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 SZUCG20200080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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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
采 购 文 件
项目编号:SZUCG20200080FW
项目名称:机载测深激光雷达飞行实验数据采集服务
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
二零二零年七月
关键信息
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 SZUCG20200080FW
项目名称: 机载测深激光雷达飞行实验数据采集服务
项目类型: 服务类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货币类型: 人民币
投标文件初审表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投标无效处理)
资格性检查表 |
|
1 |
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所列的资格要求,并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
符合性检查表 |
|
2 |
将一个包或一个标段的内容拆开投标; |
3 |
招标文件未规定允许有替代方案时,对同一服务投标时,提供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 |
4 |
投标总价或分项报价高于财政预算限额; |
5 |
同一项目出现两个以上报价; |
6 |
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 |
7 |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服务期限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8 |
所投投标方案、服务内容在质量、技术、方案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来做出评判); |
9 |
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或未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组成不完整); |
10 |
投标报价有严重缺漏项目或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清单项目及数量进行修改; |
11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评标信息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量化打分,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分 = (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主观评分的评审因素的得分是所有评委打分的算数平均值(不得扣除最高分和最低分)。
序号 |
评分项 |
权重 |
|||
1 |
价格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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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技术部分 |
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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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容 |
权重 |
评分方式 |
评分准则 |
1 |
实施方案(工作措施、工作方法、工作手段、工作流程) |
10 |
专家打分 |
评审内容:投标人提供的飞行方案与措施需符合实验具体要求,投标人提供的飞行实验服务方案内容应包括飞行作业安全体系,飞行准备、测区空域申报、飞机与工作人员进场、转场等具体工作安排以及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措施等内容。飞行服务方案设计应满足项目整体进度、并保证按时完成任务。 评分标准: 优评分标准(100分):方法科学明确、措施有效、阐述完整具体; 良评分标准(80分):方法较明确、措施有一定可行性、阐述较具体; 中评分标准(50分):阐述方法与应对措施略有欠缺; 差评分标准(0分):方法合理性与措施可行性存在较大的欠缺。 |
|
2 |
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 |
10 |
专家打分 |
评审内容:投标人在飞行服务方案中针对飞行实验区划定、航线设计、飞行计划安排以及设备安装等相关内容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提供合理化建议与应对措施。 评分标准: 优评分标准(100分):相关重点难点问题分析准确,提供方法科学合理,应对措施完整具体; 良评分标准(80分):针对相关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一定分析,提供方法具有一定合理性,应对措施较为具体; 中评分标准(50分):相关重点难点问题阐述略有欠缺,应对方案存在明显不足; 差评分标准(0分):所提方法、措施的可行性存在较大欠缺。 |
|
3 |
质量(完成时间、安全、环保)保障措施及方案 |
10 |
专家打分 |
评审内容:对投标人所提供服务的保障方案与具体措施进行横向对比评分,评价实验服务的进度安排是否科学、安全、可行,质量保障措施是否具体、合理。 评分标准:
差评分标准(0分):缺少服务工作质量与安全保障措施及方案。 |
|
4 |
项目完成(服务期满)后的服务承诺 |
5 |
专家打分 |
评审内容: 本次招标为实验提供飞行保障服务,为保证实验效果与质量,投标人应承诺在飞行测试结束后提供飞行过程记录,并撰写工作报告,以便后期分析与回溯。工作报告需由投标人单位有效签章及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评分标准: 投标人承诺服务期满后提供工作报告的得100分,未提供承诺或承诺内容不满足要求不得分。 |
|
5 |
违约承诺 |
5 |
专家打分 |
评审内容:投标人提供材料中应包含违约承诺与相关补偿方案。 评分标准:投标人提供违约承诺的得100分。要求提供承诺(格式自定)作为得分依据,未提供承诺或承诺内容不满足要求不得分。 |
|
3 |
综合实力部分 |
30 |
|||
|
行号 |
内容 |
权重 |
评分方式 |
评分准则 |
1 |
投标人资格情况及通过相关认证情况 |
5 |
专家打分 |
(一)评分内容: 投标人是否具有中国民用航空局维修许可证(CCAR-145资质),用于设备安装过程中机舱内部分改装工作。 评分标准: 投标人具有CCAR-145资质,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得100分,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证明材料:提供有效期内的相关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
|
2 |
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 |
3 |
专家打分 |
(一)评分内容: 考察投标人近三年(2017年6月至本项目开标之日,以项目验收通过实际为准)完成科学实验(合作甲方为科研院所)飞行任务情况: 评分标准: 以完成科学实验飞行任务数量为评价标准,每有一个得34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证明材料: 要求同时提供合同关键信息和项目履约(验收)合格评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作为证明文件。 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
|
3 |
飞行安全历史 |
7 |
专家打分 |
评分内容:投标人是否发生由于航空公司责任造成的人员死亡的通用航空事故。 评分依据: (1)近五年内(2015年6月1日至今)未发生航空公司责任造成人员死亡的通用航空事故得100分; (2)近三年内(2017年6月1日至今)未发生航空公司责任造成人员死亡的通用航空事故的得60分; (3)除以上情况得0分。 证明材料:投标人需提供飞行安全记录和声明(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分依据: |
|
3 |
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一人) |
5 |
专家打分 |
(一)评分内容: 项目负责人须是投标人的正式聘任员工。在此基础上,考察内容: 1.具有航务签派执照,满足此项得60分。 2. 2018年1月1日起担任过科学实验飞行项目负责人,并且要求有在海南地区担任过项目负责人的经验(由公司出具证明材料)。满足此项得40分。 以上两项累计得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证明材料: 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的聘用合同关键页复印件、资格/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项目经验证明文件,所有证明文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项目负责人须是投标人的正式聘任员工。投标人无需提供社保证明,但提供的人员须本单位正式在职员工,如有虚假,将做投标无效处理,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报主管部门处理处罚。以上标准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
|
4 |
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 |
5 |
专家打分 |
(一)评分内容: 除项目负责人外,本项目组成人员要求至少4人(包括机长2名、常驻签派机务1名、机械师1名),未达到人数要求的,本项不得分。项目团队成员须是投标人的正式聘任员工。在此基础上,考察内容: 1、项目成员中飞行员具备单发或多发驾驶资格,机械师具备拟投标飞机的维修资格得50分,否则不得分。 2、项目成员中正驾驶飞行小时数在1000小时以上得30分,否则不得分。 3、项目成员中副驾驶飞行小时数在500小时以上得20分,否则不得分。 以上三项累计得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证明材料: 提供项目团队成员的聘用合同关键页复印件、资格/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项目经验证明文件,飞行员驾驶经验按照民航局飞行员云执照记录截图为准,所有证明文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项目团队成员须是投标人的正式聘任员工。投标人无需提供社保证明,但提供的人员须本单位正式在职员工,如有虚假,将做投标无效处理,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报主管部门处理处罚。以上标准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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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项目拟使用的车辆、场地、工具、机器等情况 |
