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SHXM-17-20220208-1072(内部项目编号:SJJCCS2022002)
上海方塔园绿化养护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 :上海方塔园
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目 录
第一章 采购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主要政策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方法第六章 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第七章 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附 件 采购需求
第一章 采购邀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受委托,对上海方塔园绿化养护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HXM-17-20220208-1072(内部项目编号:SJJCCS2022002)
项目名称:上海方塔园绿化养护服务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2927500.00 元 最高限价(元):2927500.00 元采购需求:
包名称:上海方塔园绿化养护服务数量:1
预算金额(元):2927500.00 元
简要规格描述:上海方塔园绿化养护服务(具体内容:修剪、浇水、松土、施肥、植物补种翻种、病虫害防治、绿地保洁、绿化垃圾处置、花房盆景、盆栽养护等相关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采购文件相应规定为准。
合同履约期限:2022 年 4 月 01 日至 2024 年 03 月 31 日。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响应。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4、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响应。5、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2 年 02 月 10 日至 2022 年 02 月 18 日, 每天上午 00:00:00-12:00:00 , 下午 12:00:00-23:59: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方式: 网上获取售价(元): 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 年 03 月 09 日 13:30(北京时间)
递 交 地 点 : 上 海 市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的 门 户 网 站 上 海 政 府 采 购 网
(xxxx://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 2022 年 03 月 09 日 13:30(北京时间)
磋商地点:xxxxxxxxxx 000-000 x 0 x楼 5 楼会议室。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和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参加磋商。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 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供应商人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响应文件,电话通知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签收,并及
时查看集中采购机构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响应截止时间上传造成集中采购机构无法在响应截止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响应未完成。
2、对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请于 2022 年 02 月 22 日上午 10:00 前以书面
(传真)形式告知采购方,采购方将主动或依据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并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
3、磋商通知
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所有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均参加磋商。请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于 2022 年 03 月 09 日 13:30 在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出席磋商会议。出席磋商会议应当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政府采购专用 CA 认证证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还有一次最后报价的机会。最后的磋商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最后的磋商报价应包括响应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而提供服务的一切费用,包括响应供应商的各种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等。
4、本项目无磋商保证金及其他任何费用。
5、制作电子响应文件咨询电话:0000000000。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方塔园
地址:xxxxxxx 000 x联系方式:5783255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xxxxxxxxxx 000-000 x 0 xx 0 x联系方式:6774269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电 话:67742698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一、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上海方塔园绿化养护服务
项目编号: 详见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地址:详见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内容:详见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二、采购人
采购人:
名称:上海方塔园
地址:xxxxxxx 000 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传真:57832553
集中采购机构:
名称: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xxxxxxxxxx 000-000 x 0 xx 0 x联系人:xx
电话: 00000000
传真: 67743657
三、合格供应商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3.1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3.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3.3 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四、磋商有关事项
1、磋商答疑会:不组织。
2、踏勘现场:组织。
集中踏勘联系时间表
序 号 | 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踏勘时间 |
1 | 上海方塔园绿化养护项目 | xxxxxxx 000 x | 朱老师 | 57832553 | 请于2 月21 日下午一点半,在xxxxxxx 000 x集 中,过时不候。 |
3、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不少于 90 天
4、磋商保证金:不收取
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详见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
6、递交响应文件方式和网址
响应文件提交方式:由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响应文件提交 xxxx://xxx.xxxx.xx.xxx.xx
7、解密时间和解密地点网址:
解密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解密地点网址: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8、磋商时间和磋商地点:
磋商时间:详见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地点:详见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
9、磋商小组的组建与竞争性磋商要求:
评审方法:详见第五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
成交供应商推荐办法:详见第五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五、其它事项
1、付款方式: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商务要求》
2、质量保证期: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商务要求》
3、履约保证金: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商务要求》
4、质量保证金: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商务要求》六、说明: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
财采[2014]27 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预留参加磋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手机号码。如因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中预留手机号码,导致集中采购机构无法联系供应商参加磋商的,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供应商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响应文件,电话通知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集中采购机构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响应截止时间上传造成集中采购机构无法在响应截止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响应未完成。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概述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
1.2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采购。
1.3 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
1.4 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 5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 号) 的规定, 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 网址: 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
2.定义
2.1 “采购项目”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
2.2 “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2.3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
2.4 “供应商”系指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处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并按照磋商文件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5 “成交供应商”系指成交的供应商。
2.6 “甲方”系指采购人。
2.7 “乙方”系指成交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供应商。
2.8 磋商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
2. 9 “电子采购平台” 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 3.合格的供应商
3.1 符合《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
3. 2 《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3.1 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合同份额;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
购活动。
4.合格的服务
4.1 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4.2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5.磋商费用
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 信息发布
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文件澄清或更正公告、成交公告以及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 xxxx.xx.xxx.xx)公开发布。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7.询问与质疑
7. 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 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其中,对磋商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下载磋商文件之日(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 3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7. 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质 疑 函 应 当 按 照 财 政 部 制 定 的 范 本 填 写 , 范 本 格 式 可 通 过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
