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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產學合作合約書-110.12.01版
產 學 合 作 合 約 書
立合約書人 |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以下簡稱甲方)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系所教授 (以下簡稱乙方) |
公司 (以下簡稱丙方) |
緣甲乙丙三方以產學合作方式進行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特立本合約,三方同意訂定下列條款,並依誠信原則履行:
第一條:三方合意
丙方同意委託甲方及乙方執行本計畫,甲方及乙方(亦稱計畫主持人)同意受託,並依據本合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計畫內容
一、本計畫之內容如附件計畫書(以下稱本計畫書),本計畫書亦為本
合約之一部分,其效力與本合約同。
二、計畫主持人:
職 稱:
地 址:
電 話:
三、計畫協同主持人:
職 稱:
地 址:
電 話:
第三條:本計畫執行期間
x計畫全程執行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
第四條:本計畫經費
x計畫經費總額為新台幣萬元整 (免稅),明細詳見後附經費需求表。
第五條:付款方式
前項計畫經費總額應依下列約定支付:
第一期:丙方應於本合約生效後日內,支付甲方第一期款新台幣 元整(免稅)。
第二期:乙方於提出本計畫期中報告後三十日內,丙方應支付甲方第二期款新台幣元整(免稅)。
第三期:乙方完成本計畫並提出本計畫成果報告後三十日內,丙方應支付甲方尾款新台幣元整(免稅)。
丙方未依本條規定於期限內繳納本計畫經費且逾期三十日者,不論甲方有無催告,甲方得依丙方違約情事,逾期按月由丙方本計畫經費總額百分之一金額計算為懲罰性違約金,逾期後不足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如逾期六十日未繳者,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
丙方遲延支付甲方款項時,乙方得按丙方遲延之日數往後順延本計畫各交付項目之交付時程。
第六條:計畫進度
乙方應依本計畫規定之進度,進行研究。
丙方得視進度需要要求甲方及乙方,就本研究之進度提出口頭報告及相關資料。口頭報告及相關資料之內容,應使丙方確實了解本計畫之進度。
丙方得視需要指派人員至甲方,了解乙方執行本計畫之情形。甲方及乙方對該人員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但若涉及本計畫執行前甲方既有之機密資訊者,xxx拒絕揭露相關資訊。
第七條:計畫成果報告
乙方按合作進度將計畫成果分期採書面交付丙方。
計畫成果期中報告應於//提出。
計畫成果期末報告應於//提出。
第八條:智慧財產權歸屬
□研發成果歸屬甲方,由甲方進行專利申請:
本計畫之研發成果及可能獲得之專利權、著作權、積體電路佈局權及其他相關之智慧財產權(以下統稱「研發成果」)均歸甲方所有,丙方並未因本計畫而取得任何授權或其他權利。
丙方不得將本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向專責機關申請專利權、商標權、積體電路佈局權等智慧財產權相關之註冊登記。
甲方欲將第一項之研發成果向專責機關提出智慧財產權之申請,丙方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申請相關費用由甲方及乙方負擔。若丙方同意出資申請相關專利者,甲方及乙方同意就丙方出資申請之專利授權予丙方,其授權條件另以附約訂之。
□研發成果歸屬丙方,由丙方進行專利申請:
本計畫之研發成果及可能獲得之專利權、商標權、積體電路佈局權及其他相關之智慧財產權(以下統稱「研發成果」)均歸丙方所有,惟甲方及乙方得無償使用於研究之用途。
丙方欲將前項研發成果向專責機關提出智慧財產權申請,甲方及乙方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相關申請費用由丙方負擔。
□研發成果雙方共有:
本計畫之研發成果及可能獲得之專利權、商標權、積體電路佈局權及其他相關之智慧財產權(以下統稱「研發成果」)均歸甲丙雙方共有。
甲丙任一方得將本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向專責機關申請專利權、商標權、積體電路佈局權等智慧財產權相關之註冊登記,相關專利申請維護費用應由丙方負擔,由甲丙雙方為共同專利權人。若甲方擬進行專利申請維護而丙方無意願負擔,經甲方書面詢問意願後十五日未獲丙方回覆時,甲方得自費進行專利申請維護,並以甲方為專利權人,丙方不得對抗、限制甲方或經甲方授權、轉讓之第三人實施專利權。
任一方欲將第一項之研發成果向專責機關提出智慧財產權之申請與維護,他方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申請維護相關費用依前項辦理。
第九條:無擔保責任
x計畫研發成果提供丙方後,不擔保本計畫成果之可專利性、合用性、無侵權及商品化之可能性。
丙方應對本計畫研發成果所製產品負完全產品責任,甲乙方不負連帶責任。
第十條:保密責任
