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注意: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其是以阴影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本公司业务人员或致电:400-820- 8858。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企业网络安全保险
鉴于投保人向本公司缴纳约定保险费,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如下:
本保险合同提供索赔发生制保障,仅承保在保险期间(或延长报告期)内由第三方首次向被保险人 提出的、且依本保险合同约定方式于约定期限内通知并报告给本公司的赔偿请求。
第一条 承保范围
如本条项下任何保障项目在保险单第五项中标注为“不承保”,则所涉保障项目不发生效力。
1.1 网络营业中断损失 | x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以保险单第七项所载的相应分项责 任限额为限,对被保险人在免赔期届满后完全由于安全事故造成的营业中断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项保障不适用保险单第八项所载的免赔额。 |
1.2 数据恢复费用 | 对于保险期间内首次发生并向本公司报告的数据安全事故,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以保险单第七项所载的相应分项责任限额为限,对被保险人因与下述事项有关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支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i) 确定电子数据是否能够恢复、重建或重新收集;以及 (ii) 如有可能,恢复、重建或重新收集电子数据。本项保障不适用保险单第八项所载的免赔额。 |
1.3 鉴定服务 | x实际或疑似发生数据安全事故,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以保险单第七项所载的相应分项责任限额为限,对被保险人因此发生的鉴定服务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公司在本保障项下承担任何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公司应在 联络鉴定服务顾问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本公司。 |
1.4 媒体内容侵权责任 | x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搜集、创建、发布、印刷、广播或发行媒体内容的过程中由于实际或被指称存在的行为、错误、错误xx、误导xx或疏忽导致下列任一情形的,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以保险单第七项所载的相应分项责任限额为限,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 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i) 侵犯他人著作权、名称、广告用语、商标、商号、域名; (ii) 侵犯或侵占他人创意; (iii) 发布他人错误信息、公开披露他人私人信息、或以书面、口头或广播方式非恶意损害他人的名誉权,包括因前述行为所导致的精神痛苦或精神损害; (iv) 侵害、干涉他人隐私权、非法进入或驱逐、非法侵入。 | |
1.5 计算机勒索损失 | x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以保险单第七项所载的相应分项责任限额为限,对被保险人完全由于安全威胁造成的勒索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项保障不适用保险单第八项所载的免赔额。 |
1.6 数据责任 | x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以保险单第七项所载的相应分项责任限额为限,对被保险人因实际或被指称发生的个人信息泄密或公司信息泄密遭受任何赔偿请求所发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1.7 外包商数据责任 | 如外包商因实际或被指称发生的个人信息泄密或公司信息泄密而遭受任何赔偿请求,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以保险单第七项所载的相应分项责任限额为限,对被保险公司因此依法应承担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1.8 数据安全责任 | x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以保险单第七项所载的相应分项责任限额为限,对被保险人因实际或被指称从事或存在引致下列任一情形的行为、错误或疏忽而遭受任何赔偿请求所依法应承担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i) 第三方个人信息或公司信息因任何未经授权的软件、计算机编码或专门设计用于破坏被保险公司计算机系统的病毒而受到损害; (ii) 不当拒绝或错误拒绝经授权的第三方获取个人信息或公司信息; (iii) 通过电子或非电子方式窃取被保险公司经营场所、计算机系统或员工的登录密码; (iv) 任何计算机系统上存储的个人信息或公司信息由于数据安全事故而被损毁、修改、损坏、破坏或删除; (v) 第三方盗窃被保险公司的硬件; (vi) 由于数据安全事故导致第三方操作、拥有或租用的任何联网的计算机硬件或软件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未经授权的使用或被植入恶意代码。 |
