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C00005330912018122119501)
日本财产场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5330912018122119501)
本保险合同中部分条款是对承保范围进行限制的条款。请仔细阅读全部的保险合同以明确权利、义务及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
本保险单中“您”及“您的”指声明事项中所列的被保险人,及有资格成为本保险单指定被保险人的任何其他
个人或组织。“我们”及“我们的”指保险人,即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一词指符合第二章 - “谁是被保险人”限定的任何个人或组织。除标题外,其他粗体字的词具有特定定义。请参照 第六章-定义。
考虑到您提供的投保声明和信息,并已缴付相应保费,我们同意提供如下保险保障:第一章-承保协议
1.已经存在的污染事件责任范围
a.我们将承担被保险地址由于污染事件造成损失的索赔,但仅限于:
(1)污染事件发生在承保区域内;且
(2)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是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且
(3)污染事件发生在追溯日之前;且
(4)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或扩展报告期(如果适用)内尽快通知保险人。
b.保险人将支付因被保险地址发生污染事件而产生的环境损害或应急费用,但仅限于:
(1)污染事件发生在承保区域内;且
(2)污染事件发生在追溯日之前;且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现污染事件,并于保险期限或扩展报告期(如果适用)内尽快通知保险人。
2.新污染事件责任范围
a.保险人将支付因被保险地址污染事件产生损失的索赔,但仅限于:
(1)污染事件发生在承保区域内;且
(2)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是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且
(3)污染事件发生在追溯日当天或之后;且
(4)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或扩展报告期(如果适用)内尽快通知保险人。
b.保险人将支付因被保险地址污染事件而产生的环境损害或应急费用,但仅限于:
(1)污染事件发生在承保区域内;且
(2)污染事件发生在追溯日当天或之后;且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现污染事件,并于保险期限内或扩展报告期(如果适用)内尽快通知保险人。适用于责任范围 1.-2. 的索赔费用和法律抗辩费用
a. 对于本保险适用范围内的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应急费用的索赔,保险人有权利和义务为被保险人抗辩, 但对于不适用本保险的索赔,我们没有抗辩义务。我们可自行调查任何污染事件,并处理任何可能产生的索赔。 但:
(1)我们所支付的赔款金额受第四章-责任限额及免赔额的限制;
(2)当因赔偿损失、支付清污费或应急费用而用尽本保险适用的赔偿限额时,我们抗辩的权利和义务随之即告终止。
第二章- 被保险人
1. 如果您在明细表中被特定为:
a.个人,则您和您的配偶是被保险人,但仅限于从事您单独拥有的经营业务之行为。
b.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则您是被保险人;您的成员、合伙人及其配偶也是被保险人,但仅限于从事您所经营业务之行为。
c.有限责任公司,则您是被保险人;您的成员也是被保险人,但仅限于从事您所经营业务之行为。您的经理人是被保险人,但仅限于他们作为您的经理人的职责。
d.合伙、合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组织,则您是被保险人;您的执行管理人和董事也是被保险人,但仅限于他们作为您的执行管理人或董事的职责;您的持股人也是被保险人,但仅限于他们作为持股人的责任。
e.信托机构;那么您是被保险人;您的受托人也是被保险人,但仅限于他们作为受托人的职责。 2.下列各项也是被保险人:
a.您的志愿工作人员,仅限于履行与您经营行为相关的职责,或者您的雇员,不包括您的执行管理人(如果您是合伙、合资或有限责任公司外的组织)和经理人(如果您是有限责任公司),仅限于雇用范围内的行为或履行与您的经营行为相关的职责。但是,在下列情况下,不承保雇员和志愿工作人员之:
(1)人身伤害:
(a)在雇用期间或在履行与您的经营行为有关的职责时,发生于您、您的合伙人或成员(如果您是合伙或合资),您的成员(如果您是有限责任公司)或共同雇员,或者在履行与您的经营行为有关的职责时,发生于您的其他志愿工作人员;
