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新北市政府體育處
樹林體育園區漆彈暨攀岩場標租案投標須知
一、 標租名稱:樹林體育園區漆彈暨攀岩場標租案。二、 標租案案號:1100513
三、 辦理依據:
本案係屬財物出租之收入性招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3 年 8 月 6
日工程企字第 09300314750 號函規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另依據「新北市
市有公用不動產提供使用要點」第 3 點第 2 項第 1 款及第 4 點規定,本案參照政府採購法招標及決標程序規定辦理「公開標租」。
四、 本案工作範圍及重要規範:
(一) 新北市政府體育處(以下簡稱機關)所轄本市「樹林體育園區漆彈暨攀岩場」公開標租予廠商經營管理:
1.經營標的:對於樹林體育園區漆彈及攀岩場盡維護管理義務,並應負擔各項清潔、除草修枝、維護、保養、修繕、更新等費用。
2. 經營目的:促進新北市體育運動發展之目標,引進民間資源參與營運管理,並推廣本市漆彈及攀岩運動,進而提升營運效益及服務品質。
3. 配合項目:
(1)每年應提供本市學校 24 個班級學生免費漆彈或攀岩體驗課程,並供應所需之裝備及教練等資源;另應將教學過程記錄成冊併送本處備查。
(2)廠商應負責於標的物內之所有活動人員之安全責任。
(3)廠商應於履約期間,派遣專職主管常駐標的範圍。
(4)餘詳如契約書。 4.其他雙方協議事項。
(二) 本案不開放共同投標。
(三) 營運評鑑:
1. 自機關通知營運日起算每 1 年為 1 期,每 1 期辦理 1 次營運評鑑,廠商應於該期屆滿前 2 個月提送該期營運報告,內容應包括營運績效成果說明、服務評估(含顧客滿意度)及營運管理執行情形等。
2. 該期評鑑結果總平均未達 60 分機關得終止契約;60 分以上未達 80分,機關得限期改善,並辦理第二次評鑑,第二次評鑑成績即為該期評鑑結果。契約期滿,如廠商營業未違反契約規定,且前 1 年經機關評鑑結果平均為優良,得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之規定續約 3 年。
3. 廠商應於機關評鑑時,提出簡報,並答覆委員詢問,如各委員要求查閱廠商所提送相關資料及文件之原始紀錄,廠商應充分配合。
4. 各委員認有調查或實地勘驗必要時,得實施調查或勘驗,廠商應充分配合。
(四) 得標廠商僱用之員工與機關無僱傭關係。為保障勞工權益,廠商應依勞基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為僱用之員工投保勞保、健保;受僱員工在工作期間之安全亦由廠商自行負責。且廠商應對員工嚴格考核,尤其是服務態度、應對禮節之約束,如發生與遊客爭吵之情形,廠商應立即處理,其衍生之糾紛概由廠商負責。
(五) 須配合機關體育政策行銷,提出能達到宣傳效果之新聞議題、相關平面或電子之行銷管道,並進行新興媒體之經營與管理等。
(六) 廠商需依招商文件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產品責任險、火險、雇主意外責任險及其他必要之保險。
(七) 本案出租場地及設備之維護、整潔及修繕,均由經營廠商負責。
(八) 場地使用上受下列限制:
1、不得作違反法令或約定用途之使用。
2、不得擅自將租賃物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租或轉讓。
3、不得要求設定地上權。
4、不得有喧囂擾鄰及製造環境髒亂污染等行為,如構成危害或違法情事,廠商應自行負責處理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5、廠商應負責委託場所及設備之管理清潔維護,經常保持整潔,垃圾及廚餘等依規定分類按日清運;使用範圍內之建築物及附屬設施
(備)若有損壞,廠商應立即通報機關,如有可歸責於廠商致受損壞者,廠商須即時派員修繕,且機關得對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五、 標租金額:
(一)預算金額(最低)為每年新臺幣(以下同)3 萬元整,另須每年提供本市學校 24 個班級學生免費體驗漆彈或攀岩課程,並供應所需之裝備及教練等資源。
(二)運動推廣費:本項以承租廠商每年營業額合計之固定比率計算,每年營業額達 100 萬以上至少提撥總營業額之 4%做為新北市運動推廣經費。
六、 辦理方式:本案以公開標租方式辦理,並參照政府採購法採第 22 條第 1 項
第 9 款準用最有利標決標(價格納入評選)之方式辦理。
七、 標租標的:
(一)標租地點:樹林體育園區漆彈及攀岩場(xxxxxxxxx 00 xxxxxxx)
(x) 契約期間:
1、 標租標的正式營運日起 3 年,如評鑑成績合格可續約 3 年。
2、 契約期滿,如得標廠商營業未違反契約規定,且前 2 年經機關評鑑結果平均為優良,得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之規
定續約 3 年。如得標廠商有意續約,應於第 2 年評鑑結果通知函
