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TIPS)推行體系
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TIPS)推行體系
智財分級管理制度輔導合約(智財管理制度輔導)
立合約人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以下簡稱甲方)
制度輔導企業: (以下簡稱乙方)
技術服務業者: (以下簡稱丙方)
茲因經濟部工業局委託甲方執行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以下簡稱 TIPS)推行體系相關事宜,乙方經審查複核後入選參與 107 年「強化企業智慧財產經營管理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智財分級管理制度輔導專案之智財管理制度輔導項目,由丙方協助乙方建立符合「TIPS管理規範(A 級)2016 年版(以下簡稱 TIPS 2016 年版)」之智慧財產管理制度,使乙方具備智慧財產經營管理規劃能力,甲、乙、丙三方為此共同簽訂本合約,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合約期間
自中華民國(以下同)107 年 月 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二條 合約標的
丙方協助乙方建立符合 TIPS 2016 年版之智慧財產管理制度及輔導乙方使其具備智慧財產經營管理規劃能力,並提出 TIPS
(A 級)驗證申請。
第三條 履行義務
一、 乙方應於本合約期間內完成下列事項:
(一)應於審查結果公告後 15 個工作日內,提供智財策略相關資訊並填覆「智財策略現況表」予甲方。
(二)應於審查結果公告後 40 個工作日內,安排高階管理階層、輔導相關人員、丙方與甲方召開啟始會議。
(三)應配合丙方提供相當之人力與資源進行輔導作業,並於 107 年 10 月 19 日之前檢附完整之智慧財產管理制度相 關程序資料之電子檔向甲方提出 TIPS(A 級)驗證申請,並同意於輔導後三年內(即 107 年 12 月 31 日起三年內)配合計畫效益追蹤調查、於本計畫舉辦之會議進行受輔 導經驗與成果分享,並提供相關文件。
二、 丙方應於本合約期間內完成下列事項:
(一)由具備 TIPS 2016 年版自評員xxx輔導顧問協助乙方建立符合 TIPS 2016 年版之智慧財產管理制度並輔導乙方使其具有智慧財產經營管理規劃能力。
(二)應於 107 年 06 月 29 日之前,提供符合甲方所要求格式之制度輔導規劃報告。
(三)應於 107 年 10 月 19 日之前,提供符合甲方要求基礎智財培訓教材內容予乙方之導入部門,並進行全體員工培訓且提交培訓記錄。
(四)應於 107 年 10 月 19 日之前,提供符合甲方所要求格式之制度輔導歷程報告。
(五)應於 107 年 10 月 19 日之前,提供符合甲方所要求格式之輔導案例簡報。
(六)協助乙方於 107 年 10 月 19 日之前,檢附應備資料向甲方提出 TIPS(A 級)驗證申請。
(七)應無條件配合甲方之規劃,參與相關座談會、說明會、成果發表會等活動。
第四條 合約報酬
一、 乙方應於合約期間之始日(107 年 月 日)起二個月內, 給付輔導費用新台幣(以下同) 萬元整(含稅)及驗 證費用 2 萬 5 仟元整(含稅),共計 萬元整(含稅)予甲方。
二、 甲方應依下列方式階段性核撥總計 萬元整(含稅)予丙方,作為丙方協助乙方建立 TIPS 2016 年版之智慧財產管理制度及輔導乙方使其具備智慧財產經營管理規劃能力之費用:
(一)甲方應於丙方完成第三條第二項(二)之義務,並經甲方驗收合格後,通知丙方於十日內提供發票、請款收據或經甲方認可之一切必要憑證予甲方,經甲方完成相關經費結報程序後之三十五日內提撥 萬元整(含稅)予丙方,若第三十五日恰逢週六或假日,則順延至甲方之次一工作日。
( 二) 甲方應於丙方完成第三條第二項(一)、( 三)、
(四)、(五)、(六)之義務,並經甲方驗收合格後,通知丙方於十日內提供發票、請款收據或經甲方認可之 一切必要憑證予甲方,經甲方完成相關經費結報程序後
之三十五日內提撥 萬元整(含稅)予丙方,若第三十五日恰逢週六或假日,則順延至甲方之次一工作日。
三、 丙方協助乙方建立符合 TIPS 2016 年版之智慧財產管理制度所需額外費用與付款方式,以及乙方對丙方執行本案之特殊要求,如顧問時數、工作查核點、報酬減返條件等,由乙丙雙方自行協議,其協議結果不影響前二項之約定。
第五條 權利歸屬
一、 任一方就本合約所產出或提供予他方之資料,除另有約定外,其智慧財產權仍歸屬於產出方或提供方所有。
二、 因本合約乙、丙方所產出或提供之智財分級管理制度輔導專案相關文件資料,乙、丙方同意基於推廣本計畫之目的,於不涉及機密之範圍內無償授權甲方使用。
第六條 廣宣協助
一、 xx同意於本合約期間及期滿後三年內,配合甲方需求,無條件協助下列廣宣事宜:
(一) 出席或配合甲方所舉辦有關本計畫之制度研擬或研討、訓練講習、訪視座談及推廣宣導等活動。
(二) 提供本計畫輔導相關效益說明稿件、接受文字採訪或配合其他文宣需求,同意讓與前述產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予甲方,並承諾對甲方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同時擔保前述讓與之著作內容不侵害第三人權利。