(b)作为上述(1)(a)之结果,发生于共同雇员或志愿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或姐妹;
(c)对此,有任何义务与必须为上述第(1)(a)或(b)项描述的损害支付赔偿的其他人分担赔偿或向其偿付;或者
(d)来自于其提供专业保健服务或未能提供专业保健服务。
(2)下列财产的财产损失:
由您、您的任何雇员、志愿工作人员、任何合伙人或成员(如果您是合伙或合资),或任何成员(如果您是有限责任公司)
(a)所有、占有或使用的财产;
(b)租用、看管、保管或控制的财产,或为任何目的实际控制的财产。 b.如果您死亡,临时保管您财产的任何人或组织,但是仅限于:
(1)由于对该财产的维护或使用引起的责任;且
(2)直至您的法定代理人被指定。
c.您的法定代理人,但仅限于您死亡及其本身职责。您的法定代理人将拥有本保险下您所有的权利和义务。 d.在保险期限开始时您已拥有的任何子公司。
3.您新近收购或设立的,且您持有全资或大部分股权的任何组织(合伙、合资和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均被视为适格的指定被保险人,如果该组织无其它类似保险。但是:
a.本款所提供之承保之有效期至您收购或成立该组织之日后的第 90 日或本保险单保险期满日,以两者最先发生的为准;且
b.本款所提供之承保范围不包含被保险人收购或组建组织前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损害、以及应急费用。 4.任何拥有至少 50%控股权的个人或组织,但其针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损害、或应急费用承担的相应
责任应与其所占股权相等。
任何人或组织就其现在或过去的合伙、合资或有限责任公司将不被视为被保险人,如果该合伙、合资或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保单明细表中被列为记名被保险人。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一章提供的保险责任不适用于: 1.石棉与铅
应用于或附着于任何建筑物或其他结构的石棉、含石棉材料或含铅涂料导致的环境损害。该除外条款不适用于整治土壤、地表水或地下水的清污费。
2.合同责任
被保险人因承担合同或协议责任而有义务支付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应急费用赔偿。但以下损失责任不在此限:
a.在没有该等合同或协议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将负有的责任;或
b.如果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或应急费用是由于履行被保险合同或协议而发生,且在该合同或协议中承担的责任是被承保的;单纯为了被保险合同所承担的责任,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方或为其所发生的合理的律师费用和必要的诉讼费用,视为因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或应急费用所致的损失,前提是:
(1)对该方或在同一被保险合同中也承担的其他方的抗辩费用负有责任,且
(2)该法律费用和诉讼费用是为了主张适用本保险的损失,针对民事诉讼或非诉讼解决程序,其他方抗辩而发生。
c.若被保险人在其与其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涉及相关赔偿责任,且该赔偿责任属于本保单承保责任范围内的责任,保险公司应承担该责任。
3.财产损失
对以下财产造成的财产损失:
a. 被保险人拥有、出租或占用的财产,包括由被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个人、组织或实体修理、重置、改善、修复或维修此类财产产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修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使其免于对个人或其他财产产生危害;或
b.被保险人租赁的财产。 4.您的产品之损害
由于您的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引起产品本身之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 5.雇主责任
a.由于以下原因或其过程中,被保险人的雇员发生的人身伤害:
(1)受雇于被保险人;或
(2)履行与被保险人业务相关的职责;或
b.该雇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因上述 a(1)项之原因而造成的人身伤害。
