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品質保證局(HKQAA)
香港品質保證局(HKQAA)
綠色金融認證計劃之條款及條件
2019年9月23日
綠色金融認證計劃條款及條件
此中文條款及條件爲英文版本譯本,如中,英文兩個版本有任何抵觸或不相符之處,應以英文版本爲准。此條款及條件應與相關的手册和相關的指南一併閱讀。
1. 釋義
1.1.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條款及條件內:
“上訴委員會”:爲了聽取認證計劃有關的上訴而成立的委員會。就每次上訴所成立的委員會必須由香港品質保證局董事局主席(或其委任的代表)和至少兩名其他董事局成員組成。
“申請”:申請者爲了認證其綠色金融而提交或即將提交的申請。
“申請者”:參與本計劃(包含相關的手册和相關的指南中規定的條件和細節)的法律實體。
“評審”:由香港品質保證局進行的深入評審以確認申請者是否滿足認證的要求。
“評審員”:一名獨立的評審員向香港品質保證局提供確認、評審和/或結論,以確認申請者是否滿足本計劃的要求。
“證書”:由香港品質保證局頒發、經董事(香港品質保證局董事局成員之一)及總裁加簽,確認相關的綠色金融按照香港品質保證局的條款及條件、相關的手册和相關的指引完成評審後符合本計劃的條款及條件、相關的手册和相關的指引的認證要求。有關證書類型及其特性的信息,詳列於相關的手册。
“認證標誌”:由香港品質保證局設計,具有獨特證書編號,表明申請者發行、投資、建立、創建和/或設立的(視情况而定)指定的綠色金融已獲得本計劃的認證。
“總裁”:由香港品質保證局董事局所委任,目前掌管日常管理香港品質保證局事務的香港品質保證局全職職員。
“董事局”:香港品質保證局的理事管治機構。
“環境方法聲明”:按照本計劃要求,申請者需在申請過程中向香港品質保證局提交環境方法聲明。
“綠色債券” :指相關手册中定義的“綠色債券”。
“綠色金融” :指綠色債券,綠色貸款,綠色基金和/或其他綠色金融産品。
“綠色基金” :指相關手册中定義的“綠色基金”。
“綠色貸款” :指相關手册中定義的“綠色貸款”。
“指引”:認證標誌的使用指引,香港品質保證局擁有對指引的起草、設計、修正、補充和/或添加的唯一和絕對的斟酌權。
“手册”:由香港品質保證局爲本計劃所撰寫及預備的計劃手册,以及由香港品質保證局按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決定不時作出的修訂、補充和/或增訂,並具有爲相關綠色金融制定的認證要求。
“香港品質保證局”:即香港品質保證局,爲一間非營利機構,並且運營本計劃。 “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其他綠色金融産品” :指在促進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大前提下,提供,創造,參與,關聯,投資和/或與環境效益和/或環境友好項目相聯,並具有於相關手册中定義 的特性的金融産品和/或服務。
“相關監管局”:指所有對綠色金融擁有管轄權的相關政府部門、政府機構、公共機構及監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香港保險業監管局
(保監局)及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
“計劃”:由香港品質保證局運營的本綠色金融認證計劃,當所認證的綠色金融適當地及完全符合所有認證條件,包括本條款和條件及相關手册和相關指引時,便可申請認證。
“條款及條件”:此等香港品質保證局認證計劃的條款及條件,及香港品質保證局按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決定權不時作出的其他修訂、補充和/或增訂。
2. 特定的限制及豁免
2.1. 香港品質保證局不會:
2.1.1. 向申請者提供任何財務、法律、稅務、顧問和諮詢服務;