7. 5 供应商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集中采购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要补正的事项,供应商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质疑联系部门: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 000-00000000,地址:xxxxxxxxxx 000-000 x 0 xx 0 x 0000 x。
7. 6 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 7 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磋商文件变更或者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供应商,并在原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8.1 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响应等。
8.2 如果有证据表明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其提交响应文件,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8.3 采购人、 集中采购机构将在 解密后至评审结束前 , 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
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打印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9. 其他
本《供应商须知》的条款如与《采购邀请》、《采购需求》和《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采购邀请》、《采购需求》和《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采购邀请
(2)供应商须知
(3)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4)采购需求
(5)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
(6)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7)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8)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
10.2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其响应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3 供应商应认真了解本次采购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响应报价的资料。一经成交,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10.4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采购有关活动。
11.1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 5 天以前,按《采购邀请》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通知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
11.2 对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 5 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的任何时候,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更正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发送至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且澄清或更正公告发布时间距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足 5 天的,则相应延
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更正公告中的规定为准。
11.3 澄清或更正公告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与澄清或更正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11.4 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集中采购机构以澄清或更正公告形式发布和通知,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响应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1.5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召开答疑会的,所有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2.1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组织踏勘现场的,供应商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踏勘现场,供应商需要踏勘现场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为供应商踏勘现场提供一定方便,供应商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服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安排。
12.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
12. 3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
12.4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三、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3.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就有关采购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
13.2 响应文件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4.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
14.1 响应文件应从解密之日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有效。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比磋商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4.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可书面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磋商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需要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14.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成交供应商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15. 响应文件构成
15.1 响应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二部分构成。
15. 2 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具体包含的内容,以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为准。
16. 商务响应文件
16.1 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磋商响应函》;
(2)《报价一览表》(在电子采购平台填写);
(3)《报价分类明细表》等相关报价表格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4)《资格审查要求表》;
(5)《符合性要求表》
(6)《商务响应表》;
(7)《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8)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内容;
(9)相关证明文件(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所规定的内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响应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17.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磋商响应函》。
17.2 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磋商响应函》,或者填写不完整的,评审时将按照第五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
18.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18.2 《报价一览表》是为了便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解密。
18.3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或者未提供《报价一览表》,导致其解密不成功的,其责任和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还有一次最终报价的机会。
(1)本磋商文件所要求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作范围和要求。
(2)本磋商文件明确的服务标准及审核方式。
(3)其他供应商认为应考虑的因素。
19.3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供应商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19.4 除《采购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每一种单项服务的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响应文件中包含任何有选择的报价,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对于其响应均将予以拒绝。
19.5 报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报价,采
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将予以拒绝。
19. 6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各类报价分类明细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交付时间、价格构成等。
19.7 应以人民币报价。
20. 资格审查及符合性要求表
20.1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以证明其响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供应商资格审查及符合性要求。
20.2 响应文件中未提供《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的,为无效响应。 21.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21.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21.2 《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是为了便于评审。《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与响应文件其他部分就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不一致时按照《供应商须知》第 30 条“响应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修正”规定处理。
22.技术响应文件
22.1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响应文件,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技术需求全面完整地做出响应并编制服务方案,以证明其响应的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22.2 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表格、图纸和数据等各项资料,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
23.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23.2 响应文件中凡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显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及供应商的公章。供应商名称及公章应显示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署响应文件,则应当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供应商自拟授权书格式,则其授权书内容应当实质性符合磋商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内容)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在修改错漏之处同样显示出供应商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字样。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其中对《磋商响应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以及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供应商未按照上述要求显示公章的,其响应无效。