本除外责任适用于无论被保险人作为雇主还是任何其他身份对分担损失或补偿他人为身体伤害所支付的赔偿负有的任何责任。
本条除外不适用于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承保的合同下应承担的责任。
6.预见或故意的损害
被保险人的责任经理能预见的或故意造成的或可合理预见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损害或应急费用。
7.罚款与罚金
无论以何种形式评估的罚款、处罚、惩罚赔偿,惩戒性赔偿或三倍赔偿的索赔。
如果向被保险人就保单承保的损害提出索赔,且此类损害包括惩罚性赔偿或惩戒性赔偿,保险人将对此类索赔进行抗辩。但,对于任何由于惩罚性赔偿或惩戒性赔偿而产生的成本,利息及相关判决,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8.鉴定地下存储罐
由地下存储罐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损害、或应急费用,且责任经理在保险期限开始前已知该地下存储罐的存在,除非此类地下存储罐以批单形式在明细表中列明。
本条除外不适用于保险起期前依据环境法之规定已被合理关闭、废弃或移除的任何地下存储罐。 9.故意违规
由任何责任经理故意忽视或有意或不诚实地违背环境法或其他任何法规、条令、命令、行政投诉、违法通知、通告、或任何政府机关或管理机构的指令而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损害、或应急费用。
10.被保险人之间的索赔
被保险人向同为本保单被保险人的任何其他个人或机构提出索赔。
本条除外不适用于第三者提出的索赔或按照被保险合同规定由一位记名被保险人赔偿其他记名被保险人而引起的索赔。
11.已知污染事件
在保单起保日前,就已经发生或部分发生的引起或预知可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损害、或应急费用的污染事件,以及在保险起保日前,责任经理已经知晓但未告知的污染事件。且此类污染事件的任何持续、变化或复发将被视为责任经理在保险起保日之前已经知晓。
12.已上报的索赔、清污费或应急费用
在本保单期间内上报的由相同、相关或连续的污染事件导致的任何索赔、清污费和应急费用,且该索赔、清污费和应急费用已在上年度保单或之前的保单中已经有所上报,无论此类先前的保单是否承保此类索赔、清污费或应急费用。
13.产品
在被保险人已不再拥有、照看、保管、或控制其产品后,由被保险人产品或其任一部分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损害、或应急费用。
14.运输
源于被保险地址之外由任何运输工具的维护、使用、操作、装载或卸载所导致的污染事件。 15.战争与恐怖主义行为
由战争(无论宣战与否)或相关情况直接或部分直接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损害、或应急费用,或由任何战争行为或事件、恐怖主义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损害、或应急费用。战争包括:
a.内战;
b.两国或多国之间的武装冲突,任何武力开端的武装冲突或军事力量实施的类似战争行为,包括行动阻碍、任何政府、主权国家或其他当局调动军事人员或其他机构实施的实际或预期袭击防御行为;或
c.暴动、叛乱、革命、篡权或政府当局为抑制或防御此类行为采取的行动。
恐怖主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人是否使用武力或暴力或进行威胁,也无论是独自行动或代表任何机构、政府或与这些机构、政府相关的行为,都以达到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其他类似目的,包括企图影响任何政府或使公众或部分公众感到恐惧。
16.劳工赔偿与类似法律
被保险人关于员工薪酬、伤残抚恤金、失业补偿金、非法解雇、不公平解雇和裁员或任何类似法律下的任何义务。
17.网络责任
由使用或操作任何电脑、电脑系统、电脑软件程序、恶意代码、电脑病毒或程序、任何其他电子系统作为故意伤害手段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损害。
第四章-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1.保单明细表列明的赔偿限额及本章的下述规定为我们赔偿之最高金额,不论下列各项之数目多少: a.被保险人;
b.提出的索赔;
c.提出索赔的个人或组织;或 d.发现的污染事件。
2.保单明细表列明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为我们根据第一章承保协议支付的所有损失的最高金额。
3. 根据以上 2.所述,明细表中所列明的每一事件赔偿限额为我们在第一章承保协议 1.-2.每一保障下针对所发生的任一污染事件造成的所有损失的赔偿上限。