2.1.2. 向申請者提供有關安排交易或起草交易文件的建議;
2.1.3. 提供任何類型的諮詢、顧問或其他建議;
2.1.4. 確定應該執行哪些建議;
2.1.5. 在規定的報告範圍和期限之外爲信息提供保證;
2.1.6. 核實申請者的財務報表和經濟表現;
2.1.7. 核實申請者的xx(描述其對意見、信仰、志向、期望、目的或未來意向,以及申請者提供的國家或全球社會經濟和環境方面的表述);及
2.1.8. 就申請者的償還能力、盈利能力、財務穩定性、運營和/或業務模式提供任何建議或意見。
2.2. 證書的頒發不得被解釋或被表示爲香港品質保證局對全部或部分由相關綠色金融募集資金所支持的任何項目、項目組合、産品或産品組合表達建議、投資建議、保障、擔保和/或保證。
2.3. 申請者瞭解到由香港品質保證局頒發的證書,並不會爲任何綠色金融的市場價格、投資者偏好、或投資者適宜性作出評論,申請者同意並保證其不會利用證書進行 以上演繹。香港品質保證局頒發的證書和/或認證標誌不能也不包含任何投資建議。證書及認證標誌由香港品質保證局根據該計劃的所有認證要求發出,並不代替投 資建議。 申請者同意並擔保不會以任何此類方式使用證書和/或認證標誌。
2.4. 針對相關手册中的適用要求,香港品質保證局在考慮到不同類型的綠色金融的性質後,按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採用的方法以確定申請者是否符合認證要求。例如,香港品質保證局應依賴申請者在使用和管理募集資金時所雇的會計師或審計師所提供的確認、評審和/或結論以確定申請者在使用和管理募集資金、基金和/或資産的認證要求的符合性。香港品質保證局不用且沒有責任去核實並提供保證予申請者提供的有關財務記錄和募集資金、基金和/或資産(視情况而定)。
2.5. 香港品質保證局 會於證書申請過程中使用到申請者所提供的信息、文件和證據。但是,香港品質保證局不會且沒有責任對申請者所提供的任何信息、文件和證據進行評審;也不會對任何申請者所提供的信息、文件和證據進行盡職調查或獨立核實。
3. 申請
3.1. 在本計劃下想要對其綠色金融進行認證的申請者,需同意提交一份申請表,並向 香港品質保證局遞交書面申請,且提供由香港品質保證局按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決 定權不時所要求的所有信息、文件和證據(如其法律實體文件和其他信息)。香 港品質保證局根據本條款及條件、相關的手册和相關的指引所規定的要求、方針、條款和條件,對申請者遞交的申請進行核查和處理。
3.2. 遞交申請後,香港品質保證局應儘快評審申請,以確保所有必需的信息、文件和證據都已提交,並確保申請者準備好接受評審。申請所需的信息、文件和證據及其他要求應參考本條款及條件、相關的手册和相關的指引。
3.3. 在申請者向香港品質保證局提出申請後, 香港品質保證局有權提出詢問和/或要 求申請者提供更多的信息、文件和證據,來確定綠色金融在本計劃中進行認證的 資格。申請者同意香港品質保證局有權保留這些信息、文件和證據以及相關副本。提交給香港品質保證局的所有信息、文件和證據,只會被用於認證,在任何情况 下恕不退還。
3.4. 申請者理解並同意評審所有信息、文件和證據所需的時間,並根據不同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信息的完整性等)在每個申請中提出詢問。因此, 香港品質保證局不保證完成每次申請的評審和檢閱所需的時間。
4. 評審
4.1. 按照本條款及條件、相關的手册和相關的指引所準備的申請提交之後,申請者將接受認證評審。如果所提交的信息、文件和證據不充分,無法支持申請者滿足相關的手册規定的認證要求,那麽香港品質保證局有權按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決定權下不時采取跟進措施。跟進措施包括文件評審、現場評審、電話或電子郵件評審和/或香港品質保證局認爲合適的其他行動。
4.2. 如果申請者拒絕或者不配合香港品質保證局,也沒有參加如條款 4.1 中所規定的認證評審和跟進環節的任何一部分, 那麽香港品質保證局有權撤銷或不批准相關申請者所提交的申請。