23.3 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目前,少数供应商制作的响应文件存在编写繁琐、内容重复的问题,既增加了制作成本,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增加了评审成本,影响了评审效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请供应商在制作响应文件时注意下列事项:
(1)磋商小组主要是依据响应文件中技术、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等指标来进行评定。因此,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xx明了,编排合理有序,与磋商文件内容无关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料不要编入响应文件。
(2)响应文件应规范,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规范填写,扫描文件应清晰xx、上传文件应规范。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4. 响应文件的递交
24.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参考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响应内容。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24.2 响应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磋商响应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否则供应商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审结果,并且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对该供应商进行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4.3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提交响应文件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供应商响应内容缺漏、不一致或响应失败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25.1 供应商必须在《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网上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上传并正式提交。
25.2 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按《供应商须知》规定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的情况下,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受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5.3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响应文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将拒绝接收。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以对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五、解密
27. 解密
27.1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按《采购邀请》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中规定的时间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组织公开解密。
27.2 解密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参加解密。解密主要流程为签到和解密,每一步骤均应按照电子采购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
27.3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解密后,供应商进行签到操作,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半小时,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供应商,其响应将作无效响应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
如电子采购平台解密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六、评审
28.1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8.2 磋商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9. 响应文件的初审
29.1 解密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协助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检查响应文件内容是否完整、编排是否有序、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磋商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规范以及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等。
29.2 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要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核并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9.3 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不参加进一步的磋商及评审,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文件。
29.4 解密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拒绝供应商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
29.5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接受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的内容。
30.响应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修正
(1)《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其它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内容为准;
(2)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总价与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结果为准,并修正总价;
(4)对响应文件中不同文字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响应文件中如果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则根据以上排序,按照序号在先的方法进行修正。
30.3 上述修正或处理结果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 31.响应文件的澄清
31.1 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分别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磋商小组作出说明或答复。
31.2 供应商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1.3 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1.4 供应商的澄清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在评审中更加有利。
32.磋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3.响应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33.1 磋商小组只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33.2 磋商小组根据《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4.1 磋商小组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磋商小组成员及参与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
34.2 评审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所有知情人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34.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评审活动的正常进行。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采购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
34.4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磋商小组均无义务向供应商做出有关评审的任何解释。七、定标
35.确认成交供应商
除了《供应商须知》第 38 条规定的采购失败情况之外,采购人将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36.成交公告及成交和未成交通知
36.1 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36.2 成交公告发布后同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及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通知成交,向其他未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7.响应文件的处理
所有在解密会上被接受的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不退回响应文件。
38.采购失败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或者在评审时,发现符合资格条件
的供应商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作项目)符合资格条件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2 家;或者在最后报价时,提交最
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
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 2 家,磋商小组确定为采购失败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失败公告。
八、授予合同
39. 合同授予
除了成交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把合同授予根据《供应商须知》第 35 条规定所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40. 签订合同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1.其他
电子采购平台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考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中的“在线服务”专栏。
第三章 政府采购主要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按规定实行优先采购。
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预留份额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按照规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述见附件
二、项目内容及要求见附件
说明:
为保证采购的合法性、公平性,供应商认为上述项目技术需求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的,可在收到或下载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及时进行调查或组织论证,如情况属实,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对上述相关技术需求做相应修改。
三、商务要求:
类别 | 要求 |
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 | 自开标之日起 90 天 |
服务期限 | 2022 年 4 月 01 日至 2024 年 03 月 31 日 |
付款方式 | 服务费按季支付。采购人对上一个季度考核合格,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管理服务费。 |
转让与分包 | 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与分包。 |
履约保证金 | 无 |
四、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三、响应文件”中的相关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磋商响应函》
(2)《报价一览表》(在电子采购平台填写)
(3)《报价分类明细表》
(4)《资格审查要求表》
(5)《符合性要求表》
(6)《商务响应表》
(7)《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9)供应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若为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
(10)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
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截止至解密日成立不足 3 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1)供应商基本情况简介
(12)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
