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债务人为履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与债权人签订的一系列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其中债务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折合人民币(小写) (大写) (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当日债权人的内部折算价折算)。
合同编号:
保证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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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保证人应 (以下简称“债务人”)的要求,为确保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债权债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债权人与保证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范围
一、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务为( )。
A、债务人为履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与债权人签订的一系列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其中债务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折合人民币(小写) (大写) (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当日债权人的内部折算价折算)。
B、债务人为履行与债权人签订的以下主合同所形成的全部债务:
编号为 的《 》;
编号为 的《 》;
编号为 的《 》。二、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每份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债务本
x、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三、债权人办理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项下融资业务时,无需再与保证人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及相关文件均无需经保证人同意或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同意将该等主合同及相关文件项下的债务均纳入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范围内。
四、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项下每笔融资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主合同及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五、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融资业务,币种不限,保证人按实际债务的币种承担担保责任。因汇率变化而导致实际债务超出最高本金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 保证期间
x合同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签订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最后一笔到期的债权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二年。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合同项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三、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不受保证人以外债务人及其他第三人任何方式的担保的影响,即当债务人未能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金、履约保险等),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
第四条 保证人义务
一、保证人承诺和保证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组织,或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证人拥有合法、充分和绝对的权利签署及履行本合同,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授权程序(包括内部授权)已经完成。保证人已获得有关本合同及相关文件之订立、有效、履行和执行等所必要的所有授权、同意、批准或许可,并且该等授权、同意、批准或许可是完全合法有效的。作为代表保证人签署本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签字人,是保证人的有效授权代表,且已获得保证人合法、充分的授权。
二、保证人承诺和保证按债权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三、保证人应积极配合债权人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活动及担保能力的检查、监督。
四、保证期间内,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其他组织发生经营机构、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的重大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被撤销、解散、停业、破产、对外重大投资、注册资本发生变动、股权调整或股权转让等事件,保证人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或由对保证人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债权人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相应的保证能力,由保证人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提供债权人所能接受的新担保,并重新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同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
五、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对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债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以任何方式处置其资产,可能危及到自身偿债能力的,最迟于 10 天前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且同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后方可进行。
六、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出现下列事项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构成威胁的任何事件时,保证人应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积极按债权人的要求落实好主合同项下债务按期足额偿还的保障措施:
1、保证人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授信额度协议及其项下授信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融资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2、保证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以及隶属关系的变更或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股东、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合作者的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
的修改及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3、与保证人或保证人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4、保证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拖欠税款或工人工资;
5、保证人已承担或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
6、保证人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或出现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
7、不动产、股权或生产设备等重要财产和银行账户遭受监管、扣押、查封、冻结、没收、征用、强制性收购,或遭到毁损破坏的;
8、部分或全部丧失与主合同项下债权债务相对应的担保能力;
9、其他可能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七、保证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债权人的担保责任。x、保证人应为债权人保守相关的商业秘密。
九、保证人保证向债权人提供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并承诺在上述信息变动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根据上述信息发出的主张权利的有关凭据,一经发出七天后即视为送达,因上述信息有误或未能及时更新而造成保证人未能收到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有关凭据而产生的后果均由保证人承担。
十、保证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就保证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且无需对由此而可能给保证人带来的影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债权人无需征得债务人及保证人同意,可将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并有权采取债权人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等方式通知债务人及保证人转让事宜。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从权利一同转让,保证人应继续向新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十二、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债权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保证人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保证责任的承担
一、保证期间内,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债权人即有权要求保证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无条件向债权人支付债务人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融资本息;
2、债务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4、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借款,债务人未予清偿;
5、出现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中约定的违约事项;
6、债务人及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之规定;
7、其他足以影响或可能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情况。
二、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融资业务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融资本息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该提前到期日起 10 日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对于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应付款项,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债权人所属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划,且扣划凭据无需经保证人签认。
第六条 违约责任
x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保证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七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的签署、变更、修改、补充、有效、解释、履行和执行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A、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提交佛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C、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三、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的执行。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经保证人和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或贷款专用章(如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则须签字)后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 份,保证人和债权人各执一份,其余暂由债权人保存,以交相关部门或人士登记、备案或存档;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其他条款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解除或无效而解除或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为全部或部分无效,则保证人仍按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以及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保证人在此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进行变更、修改或补充无需取得
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但主合同的修改加重保证人责任义务的情况除外。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没有相应规定的,由各方协商解决。
四、本合同的解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习惯进行。
五、补充约定(本款约定与本合同其他条款有冲突时,依本款约定的内容为准):
六、保证人声明: 保证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保证人要求,债权人已就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保证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愿意接受合同内容并受其约束。
(以下为本合同签字盖章栏,无正文)
债权人(盖章):
有权签章人
保证人(盖章): 保证人(xx):
有权签章人: 有权签章人:
保证人(xx): 保证人(xx):
有权签章人: 有权签章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