4. 根据以上 2.所述,明细表所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为我们对第一章承保协议 1.-2.中的每项保障范围的累计赔偿上限。
5. 超过明细表列明的免赔额的部分适用各赔偿限额。免赔额适用于第一章承保协议 1.-2.由任一污染事件导致的所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应急费用和索赔费用。
6. 我们在支付赔款或保单承保的清污费或应急费用时可能包含了部分或所有的免赔额。根据我们的书面通知,您应及时返还我们已支付的免赔额部分的钱款。
7. 责任限额适用于整个保险期限。如果保险期限延长,则该延长期限的终止日期将被视为保险到期日期,且责任限额在此期限同样有效。
8. 如果相同、相关或连续的污染事件涉及第一章承保协议中的多个保障部分,则免赔适用于明细表所列明的最高一项免赔额。
第五章-其他条件 1.转让
该保单的权益转让不会被无理拒绝,但须经我们事先批改同意,否则本保单下的任何权益转让对我们无约束力。
2.破产
被保险人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不会免除我们根据承保范围所应承保之责任。 3.解除
a. 明细表中列明的第一被保险人可提前通过发邮件或邮寄书面通知解除本保单。第一被保险人解除本保单后,我们将返还保险费,但需减去已承保期间的保险费以及我们因取消该保单而支付的任何必要行政费用。
b.我们有权因未支付保险费而解除本保单。若我们因未支付保险费而解约,则我们至少会在解约生效日前 10天将解约书面通知以挂号信或邮寄方式通知第一被保险人。
c.保险人将邮寄或递送解约通知至第一被保险人最后告知的地址。
d.合同解除通知书需列明保险合同解除生效日。保单保险期间将于解约日终止。 e.若以邮件方式发送合同解约通知书,则该邮件应被视为通知的充分证明。
4.变更
该保单包含所有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效的保险协议。明细表中的第一被保险人得到我们同意后有权变更本保单条件。本保单条件的修订或取消须经我们签发相应批单,且上述批单将作为保单构成的一部分。
5.货币
所有赔款均以美元或以下列日期汇率兑换的货币支付: a.判决日期(如果提出判决);
b.理赔日期(如果双方达成理赔书面协定);或
c.法律费用支付日期。
6.污染事件发生或索赔提出后被保险人的义务和权利
a.保险期限内或扩展报告期间一旦发现任何可能导致环境损害索赔的污染事件,被保险人须立即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收到索赔后也须立即告知我们。通知应尽可能包括:
(1)污染事件发生的方式、时间及地点;以及
(2)所有受害人和目击者的姓名及住址;以及
(3)污染事件引发任何损伤或损失的性质及地点。 b.如果对任何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您须:
(1)立即记录索赔详情及接受日期;以及
(2)在保险期限内或扩展报告期间内立即通知我们。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或扩展报告期间内须立即将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索赔。书面通知应发送或邮寄至明细表中的指定地址。
c.您及其他相关被保险人须:
(1)立即将与索赔相关的任何请求、通知、传票或法律文件复印件送交给我们;
(2)提供书面授权证明以使我们可以获得污染事件相关情况的记录及其他信息;
(3)协助我们进行索赔相关的调查、处理、或抗辩;以及
(4)应我们要求,协助保险人向对本保单承保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任何个人或组织行使其所拥有的权利。
d.未经我们同意,不承保被保险人自愿支付的费用及被保险人承担的任何义务或发生的任何费用,但应急费用不在此限。
e.当任一被保险人根据本保单有义务支付清污费时,该被保险人须:
(1)将所有拟议工作计划交给我们进行确认后才可提交给管理机构。
(2)将所有清污费招标文件及合同交给我们进行确认后才可执行或发布。
(3)在合理的时间间隔内向任何有权监督和批准清污费用进展情况的监管机构提交报告前, 应先通知我们。我们有权利但无义务直接管控此类清污费。我们承担的任何清污费适用本保单明细表规定的各项免赔额及责任
限额。
f.本保单下,若保险期限或扩展报告期间内一旦发现任何可能产生应急费用的污染事件被保险人须立即通知我们。当应急费用已经产生,被保险人应在产生应急费用的污染事件开始后七(7)日内告知我们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污染事件发生原因及地点、技术报告、实验数据、现场记录、专家报告、调查结果、采集数据、单据、监管通信记录或其他任何与应急费用相关文件。
g.若适用法律禁止我们调查、抗辩或处理任何此类索赔,被保险人应在我们监督下安排此类合理及必要的调查和抗辩,并根据我们事先授权,处理此类理赔。
7.经济与贸易制裁