5 |
专家打分 |
拟派适型科学实验飞机情况及拥有的同类型其它备用适型飞机情况。 投标人所提供的适型飞机应在安全有效期内。 评价机龄与安全有效期包括以下情况: ①拟派适型飞机机龄小于7年(含7年); ②拟派适型机龄为7-15年(含15年); ③拟派飞机离大定检(需返场)时间多于200小时; ④拟派飞机离大定检(需返场)时间少于200小时。 证明材料: 提供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拟投标飞机及其他备用适型飞机相关结构参数与机龄、定检等证明材料。 评分标准: (1) 优评分标准(100分):同时满足以上①与③两项内容,且除投标拟派飞机外,拥有符合项目条件要求的飞机3架及以上; (2) 良评分标准(80分):同时满足以上①与④两项内容,且除投标拟派飞机外,拥有符合项目条件要求的飞机2架及以上; (3) 中评分标准(60分):同时满足以上②与③两项内容,且除投标拟派飞机外,拥有符合项目条件要求的飞机1架; (4) 差评分标准(0分):同时满足以上②与④两项内容,且除投标拟派飞机外,没有符合项目条件要求的飞机。 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
|
4 |
诚信情况 |
10 |
|||
|
序号 |
评分因素 |
权重 |
评分方式 |
评分准则 |
1 |
诚信评价 |
5 |
专家打分 |
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操作细则〉的通知》(深财购[2017]42号)的要求,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诚信相关问题且在主管部门相关处理措施实施期限内的,本项不得分,否则得满分。以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供应商库中的处罚记录为准。投标人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由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向评委会提供相关信息。 |
|
2 |
履约评价情况 |
5 |
专家打分 |
近三年(以投标截止日期为准)在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有履约评价为差的记录,本项不得分,否则,得满分。投标人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由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向评委会提供相关信息。 |
备注:1.各评分项按百分制打分,总分等于各项得分乘以相应权重分之和;
2. 各评分因素有明确分值权重的不能更改;
3. 评分因素中有可选项的,若不适用本项目的可删除。
4. 各权重分合计应当等于100%。
5. 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且业绩评分因素的权重设置不得大于3%
6. 不得设置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即公司人员规模)、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加分条件。
7. 不得设置“报价合理性”评审因素,亦不得设置所有投标人的平均报价或任何固定金额作为投标人是否须作出报价合理性说明的标准。
目录
第一册专用条款
关键信息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第四章 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及验收
第二册通用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文件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五章开标
第六章评标要求
第七章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
第八章定标及公示
第九章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第十章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第十一章质疑处理
第十二章条款解释
注: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相冲突或不一致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第一册 专用条款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大学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就 机载测深激光雷达飞行实验数据采集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招标项目编号:SZUCG20200080FW
招标项目名称: 机载测深激光雷达飞行实验数据采集服务
项目概况:详见招标文件
投标人资格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证明文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依法不需申请营业执照的,使用法定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近三年内(即至少从2017年07月开始起算,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证明文件:投标人须提供《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函》加盖投标人公章);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招标人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和深圳信用网(www.szcredit.org.cn)等网站查询,被查询发现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拒绝其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具有国家民航管理部门批准的合格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
具有合格商业(非运输)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证。
具有有效的《运行规范》,且拟投标飞机符合其中具体要求。
警示条款: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有权对所有投标供应商就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审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则可能面临被取消本项目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大学采购活动的风险。
标书获得方法:
出于疫情防控需要,投标人不能现场购买招标文件。如需购买招标文件请通过邮件报名,电子版招标文件可以在网站http://bidding.szu.edu.cn“招标公告”的本项目的招标公告页中下载。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任何有兴趣的合格投标人可于2020年07月10日起至2020年07月21日每天(节假日除外)的9:00—11:30;14:30—17:00将公司营业执照、投标报名表(投标代表签名、加盖公章)和150元标书费缴纳凭证(标书费付款回执至少应有收款人账户、付款人账户、转账时间、转账金额等信息)一并扫描发至邮箱zhaobiao@szu.edu.cn ;标书费缴纳至深圳大学账户:
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深大支行
户名:深圳大学
账号:7549 6835 0439
备注:项目编号
投标报名表下载链接:http://bidding.szu.edu.cn/listfile.asp。
答疑事项:
2020年07月17日16:00时前凡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的(包括认为招标文件的技术指标或参数存在倾向性或不公正性条款),将质疑函以书面形式提交到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逾期不予受理。质疑函须加盖投标人公章。2020年07月20日 16:00 前将答疑结果在网站http://bidding.szu.edu.cn “招标公告”中公布,望投标人予以关注。
投标截止时间:
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20年07月22日(星期三)下午16:00 (北京时间)之前邮寄(EMS,顺丰(不含顺丰同城))到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深圳大学汇元楼242室 黄老师(0755)26532310)。以文件送达时间为准。不接受快递到付。
投标文件密封性要求:投标人邮寄的投标文件应在快递包装内有完整的密封包装,密封包装上应有明确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公司名称。密封包装不完整、有破损且该破损可能导致文件内容泄露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开标时间和地点:
定于2020年07月23日15:00时,在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公开开标。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688号 深圳大学汇元楼241室。出于疫情防控需要,此项目不邀请投标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已经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不参加投标应在开标截止日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
交纳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无须交纳投标保证金。
招标机构名称: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
联系人:吕老师 电话:(0755)2699 9664
招投标投诉电话:0755-26535738 投诉邮箱:CHENJC@SZU.EDU.CN
受理单位: 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
纪委监督电话:(0755)2653 4925
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
2020年7月10日
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
一、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
序号 |
内 容 |
规 定 |
1 |
联合体投标 |
见《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部分的相关内容 |
2 |
投标有效期 |
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3 |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
不允许 |
4 |
投标文件的投递 |
