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撥款通知事項說明:借款人同意貴行於收到債權憑證正本 3 個營業日內自動撥款至指定帳戶,貴行無須另行通知,借款人得自行查詢存摺明細或以金融卡至 ATM 查詢。(未親簽者,貴行須於收到債權憑證正本後致電借款人確認撥款日期。)
核 章 | 經 辦 | 戶 號 |
借款人及保證人(以下合稱為立約人)茲向玉山銀行(以下簡稱貴行)辦理借款,聲明於民國 年 月 日攜回、收受或至貴行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公開揭露事項)下載本契約書詳細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並充分瞭解及確認,雙方約定確實遵守下列各條款:
一、契約類型:本借款契約借款金額撥付方式為一次撥付型。
二、借款額度及相關條件:(借款期間及貸款之交付方式授權貴行依實際貸放情形填寫)
借款金額 | 新臺幣 元整。 | 動用方式 | 一次動用。 |
借款期間 |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共計 個月。 | ||
貸款之交付方式 | 撥付存入借款人於貴行開立之存款第 號帳戶。 | ||
貸款費用 | 新臺幣 元整。 | 還款方式 | 按月攤還本息。 |
申貸方案與借款利率 | 借款利息自撥款日起按貴行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 %,依下列約定加碼方式按月計付,嗣後依貴行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年百分率計算基準日及日後年百分率會依實際借款期間、利率調整等因素而變動。) | ||
□ 無限制清償期間 (借款總費用年百分率 %) | 借款人得隨時償還或結清帳戶,無須支付提前清償違約金。 | ||
自撥款日起前 個月加碼 ﹪,即以年息 ﹪( )計息。 自撥款日起第 個月至第 個月加碼 ﹪,即以年息 ﹪( )計息。自撥款日起第 個月起加碼 ﹪,即以年息 ﹪( )計息。 | |||
□ 限制清償期間 (借款總費用年百分率 %) | 借款人自撥款日起 個月(含)內,如有提前償還部分本金或全部清償,借款人應支付貴行提前清償違約金,計收方式如下: 自撥款日起前 個月,支付清償本金的 4%作為提前清償違約金,自撥款日起第 個月至第 個月,支付清償本金的 3%作為提前清償違約金。 (若借款人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等因素而須提前清償貸款者,貴行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提 前清償違約金。) | ||
自撥款日起前 個月加碼 ﹪,即以年息 ﹪( )計息。 自撥款日起第 個月至第 個月加碼 ﹪,即以年息 ﹪( )計息。自撥款日起第 個月起加碼 ﹪,即以年息 ﹪( )計息。 |
三、利率調整通知方式
(一)貴行於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 15 日內將調整後之定儲利率指數告知借款人。未如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二)前項告知方式,貴行將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約定另以 之方式告知(告知方式得以「存摺登錄及網路銀行登入」、「書面通知」方式為之,借款人應擇一填入前開空格),如未約定者,應以書面通知方式為之(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三)貴行調整定儲利率指數時,借款人得請求貴行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四、消費者資訊之利用:貴行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立約人:兩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 不同意(立約人如不同意,貴行將無法提供本項貸款服務)。
□ 同意。
(一)貴行得將立約人與貴行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貴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 人。但貴行經立約人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立約人與貴行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貴行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回復原狀,及副知立約人。
(二)立約人提供貴行之相關資料,如遭貴行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露、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立約人,且立約人向貴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貴行應即提供立約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五、撥款通知事項說明:借款人同意貴行於收到債權憑證正本 3 個營業日內自動撥款至指定帳戶,貴行無須另行通知,借款人得自行查詢存摺明細或以金融卡至 ATM 查詢。(未親簽者,貴行須於收到債權憑證正本後致電借款人確認撥款日期。)
借款人親簽:_________
六、契約之交付:本契約書正本乙式 份,由借款人、保證人、貴行各收執壹份。
本契約書之其他條款列載於次頁,連同以上條款業經立約人於合理期間內審閱且已充分瞭解,並以下列簽訂本借款契約書之簽署行為,同時為審閱完成之確認。
此致 玉山銀行
對保地址 | 對保人 | 對保日期 |
年 月 日 |
借 款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保 證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重要契約條款
一、費用之收取:
借款人同意支付貴行貸款費用,借款人不得以借款提前清償或其他任何理由請求貴行退還貸款費用。前述所列之費用均以一次收取為限。
二、借款人同意貴行於撥款時倘經再次查詢聯徵中心後,發現借款人有其他新增核准應計入 DBR22 倍規範之授信額度,借款人同意貴行保留核貸與否之權利。
三、加速條款:借款人對貴行任一借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約定期限如數清償。
借款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須由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貴行得隨時對借款人收回部分借款、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
(二)依破產法聲請和解,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前置協商、前置調整、和解、聲請宣告破產、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者。
(三)依約定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者。
(四)因債務人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者。
(五)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或受沒入、徵收其主要財產之行政處分,或因犯罪嫌疑被羈押或經起訴者。
借款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貴行事先定合理期間(三日),發出通知或催告後,始生收回部分借款、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項者。
(二)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者。
(三)借款人對貴行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貴行核定或約定用途不符者。
(四)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貴行有不能完全受償之虞者。
(五)前述各款外,借款人擔任第三人之保證人,第三人有未能按時清償債務之具體事實,而貴行有保全債權之必要時。
其他契約條款
一、本息攤還與還款方式: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貴行應提供借款人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另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請參閱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計息方式