如果本保单承保的赔偿范围与美国、联合国(UN)、欧盟(EU)/欧洲经济区(EEA)或其他任何适用国家经济与贸易制裁法律法规规定制裁相悖,则关于该索赔的保险责任范围无效。
8.扩展报告期
根据本条款项下 b(3)的描述,本保险合同终止后,记名被保险人有权获得自动扩展报告期以及根据第一章承保协议 1.-2.可购买选择性扩展报告期(本条款项下 b 表述的特殊情况除外)。无论是自动扩展报告期还是选择性扩展报告期均不能恢复或增加本保单项下的任何责任限额。
a.自动扩展报告期
如果被保险人没有购买任何其他保险来代替本保险合同,记名被保险人在自保险责任终止日后的 60 日内,在自动扩展报告期内向保险人书面通知的首次收到的索赔被视为在保险期限的最后一日提出,但引起索赔的污染事件应发生在保险期限终止前,且原本就在保单保障范围内。若被保险人已购买选择性扩展报告期,则自动扩展报告期不适用。
b.选择性扩展报告期
在本保险合同临近保险责任终止时,除非没有支付保费,记名被保险人有权根据以下条件购买选择性扩展报告期 :
(1)在记名被保险人按照以下第(2)项规定购买了选择性延长报告期的情况下,在选择性扩展报告期内首次收到的索赔,将视为该索赔在保险期限的最后一日提出,但引起索赔的污染事件应发生在保险期限终止前,且原本就在保单保障范围内。
(2)保险人可签发批单, 提供选择性扩展报告期,其最长期限为保险责任终止时起三十六(36)个月,但记名被保险人必须:
(a)书面申请该批单,且保险人于保险责任终止后三十(30)天内收到该申请书;且
(b)附加保费应如期缴付。在附加保费如期缴付且满足保险合同所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扩展报告期不得被取消。
(3)当被保险人或保险人解约或不续签,或者保险人取消保险地址,或保险人减少保单项下的保障时,保险保障即终止。
(4)被保险人可以用不超过保单载明的保险费之两倍的价格购买选择性扩展报告期。 9.标题
x保单插入标题及副标题描述仅为阅读方便,并非保单条款或条件的组成部分。 10.检查与审计
a.我们有权:
(1)在任何时间对任何与此保单相关的书籍、记录、服务、财产和活动进行检验 、调查及审计;
(2)通报我们发现的情况;以及
(3)建议变更。
b.我们无义务进行任何检查、调查、报告或建议,我们的上述任何行为势必涉及可保险性且需支付保险费。我们不进行任何安全检查,无需履行任何个人或组织为工作人员或公众提供健康或安全的义务。我们也不保证下列情况:
(1)为劳工或公众提供健康或安全的环境;或
(2)遵守本保单承保地区的法律、法律法规和准则。
该规定不仅适用于我们,还适用于进行保险检验、调查、报告或建议的任何评级、咨询、评估或类似组织机构。 c.若审查、审计、监测或检查中发现任何重大风险、危害未体现在投保单或其他相关资料,或投保单或其相关
资料所显示的信息有偏差,则我们有权更改、修正或删除本保单任何条款和条件,包括要求收取额外保费、以及要求取消、解除、终止本保单的权利。
11.对我方采取的法律行为 x保单项下个人或组织无权:
a.作为一方或其他形式加入我们,促使我们进入请求被保险人损害赔偿的诉讼,或 b.就保单对我们提起诉讼,除非已完全遵守了保单条件。
为获得已达成协议的赔偿或针对被保险人的最终判决,个人或组织可对我们提起诉讼,但我们仅在保单项下承保责任范围内以及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已达成协议的赔偿指由我们、被保险人及索赔人或其法定代表间签署的赔偿协议。
12.预期索赔的通知
a.如果在保险期限内,责任经理意识到可能索赔,则其必须在保险期限内第一时间向我们提供书面通知,且需包含下方 b 段要求的所有信息。在本保单保险期限结束后的 3 年内,或任何持续、不间断的续保期间内报告给保险人的任何今后可能变成针对您的索赔的可能索赔将被视为在本保单的保险期间内首次索赔和报告。该索赔将遵守收到可能索赔报告的保单项下规定的条款、条件和限额。
b.根据上述 a 项描述,保险责任起效需提供包含以下全部内容的书面通知:
(1)污染事件起因;
(2)污染事件发生的被保险场所;
(3)此类污染事件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损害或应急费用;
(4)提出索赔的被保险人或任何受益人;
(5)所有与污染事件相关的工程信息及保险公司合理需要的其他任何信息;以及
(6)被保险人首次意识到可能索赔的情况及日期。 13.其它保险
被保险人如拥有或持有其它有效保单可承保本保单项下的损失,本保单应适用任何其它此类有效保单的超额部分。如果没有此类有效保单,本保单应作为优先保险。
14.保险费及免赔额
明细表中第一被保险人: a.负责支付所有保险费
b.作为我方退回保险费的收款人;以及
c.负责承担所有免赔额。 15.相关污染事件
如果在双方签订的保险期限内首次向我方上报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损害或应急费用的索赔,那么同一连续的或相关的污染事件引起的所有索赔且符合第一章-保险协议就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损害或应急费用约定的责任范围,都被视为在此保险期限内提出,而此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损害或应急费用导致的索赔应被视为由同一污染事件引起,且应适用于本保单的每项事件限额。
