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币种)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 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第十二条(资金划转)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其债券市场投资专户内资金可以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