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反馈意见》问题二:申请材料显示,金融自助设备专业技术服务受上游行业中 ATM 厂商的影响较大,尤其是 ATM 厂商的授权认证。虽然博泰服务与多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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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股字(2016)第418-1号
致: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软件”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杭州博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泰服务”)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就本次交易事宜出具京天股字(2016)第418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
本所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162489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反馈意见》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回复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交易事宜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作为《法律意见》的补充,本所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及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中的表述,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发表的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
《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创业软件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创业软件本次交易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条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
基于上述,本所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反馈意见》问题一: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拟向xx、xxx配套融资认购方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8,190 万元,其中xx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请你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补充披露xx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xx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交易前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承诺
创业软件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上市交易,xx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阜康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康投资”)在本次交易前已经做出如下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xx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创业软件回购上述股份。即xx及其一致行动人阜康投资在本次交易前持有 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为 2015 年 5 月 14 日起至 2018 年 5 月 13 日。
(二)xx及其一致行动人阜康投资关于本次交易前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补充承诺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2 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本次交易预计将在 2017 年 5 月 13 日前完成,xx及其一致行动人阜康投资对
于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已承诺锁定至 2018 年 5 月 13 日,预计不会出现
本次交易实施后 12 个月内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同时,xx及其一致行动人阜康投资就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锁定事宜出具补充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xx、阜康投资在本次交易前所持有的创业软件股份的锁定期如下:(1)自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即 2015 年 5 月14 日起至 2018
年 5 月 13 日,或(2)自xx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以二者之间的孰晚日期为准。
二、本次交易前所持有的创业软件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孳息的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三、若上述锁定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监管机构最新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xx及其一致行动人阜康投资关于持有创业软件股票锁定期的安排,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二、《反馈意见》问题二:申请材料显示,金融自助设备专业技术服务受上游行业中 ATM 厂商的影响较大,尤其是 ATM 厂商的授权认证。虽然博泰服务与多
家 ATM 厂商长期以来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但仍存在授权到期后无法及时续期的风险。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博泰服务截至目前的 ATM 厂商认证续期情况、续期条件和相关条款,是否存在到期无法获得续期的障碍。2)结合以往年度的授权续期情况、行业惯例等,补充披露博泰服务未来年度 ATM 厂商续期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及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博泰服务截至目前的ATM 厂商认证续期的情况、续期条件和相关条款,是否存在到期无法获得续期的障碍
