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 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 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公告
持續關連交易
(1) 物業綜合服務協議
董事會宣 佈,於2017 年12 月22 日,本公司與物業管理公司訂立物 業綜合服務協議,據此,物業管理公司同意於北京機場提供物業 綜合服務,自2018 年1 月1 日起至2020 年12 月31 日止為期三年。
(2) 動力能源設施設備運行及代維服務採購協議
董事會宣 佈,於2017 年12 月22 日,本公司與動力能源公司訂立動 力能源設施設備運行及代維服務採購協議,據此,動力能源公司 同意於北京機場為本公司提供動力能源設施設備運行及代維服務,自2018 年1 月1 日起至2020 年12 月31 日止為期三年。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母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約56.61% 的已發行股本。由於物業管理公司及動力能源公司為母公司的子公司,因此物業管理公司及動力能源公司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物業 綜合 服務 協 議、動力能 源設施 設備 運行及 x維服 務採 購協議 構成 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該等合同中各項合同的適用百分比 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 條)均高於0.1% 但低於5%,因此,該等合同須遵守有關申報、公告及年度 審核之規定,但獲豁免遵守本公司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1) 物業綜合服務協議
日期
2017 年12 月22 日
合同方
(a) 本公司;及
(b) 物業管理公司。
服務
根據物業綜合服務協議,本公司同意委聘物業管理公司在北京機場 一號航站樓、二號航站樓、三號航站樓、公共區域、飛行區及其他指 定區域提供物業綜合服務,包括下列服務:
(i) 於北京機場航站樓區域提供清 潔、景觀美化及綠化設 計、垃圾 清理、手推車及行李托盤管理;
(ii) 公共區域道路的清潔、景觀美化及綠化設計、垃圾清理;
(iii) 停車 樓(場)的運營管 理、防火控制及清潔;
(iv) 宿舍及辦公室的保安、清潔、景觀美化及綠化設計;及
(v) 本公司要求的其他相關服務。
期限
物業綜合服務協議為期三年,自2018年1 月1 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對價和支付
x公司就物業綜合服務提供而應付予物業管理公司的款項將由訂 約方根 據(i) 本公司向物業管理公司就提供物業綜合服務所支付的 歷史服務費 用;(ii) 物業管理公司就提供物業綜合服務所產生的相 關材料 的成 本;(iii) 物業管理 公司就提供 物業綜合服務 所產生的相 關勞動力成 本;(iv) 物業管理公司將向本公司提供物業綜合服務的 低於5% 的合理利 潤(註1);及(v) 相關稅金而釐定。
物業綜合服務協議僅為框架協議。本公司後續將分別就提供各類服 務內容與物業管理公司另行簽訂具體的服務協議,該等具體服務協 議的條款須受物業綜合服務協議的條款所限。
本公司委聘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綜合服務乃經由如下兩種方式確定:公開競價和續簽協商。公開競價一般適用於項目金額達到一定額度 的新項目或服務期限達到一定年限的原有項目。目前經由公開競價 方式確定的項目金額約佔此物業綜合服務協議總交易金額的五分之一,其餘為續簽協商方式確定。本公司對部分物業服務項目採取公開競 價方式,經考慮所有參與競價服務供應商的服務方案、管理水平與 資 質、項目報價及其他相關數據 後,確定最終的服務供應 商。整個 服務供應商公開競價過程將遵循中國法律法規及本公司的相關規定。
關於續簽協商方面,依照本公司內部供應商評價體系和制度,本公 司每年對供應商服務進行評價,綜合考慮供應商的服務質量與信譽,根據評分結果,確定續簽協議的由雙方協商確定費用。本公司主要 依據過往服務費,同時考慮經營範圍、經營成本的變化以及供應商 的合理利潤確定新一期服務的價格。
視乎該等服務的性質,物業綜合服務協議項下的服務費用應由本公 司按月、季度、半年或年度支付。
註1:物業管理公司各項目利潤率根據服務項目性質不同有所區別,綜合測算,物業管理公司的平均利潤率低於5%。從本公司採購服務的一般情況來看,根據本公司數據統計,各類服務供應商為北京機場區域提供相關服務獲得 的利潤率約8%-15%,本公司因此認為物業管理公司將獲得的該等利潤(低於5%)屬合理。該等服務的供應商乃由本公司依據招標或甄選的程序對彼等之報 價、資歷、經驗及服務提案等進行評估後選出。
定價政策
x公司相關部門通過以下方式,以評估該等報價的合理性及公平性:
(i) 物業管理公司就其提供的服務項目在機場區域有公開的收費標準,且其對本公司的收費標準將參照並不高於該收費標準的水平確定。同時,物業管理公司亦有對北京機場內的其他獨立駐場單 位(如航空公司、地面服務公司、母公司下屬相關專業公司等)提供相 同類型服務項 目。經對 比, 確 認:(i) 物業管理公司向本公司提 供物業各類物業服務的條款及價格不遜於物業管理公司向北 京機場內其他獨立服務單位提供的條件及價格;(ii) 利潤及成本 水平屬合理。