二、 乙方同意提供甲方商標圖檔、照片、企業廣宣資料等內容,並同意甲方在本計畫之活動目的範圍內(包括但不限於廣宣及計畫出版品之用途)永久無償使用,且擔保前述提供之資料內容不侵害第三人權利。
第七條 規範遵守
一、 乙方及丙方保證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與現況、事實相符,且保證無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產權,否則願自負一切責任。
二、 乙方及丙方保證近 3 年內沒有違約或不履行政府補助或委託計畫之情事。
三、 乙方及丙方皆同意於本合約期間內,確實遵守 TIPS 實施規章與申請須知要求。
第八條 合約之終止或解除
一、 乙方或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隨時書面通知乙方及丙方終止或解除本合約,且取消相關資格;並沒收乙方已給付、或向丙方追回已核撥之全部款項,甲方若因此受有損害,更得向可歸責方請求損害賠償:
(一)為本合約之履行而有違法行為或侵權情事發生者。
(二)偽造、變更或提供虛偽不實資訊或文件資料等,經查明屬實者。
(三)乙方於合約期間內有以下情事者:
1.喪失合約簽訂時所具備之中華民國法人人格或學研機構性質之資格。
2.放棄擔任本合約之制度輔導企業、拒絕丙方之輔導或未履行本合約義務。
(四)丙方於合約期間內有以下情事者:
1.喪失 TIPS 推行體系之技術服務業者申請資格者。
2.由未具備 TIPS 2016 年版自評員資格之輔導顧問執行本合約之輔導事項。
二、 除前項之約定外,任一方違反本合約之約定,經他方定七日以上之期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未違約之ㄧ方得以書面終止或解除本合約,並得向違約方請求損害賠償。
第九條 移轉禁止
非經甲、乙、丙三方共同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擅自將本合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他人,或設定質權,或以之作為其他債務之擔保。
第十條 保密條款
一、 任一方為執行本合約所知悉或持有他方指明為機密之資訊,非經資訊所有方書面同意,不得自行或使他人洩漏或交付 第三人。
二、 本合約期滿後,任一方應依他方要求銷毀或返還機密之文件資訊,不留存任何備份。惟依本合約所生之保密義務,於本合約期滿後五年內不消滅。
第十一條 爭議處理
一、 本合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二、 凡因本合約或違反本合約所引起的糾紛、爭議或歧見,甲、乙、丙三方同意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以其仲裁程序實施方
法,在中華民國臺北市以仲裁方式解決之。仲裁所作之判斷應為最後之決定,並對甲、乙、丙三方具有約束力。
三、 前項仲裁判斷所生之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或仲裁判斷經法 院判決撤銷確定,當事人另就原爭議事項提起訴訟者,甲、乙、丙三方合意均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二條 合約收執
x合約正本壹式参份,由甲、乙、丙三方各執正本壹份為憑證。印花稅由甲、乙、丙三方各自貼付。
第十三條 其他
x合約所定事項違反法令者無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本合約仍可存在者,則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
立合約人
甲方: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簽約代表人: (簽章)統一編號:05076416
地 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 106 號 11 樓電 話:(00)0000-0000
乙方: 負責人: | (簽章) | ||
統一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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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xxx: | (xx) | ||
xxx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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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華 民 | 國 | 1 | 0 7 年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