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為辦理「桃 73(2K+730~4K+140)中興路(都市計畫內)拓寬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桃園市平鎮區中興段 389-1 地號等 3 筆土地,合計面積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x府為辦理「桃 73(2K+730~4K+000)xxx(xxxxx)拓寬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 xx等 3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09001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 徵收土地原因
(一)計畫目的:
1、 為本市「桃 73(2K+730~4K+000)xxx(xxxxx)拓寬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2、 本案係改制前桃園縣平鎮市公所辦理桃 73(2K+730~4K+140)中興路(都市計畫內)工程,前奉鈞部 95 年 11 月 13 日台內地字第
0950179526 號函核准徵收,復經改制前桃園縣政府以 95 年 11 月
14 日府地權字第 0950341922 號公告徵收,道路工程業依徵收計
畫於 97 年 12 月開闢完成。嗣因 101 年辦理地籍圖重測後發現原
徵收地籍圖誤謬,致坐落xxxxxxxx 000-0 xx等 5 筆私有土地位於道路用地範圍,為維護所有權人私有財產權益及道路管理維護,故有補辦徵收之必要,惟同段 416-1 及 985 地號等 2筆土地,因土地重測界址爭議訴訟中,俟爭議處理完竣再續辦用地取得作業,爰本案就中興段 389-1 地號等 3 筆私有土地補辦徵收作業。
(二)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計畫進度:本工程已於 97 年 12 月完工(擬徵收土地為既成道路)。
(四)主體工程:「桃 73(2K+730~4K+000)xxx(xxxxx)拓寬工程」北起中興路大坑缺橋,南迄至湧光路,東、西兩側為主要為雜木林及零星住宅與店家,全長約 1,410 公尺,寬度 20 公尺,業
於 97 年 12 月開闢完成,本案係就中興段 389-1 地號等 3 筆位於道
路範圍之私有土地補辦徵收。二、 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及都市計畫
法第 48 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
如本府 111 年 1 月 27 日府工用字第 1110026231 號函及本府 111 年
5 月 5 日府工用字第 1110122619 號函影本。
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用地,本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本案用地所需經費新臺幣 2,279,731
元,已編列於本府工務局 111 年度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
細表預算科目「工務業務-用地取得工作-設備及投資-土地」項下支應,預算數共計 200,000,000 元整,預算編列未造成財政排擠效果,足敷本案使用。
三、 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內道路土地,並已依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x道路工程路線北起中興路大坑缺橋,南迄至湧光路,東、西兩側為主要為雜木林及零星住宅與店家,全長約 1,410 公尺,寬度 20
公尺,業於 97 年 12 月開闢完成。
(三)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 xx等 3 筆私有土地,合計
面積 0.009001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四)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1、 用地範圍內現況為已開闢完成之道路。
2、 範圍內未達成協議之私有既成道路用地,除中興段 416-1 及 985
地號等 2 筆土地,因土地重測界址爭議訴訟中,俟爭議處理完竣
再續辦用地取得外,均已列入徵收。
(五)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無。
四、 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1、 本案擬徵收土地位屬改制前桃園縣平鎮市公所辦理桃
73(2K+730~4K+140)中興路(都市計畫內)工程,前奉鈞部 95 年間核准徵收,復經改制前桃園縣政府公告徵收,該道路工程已依徵收計畫於 97 年 12 月開闢完成提供通行多年,為維護所有權人之私有財產權益,有必要取得範圍內之私有土地,並達到道路管理維護及使用之目的,故徵收私有土地具合理關連。
2、 本案興辦事業計畫依本府111 年1 月27 日府工用字第1110026231
號函及本府 111 年 5 月 5 日府工用字第 1110122619 號函,辦理本道路補辦徵收作業。
3、 本案工程用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依桃園市政府 108 年 2 月 19
日府都計字第 1080026853 號「變更(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維持原道路用地,迄今未變更,符合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1、 桃 73 中興路為銜接xx、龍潭之聯絡道路,規劃道路寬度為 20公尺,無配置中央分隔島,雙向各設置一快一慢車道及道路兩側作排水側溝、路燈等相關設施使用,且已開闢完成提供通行使用,本案因地籍重測後發現遺漏徵收,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私有財產權及道路管理維護,將針對遺漏部分辦理徵收作業,屬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2、 本案興辦事業計畫依本府111 年1 月27 日府工用字第1110026231
號函及本府 111 年 5 月 5 日府工用字第 1110122619 號函,辦理本道路補辦徵收作業。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補辦徵收土地為原道路規劃使用範圍,其道路已於 97 年完成開闢現況作道路使用,因重測作業發現道路範圍內部分土地遺漏,故並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1、 本案桃 73(2K+730~4K+000)xxx(xxxxx)拓寬工程,現況已完成開闢係永久使用性質,若以其他方式取得,其評估如下:
