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0年 月 日在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签订并履行:
甲方(转让方):张家口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xx:xxxxxxxxxxxxxxx00x河北国控北方硅谷高科新城12号楼
乙方(受让方):
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
1.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县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与赤城县xx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借款人”)签订了编号为38011500000250的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人民币4,000,000.00元(大写肆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5年6月16日至2016年6月15日。为担保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贷款人与相应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合同。
2019年6月25日贷款人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签署《单户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及复利)、违约金、其他费用等及与该借款合同相关的担保权利、诉讼权利等全部权利及权益一并转让给信达资产,双方就以上事项于2019年7月24日在《河北日报》中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19年11月26日信达资产与甲方签署《单户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及复利)、违约金、其他费用等及与该借款合同相关的担保权利、诉讼权利等全部权利及权益一并转让给甲方,双方就以上事项于2019年11月29日在《经济日报》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截至2020年9月17日,上述债务人尚有借款本金3,875,000.00元及相应的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其他费用未偿还,甲方拟将其受让的上述《单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含罚息及复利)、违约金、其他费用等及该债权项下的担保权利、诉讼权利等全部权利及权益转让给乙方,转让债权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第1.3条约定的“转让债权基本信息表”。
3.甲、乙双方均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行为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就上述债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转让债权
1.1甲方将其受让的对债务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及复利)、违约金、其他费用等及与该借款合同相关的担保权利、诉讼权利等全部权利及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
1.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的五日内向甲方张家口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支付完毕全部成交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金额人民币 元整)。
户名:张家口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浦发银行石家庄新华支行
账号:45060078801000000083
1.3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转让债权基本信息如下表所示:
债权基本信息表
单位:元(人民币)
借款人 名称 |
借款合同编号 |
抵押人/保证人/质押人名称 |
抵押/保证/质押合同编号(或合同签订时间) |
合同金额 |
x金余额 |
利息(含罚息及复利) |
赤城县xx矿业有限公司 |
38011500000250 |
赤城县星晨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赤城县聚仁药材种植有限公司、xxx |
38011500000250 |
4,000,000.00 |
3,875,000.00 |
2,299,760.39 |
上述利息暂计至2019年4月9日,截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数额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第二条 权益转移
以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之日作为基准日,基准日后基于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及其他款项均由乙方享有。
第三条 债权转让通知及文件保管
3.1本次债权转让通知及该笔债权历史其他各次债权转让通知由乙方自行处理,相关费用及因通知未能到达债务人带来的相关风险由买方自行负担。
3.2甲方根据《标的债权文件移交清单》与乙方办理债权文件移交。
3.3乙方应及时受领债权文件并在随附的债权文件移交清单上签字,无原件的接受复印件。因乙方不及时受领债权文件,则应承担迟延受领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四条 保证与承诺
4.1甲方应确保所转让的债权真实、合法和有效,并承诺有权处分该债权。
4.2乙方承诺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内部有权机构的批准。
第五条 转让债权的风险和瑕疵披露、概括承受
5.1甲方已经就转让债权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
5.2乙方已经对转让债权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转让债权的所有瑕疵、风险。
5.3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5.4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债权后,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协议第1.3条约定的“转让债权基本信息表”所表述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5.5乙方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及其相关文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乙方已经知悉,其根据本协议受让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5.5.1与受让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5.5.2受让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5.5.3受让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5.5.4受让债权文件对于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5.5.5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5.5.6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5.5.7涉诉的受让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5.5.8受让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5.9 受让债权在各转让环节均可能存在债权转让通知不能有效送达的情形。
5.6乙方作为买受人将按照受让债权的基准日现状受让标的债权,接受受让债权的瑕疵和风险,不因受让债权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以此作为乙方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对方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所遭受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
6.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协议1.2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的,乙方违约。如甲方同意乙方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的,每延迟一日付款,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五作为滞纳金。如果甲方拒绝乙方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已经向甲方指定账户所交全部款项(含竞买保证金)均不予退还。
6.3如上述款项不足以弥补甲方因乙方违约遭受的实际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补偿该等实际损失。
6.4如因乙方违约造成拍卖标的再次拍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乙方应当补足差额。
第七条 通知与送达
按本协议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对方的正式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快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本协议之首页所列地址,即视为送达。
第八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7.1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7.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保密条款
8.1任何一方不得向非本协议方披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信息。
8.2本协议双方因下列原因披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的,不受本协议保密条款的限制:
(1)向本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以及聘请的会计师、律师或咨询公司披露;
(2)因遵循可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披露;
(3)依据其他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向司法机关等权力机关进行的披露。
8.3本协议任何一方应采取所有必要、适当和可以采取的措施,以确保保密信息的保密性。
8.4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持续有效。
第十条 附则
9.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9.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9.3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留存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系《债权转让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张家口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盖章)
乙方:
(签字xx)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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