(ii) 在北京機場區域內提供物業服務的服務供應商有若干家,且亦 有其他物業公司承接本公司的部分物業服務項目。經對比,確認:物業管理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各類物業服務項目的條款及價格 不遜於其他物業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同類服務內容的條件與價格。
與實施上述程序後,本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將進一步審議報價,且該 報價還須獲得本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最終確認後方可執行。
歷史數據
下表為本公司向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綜合服務所支付的歷史費用:
截至2015 年 12 月31 日止年度 | 截至2016 年 12 月31 日止年度 | 截至2017 年 12 月31 日止年度 | |
(人民幣千元) | (人民幣千元) | (人民幣千元) | |
本公司向物業管理公司 提供物業綜合服務所 支付的費用 | 221,692 | 233,979 | 207,510 (註2) |
年度上限 | 265,000 | 290,000 | 320,000 |
註2:由於無法獲取本公司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止年度向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綜合服務所支付費用的經審計數據,故相關數據僅為估計數字。本公司確 認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止年度的相關費用將不會超過年度上限。
年度上限
經考 慮(i) 本公司向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綜合服務所支付的歷史 費用;(ii) 本公司日常運營的服務需求,包括業務量自然增長帶來的 服務量和範圍的增加;(iii)未來三年勞動力成本、材料成本、管理費用、更新和升級費用的預期上 漲;(iv) 北京機場相關服務的升級和完善 可能帶來的物業管理服務需求的增 長;及(v) 相關稅項及合理的利 潤水 平,本公司預計截 至2018 年12 月31 日,2019 年12 月31 日 及2020 年 12 月31 日止三個年度,物業綜合服務協議項下本公司應付物業管理 公司的年度費用總額最大值將分別不超過人民 幣285,000,000 元,人民幣325,000,000 元和人民幣350,000,000 元。
董 事(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認 為,上 述 年 度 上 限 乃 公 平 合 理,符 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訂立物業綜合服務協議的理由及益處
物業管理公司多年來從事提供物業綜合服務,於提供物業綜合服務 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和充足的勞動力。過去幾年,物業管理公司提 供的物業綜合服務使本公司於旅客在若干領 域(如手推車的便利性 及洗手間的清潔程度)的滿意水平在國際機場協會ASQ 調查項 目(註3)中多次名列前茅。此外,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費具競爭力,且誠 如「定價政策」一節所 述,物業管理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各類物業服務項目 的條款及價格不遜於其他獨立服務供應商提供類似服務的現行市 場費用水平。
因此,本公司認為委聘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綜合服務有利於本公 司控制整體成本,並提升其服務質量。
據上所述,董事認為物業綜合服務協議的條款乃正常商業條款,屬公平合理,物業綜合服務協議項下的交易符合股東的整體利益。
註3:國際機場協會(ACI) 是當前國際最具影響力的機場組織,致力於幫助機場提 升服務品質與運營管理能力,是全球機場行業規則、制度和標準的制訂者,也是行業發展方向的引領者。目前,該協會在全球擁有623 個會員,分佈在 176 個國家或地 區。國 際機 場 協 會(ACI) 的ASQ 調 查項 目 是全 球 機場 行 業廣 泛認可的旅客滿意度調查項目。
(2) 動力能源設施設備運行及代維服務採購協議
日期
2017 年12 月22 日
合同方
(1) 本公司;及
(2) 動力能源公司。
服務
根據動力能源設施設備運行及代維服務採購協議,本公司同意委聘 動力能源公司為本公司提供動力能源設施設備運行及代維服務,包括本公司於北京機場航站樓所在區域及xx區域的能源設施設備、暖水設施設備、空調設施設備及照明與電力設施設備;污水處理及 垃圾焚燒設施設備的運行及代維;辦公樓水電設施設備的運行及代維;以及應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服務。
訂約方可能於協議期間根據日常業務需求不時就提供載於服務安排(例如相關服務範 圍、代價及付款安 排)具體條款的運行及代維服務訂 立具體服務合約,該等具體服務合約須遵守動力能源設施設備運行 及代維服務採購協議的條款。
期限
動力能源設施設備運行及代維服務採購協議為期三 年,自2018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