ATM 厂商授权认证系 ATM 厂商基于与 ATM 专业技术服务商、银行等客户的商业合作,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做出的商业决定。ATM 厂商提供授权是博泰服务与各 ATM 厂商的合作内容之一,由于银行的 ATM 专业技术服务采购通常以年度为周期,因此 ATM 厂商授权通常也以年度作为评定周期。
序 号 | 授权方 | 授权范围 | 授权期限 |
1 | 冲电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 工商银行贵州、广西、福建、大连、重庆、云南、西藏、天津、四川、陕西、山东、青岛、厦门、湖南、吉林、辽宁、宁波、黑龙江、海南、湖北、 河北、浙江、河南分行维保服务 | 2016.1.1-2016.12.31 |
交通银行维护服务资格 | 2015.1.1-2016.12.31 | ||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维护服务 资格 | 2016.1.1-2017.12.31 | ||
2 | 迪堡金融设备有限公司 | 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存取款一体机)、交通银行、浙江省农信、江苏省农信徐州地区(不含市郊联社)、福建省农信、广东顺德农商行、上海银行、杭州银行、浙江稠州银行、泰隆商业银行、民泰商业银行、江苏邗江民泰村 镇银行、乐清联合村镇银行、嘉善联 | 2014.5.1-2017.6.30 |
根据博泰服务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博泰服务合作的各主要 ATM 厂商授权都在有效期内,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授权方 | 授权范围 | 授权期限 |
合村镇银行、温岭联合村镇银行等 | |||
3 | 德利多富信息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服务代理商 | 2016.1.1-2016.12.31 |
建设银行江苏省服务代理商 | 2016.1.1-2016.12.31 | ||
建设银行苏州分行服务代理商 | 2016.1.1-2016.12.31 | ||
4 | 东方通信股份有 限公司 | 工商银行认证服务商 | 2016.7.1-2017.6.30 |
5 |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服务商 | 2016.4.1-2017.6.30 |
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服务商 | 2016.4.1-2016.12.31 | ||
6 |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工商银行浙江分行服务商 | 2016.1.1-2016.12.31 |
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服务商 | 2016.1.1-2016.12.31 | ||
7 | 安讯(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 NCR 的 ATM 原厂授权服务商 | 2016.1.1-2016.12.31 |
该等授权的续期由 ATM 厂商根据与 ATM 专业技术服务商的具体合作情况自主确定,并非法律、法规或行业内的强制性要求,续期条件也无具体合同条款的规定。根据相关 ATM 厂商出具的书面说明,其在首次给予 ATM 专业技术服务商授权后,将根据被授权方的规模实力、合作历史、合作紧密度和服务考评等情况,以及银行客户的需求,决定是否对 ATM 专业技术服务商相应的授权认证给予续期,并对授权所针对的客户范围、时限和区域做出不同的限定。
博泰服务已连续多年获得 OKI、迪堡等主要 ATM 厂商授权,博泰服务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是国内少数能提供 ATM 多品牌、软硬件一体化技术支持的专业技术服务商之一,目前博泰服务亦积极与各 ATM 厂商商讨续期事宜。同时,相关 ATM 厂商确认,自博泰服务与其合作以来,保持了较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标准,其与博泰服务继续合作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未来对博泰服务授权认证给予续期的可能性较高。
综上,博泰服务已经具备相关 ATM 厂商授权认证,且均处于有效期内。同时,相关 ATM 厂商确认其与博泰服务继续合作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未来对博泰服务
授权认证给予续期的可能性较高。上述 ATM 厂商授权认证到期无法获得续期的风险较小。
(二)结合以往年度的授权续期情况、行业惯例等,补充披露博泰服务未来年度 ATM 厂商续期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及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博泰服务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博泰服务近五年以来取得的主要
ATM 厂商授权认证情况如下:
序号 | 授权方 | 授权范围注 | 授权期限 |
1 | 冲电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 存取款一体机代理商、存取款一体机硬件 维修服务商 | 2010 年1 月1 日取得授 权,未载明授权期限 |
工商银行贵州、广西、福建、大连、重庆、云南、西藏、天津、四川、陕西、山东、青岛、厦门、湖南、吉林、辽宁、宁波、黑龙江、海南、湖北、河北、浙江、河南 分行维保服务 | 2016.1.1-2016.12.31 | ||
交通银行维护服务资格 | 2012.11.1-2014.12.31 | ||
交通银行维护服务资格 | 2015.1.1-2016.12.31 | ||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维护服务资 格 | 2016.1.1-2017.12.31 | ||
2 | 迪堡金融设备有限公司 | 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存取款一体机)、交通银行、浙江省农信、江苏省农信徐州地区(不含市郊联社)、福建省农信、广东顺德农商行、上海银行、杭州银行、浙江稠州银行、泰隆商业银行、民泰商业银行、泉州银行、江苏邗江民泰村镇银行、乐清联合村镇银行、嘉善联合村镇银行、 温岭联合村镇银行等 | 2012.5.1-2014.4.30 |
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存取款一体机)、交通银行、浙江省农信、江苏省农信徐州地区(不含市郊联社)、福建省农信、广东顺德农商行、上海银行、杭州银行、浙江稠州银行、泰隆商业银行、民泰商业银行、江苏邗江民泰村镇银行、乐清联合村镇银行、嘉善联合村镇银行、温岭联合村 镇银行等 | 2014.5.1-2017.6.30 | ||
3 | 德利多富信息系 统(上海)有限公 | 佛山顺德农商行 2011 年自助取款机采购 项目服务商 | 2011 年 7 月取得授权, 未载明授权期限 |
序号 | 授权方 | 授权范围注 | 授权期限 |
司 | 广东顺德农商行服务代理商 | 2014.1.1-2014.12.31 | |
广东顺德农商行服务代理商 | 2015.1.1-2015.12.31 | ||
广东顺德农商行服务代理商 | 2016.1.1-2016.12.31 | ||
建设银行江苏省服务代理商 | 2015.1.1-2015.12.31 | ||
建设银行江苏省服务代理商 | 2016.1.1-2016.12.31 | ||
建设银行苏州分行服务代理商 | 2016.1.1-2016.12.31 | ||
4 |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工商银行陕西分行认证服务商 | 2013.4.1-2014.3.31 |
工商银行认证服务商 | 2014.4.1-2015.6.30 | ||
工商银行认证服务商 | 2015.7.1-2016.6.30 | ||
工商银行认证服务商 | 2016.7.1-2017.6.30 | ||
5 |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服务商 | 2016.4.1-2017.6.30 |