發文日(含)起算 2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機關,並同時繳交擴充期
3 年營運計畫書供機關審核,營運計畫書經機關審核通過後,納入後續擴充契約內容。
3、 若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續約,機關得另行公開標租。如得標廠商無意續約,亦應於第 2 年評鑑結果通知函發文日起(含)2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機關。
4、 機關依營運績效評鑑結果辦理續約,如經機關同意續約,應另議租金及部分契約內容後,再行續約 3 年。
5、 委託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或評鑑結果必須終止經營時消滅,廠商不得主張不定期契約及要求任何補償。
(三) 得標廠商營業所需之裝潢布置、機電設備增設及外觀招牌懸掛等設施施作,均應符合建築、消防、無障礙、公共安全等相關法規規定,並經機關同意後始得施作。未經機關同意,或經機關通知限期改善,仍不改善,機關得逕行拆除,並由得標廠商支付費用。施工期間應做好安全維護,並依照建築、施工法規等規定辦理;如有意外,應由廠商全權負責。
八、 評選作業:
(一)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評審項目以外資料經審查合格者,應提出營運計畫書由機關成立之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評選。
(二)營運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1. 運動服務及營運計畫:廠商組織架構與經驗實績、經營理念、營運計畫期程(含準備期、建置期、營運期等)、營運規劃、空間設計圖說及動線規劃、行銷宣傳計畫、市場分析及營運定位、工作人力配置及服務
品質管理等內容。
2. 財務計畫:未來 3 年財務規劃、投資成本效益分析、人事管銷費用及履約成本控制。
3. 專案執行能力:對本案之瞭解與創新、執行本案與運動服務之連結、人員配置與專業訓練、商品供應項目、價格等。
4. 價格:標租金及運動推廣費之合理、完整性。
5. 營運計畫書一式 10 份,並應加封面裝訂成冊(以中文,由左而右橫式繕打【包括封面及目錄】,A4 紙張【必要時得摺疊成 A4 尺寸】,裝訂線在左側並加編頁碼,總頁數【含附件】不超過 50 頁)。
(三) 評選作業: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評選之對象。
評審項目 | 評審子項 | 配分 |
運動服務及營運計畫 | 廠商組織架構與經驗實績、經營理念、營運計畫期程(含籌備期、營運期等)、營運規劃、空間設計圖說及動線規劃、行銷宣傳計畫、市場分析及營運定位、 工作人力配置及服務品質管理等內容。 | 35 |
財務計畫 | 未來 3 年財務規劃、投資成本效益分析、 人事管銷費用及履約成本控制。 | 20 |
專案執行能力 | 對本案之瞭解與創新、執行本案與運動服務之連結、人員配置與專業訓練、商品供應項目、價格、餐飲及食品衛生與 安全管理計畫。 | 30 |
價格 | 標租金及運動推廣費之合理、完整性 | 10 |
廠商簡報及答詢 | 廠商簡報及答詢 | 5 |
(四) 廠商評選方式(採序位法):
1、 由投標廠商進行簡報及答詢,簡報時間為 15 分鐘,答詢時間 10 分鐘,如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評選委員得逕依營運計畫書辦理評比。如投標廠商超過三家,簡報時間則為 10 分鐘,答詢時間以 8 分鐘計。
2、 由各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就個別廠商各評選項目及子項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 70 分者不得列為議價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 70分時,則從缺並廢標。
3、 評選委員於各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平均總評分在 70 分以上之序位合計值最低廠商
為第 1 名,且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優勝廠商。
4、 優勝廠商為 1 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優勝廠商在 2 家以上者,以
依序比價方式辦理。如有 2 家(含)以上優勝廠商序位合計值相同者,其議價順序為:以標價高者優先議價。該等廠商報價仍相同者,參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5 條之 1 規定,由機關擇一為之:
(1)對序位合計值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優先議價。綜合評選後之序位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2)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3)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優先議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五) 評選委員評選評分表及評選總表如附件。
(六) 補充說明及規定:
1、 投標文件澄清:投標文件如有需投標廠商說明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60 條辦理。
2、 本案未於招標文件中公告評選委員名單,該名單於開始評選前予以保密。廠商不得探詢委員名單。
九、 投標廠商資格:
(一) 投標廠商資格:國內合法登記之公司或法人,或前項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運動訓練」或「競技及休閒體育場館」相關業務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38 條、第 103 條限制情形者;資格證明文件為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業已廢止,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同無效標。法人、機構或團體應檢附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 請依其納稅情形擇一備標:
1、營利事業之主管機關准予投標廠商營業,但核准日至本採購案投標截止日前,皆未遇到營業稅申報截止日之廠商,應繳交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 非屬前點情形之廠商、且其每月銷售額未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者,應繳交當地財政部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開立之「未達營業稅起徵點」之證明文件。
3、 非屬第 1 點及第 2 點情形之廠商,應繳交最近 1 期或前 1 期之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與前開文件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
(三) 本案為場地標租,無需繳納押標金。
(四) 履約保證金金額:按得標租金額計算 3 個月租金總額,並應於決標日
次日起 15 日內繳納。未於規定時間內繳妥保證金者,每逾 1 日,本機關得處以決標金額 5/10000 之懲罰性違約金,惟最多處罰累計總金額為決標金額 75/10000 為限。得標廠商逾規定日之次日起 15 日內仍未繳妥者,將解除、終止契約。
以上投標廠商應提出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以供查驗。
十、 投標:
(一)專人送達之地點為:新北市政府體育處 1 樓收發室(xxxxxxx
xxx 000 x)。
(x)xxxxxxxx:xxxxxxxx 0 xxxx(xxxxxxx
xxx 000 x)。郵遞者應於截止期限前寄達上開郵遞地址,請考量郵遞時程。
(三)截止期限:110 年 8 月 3 日上午 9 時。
(四)本案不允許廠商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投標文件。
(五)本案「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十一、開標及評選:
(一)開標:
1、 時間:110 年 8 月 3 日上午 10 時。
2、 地點:xxxxxxxx 0 xxxx。
0、 xxxxxx,xx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資格合格之投標廠商始可參加下一階段評選。
4、 投標廠商得到場參加資格審查,惟參加資格審查者限投標廠商負責人或經書面授權之代表人(授權書須由代理人隨身攜帶、授權之代表人為投標廠商負責人則免填),每一投標廠商不得超過 3 人出席。出
席者應遵守開標場所秩序,如有妨礙開標工作進行者,機關得取消其投標資格並勒令退出會場。
5、 資格審查時,投標廠商若短缺審查應附之資格文件,視同該廠商資格不符並停止後續審查流程,且當場不受理廠商補正。
(二)評選:
1、時間:機關另行通知。
2、地點:新北市政府體育處 1 樓簡報室。
十二、 本案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新北市政府體育處:02- 29620462 轉 211。
十三、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機關請求釋疑。機關於投標截止期限前 1 日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十四、其他事項:
(一) 廠商應自行準備簡報其他所需之相關設備,機關僅提供筆記型電腦及螢幕。
(二) 機關保留下列各項權利:
1、廢棄任何非正式之投標文件。
2、拒絕附有變更、更改或修正規範規定之投標文件。
3、決定本案之優勝廠商。
(三)機關有權保留所有通過資格審查廠商所提送之營運計畫書,以備查考。
(四) 本採購案因故流標時,投標文件由廠商出據領回。
(五)機關得因政策變更等因素取消招標作業,並通知投標廠商領回營運計畫書及投標文件。
(六) 有意參加投標之廠商,得於招標期限內,於上班時段洽本案承辦人左小姐(02-29620462 轉 211)安排會勘事宜。
(七) 誠實企劃建議義務:投標廠商應依本公開標租投標須知規定,不得有任何虛偽不實之敘述,如有違反情事,得標廠商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委員編號
[樹林體育園區漆彈暨攀岩場標租案]
第 1 次招標各評選委員會委員評分表(序位法/標價列入評分/委託專業服務專用)
評選項目 | 子項 | 配分 | 廠商 編號 | 1 | 2 | 3 | 4 | 5 | 6 |
廠商組織架構與經驗實績、 | |||||||||
經營理念、營運計畫期程(含 | |||||||||
準備期、建置期、營運期等)、 | |||||||||
一、運動服務 及營運計畫 | 營運規劃、空間設計圖說及 動線規劃、行銷宣傳計畫、 | 35 | 評分 | ||||||
市場分析及營運定位、工作 | |||||||||
人力配置及服務品質管理等 | |||||||||
內容。 | |||||||||
二、財務計畫 | 未來 3 年財務規劃、投資成本效益分析、人事管銷費用 及履約成本控制。 | 20 | 評分 | ||||||
對本案之瞭解與創新、執行 | |||||||||
三、專案執行能力 | 本案與運動服務之連結、人員配置與專業訓練、商品供 應項目、價格、餐飲及食品 | 30 | 評分 | ||||||
衛生與安全管理計畫。 | |||||||||
四、價格 | 標租金及運動推廣費之合理、完整性 | 10 | 評分 | ||||||
五、廠商簡報 及答詢 | 廠商簡報及答詢 | 5 | 評分 | ||||||
總評分 | |||||||||
序位 |
總評分未達 70 分及逾 90 分之主因:
備註:請評選委員會委員惠予參考該評分級距評定分數,以總平均 70 分為及格廠商,並入圍優勝廠商。
各評選項目得分達 90 分以上者:優良;得分 80 分~89 分者:佳;得分 70 分~79 分者: 尚可;40 分~69 分者:差;得分 39 分以下:極差。
評選委員簽名
x表分數填列於評選總表,該總表並經本評選委員確認其所評之分數後,本表併其他評選表封存,由主席代表全體委員於彌封處簽名或蓋章。
[樹林體育園區漆彈暨攀岩場標租案]
第 1 次招標評選總表 (序位法、標價(價格)納入評比)
廠商編號 | 1 | 2 | 評選結果出席 委員確認簽名 | ||
廠商名稱 | |||||
廠商標價 | |||||
委員代號 | |||||
A | |||||
B | |||||
C | |||||
D | |||||
序位和 (序位合計) | |||||
總評分 是否及格 | |||||
入圍名次 | |||||
準優勝名 次 | |||||
委員姓名 | |||||
委員職業 | |||||
出席或缺 席 | |||||
其他記事 | 1.評選委員是否先經逐項討論後,再予評分: 2.不同委員評選結果有無明顯差異情形(如有,其情形及處置): 3.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無差異情形(如有,其情形及處置): 4.準優勝廠商標價是否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 | ||||
備註: 1.本採購案採固定費用(費率)決標者,「廠商標價」填該固定費用(費率)。 2.「入圍名次」係為及格廠商序位和之名次(序位和最低者為第1,取前3名) 3.「準優勝名次」須經採購評選委員會過半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從缺。 4.本採購案評選委員會之全部組成人員、職業及出缺席情形,請填寫於前2列。 5.本總表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 6.評選結果於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生效。 |
項次 | 審 查 內 容 | 初審 | 複審 |
1 | 本投標廠商是否已於「外標封」,或另行裝封之不透明容器之封面加註各 廠商名稱及地址? | ||
2 | 廠商名稱及地址是否已使用不可擦拭之工具(如黑色或藍色之墨筆、鋼 筆、原子筆等)及方式(如打字、蓋章等)依式填寫,且字跡清楚,或塗 改後己於塗改處加蓋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印章? | ||