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邮寄到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以快递到达时间为准) |
5 |
财政预算限额 |
400,000.00元(人民币) |
6 |
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正本 一 份,副本 四 份,份数不足按投标无效处理。 投标文件采用A4版胶印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投标文件中的任何一页不能是裁剪粘贴式的,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 需要将投标一览表另外再单独密封一份提交。 |
7 |
履约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 |
无 |
备注:本表为通用条款相关内容的补充和明确,如与通用条款相冲突的以本表为准。
二、项目概况
机载全波形蓝绿激光雷达是一种激光主动遥感测量技术装备,可快速获得水深和水下地形地貌与复杂环境特征等信息,其系统由蓝绿激光发射系统、回波全波形探测与记录系统、光学扫描系统、GNSS/IMU组合定位定姿系统及其辅助装置等组成。机载全波形蓝绿激光雷达是当前水下地形探测技术的集中体现,其整机系统的研发与实验对提升水深探测技术水平,促进海岸带区域科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目前,研发团队已完成系统的整机装配与系统集成等工作,并进行了相关实验室试验,按照研究进展,需要针对自然环境条件下系统各部分工作状态与激光测深系统整体水下探测能力进行机载飞行扫描测试,以获取机载全波形蓝绿激光雷达在近海浅水区域的实际水深探测效果及相关系统参数,测试结果将对系统测深性能验证,系统参数设置与调整以及设备整体运行状态等资料积累产生重要价值。
根据设备研发需求,研发团队计划在海南岛东部海域选择符合实验条件的相关区域开展针对设备回波信号采集性能与系统运行状况的验证实验。实验将采用固定翼飞机作为激光探测设备运载平台,通过对近岸、浅水以及不同底质条件下的大范围典型区域的飞行扫描探测,实现区域范围内的相关水深数据与系统环境特征信息的同步获取,为系统之后的研发与数据处理研究提供必要参考。投标人可以就实验中飞行实验数据采集服务进行投标,因本项目飞行作业时间较为集中,投标人提供与派遣的飞机、正副机长、机械师均不得在未经招标人同意条件下随意更换、不得兼任和改派。
三、项目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飞行实验任务与计划:
(1) 工作地区:海南岛东南部海域;
(2) 使用机场:海南博鳌机场;
(3) 计划飞行扫描面积:≥30km2;
(4) 测线总长度:≥200km;
(5) 实验开展期限:从飞行实验数据采集服务合同签订至2020年12月31日前。(二)数据采集服务要求
根据系统研制现状与飞行探测试验需求,综合考虑项目成本与效率,数据采集服务及飞行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服务供应商应选派具有飞行作业资质的机组人员(包括正副机长、机务与机械师)配合完成数据采集工作,保证飞行扫描测试安全顺利进行;
(2) 提供一架用于搭载激光雷达设备、机组人员以及至少两名设备操作人员的小型固定翼飞机;
(3)服务供应商需负责协调申请实验区域范围内飞行空域许可、机场准入等相关手续,并在实验准备阶段配合招标单位工作人员完成设备安装,并根据实验进度与飞机具体情况安排飞机与相关人员转场;
(4) 按照实验计划与任务要求完成海南岛东南部部分海域内的飞行测试任务,并在飞行实验完成后提供包含飞行过程记录的飞行工作报告。
(三)飞行技术指标要求
投标人提供飞行服务及其主要技术指标如下:
(1) 投标人可提供至少一架小型固定翼飞机作为机载全波形蓝绿激光雷达的安装作业平台,并设备安装应符合以下条件:
a. 飞机起飞载荷重量不得低于3000kg;
b. 机舱可提供提供28v直流电或220v交流电,航行期间需保证连续供电6小时以上;
c. 机舱下方开口孔径不小于420mm,且便于设置螺丝孔位用于固定惯性稳定平台或具备相应解决方案,开口具有可操作开合的舱门结构用于保护设备镜头;
d. 飞机装有自动驾驶仪,可在自动驾驶仪控制下按照航线设计稳定飞行。
(2) 投标人需自行协调实验测区空域与飞行许可,保证飞行测试可在天气晴朗、水质条件良好且海况平稳的开放水域范围内进行;
(3) 能够按照指定区域及其航线设计完成不小于30km2航线覆盖范围内的扫描探测试验。在保证飞行安全的条件下,扫描探测时飞行高度不高于800m,航速低于220km/h,并能按照测试要求完成匀速爬升、下降、变速等简单动作;
(4) 测线原则上不允许断线飞行,如果确需要断线飞行则测线重叠部分不少于70%,且位置偏差小于±15m,飞行高度差小于±15m。测线两端分别需要延长飞行距离不小于5km;
五、商务需求
(一)服务期限
中标人应确保飞行服务于2020年8月1日前完成飞机与人员准备,从项目合同签订日期开始至2020年12月31日前按照实验计划要求完成飞行实验数据采集服务。
(二)项目进度安排
(1) 计划于合同签订日期开始至2020年8月1日,完成实地踏勘与调查工作,中标人 需配合采购方参与前期调查与具体实验方案制定工作;
(2) 中标人在正式飞行实验前应预留出足够时间,并按照实验进度要求,与采购方 协商完成飞机机舱改装工作;
(3) 2020年12月前,机组人员、实验技术人员进入作业机场进行设备上机安装、调试与检校等工作;
(4) 2020年12月31日前,按照实验方案与任务计划完成飞行实验与数据采集任务,中标人在飞行实验后撰写并提供本次飞行工作报告
(三)付款方式
投标人报价应包括外业作业费、人员费、保修费、管理费、税金、燃料费等所有相关费用,飞行测试服务结束后,实验结果经采购方验收合格的为有效工作量,采购方 在财政资金到位且收到中标人 正式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有效工作的全部费用。
(四)验收要求
飞行实验结束后,中标人应及时提供包含飞行过程记录的飞行实验报告,具体飞行过程与激光雷达扫描设备记录数据结果相一致情况下认为飞行任务验收合格,并按照验收合格部分进行结算。
(五)投标报价
1、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的利润。由企业根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投标报价总价作为中标单位与采购单位签定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
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财政预算限额;
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并以投标人在中提出的综合单价或总价为依据;
5、除非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人应毫无例外地按招标文件所列的清单中项目和数量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投标人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在实施后,将不得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内;
6、投标人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投标。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投标报价的风险。
(六)解除合同事由
中标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采购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期内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中标人擅自减少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的人员的;
一年内受到两次责令限期整改的;
因中标人的原因,发生重大或以上质量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由于中标人的主要责任,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法律法规或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
五、注意事项
1、中标人不得将项目非法分包或转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否则,采购单位有权即刻终止合同,并要求中标人赔偿相应损失。
2、投标人若认为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其他要求有倾向性或不公正性,可在招标答疑阶段提出,以维护招标行为的公平、公正。
3、投标人使用的标准必须是国际公认或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同等或更高的标准,如投标人使用的标准低于上述标准,评标委员会将有权不予接受,投标人必须列表将明显的差异详细说明。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投标文件组成:
1、投标文件第一部分
(1)投标函
(2)承诺函
(3)投标一览表
(4)投标人情况介绍
(5)投标人资格情况及通过相关认证情况(格式自定)
(6)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格式自定)
(7)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情况(格式自定)
(8)项目拟使用的车辆、场地、工具、机器等情况(格式自定)
(9)同类项目业绩(格式自定)
(10)其它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及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内容(格式自定)
2、投标文件第二部分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2)实施方案
(3)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
(4)质量保障措施及方案
(5)项目完成后的服务承诺
(6)违约承诺
(7)详细分项报价(格式自定)
(8)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函
(9)飞行安全记录声明
(10)其它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及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内容(格式自定)
投标文件第一部分:
一、投标函
致: 深圳大学
1、根据已收到贵方的项目编号为____________的项目的招标文件,遵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单位经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后,我方愿以投标书中填写的投标报价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上述项目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2、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总价_____%作为履约担保(可提供保函或现金)。
3、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4、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5、我方理解贵方将不受必须接受你们所收到的最低标价或其它任何投标文件的约束。