對價和支付
x公司就動力能源設施設備運行及代維服務提供而應付予動力能 源公司的款項將由訂約方根 據(i) 本公司過往支付動力能源公司的 歷史服務費 用;(ii) 相關原材料的成 本;(iii) 相關人工成 本;及(iv) 相關稅項而釐定。
提供綜合服務的實際費用將由本公司根據動力能源設施設備運行 及代維服務採購協議按月、季度、半年或年度支付。
定價政策
接獲動力能源公司提供動力能源的報價後,本公司將執行以下程序,以評估該等報價的合理性及公平性:
由於對在北京機場進行動力能源傳送的管道及設施有所限制,且動 力能源公司為在北京機場內擁有該等管道及設施的唯一服務提供商,故動力能源公司是能夠全方位向北京機場提供動力能源及設施設 備運行及代維服務的唯一服務提供商。因此,本公司無法獲得來自 其他獨立服務提供商向北京機場提供同類或相似服務的報價。為保 護本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動力能源公司向本公司承諾,動力能源 設施設備運行及代維服務採購協議項下動力能源公司向北京機場 提供相關服務收取的費用應不高於其向北京機場的其他獨立服務 單 位(如航空公 司、地面服務公司及餐飲公司)提供類似服務收取的 費用。
歷史數據
下表載列本公司就提供動力能源設施設備運行及代維服務向動力 能源公司支付的歷史費用:
截至2015 年 12 月31 日止年度 | 截至2016 年 12 月31 日止年度 | 截至2017 年 12 月31 日止年度 | |
(人民幣千元) | (人民幣千元) | (人民幣千元) | |
本公司就提供動力能源設施 設備運行及代維服務向動 力能源公司支付的費用 | 135,858 | 137,893 | 130,571 (註4) |
年度上限 | 163,000 | 179,000 | 197,000 |
註4:由於無法獲取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止年度本公司就提供動力能源設施設備 運行及代維服務向動力能源公司支付費用的經審計數據,故相關數據僅為 估計數 字。本公司確認截 至2017 年12 月31 日止年度的相關費用將不會超過 年度上限。
年度上限
x公司預期截 止2018 年12 月31 日、2019 年12 月31 日 及2020 年12 月31 日止三個年度動力能源設施設備運行及代維服務採購協議項下本公 司應付動力能源公司的年度總費用最高金額分別不得超過人民幣 204,000,000 元、人民幣222,400,000 元及人民幣242,400,000 元。
上述年度上限乃經考 慮(i) 本公司就提供動力能源設施設備運行及 x維服務向動力能源公司支付的歷史費 用;(ii) 本公司根據其日常 營運需要得出所需的服務量,包括由於業務量的自然增長致使服務 量的上 升;(iii) 勞動力成 本、材料成 本、管理費 用、更新和升級費用 的上 漲;(iv) 北京機場相關服務的升級和完善可能帶來的動力能源 設施設備運行及代維服務需求的增 長;及(v) 相關稅項及合理的利 潤水平後達致。
董 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認為上述年度上限屬公平合 理,並符合 x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訂立動力能源設施設備運行及代維服務採購協議的理由及裨益
動力能源公司為北京機場區域能夠全方位提供動力能源設施設備 運行及代維服務的唯一服務提供商,並在提供動力能源設施設備運 行及代維服務方面擁有豐富經驗。由於北京機場的運行高度依賴穩 定的供水、電、蒸汽、天然氣、空調及供暖等供應,需24 小時不間斷 運行,且要求設備設施運行具有高度的穩定性、管理的安全性以及 x維服務的超高應急響應能力,因此,由動力能源公司提供設施設 備運行及代維服務,有利於保障北京機場日常運營和服務品質的穩 定性,保持運行及代維業務的延續性,同時能夠保障北京機場隔離 區內的快速應急響應能力以及運營需求的專業性和高效性。
鑒於以上內容,董 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認為動力能源設施設備 運行及代維服務採購協議的條款乃正常商業條款並屬公平合理,動力能源設施設備運行及代維服務採購協議項下的交易符合股東的利益。
內部控制
就監控該等合同項下交易的定價標準而言,本公司已實施下列嚴格 措施以監控持續關連交易的定價標準:
(i) 本公司已就關連交易採取並實施管理體 系。根據該體 系,董事 會秘書室及財務部負責收集資料及監控關連交易,並對交易條 款及定價條款的公平性進行評估;
(ii) 根據本公司相關內部控制政 策,實施該等合同之 前,處理相關 事宜的主要職員須向財務部門提出申請,該等申請將僅於財務 部經理及負責相關事宜的本公司副總經理進行初步審閱及最 終審閱後,方獲批准;及
(iii) 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亦已審閱並將繼續審閱該等合同項下 的交易,以確保該等合同乃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且屬公平合理,並根據該等合同的條款進行。本公司核數師亦將對該等合同項 下的定價及年度上限進行年度審閱。
通過採用上述定價政策及內部控制政策,董事認為該等交易將會按 正常商業條款進行,且並未損害本公司及其少數股東的利益。
一般資料
x公司主要負責運營北京機場。
母公司主要負責為中外航空企業提供地面代理服務,包括供應水、電、蒸汽及能源;機場管理服務及櫃檯服務。
物業管理公司主要在北京機場航站樓內提供物業管 理,人力服務及倉 儲服務。
