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6,403,712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8.62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3 99,999,997.44元。扣除相关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1,197,605.76 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88,802,391.68元。中审亚 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审亚太验字(2022)第000042号《验资报告》。
证券代码:000798 证券简称:中水渔业 公告编号:2022-048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668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860万股新股。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6,403,712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8.62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399,999,997.44元。扣除相关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1,197,605.76 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88,802,391.68元。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审亚太验字(2022)第00004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
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以下简称 “建行西单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科院支行(以下简称“交行北京农科院支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商行总行营业部”)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2022年6月28日,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建行西单支行、交行北京农科院支行、农商行总行营业部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银行户名 | 开户行名称 | 账号 |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 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华远街支行 | 11050137520000000842 |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 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华远街支行 | 11050137520000000843 |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 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农科院支行 | 110060435013003614587 |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 有限公司 |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 2000000204228 |
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远街支行”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下属网点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甲方)、建行西单支行(乙方)、中信证券(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11050137520000000843,截止2022年06月17日,专户余额为 16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金枪鱼研发加工中心项目专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16000万元。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xx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约定的联系方式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公司(甲方)、交行北京农科院支行(乙方)、中信证券(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110060435013003614587,截止2022年06月17日,专户余额为 10999.98174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10999.981744万元。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
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进行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按本协议约定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xxxxx证号:
3208**********0011、xxx身份证号:3408**********4718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需获得开户单位的授权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对专户内资金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专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约定的联系方式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5条对现保荐代表人的授权将自动适用于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丙方就更换保荐代表人及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向乙方发送的通知自到达乙方后生效。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三)公司(甲方)、农商行总行营业部(乙方)、中信证券(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2000000204228,截止2022年06月17日,专户余额为122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更新改造金枪鱼钓船项目专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12200万元。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及甲方书面授权文件;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单位介绍x及甲方书面授权文件。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按照表面一致性原则形式上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表面相符,甲方应保证所提供材料及其上印章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合法合规性,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约定的联系方式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
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建行西单支行、中信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交行北京农科院支行、中信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农商行总行营业部、中信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