投标人: (公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地址: 开户银行电话:
日期:年月日
二、投标承诺函
致:深圳大学
我公司承诺:
1.对本招标项目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未侵犯知识产权。我公司已清楚,提供虚假承诺或者被有关单位确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的,三年内不得参加深圳大学的采购活动。
2.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不弄虚作假,不隐瞒真实情况,不围标串标,不恶意质疑投诉。我公司已清楚,如违反上述要求,其投标将作废,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曝光,同时将被提请深圳大学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一定年限内禁止参与深圳大学采购活动或其他处罚。
3.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若对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或实地考察或检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我公司将随时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
4.接受、遵守、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 中要求的全部内容。
公司名称: (公章)
二〇 年 月 日
三、投标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 |
投标总价(元/人民币) |
服务期限(天) |
备注 |
项目 |
大写: 小写: |
|
|
注:1、价格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货币单位填写。
2、本项目服务期限要求为x年,即xxx个日历日。
3、投标人如果需要对报价或其它内容加以说明,可在备注栏填写。
4、此表应另外单独密封一份提交。
投标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四、投标人情况介绍
序号 |
项目 |
内容及说明 |
备注 |
一 |
营业执照 |
提供扫描件 |
|
1 |
注册年度及注册编号 |
|
|
2 |
注册资金(万元) |
|
|
3 |
经营场所 |
|
|
4 |
有效期 |
|
|
二 |
税务登记证 |
提供扫描件 |
|
1 |
税务登记证编号 |
|
|
三 |
资格(质)证书(若有其他资质证书,可按表格格式扩展) |
提供扫描件 |
|
1 |
证书名称 |
|
|
2 |
批准单位 |
|
|
3 |
等级 |
|
|
4 |
批准时间及编号 |
|
|
5 |
有效期 |
|
|
四 |
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补充的其他说明) |
|
|
1 |
|
|
|
注:1、在按要求填写好此表格后,各投标单位可以用其它的方式,就自身整体情况作出详细的介绍。
2、提供招标公告中“5、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五、投标人资格情况及通过相关认证情况(格式自定)
六、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
七、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情况
八、项目拟使用的车辆、场地、工具、机器等情况(格式自定)
九、同类项目业绩
十、其它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及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内容(格式自定)
投标文件第二部分: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我均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手机: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 (亲笔签名或签章)(公章)
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
二、实施方案(格式自定)
三、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格式自定)
四、质量保障措施及方案(格式自定)
五、项目完成后的服务承诺(格式自定)
六、违约承诺(格式自定)
七、详细分项报价(格式自定)
八、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函
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
我公司在参加本次项目投标活动中,作出如下承诺:
一、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非法记录,
二、未挂靠、借用资质进行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提供的相关文件均真实、有效。
若查实我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上述承诺不属实,则招标人有权取消我公司的投标资格及中标资格,且我公司将无条件承担由此给本次招标带来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或投标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九、飞行安全记录声明
飞行安全记录声明
(采购人):
为响应你方 项目的投标邀请(招标编号 ),我方作为此项目的投标人郑重声明:
我方自2015年1月1日至今, ( 有/ 无) 发生航空公司责任造成人员死亡的通用航空事故;
我方自2018年1月1日至今, ( 有/ 无)发生航空公司责任造成人员死亡的通用航空事故。
附:飞行安全记录(2015年1月1日至今)
附:飞行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关键页(包括封面、概述、结论、安全建议等)(如有)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
十、其它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及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内容(格式自定)
第四章 采购合同的签订、履约及验收
一、重要提示
(一)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与采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书应采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样本;
(二)中标人如不按招标文件第二册通用条款第47.1款的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则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有充分的理由废除中标,对给深圳大学造成的损失中标人应当予以赔偿,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四)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必须遵守本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并且不得更改合同条件。
(五)采购人与中标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采购人或委托中标人将采购合同副本抄送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六)依据相关规定,供应商未按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深圳大学的采购,并由深圳大学采购管理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深圳大学的采购资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供应商必须诚信投标,对项目需求进行实质性响应。采购单位将组织(必要时,邀请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实施项目履约验收,如未按合同履约,将按上述第(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八)由采购方聘请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依据为标书合同要求及相关行业标准,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报告。
二、深圳大学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
采购单位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采购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
供应商 联系人及电话 |
|
||
中标金额 |
|
合同履约时间 |
自 至 |
||
履约情况评价 |
总体评价 |
□ 优 □ 良 □ 中 □ 差 |
|||
分项评价 |
质量方面 |
□ 优 □ 良 □ 中 □ 差 |
|||
价格方面 |
□ 优 □ 良 □ 中 □ 差 |
||||
服务方面 |
□ 优 □ 良 □ 中 □ 差 |
||||
时间方面 |
□ 优 □ 良 □ 中 □ 差 |
||||
环境保护 |
□ 优 □ 良 □ 中 □ 差 |
||||
其他 |
评价内容为: 评价等级为: □ 优 □ 良 □ 中 □ 差 |
||||
具体情况说明 |
|
||||
采购单位意见 (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
说明:
1、本表为采购单位向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反映深圳大学采购项目履约情况时所用;
2、履约情况评价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请在对应的框前打“√”,然后在“具体情况说明”一栏详细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册 通用条款(公开招标)
(1.4.1版本)
总则
1.通用条款说明
1.1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发出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版本,列出深圳大学采购项目进行招标采购所适用的通用条款内容。如有需要,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可以对通用条款增加附录或补充内容。
1.2招标文件分为第一册“专用条款”和第二册“通用条款”。
1.3“专用条款”是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包含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项目需求、投标文件格式、附件等内容。
1.4“通用条款”是适用于采购项目的基础性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