4.3. 持有受到香港品質保證局持續監督的證書類別的申請者,應瞭解香港品質保證局應按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決定權不時進行監督評審,以核實和檢查按照本條款和條件、相關的手册及相關的指引所編制的計劃下,所規定的認證要求的持續符合性並得到實現。
4.4. 所有的評審活動將根據本條款及條件、相關的手册和相關的指引中所規定的要求、方針、條款和條件,由香港品質保證局執行。申請者在此確認並同意遵守本條款 及條件、相關的手册和相關的指引中的所有要求、政策、條款和條件。儘管香港 品質保證局將會執行客觀評審和評估,且對申請者提供的任何信息、文件證據沒 有責任進行盡職調查和獨立核實,香港品質保證局在此依然對以下事項保留權利,即 (a) 核實和檢查自我聲明(申請者按照本條款及條件、相關的手册和相關的指 引而編制的)的有效性;(b) 要求申請者向香港品質保證局提供所有必要信息、 文件和證據,以核實評審員所提供的確認、評審和/或結論;(c) 要求申請者向香 港品質保證局提供所有必要信息、文件和證據,以便於能按照本計劃不時執行監 督評審和其他評審活動。
4.5. 不限於條款 4.4:
4.5.1. 所有評審活動將由香港品質保證局雇用或簽訂合約的合格且經驗豐富的員工進行。香港品質保證局應爲申請者提供所有參與評審小組的人員名單。
4.5.2. 香港品質保證局同意是否批准申請將基於申請者根據本條款及條件、相關的手册和相關的指引中的認證要求提供的客觀證據而決定。
4.5.3. 申請者知悉其有責任確保認證標誌是按照香港品質保證局在認證時或認證前向申請者提供的相關的指引而使用。
4.5.4. 香港品質保證局應通知申請者任何評審活動的日期。
4.5.5. 所有申請者要展現、知悉、同意、擔保並確保 (a) 在本計劃下向香港品質保證局提交的所有信息、文件和證據真實、正確、準確、完整且在重要方面無誤導;(b) 該綠色金融,以及所有相關信息、文件和證據都與認證要求相一致,香港品質保證局會進行客觀評審和評估,且對申請提供的任何信息、文件和證據沒有責任進行盡職調查或獨立核實。
4.5.6. 香港品質保證局應通知申請者有關執行該綠色金融的評審和/或評估的所需的所有安排,包括提供檢查文檔,有權使用所有過程和區域、記錄、工作人員和測試,所有這些都是爲了評審認證,以及後來所進行的持續的監督評審。
4.6. 香港品質保證局在必要時會向獲認證的申請者提出短期內進行評審或跟進,以便調查投訴、對變更做出反饋。在此類情况下:
4.6.1. 申請者須允許香港品質保證局與其員工一起進行評審或跟進措施,並不時完全配合協助香港品質保證局及其員工;
4.6.2. 香港品質保證局應提前向申請者說明並通知申請者即將要進行的評審的時間。
5. 認證
5.1. 一旦申請被批准,申請者同意在規定的期間該綠色金融認證(在本計劃中)完全或適當地遵守以下要求並取得證書。然而香港品質保證局應保有所獲證書的所有權。證書將會就每一認證申請頒發單獨證書。
5.1.1. 申請者接受並完全遵守本條款及條件、相關的手册和相關的指引;
5.1.2. 申請者誠實地進行其業務;
5.1.3. 如香港品質保證局需要,申請者需要向香港品質保證局提供其法定身份的證明和證據;
5.1.4. 申請者按時向香港品質保證局支付所需的所有費用。
5.2. 一旦申請得到批准,香港品質保證局應向申請者發放確認書。
5.2.1. 從申請之日起三年內,香港品質保證局要對申請進行評審,如果申請者沒有和/或拒絕提供香港品質保證局要求的所有信息、文件和證據,不論何種原因,該申請應被視爲已拒絕,申請者向香港品質保證局支付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申請費用)都將被香港品質保證局沒收,且在任何情况下,不會向申請者退款。如果申請者想重新申請,必須要提交新的申請。
6. 信息
6.1. 有關該綠色金融證書的首次申請、首次頒發和持續使用,申請者同意向香港品質保證局提供或促使向其提供認證要求內羅列的所有信息、文件和證據以釐定下列各項:
6.1.1. 有關是否向申請者頒發證書;
6.1.2. 有關申請者從香港品質保證局決定向申請者頒發證書的首次日期起對認證要求的持續遵守和實現。
7. 公正性
7.1. 香港品質保證局承認在本計劃運營中的公正的重要性、衝突的積極解決管理以及客觀性。香港品質保證局同意盡一切合理的努力,公正公平地運營本計劃。
8. 分配和分包
8.1. 若無香港品質保證局的書面許可,在任何情况下,申請者不能且不允許將證書和
/或認證標誌的使用特許、分配或轉讓出去。
8.2. 如果申請者違反條款 8.1 規定, 在不通知申請者的情况下,香港品質保證局有權收回並撤銷發給申請者的證書。
8.3. 香港品質保證局可以將申請者在本計劃中的評審、評估或其他認證活動分包或外包給第三方,如果:
8.3.1. 香港品質保證局應保有頒發、更新、暫停或撤銷認證的最終決定權;
8.3.2. 香港品質保證局應完全負責所有外包的活動。這些外包活動應根據本條款及條件來提供。
9. 申請者的義務
9.1. 在此,申請者向香港品質保證局表明、保證及承諾:
9.1.1. 時刻遵守本條款及條件、相關的手册和相關的指引中的條款和條件;
9.1.2. 只聲稱在本計劃的認證中與有關綠色金融相關的合規和權利;
9.1.3. 準備、保持和保存在本條款及條件、相關的手册和相關的指引中規定的所有信息、文件和證據,並按時根據香港品質保證局的需求,向其提供上述信息、文件和證據。
9.1.4. 向香港品質保證局書面通知可預見或實際的變更,變更有關 (i) 申請者的法定身份;(ii) 該綠色金融的法定身份;(iii) 可預見或實際變更發生一個月內的有關環境方法聲明的任何變更。
9.1.5. 知悉並接受由於 9.1.4 中所述的變更而可能需要額外的評審或新的申請;
9.1.6. 在使用證書的過程中,不會損壞香港品質保證局的聲譽。申請者不得作出和/或應終止作出任何被香港品質保證局認爲是不恰當、不準確或誤導性的有關其證書的聲明。
9.1.7. 確保其認證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證書,或任何報告及報告部分,認證標誌和商標以及香港品質保證局的商標名稱不能被修改,不能有誤導作用或違反本條款及條件、相關的手册和相關的指引中的任何條款和條件。
9.1.8. 確保 (1) 向公衆和/或相關投資者發放的有關該綠色金融的發行章程(如 適用)和其他文件包括以下方面的詳細信息 (a) 證書的類型;(b) 綠色金 融的認證範圍;(c) 本計劃中的評審方法;或 (2) 可能通知公衆和/或相關 投資者獲得以下方面的詳細信息 (a) 證書類型;(b) 綠色金融的認證範圍;
(c) 本計劃中的評審方法;
9.1.9. 尤其當需要進行現場評審的時候,允許香港品質保證局的代表(若香港 品質保證局要求則無須事先通知)於正常工作時間(包括輪班操作時間)內,進入正在進行或提供與本計劃的認證相關的工作或服務的處所或場 地,其主要目的是:
(a) 檢查材料、過程、已完成的文章、測試方法、運營方法、記錄、體系和管理體系文件。核實並檢查該綠色金融是否符合本計劃中的認證要求;
(b) 進行審核,或確定商戶已經如條款 16 所述,履行了有關撤銷認證資格的義務。
9.1.10. 提名一名授權代表,以及一名或多名助理,在必要時(提名要得到香港品質保證局的批准),代替被任命者,應負責本計劃下與認證要求相關的所有事宜。
9.1.11. 需要時,香港品質保證局可以使用所有投訴和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如適用)的記錄以及申請者回應投訴和利益相關者的意見(如適用)時所采取的措施、反饋和回復。
9.1.12. 在評審活動或考慮評審活動期間(由香港品質保證局執行的),向香港品質保證局提供所需的所有信息、文件和證據(包括但不限於申請者名稱或該綠色金融名稱的中英文譯文),並確保所有這些信息、文件和證據真實、準確、完整且在所有重大方面無誤導性。並且沒有任何事實未披露會導致任何此類資料,文件或證據在任何重大方面不準確或具有誤導性,或如果披露,可能會合理地影響香港品質保證局就申請作出的決定;和