供应商为法人的,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账户的银行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13)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声明函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技术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总体需求的理解以及响应的服务方案。供应商应详细描述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方案,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1)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总体需求的理解、养护重点难点分析和相关说明;
(2)服务方案设计及实施(古树名木的保护方案)、设施设备配置及管理;
(3)团队设置、管理制度及服务能力;
(4)企业综合能力;
(5)防疫、防火、防台防汛和任务保障等应急处理方案;
(6)全年养护重点内容及每月工作计划(日常植保);
(7)按照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以上各类响应文件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格式自拟除外)。 3、按照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
一、响应无效情形
1、 磋商小组将按照《供应商须知》以及《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初审,响应文件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响应的,相关响应均无效。
3、除上述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外,响应文件有其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审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响应无效。
二、竞争性磋商程序
1、成立磋商小组。本项目评审工作由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 3 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一名,其余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代表不参加评审的,则磋商小组均由评审专家组成。集中采购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2、拟定磋商提纲并上传。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供应商自报企业性质,拟定磋商提纲并上传至电子招投标系统中。
3、企业性质认定。磋商小组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供应商自报企业类型及供应商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数量情况,对供应商的企业性质进行认定。
4、响应文件初审。初审包括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首先,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审查、确定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是否具备响应资格。其次,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了响应。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5、磋商通知。集中采购机构将通知所有通过初审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未按通知要求参加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本项目磋商,并不再接受其最后报价。
6、磋商准备。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事先做好时间安排和磋商准备,根据通知的安排,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政府采购专用 CA 认证证书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准时参加磋商,根据磋商小组拟定的磋商提纲进行准备。
7、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
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8、提交最终响应文件。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响应文件(包括最终报价,磋商文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仅需提供最终报价及根据磋商情况作出的相关承诺),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9、综合评分。所有磋商和最后报价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按照项目《评分细则》对提交最终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综合、科学、客观评分。
10、推荐成交候选人。各评委按照评审办法对每个供应商进行独立评分,再计算平均分值,从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只有 2 家的,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方案优劣/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根据规定,采购人按照成交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总分为 100 分。
1、价格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价格评分:磋商报价得分=价格分值×(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0
(2)磋商基准价:是经初审合格(技术、商务基本符合要求,无重大缺、漏项)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价格最低的报价。
(3)最后磋商报价:最终报价无缺漏项的,最终报价即最后磋商报价;最终报价有缺漏项的,按照其他供应商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其缺漏项价格,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不超过其最终报价 10%的,其最终报价也即最后磋商报价,缺漏项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最终报价中,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超过其最终报价 10%的,其响应无效。
(4)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包件,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响应或者允许分包的项目或包件,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供应商,给予其报价 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
响应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5)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响应文件其他评分因素及分值设置等详见《评分细则》。
评分细则(100 分)
序 号 | 评审内容 | 类 型 | 评审标准 | 分值 |
1 | 报价得分 | 客观 分 | 磋商报价得分=20%×(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0 | 20 分 |
2 | 服务方案 | 主观分 | 评审内容: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评审标准: 1、项目管理机构及其运作方法与流程的合理性、科学性。 (0-3 分) 2、用于支撑绿化养护开展的业务管理制度是否合理、完备。 (0-2 分) | 5 分 |
主观分 | 评审内容:养护管理作业方案评审标准: 1、项目特点、难点及重点分析是否透彻。(0-5 分) 2、项目养护总体管理思路、计划、流程是否科学合理。(0-5分) 3、养护技术方案是否完整,是否具有可操作性、针对性和科学性。(0-5 分) 4、养护范围内的残枝落叶或其他废弃物的处置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具有可行性。(0-3 分) 5、古树名木的保护方案、养护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 作性。(0-2 分) | 20 分 | ||
主 观 | 评审内容:养护设施设备配置 评审标准: | 6 分 |
分 | 1、投入本项目实施的设备(含车辆、劳动用具、劳防用品,安全用具、应急设备等)配置是否满足或优于需求。(0-3 分) 2、道班房配置是否具有针对性、便捷性。(0-3 分) | |||
主观分 | 评审内容:绿化日常养护质量保证技术措施评审标准: 1、绿化日常养护质量保证技术措施是否具有可行性、科学性、先进性。(0-4 分) 2、质量的检查、验收是否具备明确的方法和标准且科学、 先进。(0-3 分) | 7 分 | ||
主观分 | 评审内容:各类特殊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包括应急准备和处置措施) 评审标准: 1、对防疫、防汛、防台等突发事件的反应机制是否灵敏,响应时间是否迅速。(0-4 分) 2、发生突发事件时人员、材料、设备的调集及安排是否合 理、可行。(0-4 分) | 8 分 | ||
主观 分 | 评审内容:考核机制 评审标准:是否响应磋商文件的考核要求以及承诺的考核方法和标准是否合理、科学。(0-3 分) | 3 分 | ||
3 | 安全文明、环境保护等保证措施和服务承诺 | 主观分 | 评审内容:安全文明、环境保护等保证措施和服务承诺评审标准: 1、安全文明、环境保护等保证措施是否可行、有力。(0-3分) 2、项目实施服务承诺书是否满足或优于采购要求。(0-3 分) | 6 分 |
4 | 人员配备 | 客观分 | 评审内容:项目经理评审标准: 1、项目经理具有园林绿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须提供相关职称证明文件并提供社保缴纳证明,否则本项不 得分。(0-3 分) | 3 分 |
主观分 | 评审内容:项目经理管理经验评审标准: 1、是否具有三年以上主持相关的项目管理经验。项目管理经验以项目负责人情况表中“经历”一栏中的服务业绩为准。 (0-1 分) | 1 分 | ||
主观分 | 评审内容:项目专业人员配置和管理评审标准: 1、人员专业配置是否合理、齐全。(0-4 分) 2、人员考核是否有标准、有措施、奖罚淘汰机制。(0-3 分) 3、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相关专业证书(提供证明文件,否则不得分)。(0-3 分) | 10 分 | ||
5 | 改进措施或交接方案 | 主观分 | 对项目实施中服务方式的计划、自身服务等改进措施是否有 特色、创新或与原前期服务企业的交接方案是否完整、可行、有针对性。(0-3 分) | 3 分 |
6 | 费用报价依据和合理性 | 主 观分 | 响应人在报价时提供的计算依据是否充分,报价列项是否完整、人员报价是否合理、年度报价变动是否清楚。(0-3 分) | 3 分 |
7 | 业绩 | 客观 分 | 提供近三年的绿化养护业绩(需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有一个业绩得1分,最高得分为5分。 | 5 分 |
第六章 响应文件有关格式一、商务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1、磋商响应函格式
致: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及采购邀请, (姓名和职务)被正式授权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地址),按照网上采购系统规定向贵方提交响应文件 1 份。
据此函,供应商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我方的报价为 (大写)元人民币。
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3.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解密之日起 日。
4.如我方成交,响应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5.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
7.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响应或其他任何响应。
8.我方已充分考虑到响应文件提交期间网上操作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并对因网上操作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响应文件内容缺漏、不一致或响应文件提交失败的,承担全部责任。
9. 我方同意解密内容以电子采购平台解密时的《报价一览表》内容为准。我方授权代表将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报价一览表》中与我方有关的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授权代表未进行确认的,视为我方对解密内容无异议。
10.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其报价货物和相关服务,我方就本次响应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地址:
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2、报价一览表格式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 |
服务期限 | |
2022 年 4 月 1 日-2023 年 3 月 31 日报价 | |
2023 年 4 月 1 日-2024 年 3 月 31 日报价 | |
响应总价 | 人民币 元 大写 元 |
说明:
(1)“金额(元)”指每一包件投标报价,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位数。
(2)响应人应按照《采购需求》和《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报价。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分类名称 | 2022 年 4 月 1 日-2023 年 3 月 31 日报价费用 | 2023 年 4 月 1 日 -2024 年 3 月 31 日报价费用 | 说明 | 备注 | |
1 | 详见明细( | ) | ||||
2 | 详见明细( | ) | ||||
3 | 详见明细( | ) | ||||
详见明细( | ) | |||||
详见明细( | ) | |||||
详见明细( | ) | |||||
详见明细( | ) | |||||
详见明细( | ) | |||||
报价合计 |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说明:(1)本表可根据需求自行填写。
(2)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位数。