1.5 “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表述不一致或有冲突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2.招标说明
本项目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和深圳大学的有关规定,并参考有关法规和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3.定义
招标文件中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3.1“学校采购机构”系指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
3.2“采购人”或“采购单位”:系指深圳大学、深圳大学下属单位;
3.3“投标人”或“投标方”,即供应商,是指参加投标竞争并愿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4“评审委员会”和“谈判小组”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和深圳大学的有关规定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的评审(谈判)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3.5“日期”指公历日;
3.6“时间”如未特别说明,均为北京时间;
3.7“合同”指由本次招标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3.8招标文件中的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而不应视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4. 供应商责任
4.1欢迎诚信、有实力和有社会责任心的供应商参与深圳大学采购事务。
4.2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要求,经核实后,供应商的投标无效。
5.投标人参加深圳大学采购活动的条件
5.1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中的内容。
6.联合体投标
6.1 以下有关联合体投标的条款仅适用于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项目。
6.2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投标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1)投标联合体各方参加深圳大学的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的不同资质可优势互补。
(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4)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给学校采购机构;
(5)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应当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潜在供应商的数量自主决定,如果决定接受联合体投标则应当在采购公告中明示。
(6)联合体的各方应当共同推荐一联合体投标授权代表方,由联合体各方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其有资格代表联合体各方签署投标文件,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给学校采购机构;
(7)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8)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联合体、总包单位的投标将被拒绝;
(9)本通用条款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或说明的除外。
7.本项目若涉及采购货物,则合格的货物及相应服务应满足以下要求:
7.1 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包括零部件),如安装或配置了软件的,须为正版软件。
7.2 国产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制造生产标准及行业标准。招标公告有其他要求的,亦应符合其要求。
7.3 进口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原产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标准及行业标准。进口的货物必须具有合法的进口手续和途径,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部门检验。招标公告有其他要求的,亦应符合其要求。
7.4 投标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提供给采购人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和侵犯其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及其他权利而引发的纠纷。如有纠纷,投标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7.5 投标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产品《检验报告》。设备到货验收时,还必须提供设备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文件。若中标后,除非另有约定,投标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完成设备的安装,并达到验收标准。
7.6 对工期的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对其所投项目应提交货进度、交货计划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工验收。
7.7 投标人必须承担的设备运输、安装调试、验收检测和提供设备操作说明书、图纸等其他相关及类似的义务。
8.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9.踏勘现场
9.1如有需要(详见专用条款),学校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将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应按招标公告所约定的时间、地点踏勘现场。
9.2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采购人的允许,可以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踏勘。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于统一时间地点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应当按时前往。
9.3采购人必须通过学校采购机构向投标人提供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
9.4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在踏勘现场时向投标人提交的任何书面资料或口头承诺,未经学校采购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
10.招标答疑
10.1招标答疑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或现场踏勘中可能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疑问或询问。
10.2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问,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答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学校采购机构。
10.3学校采购机构对疑问所做出的澄清和解答,以书面答复(包括网站发布信息)为准。答疑纪要的有效性规定按照本通用条款第13.3、13.4款规定执行。
10.4如学校采购机构认为有必要组织现场答疑会,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或学校采购机构另行书面通知(包括网站发布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与现场答疑会。
10.5未参与招标答疑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招标文件
11.招标文件的编制与组成
11.1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学校采购机构在招标(或谈判)期间发出的答疑、澄清或修改等相关公告或通知内容,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册 专用条款
关键信息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章 合同及履约情况反馈表格式
第二册 通用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五章 开标
第六章 评标要求
第七章 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
第八章 定标及公示
第九章 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第十章 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第十一章 质疑处理
11.2 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疑问应在答疑截止时间之前向学校采购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3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投标人提交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学校采购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学校采购机构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2.招标文件的澄清
12.1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问,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答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向学校采购机构。不论是学校采购机构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学校采购机构都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包括学校采购机构网站公开发布方式)答复或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澄清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2.2对于没有提出澄清又参与了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将被视为完全认同该招标文件(含澄清纪要)。