1.9 抗辩费用 | x公司有权依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对本保险项下各保障项目可能予以承保的赔偿请求进行抗辩。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以保险单第七项所载的相应分项责任限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因该赔偿请求而发 生的抗辩费用。 |
在本条第 1.6 至 1.9 项所述保障项下,除非实际或被指称发生的个人信息泄密、公司信息泄密、或行为、错误或疏忽首次发生在追溯日当日或之后,否则本公司对相关保障项下所述的损失不承担任
何赔偿责任。
第二条 扩展承保范围
如本条项下任何扩展承保项目在保险单第五项中标注为“不承保”,则所涉扩展保障项目不发生效 力。
2.1 延长报告期 | 如果本公司非因投保人未支付保险费或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合同的行为 而解除或拒绝续保本保险合同,则被保险人有权获得自本保险合同解除或到期之日起算 90 天的报告期。对于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且为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赔偿请求,被保险人可于前述报告期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本保险合同或其项下保障被其它保险合同或保障替代,则被保险人无权获得本项扩展保障。 |
2.2 名誉修复 | x因赔偿请求、个人信息泄密、公司信息泄密或数据安全事故导致被保险公司或其董事、首席合规官、首席数据保护官或总法律顾问的名誉受到损害,对于被保险公司或上述人员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为减轻其名誉损害聘请独立的公共关系专业顾问提供建议和支持而产生的合理的费用和支出,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以保险单第七项所载的相应分项责任限额为限,对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项扩展保障不适用保险单第八项所载的免赔额。 |
2.3 通报监测费用 | x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以保险单第七项所载的相应分项责任限额为限,对被保险人因保险期间内首次发生并向本公司报告的个人信息泄密或数据安全事故所发生的通报监测费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项扩展保障不适用保险单第八项所载的免赔额。 |
2.4 数据行政调查 | x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以保险单第七项所载的相应分项责任限额为限,对被保险人因调查而寻求法律咨询或代理所产生的合理的费用、成本和支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项扩展保障不适用保险单第八项所载的免赔额。 |
任何基于或可归因于下列任一情形所引起的损失或赔偿请求,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本公司不负
任何赔偿责任:
1. 反垄断 | 任何实际或被指称违反反垄断法规、限制贸易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
2.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 下列任何一项: (i) 身体伤害、病痛、疾病或死亡,以及由于前述情形引起的神经 性休克、情绪困扰、精神痛苦或精神损害,但不包括被保险公司因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引发赔偿请求所导致的情绪困扰、精神痛苦或精神损害,以及本保险条款第一条“承保范围” 第 4 款“媒体内容侵权责任”项下所规定的精神痛苦或精神损害;或 (ii) 有形资产(不包括个人信息)的损失或损毁,或丧失功用。 |
3. 合同责任 | 被保险人根据任何合同或协议规定而承担或接受的任何担保、保证或责 任,但在没有前述合同或协议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
4. 雇主责任 | 实际或被指称存在下列任一情形,但由于被保险公司违反数据保护法律或法规而引起的除外: (i) 劳动用工相关行为; (ii) 违反保护或规范下列任何一项的责任、义务或职责: (a) 员工养老金计划、员工福利计划、员工退休储蓄计划、员 工利润分享或员工收益计划; (b) 社会保障福利; (c) 工作场所健康安全。 |
5. 执法通知书 | 未能按期响应或遵守执法通知书。 |
6. 政府实体或公共权力 机构 | (i) 对于本保险条款第一条“承保范围”第 1 款“网络营业中断损失”所规定的保险保障(如该项保障在保险单第五项中标注为 “承保”),执行任何政府实体或公共权力机构命令而查封、没收、国有化或销毁计算机系统; (ii) 对于本保险条款第一条“承保范围”第 5 款“计算机勒索损失”所规定的保险保障(如该项保障在保险单第五项中标注为 “承保”),由任何政府实体或公共权力机构所作的安全威胁。 |