(1) 無償提供使用:無償提供使用須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並由土地所有權人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有無償提供使用之意願表示。
(2) 設定地上權:因本道路工程係永久使用之交通事業,為配合永久性設施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維護需要,故本計畫用地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3) 租用:因本工程係道路使用,永久提供公眾通行,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方能使交通改善計畫得以長遠落實,不宜以租賃方式取得。
(4) 聯合開發:此方式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惟本案係為取得道路用地,核與聯合開發之立意不同,不適宜以聯合開發方式取得。
(5) 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主動提出,惟本案於期限內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捐贈土地之意願。
(6) 公私有土地交換:本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應經土地所有權人就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之可供交換的公有非公用土地,依法提出申請並經執行機關審核與辦理交換。倘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提出申請且經執行機關核准,本府亦樂於以此管道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產權,惟本案無人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7) 容積移轉:本市辦理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
均依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及本府制定「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辦理。按上開要點第 11
點規定略以:「申請容積移轉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 1 式 2 份,
向本府提出申請:(一)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申請書。(二)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倘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提出申請且經執行機關核准,本府亦樂於以此管道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產權。
2、 以上第 1~7 種其他取得方式經評估不可行,為利本案道路工程之遂行及基於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益,本府已踐行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於徵收本案土地前與土地所有權人以市價協議或以其他方式徵詢取得土地,惟因部分所有權人因死亡未辦理繼承登記、他項權利登記尚未塗銷、公同共有未能取得全部所有權人同意及未於協議價購期間內表示其協議價購意願,以致協議不成,爰依規定辦理徵收。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案桃 73(2K+730~4K+000)xxx(xxxxx)拓寬工程,已於 97 年完成開闢,現況作道路供民眾通行使用,因重測作業後發現部分位於原徵收範圍內之土地遺漏徵收,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確有徵收之必要。
五、 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
(一)社會因素:
1、 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x工程範圍位於桃園市平鎮區鎮興里及湧安里。依據平鎮區戶政事務所 111 年 4 月統計資料顯示,鎮興里人口 5,668 人(男 2,842,女 2,826,總戶數 1,963;湧安里人口 3,535 人(男 1,868,女 1,667),總戶數 1,313,年齡結構以 20~49 歲居多,本案範圍已闢建道路多年,且用地範圍內無設籍及實際居住人口。
2、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道路工程於 97 年開闢完成,現況作道路使用,本次僅就範圍
內私有土地補辦用地取得,無須進行工程施作,對於周圍社會現況不致產生影響。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案徵收範圍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弱勢族群生活型態無影響。
4、 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
本案土地已闢建道路多年,提供寬敞、平坦的路面,便捷的交通,改善車輛阻滯情形,降低車輛怠速、停置時間產生之廢氣及二氧化碳之排放,故本案徵收對道路xx居民健康風險無影響。
(二)經濟因素:
1、 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用地取得範圍內土地目前現況已作道路使用,故本案對土地稅收無直接影響,惟本工程已完工通車多年,提高用路人行的安全及便利性,帶動地方產業與經濟發展,對政府稅收有間接之正面效益。
2、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範圍內皆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且現況已作道路使用,未種植任何農作物,對糧食收成、安全並無影響。
3、 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案用地範圍為通行中道路,無居住人口及產業活動,徵收作業將不影響範圍內人口就業及轉業情形,補辦徵收完成後,路權完整交通便利性提升,有助地區商業旅遊服務業發展及吸引產業進駐,可增加就業機會吸引就業人口移入。
4、 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工程用地補償費總額計 2,279,731 元,已編列於本府工務局
111 年度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預算科目「工務業務-用地取得工作-設備及投資-土地」項下支應,預算數共計 200,000,000 元整,預算編列未造成財政排擠效果,足敷本案使