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服务商 | 2016.4.1-2016.12.31 | ||
6 | 广州御银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 工商银行浙江分行服务商 | 2016.1.1-2016.12.31 |
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服务商 | 2016.1.1-2016.12.31 | ||
7 | 安讯(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 宁波建行 NCR 自助设备特约服务商 | 2009 年3 月5 日取得授 权,未载明授权期限 |
NCR 的 ATM 原厂授权服务商 | 2016.1.1-2016.12.31 |
注:由于一部分授权系由 ATM 厂商和博泰服务的授权协议或框架协议约定,一部分授权系根据银行具体项目的投标要求单独从 ATM 厂商取得,因此部分授权的范围及期限存在重叠情况,该表对于部分重叠的授权不再重复披露。
上表显示,博泰服务以往年度获得 ATM 厂商授权保持稳定,OKI、迪堡等与 博泰服务合作的主要 ATM 厂商近五年以来针对主要银行客户持续授权给博泰服务,且随着博泰服务业务的发展,其所获得的 ATM 厂商授权认证的数量及品类亦逐年 增加。
同时,根据行业惯例,ATM 专业技术服务商的授权认证通常与相应的商业合作相关联,系 ATM 专业技术服务商基于与 ATM 厂商、银行等客户的商业合作,根据具体项目招标的情况和银行等客户的需求从 ATM 厂商取得,并非法律、法规或行业内的强制性要求。银行在选择 ATM 专业技术服务商时,会根据其与 ATM厂商合作的紧密程度(如是否有授权、是否在授权中注明服务商使用的备件、技术、培训等均由原厂提供等情况),在服务商评估体系中给予相应的评分。一般来说,在 ATM 专业技术服务商与 ATM 厂商出现商业合作的需求时,ATM 厂商会根据服务商的规模实力、合作历史、合作紧密度和服务考评等情况给予服务商相应的授权。
根据博泰服务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地位,结合以往年度取得授权的情况,博泰服务的 ATM 授权续期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综合上述,鉴于博泰服务已连续多年获得 OKI、迪堡等厂商授权,是国内少数能提供 ATM 多品牌、软硬件一体化技术支持的专业技术服务商之一,同时,基于博泰服务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地位,以及相关 ATM 厂商出具的书面说明,本所律师认为,未来博泰服务继续取得 ATM 厂商授权认证的续期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续期相关事项不会对博泰服务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反馈意见》问题三:申请材料显示,自 2007 年以来,博泰服务与 OKI一直保持着战略合作关系。博泰服务与 OKI 之间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博泰服务为 OKI 优选授权维保服务商。OKI 将质保期内、经其授权客户的维保服务委托博泰服务提供,因此,OKI 成为博泰服务的客户;博泰服务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接的 OKI 品牌的 ATM 维护服务,由 OKI 提供备件xx及技术支持,因此,OKI亦成为博泰服务的供应商。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博泰服务与 OKI 之间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具体期限、授权条款、续签和解除条件等。2)该等战略合作协议和优选授权维保的稳定性及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博泰服务与 OKI 之间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具体期限、授权条款、续签和解除条件等
根据博泰服务与 OKI 于 2016 年 1 月 1 日签署的框架性《服务委托基本合同》,双方就业务合作约定了如下具体期限、授权条款、续签和解除条件:
1、主要授权条款
OKI 同意将从客户即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销售公司受托进行的金融自助装置的安装、检查、服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博泰服务,委托业务系指现场服务业务中 OKI 按照本合同及单项合同向乙方委托的①于终端用户指定场所的安装本产品
的业务;②对于终端用户指定场所安装的本产品进行的定期服务、预防服务、故障排除等或其他有关服务向终端用户提供的最初处理业务。本合同就双方有关委托业务的继续性交易规定了基本事项,关于委托业务的业务范围、作为对象的本产品、服务水准及其他必要事项,应在单项合同中进行规定。博泰服务应按照本合同及相关单项合同的规定执行受托业务。
2、具体期限及续签条件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签订之日起 1 年,但期满的 6 个月前,任何一方均未书面提
出终止的,应以相同条件再延长 1 年,以后亦同,但以最长 3 年为限度。
3、解除条件
双方在有下列事由之一时,可通过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及单项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① 违反本合同或单项合同条款,规定相应期间劝其纠正违反实施仍不予纠正时;② 就服务业务受到政府主管部门停业或注销营业登记的处分时;③ 受到终端用户或本产品销售对象停止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处分时;④ 因被申请临时扣押、临时保全、强制执行、实现担保物权的拍卖等,无法履行本合同及单项合同时;或进入解散、清算及其他类似程序时(亦包括确实将要进入程序时);⑤ 发生停止支付、无力支付等事由时;⑥ 因合并、收购、公司分立、股份交换、股份转移、公开要约收购、最大股东的变更等,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大幅变动引起实质性控制权发生变动时,并且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时;⑦ 自己开出的票据被拒付时。
除上述《服务委托基本合同》外,针对 OKI 有产品销售的主要银行,OKI 与博泰服务签订了具体协议并约定:仅推荐博泰服务为维修服务商或把博泰服务列为第一服务商;如银行指定 OKI 直接提供服务的,则 OKI 将保修期内外的维保服务全权委托给博泰服务。
根据 OKI 的确认,OKI 不会因本次并购重组导致博泰服务的控制权变化而停止给予博泰服务授权认证或终止与博泰服务的上述协议。
(二)该等战略合作协议和优选授权维保的稳定性及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的
影响
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博泰服务在行业内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在客户群体中形成了品牌效应,成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及众多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稳定的 ATM 维保服务商,具有较明显的竞争优势及较领先的市场地位,是国内少数能提供 ATM 多品牌、软硬件一体化技术支持的专业技术服务商之一。