9.1.13. 只使用與該綠色金融相關的證書,並且不意味著任何母公司、子公司、分支機構、合夥人或其他實體或其他非認證項目、任何其他非認證債務工具或其他非認證綠色金融都得到了本計劃下的認證(如使用某一實體或産品名稱的錯誤的中英文翻譯版本)。
9.2. 申請者知悉由香港品質保證局所認證的綠色金融與本計劃一致,而任何持續認 證已或將部分基於申請者向香港品質保證局所提供的信息、文件、證據和記錄。申請者在此要保證那些過去及將來的信息、文件、證據和記錄完全準確、真實、完整,且在一些重大方面無誤導性。申請者在本計劃下的持續認證取決於申請 者遵守該保證的嚴格程度。
9.3. 申請者同意,如果該綠色金融不符合本條款及條件,相關的手册和/或相關的指引的認證要求,那麽必須立即(在意識到不符合存在的一個月內)向香港品質保證局書面說明不符合的事實。
10. 費用
10.1.香港品質保證局應收取而商戶申請者應繳付的費用如下:
10.1.1. 申請費用在任何情况下不會退還,並應在提交規定的申請表格後支付;
10.1.2. 就每份獲頒發並按相關的手册訂明將受持續監督(如監督評審)的證書每年應繳年費。申請者應在香港品質保證局向申請者發放支付申請書或票據之後的三十天內支付。申請者在獲頒發證書時必應支付第一年的年費。後續年費應不遲於認證每一周年到期日繳付。即使申請者的認證權利被暫停, 又或撤銷或申請者終止認證資格,年費也不予退還;
10.1.3. 評審活動的評審費用應根據實際人天以及香港品質保證局決定的一般人天的單位價格來支付,在香港品質保證局向申請者發放支付申請書或票據之後的三十天內支付;
10.1.4. 在申請過程中所花費的海外差旅費用,包括餐飲、交通和住宿費用,要將發票或其他票據交給申請者,申請者在票據提交後的三十天之內將費用報銷給香港品質保證局。
10.1.5. 香港品質保證局向申請者提交發票或其他票據後的三十天內,由於不符合本條款及條件而引起的任何附加費用。
10.2. 根據條款 10.1 規定,申請者所要支付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上述申請費用、評審費用、海外差旅費、附加費用和年費),應該由香港品質保證局在公平、合 理的基礎上進行確定,香港品質保證局按照條款 10.1 規定,有權按其獨有及絕 對酌情決定權不時決定和改變所有費用的數額。香港品質保證局應向申請者提供 有關本計劃的所有費用的全部細節和信息。
10.3. 申請者應在提交認證申請時繳付申請與文件評審費(不會退還)。認證評審和跟 進審核的費用應在香港品質保證局開展規定的工作前繳付。監督評審、再認證評 審、海外旅費的付還以及年費(不會退還),應在發票開具日期的 30 日內繳付。在任何條件下,所有按照條款 10.1 規定已付費用均不會退還, 並且不予扣除或 抵銷。所有費用都不受最終的申請結果影響。
10.4. 如果申請者不能、拒絕和/或沒有在各自截止日期內支付條款 10.1 規定的任何費用,香港品質保證局有權 (i) 立刻終止與申請者的合同,不會事先通知,香港品質保證局有權要求申請者由於事先違反而進行賠償;(ii) 沒收申請者支付的所有費用;(iii) 根據 4%的利率(高於香港上海匯豐銀行的優惠利率),對於未支付的款項向申請者索取利息,從未支付款項到期之時算起,直到支付完實際款項。
11. 保密
11.1. 爲提高結果的透明度,本計劃中的評審方法和要求,申請者理解並同意:香港品質保證局有權通過其網站和/或其他渠道,向公衆公開披露以下信息:
11.1.1. 綠色金融的名稱;
11.1.2. 申請者的名稱;
11.1.3. 綠色金融的發行日期、成立日期或設立日期(視情况而定);
11.1.4. 綠色金融的規模(如美元的債券規模、貸款金額,基金規模或資産價值);
11.1.5. 發行國家;
11.1.6. 證書類型及其有效期;
11.1.7. 綠色類別(如適用);
11.1.8. 核查聲明(如適用);
11.1.9. 環境方法聲明;及
11.1.10. 在相關手册中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11.1.11. 申請者同意披露的其他信息;