用,後續將依計畫覈實使用。
5、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x工程範圍現況已作為道路使用,未種植任何農作物,亦無林業、漁業養殖及牧業等產業,對農林漁牧產業鏈無影響。
6、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案依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用地範圍補辦徵收,且現況已作為道路使用,不影響xx土地利用之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x道路工程已完工通車多年,本案係補辦用地取得,未施作任何構造物,並未改變任何地形或地貌,因此本徵收不會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2、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依本府文化局 111 年 5 月 6 日桃市文資字第 1110010979 號函復,本案非位屬且非鄰接古蹟、古蹟保存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考古遺址所在地,亦無位經本府文化局 105 年 7 月普查之「桃園考古遺址普查計畫」區域內,倘爾後計畫執行階段發現疑似遺址或具古物價值相關情形,將函報相關單位妥適處理。
3、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案桃 73 中興路道路開闢完成,已提升交通便利性、改善居民使用道路之安全性,且因計畫進行連帶環境整理及景觀更新,增添商店進駐誘因,而提高生活機能,改善生活條件,促進鄰近之住宅區開發整體,提升居住品質,對居民原本之生活條件或模式有正面之影響。
4、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案工程範圍非位於生態保護區,用地範圍非屬國土復育政策方案禁止開發之對象,亦非環境敏感區位,及非屬動植物棲息生長土地,且本案已開闢作道路使用,故對當地之生態環境不致產生
影響。另依本府 111 年 6 月 10 日府環綜字第 1110158212 號函認定本計畫工程得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 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道路 97 年開闢至今已提供足夠寬度之車道及交通號誌,保障居民通行安全;xx居民亦可感受道路開闢後交通便利性之提升,有助於活絡地方經濟並促進社會整體之發展。
(四)永續發展因素:
1、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交通發展為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中「永續的經濟」層面之一,本府依永續發展的理念,補辦用地取得,讓桃 73(2K+730~4K+000)xxx(xxxxx)拓寬工程能夠永續通行,本案道路開闢完成至今已提升道路服務水準,疏解車流節省行車時間,達到節能減碳之目的,促進地區土地發展及合理利用,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2、 永續指標
道路拓寬完成後供公眾使用,可改善交通安全,減少車輛停滯、繞道時間及車禍發生機率,降低車輛噪音危害及保障居民出入通行安全,使汽車廢氣及二氧化碳排放量減少,降低對於自然生態的破壞,促使生活環境得以達成減碳之永續發展指標。
3、 國土計畫
勘選土地係配合國土計畫、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均經本府都市發展局依「都市計畫法」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公告在案,依最少的土地使用及影響劃定道路用地範圍,進行道路修築工程,達成最大交通改善及道路服務效能,區域內無國土復育方案禁止開發土地,亦非屬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內,無大規模開發行為,落實國土保育及保安,避免造成環境破壞,符合國土計畫原則。
(五)其他因素
無。
六、 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10 年 2 月 23 日、110 年 4 月 1 日、110 年 11 月 18 日及 110
年 12 月 14 日將舉辦第 1 場、第 2 場、第 3 場及第 4 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平鎮區公所及所轄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地籍資料所載住所通知興辦計畫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且刊登於新聞紙(聯合報 110 年 3 月 2 日、聯合報 110 年 4
月 7 日、110 年 11 月 19 日及聯合報 110 年 12 月 16 日)及張貼於
x府網站,並於 110 年 3 月 10 日(第 1 場)、110 年 4 月 19 日(第
2 場)、110 年 11 月 30 日(第 3 場)及 110 年 12 月 28 日(第 4場)舉行公聽會,詳如公告與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及 4 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本府於 110 年 3 月 10 日及同年 4 月 19 日舉辦 2 場公聽會,惟該 2
場公聽會漏未通知部分土地所有權人,爰於 110 年 11 月 30 日及
110 年 12 月 28 日再召開第 3 場及第 4 場公聽會。
(三)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四)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分別於 110 年 3 月 25
日(第 1 場)、110 年 5 月 14 日(第 2 場)、110 年 12 月 8 日(第
3 場)及 111 年 1 月 5 日(第 4 場)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xxxxxxx(x)xxxxxxxx,xx(x)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會議紀錄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
(五)已於 110 年 4 月 19 日第 2 場公聽會針對 110 年 3 月 10 日第 1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 110 年 5 月 14 日府工用字第 1100118288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110 年 11 月 30 日第 3 場公聽會針對 110 年 4 月 19 日第 2 場公聽