在金融自助设备专业技术服务市场保持稳定增长的形势下,博泰服务与 OKI之间稳定的合作关系,不仅能使博泰服务取得 OKI 质保期内、经其授权客户的维保服务业务,而且能使博泰服务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接的 OKI 品牌 ATM 维保服务时,稳定地获得 OKI 提供备件xx及技术支持等服务,为公司的稳定持续经营及盈利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基于博泰服务专业的自助设备专业技术服务、遍布全国的服务网络和及时响应能力、严格的业务质控体系以及良好的品牌和市场声誉,博泰服务可以为 ATM 厂商提供及时、完善的全业务外包服务。基于博泰服务在行业内的技术水准、服务网络,以及业务的互补性及各自优势,OKI 选择博泰服务作为其在银行系统的优选授权维保服务商,与博泰服务建立了紧密和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OKI 已确认,博泰服务与 OKI 合作以来,保持了较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标准,双方继续合作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博泰服务授权认证给予续期的可能性较高。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基于博泰服务与 OKI 持续多年的战略合作关系,博泰服务目前在金融自助设备专业技术服务市场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地位,以及在可预期的未来金融自助设备专业技术服务市场的稳定增长,结合 OKI 已确认双方继续合作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博泰服务授权认证给予续期的可能性较高,博泰服务与 OKI 之间的战略合作及博泰服务的优选授权维保具有稳定性,该事项不会对博泰服务的生产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四、《反馈意见》问题四:申请材料显示,博泰服务历史上存在代持情形。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博泰服务历史上代持形成和解除的原因,代持情况是否真实存在,被代持人是否真实出资,是否存在因被代持人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2)代持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时以何种方式取得被代持人的同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3)代持情况是否已全部披露,代持发生时与解除时对应的出资权益是否一致,解除代持关系是否彻底,被代持人退出时有无签署解除代持的文件。4)是否存在经济纠纷或法律风险,以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博泰服务历史上代持形成和解除的原因,代持情况是否真实存在,被代持人是否真实出资,是否存在因被代持人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
1、博泰服务历史上代持形成和解除的原因
经核查,博泰服务历史沿革中出现过两次股权代持的情况,其形成和解除的原因如下:
(1)博泰服务成立之初,xxxxx代博泰工会持股
博泰服务成立之初至 2001 年 5 月,xxxx博泰工会持有博泰服务 20%的股权。根据博泰服务、博泰工会提供的资料、xxx的访谈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博泰服务成立之初,因筹备设立博泰服务时博泰工会尚在筹建之中,为保证博泰服务顺利成立,故由xxxxx名义股东投资xxx服务,出资 20 万元,占注册资本 20%,2000 年 5 月 31 日,博泰服务完成设立的工商登记。
2001 年 3 月 20 日,博泰工会成立,并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2001 年 5 月,经博泰服务股东会决议同意,xxxx其代博泰工会持有的博泰服务的出资额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还原给博泰工会。至此,xxxx博泰工会持股的问题得以解决。
(2)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1 月,博泰工会代xxx等 9 名自然人持股
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1 月,博泰工会代周建新、牟清、吴宏伟、刘洪健、
张健、管建勇、周丽、俞江、张能等 9 人合计代为持有博泰服务 58%的股权。根据博泰服务的工商资料、博泰工会的资料和对博泰工会负责人以及周建新等上述 9人的访谈确认,上述代持产生的原因是涉及股权变动人次数量较多,为避免繁琐的工商变更手续,故博泰工会代周建新等上述 9 人代为持有上述股权。
基于规范公司治理及解决代持情形的考虑,2007 年 11 月 11 日,经博泰服务
2007 年度第三次内部持股员工股东会议决议,博泰工会将代周建新等上述 9 名自
然人持有的博泰服务580 万元出资额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还原给上述9 名实际出资人,
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此,前述博泰工会代周建新等上述 9 名自然人持股的问题得以解决。
2、代持情况是否真实存在,被代持人是否真实出资
根据博泰服务的工商资料、博泰工会的档案资料、博泰工会及建达工会出具的
《说明》、周建新、牟清、吴宏伟、刘洪健、张健、管建勇、周丽、俞江、张能等 9 名自然人的访谈记录、相关出资财务凭证、上述 9 名被代持人的《杭州博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证》和《杭州博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关于代持及解除情况的确认函》,上述代持行为真实发生且系代持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被代持人系真实出资。
3、是否存在因被代持人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
经核查,博泰服务成立之初至 2001 年 3 月刘洪健个人代博泰工会持股期间,
被代持人博泰工会尚在筹备之中,尚不具备直接持股法人身份。2000 年 11 月 15日,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联合会出具《关于杭州博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侯新源同志任职的批复》(杭高新工联[2000]50 号),同意博泰工会由侯新源、冯炬、张煦组成工会委员会,侯新源任主席。2001 年 3 月 20 日,博泰工会成立,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经博泰工会和刘洪健的书面确认,双方对代持事项无异议,也不存在任何现时或潜在的纠纷,至此博泰工会持股身份问题得以解决。
经查询相关文件、访谈周建新等 9 名被代持人、核对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并获取相关问卷调查表及确认函文件,在博泰工会代持股权期间,周建新等 9 名被代持人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执行)》等法律法规所述不能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人员,不存在因自身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博泰服务成立之初,博泰工会尚在筹备过程中的情况外,不存在因被代持人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