11.1.12. 能够提高結果、本計劃中的評審方法和要求的透明度,且香港品質保證局按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披露的其他信息。
11.2. 根據條款 11.1 規定,在申請過程中,申請者向香港品質保證局公開的有關技術或業務的所有信息,都應被視爲機密,且如有所需,應只能由香港品質保證局向其員工進行公開。香港品質保證局應保證其員工能够將這些信息視爲機密。根據條款 11.1 規定,這些信息應只能由香港品質保證局在申請過程中進行使用,未經申請者預先的書面同意,香港品質保證局不得將信息向第三方公開。但是,以上保密義務不適用於以下信息:
11.2.1. 公共領域內的信息;
11.2.2. 已經爲香港品質保證局所有,或之後成爲香港品質保證局所有,對於獨立第三方無保密義務,獨立第三方可以得到申請者的信息;
11.2.3. 根據申請者的書面同意書,向第三方公開的信息;
11.2.4. 根據法律法規或其他法律要求包括法院命令,向第三方公開的信息。
11.3. 根據條款 11.2.4 規定,在公開信息之前,香港品質保證局應通知申請者準備公開的信息(除法律禁止外)
12.4 香港品質保證局確認通知所有員工(包括委員會成員),其行爲代表著香港品質保證局對如上所規定信息的保密義務,香港品質保證局負責確保這些員工對所有相關信息進行保密。
12. 免責
12.1. 關於綠色金融,對於申請者的申請或在本計劃下該綠色金融的認證或債務工具的 銷售(包括但不限於申請人已發行、接收、將發行或將收到綠色債券或綠色貸款)或基金投資(包括但不限於指定綠色基金的投資)或申請者向公衆銷售産品或提 供服務(不論有否引用認證標誌)而直接或間接以任何原因或任何方式對申請者 造成的任何損失或傷害,香港品質保證局概不負責。儘管上述規定具有一般性的 原則,對於申請者遭受相關性的損失或損害,包括申請者的客戶或顧客索賠造成 的損失或損害,或者利潤、業務、收入、信譽或預期節省額的損失,香港品質保 證局明確排除任何責任。
12.2. 根據條款 12.1 規定,香港品質保證局在法規、普通法或其他方面所隱含的所有條件和保證都明確排除。
12.3. 在不影響條款 12.1 和 12.2 的情况下,以及在香港法院考慮到本條款及條件所載的所有免責條款不合理的情况下,對於香港品質保證局在爲商戶進行評審和/或認證提供和/或實施認證計劃過程中的行動或疏忽而引起的任何索賠,香港品質保證局在合同、侵權或其他方面對商戶擔負的責任,應當不超過;(i) 在所指稱責
任出現的年份中香港品質保證局從商戶收到的費用的十倍;(ii) 港幣 200,000 元,以較低者爲准。
12.4. 申請者知悉香港品質保證局只有在收到申請者提供的根據本條款及條件、相關的 手册和相關的指引準備的信息、文件和證據後,才會開始考慮申請。在本計劃下,根據相關的指引的規定,申請者獲得證書後,有權使用認證標誌、標簽和/或貼 紙(視情况而定)。對於在本計劃下做出的自我聲明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申請者完全負責。
12.5. 證書及認證標誌由香港品質保證局根據本計劃的所有認證要求真誠地發出,但香港品質保證局不會對於證書和/或認證標誌用於申請和/或滿足相關當局、其他組織、其他政府部門和/或其他法定機構授予和/或頒發的其他資格、批准、證明、許可、要求的準確性,充分性,有效性,可靠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隱含或明示的保證或xx。
13. 賠償
13.1. 申請者若違反本條款及條件、相關的手册和相關的指引,對於在任何情况下産生的責任、損失、費用、法律費用、專業或其他費用,或者由於任何糾紛、合約或侵權或其他索賠,或第三方提出的針對香港品質保證局 的訴訟,致使香港品質保證局直接或間接得承受這些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經濟損失或其他利益、業務或商譽上的損失),那麽申請者應有責任、不可撤銷且無條件地,根據完全的賠償準則來賠償香港品質保證局。