7. 基础设施或安全事故 | 下述任何一项: (i) 机械故障; (ii) 电气故障,包括供电中断、电力或电压突然升高、短路; (iii) 电信系统故障或卫星系统故障; (iv) 被保险公司或外包商的计算机系统安全维护达不到合理的行业 标准。 |
8. 知识产权 | 侵犯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和商业秘密)。 本项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第一条“承保范围”第 4 款“媒体内容侵权责任”所规定的保险保障(如该项保障在保险单第五项中标 |
注为“承保”)。
9. 故意行为 | 经合理预期判断可能导致针对被保险人提起赔偿请求的任何故意或蓄意 行为。 本项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于被保险公司的任何雇员所从事的故意或蓄意 行为,但本保险不承保该雇员的任何损失。 |
10. 经确定的不法行为 | 经法院、正式的裁判庭或仲裁认定,或被保险人承认,被保险公司的董事、首席合规官、首席数据保护官或总法律顾问单独或同他人共谋实施的或外包商与前述人员共谋实施的犯罪、不诚实或欺诈行为。 在法院、正式的裁判庭、仲裁或监管机构未对上述予以认定前,本公司将继续支付被保险人的抗辩费用。若被前述机构认定为犯罪、不诚实或欺诈行为或被保险人予以承认,被保险人须退还本公司已赔偿的与此相关的保险赔偿金。 |
11. 先前赔偿请求和情事 | 在本保险生效时,被保险人已经合理预期可能导致赔偿请求的任何情 事,或在本保险起始日之前已经提出的或未决的赔偿请求。 |
12. 有价证券赔偿请求 | 实际或被指称违反与所有、购买、出售、要约或要约邀请购买或出售有 价证券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规定(无论是成文法还是普通法)的行为。 |
13. 特定网络中断 | 下列任何一项: (i) 因任何原因对第三方承担的任何赔偿责任; (ii) 任何类型的法律成本或法律费用; (iii) 计算机系统更新、升级、增强或更换后的水平超过遭受营业中 断损失前的水平; (iv) 业务状况不佳; (v) 去除软件程序中的错误或弱点。 本项责任免除条款仅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第一条“承保范围”第 1 款“网 络营业中断损失”所规定的保险保障(如该项保障在保险单第五项中标注为“承保”)。 |
14. 恐怖活动/战争 | 任何形式的战争、恐怖活动(不包括安全威胁,但仅以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为限)或骚乱。 |
15. 交易损失 | 下列任何一项: (i) 交易损失或交易责任,但本项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第一条“承保范围”第 1 款“网络营业中断损失”所规定的保险保障(如该项保障在保险单第五项中标注为“承保”); (ii) 被保险人进行的或代表被保险人进行的电子资金转账或交易中造成的货币价值在转出、转入或在多个账户之间转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减少或损害; (iii) 优惠券、价格折扣、奖金、奖品或任何其他超出约定总额或预 |
期金额的有价物品的面值。 | |
16. 美国/加拿大赔偿请求 | (i) 于美国、加拿大或其任何属地或领土内提起的或未决的赔偿请 求;或 (ii) 为了执行在美国、加拿大或其任何属地或领土内获得的法院判决 而提起的赔偿请求。 |
17. 经济制裁 | x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提供任何保险保障、利益或支付任何保险赔偿金会导致本公司违反联合国决议项下的任何制裁、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美国颁布的任何经济贸易制裁、法律法 规。 |
第四条 定义
1、 公司信息泄密 | 指公开泄露任何被保险公司负责保管的保密的公司信息。 |
2、 数据安全事故 | 指未经被保险公司授权,或超越被保险公司的授权,使用或访问被保险公司的计算机系统。 |
3、 个人信息泄密 | 指公开泄露任何被保险公司负责保管的非公开个人信息。 |
4、 赔偿请求 | 指: (i) 送达的执法通知书; (ii) 寻求法律救济的书面要求; (iii) 寻求法律救济、合规或其他处罚的民事、监管、行政或刑事程序;或 (iv) 本保险条款第二条“扩展承保范围”第 4 款“数据行政调查”有关的调查。 赔偿请求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i) 数据对象查询请求;或 (ii) 由被保险公司的任何董事、首席合规官、首席数据保护官或总法律顾问提出的或代表其提出的指控。 |
5、 被保险公司 | 指投保人及任何子公司。 |
6、 计算机系统 | 指由被保险公司操作、所有或租用的任何联网的计算机硬件或软件。 |
7、 公司信息 | 指: (i) 任何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预算、客户名单、招股说明书、营销计划等一旦泄露将有利于竞争对手的信息或公众无法通过其他途径知悉的信息;或 (ii) 任何第三方的专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向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提供的便于其进行工作的信息,但以该信息为公众无法通过其他途径知悉为限。 |
