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BJ-2014-00008669-SC-00000102
CMBJ-2014-00008669-SC-00000102
承
编号:
诺套餐购全球通“吉祥号码”服务协议甲 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维护甲乙双方权益,本着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承诺套餐购全球通“吉祥号码”业务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信守:
本协议是双方针对承诺套餐购全球通“吉祥号码”业务办理的依据。双方确认乙方以 (填写手机号码,以下简称上述号码),并以下列方式办理本项业务:
业务协议期: 个月。
月承诺金额: 元/月,月承诺的套餐档位不低于: 元/月。
协议期承诺消费总金额: 元。
预存金额: 元。
月返还金额: 元/月。
注1:预存金额分月返还,用以充抵乙方的月承诺消费金额,如预存剩余金额大于等于月承诺消费金额,则月返还金额=月承诺消费金额。如预存剩余金额小于月承诺消费金额,则月返还金额=预存剩余金额。
注2:本协议中“月”均指日历月。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须全额向甲方一次性交纳预存款。
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权利和义务如下:
3.1 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使用甲方移动通信网络服务,不办理转户、合户、分户、携号转品牌、提前取消业务,按协议约定执行相关内容至协议结束。甲乙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次月起,乙方保证上述号码在协议有效期内每月消费总额不低于已办理业务方案的月最低消费金额,且甲乙双方同意:
3.1.1 自本协议生效次月起,如乙方每月实际发生的消费总额小于上述约定的月最低消费金额,甲方有权按照上述约定的月承诺消费金额向乙方收取费用;如乙方每月实际消费总额大于约定的月承诺消费金额,则甲方按实际通信费数额向乙方收取费用,超出部分须乙方按月自行交纳。通信账户支付(客户消费手机话费购买第三方商品或服务),代收费及违约金均不计入月承诺消费金额。月返还的金额不得用于通信账户支付(客户消费手机话费购买第三方商品或服务)及代收费。
3.1.2 自本协议生效次月起,甲方每月从乙方交纳的预存中按照预存金额除以协议期包含的自然月数量的平均值进行扣除,用以充抵已方的通信费,直至本协议期满。充抵预存后剩余的通信费由乙方按月自行交纳。如乙方未按时、足额交纳上述费用,甲方有权停机、欠费停机满60天后销号,欠费销号时乙方须支付吉祥号码业务违约金(违约金=未履行协议期承诺消费总金额的30%),且甲方不再向乙方提供包括上述号码重入网等在内的找回类服务。
3.1.3 自本协议生效日起,协议承诺套餐立即生效;协议期内,乙方不能取消本吉祥号码对应档位的承诺套餐,不能变更为低于本吉祥号码对应的套餐档位。
3.1.4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上述号码停机,业务继续按照3.1.1和3.1.2规定执行。如乙方缴纳的预存余额全部充抵了乙方实际通信费后,该号码仍因欠费被停机,停机满60天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对上述号码进行销号。
3.1.5 协议生效当月,乙方话费按实际发生计收,乙方需自行交纳话费。
3.2 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如乙方办理或参加在本协议外的、且有承诺消费条款的甲方业务或促销活动,则乙方在本协议中月最低消费金额不计入本协议外的承诺消费金额。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办理或参加本协议外的、具有承诺套餐类的甲方业务或促销活动。
4. 对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暴乱等)及政府行为而使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亦不退还乙方预存余额。
5. 因第三方责任给乙方带来的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6. 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甲方现行的《移动电话入网协议》中的有关内容执行。
7.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协议生效次月起第___个日历月月末日(含生效次月)届满。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双方因本协议引发的争议,应尽量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乙方确认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内容,签字或盖章后表明将完全履行本协议。
甲方(业务受理专用章)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CMBJ-2014-00008669-SC-000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