16.xx
x.于接受本保单,您同意:
(1)提交给我们的投保单及其它补充材料中的声明和信息完整属实,且对承保本保单具有重要意义;
(2)所提供声明和信息基于您对保险人所做xx;且
(3)我方根据您的xx签发本保单。
b.任一被保险人不应歪曲、隐瞒、违反条款或条件、或违背本保单下的义务,也不应侵害本保单下其他任一被保险人的利益。然而,x b 项条件不适用于作为首席被保险人的母公司、子公司或附属公司的被保险人。
17.被保险人分离
除保险限额及本保单对第一指定被保险人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之外,本保险适用于: a.每一指定被保险人均为唯一指定被保险人;且
b.对每一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均是独立的。
18.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被保险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由申请方以保单上载明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当地地区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保单中没有载明争议解决方式的,视为双方同意以仲裁方式并在本款所提及的仲裁机构解决。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19.代位求偿
保险人在支付赔偿金后,可对负有责任的任何个人或机构行使追偿权,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不得有任何不利于保险人此项权利的行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行动协助保险公司行使该追偿权。
本保单项下损失产生的追偿款,应先抵扣保险人的赔款,再根据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免赔额支付给被保险人。 此类代位求偿产生的费用应根据追偿中相关方的份额比例进行分摊。
20.本保单下权利及义务的转让
未经书面同意,本保单下的权利及义务不得转让,除非独立被保险人死亡。
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其权利及义务将转移至被保险人的法定代理人,但仅限于作为被保险人法定代理人职责范围内。指定法定代理人前,有合理权利临时监护身故被保险人财产的任何人将履行身故被保险人关于该财产的权利及义务。
21.保险人的义务
a.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批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b.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批单。
c.保险人依据第五章第 16 条xx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保险人按照第五章第 12 条预期索赔的通知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e.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f.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六章-定义
1.汽车指:
a.用于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而设计的陆面机动工具、拖车或半拖车,包括任何有关的附属的机械或设备;b.按照陆面机动工具获得许可或主要停放地区的司法管辖,强制要求对其及其驾驶人进行保险的任何其他陆面机动工具。
但,汽车不包含移动设备。
2. 人身伤害指任何人遭受的身体伤害、疾病或病症、精神创伤、情感抑郁包括任何时间内因此引起的死亡。 3.索赔指对法律权利的书面主张,包括主张被保险人应对本保单承保的污染事件承担责任或应履行的仲裁、诉
讼和其他法律行为。 4.索赔费用指:
a.在得到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或聘请律师所支付的费用; b.保险人承担的所有费用;
c.由于使用任何车辆造成的事故或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如第一章承保协议所述的人身伤害所需的保释金最高不超过 6,900 元。保险人无需支付此类保释金;
d.发放债券的成本,但仅限于该债券金额在保单限额内, 保险人也不承担此债券的费用.