8、 赔偿金 | 指被保险人根据判决依法应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金额,或经被保险人或投 保人同意,由本公司协商达成的和解金额。 “赔偿金”不包括且本保险不承保以下各项:(i) 非补偿性质的赔偿金,包 括惩罚性的或倍增的赔偿金或约定的违约赔偿金;(ii) 罚款或罚金;(iii) 执行禁止令或提供其他非金钱救济的法令、许可或协议而产生的成本和开支;或 (iv) 依据本保险合同适用的法律或者提出赔偿请求的管辖地法律不可承保的任何事项。 |
9、 个人信息 | 指被保险公司持有的与数据对象有关的任何个人数据,但以为合法、特定的目的收集,且可用于识别数据对象者为限。 |
10、数据保护机构 | 指依据法律授权或规定,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或处理进行调查、起诉或以其他方式强制执行适用法律法规的任何数据保护机构、政府机构、监管机构或其他公共团体。 |
11、首席数据保护官 | 指被保险公司内部负责执行、监测、监督、汇报和披露被保险公司与数据收集、数据处理和委托数据处理有关的合规标准的雇员。 |
12、数据对象 | 指个人信息被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收集或处理的任何自然人,包括被保险公司的雇员。 |
13、数据对象查询请求 | 指数据对象向被保险公司提交的书面请求,强制要求被保险公司提供下列任何一项: (i) 被保险公司持有的可识别所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ii) 收集或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因; (iii) 已经或可能会接收个人信息的接收人或接收人类型; (iv) 个人信息的来源。 |
14、抗辩费用 | 指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赔偿请求进行抗辩、上诉或和解所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
15、电子数据 | 指以电子方式存储在计算机系统上的任何软件或个人信息。 |
16、执法通知书 | 指数据保护机构要求被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采取下列措施的通知书: (i) 确认是否遵守数据保护和/或隐私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ii) 采取特定措施遵守数据保护和/或隐私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或 (iii) 停止处理特定个人信息。 |
17、勒索损失 | 指下列任何一项: (i) 被保险人为了终止或结束可能引致对其损害的安全威胁,按照当地 法律规定,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所支付的款项,包括谈判、斡旋以及危机管理的费用; |
(ii) 为确定安全威胁的原因所发生的调查费用。 | |
18、鉴定服务费 | 指鉴定服务顾问为被保险公司提供下列服务所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成本和支出: (i) 确认数据安全事故是否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 (ii) 确定数据安全事故的原因; (iii) 避免或降低数据安全事故的建议。 |
19、鉴定服务顾问 | 指由本公司指定的专业服务顾问。 |
20、被保险人 | 指: (i) 被保险公司; (ii) 过去或现在担任被保险公司的董事、负责人或合伙人的任何自然人; (iii) 被保险公司的雇员(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公司的首席合规官、首席数据保护官或总法律顾问);以及 (iv) 上述第(i)、(ii) 和(iii)项所述被保险人的任何承继方或法定代理人。 |
21、本公司 | 指保险单第十一项所载的保险公司。 |
22、调查 | 指数据保护机构针对被保险公司的数据收集、数据处理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的数据处理的程序,实施的任何正式的或官方的行动、调查、质询或稽查,但不包括对整个行业或者非专门针对被保险公司的任何质询或行动。 |
23、责任限额 | 指保险单第六项所载的金额。 |
24、损失 | 指: (i) 本保险条款第一条“承保范围”第 4 款及第 6 至 8 款所述保障项下承保的赔偿金; (ii) 抗辩费用; (iii) 本保险条款第一条“承保范围”第 1 款项下承保的营业中断损失; (iv) 保险条款第一条“承保范围”第 2 款“数据恢复费用”所述保险保障项下承保的费用; (v) 保险条款第一条“承保范围”第 3 款“鉴定服务”所述保险保障项下承保的费用; (vi) 保险条款第一条“承保范围”第 5 款“计算机勒索损失”所述保险保障项下承保的损失; (vii) 保险条款第二条“扩展承保范围”第 2 款“名誉修复”所述保险保障项下承保的费用; (viii) 保险条款第二条“扩展承保范围”第 3 款“数据行政调查”所述保 |
险保障项下承保的费用; (ix) 保险条款第二条“扩展承保范围”第 4 款“通报监测费用”所述保险保障项下所承保的费用。 除本保险条款第一条“承保范围”第 1 款所述保障项目外,“损失”不包 括任何被保险人的内部或营运费用(包括工资、薪金或其他报酬)或任何被保险人的时间成本。 | |
25、媒体内容 | 指下列任何一项所载的媒体内容、广告以及书面、印刷、视频、电子、数字或数字化的内容: (i) 广播,包括通过电视、电影、有线电视、卫星电视、广播、无线装置或互联网进行的广播; (ii) 出版物,包括报纸、时事通讯、杂志、书籍及其他文学作品、专著、手册、号码簿、音乐、人名地址目录、电子、剧本、电影剧本、剧作形式的出版物以及有关出版资料研究、编制、长篇连载、展览或发行的视频出版物; (iii) 广告、平面设计、徽标或商标设计、广告时间和广告位采购、市场调研、公共关系、直效邮递、游戏设计、竞赛或特价优惠。 |