(一)借款期間為一年(含)以下者,一律以 365 天為計息基礎,按日計息;超過一年者,按月計息,不足月部分則採按日計息。如計息期間跨越新舊利率時,以新舊利率天數佔該期總天數之比例計算利息額。
(二)按日計息者,一年(含閏年)以 365 日為計息基礎,以每日最終放款餘
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 365 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三)按月計息者,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 12 即得每月之利息額。不足
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即一年(含閏年)以 365 日為計
息基礎,以本金乘以年利率、天數,再除以 365 即得畸零天數部分之利息額。
三、借款之交付及自動轉帳繳款
(一)貴行撥入借款人指定在貴行約定帳戶內,即視為貴行貸與款項之交付。 (二)借款人授權貴行得免憑借款人之存摺及取款條或支票,利用自動化設
備或由貴行任一有權簽章人員簽發存款支出憑證逕自開設於貴行前頁第二條所列之帳戶自動轉帳取償本借款之有關債務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本金、利息、貸款費用、手續費、信用資訊查詢費、保險費、違約金、實行本借款債權之費用、律師費、委外催收之費用),其處理方式悉依貴行有關之規定辦理,於全部債務清償完畢前,非經貴行同意,借款人不得任意終止、撤回或限制授權,亦不得將前開帳戶結清,並以本借款契約書為授權之證明。
四、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貴行按原借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並收取違約金。上開違約金按下列方式計收: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逾六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五、抵銷權之行使:借款人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加速條款規定視為到期,貴行得將立約人寄存貴行之各種存款及對貴行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借款人對貴行所負本契約之債務。但借款人之存款及其對貴行之其他債權足以清償本契約之債務者,則貴行對保證人不得行使抵銷權。
貴行依前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立約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且自該書面寄送時即生抵銷之效力,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借款人對貴行之債權先抵銷,保證人對貴行之債權於貴行對借款人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
(二)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三)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立約人寄存於貴行之存款經抵銷者,立約人持有之存款憑證,於抵銷之範圍內失其效力。
立約人對貴行負擔數宗債務,而立約人或第三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應依序抵充費用、違約金、利息、本金,立約人並同意由貴行決定數宗債務抵充之先後順序。
六、貴行所有對借款人之債權,借款人同意貴行得逕自將其一部分、全部併同其擔保物權轉讓與第三人,借款人亦同意貴行得逕自將上述債權設定質權於第三人。
七、住所變更之告知:立約人之住所或通信處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貴行,貴行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告知立約人或於貴行網頁公告。
八、管轄法院:本借款契約書以貴行總行所在地為履行地,並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倘因本契約書涉訟者,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九、委外催收之告知
(一)借款人如發生延滯逾期返還本金或利息時,貴行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貴行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營業場所及網站。貴行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立約人受 損,貴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委外業務之處理
(一)貴行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二)貴行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三)受貴行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立約人權利者,立約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貴行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十一、立約人因申請貸款提供予貴行所有相關資料,包含身分證、個人證件、工作證明、存摺、各式財力證明等,立約人同意並允諾所有填載內容及提供資料均屬真實,若貴行於貸放期間查覺其相關資料有偽造、變造、或其他加工導致與事實不符之情事,經查證確認屬實,貴行有權提前收回所有於貴行之債權,並保留相關法律追訴權。
十二、借款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有關之授信憑證如有遺失、滅失或毀損等情事,立約人願依貴行通知再立授信憑證提供貴行收執,或依據貴行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往來文件影本、縮影本等所載金額如數承認並依約履行。
十三、貴行之服務方式: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 或各營業單位;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開資料如有變更,貴行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
十四、「定儲利率指數」訂價說明:
(一)訂價基礎:定儲利率指數係於臺灣銀行、彰化銀行、華南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土地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國內知名銀行中選定採樣 參考銀行(以撥款時本行網站公告者為準),並以該等採樣參考銀行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平均值為基準。
(二)調整之通知方式:
定儲利率指數每三個月定期調整一次,調整後之定儲利率指數將於貴行各營業單位牌告之「存放款利率表」暨貴行網站上揭示。
(三)調整頻率及方式:
調整日期為每年之 2 月 21 日、5 月 21 日、8 月 21 日及 11 月 21 日(如調整日遇假日,以次一營業日為調整日),採樣日期為調整日當月 11
日至 17 日之平均利率為基準(詳見下表),時間以中央銀行當日公告資訊為準。指數以小數點以下第二位為準,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
調整日期 | 2/21 | 5/21 | 8/21 | 11/21 |
適用期間 | 2/21-5/20 | 5/21-8/20 | 8/21-11/20 | 11/21-2/20 |
採樣日期 | 2/11-2/17 | 5/11-5/17 | 8/11-8/17 | 11/11-11/17 |
(四)訂價指數構成修正: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立約人均同意貴行得全權更改定儲利率指數之採樣參考銀行,並逕行指定其他本國銀行替代之。
1.當採樣參考銀行中有合併、被合併、消滅、停業、破產、重整或有銀行法第 62 條遭勒令停業、監管、接管等情形之一者。
2.採樣參考銀行之中有停售一年期固定利率定期儲蓄存款產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