12.3 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审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13.招标文件的修改
13.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任何时候,确需要变更招标内容的,学校采购机构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3.2招标文件的修改以书面形式(包括网站公开发布方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
13.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包括网站公开发布方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13.4学校采购机构保证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和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网站公开发布形式或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学校采购机构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投标文件的编制
14.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单位
14.1 投标人和学校采购机构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用中文表述。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时,以中文为准,但翻译错误的除外。
14.2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具体内容请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册“专用条款”的相关内容。
16.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通用条款第15条中规定的内容。如招标文件提供了投标文件格式,则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相应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7.投标货币
如招标文件第一册“专用条款”无另外规定,本项目的投标应以人民币计。
18.证明投标文件投标技术方案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要求
18.1 投标人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册“专用条款”的要求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技术方案项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投标技术方案及其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2 投标人提供证明投标技术方案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或数码照片、制造商公布的产品说明书、产品彩页和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等,提供的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8.2.1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8.2.2投标产品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8.2.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投标技术方案已对采购人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投标人应详细说明投标技术方案中产品的具体参数,不得照搬照抄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
18.2.4产品说明书或彩页应为制造商公布或出具的中文产品说明书或彩页;提供外文说明书或彩页的,必须同时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对应中文翻译说明,评标依据以中文翻译内容为准,外文说明书或彩页仅供参考;产品说明书或彩页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被阅读、识别和判断;
18.2.5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应为证件正面、背面和附件标注的全部具体内容;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被阅读、识别和判断,提供原件复印件。
18.3相关资料不符合18.2款要求的,评审委员会有权认定为投标技术方案不合格响应,其相关分数予以扣减或作投标无效处理。
18.4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8.2时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的要求,是否满足要求,由评审委员会来评判。
18.5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投标人对同一项目投标时,不得同时提供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
19.投标文件其他证明文件的要求
19.1对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评分项中涉及的相关业绩、社保情况等内容以及《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中涉及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原件备查。有关复印的尺寸和清晰度要求能够被阅读、识别和判断。若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是部分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的复印件的,评审委员会有权认定其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有关需求进行响应,涉及资格性检查或符合性检查的予以投标无效处理,涉及《评标信息》打分项的则该项评分予以0分处理。
19.2本项目涉及提供的有关资质证书,若原有资质证书处于年审期间,须提供证书颁发部门提供的回执,并且回执须证明该证书依然有效(若在法规范围不需提供的,供应商应做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该证书无效),则该投标人提供年审证明的可按原资质投标;若投标人正在申报上一级别资质,在未获批准之前,仍按原级别资质投标。
20.投标有效期
20.1 投标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的日历天数,具体见专用条款中投标有效期的天数要求。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20.2 在特殊的情况下,学校采购机构在原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网站公开发布方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学校采购机构此项要求,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应当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
20.3 中标单位的投标书有效期,截止于完成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内容,并通过竣工验收及保修结束。
21.关于投标保证金
21.1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一般采购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21.2 若为重大项目,学校采购机构可自行决定另外收取投标保证金,不受21.1款限制。是否另外收取投标保证金,请见本招标文件“专用条款”《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的相关要求。
22.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22.1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技术设计)的要求。除非招标的项目明确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投标人有关替代方案的条款将初审不通过,投标无效。
22.2 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准备提交替代方案的投标人除应提交一份满足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技术设计)要求的投标文件外,还应提交需评审其替代方案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项目方案书、技术规范、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项目方案及有关的其它详细资料。
23.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
23.1 投标人需按项目采购文件要求准备所投项目的纸质投标文件正副本。
23.2 投标人在编辑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目录中属于本节点内容的必须在本节点中填写;填写到其他节点或附件的,评审委员会有权不予接受,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3.3 投标文件要求盖章、签字的地方,应按要求盖章、签字。评审委员会有权将缺、漏盖章、签字的投标文件认定为无效投标。
23.4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投标文件的递交
24.投标书的保密
24.1在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所有文件必须密封完整且加盖公章。
24.2 所有投标文件应在其密封封面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
25.投标截止时间
25.1投标人必须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递交到项目指定的地点。
25.2学校采购机构可以按本通用条款第13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学校采购机构、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5.3学校采购机构不接受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26.样品的递交