(3)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和《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报价。
(4)如果不是标准配置,应附报价说明。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4、资格审查要求表
项目内容 |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 响 应 检查项(响应 内 容说明(是 /否)) | 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响应文件名称与页次 | 备注 |
法定基本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若为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 商。 | |||
联合体响应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 |||
大中小微 企业 | 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5、符合性要求表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项目内容 |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 响 应 检查项(响应 内 容说明(是 /否)) | 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响应文件名称与 页次 | 备注 |
法定代 表人授权 | 1、在响应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应按磋商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 | |||
响应文件 内容、密封、签署等要 求 |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1、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磋商响应函》、《报价一览表》、《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 2、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适用于纸质采购项目),电子响应文件须经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成功后,系统即自动加密)。 | |||
报价 | 1、不得进行选择性报价(报价应是唯一的,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 2、报价不得超出磋商文件标明的采购预算金额或项目最高限价; 3、不得低于成本报价; 4、报价有缺漏项的,缺漏项部分的报价按照其他供应商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计算出的缺漏项部分报价不得超过总报价的 10%。 | |||
商务要求 | 1.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服务期限、交付日期、交付地址、质量保证期、付款方式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2.合同不得转让与分包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3.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 |||
“★”要求 | 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采购需求》质量标准,或者符合磋商文件中标“★”的技术、性能及其它要求的; | |||
响应文件内容 |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未出现磋商小组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即响应文件与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存在内容连续 20 行(含)以上相同或者 5 处(含)以上相同差错的)。 2.供应商接受采购方按磋商文件规定对其响应文件中错误所进行的修正的;响应文件无采购方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
其它无效响应 情形 | 响应文件无政府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它无效响应情形的。 |
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 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6、商务响应表格式
项目 | 磋商文件要求 | 是否响应 | 响应人的承诺或说明 |
磋商响应有效期 | |||
服务期限 | |||
付款方式 | |||
合同转让与分包 | |||
履约保证金 | |||
… |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7、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序号 | 响应项目 | 主要内容概述 | 详细内容所在响应文件 页次 | 备注 |
1 | 服务方案 | |||
2 | 安全文明、环境保护等保证措 施和服务承诺 | |||
3 | 人员配备 | |||
4 | 改进措施或交接方案 | |||
5 | 费用报价依据和合理性 | |||
6 | 业绩 | |||
7 | ... |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说明:上述具体内容要求可以参照本项目评审方法与程序及评分细则。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致: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我 (姓名)系注册于 (地址)的 (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我方)的法定代表人,现代表我方授权委托我方在职职工
(姓名,职务)以我方的名义参加贵中心 项目的采购活动,由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响应文件提交、解密、磋商、响应文件澄清、报价、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贵中心收到我方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反面)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反面)
供应商(公章): 受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日期:
9、供应商基本情况简介格式
(一)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
2、地址:
3:邮编:
4、电话/传真:
5、成立日期或注册日期:
6、行业类型:
(二)基本经济指标(到上年度 12 月 31 日止): 1、实收资本:
2、资产总额:
3、负债总额:
4、营业收入:
5、净利润:
6、上交税收:
7、从业人数:
(三)其他情况:
1、专业人员分类及人数:
2、企业资质证书情况: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我方同意根据采购人进一步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予以证实。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10、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 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本公司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名称(盖章):日期:
说明:(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本声明函所称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是指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否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以磋商文件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规定为准。
(5)供应商未按照上述格式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注:行业划型标准: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安置残疾人 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比例 %,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日 期 :
说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如供应商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
1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声 明
我方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公章):
日期:
二、技术响应文件有关表格格式
1、响应人与服务相关的资质等证书汇总表
序号 | 资质等证书名称 | 数量 | 详细内容所在 响应文件页次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 |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2、主要管理制度一览表
序号 | 管理制度名称 | 执行起始时间 | 备注 |
…… |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说明:列出目录即可,主要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可在技术响应文件相应部分另行提供。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3 、项目经理与项目主要人员情况表
姓 名 | 年 龄 | 专 业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合同 担任职务 | |||
毕 业 |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系(科),学制 年 | ||||
经 历 | |||||
年~ 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何职 | 备注 | ||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说明:
(1)“主要人员”指实际参加本合同的项目管理、技术等方面的负责人。
(2)主要人员需填写此表每人填一张。后附项目负责人员相关证书和在职证明。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4、其他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
项目组成 员姓名 | 年龄 | 在项目组 中的岗位 | 学历和毕 业时间 | 职称及职 业资格 | 进入本单 位时间 | 相关工作经 历 | 联系方式 |
…… |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5、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设备使用年限 | 已使用时间 | 设备来源 | ||
本单位 所有 | 租赁 | 其他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 |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七章 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合同各方:
甲方(买方):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卖方):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 乙方所提供的上海方塔园绿化养护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 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 元整;大写 。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2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3 服务期限
本服务的服务期限:2022 年 4 月 01 日至 2024 年 03 月 31 日。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上海方塔园绿化养护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上海方塔园绿化养护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
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验收
5.1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上海方塔园绿化养护服务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进行整改,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上海方塔园绿化养护服务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整改,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上海方塔园绿化养护服务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保密
6.1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服务费按季支付。采购人对上一个季度考核合格,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管理服务费。
8.甲方的权利义务
8.1 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上海方塔园绿化养护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上海方塔园绿化养护服务的服务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 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上海方塔园绿化养护服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 5 当设施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6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上海方塔园绿化养护服务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应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更改服务内容,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6 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设施或设备存在潜在缺陷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上海方塔园绿化养护服务正常运行。
