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邦邦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签订车辆定损配件采购合同关联交易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21〕14号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35号)等规定,现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和邦邦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邦汽服”)签订《车辆定损配件采购合同》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关联交易类型以及交易标的情况
(一)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向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理赔服务,实现资源共享,满足本公司与邦邦汽服业务开展的需要,本公司与邦邦汽服 于2021年4月29日签订了《车辆定损配件采购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在本合同中为各分公司明确总公司合作政 策指引,有利于理赔减损业务在各分支机构的开展。
根据本合同,本公司向邦邦汽服购买保险事故车辆维修所需的零配件,邦邦汽服向本公司交付合同货物,负责合同货物的运输、安装、调试,并向本公司提供保修、维修、咨
询、培训等服务,本公司向邦邦汽服支付汽车零配件费用。
(二)关联交易类型
提供货物或服务类统一交易协议。
(三)交易标的情况
x公司或分支机构可在理赔系统中获取邦邦汽服“驾安配”平台上多家供货商的报价,其中包括本公司先前招标合作或推荐的零配件供货商以及邦邦汽服筛选出的供货商。本公司或分支机构通过邦邦汽服“驾安配”平台进行询价、比价后,在邦邦汽服“驾安配”平台上订购汽车零配件,本公司的分支机构可就具体合作内容与邦邦汽服另行签署具体合作协议。
二、交易对手情况
关联法人名称:邦邦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销售汽车、机电设备、电线电缆、五金交电
(不含电动自行车)、电子产品、化工产品、汽车日用品、汽车零配件、摩托车零配件、文具用品、家用电器、汽车工具、建筑材料、润滑油、轮胎、橡胶制品、玻璃制品、汽车用品、机械设备、蓄电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汽车租赁;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软件开发、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集成;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企业
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互联网数据服务(不含数据中心)、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不含数据中心);汽车维修(汽车养护和配件维修);装卸、装配、包装服务;物流供应链管理、物流方案设计;物流信息处理及咨询服务;普通货运代理;仓储代理服务;旧货销售;汽车拖车、救援、清障服务;再生资源回收(仅含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橡胶、塑料、废玻璃、塑料废旧颗粒的回收,
且仅在外埠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从事拍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从事拍卖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电信业务以及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40000.000000万人民币
与本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邦邦汽服构成本公司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及履行期限
x公司与邦邦汽服于2021年4月29日签订了《车辆定损配件采购合同》,合同期限为自2021年4月1日始,至2023年 3月31日止。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交易价格及交易结算方式
x合同总金额不超过 50 亿元: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双方的交易金额累计不超过 15 亿元整;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双方的交易金额累计不超过
25 亿元整;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双方的交易
金额累计不超过 10 亿元整。
邦邦汽服应按合同约定将订单中的零配件运送到指定地点,经本公司或分支机构收货且收到足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邦邦汽服支付相关订单中的全部价款。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
x公司或分支机构可在理赔系统中获取邦邦汽服“驾安配”平台上多家供货商的报价,其中包括本公司先前招标合作或推荐的零配件供货商以及邦邦汽服筛选出的供货商。本公司或分支机构对多家供货商零配件价格与本公司理赔系统中原有价格标准对比后,最终确定价格,确保零配件价格的公允,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x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
第 26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邦邦汽车销售服务
(北京)有限公司续签车辆定损配件采购合同的议案》,审议的方式为现场审议表决,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本合同是在本公司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
本合同的条款及建议年度上限均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除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外,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参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均投赞成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