 造纸、印刷 | 20,923,513.30 | 1.32 |
C4 | 石油、化学、塑 胶、塑料 | - | - |
C5 | 电子 | 16,202,911.92 | 1.02 |
C6 | 金属、非金属 | - | - |
C7 | 机械、设备、仪 表 | 246,890,830.27 | 15.59 |
C8 | 医药、生物制品 | 134,406,760.95 | 8.49 |
C99 | 其他制造业 | - | - |
D |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 和供应业 | - | - |
E | 建筑业 | 32,119,010.00 | 2.03 |
F | 交通运输、仓储业 | 47,083,581.20 | 2.97 |
G | 信息技术业 | 78,848,418.72 | 4.98 |
H | 批发和零售贸易 | 195,204,678.76 | 12.33 |
I | 金融、保险业 | 265,255,768.55 | 16.75 |
J | 房地产业 | 45,943,231.70 | 2.90 |
K | 社会服务业 | 35,806,276.38 | 2.26 |
L |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 - |
M | 综合类 | 19,638,725.69 | 1.24 |
合计 | 1,381,379,923.16 | 87.24 |
10.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002024 | xx电器 | 9,088,888 | 88,616,658.00 | 5.60 |
2 | 600887 | 伊利股份 | 3,818,999 | 84,170,737.96 | 5.32 |
3 | 000651 | 格力电器 | 3,666,999 | 74,550,089.67 | 4.71 |
4 | 601318 | 中国平安 | 1,966,888 | 71,948,763.04 | 4.54 |
5 | 600036 | 招商银行 | 5,366,999 | 63,867,288.10 | 4.03 |
6 | 002038 | 双鹭药业 | 2,266,999 | 60,211,493.44 | 3.80 |
7 | 002073 | 软控股份 | 4,366,999 | 59,565,866.36 | 3.76 |
8 | 000729 | 燕京啤酒 | 3,666,999 | 54,198,245.22 | 3.42 |
9 | 600837 | 海通证券 | 5,366,999 | 48,356,660.99 | 3.05 |
10 | 601808 | 中海油服 | 2,766,818 | 46,122,856.06 | 2.91 |
10.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0.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0.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0.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8.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8.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0.8.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1,250,000.00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4,206,866.47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82,518.25 |
5 | 应收申购款 | 68,660.74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5,608,045.46 |
10.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8.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四、基金的业绩
x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06/9/27-2006/12/31 | 31.77% | 0.88% | 36.77% | 1.04% | -5.00% | -0.16% |
2007/1/1-2007/12/31 | 128.36% | 1.87% | 103.74% | 1.71% | 24.62% | 0.16% |
2008/1/1-2008/12/31 | -52.88% | 2.45% | -49.12% | 2.28% | -3.76% | 0.17% |
2009/1/1-2009/12/31 | 77.03% | 1.56% | 71.49% | 1.57% | 5.54% | -0.01% |
2010/1/1-2010/12/31 | 7.58% | 1.36% | -1.35% | 1.22% | 8.93% | 0.14% |
2011/1/1-2011/12/31 | -25.49% | 1.10% | -21.29% | 1.00% | -4.20% | 0.10% |
2012/1/1-2012//3/31 | -1.43% | 1.40% | 3.30% | 1.29% | -4.73% | 0.11% |
235%
205%
175%
145%
115%
85%
55%
25%
-5%
2006-12-8 2007-6-25 2007-12-27 2008-7-9 2009-1-16 2009-7-30 2010-2-8 2010-8-23 2011-3-11 2011-9-16 2012-3-31
2006-9-27
汇丰晋信龙腾基金净值累计增长率 业绩基准增长率
(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
1.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60%-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国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6 个月内完成建仓。截止 2007 年 3 月 27 日,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
2.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 75%×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收益率+25%×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3. 上述基金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已包含本基金所投资股票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75%×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收益率+ 25%×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的计算未包含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成份股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
4. 2010 年 12 月 16 日,新华富时 600 成长指数正式更名为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2)基金资产净值
x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x基金以“汇丰晋信龙腾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汇丰晋信龙腾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汇丰晋信龙腾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汇丰晋信龙腾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投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采用指数收益法,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得到的停牌股票价值不能真实地反映股票的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用其它估值方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
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第(四)项第(7)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
(7)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示。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或者现金红利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数额的,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转为基金份额。
十八、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x和律师x;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 1.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 0.2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x、会计师x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成立
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x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可持续竞争优势、未来良好成长性以及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优秀上市公司,投资策略上也相对以中长期持有为主,保持股票仓位的相对稳定。因此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首先,在选股策略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对企业成长性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深入,二是所采用的估值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基本面研究及估值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及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其次,在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在于:不同时期市场可能会有不同的偏好和热点,本基金相对侧重于中长期持有的投资策略可能使基金表现在特定时期落后于大市或其它股票基金。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8)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行融资;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x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1)召开事由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