9.7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9.9 乙方应按《劳动法》用工,并根据实际合理配置相关人员、设备,自行解决员工的住宿。
9.10 涉及调整作息时间,所涉费用由乙方自行处置。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权威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 在本合同签署之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 0 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 甲乙双方如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应向合同签订地起诉。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贰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一份。
20. 合同附件
20. 1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服务承诺、服务内容
20. 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 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合同签订地点:网上签约
项目名称 | 上海方塔园绿化养护服务 |
采购内容 | 上海方塔园绿化养护服务(具体内容:修剪、浇水、松土、施肥、植物补种翻种、病虫害防治、绿地保洁、绿化垃圾处置、花房盆景、盆栽养护等相关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采购文件相应规定为准。 |
采购预算 | 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 292.75 万元,响应总价超过预算金额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
附件:采购需求一、项目概述
二、项目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1、基本情况
(1)采购人:上海方塔园
(2)类型:行政、事业单位物业
(3)坐落位置: 松江区中山东路 235 号
(4)公园总面积:115680 m2;公园绿化总面积:76088 m2,全园植物共约 162 种;乔木:1861 株;大灌木:1665 株;小灌木:约 7363 m2 ;竹类:4883 m2 ,约 15475 株。
(5)花坛花境面积:总面积:1178 m2。其中花坛面积:245 m2;位置:北大门入口、儿童乐园、塔围墙南侧等;花境面积:933 m2;位置:北大门沿线、五老峰、大小美女峰、大草坪沿线、主广场花坛等。
(6)草坪面积:14000 m2;位置:日月湖南侧大草坪、桃林梅林周边、养德轩、琼花苑景区、主干道沿线等。主要品种:老虎皮、百慕大、马尼拉。
(7)地被及草本、藤本植物:10299 m2;品种丰富,约有五十余种,包括萱草、大吴风草、麦冬、虎耳草、吉祥草、二月兰、络石、花叶蔓长春、金边阔叶麦冬等。
(8)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 17 株。
古 树 名 木:0572 桧柏(300 年)—方塔园北大门附近;
0125 银杏(400 年)—方塔园北大门进门过道旁;
0126 银杏(400 年)—方塔园明代照壁前北(北);
0127 银杏(400 年)—方塔园明代照壁前北(南);
0041 银杏(600 年)—方塔园东北角(西);
0042 银杏(600 年)—方塔园东北角(东);
1823 朴树(100 年)—方塔园何陋轩河北路边古树后续资源:17-207 朴树(80 年)—方塔园水杉林;
2、项目介绍
17-009 枸骨(80 年)—方塔园五老峰园洞门口(北);
17-010 枸骨(80 年)—方塔园五老峰园洞门口(南);
17-210 青枫(80 年)—方塔园梅林;
17-209 罗汉松(80 年)—方塔园会议室东北;
17-208 罗汉松(80 年)—方塔园会议室东南;
17-212 罗汉松(80 年)—方塔园厉廉堂南侧;
17-213 瓜子黄杨(80 年)—方塔园厉廉堂东南侧;
17-215 银杏(80 年)—方塔园庆云堂;
17-216 银杏(80 年)—方塔园塔西山
上海方塔园位于松江老城区东部,是一家公益服务类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保护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古树名木,维护园容环境,养护园林绿化,为广大市民提供游览、观赏、休憩服务;同时还承担着展示松江历史民俗文化活动的主要窗口,以及廉政教育、学生社会实践基地、政府旅游接待等相关职能。
3、项目背景
(1)上海方塔园绿地养护面积 76088 ㎡,绿化维护工作量大;
(2)作为一座五星级历史文化底蕴深厚的经典园林,随着公园多元文化的融入(廉政文化、助残文化等),公园游客量日益增多,游客对公园生态环境的需求不断提高;
(3)由于游客量的递增,园内绿地踩踏破坏等现象严重,同时,随着老公园普遍存在的如乔木层郁闭度大,导致下层植物长势弱等一些问题日益显现,需要及时补植调整;
(4)公园花房面积大,盆景、盆栽数量较多,绿化、园艺专业技术人员明显断层、缺乏,维护工作量大;
(5)公园开放期间,景观环境需要日日维护,绿地需要循环保洁,且相对城市一级公共绿地来说,公园植被丰富(如乔木、灌木、花境、地被、藤本植物、草坪、水生植物等),维护成本较大。
4、绿地概况
全园绿地面积:76088 ㎡。方塔园绿化以草坪、竹林和主题树种乌桕为全园的基色,辅之花境、花坛、树坛。全园树木以香樟、罗汉松、女贞等常绿树为主,以水杉、榉树、槭类、垂柳等落叶树为辅,同时,有 17 株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整座园林以乡土树种为主。
(二)项目内容及要求
2022-2023 年度上海方塔公园绿化养护服务(具体内容:修剪、浇水、松土、施肥、植物补种翻种、病虫害防治、绿地保洁、花房盆景、盆栽养护等相关内容)
1、岗位需求:建议总人数不少于 12 人。
(1)项目经理:1 人(持证上岗:园林绿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修剪技术工:2 人(持证上岗:上树工证书)
(3)绿化养护工:4 人(持证上岗:绿化技师或绿化高、中、初级工)
(4)植保管理员:1 人(持证上岗:绿化技师或绿化高、中、初级工)
(5)古树名木保护、安全管理员:1 人(持证上岗:绿化技师或绿化高、中、初级工)
(6)花房养护员:2 人(持证上岗:绿化技师、绿化或花卉中、高级工)
(7)绿地卫生保洁:1 人。
注:日常在岗人员要保证不得少于以上人员要求,遇上落叶季节(春秋两季)或高温抗旱等特殊情况,根据需要酌情增加养护人员,不得少于 3 人。
(8)绿地养护时间:6:00 17:00(根据季节,可酌情调整作息时间,但不得少于 8 小时/天的工
作时间)
2、绿化养护主要内容
1、乔木修剪:根据植物生态习性,按规程合理修剪,留枝均匀,疏密合理,剪口平滑,保持树形整齐美观,枝繁叶茂,无枯枝烂头。修剪中落实安全防护工作。
2、花灌木修剪:及时进行花后修剪,修剪要求均衡、通透。
3、草坪修剪:根据冷季型和暖季型草的不同生长情况,合理安排修剪次数,一年修剪次数标准为
6-12 次;冷季型草高度控制在 6-7cm,暖季型草高度控制在 4-5cm。
4、花坛、花境养护:做好浇水、排水、施肥、修剪、补植等工作。
5、竹林养护:做好浇水、排水、除草、松土、施肥、竹林更新和调整等工作。降雪后,不宜敲打,待溶雪后,砍去离开地面的竹根,修剪枯梢竹。
6、绿地改造及补种:易踩地段及时补种,需改造的绿地及时更换其他地被植物。
7、病虫害防治:无明显病虫害发生迹象。
8、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巡查:做好常规养护工作(有害生物控制、灌溉、排水、修剪、防台防汛等),同时,协助做好相关记录、拍照、上报工作。
9、除杂草:无大型杂草,发现杂草及时清除。
10、施肥:每年的冬季施腊肥及花后追肥,草坪、地被及时施肥。
11、绿地保洁:绿地整洁,地面卫生,无垃圾杂物,无涂刻招贴;林下落叶层不宜过厚;绿地内水体无漂浮杂物,无异味,水草所占水底比列不超过 30%,封闭水体定期清淤,水体周边树立安全警示标志;核心区域巡回保洁,随产随清,非核心区域日产日清。
12、花房养护:盆景、盆栽的养护管理,做好施肥、修剪、松土、翻盆、植保等工作。
13、资料管理:各类原始台账,养护记录,报表资料等齐全、准确。
14、灾害性天气(大风、暴雨、大雪、冰冻等)工作:需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
15、配合完成其他工作:园内有应急性工作,应服从安排。
3、绿化养护月度内容一月(小寒、大寒)
1、全面展开对落叶树木的整形修剪作业,剪除枯、残、病虫枝;大小乔木上的枯枝、伤残枝、病虫枝及妨碍架空线和建筑物的枝杈进行修剪。
2、及时检查行道树绑扎、立桩情况,发现松绑、铅丝嵌皮、摇桩等情况时立即整改。
3、做好防寒工作,施足冬肥,以施磷肥为主,彻底清除越冬的皮虫囊。
4、大量积肥、沤制堆肥、为春季施肥做准备。
5、防治害虫:剪除枯、残、病虫枝叶,彻底清除越冬的皮虫囊、刺蛾茧以及潜伏越冬害虫。
6、绿地要注意挑除大型野草;草坪要及时挑草、切边;绿地内要注意防冻浇水。对排水沟杂草及沟底淤泥进行清理。
二月(立春、雨水)
1、继续进行落叶树修剪,把各种落叶树木修剪完。
2、防治害虫:继续剪除病虫枝,以防刺蛾和蚧壳虫为主。并注意观察病虫害的发生情况,对所有苗木、草坪喷洒一遍速扑杀和托布津,进行病虫害防治。
3、继续为落叶树施足冬肥。
4、根据干旱情况,对苗木草坪进行冬季浇水,浇水在中午进行,以免苗木受冻害。三月(惊蛰、春分)
1、天气渐暖,许多病虫害即将发生,而害虫越冬代的防治应作为三月病虫害防治重点之一,注意蚜虫、草履蚧、黄杨绢野螟等的发生,做到及时防治。维护修理好各种除虫防病器械并准备好药品。 2、春季是植树的有利时机。土壤解冻后,应立即抓紧时机补植。植乔木前作好规划设计,事先挖(刨)好树坑,要做到随挖、随运、随种、随浇水。种植灌木时也应做到随挖、随运、随种,并充分浇水,以提高苗木存活率。
3、准备苗木生长所需的氮肥或含氮肥料的施用,对植物施用基肥并灌水。
4、因春季干旱多风,蒸发量大,为防止春旱,对绿地等应及时浇水。
5、清点好死亡苗木数量,准备补种,主要是落叶苗木的补植。
6、对绿地养护细节问题的处理:对馒头状树穴逐步处理成缓坡后可更显自然;在绿篱、色块、树木与草坪交界处以环状沟隔离,可阻止草坪深入绿篱、色块。
四月(清明、谷雨)
1、苗木开始生长,对草坪、灌木结合灌水,追施所需的速效氮肥或含氮肥料,或者根据需要进行叶面喷施。
2、抓好蛴虫、螨虫、地老虎、蚜螬、蝼蛄等害虫及白粉病、锈病的防治工作。
3、低洼地填土,拔除草坪地内杂草。
4、四月上旬应抓紧时间种植萌芽晚的树木,对冬季死亡的灌木应及时浇水及对死亡苗木进行清理、补种,对新种树木要充分浇水。
5、做好树木的剥芽、修剪,剪除冬、春季干枯的枝条,可以修剪常绿绿篱。随时除去多余的嫩芽和生长部位不当的枝条。
6、绿地内养护:注意绿地内的杂草及攀援植物的挑除。
7、春季是植物修剪的重要季节,应当适时安排对管护绿地的修剪工作。修剪作业必须切记按照植物特性及立地环境等因素区别对待,绝不可纯粹以“一刀切”对待。与此同时,还必须重视对剪后萌蘖芽的清理工作,减少植物养分的消耗。
五月(立夏、小满)
1、对春季开花的灌木进行花后修剪和绿篱修剪,按技术操作要求,对一些乔木进行剥芽修剪,对发生萌蘖的小苗根部随时修剪剥除。
2、继续加强新栽树木的养护管理工作,增施追肥、勤施薄肥。
3、本月气温渐高,病虫害大量危害树木花卉,应注意虫情的预测预报,做好蚜虫、介壳虫、立枯病、白粉病等防虫防病工作。
4、进行草坪轧剪,继续除去草坪中杂草。六月(芒种、夏至)
1、本月进入梅雨季,气温高、湿度大,抓紧进行补植工作。
2、对开花灌木进行花后修剪、施肥,对一些树木进行适当修剪。
3、继续除去杂草。
4、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本月着重防治袋蛾、刺蛾、毒蛾、尺蠖、龟蜡蚧等害虫和叶斑病、炭疽病、煤污病等。
七月(小暑、大暑)
1、本月天气炎热,杂草生长快,要继续中耕除草、疏松土壤。
2、袋蛾、刺蛾、天牛、龟蜡蚧、盾蚧、第二代吹绵蚧、螨类等害虫大量发生,注意防治,同时继续防治炭疽病、白粉病、叶斑病等。
3、伏天气温高,雨水少时要灌溉抗旱。本月又是暴雨较多的月份,故注意防涝。
4、本月进入台风、潮汛季节,做好防台、防汛工作,经常检查,及时扶正风倒木,及时修剪影响线路安全的枝条。
八月(立秋、处暑)
1、继续中耕除草,疏松土壤。
2、继续做好防旱排涝工作,保证树木的正常生长。
3、本月份树木生长旺盛,及时追施肥料。
4、继续做好防台风、防汛工作,发现风倒木及时扶正。
5、继续做好防治病虫害工作,要认真防治危害树木的主要害虫(袋蛾、第二代刺蛾、天牛、螨类等)及主要病害(白粉病、炭疽病、叶斑病等)。
九月(白露、秋分)
1、继续抓好除害灭病工作,特别要经常检查蚜虫、木囊蛾等的发生情况,-经发现,立即防治。
2、继续进行中耕除草,继续除去草坪杂草,进行草坪轧剪,对球类、绿篱等进行整形修剪。
3、继续抓好病虫害防治工作。特别要检查发生较多的蚜虫、袋蛾、刺蛾、褐斑病及花灌木煤污病等病虫情况,及时防治。
十月(寒露、霜降)
继续捕捉根部天牛。香樟巢螟也要注意观察防治。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消灭各种成虫和虫卵。
2、及时去除死树,及时浇水。绿地、草坪挑草切边工作要做好。草花生长不良的要施肥,对草坪进行施磷肥。继续中耕除草。
3、苗木停止生长,检查成活率,保证冬、春绿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4、对所有苗木、草坪喷洒一遍速扑杀和托布津,进行病虫害防治。
5、做好秋季植树的准备,下旬耐寒树木一落叶,就可以开始栽植。十一月(立冬、小雪)
1、继续栽植耐寒植物,土壤冻结前完成。
2、对干、板结的土壤浇水,要在封冻前完成。
3、进行冬季树木修剪,剪去病枝、枯枝,有虫枝和竞争枝,过密枝等。对绿地土壤翻土,暴露准备越冬的害虫。
4、继续做好除害灭病工作,各种害虫在下旬准备过冬,防治任务相对较轻。
5、做好防寒工作,对高大乔木进行涂白和卷干,防寒和抑制虫卵发育。
6、对排水沟杂草及沟底淤泥进行清理。十二月(大雪、冬至)
1、继续落叶乔木、灌木进行修剪。
2、做好防寒工作,继续抓好病虫害防治工作,剪除病虫枝、枯枝,消灭越冬病虫源,并结合冬季大扫除,搞好绿地卫生工作。
3、大量积肥,改良土壤。
4、维修工具,保养机械设备。
5、做好总结评比工作,制定次年工作计划。
6、对苗木、草坪施冬肥,以磷肥为主。
7、做好明年调整工作准备:待落叶植物落叶以后,对养护区域进行观察。
(三)绿化养护管理要求
有规范的养护管理方案和管理机构、档案管理制度、安全文明管理措施、岗位职责、岗位操作流程及岗位考核办法、奖罚制度。同时,做好月计划、年度计划、月总结、年度总结。
1、绿化养护质量要求:
1、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
2、花坛、花带轮廓清晰,花坛地势平整或顺平,浇灌不积水,边缘留深不低于 7cm。花坛花境枯叶残花量应<5%;无杂草。
3、绿地内无死树、无明显枯枝、枯叶、无人为损害花草树木现象;保持绿地整洁,无垃圾杂物,产出的垃圾每天清运干净,修剪的树枝、草屑等每天及时清运出场,保持道路通畅。
4、乔木、灌木适时修剪,乔木两年一次进行抽稀修剪,花灌木及时进行花后修剪,做到生长旺盛。
5、绿篱生长旺盛、修剪整齐、合理、无死株、缺档。
6、花坛(台)、草坪等绿地内保持无杂草生长,无杂藤攀援植物,无污物、垃圾等。
7、当年植树成活率达 95%以上,保存率达 98%以上,老树保存率达 98%以上。树木长势衰弱或死亡,采取积极的技术补救、补植措施,并建立死亡树种的档案,记录相关信息。
8、地被植物密度、配合合理,生长茂盛;品种多样化;无明显空秃、人为损坏,做到及时补种。一年集中补植更新不少于 2 次(春季和秋季)。
9、翻土、施肥措施得当,保证植物生长旺盛,花卉及时开花。一年不少于 4 次(春夏植物生长旺盛期和冬季)。
10、花草树木基本无病虫危害症状,无明显煤污病,病虫害危害率控制 5%以下,防治措施得当,无药害现象,确保成活率和生长茂盛。不得使用广谱性高毒杀虫农药(敌敌畏、敌百虫、辛硫磷等),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甲氨磷、呋喃丹等)。