26、重大中断 | 指被保险人的业务直接由于安全事故造成的实际且可量度的中断或暂停。 |
27、营业中断损失 | 指重大中断结束后 120 天(若被保险人已尽合理勤勉义务,则为重大中断 原本会结束后的 120 天)内发生的下列费用: (i) 如未发生重大中断原本不会发生的费用;以及 (ii) 下列两项按小时计算的总和: (a) 原本会取得的净收入(税前净利润或损失);和 (b) 发生的持续性正常运营费用,包括工资支出。 |
28、通报监测费用 | 指: (i) 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任何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按法律规定或其他原因向相应的数据对象披露个人信息泄密或数据安全事故所产生的合理的费用、成本和支出;以及 (ii) 因个人信息泄密或数据安全事故导致的与身份资料被窃后的教育和信用档案或者身份资料监控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和支出。 |
29、外包商 | 指基于合同安排或法律规定,代表被保险公司收集或处理个人信息的自然人或实体。 |
30、保险期间 | 指保险单第四项所载的期间。 |
31、投保人 | 指保险单第一项所载的实体。 |
32、保险费 | 指保险单第九项所载的金额。 |
33、免赔额 | 指保险单第八项所载的金额。 |
34、追溯日 | 指保险单第十项所载的日期。 |
35、安全事故 | 指计算机系统安全故障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导致或未能减轻任何未经授权的访问、未经授权的使用、拒绝服务、攻击、接收或传输恶意代码。安全事故包括由于直接违反被保险公司的特定书面安全制度或程序通过非电子手段从被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被保险公司的计算机系统或被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雇员盗取密码或登录码所引起的任何故障或侵害事件。 |
36、安全威胁 | 指为了向被保险人索取金钱、有价证券或其它有价动产或不动产,声称将通过当地、跨境或多国对计算机系统实施攻击的威胁或与之有关的一系列威胁。 |
37、短期费率 | 指投保人按合同约定解除本保险合同时,本公司依下列百分比计算应收取的保险费: (i)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零至九十日内终止,为保险单第九项所载保险费的百分之四十; (ii)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九十一日至一百八十日内终止,为保险单第九项所载保险费的百分之七十; (iii)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一百八十一日至二百七十日内终止,为保险单第九项所载保险费的百分之九十; (iv)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二百七十日以后终止,为保险单第九项所载保险费的百分之百。 |
38、子公司 | 指投保人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实体间接对其实施下列控制的任何实体: (i) 控制该实体的董事会组成; (ii) 控制该实体过半数的股东表决权;或 (iii) 持有该实体百分之五十(50%)以上已发行的股份或股本。 对于任何子公司或其任何被保险人,本保险仅承保该实体在保险期间内作为投保人的子公司期间内所发生的个人信息泄密、公司信息泄密、数据安全事故。 |
39、第三方 | 指下列以外的任何实体或自然人: (i) 任何被保险人,不包括雇员;或 (ii) 任何在被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中担任重要财务投资或管理层职位的其他自然人或实体。 |
40、免赔期 | 指重大中断发生后起算的一段期间,具体应以保险单第八项所载为准。 |
第五条 赔偿请求
1、 赔偿请求通知 | x保险仅承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赔偿请求、个人信息泄密、公司信息 泄密以及数据安全事故: (i) 在保险期间或延长报告期内(如适用)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 (ii) 被保险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公司,如果被保险人在首次遭受赔偿请求或个人信息泄密、公司信息泄密、数据安全事故发生后 30 天内通知本公司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晚于保险期间或延长报告期届满之日起三十天。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 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三十(30)天。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10)天内,履行赔偿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3)天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保险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60)天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被保险人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方式将赔偿请求通知本公司。 