3 | 本投標廠商是否已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將投標文件送達於 招標機關或指定之場所? | ||
4 | 本投標廠商是否已將「外標封」,或另行裝封之不透明容器之各封口密封 完妥? | ||
5 | 本案於未開標前檢視本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是否尚未查覺有不符合 招標文件之規定? | ||
6 | 本投標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是否(皆)未投遞 2 封以上之投標文件? | ||
7 | 本投標廠商與其他廠商間之投標文件,是否尚未查覺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 形? | ||
形式審查初審結果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初審人員簽名或蓋 章 | |
形式審查複審結果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原因同上。 □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複審人員簽名或蓋 章 |
[樹林體育園區漆彈暨攀岩場標租案]第 1 次招標(形式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編號:
項次 | 投標廠商應繳之基本文件名稱 | 本別 | 是否有附 | 廠商名稱是否與相關文件相 同? | 個 別 審 查 項 目 | 初審 | 複審 |
1 | 營運計畫書 | 正本或影本 | 初審 □ 複審 □ | 初審 □ 複審 □ | |||
2 | 前開各文件 | 是否已使用不可擦拭之工具(如黑色或藍色之墨筆、鋼筆、原子筆等)及方式 (如打字、蓋章等)依式填寫,且字跡清楚,或塗改後己於塗改處加蓋投標廠 商或負責人印章? | |||||
3 | 審標時是否未另發現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或本投標廠商與其他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 形? | ||||||
基本文件初審結果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初審人員簽名或蓋 章 | |||||
基本文件複審結果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原因同上。 □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複審人員簽名或蓋 章 |
[樹林體育園區漆彈暨攀岩場標租案]第 1 次招標(基本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編號:
[樹林體育園區漆彈暨攀岩場標租案]第 1 次招標(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編號:
廠商名稱 | ||||||||
項 次 | 投標廠商 投標資格 | 投標廠商應繳之 資格文件名稱 | x 別 | 是否 已附 | 是否與相 關文件相 | 各文件個別審查項 目 | 初審 | 複審 |
同? | ||||||||
1.公司或行號, | 影印本 | 內容是否足以證明 | ||||||
1 | 或; 2.前項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 運動訓 練」或「競技及 |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 2.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 初審 □ 複審 □ | 初審 □ 複審 □ | 投標廠商符合本資 格規定? | |||
是否未逾有效期間? | ||||||||
休閒體育場館」 | ||||||||
相關業務者。 | ||||||||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且可證明該投標廠商 「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請投標廠商務必 確認上開圖章是否完備) ※ 投標廠商屬「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時,應以查詢負責人個人戶之方式辦理。 ※ 投標廠商不論其使用票據與否,均應檢附本文件。 ※ 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上開文件確有困難 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 之相當資格文件代之。 | 影印本 | 是否已檢附? | ||||||
該查覆單是否已加 | ||||||||
初審 | 初審 | x查覆單位圖章? | ||||||