(二)代持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时以何种方式取得被代持人的同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经核查博泰服务、博泰工会相关资料、对刘洪健、周建新等 9 名被代持人员的访谈记录、《杭州博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关于代持及解除情况的确认函》等相关文件,上述代持关系发生期间不存在代持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第三方的情形。
(三)代持情况是否已全部披露,代持发生时与解除时对应的出资权益是否一致,解除代持关系是否彻底,被代持人退出时有无签署解除代持的文件
1、代持情况是否已全部披露,代持发生时与解除时对应的出资权益是否一致
经核查博泰服务、博泰工会相关资料、上述各代持人和被代持人的确认文件、及博泰服务全体股东出具的《对杭州博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历史沿革、股权代持等事宜的确认函》等文件,博泰服务历史上代持情况已进行全部披露,上述代持发生时与解除时对应的出资权益一致。
2、解除代持关系是否彻底,被代持人退出时有无签署解除代持的文件
(1)刘洪健个人代博泰工会持股关系的解除
2001 年 3 月 20 日,博泰工会成立,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2001 年 5 月 31 日,博泰服务股东会决议同意刘洪健将其持有的博泰服务股权转让给博泰工会。同日,刘洪健与博泰工会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了《股东转让出资协议》,约定了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2001 年 9 月 19 日,博泰服务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该次股权代持关系解除完毕。
(2)博泰工会代周建新等 9 名自然人持股关系的解除
2007 年 11 月 11 日,经博泰服务 2007 年度第三次内部持股员工股东会议决议,
同意由博泰工会将周建新等上述9 名自然人实际持有的博泰服务580 万元出资额转
让给上述 9 名实际出资人。
同日,博泰服务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了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同日,博泰工会与周建新等 9 名被代持人员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了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2007 年 11 月 13 日,博泰服务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该次股权代持关系解除完毕。
经核查博泰服务、博泰工会相关资料、上述代持和被代持人员的说明和确认等文件,上述被代持人退出时,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除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出具工商变更所需要的文件外,并未签署解除代持关系协议。事后,上述代持人、被代持人均已书面确认对上述解除代持的行为不存在异议,亦不存在任何纠纷。
本所律师认为,被代持人退出时虽未签署解除代持关系协议,但代持人和被代持人均已对解除代持关系的行为予以确认,上述未签署解除代持关系协议的行为不存在法律纠纷,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影响。
(四)是否存在经济纠纷或法律风险,以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经核查博泰服务、博泰工会资料、周建新等 9 名自然人出具的声明和承诺、《杭州博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关于代持及解除情况的确认函》及博泰服务全体股东出具的《对杭州博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历史沿革、股权代持等事宜的确认函》等文件,博泰服务历史上代持和被代持人员不存在与博泰服务、博泰工会及博泰服务历史上的股东及现有股东就博泰服务公司股权的持有、转让、由博泰工会代为持有和管理的经济纠纷,也不存在潜在的纠纷。因此,博泰服务历史上股权代持行为不影响本次创业软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合法性,不会对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综上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博泰服务历史上的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被代持人系真实出资;除博泰服务成立之初,博泰工会尚在筹备过程中的情况外,不存在因被代持人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相关代持关系发生期间不存在代持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第三方的情形;博泰服务历史上代持情况已进行全部披露,且截至目前股权代持关系已彻底解除、还原并清理完毕;上述代持发生时与解除时对应的出资权益一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相关资料及股权代持各方的确认,博泰服务历史上代持和被代持人员不存在与博泰服务、博泰工会及博泰服务历史上的股东及现有股东就博泰服务公司股权的持有、转让、由博泰工会代为持有和管理的经济纠纷,也不存在潜在的纠纷。因此,博泰服务历史上股权代持行为不影响本次创业软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合法性,不会对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反馈意见》问题五:申请材料显示,2007 年 11 月博泰工会将其拥有的博泰服务全部 90%股权转让给周建新等 36 位自然人并退出博泰服务的行为(包括 27 名博泰工会个人股持股人员和 9 名代持股人员)。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
9 名代持股人员的具体代持及解除情况。2)上述股权转让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3)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及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上述 9 名代持股人员的具体代持及解除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博泰工会历史上存在代 9 名自然人持有博泰服务股权的情况,
并于 2007 年 11 月将前述代持全部解除并还原,具体过程如下:
(1)2005 年 6 月博泰工会代周建新等 5 人持有博泰服务 32%的股权
2005 年 5 月 23 日,博泰服务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建达科技将其持有的博泰服务 45%的股权(31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博泰工会。
同日,建达科技与博泰工会签订《股东转让出资协议》,约定建达科技将其持有的博泰服务 45%的股权(315 万元出资额)以 428.4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博泰工会。
2005 年 6 月,经博泰服务 2005 年度第二次内部持股员工大会决议,同意博泰工会将受让自建达科技的博泰服务股权中 32%的股权以受让价转让给建达工会。
