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營業登記證項目載有 G202010 停車場經營業務登記證明。
東海大學收費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招商須知
一、標的名稱:東海大學收費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案。
二、標的地點:xxxxxxxxxxxx 0000 x,xxxx 000 xxxx
xxx(車位共 122 格)暨產學大樓停車場(車位共 45 格)。
三、投標資格:
(一)公司營業登記證項目載有 G202010 停車場經營業務登記證明。
(二)具備經營停車場設施至少 3 年經驗(歷)之證明。
(三)最近一期之營業稅之納款書收執聯或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四)票據交換所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五)資本額新台幣壹仟萬元(含)以上證明。
四、限制資格: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參與投標,縱使得標,本校得隨時解除或終止契約: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者。
(三)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四)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五)曾經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或不履行契約者。 (六)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七)曾經未履行合約保證責任者。
(八)專門從事得標轉包之事實者。
(九)與業主或承包各機關有法律、債務糾紛或形象不佳者。
五、委託經營管理約期:自 109 年 月 日至 112 年 月 日止(為期
三年)。
六、領取招商及評選文件時間: 109 年 9 月 11 日〈星期五〉至 109 年 9 月
28 日〈星期一〉
七、領取招商及評選須知地點:凡自認合於招標資格之廠商,均可於辦公時
間(上午 8 時至 12 時以及下午 13 時 30 分至
16 時)內至本校總務處交通及安全組領取招商文件(內含評選須知、合約書草案、委託書、廠商登記表、證件封套、標單封套),以領取乙份為限。
八、郵遞標件:各參加廠商應將各項證件準備齊全,標函繕寫清楚,依下列
順序辦理,於 109 年 9 月 28 日下午 4 時前送達本校:
(一)證件封套:裝入下列各項證件及資料: 1.投標廠商登記表。(由廠商逐項自填)
2.證件包括:
(1)公司營業登記證項目載有 G202010 停車場經營業務登記證明。 (2)經營停車場設施至少 3 年經驗(歷)之相關實績證明。
(3)最近一期之營業稅之納款書收執聯或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4)票據交換所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5)資本額新台幣壹仟萬元(含)以上證明。
3.押標金:押標金金額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整。(限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郵政匯票,應為即期並以東海大學為受款人)
4.曾在機關或其他團體經營規模具 500 停車位以上,且三年以上經驗者並請提供證明文件(如合約書),不得借牌。
5.委託代理授權書(公司負責人親自出席參與評選簡報者免附)。
(二)標單封套並將下列各項文件裝入:
1.經營企劃服務建議書及裝修規劃書各一式七份(每份以雙面影印)。
2.以上二種封套應密封,於 109 年 9 月 11 日〈星期五〉起至 109 年 9
月 28 日〈星期一〉下午 4 時止。寄達或專人送達東海大學總務處
(台中市東海大學第 916 號信箱),逾時寄達或送達者,概不受理。
九、資格審查:
(一)評選前由本校有關人員審查各廠商之資格,以合於本須知第三條規定資格為合格,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標。
1.不具本須知第三條所規定之投標資格。
2.投標之標件不符合本須知第八條之規定。
(二)決標後,得標廠商應於得標日三日內,攜帶證件正本到本校總務處事務組核對,如逾期或其影印本與正本不符者,取消其得標權,依序遞補。
十、押標金:
投標人須將押標金(限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郵政匯票,應為即期並以東海大學為受款人)裝置於證件封套內,隨函寄達後始得參加投標,未寄達者喪失其參加投標之權利。押標金金額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整,未得標者,辦理手續後無息退還;得標者押標金應轉為履約保證金。為預防押標金票據遺失,被變造冒領,請投標廠商自行與付款銀行約定承兌方式(即請廠商逕行向承兌銀行申請取消)。
十一、履約保證金:以新台幣伍拾萬元整做為履約保證金之金額,得由押標金轉入。
十二、評選及議約日期及地點:109 年 10 月 7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於本
校總務處會議室舉行
十三、評選辦法:
(一)本校依第十二條評選日期,邀請符合資格廠商到校辦理簡報。
(二)本校依照符合資格投標廠商送件時間之先後,排定簡報順序,並於評選日前一天公告週知;評選簡報、詢答時間各十五分鐘為原則;未能如期出席現場簡報者,視為放棄簡報及詢答。
(三)本案採評選序位法辦理:由評選委員對各廠商之評選項目評分後,依
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再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以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為優先,並參考場地使用費之報價,依序邀請廠商辦理議約後決定得標廠商,投標廠商不得異議。
(四)評選平均未達七十分者,不得為決標對象。
十四、注意事項:
(一)參與評選廠商對合約書草案內容有任何修正之建議,必須於議約會議 中提出,復經議約會議雙方協議修訂之。
(二)得標廠商應於得標日翌日起七日內,至本校總務處出納組繳交履約保證金差額,始可簽約。若不按規定繳齊履約保證金,視為放棄訂約,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由本校沒收作為違約金,廠商不得異議。
(三)得標廠商應於完成簽約翌日起二週內,與本校辦理委託經營合約之公
證事宜,公證費用由本校與得標廠商雙方各自負擔一半,得標廠商如超過規定期限未辦理合約公證,即視同放棄權利,由本校沒收百分之五十履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廠商不得異議。
(四)停車場設備設施改善建置計畫,應經總務處同意後,1 個月內施工建
置完成。得標廠商工程逾期不得影響權利金之繳交。
(五)得標廠商應切實依照各項勞工安全法規辦理,如施工方面有安全之疑慮,須本校配合者,得標廠商應主動告知,如發生意外,概由得標廠商自行負責。
(六)本案所有材料、機具、人力等,得標廠商應立即準備,非經本校同意,
不得以缺貨、缺工為由,要求變更、更換或延期。
(七)得標廠商於承辦經營本場地之期間,應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甲乙雙方為共同被保險人)。
(八)得標廠商於終止契約或契約期限屆滿時,建置或租賃設備(完成買斷)
應無償歸學校所有。
(九)為落實校園菸害防治工作,得標廠商應遵守菸害防制法及校內禁菸規範,如有違反規定,致學校被訴遭索賠或受罰,應負擔相關賠償責任。
(十)施工期間廢棄物應確實分類回收;另工程廢棄物須於完工後三日內依政府相關法規完成清理。清理後,始得營業。逾期清理者,本校得自
履約保證金每日沒收新台幣參仟元整。
(十一)評選日期前本校對招標如有變更事項,另行公告變更之。 (十二)本招商須知如有疑問時,應以本校之解釋為準。
(十三)本招商須知為合約附件之一,其效力視同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