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應依照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第 4 條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之規定,以上市櫃公司股票、上市櫃公司現金增資股票、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含槓桿型與反向型ET F)、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經甲方正式書面通知增列之投資項目,作為本契約委託資產之投資範圍。但於下列任一情形,不得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