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作为本公司在保险条款第一条“承保范围”第 1 款“网络营业中断损失”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每一被保险人必须做到下列各项: (i) 在发现损失后九十天(或本公司以书面形式延长的期间)内填写并签署书面损失证明文件,其中应详列营业中断损失的全部描述以及营业中断损失的各项有关情况。书面证明同时应当列明营业中断损失的详细计算方式以及与损失有关的或构成损失证明一部分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ii) 根据本公司要求,同意接受宣誓审查;以及 (iii) 按本公司要求提供任何合作和协助,包括协助本公司从事下列事 项: (a) 任何针对安全事故、营业中断损失或情事的调查; (b) 强制执行被保险人或本公司可能对被保险人的任何赔偿义务人 |
所享有的任何法律权利; (c) 签署本公司认为为取得本保险合同项下权利所必要的任何文件;以及 (d) 本公司或其代表根据“网络营业中断损失”项下的保险保障所 作的任何计算或评估。 被保险人按上述第(i)、(ii)和(iii)项的规定提交营业中断损失的书面证明后,如本公司后续以书面形式予以接受的,则所有厘定的保险金赔偿请求将在其后三十天到期赔付。 | |
2、 情事通知 |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获知可能引致赔偿请求、调查、个人信息泄密、公司信息泄密或数据安全事故的情事,被保险人应将此类情事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上述通知必须按时间顺序对上述情事进行详细描述,且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 (i) 被指称的、推测的或潜在的泄密行为; (ii) 被指称的、推测的或潜在的泄密行为发生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iii) 潜在的索赔人和所有其他可能涉及的人员和/或实体; (iv) 损失预估。 如果本公司接受所述情事通知,则随后针对被保险人提出的任何赔偿请求,凡可归因于先前通知的情事的,均应被视为在首次通知上述情事时已经向本公司报告。 |
3、 相关联的赔偿请求 | x被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将其遭受的赔偿请求通知本公司,则由该赔偿请求指称的事实所产生的或以其为基础或原因产生的任何后续赔偿请求,以及任何指称与该赔偿请求所指称损失相同或相关的损失的后续赔偿请求,应被视为已在首次书面通知时向该被保险人提出并通知本公司。 任何可归因于下列任何一项的赔偿请求,在本保险合同下应被视为单一赔偿请求:(1)相同原因;(2)单一损失;或(3)一系列连续的、重复的或相关联的损失。 |
第六条 抗辩和和解
对于任何针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本公司不承担抗辩义务,被保 险人应就其遭受的任何赔偿请求自行提出抗辩和辩驳,但本公司根据自身单独判断书面决定对赔偿请求进行抗辩和和解的除外。若本公司未做出上述决定,当抗辩和和解谈判涉及或经合理判断可能会涉及本公司时,本公司应有权但无义务全面参与抗辩和和解谈判。 未经本公司事前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发生任何抗辩费用,但本公司不得不合理地拒绝或拖延作出前述同意。抗辩费用不包括被保险公司的任何内部费用(如工资、薪金或其他报酬)。 被保险人必须提供本公司所有合理要求的协助,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或者核定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
誉修复费用、xxxx | 对于任何承保的抗辩费用、保险条款第二条“扩展承保范围”第 2 款 “名誉修复”所规定的保障或保险条款第一条“承保范围”第 5 款“计算机勒索损失”所规定的保障,本公司将在赔偿请求获最终解决之前预付相关费用。但是,如果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认定上述费用不属于承 保范围,或者预付金额将超出责任限额或任何适用的分项责任限额,本公司将不会预付相关款项。如果本公司和被保险人无法就上述费用的预付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本公司将按其认为公平、适当的金额进行预付,直至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双方就某一金额达成一致或最终确定某一金额。如果被保险人后经认定无权获得上述预付款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还上述预付款项。 |