11、草坪生长繁茂、平整、无杂草,高度控制得当,无裸露地面,无成片枯黄。平整、覆盖率>95%,空秃不大于 0.5 平方。
12、各种花草树木要明确其科属和生长习性,以便科学管理。
13、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常规养护按相关规程作业(基本无病虫危害症状、及时灌溉、排水、修剪标准、规范、灾害防范有相应的预防措施等),古树生长健壮。管理到位,制度齐全,档案按要求归档。
14、花房盆景、盆栽长势健壮,树型优美,成活率高。施肥、修剪、松土、翻盆、植保等常规工作得当、规范。
15、应急处置:灾害性天气(大风、暴雨、大雪、冰冻等)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防台有应急预案,台风期间,做好应急准备,发生险情,及时赶赴现场排除,及时处置树木倒伏等突发情况;冬季做好防冻措施,及时涂白,涂白所用材料,浓度配比需按照上海市绿化指导站配方要求执行。涂白需整齐、树皮、树缝、根基部涂白到位。
16、社会服务:配合完成其他工作:园内有应急性工作,应服从安排。对于采购人提出的要求、及时合理解决,做到有求必应,有问必答。
2、项目经理要求:
1、项目经理有丰富的绿化养护管理经验,从事绿化养护和管理工作 3 年以上,有园林绿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项目经理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领导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和管理;组织编写和实施项目管理规划,领导、协调项目内部各项生产活动;具体领导实施采购人的一切合同要求,确保合同目标的贯彻执行;对经批准的与项目有关的文件组织实施,并负责与项目各相关方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3、项目经理按照合同的约定及采购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养护工作。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采购人联系时,成交供应商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小时内向采购人提交报告。责任在成交供应商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费用,并赔偿采购人损失。
4、成交供应商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后任项目经理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履行约定的义务。
5、项目经理不称职时,采购人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建议撤换;收到采购人要求撤换项目经理的通知时,成交供应商须按采购人要求,以称职人员替代。
3、服务要求:
1、建立完善的养护班组,制定养护岗位职责以及各岗位规范、操作规程、养护制度(包括节假日值班制度、防汛防台期间的值班制度和应急抢险工作制度)。根据合同约定,配备技术管理人员和养护操作人员,并将岗位规范、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及工作人员的名单交采购人审批备案。
2、根据季节、气候、土壤、植物的生长习性和生长阶段及养护场地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开展养护工作,根据采购人要求及时做好养护区域的局部调整,保证绿化观赏的整体性,并向发包方提供年、季、月度养护管理方案及相应进度统计表。
3、负责区域内各类植物养护及日常巡视检查,如发现各类苗木、设施有被损、被盗等情况时,应及时向采购人汇报并立即进行补缺、恢复。
4、开展养护工作时,严格遵守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噪音污染、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文明施工;对外开放的养护区域,处理好养护工作与游客的关系。绿化垃圾须堆放于采购人指定位置,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垃圾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清理外运。
5、养护期间,做好养护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现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但采购人须在成交供应商进场前,将养护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情况向成交供应商进行交底。
6、接受采购人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对采购人发出的整改通知,应及时按采购人的要求进行整改。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时,采购人可以另行委托他人予以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7、 负责养护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和人身安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养护工作人员的餐饮、住宿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8、建立和健全养护管理档案,对养护管理工作中采集的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做好分析整理和归档保存工作,并报送采购人备案。养护管理期满,将养护管理的所有档案资料及养护范围内的各类植物、设施完好地移交给采购人。
4、机械、材料、器具设备要求:
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成交供应商应自行配置养护管理所需要的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养护所需机械、材料、器具设备。
2、成交供应商应当对投入使用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的质量负责。成交供应商在机械、材料、器具设备送达养护场地前 24 小时通知采购人代表清点。成交供应商投入使用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的数量、规格和品质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时,须承担违约责任。
3、成交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在成交供应商使用前,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由成交供应商
承担。
4、采购人发现成交供应商提供或使用不符合约定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时,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人的要求负责采取更换、重做等补救措施,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5、成交供应商需要使用代用机械、材料、器具设备时,应经采购人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增加的合同价款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减少的合同价款须从合同总价中核减。
5、其他需求:
1、成交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要求、采购人的现场实际情况以及自身经验能力,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服务的计划、方案、措施、标准、质量保证以及达到管理目标的具体内容,具有可操作性。
2、成交供应商一旦中标,不得以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采购人的需求而提出额外费用,对此采购人一律不予考虑。(特别说明: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需充分考虑到国家调整职工最低工资保障线的情况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
3、成交供应商应为本项目组配一支有能力的服务团队。服务管理人员和各专业管理、技术、服务负责人须具有类似项目的工作、管理经验,并且有检查监督管理机制。成交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控制,针对招标项目,制定相应管理、工作流程、服务方案、人员培训、巡查监督、考核奖惩等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机制,确保管理运作正常,良好有效无事故。如遇管理、巡查、责任不到位,发生各类事故,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本项目包括所有服装、装备、车辆等器材设备由中标方自行提供,投标方应详列车辆、装备、设备器材清单及公司资产的证明材料。
5、如成交供应商实际服务与投标情况不一致,服务承诺无法完成,服务被使用方有效投诉,经查实成交供应商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同时保留向市、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通报的权利。
6、公园各类活动开展期间的配合管理服务。成交供应商应考虑到公园全年无休、夜间值班工作及节假日游客较多的需求。成交供应商因针对公园这一特殊性,安排好具体工作计划。
7、发生突发事故或安全防盗事件,协助公园管理人员和专业部门做好有关工作,保持相关通道畅通。
8、特殊天气状况下的管理工作,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具体协商。
9、成交供应商人员应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用语规范,符合文明单位和行风建设要求。
10、采购文件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11、如遇采购文件及合同规定中没有的事项,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协商解决。三、安全防护及事故处理
1、一般要求
成交供应商在养护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作业的有关管理制度,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成交供应商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成交供应商应对其一线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及安全教育,在进行风险作业时须落实相应措施,并由安全员监督指导。
采购人不得要求成交供应商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养护工作。因采购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采购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安全防范
(1)成交供应商在从事喷洒农药、控制有害生物、修剪树木、修理设施、清理道路或水体、防台防汛等工作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安全防护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2)成交供应商应保证养护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能够安全使用,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物品,应及时予以修理或更换,相关合理费用由采购人承担。对养护范围内的树林、水体或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场所,成交供应商应提请采购人设置禁止吸烟、禁止火种、禁止游泳等安全警告铭牌。设置及更换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3)成交供应商承担植物保护工作的,应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并优先考虑生物防治等无公害防治方法。对土壤进行消毒或防治病虫害时,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规定。喷洒药物之前,成交供应商须将喷洒时间、线路、药物种类提前公开告知。残留药剂和容器,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妥善收集和处理。未按规定使用药剂,造成的责任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3、环境保护
(1)合同期间,成交供应商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养护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应按规定处置;植物养护产生的绿化废弃物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置,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补贴)。污水、废水未处理达标前,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湖泊、沟渠、雨水井等其它公共设施,以免造成污染。
(2)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施肥、沤肥。施肥、沤肥不得造成绿化景观和周边环境污染。
(3)养护期间,在枯水季节,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的范围和内容,清理水体淤泥,挖出的淤泥应作无害化处置。
(4)养护期间,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修整水体堤岸,防止坍塌;但不能擅自挖掘堤岸以扩大水面,亦不能擅自改变堤岸形状、走向。
4、事故处理
养护期间,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成交供应商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采购人,事故按规定处置完毕后,按责任分别承担发生的费用。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可寻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5、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1)响应人必须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和本市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在响应文件中明确安全生产具体措施。
(2)必须实施文明施工。
(3)成交人如违反规定野蛮作业,采购人有权限令中标人停工整改,一切损失由成交人自负。四、质量与考核的内容
参考《上海市园林绿化分级标准》中 3.1 条“一级公园的标准认定”,上海方塔园面积 10 公顷以上,又是具有特殊意义的园林,参考一级公园标准认定。
1、养护质量
必须达到以下相关规定、规程等的要求(对养护质量有特殊要求时可以另行约定):
(1)《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程》(DG/TJ08-19-2011)