投標廠商非拒 | □ | □ | (如本機關對查覆單 | |||||
2 | 絕往來戶及最 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 複審 □ | 複審 □ | 效力有疑慮時,得洽 出具該查覆單之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 | ||||
查詢之金融機構查 | ||||||||
證) | ||||||||
請投標廠商依其納稅情形擇一備標: 1.營利事業之主管機關准予投標廠商營業,但核准日至本採購案投標截止日前 ,皆未遇到營業稅申報截止日之廠商,應繳交「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 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 影印本 | 初審 | 初審 | |||||
3 | 投標廠商係為 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 □ 複審 □ | □ 複審 □ | 是否已檢附? |
。 2.非屬前點情形之廠商、且其每月銷售額未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者,應繳交當地財政部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開立之「未達營業稅起徵點」之證明文件 3.非屬第1點及第2點情形之廠商,應繳交最近1期或前 1期之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與前開文件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 欠稅之查復表。 | ||||||||
4 | 前開各文件 | 是否為正體中文文件?或屬外文文件,是否已附正體中文譯本?或該外文是否屬 一般慣用術語? | ||||||
是否已使用不可擦拭之工具(如黑色或藍色之墨筆、鋼筆、原子筆等)及方式(如打字、蓋章等)依式填寫,且字跡清楚,或塗改後己於塗改處加蓋投標廠 商或負責人印章? | ||||||||
資格文件初審結果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初審人員簽名或蓋章 | ||||||
資格文件複審結果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原因同上。 □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複審人員簽名或蓋章 |
項 次 | 審 查 內 容 | 初審 | 複審 |
1 | 本外標封內是否已裝入標租金報價單? | ||
2 | 標租金報價單是否已依規定將投標廠商、負責人及代表人名稱填入預留欄、加蓋印信? | ||
3 | 除應填內容外,是否未變更標租金報價單式樣或塗改字句?或其變更或塗改係屬(依公告)更正?或其變更或塗改與契約之成立並無影響之情 形? | ||
4 | 標租金報價單標價是否已填妥,且不低於新臺幣 3 萬元? | ||
6 | 標租金報價單是否已使用不可擦拭之工具(如黑色或藍色之墨筆、鋼 筆、原子筆等)及方式(如打字、蓋章等)填寫,且字跡清楚,或標租金報價單塗改後已於塗改處加蓋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印章? | ||
7 | 是否未於標租金報價單內另附條件?或其所另附之條件並未降低機關之權利者? | ||
8 | 審標時是否未另發現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或本投標廠商與其他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 | ||
價格文件初審結果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初審人員簽名或蓋 章 | |
價格文件複審結果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原因同上。 □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複審人員簽名或蓋 章 |
[樹林體育園區漆彈暨攀岩場標租案]第 1 次招標(價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編號:
投標廠商履約標的符合需求條件聲明書
經查本廠商參加[樹林體育園區漆彈暨攀岩場標租案]第 1 次招標之投標時:
一、本廠商投標所提送之「營運計畫書」或其他投標文件所載之內容,如未達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履約時應提供之需求、功能、效益或其它之條件(不包括基本文件、資格文件及價格文件之規定),且本廠商為得標廠商者,本廠商〔 〕(填願意或不願意)以等於或優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標的履約。
