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5A-121)
证券代码:832145 证券简称:恒合股份 主办券商:民族证券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
(住所:xxxxxxxxxxx0x0x0X-000)
主办券商
(住所:xxxxxxxxxxx00xx0xx)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股票发行方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目录
一、公司基本信息
(一) 公司名称: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 证券简称:恒合股份
(三) 证券代码:832145
(四) 注册地址: xxxxxxxxxxx0x0x0X-000 (五) 办公地址:xxxxxxxxxx00x
(六) 联系电话:000-00000000/2/3或000-00000000
(七) 法定代表人:xxx
(八)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xxx
x、发行计划
(一) 发行目的: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提升公司股票流动性和估值水平,扩大公司品牌市场影响力,公司拟申请变更股票交
易方式为做市转让方式。
(二) 发行对象:
1、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公司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均已书面确认不参与公司本次定向发
行也不会对本次定向发行提出任何优先认购权方面的主张。
2、发行对象确定的股票发行:
认购人名称 | 认购数量(股) | 备注 | ||
九州证券有限公司 | 100,000 | 做市商 | ||
xx证券有限公司 | 100,000 | 做市商 |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0 | 做市商 | ||
xxx | 800,000 | 投资者 | ||
xxx | 300,000 | 投资者 |
3、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九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号: 630000100019052
成立日期: 2002年12月10日
注册资本:54,763.7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自营;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7月16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凭许可证经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xx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号: 230100100019556
成立日期: 2003年12月15日
注册资本:136,320.852178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有效期至2015年7月24日)。自有房屋租赁。
(3)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 100000000036655
成立日期: 2002年4月29日
注册资本:448655.307222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有效期至 2016年07月03日);保险兼业代理(有效期至2017年1月5日)。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xxx
xxx,x,1960年出生,350524196010******,合格个人投资者。
(5)xxx
xxx,x,1977年出生,210403197707******,合格个人投资者。
(三) 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32元/股。
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6,476,613.13元,净利润为3,978,366.17元,每股净资产为3.30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80元/股。在此基础上,发行人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市盈率等因素,与外部投资者沟通后,确定外部
投资者发行价格。
(四)发行股份数量
不超过140万股(含140万股)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480万元(含4,480万元)
董事会决议日至股份认购股权登记日期间预计不会发生除
权、除息事项,不会导致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五)董事会决议日至股份认购股权登记日期间预计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公司挂牌以来未发生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情况,其对公
司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不会造成影响。
公司挂牌以来的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情况,及其对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价格造成的影响:
(六)本次发行股票限售安排,发行对象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一次性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本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无自愿锁定的承诺。
(七)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
(九)本次发行拟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的相关事项
涉及本次股票发行的《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股票由协议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签署<非公开定向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议案
尚需股东大会批准授权。
本次定向发行拟新增股东不超过5名(含5名)。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会超过200人。因此,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需要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备案,不涉及其他主管
部门的审批、核准事项。
(十)本次发行(不涉及/涉及)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事项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
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没有发生变化。
(一)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情况
(二) 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说明相关资产占公司最近一年期末总资产、净资产的比重;相关资产注入是否导致公司债务或者或有负债的增加,是否导致新增关联交
易或同业竞争
不涉及
(三) 本次发行对其他股东权益或其他类别股东权益造成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将有所提高。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有利于缓解公司流动资金的压
力,使公司财务结构更趋稳健,提升公司整体经营能力。
(四) 与本次发行相关特有风险的说明
本次发行不存在其他特有风险。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
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公司的权益被股东及其关联方严重
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一) 本次股票发行公司的权益被股东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
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二) 本次股票发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不存在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二十四个月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二十四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的情形。
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的情形。
(四) 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情形。
(五) 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1、 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1)机构投资者
甲方(发行方):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方):九州证券有限公司、xx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自然人投资者
甲方(发行方):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认购方):xxx、xxx
签订时间:2015 年 6 月 19 日 2、 发行数量及发行价格
(1)机构投资者
认购人名称 | 认购数量(股) | 认购价格 |
九州证券 | 100,000 | 32 元/股 |
xx证券 | 100,000 | 32 元/股 |
民族证券 | 100,000 | 32 元/股 |
(2) 自然人投资者
认购人名称 | 认购数量(股) | 认购价格 |
xxx | 300,000 | 32 元/股 |
xxx | 800,000 | 32 元/股 |
3、 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乙方同意全部以现金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定向发行的股票。乙方应按照发行人之认购公告中所载明的缴款期在相关缴
款期间内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4、 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之日为本协议生效日。 5、 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无
6、 自愿限售安排:无
7、 估值调整条款:无
8、 违约责任条款:
(1)机构投资者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或部分实质性义务、保证事项,或作出的声明、保证及承诺与事实严重不符,则被视为违约,
违约金为本次增资价款的5%。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与违约金之间的差额。
若因认购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付认购款项义务的,则构成违约,认购人应在发行人通知的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缴款支付义务并向发行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认购人所承诺认购款总金额的5%。
如果因文件、资料及信息的保密不严而致使对方蒙受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双方中违约的一方应对守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自然人投资者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实际损失。
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此项争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 束力。仲裁期间,除有争议的事宜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其各自 的义务并有权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
五、中介机构信息
(一) 主办券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xxxxxxxx00xx0x楼法定代表人:xxx
项目负责人:xx
项目组成员(经办人):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56437019
(二) 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xxxxxxxxxxx00x时代金融中心19楼单位负责人:xxx
经办律师:xx xx
联系电话:000- 0000 0000
传真:000- 0000 0000
(三) 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xxxxxx000xxxxxxx0-00x
执行事务合伙人:xxx
经办注册会计师:xxx、x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
传真: 010-62156158
六、有关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股票发行方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xx xxx
xxx xxx
孙大千
全体监事签名:xxx xx
xxx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xxx xx
xxx xxx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年 月 日