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推薦經科技部核定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
國外研究合約書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以下簡稱甲方)
立合約書人:
君(以下簡稱乙方)
茲經甲乙雙方協議,由科技部補助乙方依照其核定之短期出國研究計畫(計劃名稱)(以下簡稱本計畫),至 (以下簡稱研究機構)進行訪問研究,研究期限___個月(自中華民國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謹訂立合約書共同遵守:
一、出國研究截止日期:
乙方應於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辦妥手續出國研究,若逾期未出國視同放棄受補助之權利,由科技部逕予註銷,乙方絕無意義。
二、費用補助及報銷:
乙方出國研究期間之費用,悉數由科技部補助。其補助標準、撥款方式及報銷等程序,概依科技部規定辦理。
三、簽約要件:
(一)乙方於簽約時,應檢附擬前往國家研究機構所出具之同意函正本,供甲方持存,並成為本合約之一部分;乙方及科技部執存合約併存同意書影本。
(二)乙方於簽約時,應檢附甲方同意乙方出國研究之證明文件,作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三)乙方應覓妥經甲方認可之殷實保證人(至少1人),以為乙方之連帶保證人。
四、報告繳交
(一)乙方抵達研究國家之研究機構時,以及研究期滿返國後2週內,應依科技部之相關規定登入「學術研發服務網」之「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彙整」系統,分別填報「抵達國外通知單」及「抵達本國通知單」。
(二)乙方應於研究期滿2個月內,依科技部規定繳交詳細、完整之國外研究報告。
五、變更計畫限制:
乙方未徵得甲方及科技部以正式書面同意前,不得任意變更研究計畫(包括改變研究主題、期限、國家、補助標準地區、提前終止研究或研究中途離職等);如欲變更,應由乙方主動提出計畫變更資料表並通知甲方辦理函送科技部申請。如有未經甲方及科技部同意者,甲方除得逕行通知科技部停止撥付乙方補助費用外,並追繳已撥付之全部補助費用。
六、費用結算:
(一)乙方研究期滿一個月內應透過甲方向科技部辦理補助費用結報,經結報核定應退還科技部之國外補助費用,甲方須負責追繳乙方應繳回之補助款項,甲方追繳之費用,應立即繳回科技部。
(二)乙方因研究需要,且正值休假或寒、暑假期間,已獲甲方同意繼續自費延長研究期間,並於公費補助研究期滿前1個月內,報經科技部同意延緩辦理經費結算者,其費用結算得依下列方法辦理:
1.補助期限未達9個月者,其經費結算得在經同意自費延長研究期滿返國後2週內辦理,但與其公費補助研究期間,合計不得超過1年。
2.補助期限在「9個月至1年」者,其經費結算得在經同意自費延長研究期滿返國後2週內辦理,但以不超過3個月為限。
(三)乙方如事先徵得甲方及科技部之同意提前終止研究者,甲方應依規定按乙方實際研究日數重新核算應補助乙方之公費數,其逾領部分,甲方須負責乙方應繳回之補助款項,甲方追繳之費用,應立即繳回科技部。
七、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一)▇▇▇所提出國外研究計畫,因受科技部資助而完成之研究成果中,其相關之專利權、著作財產權、營業秘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等,均歸屬於科技部。但甲、乙均得於教育與學術研究之範圍內,合理使用之。其他有關智慧人格權(包括但不限於著作人格權、專利姓名表示權等)則歸屬於乙方。
(二)科技部得就運用相關研究成果所衍生之權益,依有關規定提撥分配予甲方及乙方。
八、服務義務:
(一)乙方於國外研究期滿後,除經甲方及科技部以正式書面同意者外,不得延長研究期限。
(二)乙方應於國外研究期滿後3個月內,就其所從事學術研究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未提出或所提報告經甲方認定與原計劃不符者,不得再申請出國研究。
九、違約罰則及扣款:
如乙方違反本合約任一規定者,應依科技部所訂之相關違約罰則,並視情節輕重,按比例繳還補助費用;其違約情節重大者,應將已撥付之補助費用全數繳還。
前項因乙方違約而應繳還科技部之補助費用,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乙方應於甲方所通知之期限內一次繳清
(二)乙方如未能一次繳清時,應加計自補助費用核發之日起,至全部繳清之日止,以週年利率5%計畫之遲延利息。
(三)如乙方未能依約繳還補助費用,乙方同意甲方自乙方之薪津中,扣繳歸還,絕無異義。
十、保證責任:
(一)乙方應覓妥甲方認可之殷實保證人(至少1人),該保證人應就乙方因違反本合約所生一切之責任,與乙方負連帶責任,並同意拋棄先訴抗辯權。
(二)保證人資格:
1.具有正當職業及固定收入,全年所得逾新台幣50萬元之自然人,並應檢附最近一年個人所得稅扣繳憑單影本或相關財力證明文件。
2.現任公務員同職等以上之人員。
3.公私立大專院校同職級以上教師或公立學術研究機構之專任同職級以上之研究人員。
合於第1、2款資格之保證人,除簽章並註明所服務機構之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及其在該機構之職級外,並應由該服務機構加蓋關防以證明其身分。
(三)保證人於保證責任期間內,如有須赴國外研究進修或休假致長期不在國內等情,應向甲方申請退保。
(四)保證人中途申請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甲方,由乙方或保證人另行覓妥新保證人,並經甲方以書面同意後,始可解除原保證人之責任。
(五)如保證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概不生退保之效力。
(六)保證人所負保證責任,於乙方依第八條規定屢行服務義務完畢後,始告解除。
十一、未盡事宜: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概依科技部、甲方之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
十二、管轄法院及準據法:
因本合約所生之一切爭議,甲、乙雙方及乙方保證人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十三、合約分執:
本合約正本壹式肆份,於雙方簽署後,由甲、乙方及乙方保證人各執壹份為憑,餘送科技部備查。
甲方: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代表人:校長 _____ 簽章:
聯絡單位:研究發展處
聯絡電話:(02) ▇▇▇▇▇▇▇▇
聯絡地址:臺北市北投區學園路一號
乙方:_______ 簽章:
身分證字號:
職稱:
所屬單位:
國內聯絡人: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乙方保證人:_______ 簽章:
身分證字號:
職稱:
所屬單位:
國內聯絡人: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中華民國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