二、 本聲明書內容若有不實,本廠商願負法律責任。此 致
[新北市政府體育處]
投標廠商名稱: (蓋章)
負責人或代表人: (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未填時,則以本投標文件收件日作為簽署日)
代用印章授權書(參加開標時使用登記印鑑者免附)(範本)
本廠商於開標時無法派員攜帶「登記印鑑」參與開標、審標及決標,故以下列代用印章代替之。並同意下列之授權:
代用印章之印文 □ □
被授權人姓名: 被授權人身分證字號:
授權範圍:授權上揭印章行使本廠商於參加[樹林體育園區漆彈暨攀岩場標租案]第 1 次招標之投標、開標、審標及決標過程中之所有權利。
投標廠商名稱:
負責人或代表人(授權人)姓名:
登記印鑑之印文□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投標文件領回申請書
(廠商得先行填妥,並於申請領回時再行提出)
一、 本廠商參加[樹林體育園區漆彈暨攀岩場標租案] 第 1 次招標之投標,茲因下列原因,請 貴機關退還本廠商所提送之投標文件:
(一)若本案流標者:
□ 參加投標之家數未達法令規定。(可領回所有投標文件)
(二)若本案廢標者;或本案非廢標時,惟本廠商有不合格之情形者:
□ 本廠商之投標文件,經 貴機關審查,不符合本案投標須知之形式審查規定。(可領回所有投標文件)
□ 本廠商之投標文件,經 貴機關審查,不符合本案投標須知之基本文件審查規定。(可領回未開封之文件,營運計畫書保留一份其餘可領回)
□ 本廠商之投標文件,經 貴機關審查,不符合本案投標須知之資格文件審查規定。(可領回未開封之文件,營運計畫書保留一份其餘可領回)
□ 本廠商之投標文件,經 貴機關審查,不符合本案投標須知之規格文件審查規定。(可領回未開封之文件,營運計畫書保留一份其餘可領回)
□ 本廠商之投標文件,經 貴機關審查,不符合本案投標須知之價格文件審查規定。(營運計畫書保留一份其餘可領回)
□ 參與評選作業,但未獲評為最有利標廠商。(營運計畫書除委員未返還及機關保留一份外,其餘可領回)
□ 參與評選作業,但未獲評為優勝廠商。(營運計畫書除委員未返還及機關保留一份外,其餘可領回)
□ 本廠商非得標廠商。(可領回文件視狀況而定)
二、 領回清單如下:
文 件 名 稱 | 份數 |
未開封之投標文件 | 份 |
營運計畫書 | 份 |
未開封之規格文件封 | 份 |
未開封之價格文件封 | 份 |
份 |
三、 領取人資料
(x)、 姓名:
(二)、 身分證字號:
(三)、 出生年月日:
(四)、 詳細地址:
四、 領取日期: 年 月 日
五、 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或代表人印章:
六、 領取人簽名:
「樹林體育園區漆彈暨攀岩場」標租案標租金報價單
契約期限 | 每年標租金 | 總計 |
3 年 |
茲聲明,本廠商對投標須知、契約草案及相關附件均已完全明瞭接受,並承諾獲選為得標廠商與機關簽訂契約後,依本報價單每年繳交標租金,定額給付每年標租金不得低於新臺幣 3 萬元整。
投標廠商之公司印章 | 投標廠商負責人/代表人簽章 | 備註 |
本報價單亦為「本案契約」之附件,其效力視同契 約之一部分。 |
注意事項
一、 報價單填寫說明
(一)、標租金額納入評選。
(二)、投標廠商應按本機關提供之報價單格式填寫,並簽章。
(三)、以不可擦拭之工具(如黑色或藍色之墨筆、鋼筆、原子筆等)及方式(如打字、蓋章等)依式填寫,且字跡清楚。
(四)、本報價單不得塗改或擅自修改灰底處,塗改或擅自修改灰底處者無效。
(五)、標租金最多至整數,並不得低於標租底價(每年新臺幣 3 萬元整)。二、 本報價單所填具之「標租金」未達新臺幣 3 萬元整,均不得列入評選對象。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編號:
外標封
採購案名:[樹林體育園區漆彈暨攀岩場標租案]第 1 次招標截止收件時間: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整
送達地址:220 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 278 號(1 樓收發室)
[ 新 北 市 政 府 體 育 處 收 ]
投標廠商名稱:﹍﹍﹍﹍﹍﹍﹍﹍﹍﹍﹍﹍﹍﹍﹍﹍﹍﹍﹍﹍地址:﹍﹍﹍﹍﹍﹍﹍﹍﹍﹍﹍﹍﹍﹍﹍﹍﹍﹍﹍﹍﹍﹍﹍﹍
請投標廠商務必填寫以上欄位,如未填寫者,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 年 10 月 12 日(88)工程企字第 8814668 號函說明 4 釋例,為不合格標。
建請填寫
廠商統一編號:
廠商負責人或代表人: 本投標案之廠商聯絡人:
上開人員之辦公室電話號碼:上開人員之辦公室傳真號碼:上開人員之電子郵件信箱: 上開人員之手機號碼:
注意事項:招標機關若未提供郵寄封套者,請廠商自備,並將本頁填妥後,粘貼於封面,或於自備封套之封面,加註前列字樣及資料,以利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