e.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协助调查或抗辩索赔承担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由于未工作而产生每天不超过 3,500 元的实际收益损失;
f.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对被保险人征收的所有诉讼费用。但,这些费用不包括对被保险人征收的律师x;
g.保险人支付被保险人根据被判决部分应承担的判决前利息。如果保险人在承保限额内已经申请支付,我们将在该申请后不再支付任何判决前利息;
h.在进入司法程序后,以及保险人支付或申请支付前的所有判决或提交法院的保证金之利息,并应在承保限额之内。
5. 清污费指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该书面同意不得无理由拒绝或延迟),因调查、清除、控制、移除、修复、监
测或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或其他污染物的处置而产生的合理必要的支出,包括法律费用和恢复费用,但应: a.在环境法规定范围内;或
b.此类费用由政府、其他政府机构或第三方承担;或 c.在没有上述 a 的情况下,由环境专员提供建议。清污费不包括:
a.被保险人提供材料或服务产生的成本、支出或费用,除非此类成本、支出或费用得到我方的事先书面批准。 b.财产损失。
6.运输工具仅指汽车、轨道车、火车、船只或飞机。
7. 承保区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地点(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但被保险人支付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损害或应急费用的责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法院或仲裁法庭决定。
8. 应急费用指您为减轻或应对由于污染事件对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重大威胁而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成本、支出或费用。
9.雇员包括外租员工与临时工。
10. 环境损害指对土壤、水源、水体包括地下水、大气、动植物、建筑物或其他引起清污费的建筑体造成的物理损害。环境损害不包括财产损失。
11. 环境法指任何联邦、国家、省、市或其他地方法律、法令、条令、条例、指导性文件、规定、行政命令及指令,以及所有相关修订案,包括国家无偿的清理或风险改善措施的方针。
12.执行管理人指根据您的章程、规章、附则及其他类似政府文件规定,担任任何管理职务的人员。
13.环境专员指保险人书面授权许可的可提供环境服务的个人或实体。
14. 真菌指众多真核生物群,缺少叶绿素和维管组织,包含范围从单个细胞到产生特殊子实体的分支丝状机体。
15. 被保险合同指提交至保险公司并获批准的合同或协议,以及本保单所列批单。
16.外租员工指劳务租赁公司按照该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协议租赁给被保险人用于履行与被保险人业务运营有关职责的人员。外租员工不包括临时工。
17.装载或卸载指下列情况下对财产的处理:
a.财产从为搬运而验收之地被搬运上飞机、船舶或汽车后; b.财产装载于飞机、船舶或汽车时;或
c.财产从飞机、船舶或汽车上被搬运至最后目的地。
但装载或卸载不包括使用非附于飞机、船舶、或汽车上的机器设备(手推车除外)所作的财产搬运。 18.损失指:
a.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包括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 b.环境损害;
c.应急费用;以及 d.索赔费用。
19. 微生物指真菌、霉菌、细菌或病毒,通过细胞分裂、释放孢子或其他方式繁殖,无论这些微生物是否有生命或发霉。
20.移动设备指以下任何类型的陆上车辆,包括其中所有附属机械或设备:
a. 推土机、农用机械、叉车及其他主要在公共道路之外使用的车辆;
b. 专为在您拥有或租借的场所使用的车辆;
c. 履带式车辆;
d. 主要为以下各项永久固定装置提供可移动性而保有的车辆,无论其是否为自行推进:
(1)动力起重机、铲车、装卸机、挖掘机或钻孔机;或
(2)建造或铺设道路之设备,例如平路机、刮土机或压路机;