2005 年 6 月 15 日,博泰工会与建达工会签订《股东转让出资协议》,约定博泰工会将其持有的博泰服务 32%的股权(224 万元出资额)以 304.64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建达工会。同日,博泰工会与建达工会签订《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约定 1、上述博泰服务 32%股权由博泰工会代表建达工会持有和管理;2、建达工会根据《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将该股权的全部或部分分配给建达科技相关内部员工;3、由建达工会确认的持股员工直接将股份转让款支付给博泰工会;4、博泰工会根据建达工会的要求直接将相关权益分配、量化给持股员工。
序号 | 受让方 | 受让股权 (万股) | 受让股权比例(%) | 受让价格(万元) |
1 | 周建新 | 105 | 15 | 142.80 |
2 | 牟清 | 35 | 5 | 47.60 |
经建达工会内部决策同意,2005 年 6 月 15 日建达工会分别与周建新、牟清、吴宏伟、刘洪健、张健签订《杭州博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事宜如下:
序号 | 受让方 | 受让股权 (万股) | 受让股权比例(%) | 受让价格(万元) |
3 | 吴宏伟 | 35 | 5 | 47.60 |
4 | 刘洪健 | 35 | 5 | 47.60 |
5 | 张健 | 14 | 2 | 19.04 |
总计 | 224 | 32 | 304.64 |
经核查,上述周建新等 5 人均已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序号 | 名义出资人 | 实际出资人 | 代持股权(万股) | 代持股权比例(%) |
1 | 博泰工会 | 周建新 | 105 | 15 |
2 | 牟清 | 35 | 5 | |
3 | 吴宏伟 | 35 | 5 | |
4 | 刘洪健 | 35 | 5 | |
5 | 张健 | 14 | 2 | |
总计 | 224 | 32 |
至此,博泰工会代周建新、牟清、吴宏伟、刘洪健、张健等 5 人共计持有博泰服务 32%的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2)2006 年 6 月博泰工会代周建新等 4 人增加持有博泰服务 10%的股权 2006 年 6 月 26 日,博泰服务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建达科技将其持有
的博泰服务 10%的股权(1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博泰工会。
2006 年 6 月 27 日,建达科技与博泰工会签订《股东转让出资协议》,约定建达科技将其持有的博泰服务 10%的股权(100 万元出资额)以 134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博泰工会。同日,博泰工会与建达工会签订《股东转让出资协议》,约定博泰工会将其持有的博泰服务 10%的股权(100 万元出资额)以 134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建达工会。同日,博泰工会与建达工会签订《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约定 1、按照双方于 2005 年 5 月和 2006 年 6 月签署的《股东转让出资协议》,博泰服务合计 42%股权由博泰工会代表建达工会持有和管理;2、建达工会根据《职工持股会章程》
的规定将该股权的全部或部分分配给建达科技相关内部员工;3、由建达工会确认的持股员工直接将股份转让款支付给博泰工会;4、博泰工会根据建达工会的要求直接将相关权益分配、量化给持股员工。
经建达工会内部决策同意,2006 年 6 月建达工会与周建新、吴宏伟、管建勇、周丽分别签订《杭州博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事宜如下:
序号 | 受让方 | 受让股权(万股) | 受让股权比例(%) | 受让价格(万元) |
1 | 周建新 | 50 | 5 | 67 |
2 | 吴宏伟 | 30 | 3 | 40.20 |
3 | 管建勇 | 10 | 1 | 13.40 |
4 | 周丽 | 10 | 1 | 13.40 |
总计 | 100 | 10 | 134.00 |
经核查,上述周建新等 4 人均已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至此,博泰工会代周建新、牟清、吴宏伟、刘洪健、张健、管建勇、周丽等 7
人共计持有博泰服务 42%的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名义出资人 | 实际出资人 | 代持股权(万股) | 代持股权比例(%) |
1 | 博泰工会 | 周建新 | 200.00 | 20.00 |
2 | 牟清 | 50.00 | 5.00 | |
3 | 吴宏伟 | 80.00 | 8.00 | |
4 | 刘洪健 | 50.00 | 5.00 | |
5 | 张健 | 20.00 | 2.00 | |
6 | 管建勇 | 10.00 | 1.00 | |
7 | 周丽 | 10.00 | 1.00 | |
总计 | 420.00 | 42.00 |
(3)2007 年 5 月博泰工会代周建新等 7 人增加持有博泰服务 16%的股权
2007 年 5 月 28 日,博泰服务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建达科技将其持有的博泰服务 25%的股权作如下转让:其中 15%的股权(15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博泰工会,余下的 10%的股权(1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周建新。
同日,建达科技分别与博泰工会、周建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述转让事宜。
经博泰工会内部决策同意,2007 年 6 月 15 日博泰工会与周建新、牟清、吴宏伟、刘洪健、俞江、张能、管建勇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事宜如下:
序号 | 受让方 | 受让股权(万股) | 受让股权比例(%) | 受让价格(万元) |
1 | 周建新 | 50 | 5 | 74.28 |
2 | 牟清 | 10 | 1 | 14.856 |
3 | 吴宏伟 | 40 | 4 | 59.424 |
4 | 刘洪健 | 10 | 1 | 14.856 |
5 | 俞江 | 10 | 1 | 14.856 |
6 | 张能 | 10 | 1 | 14.856 |
7 | 管建勇 | 30 | 3 | 44.568 |
总计 | 160.00 | 16 | 237.696 |
经核查,上述周建新等 7 人均已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序号 | 名义出资人 | 实际出资人 | 代持股权(万股) | 代持股权比例(%) |
1 | 博泰工会 | 周建新 | 250.00 | 25.00 |
2 | 牟清 | 60.00 | 6.00 | |
3 | 吴宏伟 | 120.00 | 12.00 |
至此,博泰工会代周建新、牟清、吴宏伟、刘洪健、张健、管建勇、周丽、俞江、张能等 9 人共计持有博泰服务 58%的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名义出资人 | 实际出资人 | 代持股权(万股) | 代持股权比例(%) |
4 | 刘洪健 | 60.00 | 6.00 | |
5 | 张健 | 20.00 | 2.00 | |
6 | 管建勇 | 40.00 | 4.00 | |
7 | 周丽 | 10.00 | 1.00 | |
8 | 俞江 | 10.00 | 1.00 | |
9 | 张能 | 10.00 | 1.00 | |
总计 | 580.00 | 58.00 |
(4)上述博泰工会代周建新等个人持股事项的解除及还原
2007 年11 月11 日,经博泰服务2007 年度第三次内部持股员工股东会议决议,
同意由博泰工会将周建新等上述9 名自然人实际持有的博泰服务580 万元出资额转
让给上述 9 名实际出资人,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此,前述博泰工会代周建新等人持股的情况得以解除并还原。