(2)《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 (DBJ08-35-2014)
(3)《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DG/TJ08-702-2005)
(4)《行道树养护技术规程》 (DG/TJ08-2105-2012)
(5)《上海绿化植物保护技术规程》(DG/TJ08-35-2014)
(6)《园林绿化草坪建植和草坪养护管理的技术规程》(DG/TJ08-67-2015)
(7)《上海市垂直绿化技术规程》(DBJ08—75—98)
(8)《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技术规程》(DB31/T682-2013)
(9)《植物铭牌设置规范》(DB31/T1233-2020)
(10)《上海市城市公园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11)《上海方塔园绿化养护精细化管理标准》
(12)ISO9001:2015 质量管理体系
(13)《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14)国家和本市颁发的适用于本项目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绿地内当年植树成活率达 95%以上,保存率达 98%以上,老树保存率达 98%以上,因养护不当造成的绿化树木、草坪等死亡或损坏的由养护承包单位无偿补种修复。
2、考核机制
(1)成交供应商应根据合同约定以及采购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进行养护,并接受采购人的检查和考核,为检查、考核提供便利条件。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标准进行随机检查和定期考核。根据上级有关考核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上海方塔园绿化养护管理考核评分表》。采购人每月对成交供应商进行一次考核,并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进行季度考核,结合月度考核打分和季度最后一次考核打分的平均分作为季度考核成绩,由采购方支委班子工作会确定最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确定后由双方签署《上海方塔园绿化养护管理考核结果告知单》,作为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养护服务费的依据。
(2)因采购人或第三方原因造成质量不达标,成交供应商应尽可能采取补种、更换、重做、修复等补救措施,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采购人或第三方承担;若质量不达标责任无法明确或无法追究时,由双方协商解决;若是由于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质量不达标,成交供应商必须在采购人规定整改期限内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若成交供应商不按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月考核作“不合格”处理。
(3)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公园管理标准制定相应的工作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制度,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员到岗,所属员工一律不准脱岗、离岗、迟到、早退现象发生;一律不准与游客发生矛盾和纠纷,
一旦发现存在这些情况,给公园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当月考核作“不合格”处理。 3、考核办法
检查和考核的时间、方法双方约定如下:
由日常巡查和月度、季度考核相结合。由采购人每月对成交供应商进行一次考核,并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进行季度考核,结合月度考核打分和季度最后一次考核打分的平均分作为季度考核成绩。总分值为 100 分,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具体分级为:分值≥95 为“优秀”;90
≤分值<95 分为“良好”;85≤分值<90 分为“合格”;分值<85 为“不合格”。
(1) 季度考核成绩若为“不合格”,当季养护服务费扣除 10%支付;
(2) 连续两个季度考核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4、养护方案及调整
成交供应商必须按采购人确认的养护管理方案和养护计划组织养护,接受采购人对养护质量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涉及重大活动或其他原因,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养护工作或调整养护方案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成交供应商养护人员调整养护时间或更改养护措施。成交供应商应遵从采购人要求。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因此调整导致的费用增加由采购人承担。
未经采购人事前书面许可,成交供应商不得自行调整养护时间或更改养护措施,以及降低用工配备与等级。
上海方塔园绿化养护管理考核评分表
考核时间: 考核人: | |||
考核项目 | 满分 | 扣分 | 说明 |
1.综合考核(总计 25 分) | |||
1.1 安全操作 (计 15 分) | |||
1.1.1 未按规范做好安全保护,每发现 1 次扣 2 分;累计 3 次以上(含 3 次),当月考核不合格; | 15 | ||
1.1.2 由于责任原因,导致事故或重大损失者,每发生 1 次扣 5分,并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惩罚包括扣除一定比例养护费甚至终 止养护合同; | |||
1.2 规范管理(计 10 分) | |||
1.2.1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当月出勤率低于 90%,扣 1 分;低于 80%,当月考核不合格; | 10 | ||
1.2.2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未按规范、标准、指令组织养护工作,不称职、不诚信的,扣 1 分; | |||
1.2.3 养护人员未按招标文件岗位需求配置,人数不到位、持证上岗率不达标,扣 2 分; | |||
1.2.4 未按技术和管理规范作业,对植物造成不良影响、影响景观和对公园造成负面影响的,每发现 1 次扣 1 分;累计 3 次以上(含 3 次),当月考核不合格; | |||
1.2.5 因工作不力或不作为,导致园方考核、检查、测评等扣分,每次扣 1 分;累计 3 次以上(含 3 次),当月考核不合格; | |||
1.2.6 违反园内规章制度,每次扣 0.5 分;累计 3 次以上(含 3 次),当月考核不合格; | |||
1.2.7 收到第三方(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街道、游客等)投诉、媒体曝光、案件等,每次扣 1 分;累计 3 次以上(含 3 次),当月考核不合格; | |||
1.2.8 与游客或公园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每发生 1 次扣 0.5 分;累计 3 次以上(含 3 次),当月考核不合格; | |||
1.2.9 未统一着装、未佩戴工作牌,每发现 1 次扣 0.5 分;累计 3次以上(含 3 次),当月考核不合格; | |||
1.2.10 养护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占有、采摘园内花草树木、果实等不文明行为,每发现 1 次扣 0.5 分;累计 3 次以上(含 3次),当月考核不合格; | |||
1.2.11 养护人员作业期间发生离岗、脱岗、闲聊、睡觉等不文明行为,每发现 1 次扣 0.5 分;累计 3 次以上(含 3 次),当月考核不合格; | |||
小计 | |||
2.台账资料(总计 10 分) |
2.1 管理制度、奖惩制度、巡视制度、养护操作流程等制度不完整、不详细、不真实,扣 1 分; | 10 | ||
2.2 每月制定养护工作计划,在上月的25 日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迟到一天扣 0.5 分(节假日和特殊原因除外),截至月底不提交养护计划,当月考核不合格; | |||
2.3 未每日以书面形式汇报当日养护工作情况和次日养护工作详细计划,扣 0.5 分; | |||
2.4 未按照提交的养护日、月计划实施养护工作,每一项扣 0.5分,扣完为止; | |||
2.5 对突发任务未能进行合理的安排,扣 1 分;不积极配合,未按时完成,扣 1 分; | |||
2.6 发现问题未及时上报,未能妥善解决,扣 1 分; | |||
2.7 施肥、修剪、有害生物防治、死亡树木淘汰、补植等主要技措实施前未提前报备,扣 1 分;未报备,擅自作业造成不良影响的,扣 2 分;累计 3 次以上(含 3 次),当月考核不合格; | |||
2.8 未按照整改单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扣 1 分,整改资料未及时、真实反馈的,扣 1 分;整改单累计 3 份以上(含 3 份),当月 考核不合格; | |||
小计 | |||
3.植物养护(总计 55 分) | |||
3.1 树木养护(计 12 分) | |||
3.1.1 有明显的枯枝、萌蘖枝、徒长枝、直立枝等,扣 1 分; | 12 | ||
3.1.2 乔木明显倾斜未扶正或未支撑,扣 1 分;乔木支撑松动、断裂,每发现 1 处扣 0.5 分; | |||
3.1.3 不及时整枝、修剪的,每发现 1 处扣 0.5 分;整枝、修剪方法不当,严重影响景观,每发现 1 处扣 1 分;累计 3 处以上(含 3 处),当月考核不合格; | |||
3.1.4 有死亡植株未报备、未淘汰,每发现 1 处扣 1 分; | |||
3.1.5 树穴土壤板结,扣 1 分;不按要求松土或不松土,扣 0.5分; | |||
3.1.6 树穴内出现杂草或纸屑垃圾,扣 0.5 分; | |||
3.1.7 片植灌木空秃超过 1 平方米,扣 1 分; | |||
3.1.8 林下黄土裸露,扣 1 分; | |||
3.1.9 树体上的孔洞未及时按规范标准做好清腐、消毒、防腐等处理,每发现 1 处扣 0.5 分; | |||
3.1.10 有树木长势衰弱,未按规范采取相应复壮措施,扣 1 分; | |||
3.1.11 绿地边缘未按规范切边,扣 1 分; | |||
3.2 古树名木养护(计 8 分) | |||
3.2.1 对古树名木实施技措前未报备,扣 1 分;累计 3 次以上(含 3 次),可视当月考核不合格; | 8 | ||
3.2.2 树穴内出现杂草、纸屑垃圾等,每发现 1 处扣 0.5 分; |
3.2.3 保护区内黄土裸露未及时补植的,每发现 1 处扣 0.5 分; | |||
3.2.4 有枯枝烂头、短桩、萌蘖枝等,未按规范修剪,扣 1 分; | |||
3.2.5 发生明显的有害生物危害症状,扣 2 分;未及时按规范进行有害生物防治,扣 2 分; | |||
3.2.6 因养护不当导致古树名木倒伏、死亡的,视情况严重程度追究刑事责任,并扣除一定比例养护费甚至终止养护合同; | |||
3.3 花坛、花境与地被养护(计 9 分) | |||
3.3.1 出现明显空秃,扣 1.5 分; | 9 | ||
3.3.2 花坛、花境等绿地内有残花败叶、枯萎花蕾(枝)及无欣赏价值的干果,扣 2 分; | |||
3.3.3 有明显杂草,有杂藤攀援植物,有污物、垃圾等,扣 1 分; | |||
3.3.4 死亡植株未及时清理,扣 1 分; | |||
3.3.5 开花率低于 90%,扣 1 分; | |||
3.3.6 花带轮廓不清晰,株行距不合理,不整齐美观,扣 0.5-1分; | |||
3.4 草坪养护(计 7 分) | |||
3.4.1 出现明显空秃现象(空秃面积超过 0.5 ㎡视为明显空秃),扣 1.5 分; | 7 | ||
3.4.2 暖季型草坪高度超出 5cm(冷季型草坪高度超出 7cm),扣 1 分; | |||
3.4.3 大片草坪有明显不平整或高低色彩不均匀,扣 1 分; | |||
3.4.4 草坪修剪不合理,出现草屑残留、剪口焦黄、撕裂现象,扣 2 分; | |||
3.4.5 草坪发生枯萎、发黄或杂草现象,受害率超过 5 ㎡,每超过 1 ㎡,扣 0.5 分; | |||
3.5 竹类养护(计 4 分) | |||
3.5.1 竹子长势衰弱、生长过密,未按照规范合理间伐或间移,扣 1 分; | 4 | ||
3.5.2 枯死竹秆、病竹、倒伏竹未及时按规范清理、扶正,扣 1分; | |||
3.5.3 竹林出现明显杂草或垃圾,扣 1 分; | |||
3.5.4 开花竹未及时修剪,扣 1 分; | |||
3.6 水生植物养护(计 4 分) | |||
3.6.1 有残花、黄叶、枯叶;有折断、倒伏植株,扣 2 分; | 4 | ||
3.6.2 未及时更新、梳理,扣 1 分; | |||
3.6.3 出现大面积的空心莲子草、凤眼莲、田字萍、浮萍、水绵 (超过 5 平方米视为大面积)扣 1 分; | |||
3.7 移栽植物存活率(计 2 分)其中一项未达标即扣 2 分 |
3.7.1 园内移植成活率 95%以上; | 2 | ||
3.7.2 大树成活率 95%以上; | |||
3.7.3 外来苗木成活率 90%以上; | |||
3.8 有害生物防治(计 6 分) | |||
3.8.1 发生明显的有害生物危害症状,扣 2 分;有害生物泛滥,此项分扣完,情况严重的,可视当月考核不合格; | 6 | ||
3.8.2 未及时按规范进行有害生物防治,导致植株死亡或产生药 害,每发现 1 次扣 2 分;累计 3 次以上(含 3 次),当月考核不合格; | |||
3.8.3 药剂管理使用未按《上海方塔园农药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扣 2 分; | |||
3.9 水肥管理(计 3 分) | |||
3.9.1 未及时按规范施肥,扣 2 分;园方要求整改后仍未整改的,可视当月考核不合格; | 3 | ||
3.9.2 未根据树木习性、生长状况、不同绿地环境条件、不同土质、不同季节规范浇水和排水,扣 1 分; | |||
小计 | |||
4.其他(总计 10 分) | |||
4.1 合同中约定的养护工具设备齐全,能及时跟上养护生产。合同约定外的养护工具设备根据养护需要能及时到位。(1 分)(合同约定的养护工具设备不能及时到位,扣 1 分;合同约定外的养 护工具不能及时到位,扣 0.5 分); | 10 | ||
4.2 灾害性天气(大风、暴雨、大雪、冰冻等)未做好相关应对措施,扣 2 分;未及时拆除防寒措施,扣 1 分; | |||
4.3 工具、车辆胡乱摆放在园区内,扣 1 分; | |||
4.4 未工完场清,垃圾清运不及时(过夜视为清运不及时),扣 1分; | |||
4.5 垃圾倾倒在指定堆场以外,扣 1 分; | |||
4.6 未按照要求设置位置合理、字迹清晰、干净的植物铭牌,扣 1分; | |||
4.7 其他情况,视严重程度扣 1-2 分。 | |||
小计 | |||
总计 |
备注:总分值:100 分。分值≥95 为“优秀”;90≤分值<95 分为“良好”;85≤分值<90 分为“合格”;分值<85 为“不合格”。
上海方塔园绿化养护管理考核结果告知单
xxxx:
序号 | 被 考 核 岗 位 | 得 分 | 考 核 意 见 |
1 | 绿化养护岗位(100 分) | ||
考核等级: |
根据《上海方塔园绿化养护项目招标要求》,按照《上海方塔园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针对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期间,你单位提供的绿化养护服务,经上海方塔园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考核打分、方塔园支委班子工作会最终确定考核结果并统计汇总后,本次书面考核结果汇总如下:
考核综合建议:
本考核结果告知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留存备案。
xxxx(盖章) 上海方塔园(盖章)
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