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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和研究
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
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保证安全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科作为常设机构,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作为学生资助科下设学生组织,协助学生资助科具体开展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勤工助学工作职责:
(一)全面领导、协调、落实全校勤工助学工作;
(二)审定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政策;
(三)协调勤工助学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安排;
(四)根据国家政策建立学生勤工助学基金;
(五)协调和落实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助学岗位设置,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六)研究、协调和解决勤工助学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工作职责:
(一)负责管理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二)贯彻上级及学校关于勤工助学工作文件精神,制定我校的勤工助学工作规划,建立和健全勤工助学规章制度;
(三)负责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定、报酬核算、岗位工资的发放等工作;
(四)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
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
助学活动;
(五)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六)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以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为原则,优先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七)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九)建立、更新勤工助学学生的信息档案;
(十)代表学校与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十一)表彰和奖励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第九条 各学院勤工助学工作职责:
(一)积极为广大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提供条件;
(二)宣传勤工助学工作政策,开展本学院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活动;
(三)对本学院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资格认定,组
织其填写《齐齐哈尔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等手续;
(四)及时向学生工作处提供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基本信息及学籍变动等情况;
(五)建立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电子和文书档案等工作;
(六)勤工助学工作管理责任人(或具体经办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上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并做好内部交接工作。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
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如校内“三助”岗位(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教室清扫、校园保洁、图书整理、校园安全信息反馈、网络管理等;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如物品搬运、墙体粉刷、信息录入等;
第十一条 设岗原则: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可根据本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因需设岗、合理使用、规范管理、培养锻炼学生能力的原则,向学生工作处申请设置若干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校后勤部门应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
会。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
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一般由各部门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或放假前一周向学生工作处提交用工申请,学生工作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置。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单位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学生工作处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院联系提供的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在符合本办法的前提下,须经学生工作处批准备案后,方可由学院代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根据用工单位(或个人)实际需要及提供报酬情况设置。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七条 我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道德品质良好;
(二)学习成绩合格;
(三)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四)有岗位专长者优先;
(五)在校期间没有获得学校提供勤工助学岗位者优先。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学生填写《齐齐哈尔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经辅导员老师签章、加盖学院公章后送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登记备案;或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二)学生工作处根据登记备案情况及实际情况,本着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与优先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组织用工单位(或个人)与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见面;
(三)用工单位(或个人)与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达成意向后,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满足不影响学生学习、无安全隐患、无明显有失公平等条件,可组织双方签订协议;
(四)双方签订协议后,学生可直接到用工单位(或个人)处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适用下列考核办法:
(一)校内用工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
核,考核合格者可继续留用;考核不合格者由校内用工单位提出辞退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二)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由用工单位(或个人)负责;
(三)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如欲退出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应提前一周告知学生工作处,经同意后方可离岗;
(四)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擅自离岗、弄虚作假、不服从管理等行为者,撤销其工作岗位,扣发工资,在校期间不再安排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对于给用工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或其它严重后果者,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 40 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齐齐哈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一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齐齐哈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 8 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齐齐哈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
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协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工作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出;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支出;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工资的发放:
(一)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出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资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制表,打入学生银行卡中;
(二)其它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工资由用工单位(或个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