26.1 如确有必要,采购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
26.2 未中标供应商的样品将于招标结束后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保留,作为验收的依据。
26.3投标样品未能及时退回的,学校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将及时存放到样品室,并发函或电话敦促相关单位取回。经敦促仍未能按规定取回的,视同投标供应商或采购人放弃取回,学校采购机构将定期清理。
2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7.1投标方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
27.2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7.3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
27.4学校采购机构不退还投标文件,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开标
28.开标
28.1学校采购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对密封的投标文件进行拆封,开标,并在开标现场公布开标结果。
评标要求
29.评审委员会组成
29.1开标结束后召开评标会议,评审委员会由学校采购机构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为保证评委人选的专业性,以及评标中的公平公正性,评标委员会成员从深圳大学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9.2评标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9.3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过程和结果。
29.4评标过程中不允许违背评标程序或采用招标文件未载明的评标方法或评标因素进行评标。
29.5 开标后,直到签订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信息公开的内容除外)。
30.向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资料
30.1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包括图纸、服务清单、答疑文件等;
30.2其他评标必须的资料。
30.3评审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的目的;
(2)招标项目需求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财政预算限额、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因素;
(5)招标文件所列示的资格性审查表及符合性审查表;
31.独立评标
30.1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标活动应当独立进行,并应遵循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确定中标供应商、编写评标报告的工作程序。
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
32.投标文件初审
32.1投标文件初审包括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满足符合性审查的要求。
32.2投标文件初审内容请详见《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部分。投标人若有一条审查不通过则按投标无效处理。评审委员会对投标单位打√为通过审查,打×为未通过审查。
32.3 投标文件初审中关于供应商家数的计算:
32.3.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32.3.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2.3.3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32.4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2.5投标人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的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32.5.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个人分阶段参与编制;
32.5.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2.5.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2.5.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2.5.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32.5.6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32.5.7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32.5.8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32.5.9在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
32.5.10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32.6 对不属于《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所列的其他情形,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和32.5条款所列情形外,不得作为投标无效的理由。
33.澄清有关问题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本通用条款第34条,凡属于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4.错误的修正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4.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34.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4.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4.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4.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通用条款33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5.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
评审委员会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及《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仅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36.实地考察、演示或设备测试
36.1在招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对本项目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或实地考察或检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投标人应随时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
36.2若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现场演示或设备测试的,投标人应做好相应准备。
37.评标方法
37.1最低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37.2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37.3定性评审法
定性评审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定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投标文件的优点、缺陷、问题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并形成评审报告。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投标无效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
37.4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册“专用条款”的相关内容。
37.5重新评审的情形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审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学校采购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学校采购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37.6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形
评审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标:
(1)评审委员会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3)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4)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审委员会。
定标及公示
38.定标方法
38.1评审委员会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所约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学校采购机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根据评标方法比较评价结果从优到劣进行排序,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供应商。
38.2采用最低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38.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38.4出现并列的情况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并列的投标人的排序,具体操作办法及流程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38.5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按专用条款相关要求定标。