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承认或同意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达成任何和解协议、同意任何判决或发生任何抗辩费用。否则,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不受其约束,并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就赔偿金和抗辩费用而言,本保险合同仅承保经本公司同意的和解金额、判决金额及抗辩费用,以及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赔偿请求进行抗辩后产生的判决金额。在本公司有权行使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的前提下,本公司不得不合理地拒绝给予同意。本规定不适 用于本保险条款第二条“扩展承保范围”第 2 款“名誉修复”项下因预先核准的公共关系/传媒顾问所产生的名誉修复费用。 | |
x本公司认为有利于被保险人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则本公司可就赔偿请求提出和解建议。若被保险人不同意此和解建议,则本公司对基于该赔偿请求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应以不超过按以下公式计算所得的金额为限:原可达成的和解金额加上截至本公司提出此书面和解建议日之前所产生的所有抗辩费用,再减去共保金额(如有)和适用的免赔额。 仅针对本保险条款第一条“承保范围”第 5 款“计算机勒索损失”,任何勒索损失的支付或者对所报告事故的处理均应符合当地的法律要求,并与任何相关的刑事执法机关或其他当局进行合作并听从其指导。 | |
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后,本公司应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追偿权,并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寻求和执行该权利,即使被保险人已经获得相关损失的赔偿款。 仅当被保险公司的雇员(包括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故意、欺诈或犯罪行为被任何法庭或政府机构的终局判决判定有罪时,本公司才可以对该被保险公司的雇员行使代位求偿权。 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并尽一切可能确保本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包括签署必要的文件,以确保本公司能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如果本公司的追偿所得超过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付总额,则超过的部分应在扣除追偿费用后归还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本公司赔偿时,可以相应扣减 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本公司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 |
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 偿的权利,本公司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 |
为了核定本保险条款第一条“承保范围”第 1 款“网络营业中断损失”项下的营业中断损失,在对承保的净利润(或净损失)以及费用和支出的金额进行确定的过程中,本公司应适当考虑被保险人在安全事故开始前的业务历史记录以及被保险人在如若未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形下原本能够达到的可能业务成果。但是,按前述规定计算的净利润(或净损失) 不应包括其他企业因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有利的营运状况所增加的收益。上述所有净利润(或净损失)以及费用和支出应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净 利润(或净损失)以及费用和支出按小时进行计算。 |
第七条 免赔额和责任限额
1、 责任限额 | 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本公司的总赔偿金额以责任限额为限。分项责任限额(包括扩展保障项目适用的分项责任限额)及抗辩费用均包含在责任限额内,而非额外增加责任限额。本保险合同承保多名被保险人并不增加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总赔偿金额。 |
2、 免赔额 | 对于所有的赔偿请求,本公司仅对损失超过保险单第八项所载免赔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如下列任何保险保障或扩展保障在保险单第五项中标注为“承保”,则免赔额不适用于该保险保障或扩展保障: (i) 保险条款第一条“承保范围”第 1 款“网络营业中断损失”所规定的保险保障; (ii) 保险条款第一条“承保范围”第 2 款“数据恢复费用”所规定的保险保障; (iii) 保险条款第一条“承保范围”第 5 款“计算机勒索损失”所规定的保险保障; (iv) 保险条款第二条“扩展承保范围”第 2 款“名誉修复”所规定的保险保障; (v) 保险条款第二条“扩展承保范围”第 3 款 “通报监测费用”; (vi) 保险条款第二条“扩展承保范围”第 4 款 “数据行政调查”。 免赔额应由被保险公司自行承担。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五条“赔偿请求”第 3 款“相关联的赔偿请求”的规定,所有被视为相关联的赔偿请求所引起的损失应适用单一免赔额。 |