14. 認證標誌的所有權和使用
14.1. 除非在本計劃的認證條款規定下,香港品質保證局是認證標誌法律上的實益擁有人,並不知曉認證標誌的使用會否侵犯香港或其他地方任何第三方的權利,但香港品質保證局並不擔保上述第三方權利會否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受到侵犯。
14.2. 申請者不得做出任何表述或任何行爲來表示其對認證標誌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有任何權利、産權或權益,申請者並應明白在本條款及條件的任何內容均不會給予申請者對認證標誌的任何權利、産權或權益。
14.3. 頒發證書時,根據相關的指引規定,申請者有權使用認證標誌。申請者應根據要求,向香港品質保證局提供與使用認證標誌相關的所有信息、文件和證據。
14.4. 申請者同意並知悉認證標誌的布局設計,香港品質保證局按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決定權不時進行修改和改進。
15. 證書暫停
15.1. 如果申請者暫時不符合認證要求和/或不遵守本條款及條件,相關的手册和相關的指引的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不許可進行監督評審,那麽香港品質保證局有權:
(a) 要求申請者即時停止使用認證標誌和/或停止聲稱按本計劃獲得相關證書。直到重新滿足認證要求,以及申請者對違反本條款及條件,相關的手册和相關的指引(視情况而定)做出補救。和/或
(b) 對於原始證書的完整範圍,如果申請者沒有遵守本條款及條件、相關的手册和相關的指引(視情况而定)的話,香港品質保證局有權臨時修改證書的範圍。
15.2. 香港品質保證局會根據申請者的要求,暫停向申請者頒發的證書。
16. 證書的撤銷和取消
16.1. 如有以下情况發生,香港品質保證局有權按其獨有的絕對酌情決定權,(i) 撤銷和取消向申請者頒發的證書,和/或 (ii) 通過書面通知,拒絕申請者提出的申請:
16.1.1. 申請者沒有遵守認證要求和/或違反了本條款及條件,相關的手册和相關的指引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沒有允許進行監督評審,除非可以采取補救措施。在向申請者發出補救的書面通知一個月內,申請者拒絕和/或沒有進行補救,就會發出拒絕申請的書面通知。
16.1.2. 申請者在條款 15 下受到暫停通知或修改通知超過六個月。
16.1.3. 申請者受到任何清算訴求,或清算命令,或與其債權人做出任何安排, 或進入清算,不論是義務的還是自願的(不包括以重建爲目的的清算),或有指派其業務接收人,或申請者的高級人員被判定犯有詆毀申請者聲 譽和誠信的罪行。
16.2. 一旦發生撤銷,香港品質保證局在撤銷之前發生的所有未支付的費用應根據條款
10.1 立即得到支付。撤銷前已支付給香港品質保證局的所有費用將被香港品質保證局沒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會給申請者退回。
17. 撤銷和取消的後果
17.1. 撤銷和取消證書時,申請者同意,保證並確保會立刻:
17.1.1. 停止以任何方式使用證書和/或認證標誌,停止使用含有本計劃認證的該綠色金融信息的廣告或資料。
17.1.2. 停止以任何方式進行的業務或運營(含有本計劃認證的該綠色金融信息),停止與香港品質保證局相關的現有的任何聯繫。
17.1.3. 香港品質保證局按香港品質保證局獨有的酌情選擇權,在其代表在場的情况下,將證書、有認證標誌的材料和物品,以及其他條款 17.1.1 中考慮到的材料收回或者銷毀。
17.1.4. 將其在本計劃中的證書被終止的消息通知給申請者的所有客戶。
18. 持續時間
18.1. 只要證書在本計劃中有效,本條款及條件,手册和指引(如不斷進行修訂)應持續有效。
19. 投訴
