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关连交易是指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如《香港上市规则》中所定义)与关连人士之间的任何交易或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如《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 章所界定,而该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交易所涉及的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包括下列事项: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关连人士)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连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对关联交易以及关连交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认定关联方以及关连人士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以及关连交易的审批、信息披露等程序。
公司进行交易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作出考量,并依照二者中更为严格的规定为准判断交易所涉及的各方是否为公司的关联方或者关连人士、有关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或关连交易、适用的决策程序及披露要求。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一节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
第二节 香港联交所的规定
第十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形之外,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关连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如《香港上市规则》中所定义)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如《香港上市规则》中所定义);
(二)在过去 12 个月内担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的任何人(与本条第
(一)项中的人士并称“基本关连人士”)
(三)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包括:
1、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个人的情况下:
(1)该个人的配偶、以及该个人或其配偶未满 18 岁的子女或继子女(亲生或领养)(以下简称“直系家属”);
(2)以受托人身份行事的任何信托的受托人,该信托以该个人或其任何直系家属为受益人,或者在全权信托的情况下,为(就其所知的)全权托管的对象;
(3)基本关连人士、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30%受控公司(如《香港上市规则》中所定义),或该公司旗下的任何附属公司;
(4)与其同居俨如配偶的任何人士、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兄弟姊妹、继兄弟姊妹(以下简称“家属”);或任何家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或由家属连同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持有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及
(5)如果基本关连人士、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任何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 30%(或根据中国法律适用于有关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该企业的法定或管理控制权的其他百分比)或以上的权益,该合营公司的合营伙伴为该基本关连人士的联系人。
2、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一家公司(即主要法人股东)的情况下:
(1)主要法人股东的附属公司、控股公司或该控股公司的同集团附属公司(以下简称“相关联公司”);
(2)以受托人身份行事的任何信托的受托人,该信托以该主要法人股东为受益人,或者在全权信托的情况下,为(就该主要法人股东所知的)全权托管的对象;
(3)该基本关连人士、其相关联公司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 30%受控公司,或该公司旗下的任何附属公司;及
(4)如果基本关连人士、其相关联公司及/或受托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任何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 30%(或根据中国法律适用于有关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该企业的法定或管理控制权的其他百分比)或以上的权益,该合营公司的合营伙伴为该基本关连人士的联系人。
(四)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而任何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在该非全资附属公司股东大会上单独或共同地有权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的表决权以及该非全资附属公司的附属公司;
(五)《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规定或香港联交所认定的其他关连人士。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一节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资产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节 香港联交所的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关连交易是指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如《香港上市规则》中所定义)与关连人士之间的任何交易或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如《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 章所界定,而该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交易所涉及的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入或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事项;
(二)(1)授出、接受、行使、转让或终止一项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若按原来签订的协议条款终止一项选择权,而公司或其控
股子公司对终止一事并无酌情权,则终止选择权并不属一项交易);或(2)决定不行使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
(三)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或营运租赁或分租;
(四)作出赔偿保证,或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包括授予信贷、借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保或抵押;
(五)订立协议或安排以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公司(如以合伙或以公司成立)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合营安排;
(六)发行新证券,包括包销或分包销证券发行;
(七)提供、接受或共享服务;或
(八)购入或提供原材料、半制成品及/或制成品。
关连交易可以是一次性的交易,也可以是持续性的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或关连人士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或关连人士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或关连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或关连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或关连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或关连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或关连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或关连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或关连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或关连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或关连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第二十一条所列文件外,还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
(二)公司监事会就该等交易所作决议。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依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或关连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或关连交易原则上应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事前批准。如因特殊原因,关联交易或关连交易未能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事前批准即已开始执行,公司应在获知有关事实后及时履行批准程序,对该等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 关联交易或关连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连人士进行本制度第十六条所列的持续性关连交易,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就每项关连交易订立年度上限;
(二)与关连人士就每项关连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反映一般商务条款并列出付款额的计算基准,协议期限应当固定并不得超过三年。协议期限因交易性质必须超过三年的,需取得独立财务顾问的书面确认意见,并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三)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权限以及信息披露
第一节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三十条 非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或关连交易事项由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已按照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上市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三)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七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审议、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节 香港联交所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于香港联交所披露关连交易的公告、通函及年报应当至少包括《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68 至第 14A.72 条所要求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非豁免一次性关连交易按照如下原则处理:
(一)在董事会批准后当日或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市前在香港联交所发布公告。公告的处理原则如下:在协定交易条款后按《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在香港联交所网站上刊登公告,披露有关资料。公告内容必须清楚反映:(1)董事是否认为有关交易属上市发行人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的交易;(2)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及(3)有否任何董事于交易中占重大利益,以及他们有否在董事会会议上放弃表决权利。
(二)经董事会批准并发布公告后,独立财务顾问须确认该关连交易是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并将该意见提交独立董事委员会审阅,独立董事委员会然后须召开单独会议,确认该关连交易是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委员会的上述意见须包括在拟向股东发布的股东通函中。
(三)发布公告后,必须将通函的草稿送香港联交所审阅,再将经香港联交所确认的符合上市规则的通函派发给股东。
(四)将关连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连交易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进行。在该股东大会上,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关连人士须放弃表决权。有关重大利益关系的关连人士须放弃表决权的xx须包括在拟向股东发布的股东通函中。“独立股东”批准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公司须于会议后首个工作日开市前刊登公告,公布投票表决的结
果。
(五)进行申报。处理原则如下:在关连交易后的首份年度报告及帐目中披露交易日期、交易各方及彼此之间的关联关系、交易及其目的、对价及条款、关连人士在交易中所占利益的性质及程度。
第四十条 非豁免的持续性关连交易应遵守如下处理原则:
(一)必须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包括披露持续性关连交易年度金额上限的计算基准)。
(二)遵循《香港上市规则》关于持续关连交易年度披露的有关规定。
(三)持续性关连交易如发生了如下情况,公司必须重新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程序:
1、预计交易金额会超过所披露的上限;或
2、如更新有关协议或重大修订协议条款。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有关关联交易及关连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第四十二条 x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x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x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自公司公开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