(二)上述股权转让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博泰工会于 2007 年 11 月进行以下股权转让:(1)将其代为持有的博泰服务 58%股权(580 万元出资额)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还原给周建新等 9 名自然人;
(2)博泰工会将其持有的博泰服务 6.65%股权(66.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周建新;
(3)博泰工会按赵晔等 27 名个人持股员工在博泰工会持有的出资额比例,将其持有的博泰服务 25.35%股权(253.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其本人持有。
上述事项履行了如下审议和批准程序:
经博泰服务和建达科技 2007 年度第三次内部持股员工股东会决议,同意(1)博泰工会将其拥有的博泰服务 58%股权(580 万元出资额)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还原周建新等 9 名自然人;(2)博泰工会将其持有的博泰服务 6.65%(66.5 万元出资额)股权转让给周建新;(3)博泰工会按赵晔等 27 名个人持股员工在博泰工会持有的
出资额比例,将其持有的博泰服务 25.35%股权(253.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其本人持有。
上述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比例(%) | 转让金额(万元) | 备注 |
1 | 博泰工会 | 周建新 | 6.65 | 82.773 | 真实转让,支付股权转让款 |
25.00 | 311.175 | 代持还原,无股权转让款的支付 | |||
2 | 吴宏伟 | 12.00 | 149.364 | ||
3 | 牟清 | 6.00 | 74.682 | ||
4 | 刘洪健 | 6.00 | 74.682 | ||
5 | 管建勇 | 4.00 | 49.788 | ||
6 | 张健 | 2.00 | 24.894 | ||
7 | 周丽 | 1.00 | 12.447 | ||
8 | 俞江 | 1.00 | 12.447 | ||
9 | 张能 | 1.00 | 12.447 | ||
10 | 赵晔 | 8.00 | 99.576 | 个人持股员工按其在博泰工会持有的出资额比例,对应其拥有的博泰服务股权,无股权转让款的支付 | |
11 | 赵宏 | 4.00 | 49.788 | ||
12 | 郑红玲 | 2.00 | 24.894 | ||
13 | 张煦 | 1.25 | 15.5588 | ||
14 | 冯炬 | 1.25 | 15.5588 | ||
15 | 侯新源 | 1.00 | 12.447 | ||
16 | 金菁 | 0.75 | 9.3353 | ||
17 | 叶向东 | 0.75 | 9.3353 | ||
18 | 叶方 | 0.50 | 6.2235 | ||
19 | 孙国强 | 0.50 | 6.2235 | ||
20 | 曾硕华 | 0.50 | 6.2235 | ||
21 | 刘晗赢 | 0.50 | 6.2235 | ||
22 | 陈波 | 0.50 | 6.2235 | ||
23 | 蒋晓 | 0.50 | 6.2235 | ||
24 | 陈国伟 | 0.50 | 6.2235 |
序号 |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比例(%) | 转让金额(万元) | 备注 |
25 | 金向航 | 0.50 | 6.2235 | ||
26 | 唐晓杭 | 0.25 | 3.1118 | ||
27 | 郭亚男 | 0.25 | 3.1118 | ||
28 | 洪献华 | 0.25 | 3.1118 | ||
29 | 钱茂 | 0.20 | 2.4894 | ||
30 | 项彦晟 | 0.20 | 2.4894 | ||
31 | 童国辉 | 0.20 | 2.4894 | ||
32 | 吴敦 | 0.20 | 2.4894 | ||
33 | 朱俊 | 0.20 | 2.4894 | ||
34 | 周燕敏 | 0.20 | 2.4894 | ||
35 | 鲍卓 | 0.20 | 2.4894 | ||
36 | 倪金钟 | 0.20 | 2.4894 | ||
合计 | 90.00 | 1,120.232 | - |
博泰服务于 2007 年 11 月 11 日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上述转让。同日,博泰工会与上述自然人签署相关协议。
博泰服务于 2007 年 11 月 13 日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取得《公司变更登记审核
表》((滨)准予变更[2007]第 009084 号),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权转让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博泰工会内部员工持股章程及博泰服务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及影响
鉴于上述股权代持的形成、演变及解除过程明确、清晰;博泰服务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之间已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除了双方之间存在的代持股关系;2007年 11 月博泰工会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均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及批准程序。
同时,周建新等 9 名被代持人及赵晔等 26 名博泰工会个人股持股人员已出具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的书面确认;博泰工会当时的个人持股职工鲍卓因已离职多
年无法取得联系,博泰服务实际控制人周建新已出具承诺“如因鲍卓与博泰服务、博泰工会及博泰服务历史上的股东及现有股东就博泰工会内部员工股的持有、转让行为产生纠纷,对博泰服务或本次重组完成后的上市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由本人全额予以赔偿。”
综上,博泰工会上述股权转让获得了博泰服务股东会和博泰工会持股员工大会的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博泰工会内部员工持股章程及博泰服务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股权转让不存在尚未解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以及法律风险,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影响。
综上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鉴于上述代持的形成、演变及解除过程明确、清晰;博泰服务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之间已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除了双方之间存在的代持股关系;2007 年 11 月博泰工会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均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及批准程序,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博泰工会内部员工持股章程及博泰服务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股权转让不存在尚未解决的纠纷和潜在纠纷以及法律风险。