39.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审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评标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存档。
40.中标公告
40.1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标结束后,学校采购机构将在“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站”(http://bidding.szu.edu.cn/)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供应商如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在发布公示日期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学校采购机构提出。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疑,则视为认同该评标结果。
40.2质疑投诉人应保证质疑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中标通知书
41.1中标公告公布以后,在公示期内无有效质疑投诉,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可到学校采购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咨询电话:0755—26531025,地点:深圳大学粤海校区汇元楼238室)。
41.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41.3因质疑投诉或其它原因导致项目结果变更或采购终止的,学校采购机构有权吊销中标通知书或终止采购合同。
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42.公开招标失败的处理
42.1本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若由于投标截止后实际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等原因造成公开招标失败,可由学校采购机构重新组织采购。
42.2对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在出具该项目招标失败结论的同时,提出重新采购组织形式的建议,以及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的资格、技术、商务要求的修改建议。
42.3重新组织采购有以下两种组织形式:
(1)由学校采购机构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2)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将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
42.4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重新组织公开招标,学校采购机构重新按公开招标流程组织采购活动。
42.5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按照《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程序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的,按规定要求组织采购活动。
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43.合同授予标准
本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按本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确定的中标人。
44.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学校采购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在签订合同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以及宣布招标无效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45.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45.1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等)内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45.2中标人如不按本通用条款第45.1款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学校采购机构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中标人的中标,并计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45.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46.履约担保
46.1在签订项目合同的同时,中标人应按“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规定的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46.2如果中标人不能按“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规定的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通过学校采购机构取消其中标,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中标人还应当予以赔偿。
47.合同的备案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采购人或委托中标人将采购合同副本抄送学校采购机构备案。
48.履约情况的反馈
采购人应及时向学校采购机构反馈中标人的履约情况(填写《深圳大学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中标人的履约情况将作为供应商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将成为日后深圳大学采购活动中的项目评标依据。
49.腐败和欺诈行为
49.1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招标方或采购人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49.2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招标方或采购人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招标方或采购人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49.3如果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在本合同的竞争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则拒绝接受该投标。
49.4如果投标人或中标人在采购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深圳大学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质疑处理
50.质疑处理原则
50.1质疑处理遵循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50.2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和“谁质疑,谁举证”的原则,质疑应有具体的事项及事实根据。
51.质疑的提出与答复
51.1提出质疑
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学校采购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51.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51.3质疑条件
51.3.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51.3.2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为采购文件公布之日;对采购过程的质疑,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以及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竞价小组组成人员的质疑,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示之日;
51.3.3应提交书面质疑函,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2)合理的事实和依据;(3)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
51.4提交材料
质疑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如委托代理人提交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51.5 收文部门
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综合办公室,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688号深圳大学粤海校区汇元楼246室,质疑咨询电话:0755-26057039。
51.6收文办理程序
51.6.1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符合质疑条件的办理收文,出具收文回执;
51.6.2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不符合质疑条件的,视情况处理:(1)质疑主体、时限不符合的,不予收文;(2)质疑函内容、提交人身份证明不符合的,开具补正告知书,供应商可在质疑期内补正后重新提交。
51.7质疑答复时限
自收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51.8投诉
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大学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52.质疑后续处理
52.1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52.2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如果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依法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如果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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