19.1. 香港品質保證局同意在合理的酌情決定權下對所有在本計劃運營過程中接收到的投訴進行合理的調查(包括但不限於申請過程、評審活動和本計劃下該綠色金融的認證過程)。
19.2. 接獲投訴後, 香港品質保證局應確認該投訴是否與認證計劃有關。如是,香港品質保證局便應適當地付出合理的努力處理該投訴,而該投訴應根據香港品質保證局制定的投訴處理程序進行調查和處理。
20. 上訴
20.1. 如果申請者想對本條款及條件下的香港品質保證局的任一決定進行上訴,應該在香港品質保證局正式通知這個決定後的二十一天內,書面通知香港品質保證局的秘書處,xx就該決定提出上訴的要求。
20.2. 上訴委員會應在收到此通知的三十整天內舉行會議, 而上訴方應在會議舉行前的最少七整天,獲通知有關會議的舉行時間及地點。在上訴委員會舉行任何會議前,香港品質保證局的原來決定必須保持不變(並且生效)。上訴方和香港品質保證局行政人員均在會議上獲得機密聆訊。會議主席宣布的最終決定乃上訴委員會的大多數決定。會議主席可以行使決定性投票權。會議主席須在上訴委員會作出決定後的二十一整天內,向上訴方提供達成決定的原因的上訴結果xx書。
20.3. 上訴委員會的成員不得與該上訴有任何直接的利益關係。不過,上訴方有權對上訴委員會的裁決提出異議。接獲任何異議後, 董事局須考慮並決定應否更改或保留上訴委員會的裁決。董事局就該異議和上訴委員會的裁決作出的決定爲最終決定。
21. 修改
21.1. 香港品質保證局按其獨有絕對酌情權不時對本條款及條件、手册和指引進行修改、補充和編輯。此類修改不會影響認證標誌的使用權力,或聲稱在本計劃下得到認 證,除非香港品質保證局在有效日期內,書面通知申請者有關變更的信息,申請 者必須遵守已變更的條款及條件、手册和指引(視情况而定)。遵守已變更的條 款及條件、手册和指引的有效日期後,香港品質保證局應盡最大的努力,在合理 的時間內,核實申請者是否執行有關規定的綠色金融的一些必要調整。
22. 無效材料
22.1. 如果本協議中的任一條款被認爲是無效、作廢或無法執行的,那麽本條款及條件中的剩餘部分不受影響、受損或被認爲是無效。其他的每一條款都是有效的且在法律最大程度上是可以執行的。
23. 通知
23.1. 按本條款及條件發出的任何通知應爲書面形式,並由發出方簽名或發出方代表簽名,按香港品質保證局或申請者當時的地址(適用時為註册辦事處)以親自遞交或郵局寄送的方式送達。任何以上述方式郵寄送達的通知(除非證明情况相反)應被視爲自郵寄起四十八小時內送達;而要證明某通知已正確適當地址並按本條款郵寄即可。
24. 棄權聲明
24.1. 香港品質保證局沒有或延遲行使本規章內任何權利或補救方法時,不得被詮釋爲或構成對該權利或補救方法的棄權,而單獨或部份行使任何權利或補救方法時,不代表排除按情况進一步行使該權利或補救方法。本條款及條件內的權利和補救方法是累積性的,並不排除法律規定的任何權利或補救方法。
25. 合規
25.1. 本條款及條件不能妨礙香港品質保證局或申請者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
26. 管轄法律
26.1. 本條款及條件應按照香港法律詮釋並受香港法院的專有審判權管轄。
27. 不可抗力
27.1. 如果其中一方由於發生一些超出其合理的控制能力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戰爭、政府干預、國家緊急狀態、洪水、地震、罷工或停工(除了由於本方因能力欠佳 而引起的罷工或停工外),而不能履行本條款及條件中規定的義務,那麽,無法 履行義務的一方應立即通知對方,並應竭盡全力重新履行義務。
27.2. 根據上述條款 27.1 規定,雙方都不得被視爲是違反了本條款及條件的義務。
27.3. 如果條款 27.1 中所提到的無法履行義務的時間超過了三個月,那麽本條款及條 件就會自動終止,所有已支付給香港品質保證局的在上述三個月時間之前的費用,都將被香港品質保證局沒收,且在任何條件下不退還給申請者。任何一方對另一 方沒有任何索賠義務。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