三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對於本合約之未公開資料,應以密件處理,並妥善保管因本計畫而知悉或持有之未公開資料,不得任意洩露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三方亦應要求其參與本計畫之人員遵守本合約之規定。
任一方違反本條第一項之規定者,應賠償他方因此所受損失。
第十一條:侵權責任
甲方為學術機構,基於保障教師之講學自由,給予乙丙雙方自主開發技術和專利之權益。若乙丙雙方之技術、專利和報告涉及抄襲、剽竊或偽造等學術倫理問題,乙丙雙方不得向甲方究責。
丙方因使用、修改、重製或實施本計畫研發成果致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時,由乙丙雙方自負其相關法律責任。
若前項侵害係不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者,應由丙方負責,但甲乙方應善意協助丙方,惟因此所生費用仍由丙方負擔。
第十二條:成果發表
甲方得將本計畫研發成果公開發表,但應於公開發表前告知乙方。惟xxx於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後,經十日未給予甲方書面回覆,則視為乙方同意。
第十三條:權利義務轉讓
除第八條規範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外,三方在本合約中之其他權利及義務,非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轉讓予任何第三人。
第十四條:計畫變更
乙方及丙方認為有必要時,得變更本計畫的內容,但計畫進度和計畫經費應由雙方協議調整之。協議不成時,任一方均得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合約。
第十五條:合約終止
x合約中任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本合約或不依本合約履行時,他方得以書面通知其於三十日內改正。逾期未能改正者,他方得另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合約。
本計畫因故無法繼續進行者,雙方得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合約,而計畫進度和計畫經費終止之影響,皆由雙方協議解決。
本計畫有不可抗力之原因,致無法繼續進行者,雙方得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合約,而無須負擔合約終止所致之損害賠償責任。於此情況下,丙方不得要求乙方返還其已支用之計畫經費;但乙方應於本合約終止後,將其受領自丙方之研究經費中未支用之部分,無息返還丙方。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之原因指因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任一方當事人之事由,致其不能履行本合約或不能依本合約履行者。
第十七條:生效日期
x合約三方依法簽章後,自第三條所訂執行期間之始日起生效。
三方在第八、九、十、十一條中互負之義務,不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而免除。
第十八條:附件效力
附件視為本合約之一部分,但附件與本合約有牴觸時,以本合約為準。
任何於本合約生效前經三方協議而未記載或其他事項,均無拘束力。
第十九條:合約之解釋與糾紛之解決
x合約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解釋及適用。甲乙丙三方對於本合約或因本合約而引起之疑議或糾紛,三方同意依誠信原則解決之。
本合約如有法律爭議糾紛,甲乙丙三方同意應於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三方同意應以台灣雲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解決。
第二十條:合約份數
x合約如有未盡事宜,得依甲方所訂定之相關規定處理或經三方同意後增
訂之。本合約書計正本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執乙份為憑。
第二十一條:聯絡管理
x合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下列人員(以下簡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聯絡人姓名:(請填寫本案聯絡人之相關資訊)
職稱:
電話:
E-mail:
地址:
乙方聯絡人姓名:
電話:
E-mail:
地址:
丙方聯絡人姓名:
電話:
E-mail:
地址:
乙丙方聯絡人或聯絡資料有所更動時,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另二方,並告知更新內容。
立約人:
甲方: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代表人:xxx
x x:校長
地 址:64002 xxxxxxxxxxx000x
xxxx:00000000
xx:
xx:
E-mail:
電話:
丙方:
代表人:
職 稱:
地 址:
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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