六、《反馈意见》问题六:申请材料显示,博泰服务自有房产中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 10 处,该等房屋系博泰服务向开发商购买,房屋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博泰服务已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购房款,相关房屋产权证书尚在办理过程中,另外,博泰服务租赁的房屋共计 275 处,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博泰服务自有房产的产权证书办理进展、预计办毕时间及逾期未办毕对博泰服务生产经营的影响。2)租赁房产的租赁合同是否履行租赁备案登记手续,是否存在租赁违约风险及对博泰服务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如有重大影响,拟采取的解决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房屋产权证书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时间及逾期未办毕对博泰服务生产经营的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博泰服务尚有 10 处自有房产未办理房屋产权证
书,目前该等自有房产的房屋产权证书最新办理进展如下:
序号 | 权利人 | 地址 | 产证用途 | 面积 (m2) | 最新办证进展 |
1 | 博泰服务 |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香炉礁百年港湾 5 号楼 2 单元 1704室 | 住宅 | 105.64 | 购房合同已备案 |
2 | 博泰服务 |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香炉礁百年港湾 5 号楼 2 单元 1604室 | 住宅 | 105.64 | 购房合同已备案 |
3 | 博泰服务 | 石家庄市南小街与自强路交叉口金智大厦 C 座 2805 室 | 住宅 | 95.27 | 购房合同已备案 |
4 | 博泰服务 | 石家庄市南小街与自强路交叉口金智大厦 C 座 2806 室 | 住宅 | 83.6 | 购房合同已备案 |
5 | 博泰服务 | 石家庄市桥西区威尼斯公馆 A 区 C 座 1405 室 | 商住 | 41.8 | 正在办理购房合同备案 |
6 | 博泰服务 | 石家庄市桥西区威尼斯公馆 A 区 F 座 1521 室 | 商住 | 51.56 | 正在办理购房合同备案 |
7 | 博泰服务 | 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与白云路交汇处昆明同德广场中央 B 区 5 幢 310 号 | 住宅 | 111.51 | 购房合同已备案 |
8 | 博泰服务 | 西安市草场坡路翡翠明珠 5号楼 2 单元 21-03(中信银行大厦后面) | 住宅 | 142.3 | 购房合同已备案 |
9 | 博泰服务 | 西安市草场坡路翡翠明珠 5号楼 2 单元 21-02(中信银行大厦后面) | 住宅 | 55.24 | 购房合同已备案 |
10 | 博泰服务 | 西安市草场坡路翡翠明珠 5号楼 2 单元 25-03(中信银行大厦后面) | 住宅 | 142.3 | 购房合同已备案 |
经核查,上述 10 处房产系博泰服务从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的商品房,该等房 产均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博泰服务已与相关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全部购房款,房屋产权证书正在办理之中,上述房产不存在权属纠纷。
上述房产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主要系房地产开发商未及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等外部原因导致。博泰服务将督促上述 10 处房产的相关房地产开发商等产权证书办理义务人在近三年内办毕房屋所有权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述自有房产主要用于博泰服务各地办事处的办公场所或员工宿舍,可替代性较高。因此,该等房屋的产权证书未及时办毕对博泰服务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交易对方及博泰服务的实际控制人周建新已承诺,如因前述部分房产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情况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上市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承诺人将及时以现金方式全额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上市公司补偿该等损失。
综上所述,博泰服务 10 处自有房产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情形不会对博泰服务生产经营构成实质性影响。
(二)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的办理情况,租赁违约风险及对博泰服务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根据博泰服务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因博泰服务苏州、山东潍坊和济南办事处撤点,不再租赁办公场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博泰服务共有 272 处租赁房屋,其中 14 处已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其余 258 处尚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 号)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查验相关房屋租赁合同,博泰服务与出租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均未约定以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登记为合同生效条件。故上述博泰服务 258 处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的情况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及履行,也不影响博泰服务对该等房屋的使用。
博泰服务现有房屋租赁合同均在正常履行之中,不存在重大的租赁违约风险。博泰服务租赁的房屋均用于博泰服务各地办事处、备品配件仓库货及员工宿舍,博
泰服务寻找替代性房屋不存在障碍。同时,针对博泰服务的租赁房产,交易对方及博泰服务实际控制人周建新承诺,如因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之前博泰服务租赁使用的房产以及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仍在租赁期限内的博泰服务租赁使用的房产产生的任何纠纷、处罚等导致博泰服务遭受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寻找替代性房产的成本费用、相关搬迁的费用、因搬迁而暂停经营所造成的损失),交易对方及周建新将在实际损失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以现金全额补偿博泰服务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博泰服务上述租赁房屋事项不会对博泰服务生产经营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陆 瑶 律师
雷富阳 律师
唐 蕾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