e. 未列入以上 a、b、c 或 d 项的非自行推进运输工具,且主要为以下各项永久固定设备提供机动性而保有的运输工具:
(1)空气压缩机、泵和发电机,包括喷雾、焊接、建筑物清洗、地理勘测、照明和井下设备;或
(2)用于升降工人之车载升降台和类似设备;
f. 未列入以上 a、b、c 或 d 项的、主要目的不是客运或货运而保有的运输工具。 但是有以下各种永久性附属设备之自行推进运输工具不是移动设备,而被视为汽车:
(1)主要用于铲雪、道路保养(非建设或重铺路面)或街道清扫的车辆;
(2)安置于汽车或卡车底盘、用于升降工人的车载升降台和类似设备;及
(3)空气压缩机、泵和发电机,包括喷雾、焊接、建筑物清洗、地理勘测、照明和井下设备。
但是,移动设备不包括被强制性的要求在执照发放地或主要停放地区投保的陆上机动工具。被强制性的要求在执照发放地或主要停放地投保的陆上机动工具被视为汽车。
21.霉菌指任何种类或形态的真菌,包括其产生或释放的任何真菌霉素或副产品。
22. 自然资源损害指污染事件对由污染事件发生地或迁移地的政府部门或代表机构所有、管理、托管、从属或由其以其他方式控制的土地、鱼类、野生生物、生物群、空气、水、地下水、饮用水源及其他类似资源造成的物理性损害或破坏(包括造成价值损失)。
23. 保险期限指明细表记载的保险期间,然而,若根据第五章-第 3 条解除条款解除该保单,则该保险期限于解约日终止。
24.污染事件指排放、扩散、渗漏、移动、释放或逸出以下物质:
a.任何固体、液体、气体或、热刺激物或污染物,包括烟雾、蒸汽、烟灰、烟气、酸、碱、化学物质、有害物质、石油烃;
b.低放射性废物; c.微生物;
d.嗜肺军团菌;
e.医疗、感染及病理性废物; f.废弃物;及
进入土地或留于表面、任何地表建筑、大气、任何水源、包括地下水的水体,前提是这些物质并非以已知的浓度或数量天然存在于环境中。
25.预计索赔指被保险人合理预见可能发生保险期限内开始的污染事件导致的索赔。
26.财产损失指:
a. 有形财产发生的物理损坏或损毁,包括该财产因此发生的不能使用和价值减少的损失。
b. 有形财产未遭受物理损坏或损毁,由于其他有形财产发生的物理损坏或损毁引起的不能使用损失;或
c. 自然资源损害。
财产损失不包括清污费或环境损害。
出于本保险目的,电子数据不是有形财产。在本定义中使用,电子数据指存储的、创建的或使用的,或传播至电脑软件或从电脑软件传播来的信息、事实或程序,包括系统和应用软件、硬盘或软盘、光驱、磁带、驱动器、电池、数据处理装置或任何其他与电子控制设备共同使用的媒体。
27. 责任经理指您、您的经理、任何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负责环境事务、内控或合规的主管、任何其他您授权负责发送、接收污染事件通知或索赔的雇员。
28. 恢复费用指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当发生本保险适用的清污费时,被保险人发生的修复、置换受损坏的动产或不动产的合理且必要费用。
恢复费用不得超过此类不动产或个人财产的重置费用。
当修复或者置换导致实物或者品质超出受损前的状态,保险人不承担超出部分的费用。 29.子公司
如果某公司符合以下条件,则该公司被视为另一公司的子公司:
a. 该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另一公司
(1)控制该公司董事会组成;
(2)拥有该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该公司实行实际控制;或 c.为另一家公司子公司的子公司。
30.临时工人指向您提供的用于代替休假的固定工人或满足季节性或短期工作量需求的人。
31.地下存储罐指在保险期限开始时或其后被安装时至少百分之十(10%)的体积埋于地下的任何存储罐,包括
与其连接的附属地下管道。
32.志愿工作人员指不是您雇员的人,但按照您的指示并在您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奉献他的/她的工作和行动,您或任何其他人并不因为他们为您的工作而支付费用、薪水或其它报酬。
33.您的产品指:
a.除不动产外,由以下人员生产、出售、装卸、分销或处置的任何商品或产品:
(1)您;
(2)以您的名义交易的其他人;或者
(3)其业务或资产已经被您收购的人或组织;以及
b.与上述商品或产品有关而提供的容器(运输工具除外)、材料、部件或设备。您的产品包括:
a.任何时候对“您的产品”的适用性、质量、耐用性、性能或用途作出的保证或xx;及 b.提供或未能提供警示或说明。
34.投保人指: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