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
110 年 12 月 8 日府工用字第 11000322386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第 3 場及第 4 場公聽會無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提出xx意見。
七、 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本府以 110 年 9 月 6 日府工用字第 1100226209 號及 111 年 2 月 15
日府工用字第 1110037720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該通知含協議價購價格訂定過程及參考市價資訊等資料,均已合法送達,並前後於 110 年 9 月 17 日及 111 年 2 月 24日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詳如協議通知,其協議價購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皆已合法送達,x與所有權人達成協議。
(二)本案協議價購通知、協議價購會議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之通知,係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及戶政機關等協助查明地址,以書面寄送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其中所有權人吳○段、xxx、x
xx、xxx及x○○妹等 5 人已歿且未辦繼承,經洽戶政機關查明其相關繼承人及其住址, 以 110 年 9 月 6 日府工用字第 1100226209 號開會通知單及 111 年 2 月 15 日府工用字第 1110037720 號函通知渠等之繼承人協議價購,並給予xx意見及協議價購期間至 111 年 3 月 21 日,xx○妹於 111 年 3 月 7 日辦竣繼承登記,其繼承人xxx、x○○x、xxx等 3 人之協議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皆已合法送達。
(三)本案中興段 389-1、406-1、810 地號等 3 筆土地,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市價後提交協議價格審查會議,經綜合評估決定為 25,300元/m2,作為協議價格與所有權人協議。協議結果所有權人xxx等 81 位同意協議價購,面積為 0.027213 公頃,占私有土地面積比例
75.14%,其他未同意協議價購者,原因分析如下:
1、吳○段等 3 人已歿未辦繼承登記,面積為 0.003570 公頃,占
9.86%。
2、黃○○英未取得他項權利人同意,面積為 0.000003 公頃,占
0.01%。
3、xxx等 31 人(含其中xxx已死亡未辦繼承及xxx有清算登記之情形)公同共有未取得全體同意,面積為 0.005374 公頃,占 14.84%。
4、xxx等 8 位未表示同意協議價購意願,且於得提出xx意見
期間,亦無提出xx意見,視為不成立,面積為 0.000054 公頃,占 0.15%。
本府為維護所有權人私有財產權益及道路管理維護,爰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徵收,詳如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協議紀錄影本。
(四)本案於申請徵收前已併同協議價購開會通知單,書面通知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得於 110 年 10 月 15 日及 111 年 3 月 31 日提出事實及法律上之xx意見,且均已合法送達,惟本案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所有權人提出xx意見。
八、 安置計畫
無,本案無徵收建築改良物,無需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之 1 條規定訂定安置計畫。
九、 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依本府文化局 111 年 5 月 6 日桃市文資字第 1110010979 號函復,本案非位屬且非鄰接古蹟、古蹟保存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考古遺址之所在地,亦無位經本府文化局 105 年 7 月普查之「桃園考古遺址普查計畫」區域內,惟日後於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遺址或具古物價值相關情形,將函報相關單位妥適處理。
十、 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
十一、 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2,279,731 元。
1、 地價補償金額: 2,279,731 元。
2、 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無。
3、 遷移費金額:無。
4、 其他補償費:無。
(二)徵收補償地價已提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本案徵收補償地價:中興段 389-1 及 810 地號 25,300 元/㎡,另x
xx 000-0 xx 66,600 元/㎡,估價基準日 111 年 3 月 1 日。
(三)準備金額總數:200,000,000 元。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工程用地補償費總額計 2,279,731 元,已列
入本府工務局 111 年度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預算科目「工務業務-用地取得工作-設備及投資-土地」項下支應,預算數共計 200,000,000 元整,預算編列未造成財政排擠效果,足敷本案使用,後續將依計畫覈實使用。
十二、 土地使用管制
本案徵收土地係依 75 年 12 月 5 日府建都字第 165514 號函公告實施
「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案」,劃設為道路用地,經桃園市政府108 年2 月19 日府都計字第1080026853 號變更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後,仍維持原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用地,迄今未變更。經桃園市政府 111 年 4 月 22 日府都行
字第 1110109292 號函核發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確定符合現行都市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