3、 其他保险/补偿 |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保险合同仅对损失超出任何免赔额或其它有效保险所承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它有效保险作为本保险合同的特定超赔责任保险时除外。如果其它有效保险由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承保,则被保险人于上述所有保险合同项下获得的所有保险赔偿金总额以其中责任限额最高者为限。本保险合同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增加本保险合 同的责任限额。如其它保险合同规定其项下保险公司负有抗辩义务的,则 |
由此产生的抗辩费用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
第八条 一般事项
1、 合作 | 被保险人应履行下列义务并自负相关费用: (i) 向本公司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并在对任何赔偿请求进行抗辩和主张分摊或补偿的权利的过程中予以合作; (ii) 谨慎行事,采取或同意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损失;和 (iii) 在合理要求范围内,向本公司提供信息和协助,使本公司能够调查损失,或核定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2、 责任分担 | x任何针对被保险人的书面请求、民事诉讼程序或行政监管程序同时涉及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承保事项和不承保事项,则本公司仅对能公平适当地反映由承保事项所引起的损失部分的金额承担赔偿责任,计算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i) 比较由承保事项所致的索赔金额和不承保事项所致的索赔金额; (ii) 比较承保事项的法律依据和不承保事项的法律依据; (iii) 比较对承保事项进行抗辩的复杂程度和对不承保事项进行抗辩的复杂程度。 如被保险人不同意本公司根据以上规定计算的赔付额,则本项争议应按照本保险条款第八条“一般事项”第 9 款“争议解决”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3、 合同转让 | 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本保险合同以及其项下任何权利均不得转让。 |
4、 保险合同的解除 由投保人解除: | 投保人有权按照法律允许的方式提前解除本保险合同。若在解除本保险合同之前无任何赔偿请求和情事通知,本公司将按短期费率收取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合同项下已缴纳的保险费将被视为于保险合同起始日已完全赚取而不予退还。 |
由本公司解除: |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本公司可通过挂号邮件、保证邮件或其他高级邮件或其他合理的投递方式,按保险单所载投保人的地址,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该书面通知应载明保险合同的解除生效日,合同解除应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30)天后生效(如因未支付保险费而解除保险合同的, 则解除应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十( 10 )天后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邮寄或投递该通知的证明构成已发出通知的充分证据,且对所有被保险人而言,本保险合同应视为已按通知中列明的日期和时间解除。在此情形下,本公司有权按承保日比例收取保险费。本公司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不构成保险合同解除生效的先决条件,但本公司仍应于实际可行时尽快退还未满期保险 x。 |
5、 保险费支付保证 | 保险费应于本保险合同起始日后九十(90)天内缴纳,否则本公司有权 解除本保险合同。 |
6、 条款标题 | x保险合同项下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不影响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项下的粗体词具有特别含义,具体请参见本保险条款中的定义或保险单。保险合同项下没有特别定义的词语,应从其通常含义。 |
7、 诉讼时效 |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8、 索赔欺诈 | x被保险人明知索赔请求的赔偿金额或其它事项存在虚假或欺诈仍提出索赔申请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但如属于夸大损失程度的,本公司仅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的责任。 |
9、 争议解决 | x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i)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ii)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10、法律适用 | x保险合同的解释、效力或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