動力能源公司主要在北京機場提供水、電、蒸汽、天然氣、空調及供暖服務;運營和維護各相關系統;並向北京機場航站樓、飛行區、員工宿舍及其 他區域的能源系統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董事會的批准
該等合同已獲董事會批 准。由於概無董事在該等合同項下擬進行的交 易中擁有重大權 益,因此董事毋須在董事會會議上就批准該等合同放 棄投票。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母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約56.61% 的已 發行股本。由於物業管理公司及動力能源公司為母公司的子公司,因此 物業管理公司及動力能源公司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該等合同構 成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該等合 同中各項合同的 適用百分比 率(定義見上市規 則 第14.07 條)均高於0.1% 但低於5%,因此,該等合同須遵守有關申報、公告及年度審 核之規定,但獲豁免遵守本公司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釋義
「聯繫人」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相同涵義 |
「該等合同」 | 指 | 物業綜合服務協議及動力能源設施設備運 |
行及代維服務採購協議的統稱 | ||
「北京機場」 | 指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 |
「董事會」 | 指 | 董事會 |
「本公司」 | 指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 |
國註冊成立的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 司,其H 股在聯交所上市 |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相同涵義 |
「控股股東」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相同涵義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H 股」 | 指 | x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資股,每股註冊資本面 值為人民幣1.00 元 |
「獨立股東」 | 指 | 除母公司及其聯繫人外的股東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母公司」 | 指 | 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 |
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 | ||
「動力能源公司」 | 指 | 北京首都機場動力能源有限公司,一家在中 |
國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母公司的子 | ||
公司 |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物業管理公司」 | 指 | 北京首都機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為母公司 |
的全資子公司 |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元,中國的法定流通貨幣 |
「股份」 | 指 | x公司資本中為人民幣1.00 元的股份 |
「股東」 | 指 | 股份持有人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物業綜合服務 協議」 | 指 | x公司與物業管理公司 於2017 年12 月22 日就 物業管理公司在北京機場向本公司提供物 |
業綜合服務訂立的物業綜合服務協議 |
「動力能源設施 設備運行及代 維服務採購協 議」 | 指 | x公司與動力能源公司 於2017 年12 月22 日就 動力能源公司在北京機場向本公司提供動 力能源設施設備運行及代維服務訂立的動 力能源設施設備運行及維護服務協議 |
「一號航站樓」 | 指 | 編號為一的旅客航站樓,為北京機場之組成 部分 |
「三號航站樓」 | 指 | 編號為三的旅客航站樓,為北京機場之組成 部分 |
「二號航站樓」 | 指 | 編號為二的旅客航站樓,為北京機場之組成 部分 |
「%」 | 指 | 百分比 |
承董事會命
xxx
董事會秘書
中國‧北京
2017 年12 月22 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董事為:
執行董事: xxxxx、xxxxx及高利佳女士
非執行董事: xxxxx、xxxxx、xx先生及xxx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事: xxxxx、xxxxx、xxx先生及xxx先生 載 x 有 關 事 宜 詳 情 的 公 告, 可 於 香 港 交 易 及 x x 所 有 限 公 司 網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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